普通视图
协和医学院“4+4”模式的政治哲学问题
关于法律渊源概念的疑问
为什么雄安是千年大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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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哲学工作性质和目标的追问——以陈教授一篇文章为例
我们下一代人的共同记忆会是什么?兼谈某些文艺形式的消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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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阅读普通人的文章?(或如何阅读我的博客文章?)
法治可以包含自毁程序吗?——理论与逻辑的区分
单设备主义:我的设备选择经验分享
“每天读 150 页书,这件事我坚持了 2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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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西方法哲学的现状
理论研究中的内外在视角问题
对政治学习的一点思考:内外在视角问题
论《某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的合法性
如何细致阅读经典外文文本?
用 AI 阅读英文哲学文献如何?
毒品、博客、游戏与成瘾:基于个人经验的探讨
毒品
前些天在知乎上读到一篇文章“为什么毒瘾难戒?”其中的一个 回答 令我印象深刻。这个回答指出了几种典型毒品的危害性:有些毒品,比如麻、气等,主要是物理攻击,也就是通过损害人的大脑神经来损害人的意志力,但还不至于损害人的认知力;而有些毒品,比如冰,主要是精神攻击,也就是说,不仅损害人的大脑神经从而损害人的意志力,而且还进一步使人近乎丧失认知力。
被物理攻击的人认知上还知道自己在做什么,知道自己在做的是错的,只是缺乏改变行动的意志力;而被精神攻击的人已经不知道自己在做什么,不知道自己在做的是错误的,不但完全丧失意志力,也在很大程度上丧失认知力。
哲学中会使用理性、认知、意志、动机等范畴来讨论人的行动问题。一个很简单道理是,认知不能代替意志,一个人尽管知道一件事是恶的,可能还是会去做。这也是就是为什么,许多人都能获得真理,但较少有人付诸行动。
意志的决定因素是什么呢?哲学会弄出“理性”这个概念,说它是某种难以描述的、先验的、与宇宙深处的某种神秘事物或力量相联系的东西。哲学的这个解决只是一种前科学时代的尝试。
毒品成瘾的现象,以及脑科学与认知科学的发展,给我们带来越来越新的见解。不过这些超出了我的专业能力范围。我这篇文章想结合一些亲身经历,讨论一下成瘾的问题。
认知 - 行动模式
按照科学常识,人的任何意识活动,是完全发生在大脑区域的一种物理性的、生理性的事件。1行动的直接原因是动机。动机不但受认知影响,还直接受其他生理因素影响。
简单说,一个行动主体之所以行动,是因为那样会使它快乐。在长期的进化中,我们的大脑形成了基本的认知 - 行动模式。在何种情况下,获得了何种刺激,形成了何种新的神经结构,是由这个模式决定的。
个人以至整个人类,通过教育获得了有关真善美的认识,这些认识指出,做某些事情是好的,这就根本上决定了个人和人类的主要实践,正是这些实践使我们成为现在的样子。
我们的环境和我们所受的教育也是按照这个认知塑造和规训我们的。比如,我们被告诉,期末考试名次靠前,会得到老师、家长和同学的夸奖,那么我们中的一些人可能会努力学习。所以,一般的情况就是,我们的认知 - 行动模式是,认识到努力学习或工作是好的,然后在不同程度上付诸行动。
但是,当某种不同寻常的外部刺激介入这个模式,这种模式就可能会被打破,变得异常,甚至被取代。吸毒会比不吸毒获取更为巨大的快乐刺激,这会使得一个人没有或只有极小的动机再为社会承诺的巨大快乐而承受学习或工作的痛苦。
有人或许会说,毒品所带来的快乐完全是生理性的,这种快乐如何能够与巨大的社会——所带来的快乐相比?这正是问题的关键之处。我们还没有搞清楚我们的认知 - 行动模式的详细机制,我们过去把动机看作社会性的或观念性的。我认为,我们的认知 - 行动模式根本依赖于大脑的物理 - 生理活动的结构和模式。2毒品改变了大脑正常的生理活动,直接摧毁了认知 - 行动模式。在相同的社会条件下,吸毒的人就完全丧失了正常的行为动机,这一点本身值得深思。
博客
或许有些读者知道我读过博。这是一段很艰苦的历程。博士生的基本动机是知识增长和职业发展前景,这构成了他们的基本动机,可以说,他们根本上是快乐的;但与此同时,他们又面临各个方面的压力,这些压力造成的挫败感,使他们并不快乐。
就我个人而言,我当然能从阅读、思考和写作中或巨大的快乐。但是,论文撰写、发表和就业,给了我相当大的困扰和压力。
这两种快乐的力量因不同时期的具体情况,而会发生此消彼长的关系。在某些时候,不快乐会压倒快乐。这时候,他们就得寻找某种出口。这也是为什么许多高压人群的行动会更为荒诞和悖谬。
就我而言。一直无法发表的压力会给我带来很大的挫败感。而我又缺乏改变这一现状的动力。一来,我认为我应该花更多时间用于阅读、思考和非正式写作,发表论文还不是时候;二来,我对当前内卷的文科的发表与学术之间的贡献关系非常怀疑。
后来我找到了出口,那就是在博客。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我把博客看成我的非正式写作的主要形式。所谓非正式写作,就是把自己获得的新知,以简短的形式写下来,不用于发表,也不致力于创新。
尽管这样的博客没有人阅读,仅仅是放在了公开的互联网上,就足以使我获得一种莫名的“发表”快感,即使这只是下意识的。像许多其他博主一样,我也会花费许多时间和精力来调整博客的样式。
我记得有段时间,长达一个月的时间,每天从宿舍前往食堂的 15 分钟步行路程上,我都在苦思冥想我的新域名。晚上,我常常在 ChatGPT 的帮助下通宵修改我的博客样式。我还不断尝试更换博客程序。我记得在 2022 年 2 月至 5 月间,我整个时间精力都花在博客上。
事实上,在此之前,我已经经营了好多年的博客。有过一段时间,折腾博客暂告一段落后,我又莫名其妙转入对 LaTex 的痴迷研究中。这是一种流行的论文排版程序,可以排版复杂、精美和准确的出版级的文档。曾有很长一段时间,每次我在去食堂的路上都会纠结该最终选择什么排版程序,以及,如果选择 LaTex,我该选择哪一款 LaTex 编辑器。晚上关灯上床,我又在黑暗中不断补充有关 LaTex 的知识。
除了博客、排版工具,在过去的几年间,我还穿插折腾过笔记工具。互联网时代的三大精神鸦片——博客、效率工具(包括笔记工具、排版工具)、电子游戏,我都有过沉迷。
为什么我会弄折腾这玩意儿呢?现在想来,这不过是对论文发表受挫的一种精神补偿。
当我的博士同学朝九晚五做实验、写论文、投稿时,我除了常规的阅读、思考和非正式写作之外,就是倒腾这些玩意儿。尽管博客、排版工具和笔记工具对我的学习都产生了十分积极的影响,我还是想要为它们为什么提出这样一个动机上的解释。
这个一般解释是,作为一个博士生,我在某些方面承受极大的焦虑和压力,这些压力如果不能有效疏解,就会进一步摧毁促使我读博的基本动力,所以在大脑的某种机制作用下,我一步步沉迷于博客和效率工具,以获得快乐的补偿。
我对我的行动的解释完全不是哲学的或人文的,而就是科学的,也就是说,我认为,当大脑缺乏足够的快乐,它就会从其他活动中补偿快乐,以维持整体的积极性的动机,以免陷入低迷或抑郁。
附带地提一下性。可以坦诚地说,在从事艰深枯燥的工作以获得更高层次快乐的过程中,人肯定会要想要从性中获得短暂而强烈的压力释放。而且,工作越是艰深枯燥,所要获得的性的释放也就越大。这些活动事实上同前面所述的博客程序一样,都帮助大脑释放大量的多巴胺,维持整体的动机。我后面的叙事更加证实了这点。
游戏
现在简单讲述下我对游戏的沉迷。2023 年 6 月我毕业了。在此之前的三个月,我的毕业论文已经定稿,经过了反复修改。期间我基本上全情投入到博客的折腾当中。某一天,一个偶然的机会,我想起了我 10 年前曾玩过的网游“坦克世界”。由于没有压力在身,我全情投入其中。一开始,像对待任何其他类型的游戏一样,我都始终认识到,这仅仅是一个临时的放松。
然而,事情并不如我想象得那么简单。我完全沉迷其中。经过一段时间,大概两三个月后,我的理性开始要求我节制乃至放弃游戏。但是,我停不下来。每天一醒来,我就想打游戏,每天能连续打十个小时以上。
首先要介绍下游戏的基本情况,它是一个对战游戏。玩家驾驶坦克参加 15v.15 的战斗,最多持续 15 分钟,以在其中打击敌方坦克获得伤害值为基本目标。这个游戏设有每日任务、战斗通行证以及其他各种持续不断的奖励活动,激励玩家持续游玩。
对战游戏,特别是与真人指挥的角色对战,对于刺激人的成就感,是相当有力的。它激发了人的狩猎本能。显然,其他动物的游戏基本上也都受狩猎本能驱使。如果一场战斗打的很好,就会很有成就感,因而会再想打;如果一场战斗打得不好,就会很有挫败感,反而会更想再打。无论输赢,都停不下来。
游戏中的任务系统和持续不断的奖励活动,利用了人的这种本能。有没有任务,有没有奖励,玩家的游戏粘性将大相径庭。有时候,明明以后不需要那些东西了,明明完成那些任务也没有什么收益,但还是本能地想要获得它们,完成它们。
在游戏期间,我一直在思考,为什么人们会沉迷游戏?我得到的一般答案是,游戏本身模拟了人们在真实世界中的认知 - 行动模式,通过反复交替刺激人们的成就感和挫败感,让人们沉迷其中。
首先,如果一个人的生活十分充实,成就感获得充分,他很难沉迷于游戏,游戏最多成为他的放松手段,而不是成为他获得成就感的主要渠道。
其次,任何大型游戏的策划,都掌握一套如何使人沉迷游戏的理论。这个理论的基本内容有两点,第一,总体上让人们获得成就感,第二,交替性地让人们获得成就感和挫败感。总是或经常赢,就会觉得索然无味,而如果总是或经常输,就会充满挫败感。游戏必须模拟现实世界成就获得模式,让人们从一个登上高峰又点入谷底,以此循环往复。必须让玩家持续多巴胺,而从对它产生地刺激形成生理性的依赖。
“坦克世界”就是这样做的。首先,它有一套匹配机制,让无论是老手还是菜鸟,都能保持接近 45% 的胜率。其次,它经常今天让你连胜十场,总胜率超过 65%,然后在次日,让你连败十几场,总胜率低于 20%。在一天的游戏当中,连胜几场后,一定会安排一两场惨败的战斗,期间自己的坦克怎么都打不中、打不穿。通过这些举措,游戏充分激起了玩家情绪的波动,保证其足够多的多巴胺的产生,从而保持游戏粘性。
我就是被这样一套机制给支配的。当我在认知上知道要有所节制,但我在意志上根本无法控制。比如,我每每下定决心每天最多玩 10 场,但只要一打开游戏,就根本停不下来。
如果从毒品的角度来看游戏,它们的本质其实是一样的。游戏,也是一种外部刺激,它的根本原理是模拟人们在现实世界中的认知 - 行动模式。首先,游戏的本质就是为人们补偿对巴安,以获得快乐。其次,通过激发人的狩猎本能,通过胜败的刺激,模拟人们在现实中获得成就感的方式,并且通过精心设计的交替刺激人们的成就感和挫败感,让人们彻底放弃从现实世界中获得成就感。
成瘾
无论是游戏沉迷中,还是在前述的博客折腾中,我所处的一般情况都是这样的:
第一,在现实中遇挫,有意识或下意识地从其他活动中,甚至游戏这种活动中获得快乐的补偿。当沉迷其中,本来仅仅是补偿性的活动,代替了常规的动机,破坏了主体的认知 - 行动模式。
第二,在整个过程中,我明确认识到,我所做的事情是错误的,但就是无法抗住它们。在不少个深夜里,我一边测试网站代码,一边扇自己的嘴巴子。在无数常战斗中,我一边开着坦克,一边我痛骂自己变成电子黑奴。
第三,在这个过程中,所沉迷的各种活动是交替进行的。当沉迷博客,我疏远了效率工具,当沉迷游戏,我疏远了博客和效率工具。在沉迷游戏的三四个月时间里,我没记一个字的笔记,没更新一篇文章。甚至,我的性欲都大大降低。因为我不再需要从它那里获得压力释放。
第四,我原先沉浸其中的哲学阅读、思考和写作的状态,不但消失,而且似乎永远不大可能会找回了。也就是说,我的整个人格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作为一个学者,我彻底腐化堕落。我甚至怀疑,大脑不适当的刺激可能会永久性地改变生理结构,从而失去原先的认知 - 行动模式。
每当看到某个贪官被查的消息,我就会想,假如我是一个官员,一定会堕落为贪官。贪官的腐败和堕落,和普通人沉迷网游的机制,就我们今天所讨论的角度而言,是一样的:贪官从其艰深和枯燥的工作中获得的快乐不够多,不够即时,必须从其他途径补偿,而一旦补偿失当,就会改变原有的快乐获得模式,从而在人格上变成了另一个人,背离组织,背离人民。
腐败是从一些小事开始的,但最终会被腐败所吞噬。在这个过程中,我相信,几乎每一个贪官都明知错误,而仍然继续。
贪官特殊的地方在于,他们的社会危害性大,具有极强的公共性,所以会遭到法律的揭发和制裁。但是,一个沉迷游戏的人又有谁来揭发和制裁呢?
摆在每一个想要幸福的人面前的一个根本问题是,为什么他会
明明知道那是错的,还会继续去做,甚至停不下来。
甚至,当意识到自己处于上面的情况,他仍然无法改变什么。这就是沉迷游戏、博客时,我发现的最为有意思的问题。
我的大脑坏了吗?或许是。不适当的刺激很可能导致了大脑生理结构的某些变化,因而使我丧失了理性行动的能力。但是,它们无论如何还不像毒品那样,破坏了大脑的生理活动,完全破坏了人的正常认知 - 行动模式。尽管,尝试它们和沉迷它们的机制是一样的。
结论
我在这篇文章从人的认知 - 行动模式的角度,探讨了毒品、博客、游戏背后一致的成瘾原理。人的行动受认知影响,受动机决定。认知和动机的发生都是物理 - 生理活动。人的正常认知 - 行动模式是,通过适当的生理和社会刺激来获得更多的快乐,以加强特定行动的动机。当被进行不适当的刺激,正常模式的快乐供给模式被改变后,人的认知 - 行动模式就会被改变,认知和动机的作用机制就会失效,人就会陷入认知和行动上的矛盾境地。
每一个误入歧途,沉迷游戏、贪腐堕落、放纵淫靡的人或许应该认识到,他所以一开始会陷入其中,只是因为他需要从这些活动中获得快乐补偿,而当他到了明知错误仍然去做的地步时,就基本上丧失了正常的认知 - 行动模式。
不同于吸毒,沉迷游戏等活动时,我们的认知、理性仍没有消失,只是我们的意志已经沦陷。在这些情况下,仍然有自救的机会。而吸毒的人则失去了自救的可能的,而必须借助外力来戒除。
三个中国知识分子的故事
今天我先来讲三个中国知识分子的故事。
第一个故事从刚刚去世不久的中国人民大学朱教授开始。进入癌症终末期的朱教授认为他有一些经过深思熟虑的有关生死的想法,拍段 视频 跟我们分享将会非常有意义。期间,他谈到了自己人生三个阶段的心境。他用三幅画来分别表达。第一幅画类似于我们现在看到的翼装飞行的画面。第二幅是毕加罗的《白霜》。第三幅画是安德鲁·怀斯的《克里斯蒂娜的世界》。
坦白说,朱教授的分享与我打开视频的期待有些许落差。首先,朱教授关于生死的想法,在我和许多中国人看来有些陌生,甚至可以说,有些干瘪。这些想法完全没有触及中国人这个文化群体的历史、生活和文化。当一个中国人知道自己即将离开人世,他或者会想到自己的亲人,自己的组织,自己的事业,总之,他最多考虑的是他与他人的关系。一个人只有从对自己与他人的关系中思考当中,才会获得有关人生最深刻最切实的感受、思考乃至慰藉。他不但没有触及人群,也没有触及上帝。这不仅一点也不东方,也完全不西方。
其次,表达朱教授人生三阶段的三幅画,其中两幅是西方人的作品。这三幅画是朱教授的人生慰藉。为了能够与这三幅画产生共鸣,他必须将自己的思想至于它们所属的巨大的西方文化背景之中。正是这个击中了我,使我生出许多感慨。
哪些画能够打动朱教授,这些画是中国的还是西方的,本身没有任何问题,尽管,我们可以问,有没有可能中国也有类似的作品,可以表达他的人生心境?为什么中国无数珍贵的艺术作品没能抓住朱教授深沉的心灵?
无论如何,一个事实是,朱教授将自己根植于西方文化的深厚土壤中,某种意义上,他是一个西方人。他在他们那个文化脉络中汲取心灵的营养,思考并创作,最后从中获取最大的心灵慰藉,并以此离开了这个世界。
朱教授相信自己是对自己和这个世界做了足够真实和深刻的思考的。也许在他离世时,还会带着某种不舍,但他不会怀疑自己在这个世界中曾有关的经验和思想,它们深沉且真实,或许还有那么一点普世意义。
第二个故事是前不久去世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方教授的。
方教授是一位老法学家。 知乎的一个回答 记录了他逝世之前的三年的故事。“2022 年[方教授]相信它[新冠]都是无症状,2023 年给治好了嘴硬,2024 年挂墙上。”一开始,方教授认为新冠疫情没有那么大的危害性,质疑政府的防疫措施是借机限制人们的自由。他一个文科教授不相信医生和科学家的判断。后来他自己真的阳了,切实感受到新冠病毒的威力,就特别老实自觉地自我隔离。后来终究是因为年纪大了,经不起折腾,还是走了。
学习法律的稍微有点年纪的人(比如我)或许都知道,中国的法学院曾经是中国大学里自由民主法治口号喊的最响亮的地方,相当相当多的法学教授都是自由主义者。课堂里充斥着教授们对我们国家的制度和现实的鄙夷和嘲讽,以及对欧美国家的崇拜和赞美。他们对国家的政治实践有一种总体的否认,对自己掌握的用于审视和评价这些政治实践的西方思想理论十分自信。
方教授做了几十年的法学老师,用他所学习和信奉的西方政治法律思想观察和思考着他所处的这片土地的实践,然后以 71 岁的高龄离开了人世。在离开人世之前,他还一直心心念以色列人的生存和发展,高呼“与以色列同在”。
知乎上还有另一个言简意赅的回答说:“一个当教授的,活到七十岁都还是个糊涂虫,竟然要‘和以色列在一起’,他这七十一年真是浪费粮食!学法律的都要引以为戒。”底下的一条评论则说,“你不懂政法界泰斗们,很多就那味。”其他的讨论我就不一一列举了。令人欣慰,还是有许多人都能看清这些法学教授的真实情况。
第三个故事是当红的中国政法大学罗教授。在一篇有关刑事诉讼辩护的论文中,罗教授为了论证刑事诉讼辩护的精神内核,从圣经中的亚伯拉罕的故事开始讲起。把任何重大的现实制度和理论问题追溯至西方的政治、文化和宗教,是中国许多文科学者的常规操作。在他们的意识或潜意识里,我们都是西方人的精神后裔,是真正西方人永远的学生。
在论文的末尾,罗教授以独立段落郑重引用了一位哈佛大学教授有关“一个国家是否有真正的自由”的表述。按照他们这个圈子的一般看法,仅仅是将英美人的话摆在那里,就足以决定一个重大政治法律问题的是非标准。
最后,罗教授语重心长地说,“法治社会需要律师,只有当越来越多的律师投身先知亚伯拉罕所开创的伟大事业,法治中国的梦想才能成为现实”。罗教授自认是先知亚伯拉罕事业的信徒,不但如此,他还认为社会主义中国的法治事业的也应以亚伯拉罕为先知。
我讲这些故事不是为了对任何人提出任何批评。他们仅仅是无数中国当代知识分子——精神西方人——的缩影。这些知识分子,身处中国这片土地,却对西方那个地方心向往之,用那里的土壤滋养自己的灵魂和人格,并且最重要的,把自己所获得的状态,自己所持有的想法,当成具有普世意义的可以流传长远的东西。没有人可以苛责他们,但仍免不了可怜他们。
他们仅仅是特殊时代的产物。他们没能尽力穿透一时的现实迷雾,以更宽阔、更超越的视野观察和思考自己和这个世界。他们获得的是临时的,地域性的东西,但在他们离开这个世界时,却以为自己拿到了永恒的、普遍性的东西。他们都是被时代捉弄的深刻的灵魂。这就是我们所真正感慨,真正可怜他们的地方。
驳一种台湾独立叙事
最近和同事聊到台湾的法理独立问题。据她说,她博士期间曾去台湾大学交流过一段时间,看到台大的一些教授想方设法论证台湾独立的法理,并认为当时一时难以反驳。
一方面,我不认为在台湾法理独立上能做出什么文章来,另一方面,即使他们真能做出什么文章来,也不会有现实力量。据我了解,有关台湾地区的法律地位的问题,无论是大陆、国际还是岛内,都相当清楚的。台湾的蔡正元的观点应该是岛内的典型。当然,我今天不打算详细讨论它们。
我简单问了她几个问题。比如,台湾的教授们如何处理“割据政权”、国家地位的国际承认等问题。我认为这些问题是他们很难处理的,如果想要为法理独立辩护的话。
她没有跟我提供有价值的信息。于是我主动给她提供一个在我看来有望处理“割据政权”的理论叙事。
我曾看到一些台湾人写的历史相关的书籍。在某些著作里,台湾在首要意义上是一个独立的地理单元——一个历史不断变化的地区。按照它们的叙事,这个地区的历史大致如下,一千多年以前,大体上是由原住民占据和生活的相对隔绝的地理单元,然后,在明朝、清朝前期、清朝末年、民国时期、新中国时期,先后受到来自大陆和日本的人口迁移、占据和统治,逐渐形成今天台湾的人口、经济、文化、语言和政治。
按照这个叙事,台湾始终是一个独立的地理单元。明朝人、清朝人、日本人和后来的国民党人,都是对等的。1949年国民党败退台湾应该被视为这样一种事情:短暂从日本人那里恢复对台湾统治的中华民国政权从大陆败退,继续统治台湾。在国民党失去一党统治之后,外省人和本省人开始一道享有、建设和治理台湾。
按照这一叙事,台湾的国族建设过程一直在进行,但还没有取得标志性的进步——独立建国,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
这一叙事乍一看可用于处理许多棘手的问题:
- 台湾曾被中国人统治。
- 台湾人基本上都是中国大陆移民及其后裔;
- 台湾人的主要语言是中文或汉语;
- 台湾人的其他文化和生活习惯和中国人没有本质区别;
- 台湾当局是从中国大陆败退到地方的政权的后续。
即使有以上事实,按照这种叙事,台湾仍然可以是一个独立的国家,台湾人仍然可以是一个独立的民族。台湾人普遍说中文,这是由台湾的特殊历史造成的。美国人说英语,但它仍是独立于英国的国家,美国人仍然是独立于英国人的美利坚人。一部分新加坡人说中文,这与他们不是中国人的事实不矛盾。正像我们从美国和新加坡的例子看到的,可能有一个独立于中国的说中国话的国家和民族。
按照这种叙事,台湾人可以一方面自己说中国话,又把中国话说成外国话。
这一叙事有没有现实力量呢?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不妨简单考察下越南。越南某种意义上是独立成功的台湾。在历史上,越南的第一个独立政权是由中国人建立的,又在后来的一千年里作为中国的一部分存在(不是藩属国)。汉代、唐代都曾在越南设郡。宋代开始,中国失去了对越南的统治,明朝永乐年间,在再次取得短暂的统治之后,中国永远失去了对越南的统治。之后,越南长期作为中国的藩属国存在,至今它则成为完全独立于中国的国家。
越南,毫无疑问是一个国家,越南人,毫无疑问是一个民族。现在的中国人不会对越南和国际主张,越南自古以来是中国的一部分,越南人自己也敢坦诚,他们有一千多年的“北属时期”。就算今天的越南人仍然操汉语,用汉字,他们仍然是越南人,而不是中国人。这就是越南的国族建设叙事,而且绝对是真实的。我们对朝鲜半岛(特别是北朝鲜)也可以采取类似的叙事。
现在回到刚才的问题上。这一叙事有没有现实力量呢?当然没有。不过,我得承认这个问题有些微妙。这个叙事的真实性依赖于台湾已经独立的现实力量,而不是相反,台湾从这个叙事那里获得独立的现实力量。简单说,如果台湾真的独立了,那么它可能是真的,否则,它毫无疑问是假的。
台湾人应该知道,是他们独立的现实让法理叙事为真,而不是相反,法理叙事使他们获得独立的现实。
任何一个地区真实的国族建设叙事,都是在该地区已经独立建国的情况下,从独立于政治和历史的赤裸的地理单元开始的。因此,从来没有独立过的台湾,没有资格享有国族建设叙事。
我们从这个问题的讨论中可以追问许多有趣的哲学问题,比如信念或命题的真的根源的问题,特别是这些问题在政治、历史问题中的应用。当然,这里我们不会深入讨论。
关于恨国党的 Q&A
怎么定义恨国党?
“恨国党”是一个极易正确使用的词,尽管对恨国党这种事物没有全面、准确的定义。定义不是使用概念的必要前提。对于某一概念,人们可以共享一些核心内涵,但是对于一些边缘性意义富有争议。恨国党是那些对自己祖国的历史、政治、文化乃至人民抱持全面性的、根本性的厌恶、憎恨、否定或鄙夷的人;它不是一个社会组织,没有明确的群体边界,其中的“党”指的是拥有某些特性的一群人或个人,与“剁手党”中的“党”字用法一样,更接近汉字“群”或“者”的意义,与“保守党”中的“党”字用法不一样。
如果您在谷歌翻译“恨国党”,会得到“hate-china party”的结果。这从侧面反映了一个事实,恨国党可能是中国特产。可能的原因在下面的条目“恨国党是怎么形成的”详细探讨。
恨国党最大的特质是,对自己的政治判断极端自信,以至于相信,与他们捍卫自己立场的我们,要么的确智力低下,要么就是装傻充愣。
恨国党最大的误解是,以为我们对祖国的热爱,对党的拥护,对社会主义的支持,是未经审慎思考的结果。
恨国党最基本的逻辑是,基于对真理和正义的坚持,他们可以超越对国家、人民、民族的情感。
恨国党最根本的问题是,缺乏对爱国主义的恰当理解,没有认识到爱国主义在政治思考中的分量,具有普世主义幻想。
恨国党最一般的猜测是,爱国者可能认为祖国是完美的,不存在任何问题。
恨国党最决定性的因素是,放弃了建设性态度和友好性立场,自绝于人民,不惮公然宣称自己是祖国的敌人。
恨国党如何区别于其他一些群体?
恨国党不等于不爱国者。恨国党对国家的否定和鄙夷是全面性的、根本性的、不接受反驳和任何理性对话。不爱国者则缺乏上述特征。不过,不爱国者可能会发展成恨国党。
恨国党不等于叛国者。恨国党最大的特征之一在于仅仅停留在思想和言语上,鲜有实际的行动表现。恨国党往往表现出对自己政治判断的极端自信和狂妄自大,但不会也无能诉诸实践。与之相反,叛国者付诸行动背叛祖国。叛国者无需是恨国党,不过,恨国党可能发展为叛国者。然而,由于多数恨国党仅仅是人生发展不顺利之人,叛国的胆量和能力,往往贻笑大方。
恨国党是怎么形成的?
有两个可以简单讨论的原因:个人的和历史的。
先说个人的。恨国党的形成,与个人的成长环境、知识结构、受影响的媒介和个人组织有关系。在我国,一些恨国党信奉了他们理解的西方的自由、民主、法治思想。对 x 的全面否定的背景是对 y 的全面肯定,彻底批判一种事物的基础是彻底信奉一种理论。
这里为什么要强调“他们理解的”?因为恨国党往往根本没有进行任何真正的政治哲学研究,大部分是社会中发展不顺利的人,他们对西方理论(包括其他任何政治理论)的掌握是极为肤浅的。
除了外部环境,容易发展为恨国党的人往往这样的内部特质:1.较强的自我;2.较好的教育;3.更偏狭的性格;4.比一般人更富有探索、思考和批判能力,但又没有掌握和处理复杂理论和事物的天资或机会。
恨国党不能注意或不能回应一个大规模的社会事实,以说明一个社群大规模的持久的实践的合理性(哪怕是在特定时空范围内)是什么。
恨国党相信一个政治理论可以悬空为真理,尽管不被任何一个社群所实践,或者不为某个社群所实践。换言之,恨国党都是“自信党”,在政治思考上,不懂得从众的重大意义。这一点我后面会详细解释。
恨国党没有处理复杂理论的能力(无论是出于天赋还是后天),无法在理论和现实之间取得某种平衡,在利用他们那少的可怜的理论处理现实时尤其显得无能为力。
再说历史的。这一点十分复杂,值得单独讨论,我在这里不想多谈。我国是世界上为数不多的社会主义国家之一,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多少是资本主义国家。这两种制度在根本上是对立的,所采用的政治哲学在根本上无法通约。在这种情况下,资本主义国家的制度和理论对社会主义国家形成某种强烈的竞争乃至围剿形势。
出于各种原因,有一些人相信,中国的政治制度是邪恶的,这种“邪恶的制度”的繁荣现在又是他们无法轻易否认的,因此会把中国人民坚持社会主义这一事实与中国历史、文化和人性的“劣根性”联系起来。中国没有“从善如流”,那就俨然世界文明海洋中的孤岛。
对此,正如我之前所说的,真实的历史和现实,教训了大部分人,包括训练有素的学者,越来越让我们看清,西方的那一套制度和理论的有限性。
比如,随着时间的推移,弗朗西斯·福山的《历史的终结及最后之人》现在看来只是对西方的终极马屁。哈耶克的自由秩序原理,现在也被提炼出了“含哈量”的戏谑之词。我们对我们的理论、制度、道路的自信,越发坚定,而这将很大一部分要归功于现实的教育。而这被恨国党视为我们孤岛化的表现。
伟大学者在现实到来之前就提出一套超前的理论,但是,对于大部分人而言,非要得到正面和反面的现实给予真切的教育,才能真正理解这些理论。现在想来,小时候我们接受了多少真理,又是对此多么反叛;只是随着知识和阅历的增长,我们才渐渐有些理解这些真理。
有时候教育只能这样,先抛给你一些理论,即使现实不在眼前。然而,最重要的教育,特别是面向政治事务的教育,永远是面向现实的教育,在理论和现实之间目光流转的教育。我们只能随着的阅历的增长,随着世界的变化,来获得对政治理论的理解。政治,不是年轻人擅长的事务。
而学艺不精的恨国党们,没有跟得上现实的步伐,不能冷静对照两种政治制度的优劣,走上了极端否定的道路。
此外,必须指出的一点是,鉴于两种社会制度在不同根本价值之间的侧重,例如,人群中一定有一些人根本上偏于自由,一些人偏向于平等,因而对两种社会制度有所偏爱,但这不是一些人成为恨国党的直接原因。
恨国党的核心主题是什么?
他们把自己道听途说的一些西方政治理论奉为圭臬,动辄主张自由、民主、法治。例如,他们批评我们没有选举,不搞公投。在我们看来,民主不必然意味着西方式的选举政治,公投也根本不是民主的本质要素,对于大多数政治问题的解决反而有害;但是在他们看来,不敢公投暴漏了我们对自己制度缺乏真正的自信。
在三者之中,自由是最根本的。让他们无论从智识还是从情感上说,都极为不能接受因此极力批评的一点是,我们在许多情况中没有他们所要的公开讨论,特别是对于一些重大历史事件、政治制度以及领导的讨论。在他们看来,没有他们所想要的“言论自由”,任何合理的政治实践都是不可能的。
任何重大的人类实践,都应当允许公开的发言和辩论,否则失去了尊重它的基本理由,就会始终无法摆脱无合理性乃至无合法性的嫌疑。这是他们中的一些人所坚持的最基本的一个信条。
没有公开讨论的人类实践,不会产生和受到真理的指引。政治实践,像任何其他重要实践一样,必须受真理指引。这是他们中的一些人更深层次的信条。
从他们这些信条出发,他们认为我们甚至不敢与他们公开辩论,因为这种辩论甚至会被当局禁止,而这将是对我们的立场的极大反讽。
如何对待恨国党?
基于以上论述,恨国党不是我们的良好对话者。尽量避免与恨国党做无谓的争论,以免伤到身体。任何辩驳只会强化他们的确信,徒增他们的嘲讽。
我们应该做的是,在我们内部展开建设性对话,以及,批判性的反思敌手的批评,改进和发展我们的实践。将来,我将撰文讨论这样做的一些深层理由,它们涉及一些在进行政治思考和实践中特别重要的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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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在某种意义上是一种直接从众,间接服从真理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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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一种社会实践,区别其全局怀疑论者和局部怀疑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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恨国党是全局怀疑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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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治事务中,区别敌人和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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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善意的批评的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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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真理与政治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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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我们自己如何处理恨国党的核心主题。
链接
一个 恨国党集散地 。
对政治思考的一点思考:写在“积薪”下线之后
积薪 (firewood.news) 是一个新型博客聚合网站。相较于以往单纯收录网站首页的博客聚合网站,积薪会抓取已经收录的博客的最新内容,并采用 AI 来生成摘要。网站的设计美观大方,AI 摘要甚至比作者自己手工写的更好,笔者的博客有幸成为第一批收录博客之一。
今天闲来无事打开积薪,已经无法访问。在积薪作者李大毛的网站看到关于积薪下线的文章。总结起来,大毛认为,积薪的运营效果没有达到预期——筛选优质博客,促进中文互联网的自由和优质的讨论,改善中文互联网的舆论环境——相反,尽管一再收紧收录审核,目前活跃博客网站的文章质量甚至不如流水账。
大毛还解释了其他一些更深层的理由。最重要的一点是,“中国人不值得”。在他看来,许多觉醒的中国人已经用脚投票离开了这个他称之为的“盐碱地”,留下来的中国人大多数是“温和中国人”,而所谓“温和中国人”,用他讲的一则笑话是这样的:“极端中国人认为应该立刻杀光日本人;但中国人大部分是温和的,他们觉得可以暂时先不杀。”大毛认为,面对这些“温和中国人”,积薪的初衷不过是“屎里淘金”而已。
积薪的关闭让我有些始料未及。一开始我的博客域名是 rercel.com,后来换回了现域名,就不再被积薪收录。我也没有联系大毛。一来,我本就对推广自己的博客没有特别的兴趣;二来,我发现大毛是一个极端恨国党。从他的推特可见,大毛对他称之为的“洼地”、“支地”,可谓恨之入骨。在他看来,中国目前正处于五千来最暗淡无光的危机和衰亡时刻。尽管我自己是爱国者,但我知道,不能因为一个人不爱国就完全否认一个人,除非他还叛国。我身边就有类似他的博士同学,他(们)虽称不上恨国党,也称得上极端自由主义者和个体主义者。尽管如此,这并不影响我们进行学术探讨,做很好的朋友。然而,这多少让我心有介怀,对维持我的博客收录更加没有兴趣。
积薪的读者(大多数应该是收录博客的作者们)应该对大毛的政治态度略有了解,应该知道他已经移居日本国及理由。他的个人网站的页脚也留有其推特链接,能科学上网的朋友应该也有机会领略他的“暴论”(他自己的用词)。
我一直默默观察大毛,翻阅了他许多的推文。这些推文给我的印象是,他对自己的政治思想和政治观察极度自信,以至于完全否认一个有几千年信史、现有十几亿人口的国家的从古至今的政治、文化和人民。这个判断不是三言两语就能赞成或反对的。有一些问题,本来就无法通过哪怕是复杂学术讨论和公开辩论得到一个明确答案的。政治问题,在其最深处是充满无法妥协、无法通约的根本对立和分歧,一定会有人因其立场、知识采取不同的主张。尽管如此,我仍觉得可以从一个侧面来简单评论这个判断:一个庞大社群广泛和持久的思想和实践,不应该被轻易否认,而至少应该仔细加以研究。一个人觉得自己的智识盖过一个民族的智识,有极大可能,他不仅极其错误,还极端狂妄。
如果一个人可以狂妄到否定一个民族的思想和实践,尽管看起来比那些默默无闻过好自己生活的普通群众更有学识和思想,实则是深刻的愚蠢。在学术界,或者在学生们当中,读了一点书,见识了一些事情,就以为自己有知识,有思想了,其实是更滑稽的愚蠢,这是再常有不过的事情了。读书思考不深入,不正确,反而变得更蠢。
这篇文章无意深入讨论政治思想问题,也无意于证明大毛肯定是错误的。我只是提醒某些恨国党注意自己智识的限度,不要陷入深刻愚蠢的境地。当然,我还是愿意对那些乐于思考政治问题的读者简单分享我个人的一点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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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问题可能是今天这个时代最易于讨论,但也是最富争议、最为艰深的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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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受过教育的人都可以深入思考它,乐于谈论它,深入研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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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像许多其他重要问题一样,政治思考需要足够健全的知识结构和足够长久的人生阅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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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是受过专门训练、享誉一时的学者,可能最后也不免发现,自己的政治思想经不起历史和现实的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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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最重要的政治问题,必须在更大的地理和历史范围内考察,一百年可能太短,三百年算是起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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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历史和现实教训了大多数人,让我们形成了更为正确的政治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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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重要的还是,始终把人民群众的真实利益和需要,作为检验任何政治思想和实践的最终根据。
无所遁形的隐私和可能的对应之策
AI 的隐私惊悚
最近 微软 CEO 纳德拉在接受访谈 时称,微软即将为 Windows 添加一项名为“Recall”的功能,利用内置的 AI,对用户在 Windows 上的所有操作进行截屏,并进行分析,然后为用户提供更智能、更贴心的服务。据说,“Recall”的截屏甚至包含用户输入的密码。不过,这些截屏会被加密存储在本地,不会被上传到网络,并且,用户可以选择关闭这项功能。
这个新闻出来之后,我在 Twitter(𝕏)上看到许多人大呼,“这太恐怖了”,“这是我完全转向 Linux 的最佳时机”,“Linux 桌面的时代来了”。许多人表示,他们不相信这些截屏会只存储在本地,他们也不相信,微软会对这些宝贵的数据视若无睹。
当然,我看到的这些推文的关注者本来就是一些同时关注 Linux,对互联网前言技术和信息敏感的人。因此,他们看到这个新闻后的第一反应,就和正在 Linux 上看这个新闻的我一样,立刻想到,是时候与 Windows 永别了。不过,大多数人的反应与 Linux 无关,尽管如此,他们对由此引发的“监控”和隐私问题感到担忧是相同的。
这不是一些人第一次高呼彻底摆脱 Windows 了。众所周知,Windows 一直背负某些恶名。尤其是,在他们眼中,微软近年来的一些做法,越来越像一个贪图小利的大公司,推出“Recall”功能只是它众多贪利行为中的一个,尽管可能是最具里程碑的一个。
在 Windows 11 推出后,微软便想方设法在所谓的“小组件”中植入广告。这样做的目的,至少在当前主要不是为了那点对于微软而言微薄的广告费,而是为了占据用户更多的注意力。众所周知,谁占据用户的注意力,谁就能从用户身上赚大钱。
许多人认为这样做超出了一个操作系统的界限。对于曾经市值世界第一的、如此巨大体量的公司,微软应该懂得,它应该通过哪些服务赚钱,并且以体面的方式赚钱。它提供了许多服务,但不是每一种服务都直接用以赚钱。比如,它的 OneDrive 服务的直接目的是为了提高 Microsoft 365 的服务质量,而不是赚钱。
微软可能发现,随着 Windows 系统在很大程度上成为免费的操作系统,它是时候考虑,如何以不同的方式从这项“免费”服务上获利。对于一项在全球范围内大规模提供的服务,还有什么比侦测和分析用户行为数据更有价值的?特别是对于现在蓬勃发展的 AI 技术?Windows 可能想要转变它的商业模式,但我们用户可能并不愿意接受这样的改变,而且我们事实上有其他选择。
Windows 的“Recall”功能是 AI 带给用户的隐私惊悚。我很难想象未来人们将以何种方式来抗拒类似的威胁。从现在开始,每个人似乎都应该多多少关心自己的隐私问题。
免费服务的赚钱之道
众所周知,任何大规模的免费互联网服务都其实以某种方式获利。互联网中也没有永动机。例如,许多大公司,如微软、谷歌、360公司都会提供免费的浏览器,但是它们肯定也要从中获利。很容易设想,用户在浏览器上产生的数据对于这些商业公司来说是多么珍贵的资料。谷歌明确将 Chrome 浏览器用于广告分析。这就是他们花钱开发 Chrome 最重要的动力,另一个重要动力是嵌入谷歌的搜索业务,而该业务的主要收入来源也是广告。
相比谷歌,微软在 Edge 浏览器上做的更加丑陋一些。Edge 浏览器提供了与 Windows 11 “小组件”相同的新闻入口,里面充斥着各种各样的无聊的垃圾娱乐新闻,没有任何阅读价值。不久前,Edge 悄悄对用户隐藏了关闭侧边栏的方法,以更强硬的方式占据用户的注意力。细心的朋友可能会发现,他们在 Edge 浏览器中打开的每一个书签,最初连接的网址都不是书签本身的网址,而是微软的分析网站。同“小组件”一样,我从 Edge 浏览器看到一个世界级的公司变得贪图小利,没有分寸和界限。
曾经微软和其他许多互联网公司一样,注意赚钱的分寸和界限。比如网易。网易确实为人们提供了许多服务,但不是每项服务都能让他们赚大钱。尽管如此,这没有损害这些服务的质量。
与之相比的是百度。这是一家唯利是图的、卑鄙无耻的公司,它想尽办法从它提供的任何服务中赚钱,并且不在乎吃相有多难看。例如,它在贴吧推广直播。这些直播可以说除了浪费直播者和观众宝贵的时间,没有任何意义。再如,打开百度地图,你竟然会看到 YY 直播的广告。没错,你站在马路上打开百度地图搜索路线,准备打车,而百度觉得你现在需要去 YY 这样的直播软件看那些无业游民的软色情和无病呻吟。这一切都是因为,百度收购了 YY,而 YY 的母公司欢聚娱乐转型做直播。再如,百度的移动搜索已经彻底走上了反搜索引擎的道路。它把许多网页内容转化为百度的网页,作为搜索结果提供给用户。在这些网页中,无时无刻不要求用户下载百度 app。早年的“百家号”(或“熊掌号”)同样令人发指,强行让第三方网站在“百家号”分发内容,然后只将“百家号”网页提供给搜索用户。这些“百家号”上确实有第三方网站的名字,但缺少链接。这意味着,即使用户来到了一个“百家号”,它也不会借此找到第三方网站的地址。
百度的没有分寸和界限在于,它把不同的服务强行糅合,丝毫不在意由此产生的服务和产品的形象和质量问题。它的眼里只有钱!
百度应该是世界最无耻最没品的互联网公司。前几年,AI 方兴未艾之时,李彦宏曾无耻宣称,中国人为了便利愿意牺牲隐私。你可以想象使用这家公司的服务,无论是否付钱,隐私都会被扒的一干二净。像谷歌、360 等一些公司更多地是试图通过攫取用户隐私数据来获利,尽管由此带来的隐私问题同样堪忧,但对于隐私无所遁形的普通人来说,尽可能拒绝百度是必须的。
无所遁形的隐私
在今天这个时代,普通人的隐私可以说无所遁形。为了便利,为了顺应潮流,人们必须使用一系列的互联网服务,而这些大规模的互联网服务无一例外都会被用来收集和分析用户行为和数据。众所周知,互联网公司拥有每一个用户的画像,记录用户的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电话、地址、公司、收入、朋友圈、最近关注的话题,等等。你在京东上搜索一个商品,之后在哔哩哔哩上就会看到相关商品的广告。你在微信上和朋友提到买车的话题,之后几天内就会收到许多银行的贷款推销电话。
为什么我们的隐私会无所遁形呢?这可能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简单说,为我们提供互联网服务的各种公司会以不同方式收集、汇总、分析或倒卖我们的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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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所使用的绝大多数互联网服务都需要绑定手机号,而手机号是实名的。这为每一个用户建立包含真实身份的画像建立了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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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所使用的微信、Outlook、Gmail 等这类免费服务一定会收集和分析用户数据和行为,用于广告行为,包括自己投放和向广告商倒卖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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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所使用的云输入法,也会不断分析用户的数据,甚至可以说,它们能够及时了解每一个用户当下的思想状况、行动计划和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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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所使用的任何 app 都包含行为追踪和分析工具,分析内容包括用户的任何点击行为和浏览时间。这些数据用来建立和维护实时用户画像,并用于 app 自身的改进、app 厂商的其他服务,以及,向广告商或它们的合作伙伴倒卖数据。例如,微信一定会将自己的部分用户行为数据共享给腾讯投资的拼多多和京东,反之亦然。阿里系、百度系、腾讯系的各类服务都会尽可能共享它们窃取和分析的用户数据。众所周知,在安卓手机上,打开任何一个阿里系 app,都能自动启动阿里系的所有 app 的后台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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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所使用的计算机操作系统、手机操作系统,可能会以更隐蔽的方式,收集、汇总、分析或倒卖我们的数据,这是不可避免的,只要这些系统不是开源的,只要它们运行的服务不是开源的,就会有这个可能。我相信,微软,出于政治和商业上的目的,长久以来匿名收集、汇总、分析或倒卖用户数据,现在更是明确进行跨境传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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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所使用的计算机或手机硬件,也会以某种更为隐蔽的方式收集我们的数据。只要这些硬件的驱动不是开源的,甚至只要它们是联网的,是通电的。比如,即使你以通常方式关闭 iPhone 的电源,理论上也无法阻止 iPhone 窃听你的谈话,确定你的位置。
总的来说,生活在一个联网、通电的时代,普通人的隐私可以所无所遁形。任何用户的数据和行为,都以匿名或实名的方式被不断收集、汇总、分析和倒卖,被各种机构和组织用于商业或政治目的。抗拒这一潮流是不可能的。
可能的应对之策
当然,普通人还是可以通过采取一些措施,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隐私被破坏的程度。根据我的观察,大多数受教育的人都对互联网时代的隐私问题有一个笼统的认识,而设法保护自己隐私的人,却不是很多。比如,有许多人甚至不知道,几乎每一个网站都有可能不止一个追踪程序,用于追踪和分析用户的点击和阅读行为。再如,许多人对各大 app “心有灵犀”的广告熟视无睹。
以下我所建议的所谓“应对之策”,或许仅仅是在这个隐私无所遁形的时代,为获得某种“我似乎逃脱了”的幻觉,所做的徒劳之功。
第一,务必在你的浏览器上安装去广告插件,屏蔽网页中的广告和追踪程序。
第二,尽可能用网页而不是 app。许多互联网服务之所以强推 app,就是因为 app 能肆无忌惮窃取和分析用户数据。(目前,屏蔽 app 广告远不如在网页中那样方便。——你还会特意下载哔哩哔哩 Windows 客户端吗?)
第三,远离无耻、没品公司的服务,比如百度的服务。
第四,使用非云输入法。对于拼音输入法用户,建议使用 Rime (中州韵/鼠须管/小狼毫)输入法。配置得到的 Rime 的输入体验不必任何云输入法差。当然你也可以学习非拼音输入方案,这样也会减少对云输入法的依赖。
第五,最好是使用隐私保护更好的开源浏览器,比如 Firefox。如果你使用 Linux,但使用 Chrome,可能你对隐私保护所做的努力,会大打折扣。
第六,考虑使用开源操作系统,比如 Linux。
第七,考虑购置 NAS,自建私有云。这里要注意,一些厂商提供服务器中转的服务的所谓“私有云”,其实是会泄露隐私的,请谨慎使用。这些厂商可能会比大型云盘服务商更没有约束。
第八,谨慎或不使用云摄像头/监控。
以上应对之策因该相互结合加以采用。第一、二、三、四、五是很容易做到的。至于第六、七,有一定的门槛(技术上的或金钱上的),不过只要做到,效果还是比较明显的。
结语
在这个联网、通电的时代,任何普通人的大部分隐私都无所遁形。没有人能够抗拒这个潮流。当然,没有必要草木皆兵。许多隐私侵害并没有多大破坏性。但是,对于那些破坏性的用于创建和维护实时用户画像(实时了解你的思想、计划、心情、财务、工作、行动)的隐私侵害行为,我们还是应该树立隐私保护意识,采取力所能及的措施,哪怕是单纯是为它们制造困难,也是值得的。
试用本地开源大模型:新时代的笔记软件呼之欲出?
近期,Meta 开源 llama3 的新闻吸引了我的注意力。我了解到,许多 AI 厂商开源了一些大模型,并持续更新,一时间,竟有“百模大战”之势。最近,我注意到一些方便普通用户和开发者测试和试用开源大模型的工具,其中就有 ollama (还有 LM Studio 可选)。
安装 ollama 和试用开源大模型
在我的 Linux 笔记本上尝试安装了 ollama。安装方法很简单,运行
curl -fsSL https://ollama.com/install.sh | sh
之后,运行
ollama -v
来确认是否安装成功。
我选择安装了 Meta 最新开源的 llama3。运行
ollama run llama3
即可安装。安装成功后立刻可与 AI 在终端对话。实测下载速度拉满。
运行
ollama list
可以查看已安装的大模型,运行
ollama rm <modelname>
可以删除大模型。
对于 Linux,大模型的安装地址在/usr/share/ollama/.ollama/models/blobs。
llama3 应该是迄今为止性能最强的开源 LLaMA(Large Language Model Application)。对于一般用户的计算而言,默认安装 8b 版本即可。llama3:8b 在我载有 NVIDIA RTX 3050 ti 显卡的 Linux 笔记本上运行速度尚可。不够快,但也能接受。如果显卡是 4060,那么应该会很流畅。
llama3:8b 的一个问题是,总是试图用英文来回答问题。反复纠正也没有用。我目前的对应措施是,让 AI 翻译刚才的回答,而不是试图提醒它应该用中文回答我(如果这样做,AI 实际上要用中文重新组织回答,不但可能内容比英文更简略,还可能会导致错乱的中英混杂问题)。只能等待其他人提供 llama3 的中文微调版本,就像 llama2 那样。
由于 llama3:8b 的中文能力问题,我又尝试了 零一万物 的 Yi 大模型。分别尝试了 6b 和 34b 两个版本。 Yi:6b 的运行特别流畅,并且中文对答明显好于 ollama3。不过,Yi:6b 对标的应该是 llama2。实测,Yi:6b 的能力远不如 ollama3:8b;只要你能忍受后者的英文回答,那么用后者会更好些。后续我会提供一个简短的试用视频来展示这一点。
不过, GitHub 上有个 Chinese-LLaMA-Alpaca-3 项目,提供各种对开源大模型的中文微调版本,可以尝试。我尝试后发现,AI 的每一段回答都包含重复,遂放弃。
比如,对于 llama3:8b,有对应的中文微调版本,参照这里的 指示 来用 ollama 运行手动添加的大模型。
我还尝试了 Yi:34b。也能运行,但速度较慢(也不能说特别慢)。但是,Yi:34b 会导致 CUDA 服务退出(通过运行 nvidia-smi 来确认),这促使我将其删除。
此外,我还尝试了通义千问的开源版本 qwen,测试了其中的 qwen:13b-chat。运行流畅度与 ollama:8b 相当,但对话能力和 Yi:6b 类似,虽然中文能力较强,但实质对话能力远不如 ollama3:8b。
我找到了一个部署 Yi 各版本的 硬件要求说明 ,一般来说,普通计算机上试用它们的基础版本为宜。
Model | Minimum VRAM | Recommended GPU Example |
---|---|---|
Yi-6B-Chat | 15 GB | 1 x RTX 3090 (24 GB) 1 x RTX 4090 (24 GB) 1 x A10 (24 GB) 1 x A30 (24 GB) |
Yi-6B-Chat-4bits | 4 GB | 1 x RTX 3060 (12 GB) 1 x RTX 4060 (8 GB) |
Yi-6B-Chat-8bits | 8 GB | 1 x RTX 3070 (8 GB) 1 x RTX 4060 (8 GB) |
Yi-34B-Chat | 72 GB | 4 x RTX 4090 (24 GB) 1 x A800 (80GB) |
Yi-34B-Chat-4bits | 20 GB | 1 x RTX 3090 (24 GB) 1 x RTX 4090 (24 GB) 1 x A10 (24 GB) 1 x A30 (24 GB) 1 x A100 (40 GB) |
Yi-34B-Chat-8bits | 38 GB | 2 x RTX 3090 (24 GB) 2 x RTX 4090 (24 GB) 1 x A800 (40 GB) |
在 Obsidian 上尝试利用本地开源大模型
安装成功后,我有点兴奋地尝试在 Obsidian 中使用插件调用本地大模型的服务。
我尝试了 Copilot 这款插件。它既可以与当前笔记对话,还可以实验性地与整个笔记库对话。设置本地 ollama 的前置条件是在终端运行
OLLAMA_ORIGINS=app://obsidian.md* ollama serve
但我始终得到
Error: listen tcp 127.0.0.1:11434: bind: address already in use
在 ollama 的 GitHub 仓库上看到一些说明,尝试了各种方法也无法解决这个问题。最后则是通过如下方法解决:
运行
sudo nano /etc/systemd/system/ollama.service
在
Environment="PATH=/home/midtail/.local/share/pnpm:/usr/local/sbin:/usr/lo>
的下一行添加
Environment="OLLAMA_ORIGINS=app://obsidian.md*"
保存和退出。然后运行
systemctl daemon-reload
systemctl restart ollama
来重启 ollama。
当然,别忘了运行
ollama pull nomic-embed-text
然后确保,Embedding Models 一项中选择“ollama-nomic-embed-text”,据说可以本地嵌入。
Copilot 上的设置如下:
第一行的 Default Model 选择 OLLAMA LOCAL。
继续往下拉,设置如下
其中的 Ollama model,根据你的实际情况来填写。
其他暂时保持默认,其中 Auto-Index Strategy 这一项,我暂时选择 NEVER,因为我测试的 Obsidian 仓库空空如也。我的笔记都还在 Roam Research 中。
之后,在 Obsidian 打开任意页面,之后打开左侧边栏的 Copilot chat 图标,在右侧边栏打开对话框。
先选择对话框的那个向上箭头,将当前的笔记上传给 AI,然后开始对话。
经实测,上传笔记给 AI 后,它会说已经阅读了笔记,但是继续问它,它就就又说没有给它任何文章阅读,或者在介绍插件本身。
尝试其他模式也是如此。很有可能是因为该插件无法用中文来处理问题。我也懒得用英文来测试了。
不过,在对话框中输入例如
总结[[一个页面的标题]]的主要观点
可以和 AI 发起有意义的对话。
又测试了另一个更热门的插件 Smart Connection。虽然在 Obsidian 插件市场的描述中说支持 ollama,但在设置页面完全找不到 ollama 的影子。找了一些资料后发现,可以做以下设置来测试 ollama 在该插件中的使用。
实测,在对话框中输入例如
总结[[一个页面的标题]]的主要观点
可以和 AI 发起有意义的对话。
简单对照下,可见, Copilot 甚至会把它阅读的笔记的作者理解为我们自己。
Smart Connection 的插件作者承认还不正式支持 ollama,但是很快就会正式支持。
总的来说,现在这类插件都处于试验阶段,仅供把玩。当然后面我还是会将这些问题反馈给开发者的。加上现在普通计算器运行的本地大模型的能力有限,要获得实用效果,在当前阶段,还是尽量使用商用大模型的 API 吧。
我还在 vscode 中尝试通过一些插件(比如 Continue)来试用本地大模型来辅助编码,就不详谈了。
一些展望
首先,当前开源大模型正处于快速迭代时期,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各大厂商就会推出硬件资源要求更低而性能强 n 倍的开源大模型。所以,不必对当前本地大模型的糟糕表现气馁。
其次,是时候在以后的硬件选配上选择带有更高性能的英伟达显卡的机器了。我计划以后购买有更高性能 NVIDIA 显卡的小主机,整盘安装 Linux。当然,随着时间的推移,ollama 应该可以提高本地大模型在 Apple 芯片机器上的性能,但是,由于大模型基本上都是利用 CUDA 来训练的,Apple 芯片无论如何不会比高性能英伟达显卡更适合利用本地开源大模型。此外,目前来说,Linux 是运行本地大模型的最佳操作系统。
再次,即使不懂编程,也得尝试了解如何对开源大模型再训练或微调,将自己的个性化资料输入大模型中。否则,就得忍受本地大模型仅限于读取笔记内容来回答问题的水平,而不是将自己的笔记写入大模型的知识库,成为大模型的一部分。现在已经有许多此类工具,我也在尝试了解。
最后,对于 AI 辅助笔记的问题,我的几点主要想法是:
- 未来 AI 辅助笔记应该大有作为。正如计算机远比人类更快更准备地计算数字,AI 也可以因为能够瞬间阅读我们的全部笔记(无论它有多少),而远远比人类更快速更准备地阅读、回忆和检索笔记。人类放弃计算数字的工作,转向解决更具创造性的数学和工程问题,我们在不久的将来也有望放弃笔记的阅读、回忆、检索、整理工作,而转向更具创造性的资料选择、资料利用以及创作问题。
- 可以遇见,将来的记笔记活动又将迎来一次革新(上一次革新是电子笔记的出现带来的便捷检索;双链笔记不是,现在想来,基于手工的双链的出现更像是 AI 时代笔记软件的一种征兆)。一定会有大量的新型笔记软件,基于经过优化的 AI 模型。可以预见,AI 将成为未来笔记软件的基石。
- 因此,完全不必为如何在 Obsidian 这样的笔记软件上利用本地大模型感到担忧或焦虑。目前这些插件仅仅是一种实验性的把玩,它们仍是旧时代的产物,因为它们的模式是,在旧时代的笔记软件上添加 AI 辅助,而新时代的笔记软件的模式是,在 AI 的基础上重新编写笔记软件。对于新时代的笔记软件,AI 本来就在那儿,无须你努力引入它。
- 据说,ChatGPT 很快就允许用户上传数据(从 OneDrive 或 Google Drive)。
- 假如你对利用 AI 辅助记笔记抱有很大的兴趣,即使是在目前,抱着把玩的目的,也应该将你的笔记迁移到开发社区兴盛的 Obsidian,特别是当你的笔记还在 WorkFlowy 或 Roam Research 这类笔记软件中。
Ubuntu 桌面系统的配置
我目前尝试将 Ubuntu 作为我的主力操作系统。为此我做了大量的配置工作。网上有无数类似的介绍(比如,类似“安装 Ubuntu 22.04 后应该做的 10 件事),每一种设置也都有无数相关的介绍。此外,像其他 Linux 操作系统发行版一样, Ubuntu 的配置也是相当自由的,每个人对如何配置自己的系统都有自己独特的想法。尽管如此,我仍然觉得这篇文章对于那些试图使自己的 Ubuntu 系统在日常使用中更为称心的人有些作用。
1. 安装独立显卡驱动
对于那些有 A 卡的人来说,一切都很简单,但是对于那些有 N 卡的人来说,驱动和配置显卡都会是麻烦事。对于 Ubuntu 用户来说,在安装 N 卡驱动之前,最重要的是卸载多余的内核,而只保留当前正在使用的内核。
安装 Ubuntu 后的第一件事,就是运行以下命令
uname -r
来检查当前正在使用的内核。
运行以下命令
dpkg --list | grep linux-image
来检查当前系统安装了哪些内核。运行
sudo apt-get autoremove --purge <linux-image>
来删除多余的内核。这样做是因为,Ubuntu 的 N 卡显卡驱动安装程序会默认把驱动安装进第一个内核之中,而可能不是当前正在使用的内核,这会导致 N 卡驱动加载失败。
检查 /usr/src 这个文件路径,确保除了当前正在使用的内核所属的文件夹,没有其他内核的文件夹。
许多设备有安全启动选项。对于这些设备,强烈建议在安装 N 卡驱动之前,永久关闭安全启动。(但至少对于 Surface 设备而言,这不是必须的。可以通过注册 Mok key 来在安全启动模式下,加载 N 卡驱动。参见:/blog/how-to-install-linux-on-surface/ 。)
运行
sudo ubuntu-drivers install
来安装 NVIDIA 显卡驱动。不要尝试使用其他安装方法。这个命令会自动使用 DKMS 为当前使用的内核加载驱动,确保不会发生驱动加载失败的问题。
安装后,重启,运行nvidia-smi
来检查驱动的加载情况,如果显示如下
Fri Apr 5 20:47:32 2024
+---------------------------------------------------------------------------------------+
| NVIDIA-SMI 535.161.07 Driver Version: 535.161.07 CUDA Version: 12.2 |
|-----------------------------------------+----------------------+----------------------+
| GPU Name Persistence-M | Bus-Id Disp.A | Volatile Uncorr. ECC |
| Fan Temp Perf Pwr:Usage/Cap | Memory-Usage | GPU-Util Compute M. |
| | | MIG M. |
|=========================================+======================+======================|
| 0 NVIDIA GeForce RTX 3050 ... Off | 00000000:F3:00.0 Off | N/A |
| N/A 38C P8 N/A / 10W | 7MiB / 4096MiB | 0% Default |
| | | N/A |
+-----------------------------------------+----------------------+----------------------+
+---------------------------------------------------------------------------------------+
| Processes: |
| GPU GI CI PID Type Process name GPU Memory |
| ID ID Usage |
|=======================================================================================|
| 0 N/A N/A 2291 G /usr/lib/xorg/Xorg 4MiB |
+---------------------------------------------------------------------------------------+
则表示驱动加载正常。其他情况则不是。如果加载不正常,则无比检查前述步骤是否正确完成。
2. NVIDIA 显卡的使用
Windows 可以智能调用集成显卡和独立显卡,比如,只会在你运行大型游戏时,调用独立显卡,而在使运行其他程序时,默认使用集成显卡。重要的是,以这种模式运行时,独立显卡的性能不会有任何损失。
在 Ubuntu 中,尽管 NVIDIA 驱动也提供了 Prime 程序,并且可以选择 On-Demand 模式来调用显卡,但经测试,无法实现在 Windows 下的类似效果。在 NVIDIA settings 程序中,如果在“PRIME Profiles”菜单中选择的是“NVIDIA On-Demand”,那么当运行需要调用 NVIDIA 显卡的程序时,NVIDIA 并不能发挥应有的性能,而可能比集成显卡的性能还差!只有选择“NVIDIA (Performance Mode)”时,调用 NVIDIA 显卡时,才能发生它应有的性能。
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存在一些问题:
- 耗电更快,发热量更大;
- 除了游戏(或其他会调用 NVIDIA 显卡的 GPU 密集型程序),其他所有程序的性能似乎都下降;
- 经测试,似乎在 On-Demand 模式下,通过 CUDA 运行大模型不会有性能损失。
- 如果您正在使用 Firefox ,可能需要使用更多的设置,才能继续对视频播放进行硬件加速。
简单说,开启“NVIDIA (Performance Mode)”之后,系统的整体性能会变差。
我的建议是,如果您不在 Linux 上玩游戏,或者也没有运行可能会使用到 NVIDIA 显卡的其他程序(比如使用 CUDA 的程序),那么我甚至建议您不要安装 NVIDIA 显卡驱动。您至少在一开始就做好决定。如果后续安装某些程序(比如 Flatpak)时,NVIDIA 显卡已经被驱动起来,就可能会自动配置以使用它,而卸载 NVIDIA 显卡驱动,可能会让这些程序的性能变得更糟。
如果您经常运行会用到 NVIDIA 显卡的程序,那么我建议直接在“NVIDIA (Performance Mode)”下运行系统。在“NVIDIA On-Demand”和“NVIDIA (Performance Mode)之间切换,需要频繁的重启系统,这的确不是很优雅。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打算让 Firefox 在播放视频时采用硬件加速,您需要安装 nvidia-vaapi-driver 。首先运行
sudo apt install meson gstreamer1.0-plugins-bad libffmpeg-nvenc-dev libva-dev libegl-dev libgstreamer-plugins-bad1.0-dev
来安装所需依赖。然后下载 nvidia-vaapi-driver 的最新版本:https://github.com/elFarto/nvidia-vaapi-driver/archive/refs/tags/v0.0.11.zip
解压之后,进入解压后的文件夹中执行以下命令来安装 nvidia-vaapi-driver :
meson setup build
sudo meson install -C build
然后,运行
sudo gedit /etc/default/grub
在 GRUB_CMDLINE_LINUX_DEFAULT
中加上 nvidia-drm.modeset=1
。如下所示:
GRUB_CMDLINE_LINUX_DEFAULT="quiet splash acpi_osi=linux nvidia-drm.modeset=1"
保存和关闭后,运行
sudo update-initramfs -u
sudo update-grub
来使之生效。重启。
之后,运行
sudo gedit /etc/environment
添加
# Controls which backend this library uses. Either egl (default), or direct. See direct backend for more details.
NVD_BACKEND=direct
# Disables the sandbox for the RDD process that the decoder runs in.
MOZ_DISABLE_RDD_SANDBOX=1
# For libva versions prior to 2.15, this forces libva to load the nvidia backend.
LIBVA_DRIVER_NAME=nvidia
# Required for the 470 driver series only. It overrides the list of drivers the glvnd library can use to prevent Firefox from using the MESA driver by mistake.
_EGL_VENDOR_LIBRARY_FILENAMES=/usr/share/glvnd/egl_vendor.d/10_nvidia.json
来配置环境变量。保存和关闭后,运行
source /etc/environment
来使之生效。
之后,运行
sudo apt install ffmpeg
来安装 ffmpeg 。运行
ffmpeg -hwaccels
来验证。输出的结果中应包含vaapi
。
打开 Firefox,在地址栏中输入 about:config
,设置如下参数:
参数 | 值 |
---|---|
media.ffmpeg.vaapi.enabled | true |
media.rdd-ffmpeg.enabled | true |
gfx.x11-egl.force-enabled | true |
widget.dmabuf.force-enabled | true |
之后,运行vainfo
来验证是否成功安装。输入类似下面的:
libva info: VA-API version 1.17.0
libva info: User environment variable requested driver 'nvidia'
libva info: Trying to open /usr/lib/x86_64-linux-gnu/dri/nvidia_drv_video.so
libva info: Found init function __vaDriverInit_1_0
libva info: va_openDriver() returns 0
vainfo: VA-API version: 1.17 (libva 2.12.0)
vainfo: Driver version: VA-API NVDEC driver [direct backend]
vainfo: Supported profile and entrypoints
VAProfileMPEG2Simple : VAEntrypointVLD
VAProfileMPEG2Main : VAEntrypointVLD
VAProfileVC1Simple : VAEntrypointVLD
VAProfileVC1Main : VAEntrypointVLD
VAProfileVC1Advanced : VAEntrypointVLD
VAProfileH264Main : VAEntrypointVLD
VAProfileH264High : VAEntrypointVLD
VAProfileH264ConstrainedBaseline: VAEntrypointVLD
VAProfileHEVCMain : VAEntrypointVLD
VAProfileVP8Version0_3 : VAEntrypointVLD
VAProfileVP9Profile0 : VAEntrypointVLD
VAProfileHEVCMain10 : VAEntrypointVLD
VAProfileHEVCMain12 : VAEntrypointVLD
VAProfileVP9Profile2 : VAEntrypointVLD
VAProfileHEVCMain444 : VAEntrypointVLD
最后打开 B 站,随意点开一个视频,设置“播放参数”,选择“AVI”,然后刷新,重新播放,然后打开 NVIDIA settings 程序,查看是否采用了视频因加速。
Video Engine Utilization
不为 0,则意味着正在使用硬件加速来播放视频。1
当然您可能因为发现使用 NVIDIA 显卡不如使用 Intel 集显,您可以运行如下命令来卸载 nvidia-vaapi-driver 。
找到您安装 nvidia-vaapi-driver 的那个文件夹,进入其中的 build
文件夹,在终端运行:
sudo ninja uninstall
来卸载。最后把其余配置程序给还原。
3.配置输入法
Ubuntu 默认自带的中文输入法为 libpinyin。我建议不要在上面浪费半点时间。如果您喜欢 iBus 的外观,想继续使用 iBus 输入法框架,我建议您使用 ibus-rime 输入法引擎。
运行
sudo apt install ibus-rime
来安装 ibus-rime。rime 中文名称为“中州韻輸入法引擎”,以配置自由著称,并且不会侵犯隐私。经过使用,我觉得 Rime 的输入体验完全不输搜狗拼音了。但是,Rime 的配置特别复杂,简直可以说令人抓狂。我建议您直接使用某大佬配置的“雾凇输入法”。具体做法如下:
(1)安装 Rime 后重启系统,然后,进入系统设置,在“键盘-输入源”中,点+
来添加“汉语”,并继续“中文(Rime)”来添加输入法。
(2)按徽标+空格
来切换到 Rime 输入法,然后随便打几个字。
(3)在主目录(home)中,按ctrl+h
来显示隐藏文件。
(4)找到 .config/ibus/rime
,新建“default.custom.yaml”文件,内容为
patch:
# 仅使用「雾凇拼音」的默认配置,配置此行即可
__include: rime_ice_suggestion:/
# 以下根据自己所需自行定义,仅做参考。
# 针对对应处方的定制条目,请使用 <recipe>.custom.yaml 中配置,例如 rime_ice.custom.yaml
__patch:
key_binder/bindings/+:
# 开启逗号句号翻页
# - { when: paging, accept: comma, send: Page_Up }
#- { when: has_menu, accept: period, send: Page_Down }
#schema_list:
#- {schema: luna_pinyin_simp}
#- {schema: easy_en}
#"menu/page_size": 6 # 候选词个数
#ascii_composer:
#switch_key:
#Shift_L: commit_code #左shift提交字母
(5)下载 雾凇输入法的仓库文件 ,解压后,复制和覆盖到这个文件夹之中。 (6)点击系统面板的左上角的 Rime 输入法图标(可能是一个“朙”字),再点击“部署”。
默认竖排显示候选菜单,如果需要,可以修改“~/.config/ibus/rime/build/ibus_rime.yaml”,添加或修改其中的一个参数为
style:
horizontal: true
雾凇输入法的一些其他文件可能是不需要的,请根据自己的需要自行删除,当然,如果能够张正常使用,不必再动。
一些输入技巧:
- 尝试输入
rq
; - 尝试输入
dt
; - 尝试输入
sj
; - 尝试输入
va
;
更需多输入技巧,请参考:https://dvel.me/posts/rime-ice/
4.在 Linux 上玩游戏
因为有了 Vulkan (一种图形 API) Linux 的游戏兼容性和体验已经远超 macOS。如果你想要玩的游戏是 Steam 上的,那么可以下载 Linux 版的 Steam。一般情况下,列明支持 steam 的游戏,在 Linux 上也将可用。
另外,对于一些不在 Linux 上的游戏,您也可以尝试 Lutris。中国版的 Lutris 是“ Wine 游戏助手 ”。安装后,可以在“Wine 游戏助手”的网站上查找相关的游戏,然后使用预设的脚本来安装。
我现在唯一玩的游戏是坦克世界。而“Wine 游戏助手”恰好 支持坦克世界 (感激!)。在这一点上,Linux 可以说远胜 macOS 了。
不过,Linux 上使用 NVIDIA 显卡打游戏不如在 Windows 上那么方便。如果想要发挥 NVIDIA 显卡的性能,只能在 NVIDIA Settings 上将模式设置为 performance。而这会使电脑发热严重,且除了游戏,其他操作的性能都会变差。(在 Ubuntu 22.04 上,确实如上所述,但是在 Ubuntu 24.04 上,相同版本的 Wine 游戏助手可以在 NVIDIA-Ondemand 模式下,充分利用 NVIDIA 显卡的性能。当然,这很可能与我后来额外安装了 CUDA 有关系。)
我现在已经只使用 Intel 集成显卡,虽说游戏画面没那么好了,但更稳定、能耗更低。如果不是因为考虑到未来可能需要在机子上片跑 AI 模型(因为需要用到 CUDA),我应该已经把 NVIDIA 显卡驱动给卸载了(已经跑上了)。毕竟留着还要额外耗电。
5.安装微信
目前,腾讯被迫为 UOS 等国产操作系统提供了微信软件适配。不过,在其他发行版上可能会无法登录。
不过,好心人已经把它打包,并且免除了发行版限制。我正在使用的是 flatpak 打包的。
安装之前,应先安装 Flatpak。推荐参照 如何在 Ubuntu 中安装和使用 Flatpak 这篇文章安装。注意,一定要设置其中的国内镜像(也就是上海交大的镜像,否则会慢的让你怀疑人生)。
安装本地的 Flatpak 包的命令如下:
flalpak install /path/to/flatpak-package
后面的那个路径,可以直接把文件拖进终端来解决。注意,安装开始后,可能要等很久才能有提示,请保持耐心。如果提示你第一次添加的 Flathub 地址现在是 Flathub-1,请选择“y”。如果安装时,让你选择从哪个镜像站下载依赖,选择“1”(现在是上海交大的那个镜像站)。
有一个重要提示,Flatpak 应用都在沙盒中运行,每个应用都可能有不同的沙盒环境,这导致了两个重要的问题:第一,Flatpak 比较浪费裁判空间,第二,Flatpak 应用无法使用系统代理。所以,不要过于依赖 Flatpak。
如果你遇到了代理问题,可以参考这篇文章: Flatpak 应用设置代理 。亲测对于 Obsidian 有用,但对于其他一些软件无用。
不过,如果你不喜欢为了微信而安装臃肿的 Flatpak,可以使用国内 Debian 发行版“铜豌豆Linux”打包的版本。参考知乎的这篇文章: 2024如何在Ubuntu上安装原生微信wechat weixin 。
可以不用安装它的软件商店,只需要添加它的软件源,再安装所需的软件即可。
wget -c -O atzlinux-v12-archive-keyring_lastest_all.deb https://www.atzlinux.com/atzlinux/pool/main/a/atzlinux-archive-keyring/atzlinux-v12-archive-keyring_lastest_all.deb
sudo apt update
sudo apt install com.tencent.wechat
目前我重装了 Ubuntu 22.04之后,就采用了第二种方法,杜绝 Flatpak 在我的电脑上生根发芽。
6.邮件客户端
在 Ubuntu 上找个能推送新邮件通知的邮件客户端实属不易。经实验, flatpak 版的 Geary 可以推送新邮件通知,而 Evolution 不行。你可能会发现,即使没有安装 Evolution,后台也能看到它的通知进程,然而,即使你安装了 Evolution,还是无法收到新邮件通知。
当然,也不要试图卸载这些进程。我曾尝试卸载,直接把整个 Gnome 都卸载了。
7.个性化调整
如果你像我一样喜欢和使用 Gnome,那么您可能需要对它做一些个性化设置。安装 Gnome shell extensions 是不错的方式。
首先,运行
install gnome-shell-extensions
来安装 Gnome shell extensions 的框架(或接口?),然后,如果你使用 Chrome,则在应用商店搜索和安装“GNOME Shell Integration”插件。启用后,访问 Gnome shell extensions 网站 来搜索和安装你喜爱的插件。
在每一个插件页面中,与插件名称水平对齐的右侧都会有一个按钮,拉上按钮就可以安装和卸载该插件。
当然,您也可以通过 apt 命令也来安装插件:
apt-get update
apt-cache search gnome-shell-extension
apt-get install gnome-shell-extension-插件名
以下是我推荐的插件:
插件 | 描述 |
---|---|
Floating Panel | 可以使顶部面板分利于窗口边缘 |
Night Theme Switcher | 自动切换系统暗黑和明亮主题 |
OpenWeather | 在面板中显示天气信息 |
Vitals | 在面板中显示重要的系统指标信息 |
Compiz windows effect | 经典的窗口弹性动画 |
Bing Wallpaper | 每日更新 Bing 壁纸 |
Proxy Switcher | 在面板提供便捷的代理配置切换 |
EasyScreenCast | 在面板上提供便捷的录屏工具 |
8. 在 Ubuntu 上使用 OneDrive
参考这个网站来添加 OneDrive 的源,并安装它。对于 Ubuntu 24.04,运行如下命令:
echo 'deb http://download.opensuse.org/repositories/home:/npreining:/debian-ubuntu-onedrive/xUbuntu_24.04/ /' | sudo tee /etc/apt/sources.list.d/home:npreining:debian-ubuntu-onedrive.list
curl -fsSL https://download.opensuse.org/repositories/home:npreining:debian-ubuntu-onedrive/xUbuntu_24.04/Release.key | gpg --dearmor | sudo tee /etc/apt/trusted.gpg.d/home_npreining_debian-ubuntu-onedrive.gpg > /dev/null
sudo apt update
sudo apt install onedrive
之后,运行
onedrive --synchronize
来完成首次备份。备份之前需要完成账户验证。终端会提供一个 URL,右键选择打开链接,这会跳转到浏览器,输入您的微软账号和密码后,会载入一个空白页面,这时,复制地址栏中的 URL,粘贴到终端,回车即可完成验证
备份速度这取决于您的文件的数量和大小。可以多次终止和继续,直到完成最终同步。
完成首次同步后,可以运行
onedrive --monitor
来监视文件的变化。
要使系统自动启动 OneDrive 的 monitor 服务,运行
sudo nano /etc/systemd/system/onedrive.service
添加如下内容
[Unit]
Description=OneDrive Sync Client
After=network.target
[Service]
Type=simple
ExecStart=/usr/bin/onedrive --monitor
Restart=always
User=your_username
Group=your_groupname
[Install]
WantedBy=multi-user.target
一般情况下,User 和 Group 都是你的电脑登录账号。可以运行
whoami
或
echo $USER
来查看。
最后,运行
sudo systemctl daemon-reload
sudo systemctl start onedrive.service
sudo systemctl enable onedrive.service
设置成功后,重启,在监视器中搜索 onedrive,看看是否已自动启动该进程。
9.备份、还原和急救
这是重中之重。折腾 Linux 系统最容易把系统搞崩溃,复杂的配置有时候恢复起来也觉得困难。
我建议使用 Timeshift 来备份、还原和急救系统。
运行sudo apt install timeshift
来安装 Timeshift。
安装之后,打开程序,会又一个极为简单明了的配置引导。这里我重点说下备份目录的筛选问题。
首先,在“设定-用户”这一栏,对于当前的用户的主目录,选择“Include Only Hidden Files”,对于 root 用户的根目录,选择“Include All Files”。
其次,在“设定-筛选”这一栏,添加主目录中需要备份和排除的目录。列表左侧的+
表示包含,-
表示排除。参考如下图:
务必排除云盘同步文件夹。
下面说一下还原问题。当系统正在正常运行时,使用 Timeshift 还原备份很容易,就不赘述了。
当无法正常进入系统,但可以进入 GRUB,则在 GRUB 的菜单中选择 Recovery 模式,进入后,选择“root”,之后,运行
timeshift --list
这会列出备份快照列表,要还原其中一个,则运行(例如)
timeshift --restore --snapshot '2019-07-16_16-35-42' --skip-grub
如果连 GRUB 也无法进入,则可以通过 Live USB 来启动以试用 Ubuntu。联网,并在“软件和更新”程序中将第一个菜单“Ubuntu 软件”下的第二个选项“社区维护的自由和开源软件(universe)”勾选,之后尝试运行如下命令来安装 Timeshift:
sudo apt update
sudo apt install timeshift
安装成功后,可以执行图形界面的还原操作。
此外,您可以选择将一个折腾成熟和稳定的系统版本备份到外部存储设备上。将这个设备格式化为 EXT4,插入电脑,打开 Timeshift,在备份位置菜单中可以看到这个外部存储设备。选择将其备份到这个设备上。这对于系统完全崩溃后的急救,以及重装系统非常有用。不过我还没有尝试从外部存储设备上急救过系统。可以参考 这篇文章 的说明。
注意,在 timeshit 设置向导种,不要勾选“停止计划任务的 cron 电子邮件”,这会使 timeshift 绑定一个 cronlab 的组件,很可能会导致在 recovery 模式下无法运行 timeshift 命令。
-
这部分的介绍主要来自 N 卡 Linux B站视频硬解-使用 nvidia-vaapi-driver 这篇文章。 ↩︎
如何在 Surface 上安装 Linux/Ubuntu
最近尝试在我的 Surface Laptop Studio (以下简称 SLS )上安装 Ubuntu。与一些其他品牌的 PC 相比,Surface 设备的硬件和设置相对特殊和封闭。所以,我在安装的过程中,颇费了一番周折。Github 上有一个 Surface Linux 项目,一些大佬专门为了在 Surface 上使用 Linux 而制作特殊的内核。尽管这个项目有详细的安装指导,并且网上还能找到一些其他的安装指导123,依照我自己的经验,还是需要一些补充的说明。这篇文章就是为那些在 Surface 上安装 Linux (以 Ubuntu 为例) 遇到典型困难的人准备的。
1.快捷答案
您可能是因为遇到在 Surface 上安装 Ubuntu 后重启无法再进入 Ubuntu 系统问题才找到这篇文章的。那么,您可以制作 Linuxmint 21.3 的 USB 安装介质来修复这个问题。在 UEFI 的“Secure”菜单中选择第 2 个选项,以开启安全启动。然后从该介质启动,会进入蓝色的 Mok 界面,其中可能有“Enroll Mok”的选项,选中它,输入一个随机的密码(如果您在安装 Ubuntu 时没有选择安装第三方软件,且没有设置安全启动密码话,否则,输入当时填写的密码)。之后重启到 UEFI,再尝试从 Ubuntu 启动。如果不成功。则尝试重启,进入 Linuxmint 的引导界面(无需安装),之后再重启进入 UEFI 以关闭安全启动,再尝试进入 Ubuntu。此时应该没有问题了。详情参见第 4 、 8 部分。
2.准备工作
相关的准备工作可以参考其他一些 网站 。
2.1Surface Linux 项目
要为自己的 Surface 设备安装 Linux,首先要考虑的问题是安装哪一个发行版。我建议先尝试 Ubuntu,这也是对任何初次尝试 Linux 的人的建议(或许,Fedora 也是一个不错的选择)。然后,仔细研究 Surface Linux 项目的 安装指导 ,以及在 Linux 下 Surface 设备的 功能矩阵 。
正如 Surface Linux 项目所说,在默认的最新 Linux 内核下,大部分 Surface 设备的大部分功能可用,比如键盘、扬声器、无线网卡、蓝牙、显示器、触控板等等,只有少部分功能不可用,比如触摸屏、相机、平板模式(特别是对于 Surface Pro 或 Surface Book)。所以,如果您在安装了带有默认内核的 Linux 系统后,发现大部分功能已经满足您的要求,大可不必再安装 Surface-Linux 内核,毕竟这会非常麻烦。
2.2为 Linux 准备磁盘空间。
在 Windows 系统中,通过磁盘管理为 Linux 系统压缩出至少 50GB 的磁盘空间。压缩后,不要再进行其他操作,比如,格式化(即使系统提示也不要)。如果不熟悉这个操作,可以自行搜索。
2.3创建 Linux 安装介质
在 Windows 系统中,首先,下载 Ubuntu 22.04 的 iso 镜像(以当前的 LTS 为准,不建议安装非 LTS版本)。下载和安装用于制作安装介质的工具 Etcher 。另外,下载 Linuxmint 21.3 的 iso 镜像。此镜像用于后面的启动修复,这一点很重要。
准备一个空间大于 8GB 的USB 3.0 的优盘。先用 Etcher 烧制 Ubuntu 的安装介质。
2.4UEFI 设置
烧录完成后,在 Windows 系统中选择关机(而不是重启)。屏幕彻底关闭的 5 秒后,按一下电源按钮,在微软徽标亮起后立即松开,并立即按住 音量+
键,直到进入 UEFI。
在“Boot Configuration”菜单中,将“Windows Boot Manager”等其他选项取消选择,并勾选“USB Storage”。
在“Security”菜单中,在“Secure Boot”下点击“Change Configuration”,选择第 3 项“None”,以关闭安全启动。
在“Exit”菜单中,点击“Restart Now”,以重启设备。
详情参见 微软的官方说明 。
3.安装 Ubuntu
如果您头一次在您的 Surface 上安装 Ubuntu,那么您肯定能够进入 Ubuntu 的系统引导界面和安装界面。Ubuntu 的 grub 系统引导界面是黑色的,点击第一项 “Try and install Ubuntu”,就进入了 Ubuntu 的安装界面。
此时,您的鼠标可能无法使用,甚至触控板也无法使用(亲测 SLS 不能使用,但 Surface Laptop 3 可以,在更老的设备上,可能触摸屏能够直接使用),因此您只能用键盘来执行安装操作。或许您可以事先准备一个有线鼠标。如果您连键盘都无法使用,那么请准备一个有线键盘。
在您只能使用键盘的情况下,尝试使用方向键(在键盘的右下角)以及 Tab 键来在不同的选项和菜单中选择。
进入如下界面后,按住向下方向键来快速切换到“中文(简体)”(假如您需要使用中文的界面的话)。然后,按 Tab 键导航到“安装 Ubuntu”,并按下 Enter 键。
可能会要求您选择键盘。假如您前面选定了中文,则默认键盘会是“汉语”,请不要更改,因为这个选项会为您自动配置中文键盘和输入法,不至于安装系统后,还需要其他配置才能使用中文输入法。
然后,进入网络设置界面,通过方向键来选择“I don’t want to connect to a Wi-Fi network right now”。然后,通过 Tab 键来选择“继续”。
然后进入“更新和其他软件”界面,通过方向键来选择“最小安装”,通过 Tab 键来选择“继续”。不要勾选任何其他选项。
然后进入“安装类型”界面,通过方向键来选择“安装 Ubuntu,与 Windows Boot Manager”并存。(这一选择是为了保险,其实可以选择第二项“清除整个磁盘并安装 Ubuntu”。在双系统下,Ubuntu 的系统引导菜单会包含一个启动到 Windwows 的选项。)通过 Tab 键来选择“继续”,安装程序会自动选中您在 Windows 中为 Ubuntu 准备的磁盘空间,并自动分区(新手建议如此)。这时候会弹出一个对话框,以 Tab 键来选择“继续”。
然后进入账户创建界面。密码可以随便设,即使提示“密码强度:过短”。以 Tab 键来选择“安装”。
这样就进入安装了。中间可能会弹出选择时区的界面,输入“shanghai”,以继续。
大约 5 到 10 分钟,安装完毕,以 Tab 键选择“现在重启”。
4.修复 Ubuntu 的启动
重启后,您有可能无法进入 Ubuntu 系统,而是卡在了微软徽标上。此时,重启进入 UEFI, 在“Boot Configuration”中,将“Windows Boot Manager”勾选,并将“Ubuntu“等其他选项取消选择。重启进入 Windows 系统。
在 Windows 系统中烧录 Linuxmint 的 USB 安装介质。然后,重启,再次进入 UEFI,在“Secure”菜单中,选择第 2 个选项(这一点非常重要)以开启安全启动,并在“Boot Configuration”菜单中,只勾选“USB Sorage”,然后回到“Exit”,点击“Restart now”以重启。
此时设备会启动到一个蓝色的 Mok 界面。可能会是如下界面。选择“Continue Boot”即可。
但是,正常情况下,会是如下界面,此时,选择“Enroll Mok”,然后选择“Continue”,您可能需要输入一个随意的密码,比如“linux”。
也可能直接进入 Linuxmint 的系统引导界面(类似 Ubuntu 的)。
也可能是上面的操作执行后,重启会进入这个界面。不要安装 Linuxmint(如果您并不想安装它)。
不清楚这其中的机制是什么,反正如此这番操作之后,重启进入 UEFI,关闭安全启动,然后勾选启动项中的“Ubuntu”后,您就能进入 Ubuntu 系统了。
5.安装 surface-linux 内核
现在我们成功重启到 Ubuntu。您可能会发现,大部分硬件都能正常工作。如果您满足以此,那么就不必安装 surface-linux 内核了。在网络不好的情况下(比如,当您没有 VPN),这项工作会特别麻烦。
可能您仍然坚持安装 surface-linux 内核,并且您的设备恰好像我的 SLS 一样,在进入 Ubuntu 后,似乎只能用键盘。下面假设您进入 Ubuntu 后似乎只能使用键盘等输入设备。
首先,您的蓝牙应该能工作,为了摆脱只能用键盘的处境,建议先把蓝牙鼠标连上。在连接蓝牙鼠标之前,先使您的蓝牙鼠标进入连接状态,从而让其他设备能够发现它。然后,快速按下微软徽标,进入 Dashboard 界面,输入“Blue”,用方向键导航到“蓝牙”设置,按 Enter 键选中。
此时系统会搜寻蓝牙设备,如果您的蓝牙鼠标刚进入连接状态,那么系统应该能够发现它。一旦发现,快速用方向键导航到您的鼠标名称,按下 Enter 键来连接。如果发现不了,可能是因为您开启蓝牙鼠标的连接状态的不是时机,比如,开启的过早,在进入蓝牙设置后,系统早已发现您的鼠标设备,因此它位于列表的靠后部分,但是通过方向键无法导航到隐藏的靠后的列表。如果您还没有从列表中发现您的鼠标,可以反复开启连接状态,并迅速进入蓝牙设置。
假设您连接蓝牙鼠标不成功。您可能需要一个有线鼠标。对于 SLS,您可以执行以下操作,尝试激活触控板。
(1)按下 Enter 键搜索“Gedit”,打开它。
(2)在其中添加如下内容:
[Microsoft Surface Laptop Studio Touchpad]
MatchVendor=0x045E
MatchProduct=0x09AF
MatchUdevType=touchpad
AttrPressureRange=25:10
AttrPalmPressureThreshold=500
(3)Ctrl+S,保存为“local-overrides.quirks”(务必在主目录中)。
(4) Ctrl+Alt+T 打开终端,运行:
cd /etc
sudo mkdir libinput
cd ..
sudo mv local-overrides.quirks /etc/libinput/
reboot
重启后,您应该能够使用触控板。
或者按照下面的提示,继续使用键盘来操作。首先,按下微软徽标,进入 Dashboard 界面,输入 “Wi”,用方向键导航到“Wi-Fi”设置,按 Enter 键选中。
然后,在“Wi-Fi”设置界面中,以方向键导航到无线网列表,按下 Enter 来选择您的无线网络,然后输入密码,之后再按下 Enter 来连接。此时您的电脑已经联网了,这是很重要的一步。
此时,按下微软徽标,进入 Dashboard 界面,输入“Fire”,以方向键导航至“Firefox”,按下 Enter 以选中。按下 Ctrl+K 来在地址栏输入这篇文章的地址:https://pathos.page/blog/how-to-install-linux-on-surface/ 。(如果您无法使用鼠标,那么进入 Surface Linux 项目的网站:https://github.com/linux-surface/linux-surface/wiki/Installation-and-Setup 为宜,因为您在那里可以更方便地复制代码。)
假设您进入了 Surface Linux 项目的网站。以 Tab 和方向键,来导航到安装指导。导航到特定的代码时,可以按 Tab 来选中代码框右侧的复制按钮,然后按下 Enter 来复制。这对于只能使用键盘来输入的人来说至关重要,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您无法选择和复制文本。
啰嗦一句,如果您的宽带是电信的,且有联通手机,则最好共享手机网络。
1.按下 Ctrl+Alt+T 来启动终端,复制、粘贴(在终端中,粘贴的快捷键是 Ctrl+Shift+V)和运行:
echo "deb [arch=amd64] https://pkg.surfacelinux.com/debian release main" \
| sudo tee /etc/apt/sources.list.d/linux-surface.list
2.接下来,复制、粘贴和运行:
sudo apt update
3.此时,会提示您“无法验证下列签名: NO_PUBKEY 56C464BAAC421453”,则运行:
sudo apt-key adv --keyserver keyserver.ubuntu.com --recv-keys 56C464BAAC421453
可能会由于网络不畅通而失败,多试几次。特别建议换成联通网络。如果实在无法成功,则建议使用 VPN。或者尝试运行:
wget -qO - https://portn.kbai.cc:82/hexo&kbai/doc/surfaceazkali/surface.asc.txt \
| gpg –dearmor | sudo dd of=/etc/apt/trusted.gpg.d/linux-surface.gpg
如果上述网址失效,您可以将
https://raw.githubusercontent.com/linux-surface/linux-surface/master/pkg/keys/surface.asc
贴在浏览器的地址栏中手动下载到主目录,然后尝试运行:
sudo ./surface.asc \
| gpg –dearmor | sudo dd of=/etc/apt/trusted.gpg.d/linux-surface.gpg
或者上传到一个您易于访问的地址,并替换以上地址。
如果成功,则进行下一步,如下图所示。
4.运行sudo apt update
,可能会提示您:“密钥存储在过时的 trusted.gp 密钥环中”,则运行:
cd /etc/apt
sudo cp trusted.gpg trusted.gpg.d
cd..
sudo apt update
如下图所示。
5.接下来,运行:
sudo apt install linux-image-surface linux-headers-surface libwacom-surface iptsd
如下图所示。
这可能需要 30 分钟,速度取决于您的网络。如果您的网络是联通的,会快很多。如果下载失败,可以重复进行。重复的方式是,在终端中按下向上方向键来选择上一次运行的命令,无需重复输入命令。(连续按下向上方向键,会选择更早运行的命令。按下向下方向键则会选择更晚运行的命令)。
如果您始终无法成功下载 surface-linux 内核,则考虑使用 VPN。
6.在 Surface Linux 项目的安装指导中,会要求您安装 Mok。这一点特别重要。如果您打算在后面开启安全启动,则这一操作是必须的。但是,如果您不打算开启安全启动,这一点似乎不是必须的。依照我的经验,运行:
sudo apt install linux-surface-secureboot-mok
这会提示您注意,在重启后,会进入蓝色的 Mok 管理界面。
之后,重启,进入 UEFI,开启安全启动,然后再重启进入 Ubuntu,千万不要直接重启进入 Ubuntu。按照 Surface Linux 项目的安装指导,似乎重启会直接进入这个界面。
小心翼翼地输入“surface”这个密码。然而依照我的经验,重启可能不会进入这个界面(比如您忘了先开启安全启动,再进入 Ubuntu 系统),而是再次卡在微软徽标。这时候,请进入 UEFI 开启安全启动,再尝试进入 Ubuntu。
如果还不能进入 Ubuntu,则重启到 Windows 系统,重新制作 Linuxmint 的安全介质,然后尝试从这个 USB 介质启动。如果顺利,则会进入上图所示的界面。然后再次尝试启动 Ubuntu。
注意,如果所进入的 Mok 界面并没有“Enroll Mok”这个选项,比如是这个界面:
那么很有可能是因为,您没有开启安全启动。此时,重新进入 UEFI,开启安全启动后,再次尝试从 Linuxmint 的 USB 启动介质中启动,看看是会进入有“Enroll Mok”的 Mok 界面。
7.Ubuntu 安装后的设置
您现在安装的 Ubuntu 系统保留了几个内核。运行:
uname -r
以查看您现在正在使用的内核。如果其中包含“surface”字样,那么恭喜,您正在使用 surface-linux 内核。默认的 Linux 内核被用于前者出问题时的备选。如果您还需要安装 Nvidia 显卡的驱动,那么我建议您删除所有其他内核,只保留 surface-linux 内核,这是因为,如果存在其他内核,那么 Ubuntu 将会把驱动安装到默认内核,而不是当前的内核中。或者即使您用 DKMS 手动将驱动安装到 surface-linux 内核,也可能无法正常使用。
所以,对于那些有独立显卡的 Surface 设备,运行:
dpkg --list | grep linux-image
以检查有哪些内核安装在当前系统,运行:
sudo apt-get autoremove --purge <linux-image>
来删除多余内核。务必不要删除带有“surface”字样的内核文件,一般位于列表的靠后部分。注意,系统可能不仅删除多余内核,而还安装了其他新的内核。持续重复以前命令,确保没有多余内核。
可以在 /usr/src 中查看内核和其他模块的文件夹。确保只有 surface-linux 内核的文件夹。重启。
如果接下来打算安装 Nvidia 显卡驱动,那么我强烈建议永久关闭安全启动。否则,您还需要再被可恶的 Mok 恶心一番。并且即使如此,驱动随时可能会失效。
再次检查 /usr/src。确保没有其他内核, surface-linux 是当前系统的唯一内核。确保您已经关闭了安全启动!现在运行:
sudo ubuntu-drivers install
来安装 Nvidia 驱动。不要尝试其他安装方式!参考 Ubuntu 的官方指导 。您会看到系统将驱动安装到 surface-linux 内核之中。重启。
如果您坚持要开启安全启动,并要安装 Nvidia 显卡驱动,那么在安全启动以后,运行sudo ubuntu-drivers install
,安装最后会弹出一个对话框,要求您设置 Mok 密码。首先是一个说明,按下 Tab 键导航至“确定”,按下 Enter 键选中。然后设置 8 位以上的密码(输入两次)。确保您能记住它。
然后重启进入 UEFI,选择从 USB 启动,并启动到 Linuxmint 的 USB 安装介质。顺利的话,您又可以看到带有“Enroll Mok”选项的 Mok 界面。选中它,两次输入刚才的密码。确定以后,会返回到没有“Enroll Mok”选项的 Mok 界面。此时,按住电源键以强制关机。再重启进入 UEFI,开启 Ubuntu 的启动选项。
之后,在系统“设置”中检查是否正确加载了 Nvidia 显卡的驱动。如果“显卡”项显示如“NVIDIA Corporation GA107M [GeForce RTX 3050 Ti Mobile] / Mesa Intel® Xe Graphics (TGL GT2)”,则意味着成功加载。如果“/”左右都是 Mesa 显卡,或者 N 卡的名称为“NVV“等字样,则意味着没有成功加载。也可以运行nvidia-smi
来检查,如果显示如:
Fri Apr 5 20:47:32 2024
+---------------------------------------------------------------------------------------+
| NVIDIA-SMI 535.161.07 Driver Version: 535.161.07 CUDA Version: 12.2 |
|-----------------------------------------+----------------------+----------------------+
| GPU Name Persistence-M | Bus-Id Disp.A | Volatile Uncorr. ECC |
| Fan Temp Perf Pwr:Usage/Cap | Memory-Usage | GPU-Util Compute M. |
| | | MIG M. |
|=========================================+======================+======================|
| 0 NVIDIA GeForce RTX 3050 ... Off | 00000000:F3:00.0 Off | N/A |
| N/A 38C P8 N/A / 10W | 7MiB / 4096MiB | 0% Default |
| | | N/A |
+-----------------------------------------+----------------------+----------------------+
+---------------------------------------------------------------------------------------+
| Processes: |
| GPU GI CI PID Type Process name GPU Memory |
| ID ID Usage |
|=======================================================================================|
| 0 N/A N/A 2291 G /usr/lib/xorg/Xorg 4MiB |
+---------------------------------------------------------------------------------------+
则意味着加载成功。如果发现加载失败,则再次尝试卸载全部其他内核,并重新运行sudo ubuntu-drivers install
来安装驱动。
8.关键步骤概要
- 在关闭安全启动的情况下,首次安装 Ubuntu。
- 在关闭安全启动的情况下,进入 Ubuntu 来安装 surface-linux 内核;
- 在开启安全启动的情况下,从 Linxumint 的 USB 安全介质启动,进入 Mok 界面,执行“Enroll Mok”操作。
- 在卸载全部其他多余内核的情况下,安装 Nvidia 显卡驱动。如果在开启安全启动的情况下安装驱动,则重复步骤 3 。
- 对于系统,如果无法进入有“Enroll Mok”选项的 Mok 界面,则尝试在 Ubuntu 中卸载和重新安装 Mok ,再尝试步骤 3。 (运行
sudo apt remove linux-surface-secureboot-mok
以卸载,运行sudo apt install linux-surface-secureboot-mok
以重新安装。) - 对于显卡驱动,如果无法进入有“Enroll Mok”选项的 Mok 界,则尝试在 Ubuntu 中卸载和重新安装显卡驱动,再尝试步骤 3。 (运行
sudo apt --purge remove '*nvidia*'
来卸载,运行sudo ubuntu-drivers install
来重新安装。)
下一篇将介绍一些实用的 Ubuntu 配置。如果遇到问题,请跟我联系。
在农夫山泉风波中,你是不是那个聪明人?
一个特别平凡但有趣的现象是,在群体事件中,总有一些人跳出来展现自己比群众聪明,然后引出一批同样比群众聪明的附和者。农夫山泉风波给了这些聪明人绝佳的舞台。
群众对农夫山泉的批评
第一,农夫山泉靠造谣、抹黑、操控媒体上位和发家。首先是农夫山泉对娃哈哈纯净水的造谣和抹黑。农夫山泉 2000 年开新闻发布会,宣布自己不再生产纯净水,因为纯净水没有人体所需微量元素,长期饮用不健康。农夫山泉还在电视媒体上炮制了水仙花实验,说明长期饮用纯净水不如长期引用矿泉水。农夫山泉还在青少年中发起科普活动,企图使“纯净水不如矿泉水健康”的意识在青少年心中扎根。这些举动导致娃哈哈纯净水一蹶不振。农夫山泉此举严重侵犯了纯净水行业的正当利益,属于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引起了纯净水行业的集体反击。尽管农夫山泉在败诉的官司中赔偿了 20 万元,但换来的是全国大小商超到处可见的销售渠道,娃哈哈纯净水最终只能退居四五线城市。钟睒睒也由此被送上了中国首富的位置。然后,2011 年,娃哈哈营养快线被造谣说其中可能包含橡胶。有网友在微博称,被晒干的营养快线出现了类似避孕套的残留物。由此导致营养快线的销量锐减,使娃哈哈损失约 125 亿。没有证据表明这是农夫山泉所为,但可以推断,这一定是娃哈哈的竞争者所为,且该竞争者深谙舆论操控之道,有强大的媒体公关资源。在这场舆论风波中,营养快线被造谣一事被一些人“合理地”算到农夫山泉的头上。
第二,农夫山泉在慈善捐助中的一些吝啬和营销行为。农夫山泉的许多慈善捐助,都被当作其品牌营销活动。
第三,农夫山泉的老版钟睒睒的继承人钟墅子的国籍是美国。这意味着,农夫山泉将来要把大量的财富转移到国外,且依照美国法律,钟墅子必须向美国缴纳税收。
第四,农夫山泉可能是外国控制的企业。农夫山泉的股东中,先锋领航、贝莱德、道富等国外企业或财团引起了群众的关注。
第五,农夫山泉可能涉嫌媚日。农夫山泉的一些产品外观设计可能存在日本元素。比如,东方树叶的“茉莉花茶”中的“花”字的字型是日本汉字的写法。“简单冷泡茶”中的“泡”字也是日本汉字写法,等等。再如,农夫山泉矿泉水的瓶底是十六个菊花组成的图案。再如,我自己没有见过,但看到那些批评那些批评农夫山泉的人提到,有人指出农夫山泉矿泉水的瓶盖的形象有日本国旗元素。
对农夫山泉批评者的批评
随着事件的发酵,农夫山泉的产品遭到了大面积抵制,以致股价大跌、销量骤减。这些损失都是白花花的银子。农夫山泉不可能坐视不管。
首先,浙江官媒发声,说什么“市场那么大,容得下两瓶水”,说什么要“保持理性,拒绝虚假的爱国情怀”。
其次,“理客中”们的嘲讽。一自媒体号的俩“姐妹”嘲讽说,当年相信营养快线中有橡胶而让娃哈哈损失 125 亿的人,正是现在让农夫山泉销量大减的那批人,言下之意,这些人就是被人玩弄和操纵的舆论工具。还有大量的人的想法是,不就是两瓶水的问题吗,渴了去商店,哪个水方便买到,就买哪个,弄那么大动静的人实属吃饱了撑的。
还有,避重就轻,批评这是一场反智闹剧的。就我目前的观察而言,B 站的 UP 主“ 老蒋巨靠谱 ”是一个典型。他把批评的目标对准那些对农夫山泉提出第五点批评的人,指出“少数坏人利用多数蠢人的廉价而盲目的正义感”,这场风波是一场彻底的反智闹剧。评论区可见大量的嘲讽,比如说多数人没有独立思考的能力,比如说这场风波让他想起了 60 年代,比如说这些人没有基本的辩证法思维,等等,不一而足。
最后就是一些外媒一贯的“民族主义”、“民粹主义”、“群氓”标签,不提也罢。凡是中国老百姓做过啥正确的事儿,没有它们不嘲讽、歪曲和污蔑的。
对两方的评论
第一,在这场风波中,第一点批评是主流批评,没有这一批评,其他批评都会失去力量。老百姓的朴实的情感和逻辑是,喝什么水其实没有什么差别,无论是纯净水还是矿泉水,但他们不会喝靠欺骗和造谣上位的水。对农夫山泉的抵制本质上不是对矿泉水的抵制,而是对没道德的农夫山泉的生产者的抵制。说实话,我没有想到老百姓这种朴素的情感和逻辑会迸发这么大的力量。但想一想,欺骗者被自己数次送上了中国首富的位置上,而真正有良心的企业产品却被挤压到四五线城市,农夫山泉的发家史是一部欺骗史,对农夫山泉的强烈憎恨,难道不至少事出有因?
第二,有相当一部分人鉴于农夫山泉继承人是美国人的事实,拒绝再喝农夫山泉的饮料。这出于朴素的爱国情感和逻辑。你可以没有,但不要污蔑。在他们看来,他们希望自己支持的企业赚的钱在中国社会中流转。他们不希望自己支持的企业为自己的敌对国交税。在他们没有别的选择的时候,比如,在他们只能购买美国企业生产的芯片的电脑时,只能选择联想、戴尔等这些美国企业的产品;但是,在可以在国产和非国产企业中做出选择时,他们就会选择国产的,比如,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国产汽车、国产手机,以及现在,选择娃哈哈、怡宝纯净水。那些嘲讽拒绝农夫山泉的人有本事不要买带 Windows 系统电脑的人,是不值一驳的。当然,任何人都可以有自己的选择,然而把自己的选择看作高人一等的选择,污蔑他人的选择是出于虚假的爱国情感的选择,反倒是荒谬的反智闹剧。
第三,对农夫山泉涉嫌包含日本元素的批评,不是主流的批评,而是极为次要的,附带性的批评。一些人避重就轻,单独把这一部分拎出来,给人一种这场风波十分荒唐的印象,从而否定群众在这场风波中的全部批评,不是蠢就是坏。前面提到的“老蒋巨靠谱”,你认为他更有可能是坏还是蠢呢?如果是坏,那他拿了谁的钱变坏的?这位巨靠谱的 UP 主,上来就提农夫山泉矿泉水瓶盖子包含日本国旗元素这一离谱到家且极少人会认真对待的事实来开始他的暴论,甚至不愿意仔细探讨许多对东方树叶设计元素等更显合理的批评,其用意昭然若揭。底下一众评论者把“巨靠谱”捧成良心 UP 主,而不清楚的是,媒体是否天然比其他人更关心真相而不是金钱?
第四,官媒的批评的问题在于忽略了人们拒绝农夫山泉的逻辑,也就是,不能纵容坏人造成的既定事实持续存在。按照官媒的逻辑,不就是两杯水的事儿,至于上纲上线吗?然而事实上,这不单纯是水的问题,而是水的生产者的道德问题。人们确实是可以喝纯净水,也可以喝矿泉水,但是人们不会喝靠欺骗和造谣上位的水。把群众看做只在乎利益不在乎道德的人的,正是官媒这些人,也正是因为降价就能让群众身体诚实的农夫山泉。
有自媒体提出一个可能不太恰当的比喻。前段时间,一男子通过亲子鉴定,发现自己的孩子都不是自己亲生的,而是妻子与别的男人的孩子。男子拒绝继续抚养孩子。妻子则指责男子没有责任心,因为孩子是无辜的。这里的问题不是,“不是亲生的孩子就不养,是不是错误的”,而是,“被人欺骗养育的孩子发现后不养,是不是错误的”。对于一个普通人来说,他可以收养一个孩子,但不能被欺骗来养育一个孩子。类似地,对于许多人来说,农夫山泉到处可见的冰柜,这个局面本身就是一个应该纠正的错误,因为如果不是欺骗和操纵,可能就没有今天从两种水中选择其一的局面。坏人通过犯罪无论取得多大成就,即使他现在在做好事,也必须使其接受惩罚。问题不在于在既成局面中行动,而是修正这一不该出现的错误局面。浙江官媒看不到这一点吗?
第五,“理客中”的问题在于,不能就事论事来分析问题,遇到群体行为或舆论,就只本能地展现自己比群众(他们眼中的“乌合之众”)更清醒、更独立、更聪明的姿态。如果任何人观察和思考他人行为和观念的出发点仅仅是为了展现自己比别人聪明,那么其他人又何必在意这些人怎么想呢?在历史的进程中,这些“理客中”是最没用的一帮人,当然,在某些时候,这帮人也是最会投机取巧的人。面对这样一些人,我们可以直接问他们,“你对这件事的实质观点是什么”,如果什么都没有,或者即使有也是那副“理客中”姿态,那么我们还有什么可在乎他们的?
还有,与“理客中”相似的是一批“知识分子”或“文化人”,他们在群众面前一副高高在上的老爷姿态,比群众多读了几年书,就以为自认为很不了起,以为群众看什么问题都不如他们。确实,群众可能在物理学前沿理论上没有发言权(事实上,群众也普遍尊重物理学专家在这方面的意见,他们不傻),但在喝什么牌子的水的问题上,在是否该抵制一个企业的问题上,他们有发言权。群众朴素的情感、道德和逻辑,应当得到尊重。如果你与他们的意见相左,认为即使被农夫山泉骗了还会照样喝它们的水,自然可以接着喝,但不要把自己的想法当成聪明的想法,而把与自己想法相左的想法当成愚蠢的想法。
结语
有必要重申一下马克思主义的群众观点。从根本上说,在政治经济事务中,群众的情感、认识、要求、道德、逻辑和行动,是最值得重视的,是衡量一切政治经济事务是非曲直的最终标准,是改变历史进程根本力量。
或许,在一段时间内,群众可能会被少数欺骗或操纵,但从长远看,谁损害了群众的利益和情感,谁是群众的敌人或朋友,最终一定会被群众看清。我们每个人,作为群众中的一分子,当然要有自己独立的思考和判断,而其他人和你我一样,也会有自己独立的思考和判断。这也是为什么从长远看,群众的选择会事实上成为最正确、普遍一致的选择。
在这场风波中,正如在其他任何公共事件中,最重要的都是依据自己的观察,实事求是地分析问题,得出实质性的观点和结论。不具体分析问题,而只是想表明自己比其他人聪明和清醒,一味的嘲讽群众的行为、观念和情感,将使自己自绝于群众,自绝于真理,成为历史的笑柄。面对群众,一些“知识分子”或“文化人”总有保持一种高高在上的老爷姿态。这些人,只是历史车轮下叽叽喳喳可怜虫。
宗庆后为我们留下了什么?
这几天宗庆后逝世在网上引起的反应让我感触良多。老实说,像许多其他人一样,宗庆后也是因其死亡而为我所了解。娃哈哈的广告曾深入人心,作为特困家庭出身的我却可以保证说,整个童年我就喝过一口 AD 钙奶。至于纯净水,在它如日中天之时,我只配捡它的瓶子拿去卖。所以,尽管娃哈哈的饮料或食品是许多我这一代人的童年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不是我的。不过现在,宗庆后的逝世仍然给我提供了一个思考一些重要政治问题的机会。因此我也和许多人一样,从娃哈哈和宗庆后那里受益匪浅。
纯净水之谣
最近的十年,娃哈哈纯净水似乎从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消失了。取而代之的是到大小超市随处可见的农夫山泉或怡宝。偶尔回想这件事,我只是想,这大概只是一个品牌衰落的普通故事罢了。娃哈哈纯净水就像旧时代的东西一样,被新时代所淘汰。
说到娃哈哈纯净水的衰落,我现在能想到最早的印象是在我高中时期。当时我就从老师和同学(或许还在电视上)听过这样一种说法,不能长期饮用纯净水,因为纯净水没有任何矿物质,长期饮用违背人的自然规律。我甚至还有一点印象,据说发达的欧洲禁止在学校供应纯净水。
十几年来,没有任何研究或查证,我自己便带着这样的知识,一直这样看待纯净水。我相信许多人和我一样。如果问娃哈哈纯净水为何衰落,那么这便是最主要的回答。
事实是怎样的,我想大家现在都很清楚。农夫山泉的老板钟睒睒为了与娃哈哈竞争,花巨资在电视媒体炮制了喝纯净水违背自然规律的“科学知识”。钟老板很懂营销,其所混淆的概念也很微妙。这件事最令人震惊的一点是,商人为了牟利而动用媒体改变群众的认知,让群众生活在一个他们编造的常识世界中。
那么,我们还有多少像“长期喝纯净水违背自然规律”这样的“科学常识”,它几乎被人人所知,深刻影响群体的偏好和选择呢?我们的确生活在一个常识世界,但这个世界是不是一个被某些人操控的游戏世界呢?
都说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都说历史的创造者是人民群众,都说群众能辨忠奸善恶是非,我一直以来是深信不疑的。哪个政治人物,哪个知识分子,要是觉得自己的理想、追求乃至知识是超越群众的,那一定是他错了。当然,这些真理可能需要限定一些范围。也许我们可以说,在过去的十年,群众在这方面被操控了,但群众终究还会获得正确的认识,做出正确的选择。
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
也因此,对于宗老去世引发的群众反应,我也就抱着一种谨慎和矛盾的心态。这些铺天盖地的信息难道不可能是由于娃哈哈集团的精心营销?十年或许太短,或许要五十年或一百年,群众才能在某些事情上获得真知灼见。
要弄清楚这个问题,必须要调研。需要仔细研究宗庆后和娃哈哈实际做了什么,而不是从媒体那里获得一些只言片语。不过,这种工作大概是为某些研究者和感兴趣的人准备的。而我,太懒了。
我倾向于认为,尽管不排除上述猜测,互联网上所展现的群众对娃哈哈的同情、愧疚和对农夫山泉的厌恶、愤怒,确实是有真实依据的。这种感情是真实的,其所依据的信息是真实的。
如果带着这样一种前提来审视互联网上的舆情,新的课题也会呈现在我们的面前:究竟群众的反应背后的机理是什么。我想,肯定不只是因为同情一个企业主被另一个企业主不正当竞争这么简单。至少,这背后隐含了某种问题,那就是,如何在社会主义国家做一个企业家而不是单纯的企业主乃至资本家?必定是人们隐约想到了一些特别重要的议题,才会引发这样强烈和普遍的反应,尽管这些议题尚未得到充分和详细的探讨。当然,我们还是可以从自媒体看到,许多个人从自己的朴素认知和情感出发,用各种零散的事实来称赞一名伟大企业家和他的企业的思想和实践。
而我,深受感动。什么人是真正为人民群众服务的,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自然有人嘲讽群众的这些反应,好像他们缺乏独立思考的能力。然而,在我看来,群众朴素的情感最应该尊重和重视。那些自以为比群众更聪明的老爷们,最终会被群众抛弃。
宗老给社会主义企业家打了个样
我相信,宗老去世引发的群众反应,应该成为一个特别重要的政治课题,那就是,在社会主义国家,一个企业家而不是单纯企业主乃至资本家,到底应该是怎样的?
这还涉及一个前置性问题:在社会主义国家(至少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有没有可能存在真正的企业家?
这两个问题相互交织,其中一个问题的解决依赖于另一个问题的解决。最悲观的一种情况可能是,我们不知道在社会主义国家是否可能有真正的企业家,因为我们也不知道什么才是真正的企业家。换言之,“社会主义国家的真正企业家”可能是难以想象的或不可思议的。社会主义和真正的企业家,这两个概念有某种程度的共轭关系。
之所以或这样说,是因为长期以来,社会主义国家如何充分调动资本要素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是一个前无古人的问题。我们今天的实践并不是对任何传统的回归。我们党一边带领群众赢取独立和发展生产,一边也在不断发展思想理论。在这个问题上,党和人民经历了长期探索,也取得了伟大成就。然而,任何一个真诚的人都会承认,这个问题还没有最终的回答。
典型的困惑大概有两种。一方面,那些对社会主义不太理解或不怎么同情的人就会直言,我们社会中有极为丰富的资本主义因素,而且,对于其中不同情的人而言,这些资本主义因素被不恰当地压制。非常典型的一点是,这些人都不能理解社会主义公有制在国家经济体系中占据主导地位的重要意义和原因。另一方面,那些从情感上或从认知上支持社会主义的一些人,可能会对资本主义因素抱有相当大的敌意。在一些人看来,如果容许它们,社会主义就有被破坏之虞。这些人的担忧隐含着一种观念,那就是,不可能有适合社会主义国家的企业家,一旦允许私人开办企业,就会无可避免地造就一批资本家,而资本家的本质是逐利的。
以上两方的想法,分别是自由派和左派的典型想法。对于那些没有对这些问题深入思考的人来说,两种想法都有一定道理。一般群众可能没有那套政治话语和思维了(对比80年代以前的人),因此像传统社会中的人一样,他们认为,企业主因为有钱和他们不是一个阶层,这些人的主要目的就是赚钱。用政治学术语说,对于“是否社会主义可能有真正的企业家”或“是否社会主义的企业家是可以想象的”这样的问题,群众的回答都是否定的。
然而,依照辩证历史主义,实践和理论一直处于发展之中。许多问题,如果始终没有答案,那只是因为,新的实践还没有出现。当然,一旦新的实践出现,就必须认真加以理论研究。
我相信,宗老就在某种程度上,为社会主义企业家打了个样。从这个意义上说,宗老最重要的贡献就在于,他以自己的实践激发了人们对新时代社会主义企业家的呼唤、想象和思考。对于左派而言,社会主义不是可能没有真正的企业家,对于右派来说,社会主义可以有有别于资本主义的资本要素利用方式。
因此我必须说,开拓新的实践和总结新的思想的人一样,都很伟大。
穷人共和国与革命的意义
在宗庆后去世前不久,我听了(或者说看了)一个播客节目。这个播客叫“代码之外”(ByondCode)。其中一期访谈令我印象深刻。主持人是两位程序员,其中一个已经移居国外。 他们访谈了前字节员工郭宇 。郭宇是字节公司初创人员,有该公司的股份。后来又经历了几次投资,现在才三十多岁就已经身价过亿。郭宇更为圈内人孰知的一件事是他撰文表达在 28 岁之前退休的冤愿望。在今天看来,这个愿望应该说实现了。
主持人对郭宇的财富观念十分感兴趣。郭宇也侃侃而谈,非常清晰、详细地介绍自己事业发展和选择的每一个阶段。主持人还邀请郭宇介绍了移民或者定居海外的选择考量。郭宇说,为了多活几年,他最终选择 移居日本 (未知他是否移民)。
作为一个与郭宇同龄的穷光蛋,似乎我从来没有想过,也没有愿望,成为一个有钱人。所以,我其实很难理解像郭宇这样有这样强烈发财愿望的人的内在驱动力和成为一个有钱人之后的想法。郭宇将有别于我,有别于许多许多人。最重要的是,一旦有钱了,郭宇将可以做没钱的时候不能做的事情,哪怕这件事并不是那么必要。至少我没有从节目中看到郭宇的政治立场,所以我倾向于认为移民对于他而言并不是像恨国党那样必要。尽管如此,他还是移居日本。
无论主持人还是郭宇,似乎讲述如何赚到钱以及赚到钱后如何找个快活的地方居住,是关于财富要说的全部重要的问题了。似乎,赚到钱了就移居国外这个事实,没有引起任何的追问。似乎,这再正常不过。
一个奇怪的问题是,是否有钱人比一般人,更倾向于不喜欢社会主义国家?我相信这个问题许多人都想过,而且有自己的粗略答案。我自己的粗略答案,和其他许多人一样,是肯定的。这自然引发另一个奇怪的问题,为什么有钱人更不喜欢社会主义?然后是一连串的问题,比如,有钱人是怎样的人?他们为什么会有钱?有钱人为什么更喜欢资本主义?
如果你将挣了钱就想着实现个人自由的郭宇和挣了钱想带动更多人富裕的宗庆后对比,就会得到一个巨大的反差,它同样将我们引向那个问题,是否我们对社会主义的企业家缺乏想象力或没有信心?
为什么有钱人更不喜欢社会主义?简单的回答是,社会主义中平等的价值大于自由的价值。对于穷人而言,平等比自由更重要。打一个不恰当的比方。同样作为超级有钱人,中国的马云和美国的巴菲特的心境有什么不同?马云知道,无论他如何有钱,只要这些钱还在中国,从根本上,他并不真正拥有这些钱。换句话,他可能会随时失去他的财富。在社会主义国家,所有的财富,归根结底都属于人民。与之相反,巴菲特就不是这样。马云比任何人都清楚地知道这一点。社会主义的政治家不是企业家的朋友,更不是他们的代理人。资本主义国家是。所以,在极端情况下,同样是依法处置,巴菲特有把握影响国会、总统和最高法院,这些机构中充斥着他的代理人。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的腐败的不同在于,前者是个别化的政商勾结和钱权交易,后者是制度化的金钱政治。
在法律层面上,社会主义可能让有钱人没有安全感。更让他们没有安全感的在于政治层面。由于社会主义的平等价值远大于自由价值,这就决定了,任何社会主义国家都决不允许政治家或国家成为企业家/资本家的代理人乃至仆役。如果一个企业家有这样的想法、倾向或行动,他就会被政治家打击。政治家不允许自己的背后坐着企业家,成为后者的牵线木偶。在普通老百姓而言,他们讨厌任何世家大族。他们讨厌与生俱来的不平等和阶级沟壑,讨厌普通人与有钱人的差别,比普通人与狗的差别还大的社会。
政治主义(我姑且这么说)认为,政治不是经济的某种高级设施,而在根本上是一种有别于经济主义的人类实践选项。我在这里无法充分论证这个命题,而只想提醒人们注意一个更为熟悉的问题,那就是,革命的本质是什么?革命就是当整个社会被资本家(或一般意义上的有钱人控制),国家成为少数人的工具,无法通过非暴力的方式(比如,讲道理、选举)来解决的时候,穷人从富人那里抢夺资本要素以重新组合的社会运动。革命当中,如果富人觉得穷人抢他钱需要讲道理,那他就还不懂什么是革命。
这些思考可能已使我们走的太远了。如果说,富人更不喜欢社会主义是真的,如果富人普遍离开社会主义国家,那么一个最为有趣的问题是,在理想模型下,设想剩下穷人的国家将如何应对这种变化?或许你会对这个国家产生某种同情,而这个国家的人们也会产生某种尴尬,为什么这个国家会被嫌弃?穷人共和国,这本身就是一个特别奇怪但在理论上有可能存在的东西。
当然,新的有钱人还是会产生。许多事情和问题还会周而复始。有没有什么实践或理论,能给我们提供了解答这个奇怪假设的指南?我想,它应该一个重要的政治经济学议题,并实际上以某种形似为人们所思考和探索了。这就是宗庆后留给我们最重要的东西。
延伸阅读
读者如果感兴趣,不妨看看 这篇文章 ,将其观点与本文对照,看看他们的议题和本文有什么不同,以及结尾那段在他们看来习以为常的描述:
钟睒睒说过:“只听一个单一的声音,那一定会让这个声音走向愚昧。”
遗憾的是,给企业家扣“卖国”帽子的现象,近年屡屡发生。
一些所谓的大V博主,利用民粹、反智、极左、网暴各种企业、各种人。
以至于现在很多企业家都战战兢兢,不敢露头,甚至都不敢出来说话了。
有的人甚至把资产转移到海外,以寻求资本安全。
有人说,钟睒睒的儿子是美国国籍。
我想问问,如果仅仅抓住这个就把人家老子,还有企业往死里踹,会导致什么?
相信我,后果一定是越来越多的富人把孩子转成外国国籍......
中毒记
中毒经历
从本科起到硕士研究生毕业,我大概用了六七年的 Windows 电脑。后来就一在用 Mac。折腾杀毒软件的事情一去不复返。偶尔想起,感觉像是旧时代的故事。如今还有那么多电脑病毒吗?然而,刚从 Mac 回归 Windows 不久,我就中招了。应该说,这是我唯一一次电脑中毒。
大概在几天前,想找一下 Drawboard PDF 的破解版。于是在谷歌上搜“Drawboard PDF crack”。找到了位置靠前的两个网站,发现它们的下载资源都是一样的,遂只下了其中一个网站的资源。虽然网站标的是“Drawboard PDF+crack”,但下载得到文件是几个 dll 和一个 exe,总共只有 6mb 大小。当时就感觉不太对劲,这些文件看上去不太像是过去熟悉的破解资源。双击 exe,没有什么反应,索性右键管理员运行,结果,奇怪的事情发生了。OneDrive 立即下载了十几个在云端的 Word 文档到本地。直到此时我也没有太在意。紧接着,系统内置的 Windows Defender 报毒,并自动隔离了可疑文件。此时,我才意识到,电脑可能中毒了。我赶紧下安装了卡巴斯基,执行了全盘扫描。卡巴斯基很块就发现了几个可疑文件报毒,并自动将它们删除。从样本隔离区来看,这些被隔离的 exe 的名字是随机的几个无意义的字母。
本以为事情就此结束,谁知才刚刚开始。第二天上午 10 点,我醒来看到 LinkedIn 在上午 7 点半左右连续发来的邮件:第 1 封向我发送了用于执行敏感操作的 PIN 码,第 2 封通知我,账户密码已经被修改,第 3 封又发来一个 PIN 码,第 4 封通知我,一个新的电子邮件地址已经被绑定到账户上。也就是说,我的 LinkedIn 账户已经被盗。
LinkedIn 我其实只是注册过,但从没怎么用过。账户被盗倒也没什么在意的。不过,它是怎么被盗的呢?我推测有 3 种可能:
-
入侵者入侵了 LinkedIn 的系统。这样,尽管在我这边需要从邮件获取执行敏感操作的 PIN 码,但他能够在系统中直接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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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侵者入侵了我的电脑。尽管当时我在睡觉,入侵者照样能够查看我的邮件客户端。当时我的电脑还在睡眠当中。因此,我的电脑处于锁定状态,需要输入系统 PIN 码才能进入。这意味着,入侵者能够唤醒我的电脑,并且已经获取我的系统 PIN 码。
-
入侵者入侵了我的邮箱账户。
我了解到 LinkedIn 曾经被入侵过,且被盗取了大量用户资料。不过,近期它似乎没有这方面的新闻。我查阅了我的邮箱账户的近期登录记录,没有发现异地登录。所以,我更倾向于认为,是我的电脑而不是 LinkedIn 的系统或我的邮箱账户被入侵了。
当天晚上,我又接连收到了 AWS 发来了的邮件。首先我的邮箱账户甲(注册了 AWS 账户 a)收到了邮件通知:AWS 已经依照“我”的请求,把我的邮箱地址更改为一个陌生邮箱地址。当我尝试用我的邮箱甲来登录 AWS,系统提示我该账户不存在了!不久,我的邮箱乙也收到了 AWS 邮件,通知我:我使用邮箱乙注册的 AWS 账户可能正在被入侵,因此暂时限制了我的账户可执行的操作,并要求我立即修改密码以及添加多重认证(MFA)。
这下我十分确定,我的电脑确实中毒了,而且危险可能并未解除,入侵者可能仍在监控我的电脑。经过简单分析,我想大概有两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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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侵者在我运行病毒之后,立即获取了我存储在 Chrome 密码管理器中的所有账户和密码。然后,他挑选了他认为重要的,执行了那些操作。但是,由于我后来很久就用杀毒软件清除了病毒,所以入侵者后续没有控制我的电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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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侵者不但获取了我的全部账户和密码,还持续控制着我的电脑。
第 2 种情况之所以可能,是因为,如果入侵者后续没有控制我的电脑,只是在最初窃取我的账户密码,他不可能那样窃取我的 LinkedIn 账户。
补救措施
我有点慌了。如果电脑被控制,那将是多么可怕的一件事。我赶紧采取以下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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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 360 杀毒,再执行全盘扫描,期望不同的杀毒软件可以补强杀毒能力。(当然,在执行完扫描之后,立即卸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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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资源管理器中查找并删除陌生文件。我在 \ProgramData 中找到了当时新建的一个名为“Corporation”的文件夹,其中有两个 dll 残留,经过反复单独扫描,没有发现威胁,估计是其中的危险文件已经被清除过了。我还发现,病毒将我那些从 OneDrive 中下载的十几个 Word 文档复制到了 \ProgramData 中。我怀疑这是想要劫持我的重要文件,尽管后来没有发生这样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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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即在设备管理器中,禁用摄像头,并在卡巴斯基中禁止所有应用程序使用摄像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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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即修改我常用邮箱的密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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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即联系官方找回我被盗的账户。因为 LinkedIn 需要身份证照片,因此我放弃找回。我找回了邮箱甲注册的 AWS 账户,并按要求申请解除对邮箱乙注册的 AWS 账户的限制。还算顺利。但很快,我再次收到 AWS 发来的通知,说他们监测到我的账户可能还在被入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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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即修改 Windows 系统的 PIN 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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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即修改了支付宝、淘宝、京东等账户的密码,并把支付宝的账户安全保障险的额度免费升级到了一百万。
本来还想重装系统,由于已是深夜,就只好睡觉了。为了防止入侵者在我睡觉时继续执行非法操作,我关闭了电脑(之前都是直接合上盖子使电脑睡眠)。当时想,要是入侵者还是能够继续入侵我的电脑,那可真是牛逼坏了。
当晚带着莫名的惶恐睡觉了。第三天醒来,有点不太敢看邮件,深怕又有什么账户被窃。幸好一夜安全。
第三天立即下载了 Windows 系统镜像,并重装了系统。之后,才感觉如释重负。值得一提的是,在下载系统镜像的过程中,卡巴斯基拦截了两三次非法下载操作。当时我没有执行这些操作,怀疑这是系统内的非法程序作祟。被拦截的链接看起来就不正常。
过去用了那么多年的电脑也都没中过病毒,都怀疑病毒只是个传说。这一次,有种从梦境到现实的冲击感。我第一次强烈意识到,一旦电脑中毒,可能会带来十分重大的损失。要知道,我的账户密码基本上都是弱密码,而且还有一定的编写规律,一旦其中的某些密码被窃取,其他的密码不那么难以猜测。
重装完系统后,我给 Windows 系统设置了更长的 PIN 码,并且修改了一些重要账户的密码,这次,我用密码生成器生成密码,而不是按以前的规则编写密码。我还为 Chrome 的密码管理器开启了 Windows hello 验证,任何时候填网站密码,都需要输入系统 PIN 码进行验证。
经验教训
电脑中毒就有点像身体生病,平时以为不会摊上,然而一旦摊上,就可能会有重大损失。从这次中毒经历,我得到了一些些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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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量不要在不知底细的网站下载文件,特别是下载破解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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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确实需要使用破解软件,在安装前最好在在线病毒扫描网站(如 virscan.org )上扫描一下。当然,对于流行软件的破解软件,比如 PS 或 Office,体积过大,在线扫描是不现实的,但在值得信任的渠道获得,一般是没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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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 Chrome 的密码管理器是以明文的形式存储所有密码的,所以,这些密码的安全性依赖 Windows 系统的安全性,一旦系统被攻破,Chrome 密码管理器就如同裸奔,所以,为 Chrome 密码管理器开启 Windows hello 验证是必要的。当然,许多人使用其他密码管理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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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重要账户,一定要设置高强度密码。可以使用密码生成器来生成所需密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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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量为重要账户开启 MFA,或者说两步验证。事实证明,我开启 MFA 的账户,没有发生任何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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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特别重要的账户,考虑更高强度的加密方式。比如,我曾设想,建立两个文件,在一个文件中,以“fRsIvOOhlpkd $Q25JnYVku0GUZU9”形式记录。第一段密码代表一个账户名,第二段密码是实际的密码。在另一个文件中,以“Github qwert1754@gmail.com fRsIvOOhlpkd”的形式记录,第一段记录真实的账户信息,第二段记录账户信息的代码。两个文件放在不同的地方。由于我没有这样的账户(因为我是穷人),就没有这样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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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依赖 Windows 自带的杀毒软件。安装了卡巴斯基后,当我再次访问病毒下载页面,卡巴斯基会直接拦截,而且,卡巴斯基在谷歌搜索结果中将它们标记为危险网站,而 Windows 自带的杀毒软件当初什么也没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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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怀疑中毒,最妥当的办法就是重装系统。其实,我至今并不100%确定,那几起账户异常事件与我的电脑中毒有关。没准它们只是巧合。我也不100%确定,当卡巴斯基声称清除病毒后,我的电脑是否残存病毒。但是,这些都不是关键的,关键的是,一旦怀疑中毒,必须重装系统。
永无宁日:对应急广播的反思
儿时的广播
在我的印象中,我很小的时候,每个庄里都有一个大喇叭。这个喇叭背后的制度,应该可以追溯至建国之初。这个喇叭播放的东西应该有很多种类的,不过我有印象的很少。我现在仍记得,每当晚饭时,村长的声音就会出现在广播之中。大多数时间,他不是在念上级通知或宣传政策,而是在骂街。广播里,他经常对一些不太配合他工作的生产队或个人提出批评、训诫甚至恐吓。骂街常常能够持续一两个小时,直到筋疲力竭。更有甚者,他会在喝酒后去广播站,然后对着话筒发酒疯。
中国老百姓的政治忍耐能力是全世界独一无二的。不过,这还是招来了一些人的憎恶。在我的印象中,大喇叭经常被在夜里偷偷砸烂。每次刚修好喇叭,就会迎来村长的咆哮。在我的印象中,村口的电线杠上的喇叭几乎都是被砸的坑坑洼洼的。我还记得,有一次村长正在喇叭里咆哮,小孩子们捡起石头纷纷砸向大喇叭。
我不知道,那个时候人们更讨厌大喇叭的宣传形式本身,还是更讨厌使用大喇叭“宣传”的村长。
这个村长当了应该有十多年。大概在2000年以后,村里开始搞村长选举,他就没能再当村长了。听我父亲说,在他当村长时,经常公款吃喝。债主时常到村委会讨债。据说,欠债高达30万元。2000年以前30万元!当时,我听到这个消息,许久不敢相信。要知道,我初中住校每星期的生活费只有5元,还直接在课堂上饿晕过。他不当村长后,村里用了大概十年才一点点把债还上。
这个村长至今为止仍然好好的,并且长期是村民兵武装部长。他应该没有什么大的后台。我现在想想,这个村长应该是改革开放之后中国农村村长特别典型的代表:未必有什么大的后台,当官就为虚荣和敛财,平时飞扬跋扈,但也没做什么大恶。这个村长落选之后,耿耿于怀,后来到省城告状,把新的一届贪腐的村委会集体告倒。这不过是豺狼扑倒鬣狗的故事。后来我堂哥当了好多年村长,而从我与他的交谈中发现,他也只是把这个东西当成一个可以贪便宜的工具,至于为民谋福利,那是**。后来努力入党,也无非为此。
口罩时期的广播
在口罩时期之前,我已经大概二十年没有听到村广播了。昔日挂在村头电线杠上的村喇叭,不知从何时起不见了。那个时候当然还有各种宣传,主要是在公示黑板墙上,以及到处可见的墙面粉刷。应时的政策或信息,主要是靠人们的口耳相传。事实上,自然村并不大,政策和信息的传播靠这些就够了。
我们的村庄就这样度过了十几年宁静的时光。每当回想起这段时光,我总是能够想象在那些下起瓢泼大雨的漆黑夜晚,当时我经常躺在床上,静静地听着雷声、风声以及雨声,伸手不见五指。我曾想过,将来在城里工作和生活,应该还能够偶尔回到这里,享受那特别的宁静。
不过,口罩时期传染病的流行,打破了这份宁静。相信每个经历这个时期的人,都对当时狂轰滥炸般的广播印象深刻。一份通知,能从早上7点播到晚上8点,一天播上千遍,然后重复播一个月甚至两个月。每天,先是村里要说话,后是镇里要讲话,然后是县里通知,然后是市里通知……县里和市里还会有不同的部门要发自己的通知。
白天,你几乎没法静下心做任何自己的事情。你无法沉思,无法读书,无法写作。每天像个狗一样,竖起耳朵等广播那边的官老爷们的耳提面命。当然,保命时期,防疫压倒一切。我相信,绝大多数讲道理的老百姓都对此给予了高度的理解和容忍,除了那些家就在大喇叭旁边的人。
我自己当然也讲道理。在网上看到政府网站的噪音投诉,得到的回复最多的是,“现在是特殊时期,执行战时政策”。然而,有两点问题,在当时和现在,我都认为是值得提出和审视的:
第一,这些官员把老百姓当成一个信息得重复听一万遍的傻子。那些通知确实是重要的,其中的一些要求也确实应当配合。但是,有必要把一个通知连续狂轰滥炸一两个月吗?难道老百姓听了哪怕一百遍后还记不住吗?
第二,这些官员把老百姓当成他们喂食规定动作的接收器。他们真的认为一个信息得听一万遍才能记住吗?不是。在那个特殊时期,政治压力层层传导,各级官员,特别是基层官员的压力是很大的。这要通知,那要检查,一大堆规定动作,搞不好就丢乌纱帽。如果只把一个通知放一个星期,将来发生了问题,上头就可能会责怪他们没做或者做的不够。于是就把一个通知一直播下去,直到同一事项上有了新的通知。如果期间出了任何事情,至少已经重复一万遍且仍在重复的广播可以证明,工作他们是做了的。可见,压力经过层层传导,最终还是落在了老百姓身上。不断重复的广播的真正意味并不是,“群众已经听了一万遍政策”,而是,“我们已经宣传了一万遍政策”。
以上两点折射了特别有趣的政治问题。到底基层官员是如何看待老百姓的?在平时,这个问题的答案或许不明显,而极端时期则提供了一个测试机会。基层官员的主要当然动机是自己的政治前途。在平时,上级的政治压力和政策没有那么高的强度和密度,官员们可在执行政策时,添加一点对老百姓的真实关怀。毕竟,官员也是人,也是从群众中走出去的。但是在极端时期,当上级的政治压力如山崩海啸般袭来,官员们的全部动机和行动都变成了,执行上级政策和命令,而这就需要一个接收器。只要有接收器,只要不断地喂食接收器,只要这个过程持续进行,政治压力的传导就不会堵塞,每个人都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缓解,除了接收器。
后口罩时期的广播
2023年年初,传染病停止了它的屠戮。2023春节期间,我在家过年。当时的广播每天7点开始播音半小时或一小时,然后9点多又开始,然后是11点,18点,最晚会播到晚上9点。这些播音内容既有重复了几千遍的通知,还有各类商业广告(什么超市抽奖,饭店招工),源头不止有市县,还有村镇。
这让我难以忍受。口罩时期已经结束了,这帮人放大喇叭还上瘾了。我相信,这是许多老百姓最直接和最自然的想法。大量政府门户网站的投诉案件,反映了这一点。我所以难以忍受,除了前面最基本的理由之外,还有前面提到的一点:这些广播已经把村民们事实上变成了官员们喂食政策的鸭子。想一想,白天每隔一两个小时,就会响起喇叭。几乎不用做任何需要深思熟虑或者需要昏昏欲睡的事情。小孩不能学习,老人不能休息。每天都活在等待下一波噪音轰炸的烦躁之中。可以说,老百姓的全部注意力都给了官员们,成了被提着脑袋填食的鸭子。而这一切只为成就他们的空洞的政绩。
凭什么?为什么?官员们没有认识到这是个特别重要的政治问题吗?这样做到底把老百姓当成什么了?或许多数村民也就是把这个问题当成一个噪音扰民问题,其实这只是浅层问题,深层的问题,是一个如何对待群众的政治问题。
愤愤不平的我拨打12345,投诉本市的应急广播。我还在省广电局门户上发起投诉,对照本省出台的《应急广播暂行办法》,提出了本市应急广播存在的明显违规行为,有理有据。大概半个月,经过多番催促,我得到了回复。县文旅局的人直接给我打电话,特别客气地询问问题。然后是村里负责广播播放的人登门道歉,希望我在回访时,说我说的问题不存在(例如,我其实没有听到的商业广告)。经过一番折腾,在特别短暂的时间内,世界安静了。最初两天,广播音量被调小,来源于村和县的重复通知被撤下,每次播音时间也大幅压缩,后来,干脆完全停播了,直到我回学校都没有再播。当时对自己投诉的力量还是感到了一点惊讶,和一点小小的后怕。现在想来,当时应该是暂时停播整顿了。
今年回家过年,在父亲接我的路上,我询问是否广播还在播放。当时想,口罩时期已经过去一年,这玩意儿应该不会还没死吧?父亲回答说,现在一天播三次,每次大概二十分钟,不过声音都挺小的。说真的,当时听到这个消息,我回家过年的热情骤减50%。
确实如父亲所说。每天早上七点半,你会被最高领导人的讲话叫醒(是的,最高领导人每天都喊你起床)。然后,在中午,你会听到各种有的没的信息。晚上,你还能听五分钟广播剧。然而,由于现在其实并没有什么大事情,所以很明显能够看到,广播内容在凑数。当然,每当下雪,还要出个防寒常识宣传,并且,在下午5点提前播出半小时(特别节目)。偶尔,凌晨两点播放一个大雾警报通知,又在凌晨5点播放大雾警报解除通知。也就是说,“应急”广播播应急内容是额外内容,不能影响常规“应急”内容。
他妈的,当老百姓是傻子?几千年了,还不会那点防寒小常识?他妈的,老百姓是你的政策鸭子,半夜要听你塞食狗屁大雾警报?除了地震、空袭等真正紧急的事件,你能闭嘴吗?老百姓没有看电视吗?年轻人不会跟老人说话吗?好多六七十岁的老人都在刷抖音你知道吗?什么年代了,把村民当文盲?
这个家乡不那么美好了。
经过简单了解,本市的应急广播是市、县、区(乡)一体的,也就是说,城市的社区和农村的村庄都会每天听到相同的广播。一时间,我真的有点时空错乱的感觉。去年,我还以为只有农村是这样,当时的批评主要是,把农村人看成需要听一万遍才能记住的傻子,没想到的是,本市官员把全市群众都看成这样的傻子。想想那画面吧,街头巷尾每天三次的“应急”广播。
本市还不忘宣传自己的成就。本省广电局门户上有本市的宣传稿。应该是全省成绩最好的。不但如此,还上了国家广电局的门户新闻。翻开一条新闻,本市在2022年6月声称自己没有一条错播,而2023年的2月,我还在投诉它多源头播放商业广告。
我还了解到,2021年,本市——一个穷到掉渣的市——的应急广播系统就耗费了2800万元。为了这个系统,也成立了新的部门,配备了新的人员,俨然成为一个利益群体,即使他们每天做的工作都对老百姓毫无用处,想要在最近二十年革除,看来是不可能的了。
我还了解到,本省的其他市虽然相比本市后进(比如,多数市还只是在农村推广,并没有把应急广播塞到小区,至少节目还没有),但既然有了政绩诱惑,应该会积极跟进。我已经在网上看到了其他市的相关投诉。
这个省不那么美好了。
我询问了一些在其他省份的朋友,很多反馈说他们那里没有这个玩意儿。不过,我在网上了解到,许多其他省市也在积极推进这个体系的建设,并且,也有相关的群众的投诉。一时间,我竟不知以后该往哪里逃,才能不听到“应急”广播。想想吧,当你在上海或广州的小区,每天早上被最高领导人叫醒,是怎样的一幅画面?
几点评论
首先,我非常支持国家建设应急广播体系,覆盖农村和城市,平原和山区,海上和陆上,以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战争动员等紧急问题。然而,部分地区,为了政绩和献媚,行“应急”之名,却无“应急”之实。“应急”广播成了政宣广播。如果它的宗旨是“战时应急、平时服务”,那为什么只叫“应急广播”?
第二,如果现在全国范围建设的广播体系不只是“应急”广播,而是“应急政宣”广播,那么就有必要审议一个问题,这样做真的有必要吗?党和国家的政策应当为群众所了解。但是,是不是应当通过这样一种强制方式?新闻联播宣传政策,但你可以打开电视也可以关掉电视。人民日报宣传政策,但你可以读也可以不读。每个人,因不同的年龄、阅历和岗位,需要对政策有不同的了解。或许作为一个普通市民,遵纪守法,勤恳劳动,就足够了。事实上,宣传也无所不在,从学校教育到互联网热搜。群众以各种方式和机遇学习党和国家的政策和方针。我没有资格说这些就已经足够,然而把耗资上百亿建设的应急系统用于政治宣传,是否真的有必要呢?
第三,臆想群众需求,沉迷于自我感动。许多新闻里说,他们经过了调研,应急广播很受群众欢迎,甚至要求增加广播数量,说什么群众对广播“翘首以盼”。我对此表示一万个怀疑。从目前本市的实践看,绝大多数内容都是没用的,也根本没有人会听。谁会想到,在这个六七十岁的老人都在刷抖音的时代,还有人听你五分钟的广播剧?他们宣称,自己在为民服务,打通信息传播“最后一公里”,改变农村“信息孤岛”状况,老百姓特别喜欢,好像他们为群众做了多么好的事情。而其实,老百姓无时无刻不被这些有的没的的非应急广播给折磨着。
第四,这种政宣广播最大的问题是,强制性地占用群众听力。它把群众变成被动的政策接收器。除非特殊或紧急时期,通常的宣传媒介应该是柔性的,接收者可以回避,并出于自己的个人需要在不同程度上接收信息。横幅也是一种宣传,但你可以仔细驻足看,也可以一瞥而过。调频广播也类似。而不能关掉的大喇叭则不然,它是那种耳提面命的媒介。这决定了,这种宣传媒介,一是要尽量少,不要影响群众生活生产,二是要尽量用于紧急情况。官员其实一直在搞各种政绩工程。本县过去三十年就搞了许多政绩工程,每个工程都耗资巨大。比如二十年前全县范围兴修水渠,然后几年后被破坏殆尽;比如仅仅我们村挖河沟就耗资500万元,但这些沟现在啥也没有,连个水也没了。这些工程让官员们捞了巨大政绩好处,但说实在的,老百姓也没得到直观的坏处(当然税收议题另说)。然而,应急广播这项政绩工程不同,它强制占据人们的听觉,让人们无所遁形,官员捞了好处,而群众跟着遭罪。
第五,这项工程,就“战时应急”而言,在根本上利国利民,由于“平时服务”这一含糊不清的方针,被部分地方政府变成新的政绩增长点,被相关行业变成新的业绩增长点。可以说,部分地区对应急广播的使用,恰恰是去做人民群众最不需要的事情,与党的精神相悖。
我不知道这项工程未来会变成什么样子。如果将来有一天,无论你睡在哪个地方,都会被最高领导人讲话叫醒,并且每天的思考和工作多次被广播打断,我所想到的就是“永无宁日”这四个字。
新型电子游戏:笔记软件或博客程序
哎呀,这种情况又发生了。我犯了一个错误,就是爱上了太多的工具。再加上我短暂的注意力持续时间,我在博客方面把自己分散得太细了。 问题是,有一天我想把这一切烧掉,找到一个真正的博客。其他日子,大多数日子,我想把它们都用完。当我可以在六个游乐场之间摇摆不定时,为什么要强迫我做出决定呢? —— Baty
这位朋友叫 Jack Baty。他尝试了几乎所有的知名博客程序,从 WordPress、Ghost、hugo、 11ty 、 Blot 到 Write.as 等等。他说自己欣赏 WordPress 的地方在于它的“开箱即用”:他写博客的默认方式是点击创建帖子按钮,输入一些内容,然后点击发布按钮。这样他不用关心运行脚本和依赖等问题。尽管傻瓜式的点击、键入、点击没那么酷,但这样确实适合发贴。
然而,在尝试 Hugo 时,他说自己应该拥有一些更酷的东西,他要处理的应该不只是一些 HTML。
不出意料,他很快又感觉自己非常不喜欢 WordPress 的编辑器。在尝试了许多编辑器软件之后,他觉得自己应该使用静态站点生成器。
之前,他与 Hugo 搏斗过好一阵子。现在他又离开了 WordPress,再次投入静态博客的怀中,与 11ty 搏斗。他一会儿厌倦了静态博客的写作方式,一会儿又会怀念它;对 WordPress 也是如此。
他申请了许多与“baty”相关的域名,并尝试将不同的域名用于不同的博客,以记录不同类型的内容,笔记、随想、长文、图片等等。他用 rl.baty.net 来写他的 Wiki 笔记,它是由 TiddlyWiki 笔记软件搭建的。他打算用 baty.blog 来写他的博客,然后说自己不确定会不会改为 blog.baty.net 。他用 baty.net 来写一些比较正式和长篇幅的文章。
他在 Write.as 上的 一篇文章 中讲到自己合并域名的打算。他说:“我一直觉得有必要简化事情,我决定其中之一就是域名。我囤积域名的日子,即将结束。我不想要管理域名的麻烦,也不想要付费。 为此,我正在努力将所有内容移动到 baty.net 的子域。”
他说自己有一个 One True Blog 的梦想,这也许是他陷入这样一个无止境的折磨过程的原因:想要拥有一个唯一的在网络上写作的地方,它满足了所有重要的需要。
他尝试使用不同的编辑器来写不同类型的博客。从 Emacs、 Typora 、 Curio 、Quine 到 Ulysses 等等。
他还尝试了用无头 CMS 来写博客,比如 Kirby。
在折腾博客方案的过程中,他发出有些绝望的感慨。比如,他感慨自己 “ 仅仅只是想发布一点东西 ”,但是,他“该怎么做呢?Ghost?WordPress?Write.as?Medium?”还有,他感觉自己对“一切都是失去了兴趣”,“仍然每天写博客的唯一原因是没有更好的事情可做。我一直在更换博客平台 ,但这只是一种消遣,没有真正的目标。”
注意到他不停更换博客平台的同时,我也注意到了他在不停更换笔记软件。他尝试了几乎所有的知名笔记软件,如 Evernote、Roam Research、 TiddlyWiki 、 Tinderbox 、 Crafts 、Obsidian、Tana 等。一开始他是 Roam 的信徒,后来觉得 TiddlyWiki 比 Roam 更有趣,然后又想问, 可以用 Crafts 做什么? 他反思, 反向链接真的有用吗?
在折腾笔记软件的过程中,他也会发出有些绝望的感慨。比如,他说,“ 我的新笔记系统:不再做笔记 ”,他“感觉整个世界(或者至少是我的角落)都被 ‘如何’ 记笔记充满了。工具、工作流程、流程、反向链接等等。Obsidian?Roam ?纸?我全部读完了。这很有趣,而且有无穷无尽的事情可以让我分心。分散注意力就是一切。”最终,“为了让自己摆脱这个循环,我决定暂时停止做笔记”。再如,在尝试 Tana 后,他觉得 个人知识管理让他精疲力竭 了,他打算回到最传统的纸,最普通的纯文本编辑器。
这位老兄的故事就介绍到这儿吧。顺便提一下,我忘了提到一个事实,Baty 已经失业很多年了,他在几个网站的显然位置上都写着“Hire me”。
我介绍他,并非要嘲笑他,尽管他自己意识到可能会被嘲笑。我记不清楚什么时候发现的 Baty。我被他的那些诚实的记录给震撼到了。
我从他身上看到了自己的影子。前段时间,当从普通电子游戏中挣扎出来,发现自己的博客好几个月都没有动静时,我不禁感慨,我只是从一种电子游戏换到了另一种电子游戏而已。
或许,Baty 是每一个沉迷新型电子游戏的人的镜子。所不同的是,他忠实记录了自己的折腾记录,而我们中的许多人要么隐藏了全部,要么只留下只言片语。
以下是我从 Baty 的故事、我自己的经历和观察得到的几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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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腾新型笔记软件的人,很大几率也在折腾博客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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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迷各种效率工具的人,往往是在其行业或领域内没什么成绩的失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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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腾新型笔记软件或博客程序的人花更多时间玩普通电子游戏后,就很少折腾前者了,反之亦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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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笔记软件和博客程序,实质上是新型电子游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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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多数忙碌和充实的人都不知道新型笔记软件或没有博客。
当然,我提出这些事实,并非是提出某种批评(尽管早有“玩物丧志”的古训)。大多数人,不玩这种游戏就玩那种游戏。只是新型电子游戏有点儿悖论的是,它们本身与所谓效率、创作、生产力联系在一起,而其实它们只是游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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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例子:“ 最近游戏荒了,正好该给博客除除草了 。” ↩︎
我不会在博客上做的几件事
纯属个人偏好,也勿对号入座;也非誓言,日后会变。
不开展任何营利活动
这意味着,不加广告、不设打赏、不设付费墙。博客是整理思想的地方,是观察、阅读和思考必要的延伸。博客最大的受益人是自己,只是,出于写作的明晰性和公共性,不可避免要对他人有益。
在博客式微的今天,完全没有必要将其用于营利,哪怕仅仅是带着玩耍的用意。广告会严重损害浏览体验,会侵犯访问者的隐私。此外,广告会产生不良的内容导向。为了获得更多广告收益,可能会追求更多流量,从而趋向于哗众取宠。
至于付费阅读什么的,说真的,你写的这点儿东西有人读就已经不错了,还想卖钱?
好好工作。不缺这点钱。
不用中文网络字体
字体是最重要的视觉设计元素之一。字体设计是一门精深的学问。一款优秀的字体(特别是中文字体)经过了字体师的精心设计。在计算机系统中默认采用的字体,往往是更加优秀的字体。
网页设计应该尊重用户的默认系统字体。最好不要将自己的字体偏好施加于用户。用户习惯使用默认系统字体阅读。有的用户也会自己设置网页字体。字体虽然重要,但最好是无感的。当普通用户打开网站,让其注意到字体的变化,可能并不是一件好事。因为使用不熟悉的字体会影响阅读速度。字体师在设计字体时,也会关注提高字体的阅读流畅感。
B 站改版,在全平台使用了一种名为“Harmony OS”字体,看起来好像是为了统一各平台的视觉设计,其实是对用户的一种冒犯。一种字体,在有的操作系统中渲染效果很好,在有的操作系统中却很糟糕。最为糟糕的是,这款字体无论是在 Windows 还是在 Mac 中,都表现很糟糕,或许在 Android 中会好些。网络字体使得 B 站的改版过于丑陋。由于实在无法忍受,我已经将其屏蔽。结果,B 站看起来漂亮太多了。
中文网络字体,特别是手写体,常常粗制滥造,严重破坏用户的网页浏览体验。我们可能看到,西文网络字体效果很好,但中文网络字体不是这样,中文字体的制作相比西文字体工作量太大,优秀的中文字体属于凤毛麟角,如果不是大型专业公司制作,中文字体的质量很难得到保障。此外,中文网络字体的数据载入量远超西文字体的,引入中文网络字体,必须慎之又慎。
近来,我发现简体中文博客圈流行使用一款叫作“霞鹜文楷”的手写体网络字体。一开始,像对待 B 站那样,我将这些网站的网络字体链接屏蔽,但随着越来越多的博客采用这款字体,我已经“防不胜防”了。我只好对自己心爱的几个博客做了字体屏蔽。
其实,使用手写体网络字体前,最好想一想,你确实感觉这款字体比系统默认字体更好看吗?
我的网站目前采用了 Inter 网络字体,从实际运行情况来看,对速度的影响不大,可以接受。
不用有回访网址的评论系统
许多博客其实就像是博主们的“QQ 空间”,被用于社交。简体中文博客圈的日常就是互访博客,这与十几年前“空间”互踩并无二致。
我曾短暂用过带有回访网址的评论系统。但是我发现,在开心回复评论之余,也会陷入某种空虚和无聊之中。有时候我甚至不知道怎么回复这些评论。我感觉这样并不是我写博客的初衷。
后来,我特意使用没有回访网址的评论系统。这样仍然能够获得一种平衡,确实想要评论或交流的读者有机会回复文章,而那些单纯想留个网址的人悻悻而归。
我见到许多博客时而开放评论,时而关闭评论。我理解他们的一部分纠结所在。过分的社交属性,有时候会让博主烦恼不已。或许他们只要采用一个没有回访网址的评论系统就能获得某种平衡。
不过,我倒是喜欢在别人的网站上探索其他博友的网站。
不使用记录访客特征信息的统计工具
这是显而易见的。博客不用于任何营利目的,也没有必要如此深入地分析数据。
不采用花里胡哨的网页设计
对于博客而言,内容为王。大面积的黑白配设计,对于一个专注内容的博客来说实在太重要了。不要各种背景图、各种栏目、各种特效。有点儿优雅的过渡动画足矣,剩下的就交给文字吧。
延伸阅读
一个类似的主张 。
如何在 Roam Research 做学术研究:一个实例
前言
我在 2021 年将 Roam Research (以下简称 Roam)作为我的笔记工具。早在《 我为什么使用 Roam ?》中,我讲述了选择这款笔记软件的缘由。这几年新型笔记软件如同雨后春笋般涌现。新型笔记软件的兴起也激发了人们对某些笔记方法的兴趣。可以说,选择一种笔记软件,意味着选择一种笔记方法。
那么,如何用 Roam 或 Roam 类笔记软做学术研究呢?介绍如何使用 Roam 的文章不少,很多是围绕卡片笔记法的。它们强调了笔记的原子化和复用性。不过,至今还没有看到介绍如何用 Roam 做学术研究的。在这篇文章中,我将介绍我是如何用 Roam 来开展学术研究的——从记笔记到写文章,都在 Roam 上进行。实现这个目标的关键问题不是如何做好卡片笔记法,而是根据自己具体的研究实践建立恰当的笔记框架,将记笔记和研究实践紧密联系起来。希望这篇文章对于那些还对如何利用 Roam 类笔记软件来学习和研究的人有所启发。
基本问题:两阶段笔记
笔记本来是对阅读和思考的整理,但笔记本身还需要再次被阅读和思考,并整理出新的笔记。这就决定了,笔记至少要分两个阶段,我分别称之为 A 阶段和 B 阶段。
A 阶段笔记是原始笔记,它可以是文献摘抄、随想、阅读札记甚至只是一张图片、一个链接。就我个人而言,我的 A 阶段笔记主要是文献的阅读札记。
B 阶段笔记是二次笔记,它是对笔记的加工,是笔记的笔记。就我的实践而言,我会在文献的阅读札记的基础上提取某些概念、问题,或者在不同的 A 阶段笔记之间创造联系。
简单说,在学术研究的过程中,会阅读许多文献,这需要记笔记,然后在文献笔记的基础上提取相关的概念或问题进一步研究。其实,在任何笔记工具上,包括过去的纸质笔记,都有这个过程,但是 Roam 的出现,使得这个过程变得异常高效、优雅。
研究实践:三个项目
在使用 Roam 之前,我用了一个星期的时间为其设计一个笔记框架。关键的一点是,应当依照自己具体的学习或研究实践来建立恰当的笔记框架。我个人的研究实践是这样的:平时阅读文献(而且主要是精读),然后思考和整理文献,然后撰写思想片段,最后用于写作。
我做的法哲学研究,属于文科思想理论研究的一种。熟悉思想理论研究的都知道,文献、作家(者)、概念是三个基本研究项目。哲学社会科学理论每天都跟这三个基本项目打交道。一本经典文献到底讲了什么?一个经典作家在某个问题上的思想到底是怎样的?一个经典概念到底应该如何理解?不但如此,三个项目还相互交织:经典文本的思想必定围绕特别重要的概念进行,而某个经典作家的思想肯定涉及某个经典本文及其所阐发的某些概念,不同的作家谈论相同的概念或问题,如此等等。文献、作家和概念是开展思想理论研究的三个把手,所有的阅读、思考、笔记和写作都是围绕它们进行的。
在 Roam 出现之前,把三个项目作为基础来组织笔记,并不便利,也难说优雅。比如,使用最传统的笔记软件——记事本、备忘录或 Word 文档,需要建立许多文档或页面,但是将它们联系在一起,做两阶段笔记,就不那么容易。比如,假如用 Word 记笔记,建立一个文档 A,记录文献阅读笔记 ,然后,建立另一个文档 B,整理笔记 A 中的某些概念或问题。很难在 B 中引用或提及 A ,即使这样做了,要建立链接也不那么高效或优雅。
在 Roam 出现之后 ,任何笔记实际上就是一个网页。在 A 笔记中提及或引用 B 笔记(或其一部分),所需要做的只是建立一个链接。并且, Roam 还会展示它们之间建立的链接。可以说,Roam 使思想理论研究(特别是文科的),变得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便利、高效和优雅,简直可以说是一种享受。
笔记框架
明确自己研究实践之后,笔记框架就能够被设计出来。首先建立几个根项目(或者你愿意,“节点”或“页面”),它们分别是“文本”、“人物”、“概念”。(在下面的实例展示中,我使用的是英文。)这三个项目既可以是 A 阶段笔记,也可以是 B 阶段笔记。
Roam 的倡导者都提到,使用 Roam 不必在乎笔记之间的树状关系或层次。一般而言这是正确的。不过,还是有必要建立一些根笔记项目。这不仅事关笔记组织的形式问题,也涉及研究实践的实质问题。Roam 正是使笔记组织的形式和研究实践的实质密切结合在一起的工具。(当然,在我的实例中,还建立了一些核心研究之外的事务性根项目,如“问题”、“投稿”、“项目”、“兴趣”等。由于这不是核心问题,下面就不再提及它们了。)
这些根项目一般固定在 Roam 的左侧边栏。它们的内容不是一次性确定的,而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变化。我日常记笔记过程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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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文本”中添加新的项目,这些项目一般是某个在读或待读的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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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些文献项目内做阅读札记。以上就是所谓 A 阶段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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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未来的特定时间,阅读 A 阶段笔记,在右侧边栏打开或建立某些新项目。比如,研究 A 阶段笔记,想要总结有关人物的思想要点或问题,该人物可以是当前文本的作者,也可以相关的作家。也可以建立相关概念或问题的条目。这些条目将在右侧边栏打开。
举一个实例。如下图所示,“认真对待权利”(它的作者是德沃金)这个条目是我的一个 A 阶段笔记。当撰写到一定程度,或是在特定的时间,我可能会在右侧边栏新建或打开“德沃金”这个项目,然后提取、整理或概括出某些要点。
您可能会注意到,“德沃金”项目内的每一个节点都以“daily notes”项目开始,并加上一个简单的标题。这是因为,我们对某个人物、概念或问题所掌握的资料以及凭此开展的思考都不是完整的、最终的,而是经历一个增加、删减、修正的过程。因此,为 B 阶段笔记留下时间印记,能够反映这个真实过程。此外,在不同的时间,我们可能思考和整理相同或相似的问题。比如,去年3月份,我思考“德沃金对规则的个别化原则问题的观点”,依照的 A 阶段笔记是 “认真对待权利”的,而在今年10月份,我再次思考这个问题或相似的问题,但不必翻遍“德沃金”条目,而是可以直接写下新的条目。笔记软件会为我们记录和展示它们之间可能的联系。将来更进一步整理时,也能将不同时期的想法做对照。
此外,在某个特定时间会做不同问题的笔记。比如,2022年2月2日,我可能既研究了“德沃金关对规则的个别化原则问题的观点”,也看了拉兹的《法律体系的概念》,而这本书里涉及这个问题,同时也看了哈特在《法律的概念》中的某些观点,或者还有其他许多问题。这些问题都可能会产生一些 B 阶段笔记,当每个条目都加入时间戳,未来打开相应的时间页面链接,就能获得一个聚合。这有利于我们日后看到,在特定时间,我们做了哪些研究,而这些研究很可能是高度相关的。
总之,B 阶段笔记是对 A 阶段笔记的提取、整理和拓展,并且不是一蹴而就的。随着时间的推移,我们对相关问题所掌握的资料和开展思考会发生变化。 Roam 帮助我们便利地反映这个过程。
可以看到, 根项目“文本”中的文献笔记通常是 A 阶段笔记,而根项目“人物”、“概念”或“问题”中内的笔记通常是 B 阶段笔记。有一个小技巧是,在建立概念清单的过程中,如果在“[[]]”中输入某个概念没有提示选择,那么就是一个新的概念,如此需要在“概念”中添加。此外,为了添加和检索便利,“人物”和“概念”都按拼音顺序组织。概念列表务求精要,维护这样一个列表虽然日常不会感到有什么作用,但却是一个建立自己的知识体系和网络的过程。
从笔记到写作
我们已经有了两阶段笔记。A 阶段笔记一般用于 B 阶段笔记的资料(你会在 Roam 的 B 阶段笔记中大量引用 A 阶段笔记),同时可以用于将来写作的引用资料。而 B 阶段主要用于将来的思考和写作。可能我们已经有了许多“承认规则”这个B 阶段笔记项目的内容,假如想要研究这个概念,就可以打开这个项目,并探索与之发生联系的所有 A 阶段或 B 阶段的笔记。
如何实现在 Roam 中从笔记到写作的过程呢?关键是,做好两阶段笔记。B 阶段笔记做的越好,未来的写作就越便利。就我的实践而言,我常常在 B 阶段中写下许多长篇的思考。有时候在做笔记的过程中,对某个问题的想法很有新意或深度,不知不觉就写了很多,于是索性在“项目”根目录里新建一个写作项目,将其扩展为一篇博客文章,甚至是一篇学术论文。
在这里,关键的问题不是所谓卡片笔记法。只需要明白,按照如此设计的笔记框架,B 阶段笔记,能够不但与 A 阶段和其他 B 阶段笔记相联系,而且能够在今后进一步的笔记和写作中,被反复利用、整理或修改。如果您愿意将这些 B 阶段笔记叫做“卡片笔记”或者“永久笔记”,也没什么问题。
技术问题:在 Roam 上写论文
许多人都认为 Roam 只适合记笔记,顶多再用来写点短文的草稿。如果我们就是想要在 Roam 上写论文,该怎么做呢? Roam 的大纲编辑器能够胜任这个工作吗?能。在过去的几年,小到写一两段文字,大到写博文、写论文,我都是在 Roam 上完成的。
首先,对于格式要求简单的写作而言,Roam 可以将任何节点导出为 Flat Markdown 文档。对于那些依赖大纲编辑器来更有条理地思考和写作的人来说,在 Roam 上写作是很重要的需求。当然,如果您没有这样的依赖,那么这一节其余部分也没有必要阅读了。
其次,对于格式要求复杂的写作而言,Roam 依然能够胜任。不过要借助 LaTex。LaTex 适应任何文字编辑器,包括 Roam 的大纲编辑器。只要有适当的标记,在编译时,LaTex 就能生成一篇格式完备的论文。
常用的 LaTex 标记是“\footnote{}”、“\textbf{}”和“\textit{}”。至于图片、列表或表格,我建议在 Roam 编辑时留下相应的标记,待到 Latex 专门编辑器中再添加。在 Roam 只需要撰写主体部分,没有必要在其中添加完整的 LaTex 标记。可以利用 Roam 提供的模板功能,轻松调用常用的 LaTex 标记,比如下图。
这样,在 Roam 中撰写论文的主体部分,加上必要的 LaTex 标记。当完成之后,将其导出为 Flat Markdown 文档,然后在专门的 LaTex 编辑器中继续编辑。
就国内的环境而言,或许你的导师指定你发 Word 文档给她审阅。为此需要便捷的方式将 Tex 文档转变为 Word 文档。 Pandoc 提供的文档格式转换技术可以实现这点。首先用 Pandoc 准备一个目标 Word 文档模版,然后用 Word 将这个文档模板内的格式调整为论文要求的格式。然后就是利用 Pandoc 命令来将 Tex 文档转换为 Word 文档。由于并不用于正式的论文提交,Word 模板不要完美匹配论文格式要求。当然,只要愿意花费足够的时间调整模板以及 Pandoc 的命令,理论上,Tex 文档可以一劳永逸地完美转换为 Word 文档,并且无需再做过多格式调整。这个技术细节不是本文的主题,如果有机会,会另文详细介绍。
总结
这篇文章以作者自己的学习和研究实践为例,简要介绍了如何在 Roam 上做学术研究:
第一,确立记笔记的基本问题:应当建立两阶段笔记,要对初次笔记进行整理和消化,以用于将来进一步的思考和写作。
第二,依照自己具体的学习和研究实践建立笔记框架。笔记框架是基本的根目录,所有的笔记在它们的基础上组织,同时这个过程也是研究的过程。
第三,做好两阶段笔记,就能够实现从笔记到写作的过程。
最后,为了能够在 Roam 上完成复杂问题的研究和写作过程,需要借助其他技术工具,比如 LaTex、Pandoc。
总之,我们应当在明确自己的学习和研究实践的基础上,建立笔记框架,做好两阶段笔记,并将笔记用于写作。
笔记软件选择问题:回归记笔记的本质
前言
这几年新型笔记软件在互联网上掀起了不大不小的涟漪。新型笔记软件仍然是小众事物。在大多数人那里,OneNote、印象笔记甚至 Word 仍然是他们对笔记软件的一般设想。新型笔记软件的实质是一种新型电子玩具。折腾新型笔记软件,就像沉迷电子游戏一样,无非是换一种娱乐方式。
过去几年我选择了 Roam Research(以下简称 Roam ),甚至在上面完成了我的博士论文的全文撰写。不过,今天我不得不重新考虑这件事。和博客一样,折腾笔记软件浪费了我大量的时间,甚至可以说耽误了我的学业。如今,我又沉溺于电子游戏。笔记软件、博客和电子游戏,真是互联网三大电子玩具,我一个也没落下。在这个过程中,我有许多故事可以分享。现在,我希望做一个有关笔记软件选择问题的终章。
在这篇文章中,依照我对记笔记这件事的本质的理解,我将逐个点评各类新型笔记软件,并且给出选择它们的建议。当然,文章的重点不在于详细介绍和对比各类软件的特性。
两个最重要的问题
笔记是我们最重要的资产之一。持久性问题是选择笔记软件需要考虑的核心问题。选择一种笔记软件,等于选择某种记笔记的方式,加上技术上的原因,不要期待将来可以无损迁移数据,所以必须慎之又慎。我们必须考虑,十年之后,我们的笔记将何去何从。新型笔记软件之间不可能做到无损迁移。为了尽可能保证较好的可迁移性,尽可能选择纯文本形式保存的笔记软件,以确保将来的笔记能够被正常读取和搜索。
还有一个问题值得考虑,那就是利用 AI 技术的可能性。两年前,我曾经在 Reddit 看到有人评论,Roam 的前途取决于其对 AI 技术的利用。当时我不以为意。自己记录和整理的笔记,为何要依赖 AI ?然而 chatGPT 的出现,改变了我的想法。未来一两年,没有 AI 技术加持的笔记软件,将会被淘汰。将来,笔记软件要么自带要么允许用户自行接入某种 AI 模型。比如,用户可以在自己的电脑上安装某种 LLM ,读取和分析自己的笔记数据,实现与 AI 模型对话的能力。随着笔记数据的膨胀,以及 AI 模型的改进,计算机在某些方面比我们自己的大脑还会处理我们的笔记,是显而易见的。
Roam Research
目前,我的主力笔记软件仍是 Roam 。不过,经过几年的使用和思考,我决定放弃它。
如今看来,Roam可能是最不长远的新型笔记软件。它已经进入了小修小补的维护阶段。无论是开发者还是用户,都对这款软件失去了曾经的狂热。可以看到许多寻找 Roam 替代品的帖子。考虑到其昂贵的价格、乏善的交流渠道、与日俱增的竞争对手,这款笔记软件很难走得长远。
我用Roam写完了自己的博士论文(将来可能会介绍一下1)。Roam 最重要的优点,在我看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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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编辑器。这对于有条理的梳理和写作是相当重要的。相信我,就笔记软件而言,认识了大纲编辑器,就不要回到平文本编辑器了。此外,Roam 的编辑器性能非常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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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出功能。用大纲编辑器撰写的文章,可以轻松导出普通的 Markdown 文件,用于其他用途。与之相比,Logseq 尽管可以导出平 Markdown 文本,但在行与行之间缺乏空行,导致其所导出的文本在普通 Markdown 编辑器无法正确识别段落,难以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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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颗粒度的双链。这一点是众所周知的,无需赘言。在后面我会对此提出新的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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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雅的UX。Roam 各种 UX 设计,是创造性的。使用 Roam 做笔记,就像在写网页一样,彻底摆脱了以文档为中心的传统电子笔记组织方式。
尽管如此,我仍决定放弃使用 Roam。这也有几个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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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过于昂贵。这不仅阻止了用户,也影响了它的寿命。 Roam 已经无法给人们们提供长久的信心。Reddit 上不断有人问,“ Roam 死了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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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陷入停滞。没有迹象表明,将来能够在 Roam 中充分利用 AI 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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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功能孱弱。使用 Roam 记笔记是非常愉快的,但每次写文章搜索资料却很痛苦。目前没有任何迹象表明,Roam 的开发者意识到了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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块引用双链并没有那么重要。这些年的实践表明,块引用双向连接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我们其实没有什么时间回顾这些链接。最实用还是是页面引用链接,也就是使用
[[]]
添加的链接。它们使我们彻底摆脱了笔记的传统组织方式,并使得记笔记像建设网站,阅读笔记像浏览网站那样。 -
编辑器的稳定性问题。Roam 的编辑器性能一直很好。偶尔出现问题,经过反馈,也能及时修复。然而,最近几个月,中文输入又出问题了。在打中文时,经常出现直接键入字母而不是汉字的问题。之前,由于 Roam 有相当数量的中文用户,会有不少人会反映问题。而现在,Roam 的中文用户可能寥寥无几了吧。可能也正因于此,中文输入的问题久久不被注意和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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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迁移性太差。如果使用 Roam 做了很多块引用,将来的迁移数据成为可怕的事情。不可能有无损的迁移方案。将来你的笔记将充满一堆
((8g_o_giEe))
之类的字符串。使用 Roam 的方法建立的笔记体系,可能一朝化为乌有。 -
前景不明。任何软件都有终结的一天,或早或晚。Roam 需要登录才能访问自己的数据,让人不禁担忧。尽管官方也考虑过,当 Roam 终结时,以某种方式为其续命,比如开放源代码,但他们现在不愿意做出任何此类承诺。
总之,Roam 的前途是渺茫的。Roam 在国内的著名鼓吹者王树义老师,也放弃了Roam,转投 Tana2。 提供的核心功能不是必须的。3
回到笔记的本质
经过这几年的实践,我最重要的一个体会是,应该回到记笔记的本质:记录和检索。信息技术使记笔记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容易,当需要时,也比任何时候都更容易检索。记笔记的日常是,在 Word 程序或纯文本编辑器中写下你的笔记,在将来的某一天检索其中的片段。我们平时根本没有时间浏览和回顾笔记,特别是在经年累月之后。
当然,我不否认应该追求更多的便利。然而,如果一款笔记软件两者其一做得不好,就可能存在致命的缺陷。前面提到,Roam 的检索功能是令人抓狂的。在 Roam 的搜索框搜索关键词,只能一点点的往下滑动寻找。你无法在页面之间筛选,这也意味着你无法快速定位。说实在的是,Roam 的搜索功能甚至不如 Windows 的资源管理器的。假如你在 Word 上记笔记,你的笔记文档都放在一个文件夹里,你可以在资源管理器上搜索关键词,而资源管理器则会返回带有关键词的各个文档的列表。这个操作在印象笔记中也很平常,但在 Roam 中却令人抓狂。
与之相对照,Obsidian 的搜索功能是我目前看到的新型笔记软件中最好的。最重要的是,它可以帮助我们快速定位页面或者说文档。
如图所示,在行中搜索关键词“规范 情感”,然后选择折叠搜索结果,我可以快速定位页面。由于所有的 Obsidian 数据本身就是纯文本的Markdown 文件,这一展示方式是顺理成章的。
与之相对照的是 Roam 的搜索体验。
此外,Roam 提供的 “Search+” 插件也并不提供页面折叠功能,其本身提供的高阶块搜索也是如此。
我认为,在记录和检索之外,笔记软件提供的其他功能仅是锦上添花。不要把简单的事情复杂化。这也是为什么说,新型笔记软实质是一种特殊的电子游戏。
Obsidian
抛开其他问题,Obsidian 是非常理想的笔记软件。如前所述,它的检索功能十分强大和便利,远超 Roam。此外,它完全是本地化的,软件所处理的数据是纯文本。附件的管理也十分方面。它也提供页面引用功能,而这种功能其实是近年来笔记软件最重要的突破。
这些本地化的纯文本数据,经过精心组织和整理,将来接入 AI 技术也是非常容易的。现在已经出现一些实验性的项目。想一想,将来在 Obsidian 中通过 AI 模型挖局我们的笔记数据,与我们的笔记对话。这应该在未来的一两年内就会实现。
完全无需担心 Obsidian 的持久性问题。即使终止开发,我们仍然可以继续使用它。不像 Roam,无需任何登录操作就可以读取和操作笔记数据。使用 Obsidian 不会让我们产生类似 Roam 的焦虑和担忧。Obsidian 是能够让我们有信心使用十年甚至一辈子的笔记软件。
不过,Obsidian 只能提供极为有限的大纲编辑功能。以大纲方式编辑的文本,无法像Roam 那样方便的利用。主要的问题还是,在行与行之间没有空行,无论复制到普通 Markdown 编辑器中还是 Word 中,都不能正确识别段落。
如果你正在使用 Obsidian ,并且正在考虑 Roam,我的建议是,坚守前者。你可能不需要块引用功能,由此也无需承担可能的成本。现在,单纯记录和检索你的笔记,然后期待,将来 AI 技术在 Obsidian 中的实现。对于那些依赖大纲编辑器的人而言,比如我自己,则正在考虑将 Workflowy 作为我的主力大纲编辑器。经过检验,它非常稳定,超过了 Roam 和 Logseq。
Logseq
我很早就尝试 Logseq。这是一款 Roam 的劣质模仿品。相比 Roam,Logseq 的双链功能细节相当差。使用过的人应该很清楚这一点。Logseq 的软件开发有着严重的问题。首先,它的开发者不会管理软件开发。随着迭代更新,经常反复出现某些问题。一开始某些问题被修复了,但随着新的版本改动,它们又出现了。此外,原先本来好好的功能或特性,后来被无聊地修改成难用的东西。与其开发者沟通发现,他们在开发的过程中并没有想到要维持原有特性的稳定。这让人十分恼火。还有, Logseq 在设计新特性时,总是浅尝辄止。我曾在 Discord 写长文抱怨这些问题,但未见改观。整体来说,Logseq 的开发一直处于顾此失彼、缝缝补补的状态。单就是编辑器,直到最近才稳定下来。
不过,Logseq 的本地化数据设计要比 Roam 好。这使其与 Obsidian 更接近。如果将来 Logseq 停止更新,我们仍然可以继续使用软件并且保有我们的数据。将来如果 AI 技术发展,也有望在 Logseq 上利用。
然而,由于 Logseq 的开发者根本不会进行开发管理,使用 Logseq 的过程像是一种冒险历程。要知道,Logseq 的开发已经进入了第 5 个年头了。如今它还处于alpha阶段。这真的令人难以想象!至今,Logseq 都没有把一些功能固定和稳定下来,出一个稳定可用的版本,然后继续开发新功能和修复未知错误。
现在,我在Roam 中的数据已经完美迁移到 Logseq 。但只是将其作为某种备份。根据我以往的经验,只要深度使用 Logseq,就会遇到各种糟心的事情。
对于那些可以忍受以上提到的问题的人们来说,Logseq 是很有前景的一款笔记软件。仍然,我不推荐任何稍微有点头脑且有点脾气的人用 Logseq,因为 Logseq 的开发者真的毫无任何软件开发管理能力!
Workflowy
最后不得不提一下 Workflowy 。作为大纲笔记的祖师爷,在 Roam 之后,它其实并没有被超越。这两年积极开发了许多新的功能。Workflowy 依然简洁、优雅、强大,并且,看起来生命力远比 Roam 更强大。
我很欣赏 Workflowy 漂亮的看板。它可与大纲灵活转换。此外,就是它稳定的编辑器。现在,得益于 新的导出功能 ,在 Workflowy 可以轻松撰写长文了。假使你依赖大纲编辑器,平时写材料在大纲编辑器中完成,然后又想在完成之后直接利用,那么现在可以考虑使用 Workflowy 了。它甚至比 Roam 还要好用,超越了市面上所有的大纲类笔记软件。
此外,Workflowy 的搜索功能变得更加强大。就文本搜索这一方面而言,检索特定关键词之后,Workflowy 只显示带有该关键词的节点,并且自动展开它们,无论它们本来是打开的还是收起的。与 Roam 简直可以说有云泥之别,甚至比 Obsidian 还要优雅。
总之,无论是记录还是检索,Workflowy 都不落后于市面上任何的笔记软件。
当然,Workflowy 本质上是一个 Web 程序。它没有本地化的数据,使用前必须登录。这始终有些令人不放心。
我仍考虑回归 Workflowy ,并且衷心推荐那些依赖大纲编辑器的朋友们尝试或者回归这款软件。只有一点,我们需要做好数据的备份。
结语
我已经很久没有纠结和折腾新的笔记软件了。有许多新型笔记软件我在上面并没有提及,诸如 Heptabase 、 Tana 等等(甚至还可以说,包括Notion)。这是因为,出于接下来将要总结的理由,应该将它们与 Roam 做类似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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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笔记软件的实质是一种新型电子玩具。4沉迷于新型笔记软件等“效率”工具,和沉迷于电子游戏没有区别。当今互联网三大电子玩具:效率工具、博客程序和电子游戏,今后如有机会我还会详细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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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笔记的本质是记录和搜索。原则上,使用任何文本编辑器都能记笔记(OneNote例外,它的搜索功能是个废物)。新型笔记软件仅仅是使记笔记这件事提高了一点效率,增添了一些乐趣。一些新型笔记软件由于搜索功能孱弱,甚至会降低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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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笔记软件应该考虑长远性。本地化、免费使用,是选择笔记软件时最重要的特性。选择一种软件就是选择一种方法和技术。无损迁移数据是不可能的。依照这个标准,不应该深度依赖 Workflowy、Notion、Roam 这样的程序。Obsidian 或 Logseq 则是相当不错的选项。如果依赖大纲编辑器,则选择 Logseq,否则,Obsidian 是最佳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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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双链块双链更重要。页面双链颠覆了以文档为单位组织笔记的传统方式,而块引用的实际作用没有人们预想的那样大。假如坚持使用 Roam,请从现在开始,尽量减少使用块引用,这将为将来的迁移提供不少便利。
我自己的最终方案或许是这样的:日常使用 Workflowy ,并且定期备份至 Obsidian,将这两种软件结合着使用。将来如果实践方案成熟,我还会再写一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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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有关 Roam Research 的(唱衰)文章: The Fall of Roam , Why note-taking apps don’t make us smarter ;一个综述: Roam Research — What comes after a renaissance? 。这是可预料的。的确,除了撰写+搜索模式的一般笔记软件之外。任何新型笔记软件都只会是少数人的玩具(这些人同时还玩各种 新型电子游戏 )。只是我希望在它真的陨落那天,Roam Research 能够允许人们继续在本地使用而无须登录。 ↩︎
如何写好博客?(或如何写好文章?)
我们说“文如其人”。其实,一个人的博客很大程度上反应了他的作文或论文写得如何。论文写的很棒,但博客很糟糕,这种情况应该很少。
我们应从任何良好的写作活动中获得甚大,写博客也是这样。在这篇文章中,我打算认真对待博客,看看“如何写好博客”这个主题有什么话可说。这些话对于如何写好文章,具有一般性意义。
写作目标
明确博客的目标是首要的。为什么要写博客?写博客只是业余活动。这就决定了,不应也不会为之投入太多的时间和精力。为了把博客写好,我们肯定要使读者轻松易懂。我认为,一般而言,博客的目标应当是这样的:通过写作来提升自己的思考,附带地对公共有益。
假设我是一个学习哲学的研究生,经常阅读并思考一些问题。于是我就把某段时间深入思考的问题写下来。一方面,这样做的好处是,通过写作,整理了自己的思想,使之清晰,使之固定,使之成熟。1写博客最大的受益者必须是作者本人。另一方面,在写作的过程中,我还需要考虑,既然把这篇文章公开,而不是放在自己电脑硬盘里,那么读者会有什么收益?
第二个问题其实是第一个问题的另一个侧面。写作是一种对话,不是自言自语。思考如果只是自言自语,也永不会清晰。这里的主要问题是,首先,什么人会对我讨论的问题感兴趣,其次,他们一般的想法或见解是什么,最后,怎样才能使目他们能够轻松理解。
若不仔细考虑以上三个问题,则博客很难写好。比如,有的人最近读了一本书,就写了三四千字的介绍或感想,完全不考虑什么人会对这种感兴趣。整篇文章仅仅在说,我对这本书有什么感想。你对这本书有感想确实很重要,但别人为什么要感兴趣?如果有人感兴趣,那么你怎么才能让他们清晰、完整地理解你的想法,而不是只是被告知,你有某种想法,而至于什么想法,却不清楚?
最好不要把博客写成自言自语。博客不是日记。写博客和其他写作一样,既是一种思想,也是一种对话,而思想归根结底是一种对话。
如果不考虑第二个问题,就会导致,文章要么写得啰嗦或粗陋,要么写得没有价值。比如,许多人对一个东西的介绍没头没尾。再比如,许多人写的东西都是别人知道的。请记住,写作之前,想好,所要讨论的问题一般人怎么想非常重要。
一篇好的文章的通常写作套路都是:首先,指出要讨论的问题,然后,概括一般人怎么想(这个其实很见功力),然后指出,这样想有什么不足之处,最后提出,我的想法是什么,为什么这种想法更好。
很容易看到,只有做好了以上两个准备,文章才能清晰。清晰是文章的首要美德。
再回到哲学研究生的例子上。他的目标读者可以是水平相当的同行,也可以是具有一般受教育的人士。无论是什么,他必须首先明确自己的目标读者:他想要与什么人对话?如果目标读者是专业同行,那么文章就可能写得相对晦涩或专业一些,但十分精炼。相反,如果面向一般受教育人士,则文章需要写得通俗,少用术语,用平实的语言解释晦涩的概念。
一种糟糕的做法是,文章没有明确的目标或议题,只有只言片语。这种文章的作者不知道自己为什么要写,也不知道想要传达什么;或许,他们根本不在意或不在乎这些。他们仅仅是说,啊,某个电影我看了很好看,其中某个情节让我震撼,或者说,某本书的某个概念我很困惑。
私人生活或专业思考不是不能用来写博客,相反,它们应该成为最好的素材和动力。但是,一定要注意使你的写作具有一定程度的公共性。
如果我正在思考一个专业哲学问题,并且想要把它表达出来,以帮助我将这个想法梳理清楚,并固定下来,我需要尽量让我的文章具有公共性:有明确的目标读者,有一定的铺垫和解释,讨论完整,使目标读者能够仅仅通过我的文章就能理解。
博客的主题越是专精,越是会写一些大众不甚熟悉的主题,而这就越需要文章的公共性,而公共性原则的第一要义是,让大众轻松读懂。
为此,你可能通常需要假设你的读者不是你的同行,但你尽可能使他们单纯只需阅读你的文章,就能轻松、完整地理解你要表达的观点。
最为糟糕的做法是把自己的凌乱简陋的笔记甚至摘抄扔到网上。最近就很流行什么“数字花园”。有的人把“数字花园”理解为,把自己只言片语的笔记或摘抄扔到网上。有多少人会看得下去那些“数字花园”?可以肯定地说,这种东西对别人毫无用处,完全就是数字垃圾。笔记和文章是两个东西。博客最好不要是支离破碎的笔记或摘抄,而是一篇篇目标确定、结构完整、论证清晰、结论明确的文章,不论它们的篇幅是大是小。因为只有这样,读者和作者才能从博客这一写作活动中获益最大。
为什么不应该将自己支离破碎的笔记或摘抄扔到网上?除了上面所说的不具备公共性之外,还有我们下面详细讨论的“自我性”问题,也就是写作动力问题。
写作动力
写博客是业余活动,博主必须是这项活动的最大受益人,否则就会动力不足。假设我们打算把自己的专业知识以外行人能懂的方式表达出来,那么问题至少有两个。第一,假如想要说的东西都是自己考虑清楚的,那么为什么还要再写它们呢?第二,假如已经考虑清楚的东西是对他人很有用的东西,那么自己能够从中获得什么呢?
就我而言,写博客最大的动力在于写那些自己最近有所思考,但又没有考虑清楚的问题,无论是生活、社会还是专业问题。通过写作,我的思考变得清晰,思想得到推进。写自己一清二楚的问题,将会使写博客这件事变得极其无聊。写博客,就像过去人们在纸上写思想札记,是一种思想练习、思想探险,在写作之前,我们甚至不知道将完全朝向哪个方向。
当然,很多人就是写自己一清二楚的东西,因为这种东西对其他人很有用。比如,一些人将写博客视为一种知识传播的手段,或者商业获利的手段。然而,在今天这个博客式微的时代,这是很难做好的。能做到的是很少的,并且,博客在单纯的知识传播或商业获利方面,表现并不如其他活动。否则,博客也不会被认为式微了。对于大多数人来说,写博客的最大动力应该是推进自己的思考,而不是传播知识。
还有人单纯把博客当成个人生活记录。这些博客作者自然就是写自己一清二楚的东西了。不过就算如此,下面一个问题还是需要注意。
限定主题
通过上面的讨论,我们得出一个结论,写博客应该是一种思想练习和探险,同时附带地有一定的公共性。
带着这个目标和动力,我们需要明白,一个好的博客需要限定主题。我们想要推进的思想总有一个限定的领域,不应该什么都去写。无论是从自己出发还是为读者着想,写作都必须限定主题。当然,这不意味着只能写一个主题。相反,博客可以有许多主题,只要这些主题是你所深入思考的,并且能够对公众有益。显然,对于大多数人来说,深入思考的领域总是有限的,即使单纯分享自己喜爱的东西,主题也是有限的。
最近几年流行的 Newsletter,就要求我们的博客有限定的主题。博客最好不要是大杂烩。想一想,别人为什么会关心你的文章。一个好的博客应当是将自己的擅长或有特色的东西表现出来,而一个人擅长或有特色的东西总是有限的。
不但整个博客,单个文章也应该限定主题。每篇文章应该聚焦一个主题,提出确定的观点,并为之提供充分论据。简单说,把一个具体的问题说清楚(这是写博客最重要的成就)。无论你是写某时的心情、某本书中的概念、某个时事,还是艰深的哲学、专门的技术,都尽量做到,读者只凭借你的这篇文章就能明白。
保持简短
许多人抱怨现在人们不愿意读长文,并把这归结为博客衰落的原因之一。事实上,真正的原因是,大多数的博客本身写的太糟糕。如果你真能把自己的“《约翰·克里斯朵夫》”或者“《自然哲学的数学原理》”发到博客上,人们肯定会认真读,花很长很长时间读。尽管如此,鉴于博客的属性和定位,保持简短是必要的。博客,主要不是知识传播工具,而是思想探险活动。
如果我们尽可能想清楚自己的问题,尽可能让读者轻松读懂,并且限定主题,那么如此写出的博客,也最能够简短。
每当写好一篇博文,必须想一想,这篇文章是否足够简洁?可以用更简短的话来把问题说清楚吗?若博文有4000字,是否可以压缩到3000字或更少呢?若感到困惑,那么可以再次回到那两个首要问题:我的文章面向什么人,以及,为什么我要写这篇文章?
就我个人而言,一篇博文理想字数是2500字以下。如果字数太多,就要考虑,是不是主题不够集中,是否应当分篇讲解,是不是太过啰嗦。
保持简短的一个好处是,逼迫我们控制文章的质量,以使之目标确定、结构清晰、论证充分、结论明确。当然,附带的结果是,使读者的阅读感到愉快。
格式化
一些博文篇幅很长,但通篇没有一个小标题,各个段落之间也缺乏必要的起承转合或逻辑联系,这是非常糟糕的。
为了使文章简短清晰,需要剔除不必要的水分,保留骨干内容。为了让读者快速阅读和理解文章,要努力将文章格式化。
所谓格式化,就是在内容和形式上使文章结构清晰。在写作之前就要规划自己的大纲,明确要表达的要点,要提供的论据以及最终提出的结论。格式化的文章,让人一眼看上去就能通过小标题快速捕捉文章大意。
一些进阶的要求是,各个小节之间保持一定的逻辑联系,每一小节的开头要尽量概括这一小节的主要意图或观点。还有,应当在最后的小节提供简单的结论说明。
避免文法错误
最后讨论下具体的行文问题。无论是写论文、写作文还是写博文,最基本的美德是,避免文法错误。文如其人,文章是作者的门面。这自不必赘言。一篇充斥错别字、病句的文章,对读者是一种折磨,对作者也是一种丢脸。
尽管这是一个基本的常识,但却被许多人忽视。让我说几句题外话。当摆脱了中学老师后,很多人习惯把中学老师教给我们的东西扔掉,特别是语文老师的。其实,随着年纪的增长,我们可能会越来越明白,中学所教的许多东西,都是上一辈人相信对孩子们最有用最有价值的东西。只是因为学习的“异化”以及不给理由的灌输,引起了孩子们的反感或叛逆。
我们在阅读理解训练中被要求反复概括文章的中心思想,结构、论据和写作手法。我们在作文课上被反复告诫不要出现病句错别字。中学语文老师教给我们的,基本上是这样两件最重要的本事:一个是怎么阅读,一个是怎么写作。
可是,许多人一旦到了大学,就把这些东西抛开,认为这些东西是“中学的东西”,“用来考试的东西”,不是“自由的大学的东西”、“真正用来搞学问的东西”。这就导致许多人即使做到了教授博导,还是习惯在阅读时寻章摘句,寻找触动大的句子或段落,而不是概括文章的中心思想、论点或论据。阅读是为了寻找自己已有想法的回响,而不是搞清楚文本的想法本身。由此导致的写作风格就是,根本不注重论证和结构,以引用名言警句来代替论证。以上两个问题我在《怎样做哲学》2中都有所讨论,就不再赘述了。
有鉴于此,我强列建议写好博文后,至少仔细阅读一遍。在基础层面,修正基本的文法错误。在进阶层面,优化行文,使语气通顺,逻辑连贯。最终目标是为了阅读愉快。
结论
博客主要不是知识传播工具,而是一种思想练习工具。写博客的最大受益人必须是作者本人,附带地要有公共性。为此,首先要明确写作目标,其次要把握写作动力,并在以上两个最重要的问题的基础上,处理好其他几个次要的问题。
或许很多人发现,这些讨论对一般意义上的写作同样适用。确实,文如其人,无论是对于博客还是对于论文。
下面是一些要点概括:
- 博客主要不是知识传播工具,而是一种思想练习工具。
- 博客最大的受益人必须是作者自己,附带地对公共有益。
- 博客写得好,必定会对公共有益,而好的博客是从自己的思考和生活出发,但面向的是读者。
- 最好写那种自己尚未完全思考清楚的问题,而不是写自己完全清楚的东西。
- 为保持动力,博客的最大受益者必须是作者本人,附带地对他人有用。
- 为节省时间,博客应尽量简短。
- 论述完整,务必使读者单从文章就能轻松理解。3
- 避免文法错误是写作最基本的美德。
如何避免成为自己世界的昏君?
有时候,不论是在影视作品里还是在史书中,现代人都常常为昏君耿耿于怀。当为古代君主惋惜时,那感觉就好像我们自己如果做了君主,听取贤良大臣的意见一定轻而易举。
听取他人意见真的很容易吗?实际上,我们在自己的小世界中就非常容易沦为昏君乃至暴君。拥有一定知识、地位和权力的人,都有一个自己可以掌控的小世界。一些人单单只是因为自然年龄的增长,思想就逐渐封闭,停留在自己的舒适圈里。
年轻的时候,我们读书,就总想从中寻找回响。我们在文本中寻章摘句,寻找那些能够回应我们既有想法的文字,而不是关心作者的观点和论证。我们常常抑制不住带入自己的想法,而不是单纯看看作者到底说了什么。很奇怪,为什么作者说了什么,一定要与自己是怎么想的有关联?
随着知识、地位、权力、年龄、资历的增长,我们变得越来越喜欢听到自己知道的,自己同意的。在我们熟悉的领域内,我们可能已经有了一套熟悉的见解。对于什么是优质什么是低劣的观点,我们已经有了一定的判断力。我们不想在低劣的观点上浪费时间。这本来无可厚非。但这种节约扩大到了那些我们不喜欢、不赞同的观点上,以至于,我们常常没有注意到低劣观点和对立观点的差别。的确,越是有判断力的人,越是倾向于将自己不赞同的看作低劣的。
想一想我们与其他人交流的真实情况吧。可能我们在学生时代还有一种求教于人的姿态,但是当走出了学校,当逐渐成为一方领域的资深人员、专家学者,我们的姿态就变成了教授于人。教师写论文,想从学界那里获得赞同。如果写不出来文章,就通过教学从学生那里获得赞同。
这么简单说吧,到了一定的人生阶段,我们与人交流,只是为了寻求赞同,为了从对方那里获得回响,而不是至少同时从他人那里获得新知或反驳。如果不小心发生了争论,证明自己是正确的,会成为本能的行动。
再想一想我们阅读的真实情况吧。我们对每个我们可能碰到的材料先做一番资格审查。如果某些材料的作者与我们的立场对立,如果某些材料的标签或主义正是我们所反对的,我们会在翻看它们之前就判断它们是错误的。
比如,如果我们自己是爱国主义者,当我们越过防火长城,我们可能拒绝阅读恨国党写的东西。
再比如,如果我们在自己的学术研究中,已经有了明显的学派倾向,我们可能拒绝阅读反对派别的文本。
无论是阅读还是与人交流,都有意无意寻找内心回响和赞成,这种姿态会逐渐使我们与那些我们讨厌的和讨厌我们、我们反对的和反对我们的、我们鄙夷的和鄙夷我们的、我们陌生的和对我们陌生的,隔离开来。
我们就像那光着身子但被说衣服好看的皇帝,变成一个自己世界的昏君。
的确,成年人需要某种意义上的外壳来保护自己。获取赞成不只根源于虚荣心,也意味着生计。所以,苛刻一个成年人卸下防备,像一个初入学堂的孩子,对一切充满敬意和好奇,是不现实的。获取赞成本身也是一种进步的动力,那些对别人的赞成或反对无动于衷的人,可能最终也就是一个平庸愚昧之人。
两相考虑,事情应该是这样的:为了获得赞成,我们不断努力提升自己,当我们的能力到了一定阶段,获得赞成就会反噬我们。
那么,如何避免成为自己世界的昏君呢?方法很简单:尝试接触自己陌生的领域,耐心与自己不赞成或不赞成自己的人交流,尤其对于学者而言,每年抽出一定的时间,阅读自己不喜欢或不赞成的立场或派别的文本。这些方法可以总结成一句话:尝试冲破一昧获取赞成、获得回响的牢笼。尽管这说来简单,但做起来却并不简单。与人交流或阅读书籍是为了获取赞成、获得回响,这对于每个人而言,都是极其平常的事情。正因为其平凡,当反思这个事情时,会有一点点的惊讶。
人类是未来人工智能的垫脚石吗?
科幻小说家亚瑟·克拉克在1964年的一段视频中说:
未来世界中最聪明的物种不会是人或猴子,而是今天计算机的遥远后代……计算机将开始思考,并且最终将完全超越他们的缔造者。这应该令人类沮丧吗?我不这么认为。我们取代了克罗马侬人和尼安德特人,我们认为这是一种进步。我认为我们应该把成为更高阶生命的垫脚石视作一种特权。我怀疑有机或生物进化已经接近尾声,而我们正处在无机或机械物种进化的开端……
克拉克的观点代表了很大一部分人的想法:人类将会被自己制造的机器取代。对此,有两种想法紧紧地抓住人们的想象力:第一,这是不可避免的;第二,这是应当给予避免的。克拉克的建议是,应当在更大的视角下,比如在宇宙生命演化的视角下看待这个问题,这样看来,它不仅必然,而且可欲。
有一种想法十分流行:对于人工智能取代人类的问题,我们应该换一种视角,把人类看作漫长无垠的宇宙演化历程中的一环,看作可能是难以想象的更复杂更庞大生命体的一分子。
请想一下,按照目前的研究,各种元素上百亿年前经历了从无到有的历程,然后是太阳和地球的产生,然后是大分子团(比如能够自我复制的RNA分子)、蛋白质的产生,然后是原核细胞、真核细胞的出现,然后是单细胞生物、多细胞生物的漫长演化历程,直到今天我们看到的这个生物多样的世界。
我很早看过的一本讲述宇宙演化的书说,宇宙中从元素到生命的演化是未来物理学最重大的问题之一:宇宙是否必然经历这样的历程?物理学能否为物质和生命的历史建立一个统一的解释?
确实,从如此宏大的视角出发,人类成为未来生命的垫脚石没什么大不了的,哪怕是成为自己亲手制造的机器的垫脚石。这个想法鼓励人们放弃从人的视角考虑这个科学兼道德问题:在漫长无垠的宇宙时间线中,就像细胞充当动物微不足道的一分子那样,人类可能会充当难以想象的复杂和庞大生命体的一份子。
超越人的视角似乎让我们获得一种缓解。面对未来人工智能,第二个直觉性的想法——应当避免未来人工智能威胁到人类——如果不是错误的,也肯定是徒劳的。
试图超越人的视角来考虑类似问题,不仅幼稚,而且危险。这可以成为科幻小说和电影、日常谈话的一部分,但,不能成为严肃的科学、哲学、政治和法律思考的一部分。一个至关重要的事实是,无论细胞、蛋白质,还是成为人类食物或宠物的其他动物,都没有思考过这个问题。事实上,它们根本没有思想。如果不是因为人类替细胞想这个问题,细胞根本就不会有这个问题。
帕斯卡尔有一段很有名的话:
人只不过是一根苇草,是自然界最脆弱的东西;但他是一根能思想的苇草。用不着整个宇宙都拿起武器来才能毁灭;一口气、一滴水就足以致他死命了。然而,纵使宇宙毁灭了他,人却仍然要比致他于死命的东西更高贵得多;因为他知道自己要死亡,以及宇宙对他所具有的优势,而宇宙对此却是一无所知。
人类是会思想的存在物,这不意味着人类在宇宙中占据多么显著的位置。这意味着,宇宙中,无论渺小的还是伟大的,脆弱的还是坚强的,易朽的还是永恒的,都会成为人类思想的对象,直到可能有一天,思想不再存在。
人类是会思想的存在物,是一个不大不小的事实。这个事实深深影响了宇宙和人类:第一,人类思想的边界拓展到哪里,宇宙的边界就拓展到哪里;第二,人类一直将自己作为世界和万物的尺度和参照来思考所有重大问题。
最典型的例子是宗教。神被设想为宇宙万物的创造者。然后,人被设想为造物主最用心的作品。在人与造物主之间有着直接的联系。在许多宗教中,造物主创造万物供人类享用,人类的天职则是侍奉和取悦造物主。
宇宙的边界和人类思想的边界是重合的,这在哲学家宏大的思想图景中,更是如此。人是什么,人如何认知,人能做什么,是哲学家深深思考的最基本的一些问题。在他们思想图景中,世界是怎样的,在很大程度上取决对这些问题的回答,而且,人类过道德生活的能力和限度,与世界隐秘的原因或原则可能有某种联系。
还有,在现代政治哲学中人们熟悉的自然状态中,每个人其实扮演着地上的上帝的角色:每个人拥有自由,直接与上帝发生联系,他们在过上幸福生活的过程中所遭遇的麻烦,直接被上帝所关注。重要的是,在世界的终极原因和人之间,没有中介物。在考虑人类文明的种种法则时,没有天使、魔鬼和半人半兽的位置。洛克说,动物和植物被上帝创造了供人类享用。
当然可能设想,人类的创造物实际上只是更复杂更庞大的创造物的一部分,以至于,我们的宇宙可能是更复杂更庞大宇宙微不足道的一分子——我们的宇宙相对于这个宇宙,就如蛋白质相对于人体。休谟在《自然宗教对话录》中就表达了这个想法。
这意味着,第一,世界的边界远远大于人类思想的边界,第二,人类可能只是服务于更复杂更庞大存在物的工具。
但这不会成为科学和哲学的主流想法。因为所有相关的想法,都是空洞的,缺乏经验材料的。一切有关这些问题的推理,都是反事实的,因而是不可判定的。
人是什么?人如何认知?人能做什么?围绕这些基本问题,人类发展出了复杂庞大的哲学和科学体系。人类是怎么认识事物的?人类认识的限度是什么?人怎么才能确定自己所认知的事物是真实的?人类在整个宇宙中是否有被安排的目的?如果至善或正当真的是宇宙中客观存在的,那么人们的理性能力如何能够正确认识?如果人们能够正确认识,是否能够正确回应?人类在道德实践上的表现,是否说明了人类实践理性的缺陷,这一缺陷与宇宙背后隐秘的原因、原则或目的的联系是什么?
对这些问题的探索,事实上正成为人们积极思考人工智能的道德问题最重要的资源。直接的想法是,如果清楚我们自己是如何变得道德的,那么我们就更有把握使我们的受造物变得道德;如果清楚我们自己道德能力的缺陷,那么我们就更容易了解,在使我们的受造物尽可能有道德的过程中,我们无能为力的地方。
可以说,随着人工智能技术发展,人类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迫切需要一门道德科学,以准确回答类似这样一些问题:心灵如何正确形成和回应道德观念?因此,未来人工智能的开发过程中,机器的学习和思想过程,应当与它们形成和回应道德观念的过程联系在一起。这是全新的挑战,一般哲学、认知科学、实践哲学等等学科都应当参与其中。作为一名社会科学研究者,这是人工智能最吸引我的地方,它让我看到,为了使人工智能有道德,人类正被迫把道德变得一门科学,把哲学变成一门科学,即使只是在很有限的范围内。
现在可以总结下,为什么超越或放弃人的视角来思考人与未来人工智能生命的关系,是不可取的。
第一,人对于未来人工智能生命的关系的所有思想资源,都根植于人的视角。
第二,人将自己作为世界和万物的尺度和参照,所发展出了复杂的科学和哲学体系,是我们所能利用的最好的、最真实的资源。
第三,超越人的视角,不只是不可欲,更加不可能。
这些结论会使另外一些人感到欣慰。与那些建议超越人的视角的人的相反,一些人可能走向另一个极端,他们坚信,人类应当且能够阻止开发出威胁人类的人工智能,因为除了神,人是宇宙中至高无上的。这是一种误解。人类确实是世界和万物的尺度和参照,但更确切地说,“人是人所能认识的世界和万物的尺度和参照”。
有两种可能,第一,世界的边界真的与人类思想拓展的边界重合,假如有造物主,人类真的与造物物发生直接联系,是造物主精心制造的东西。第二,世界可能以无数种意想不到的方式存在,比如,人类所处的世界,可能只是无数平行世界的一个,可能只是更高阶生命的某个装置中的动画,可能只是高维度生命消亡之前的低维度延续,等等等等。
有一种不那么玄乎的可能情况是,人类是更复杂更庞大生命体的准备阶段。未来可能是这样的:尽管认识到不应当开发威胁人类的人工智能,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比如由于人类实践理性的缺陷或政治经济文明的缺陷,或者由于造物主的暗中安排,人类最终还是制造了超越自己的人工智能,并最终被完全取代。
这可能是最有趣的一点。想象这样一种情况,有助于提醒我们理性能力的可能限度。然而,无论如何,这样两种情况都无法被纳入严肃的思考和推理当中,因为它们是反事实的。宇宙中只有人在思想,人是世界和万物的尺度,截至目前,这两点仍是事实。这决定了,真正有意义的思考和推理,只能从人的视角出发,只能运用人的认识能力和道德能力。
那些超越人的视角的尝试,不把人的认识能力、道德能力作为前提的思想和行动,被证明要么是幼稚的,要么是危险的。
在《三体》中,叶文洁对人类文明感到失望,寄望于外星生命对人类文明的改造。她回应了意外发现的外星生命的信号。她做件事的理由是,假如它们有能力穿越几百亿光年来到太阳系,那么它们一定远比人类更文明,包括远比人类更有道德。
这就是一项试图超越人的视角所做的基于反事实的推理,它带来了太阳系有史以来最大的灾难,所幸,只发生小说之中。这个推理想象了一种存在物,它们在我们的经验世界中根本没有发现过,并且对它们的道德能力和道德偏好做了毫无根据的推断。我们的确只熟悉人类作为最高存在物的世界的道德状况,我们了解自己的道德能力的局限。当设想人类降级,一个更高级的存在物“加入”世界,我们就完全失去了方向,我们其实对此根本没有办法做任何严肃的推理,所能做的只是幻想和猜测。
可以这样简单理解这件事。想象一下,整个宇宙是一片湖,我们是其中游来游去的蝌蚪。如果在我们所能发现的历史中,从未经历过石头落入湖中的事件,尽管这件事是可能想象的。但是,如果真的发生这件事,有很大几率,会超乎所有蝌蚪的想象。
总之,面对未来人工智能取代人类的问题,我们不能放弃人的视角,尽管我们可以想象,这种视角可能会是多么的局限。
为什么人工智能法学是一场学术泡沫?
阿尔法狗的愤怒
五六年前,由阿尔法狗引发的人工智能热潮很快席卷了法学圈子。新的学术增长点出现了。人们津津乐道,假如造成了有意识和人格的机器人,法律如何应对?我的一个学妹即将在一个大律所参加一个讨论会。她把讨论题目给我。题目大概是这样的:
小明参加某公司组织的与机器人阿尔法狗的围棋比赛。比赛之中,小明连胜三局。阿尔法狗“恼羞成怒”,掀起机器臂将小明打翻在地,造成其重伤。问题:在这场事故中,组织者,阿尔法的生产者和阿尔法狗等,哪一个应当对小明的伤害负法律责任?
这就是大所的敏锐和逼格。我不知道这个题目是由某个老成的律师,还是由某个刚从法学院毕业的、他们的学长或学姐设计的。总之,法学院和大律所的学术品位向来一致。
这个题目的设计者是否意识到,一个机器人“恼羞成怒”意味着什么?它得有自尊心和羞耻心。要有自尊心和羞耻心,得有完整的意识和人格。而要能如此,必须对自身和外部世界有异常丰富的感觉和知识。出题者或许没有问自己,如果有这样一个机器人,到底意味着什么?他或她的目的仅限于一个假设:
假如机器人跟人一样,那么会怎么样?
多少年过去了,整个人工智能法学圈,仍然没有摆脱这种虚假的反事实假设和推理。在这个假设还只是一个反事实假设时,一切关于它的推理,要么是虚假的,不可判定的,要么和除去人工智能障眼法的普通法律推理没有差别。
法律基于对人和社会特别根本的假设
任何简单试用过 ChatGPT 的 3.5-4 版本的人都会惊异于机器对自然语言的处理能力。就在不久以前,许多人还像我一样,以为这是难以置信的。无论 ChatGPT 在其他方面的能力如何,这一点堪称壮举。前不久,据说 马斯克等人签署暂停所有 AI 实验 6 个月的倡议书 ,从而为 AI 安全性评估留有充足的时间。
这份倡议书中提到,AI 可能有“用宣传和谎言充斥我们的信息渠道”的目标。我们总是很轻松乃至随意地使用条件句来假设,但是,在严肃的推理场合,这可能会犯下严重的错误。说 AI 有了一个目标,意味着什么?什么是目标?拥有目标,对于人类乃至动物是太过平凡的事情,正因于此,我们可能并不清楚做出这个假设意味着什么。
或许,AI 需要具备意识或者说心灵。但什么是意识和心灵?AI 具备意识或心灵,仍是难以想象的。或许在不久的将来,就像 AI 对自然语言的处理一样,它们会继续给我们惊喜。或许它们将为我们重新定义意识或心灵,而不是相反,被我们关于意识或心灵的模糊经验和知识所定义。然而,这还需要很长一段时间。在这段时间内,无论 AI 的能力变得多么强大,它们离具有意识,离拥有一个目标,离具有情绪等等这些人的基质,都还很远,或者,永远。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当然可以有意义地谈论 AI 带给人们的机遇和挑战。比如,AI 将令人难以置信地取代许多职业。新闻稿撰写员?×。办公室文书?×。中小学教师?×。插画师?×。影像科医生?×。驾车员?×。这些足够令人赞叹。然而,无论如何,AI 还不是人,或者说,不是拥有意识的理性存在物。
这个提醒不是对事实的无聊重申。有许多领域基于对人的本性的特别根本的假设,只有当 AI 的发展触及这些假设,这些领域才受到 AI 的实质影响。法律就是这样。法律的主体,必须是人或者人建立的组织。这建立在有关社会组织和社会生活的一般真理之上:社会是由人来组织起来的,人是社会的个体,享有权利,履行义务,设定目标,付诸行动,提供理由。
如果 AI 可以代劳一部分医生的工作,对于普通患者而言,被 AI 诊治和被人诊治,在效果上没有差别,那么我们是否可以将医疗事故的相关概念用于 AI?如果发生了医疗事故,相关的法律责任人是 AI 还是 AI 在法律上的财产权利人,包括生产、销售、出租、租赁、使用、收益者?如果 AI 可以取代一部分法官的工作,那么枉法裁判的相关概念是否适用于 AI?对于使用 AI 创作的文艺作品,比如电影剧本、小说或画作,是否应当将著作权赋予 AI?
这些假设现在在理论和实践上并没有意义。随便翻开一本研究 AI 著作权的法学学位论文,你会被告知,AI 多么特别,发展多么迅速,能力多么突出,AI 的某些作品现在让人无法分辨是否为 AI 或真人所作。
然而你应该问所有这些研究者一个问题:当 AI 作为个人或组织的财产是一个异常清晰的法律事实时,讨论赋予 AI 以著作权的意义什么?在讨论这些问题之前, 是否应当重新检讨两个问题:AI 在何种意义上值得被称为人,以及,是否法律的主体不限于自然人或法人那样的“人”?
于是,你会看到一些法理学的研究者,他们探究法律主体的哲学根据。他们问,这种根据是否可以经过修改,以拓展到哪怕是将来可以想象的 AI?
然而,横亘在这些弄潮儿面前的两个事实是他们不愿意正视的:第一,AI 现在以及在可想象的未来,不具有意识或心灵;第二,法律或法学这一领域,像许多其他领域那样,基于对人和社会的特别根本的假设。
这就决定了,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法律框架、范畴和基本预设为 AI 的能力发展留有巨大的空间。只要 AI 还没有意识,只要它还是财产,只要它不能向人提出抗议,只要它没有提出权利诉求,无论它的能力发展到何种程度,比如代劳大部分医生或法官的工作,就没有必要严肃开展所谓人工智能法学。
反事实与推理
面对上述两个事实,人工智能法学的研究者只好诉诸或明或暗的假设:他们想象,或者提议读者和他们一起想象,假如人类真的开发出了有完整意识和心灵的人工智能,以至于,无论从哪个方面,都不能拒绝称之为人,那么我们的法律实践和理论应当如何应对?这个想象的一个降级版本是,即使还没有实现这样的人工智能,想象它们有一天会实现,那么今天能够为明天做些什么准备?
这看起来多么合理。我们总不能坐等造出了人之后才思考如何应对它们吧?如果不愿意看到这样的人被造出来而毫无准备,那么对 AI 研究的行政法和刑事法的约束,现在就应当着手准备。这难道不是一个真问题吗?马斯克等人的倡议书的意思就是这样。
我承认,这是一个真问题。它是一个技术问题,一个公共政策问题,一个政治问题。它甚至一个哲学问题,但,不是法律问题。
目前几乎所有的人工智能法学研究,都在无视以上两个事实并辅之以一个想象性假设的基础上开展工作。这个研究的基本假设可以总结为:
假如人工智能接近或具有人的意识或心灵,法律应当如何应对?
有问题吗?难道不可以做这样的假设吗?让我们看看它的逻辑:
假如 x 变成 y,那么应当如何或者将会如何?
这样的假设到处都是。设想我追求一个女生,但遭到了她的拒绝。我问她:
假如我变成了百万富翁,你会不会接受我?
显然,这个问题是她能够有意义地回答的。百万富翁是一个经验性的事物。如果她并不看重或者并不特别偏爱金钱,那么她当然可能会做出否定回答。
但是,假设我问她:
假如我变成了天使,你不会接受我?
这与“假如我变成蜘蛛侠,你会不会接受我?”类似。假如她偏爱自然能力超凡的人,或许会毫不犹豫地做出肯定回答。如果这是一部小说的情节,或者是日常谈话的主题,并没有什么问题,但如果类似的问题发生在政治、法律、哲学和科学领域,就会有很大的问题。
为什么?因为这是一个基于反事实假设的推理,这样的推理,尽管可能被推理者特别真诚和严肃地提出,并不是真实的——这样的推理是不可判定的。“假设我变成了天使,你会不会接受我?”对于这个问题,我既不能肯定回答也不能否定回答,它是不可判定的。天使并不是经验性的事物。没有人在经验世界中遇到过天使,当然也从来没有出现过有关与天使一起生活的经验材料。天使从来都是被想象的,或者生活在超验的想象世界之中。所以,没有人可以对天使做一个经验性的推理。
我们不能滥用逻辑。从 x 到 y 的推理,需要在经验世界中曾发现和归纳的 x 和 y 的联系为基础。如果没有这样的基础,从 x 到 y 的推理就会失去约束,就会没有可以判定真假的根据。许多人以为,单凭一个想象,就可以做这样的假设或推理,那不过是由于语言的魔力。我们用“天使”这个词,或许再加上一些详细的描述,似乎足以意指那个东西。但我们不会成功。当做出那个假设,我们其实仅仅是在语词的世界中活动,没有接触到真实的世界,尽管如此,好像我们已用语词联系了世界。
做出假设是很轻松的、随便的。但是,许多假设仅仅在语词的世界中打转而已。然后,我们就以为在此基础上的推理是真实和平常的。
“假设,我变成了天使,你会不会接受我?”无论这个女生如何诚恳回答我,她所做的推理都是没有意义的。人工智能法学的研究者也处于这位女生的类似处境之中。“假设人工智能具有了意识或人格,那么法律上是否应当赋予它们权利主体资格?”多么轻松的假设!但是,这是根本没有办法肯定或否定回答,它是不可判定的。
所有类似人工智能法学研究者的处境,都依赖某种对语言和世界界限的忽略,以及对逻辑的滥用。过去宗教和哲学是这样,现在人工智能法学是这样。
将 Git封 装到 Ghost 的 Docker 中
在《 在 fly.io 免费运行 Ghost 博客 》中,我们提到,fly.io 的 root 环境是临时的,会在重新部署或重启 app 时复原,这得到了 fly.io 论坛的 确认 。这篇文章介绍如何将 Git 环境封装到 Docker 中,以避免 Git 环境被销毁的问题。
实际上,备份 Ghost 的方法有很多,除了我们过去介绍的使用 SFTP 的方法,还有其他 一些 ,但这些方法传输速度实在太慢,而且每次都是全量备份,相比而言,使用 Git 更为优雅,因为它采用增量备份,而且复制速度极快!虽然搭建 Git 环境稍微繁琐,但一劳永逸。
1.准备部署文件
我们需要部署本地的 Dockerfile,而不是让 fly.io 自动拉取官方映像。
1.到 Github 下载 官方映像 。将这两个文件都下载。
2.打开终端,运行
mkdir blog
3.将上面两个文件复制到 blog 文件夹。blog 文件夹位于/Users/<ComputerUserName>/blog
,也就是你的用户文件夹下。
4.运行
ssh-keygen -t rsa -C "<GithubEmail>"
连续回车。根据提示,查看密钥保存位置。以下是我的示例。
ssh-keygen -t rsa -C "<GithubEmail>"
Generating public/private rsa key pair.
Enter file in which to save the key (/Users/<ComputerUserName>/.ssh/id_rsa):
Enter passphrase (empty for no passphrase):
Enter same passphrase again:
Your identification has been saved in /Users/<ComputerUserName>/.ssh/id_rsa
Your public key has been saved in /Users/<ComputerUserName>/.ssh/id_rsa.pub
The key fingerprint is:
SHA256:siVmLMku/3BAem2ruRt44dEgdQsUBrKSAztU6HT1FIs k<GithubEmail>
The key's randomart image is:
+---[RSA 3072]----+
|o.++Bo.o. |
|oB + o+.. |
|X o oE.o |
|.+ = * |
| . O X S |
| = O * |
| o * + |
| + * |
| *+. |
+----[SHA256]-----+
到 /Users/<ComputerUserName>/.ssh/
这个文件中,将 id_rsa 和 id_rsa.pub 文件复制到 blog 文件夹。
用文本编辑器打开 id_rsa.pub,将其内容添加到 Github 的 SSH keys 中。
5.继续运行
nano auto_backup.sh
然后,将如下代码
#!/bin/sh
cd /var/lib/ghost/content/
git config --global init.defaultBranch master
git config --global --add safe.directory /var/lib/ghost/content
git config --global pull.rebase false
git pull
git add .
git commit -m "auto backup"
git push -u origin master --force
添于其中。按CTRL
+O
键,以保存;按CTRL
+X
键以退出 nano 编辑器。
6.打开 Dockerfile,编辑几个地方。我建议用 vs code 打开 blog 文件夹。
找到COPY docker-entrypoint.sh /usr/local/bin
,然后,在其上方贴上如下代码:
COPY id_rsa /root/.ssh/
COPY id_rsa.pub /root/.ssh/
COPY auto_backup.sh /usr/local/bin/auto_backup.sh
找到ENV GHOST_VERSION
,然后在其下一行添加如下代码:
RUN apt-get update -y && apt-get upgrade -y && apt-get install -y git nano
7.参考 上一篇文章 准备好 fly.toml 文件。请删除
[build]
image = "ghost:5"
8.这样,我们用于部署的几个本地文件都已准备好了,它们是:
- auto_backup.sh
- docker-entrypoint.sh
- Dockerfile
- fly.toml
- id_rsa
- id_rsa.pub
2.部署
登录
flyctl auth login --email=<FlyMail> --password=<FlyPassword> --otp=<任意字母>
发起一个 App:
flyctl launch --image=Decokerfile --name=<AppName> -r hkg --no-deploy
按照提示,按 y,以继续。
创建一个卷:
flyctl volumes create data -r hkg --no-encryption --size 1
部署:
flyctl deploy
注意:若你已以标准方法安装了 Ghost,则你应该直接部署。
3.初始化 Ghost
参考 上篇文章 。
4.备份
1.验证 Github 链接
ssh git@github.com
得到 successfully
的提示,即可。
2.初始化 Git,运行
cd /var/lib/ghost/content
git init
git config --global user.name "<GithubUsername>"
git config --global user.email <GithubMail>
git config --global --add safe.directory /var/lib/ghost/content
git remote add origin git@github.com:<GithubUsername>/<YourRepo>.git
git add .
git commit -m "auto backup"
git push -u origin master --force
检查 Github 的仓库的内容变化。
若出现错误,则运行
cd /var/lib/ghost/
rm -rf content
会提示其 busy,不用管它,已经清空。
之后,再次尝试初始化 Git。
5.还原
假设你全新安装了 Ghost,需要还原 Github 中已有的备份。
与备份不同的是,我们需要从 Github 中 pull 而不是 push 内容。
rm -rf /var/lib/ghost/content
cd /var/lib/ghost/content
git init
git config --global user.name "<GithubUsername>"
git config --global user.email <GithubMail>
git config --global --add safe.directory /var/lib/ghost/content
git pull --force git@github.com:<GithubUsername>/<YourRepo>.git
假如这个仓库是一个全新的仓库,也就是说,你把你的文件直接复制到其中,但还没有和远程仓库连接过,那么系统可能会提示你运行
git push --set-upstream origin master
执行操作即可。
6.日常备份
首先,赋予自动备份脚本执行权限,在 ssh console 中,运行一次
chmod a+x /usr/local/bin/auto_backup.sh
以后,在本地机器上,运行如下命令
flyctl auth login --email=<FlyMail> --password=<FlyPassword> --otp=<任意字母>
flyctl ssh console
sh /usr/local/bin/auto_backup.sh
以日常备份。
可以编写一个自动登录 console 的脚本,在本机终端运行
nano fly.sh
将如下代码粘贴进去
cd blog
spawn flyctl auth login --email=<FlyMail> --password=<FlyPassword> --otp=<任意字母>
flyctl ssh console
保存并退出,然后运行
chmod a+x fly.sh
将其放到一个方面的地方,比如桌面。使用时,将其拖到终端,按回车,会直接进入 console。
在 fly.io 免费运行 Ghost 博客:安装、备份和恢复
最近把论文交了后,手又痒痒,折腾了下 ghost。 fly.io 是一个 PaaS,现在可以在上面安装若干个 Ghost 博客,而且完全免费。
这篇文章介绍了在 fly.io 上免费安装、备份和还原 Ghost 的方法。备份和恢复数据对其他服务器上的用例具有参考意义。配合使用 cron,定时将全站数据备份到 Github,可以说,真的可以安心用 Ghost,舍弃静态博客了。
1.前置条件
- 注册 fly.io 账号,安装 flyctl 命令行,需要一张支持外币的信用卡。(必要)
- 熟悉基本的 git 命令。(非必要)
- 了解 fly.io 的 定价 。(非必要)
- 了解 Mailgun。(非必要)
安装命令行
curl -L https://fly.io/install.sh | sh
对于 Windows,运行
iwr https://fly.io/install.ps1 -useb | iex
2.安装 Ghost
下面的命令在 Linux 和 Mac 上通用。
打开终端,执行:
mkdir blog #创建一个目录
cd blog #进入这个目录
flyctl auth login #登录,之后浏览器会弹出登录会话
flyctl launch --image=ghost:5 -r hkg --name=<AppName> --no-deploy
对最后一条命令的解释:
-
--image=ghost:5
,表示 5.x 大版本会自动在每一次部署时更新,若打算选中一个具体的版本,比如 5.36.0,则把 5 换成它。 官方镜像在这里 。 -
- r hkg
表示选择服务器的节点为香港(离我们最近的节点)。 区域代码在这里 。 -
--name=<AppName>
表示创建的 app 名字,将<AppName>
替换成你自己的,并且注意,将来生成的默认网址是<AppName>.fly.dev
,所以请想一个独一无二的名称。 -
--no-deploy
表示暂时不部署。
这会在 blog 目录里生成一个 fly.toml 文件,使用文本编辑器打开它,使用如下代码覆盖。
app = "<AppName>"
kill_signal = "SIGINT"
kill_timeout = 5
processes = []
[build]
image = "ghost:5"
[env]
url = "https://<AppName>.fly.dev"
database__client = "sqlite3"
database__connection__filename = "content/data/ghost.db"
database__debug = "false"
database__useNullAsDefault = "true"
mail__from = "noreply@example.com"
mail__options__auth__pass = "<YourMailgunPassword>"
mail__options__auth__user = "postmaster@example.com"
mail__options__host = "smtp.mailgun.org"
mail__options__port = "465"
mail__transport = "SMTP"
[experimental]
auto_rollback = true
[mounts]
destination = "/var/lib/ghost/content"
source = "data"
[[services]]
http_checks = []
internal_port = 2368
processes = ["app"]
protocol = "tcp"
script_checks = []
[services.concurrency]
hard_limit = 25
soft_limit = 20
type = "connections"
[[services.ports]]
force_https = true
handlers = ["http"]
port = 80
[[services.ports]]
handlers = ["tls", "http"]
port = 443
[services.ports.http_options.response.headers]
Referrer-Policy = "strict-origin"
Strict-Transport-Security = "max-age=63072000; includeSubDomains; preload"
X-Content-Type-Options = "nosniff"
X-Frame-Options = "SAMEORIGIN"
x-xss-protection = "1; mode=block"
Permissions-Policy = "camera=(), microphone=(), geolocation=(), browsing-topics=()"
[[services.tcp_checks]]
grace_period = "1s"
interval = "15s"
restart_limit = 0
timeout = "2s"
请将<AppName>
替换成你自己的,并且,如果不用
Mailgun
,请删除[env]
中mail__
开头的所有代码。
其中[services.ports.http_options.response.headers]
这一部分是可选的,用于设定 http header。可以逐项搜索Strict-Transport-Security
,比如,确定你是否要确定将这项加入。部署完毕之后,http header 检测地址在
这里
。
检查完毕后,保存并关闭 fly.toml 文件。然后回到终端,继续执行:
flyctl volumes create data -r hkg --no-encryption --size 1 #创建一个大小为1Gb的卷,区域为hkg,不加密(有助于提高性能)。免费额度共3GB。
flyctl deploy #部署
等待片刻,部署成功!会显示successful
.
3. 初始化 Ghost
访问
https://<AppName>.fly.dev/ghost/
以初始化 ghost。在这个之后,你就可以自由使用 ghost 来发布内容了。绑定域名、备份和恢复数据是可选的操作。
4. 绑定域名
运行:
flyctl ips list
以查看你的 app 的 IP 地址。然后在你的 DNS 服务器上为 ipv4 创建 A 记录,为 ipv6 创建 AAAA 记录,指向你的域名example.com
(必须)。创建 CNAME,<AppName>.fly.dev
,指向你的www.example.com
(非必须)。也就是
类型 | 记录 | 值 |
---|---|---|
A | @ | ipv4 address |
AAAA | @ | ipv6 address |
CNAME | www | <AppName>.fly.dev |
注意:在绑定域名之前,一定要确保正确创建 DNS 记录。
然后运行:
flyctl certs create example.com
flyctl certs create www.example.com
等待片刻,运行
flyctl certs check example.com
flyctl certs check www.example.com
以检查证书颁布的情况,一般只要 DNS提前配置正确,大约需要一两分钟。运行
flyctl ips list
以查看证书颁发情况。
注意:不要反复安装证书,因为有限额, 每 7 天只能颁布 5 张证书 。建议在调试完 app 后,再绑定。
5.重新部署
注意到 fly.toml 的
[env]
url = "https://<AppName>.fly.dev"
是 fly.io 分配的地址,如果你点击 ghost 网站的主页标题,就会转向这个地址,所以,当你绑定了自己的域名,将其换成
[env]
url = "https://example.com"
保存并关闭,然后运行flyctl deploy
。
6. 备份和恢复
以后每一次需要进入你本地的配置目录,才能正确使用 flyctl。
6.1 方法 1:使用 SFTP 备份 Ghost
优点是无需复杂配置,但复制速度极慢。
6.1.1 备份
首先登录(假设你以后需要备份);
cd blog
flyctl auth login
然后运行
flyctl ssh sftp shell -r -a <AppName>
成功后,会显示>>
(我这里是红色的),然后输入
get /var/lib/ghost/content/
这将备份全站数据,包括主题、图片、视频、文章等等。速度很慢,请耐心等待。
也可以只备份图片和视频,运行
get /var/lib/ghost/content/images/
get /var/lib/ghost/content/media/
这在 blog 目录里将生成一个 content.zip,或,images.zip 和 media.zip。将它们备份到其他地方,或命名为 content-YYYY-MM-DD.zip。
6.1.2 恢复
现在假设你重新安装了一个新的 ghost,假设还是在 fly.io,那么安装目录仍然保持为/var/lib/ghost/content/
,假设你今后在别的地方,比如 AWS 上安装 ghost,确保创建的目录为这个而不是一般教程所说的/var/www/ghost/content/
,否则恢复数据会遇到麻烦。
仍然运行
cd blog
flyctl auth login
flyctl ssh sftp shell -r -a <AppName>
然后运行
put content.zip /var/lib/ghost/content.zip
成功后,在终端新一个标签页,然后运行
flyctl ssh console
进入 ssh 后,运行
apt-get update && apt-get upgrade && apt-get install unzip
以安装unzip
。然后运行
cd /var/lib/ghost/
unzip content.zip
会直接覆盖原先的 content 文件夹。
为验证是否成功解压,运行
cd /var/lib/ghost/content/images/
ls #列出当前文件夹下的所有的文件
查看是否有新的数据。
为修复权限,运行
chown -R node:node /var/lib/ghost/content/
注意:可能的情况,无法正确覆盖 content 文件夹,那么请尝试只备份 /var/lib/ghost/content/images/
和 /var/lib/ghost/content/media/
。此时运行的是
put images.zip /var/lib/ghost/content/images.zip
put media.zip /var/lib/ghost/content/media.zip
rm -rf /var/lib/ghost/content/images/
rm -rf var/lib/ghost/content/media/
unzip /var/lib/ghost/content/images.zip
unzip /var/lib/ghost/content/media.zip
可能会破坏 content 文件夹的权限,运行
ls -l /var/lib/ghost/content/
以查看 images 和 media 文件夹的用户和权限,若其权限为 root,则不能上传图片和视频了,则运行
chown -R node:node /var/lib/ghost/content/
chown -R node:node /var/lib/ghost/content/images/
chown -R node:node /var/lib/ghost/content/media/
以修复,注意,其中的node
是在 fly.io 案例中的 ghost 用户,具体情况视ls -l /var/lib/ghost/content/
命令的结果为准,总之确保 images 和 media 文件夹的用户和 content 下的其他文件的用户一样。
6.2 方法 2:使用 Github 备份 Ghost
优点是复制速度快,但缺点是安装配置相对复杂。
6.2.1 备份
1.登录并进入 ssh
cd blog
flyctl auth login
flyctl ssh console
2.安装 git
apt-get update && apt-get upgrade && apt-get install git
3.在 github 网页端先创建一个私密仓库(推荐),假设名为<YourRepository>
。
4.生成密钥
ssh-keygen -t rsa -C "<GithubEmail>" #连续按回车键
5.终端新建标签,运行
flyctl ssh sftp shell -r -a <AppName>
get /root/.ssh/id_rsa.pub
回到 blog 文件夹里找到 id_rsa.pub 文件,用文本编辑器打开,并复制其中的密钥。将其添加到 github 的setting→SSH and GPG keys→SSH keys
中,保存。
测试与 github 的通信
ssh -T git@github.com
留意有没有 successful 的字眼。
ssh -T git@github.com
Hi Pathsis! You've successfully authenticated, but GitHub does not provide shell access.
6.初始化 content 的 git
cd /var/lib/ghost/content/
git init
git config --global user.name "<GithubUsername>"
git config --global user.email <GithubEmail>
git remote add origin git@github.
com:<GithubUsername>/<YourRepository>.git
git config --global --add safe.directory /var/lib/ghost/content
git add .
git commit -m "auto backup"
git push -u origin master --force
确保成功 push 到 github。
7.新建一个脚本
apt-get update && apt-get upgrade && apt-get install nano
cd /var/lib/ghost/content/
nano auto_run.sh
复制以下代码到其中
#!/bin/sh
cd /var/lib/ghost/content # 切换到目录
git config --global init.defaultBranch master
git config --global --add safe.directory /var/lib/ghost/content
git pull # 拉取仓库
git add . # 添加暂存
git commit -m "auto backup" # 提交
git push --force
按ctrl
+O
之后再回车,以写入;按ctrl
+x
,以退出 nano。
赋予该文件运行权限
chmod a+x auto_run.sh
以后,登录 ssh 后,可以直接运行
sh /var/lib/ghost/content/auto_run.sh
以执行新的 push。
6.2.2 恢复
1.登录 shh,重新安装 git,添加密钥,不再赘述。
2.清空 content 文件夹
cd /var/lib/ghost/
rm -rf content
会返回说,该文件夹无法删除,因为其busy
,没关系,它已经被清空,但没有被删除。
3.初始化 content 文件中的 git,并强制 pull
cd /var/lib/ghost/content/
git init
git config --global user.name "<GithubUsername>"
git config --global user.email <GithubEmail>
git pull --force git@github.com:<GithubUsername>/<YourRepository>.git
4.验证是否成功拉取
ls
5.确保成功拉取数据后,重启 app
fly apps restart <AppName>
目前来看,重启或重新部署,会清除安装的环境和软件,但不会删除 ghost 的数据。
6.在 docker 中运行 cron 实在困难,不用尝试了。在普通虚拟机中,可以设置 cron,以定时运行
sh /var/lib/ghost/content/auto_run.sh
无题
对当代英美法哲学,从踌躇满志到心如死灰,这个过程大概也就耗费了几个月的时间。
虽然必须承认,我从像哈特、德沃金这样的当代英美作家那里中获益匪浅,但愈发觉得,自从拉兹流行之后,当代英美法哲学已经走上了与法律无关的歧途,已经变得精致而贫瘠。这条道路将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会消耗年轻人的精力和智力,但却是无花的果实。
国内的当代英美法哲学研究群体可能是国内法学研究者中最自负的一批人了。他们或许是最聪明的,最自以为明澈的,实际上却是最为迷失的。他们自己根本发不出文章了,然后努力在做审稿人时阻止别人发表。他们二手文献读的确实很努力,什么马默、夏皮罗、莱特如数家珍,但仅此而言。有时候我都怀疑,他们是不是比研究德国法哲学的人还可笑:他们比后者还不知道自己说的话到底是什么意思。
在国内的欧陆哲学界,如果对康德这些人高山仰止,倒还情有可原,但对马默、夏皮罗、莱特这些坑洼泥淖景行景止,太滑稽了。整个当代英美法哲学界已经被漆黑一片的天空给遮盖。
看看国内几个顶尖的英美法哲学研究者,这些年轻有为者,就会发现,即使是他们,所能达到的程度也就如此。
中国人为什么还要穷尽一生的时间,做英美人这些智力游戏的应声虫?
如今国内英美法哲学的环境已经可以用绝境来形容了:所有人经盯着几个英美二流学者的二手文献,在这些巨人面前觉得自己和别人如同蝼蚁,也看不上其他蝼蚁对巨人的任何观察。当他们中的一些人试图发文章时,其他蝼蚁作为审稿人就会突然巨人附身,因为他觉得自己很确定这些蝼蚁没有看到巨人的伟岸身影;然后,当他们自己试图发文章时,其他蝼蚁对他们如法炮制。
离开这个圈子,有一点或许令人唏嘘:承认自己的无能。当代英美法哲学的这场游戏,总会有人甘之如饴。当你痛斥它是无花果,别人只会笑你是无能狂怒。
或许,我们必须看到,世间有很多游戏,他们与真善美没有任何关系。或者说,整个人世间就是名利场。那些说看透了厌倦了这一切的人,就必须承受游戏中人对其失败无能的鄙夷。
我如今孑然一人,没有一个朋友。我仍希望所有人都过好自己的生活,实现自己的抱负;希望他们不要想到我,不要注意到我。由于一些因缘际会,有些人总是萦绕心头,挥之不去,好像我的人格和志向的延伸,成为我过去努力的动机。现在,我更加要希望这些人不要注意到我,希望他们功成名就。
我要努力做好一枝杂草。
2023 年 1 月 5 日
实践由独立于现实的观念驱动,是一个天真的臆想
最近观察和思考时事,特别更深切地感受到,整个法律的存在是一个有着特定结构和模式的复杂的超大号社会惯习。法律的存在是一个事实,这个事实对于置身其中的任何一个人都有着强大的驱动和压力,以至于,在极端情况下,每个人都其实不喜欢所处的秩序,却能宣称忠诚,在遵循理念,在追求价值(类似于心理学上讲的“pluralism innocence”现象)。
我们是按照某种独立于现实的理想或观念来开展实践的,一种实践的兴衰也取决于实现理想或观念的效果,这种想法对于现代人真的是一种根深蒂固的直觉。相反的情况真的对于现代人很难理解了。
我觉得这是一个相当重要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我记得欧克肖特涉及了这个问题。我说哈特的学说的一个反常识的地方就在于,他把法律设想为一种与政治道德理想没有必然联系的社会事实。这种人类最重要、最大规模、最普遍的社会事实的基本情况不是,至少社会中的一群人由于有特定的政治道德理性或观念,然后努力加以现实化。
这真是一个相当迷人的问题。以前阿伦特写过平庸的恶的话题来反思纳粹,她的出发点还是,这些人明明觉得自己是在作恶,却能一如既往地付诸实践。我觉得她还是有个执念,认为法律和政治实践归根结底是或应当是一种道德实践,在根本上是或应当是由独立于现实的观念驱动的。她批评纳粹时期的那些作恶的小人物,目的还是为了提醒人们追求更有道德的法律和政治实践。我现在认为这是一个天真的臆想。
基本上,我们人类实际上是没有什么道德的,我相信康德会同意这一点。他最大的担忧之一是,我们真的必须接受我们没有或不能过道德生活的现实吗?
我们的集体行动自始至终都没有过道德,都不是道德实践。我们这个世界可能没有道德。
早期德沃金的理论困境
1.前言
回顾《后记》,我们有两个基本的印象:第一,哈特对早期德沃金的批评尽管论据有缺陷,但结论很准确;第二,哈特完全没有捕捉到中期德沃金的巨大理论转变。中期德沃金才是彻底与实证主义者分道扬镳的人。在《法律概念》出版之后,这本书对原则在法律中的地位和作用的轻描淡写,受到了广泛且可以说恰当的批评。哈特承认,这的确构成这本书的一个独立和明显的缺陷。但是,使哈特无法接受的是,这种批评的始作俑者德沃金却坚持一个激烈主张:“除非放弃本书的主要论点,否则原则无法被纳入我的法律理论中”。哈特试图证明,如果原则的确如德沃金所说的是法律的一部分,那么德沃金不能使自己的上述批评前后一致:他将不能既主张原则是在逻辑上相对于规则不同的一种法律标准类型,又主张实证主义的核心模型必须被放弃。恰恰相反,原则被纳入法律需要以这个核心模型为前提:在第一个问题上,原则在许多案件中击败规则,恰恰说明了不止原则有分量维度;在第二个问题上,既然原则的主要功能是说明和证成相关规则,那么就需要以一些预先被识别的规则供原则来说明和证成。
这些主张的确对德沃金构成一种恰当的反驳。早期德沃金确实无法避免必须以承认实证主义的核心模型为前提的理论困境。原则并不独占法律标准的身份,且原则成为法律的一部分的方式依赖于它们对规则发挥的功能。原则不是通过向上追溯至一个终极规则(例如承认规则)的谱系检验而具有效力,但它对规则对具体案件的适用问题(而非效力问题)施加约束(即为这些规则的适用说明和证成)。看起来,原则的功能特别像某种哈特所说的专门管理某些规则的规则——次级规则——的功能。实证主义者大可以做出让步,建议两条可能的协调路线:第一,将原则充实为承认规则的一部分(反正承认规则是以社会规则(一种复杂的社会实践)的形式存在的,也无需具有效力,但具有约束力);第二,以原则来取代承认规则在法律体系中的位置(这可以被视为对承认规则的某种极端形式的充实)。无论是哪一条路线,实证主义的核心模型都不受损害。如果这些建议是可取的,则德沃金无法使他的那两个主张保持一致:第一,原则是法律的一部分,第二,实证主义的核心模型必须放弃。
2.哈特做了什么回应?
哈特在《后记》中就规则与原则的关系问题回应德沃金在《认真对待权利》中对他的法律理论的尖锐批评。有一部分是澄清他对德沃金对规则和原则的区分的回应的。但是,这些回应没有准确抓住德沃金原始表述所表达的意思,从而使哈特错失了准确回应德沃金的机会。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全有或全无”问题
哈特把德沃金所说的规则的全有或全无特征理解为当有效的的规则在具体案件中适用时对于得出特定结果是非决定性的(non-conclusive)。
他说:“根据德沃金,规则在适用它们的人的推理当中,在如下意义上是‘全有全或全无的方式’(all-or-nothing-manner)发挥功能的,即如果一项规则是有效的且可适用于一个给定的案件,那么它就使该案的法律效果或结论是必须的或决定性的。”[ CL 260]至于原则,“根据德沃金,原则不同于全有或全无的规则,因为当它们是可适用的,它们并不使一项决定是必须的,而是指向或支持一种决定,或者陈述一项理由,该理由可以被其他理由胜出(overriden),但法院将其视为吸引它们倾向于一个或另一个方向。我想简单称原则的这一特性为它们的‘非决定性’特征。”[CL 260-1] (粗体为我所加。)
2.2 分量维度
哈特把德沃金所说的原则具有分量维度理解为原则在是否适用于特定具体案件的问题上是非决定性的。
他说:“根据德沃金,法律原则所以不同于法律规则,是因为法律原则具有分量维度(dimension of weight)而不是有效力(validity),因此在与另一个更有分量的原则相冲突时,一个原则可能会被胜出,且无法成功确定一个决定,尽管如此它仍完好无损,在其他案件中会在与其他某个分量更轻的原则的竞争中胜出。与之相比,规则要么有效要么无效,但没有分量维度,所以如果最初表述的时候[两个]规则彼此冲突,那么依照德沃金,只有其中一个规则能够有效,在与另一个规则的竞争中落败的规则必须被重新表述以与其所竞争规则保持一致,并因此对于其所竞争规则可适用的给定案件不再可适用。”[CL 261]
哈特确实成功抓住分量维度概念的一个极端重要的面向:一项标准的分量问题是相对于一项标准的效力问题提出的。原则具有分量,尽管可能没有效力。不过哈特没有充分利用这一点,因为他认为规则也有分量维度。请考虑他在规则和原则之间的对照:
(a)规则之间:“在某个案件中,因为与另一项更重要的规则冲突而落败的规则,就如同原则一样,可以在与另一个案件中胜过较不重要的竞争性规则,进而确定该案件的结果。”[CL 261]
(b)原则与规则之间:“……帕尔默案就是一个原则胜过规则的事例……这意味着即便依照规则本身的用语,它应当适用于某个案件,但是如果此项规则背后证成它的原则被其他原则胜出的话,这项规则还是无法决定该案件的结果。”[CL 262]
在这组对比中,哈特把分量问题完全理解为有效的且其内容明确使其适用特定案件的法律的标准却未必适用的问题。分量不再是相对于效力提出的概念。
2.3 规则为法律决定提供理由
哈特所犯下的最大错误是主张,规则像原则那样,仅仅为裁判提供理由。他说:“成文宪法、宪法修正案后成文法中的规定,都可以像原则一样,以非决定性的方式来发挥功能。这种方式就是,在裁判中,这些规定仅仅为裁判提供理由,而这些理由不是决定性的,有可能在个案的情形中被其他规则或原则提供的更强的理由所胜出。”[CL 264]
下面,我们将回到德沃金的原始论述,以检查哈特的这三点错误。
3.德沃金的原始观点是什么?
3.1“全有或全无”问题
哈特把全有或全无问题看作规则的适用问题。一项规则适用于任何具体案件的前提是有效。如果规则“盗窃 500 元以上应当判处监禁 1 年”是有效的,那么对于张三盗窃 600 元的具体案件,这项规则当然适用,但并不决定性地要求做出如下决定,“判处张三监禁 1 年”。任何一个哪怕再简单不过的案件,只要仔细研究,都会发现两点事实,第一,有大量的规则竞争对案件的适用,要求做出不尽相同的决定;第二,案件事实面向可能被以不尽相同的方式捕捉,从而影响可能做出的决定。这表明,在诸规则的效力确定无疑的前提下,规则对于具体案件是否适用以及当其适用,是否指示特定的结果,不是决定性的。一个具体案件的推理似乎至少包含以下三个阶段:第一,判定一项规则是否有效;第二, 判定该规则是否适用;第三,以有效且可适用的规则得出特定的结果。哈特关心的全有或全无问题发生在第二和第三阶段,并以第一阶段为前提,由此绕开了效力问题。
让我们看看德沃金的确切表述:
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不同是逻辑上的。这两种标准都指出在特定的情况下的有关法律义务的特定决定,但是不同之处在于,给出指示(derection)的特性不同。规则可适用的(applicable)方式是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对于一个给定的规则,要么它是有效的(valid),该规则所给出的答案必须被接受;要么它是无效的,该规则对所要做的决定没有任何作用。(粗体为我所加)
德沃金在这里将“可适用的”等同于“有效的”。这或许是他的一个表述上的失误。即便如此,这也说明了一点:“全有或全无”问题不是以有效性问题毫无疑问为前提的问题。
如果仔细研究会发现,规则的可适用性和有效性是相当令人困惑。确实,一方面,确定了一项规则是有效的,我们也就确定了它的内容,即它对整个司法辖区的相关人们提出的要求;直到它被修改或废除之前,它对现在和未来发生的所发生的某类情况,都已经提出了要求。另一方面,一项规则的有效和可适用,仍然是相当不同的问题。人们通常独立于规则的适用问题而确认其效力问题。
但是,为什么德沃金要将二者等同呢?因为,如果一项规则的内容是完备的,那么一旦它被确定有效,则它的可适用的范围也是确定的,而这也决定了它对其可适用的具体案件的决定也是确定的。总之,如果一项规则的内容是完备的,则在具体案件的司法推理中,上述三个阶段是同时完成的(我们甚至可以说,对于未来的案件提前完成)。
但哈特可能会指出,这是理想情形而不是现实情形;现实情形是,许多的规则的内容都是不完备的,即使它们是有效的,对于具体案件,是否使用,以及应得出什么结果,都需要解释。在哈特的表述中,全有或全无问题是以司法推理的前两个阶段为前提的,因此全有或全无问题说的是,当有效的法律标准可适用于具体案件,却不决定性地得出特定结果。如果是这样,对那么德沃金一定是搞错了,因为似乎无论是法律规则还是法律原则,对于具体案件的适用问题都不是决定性的。似乎,有效、可适用和决定结果这三个阶段是分离的。
然而,问题恰恰就出在理想情形和非理想情形的区分当中。哈特没有注意到德沃金关于例外问题的讨论。在德沃金看来,一项规则至少在理论上是完备的:
一个裁判不可能前后一致地承认这是一条棒球规则的准确陈述,又决定如果一个投球手有三次击球,他没有出局。当然,规则可能会有例外(假如接球手弄掉了第三个击球,那么有三次击球的投球手就不出局)。然而,一个精确的规则陈述将会考虑这一例外,并且如果有任何例外没有被考虑,这个规则都不是完备的。如果例外的清单过于庞大,每次引用规则时都要重复显得太过愚蠢;然而,理论上没有理由认为这些例外情形不能被全部加到规则中去,并且添加的越多,这个规则的表述就越精确。(112)(粗体是我所加)
如果三个见证者的要求是一个有效的法律规则,那么一个只有两个见证者签字的遗嘱就不可能是有效的。这个规则也许有例外情形,如果确实有例外,那么如此简单表述的规则就是不精确的和不完整的,因为它没有列举例外情形。至少在理论上,例外情形是完全可以被列举出来的,并且列举的越多,规则的表述就越完整。(113) (粗体是我所加)
在德沃金看来,当前的问题不在于规则的实际情形,而是其理想情形。只有考虑一项规则的理想情形,才能准确捕捉其逻辑特征。一项规则,就其逻辑特征而言,穷尽了所有的可适用的情形。在规则是完备的情况下,规则的有效、规则的可适用以及规则对具体案件的决定,就会合并为一个问题。
比如,对于某个具体案件中,我们问,该案件应适用的规则是什么规则。我们提出了几个可适用规则的候选,其中的两个分别是:(1)“故意盗窃 500 元以上者应被判处监禁 1 年,未成年人除外”;(2)“盗窃 500 元以上者与被判处监禁 1 年”。如果张三是未经成年人,当这两个候选被呈现在法庭上,给定所呈现的规则的内容是完备的,人们会提以下之类的主张:规则(2)不适用于本案件,因为它不是有效的。当我们说,给定处理某种案件的规则的内容是完备的,规则的有效与规则的适用是同一个问题,我们的意思是,就特定类别的案件的议题(issue)而言,必定有一个有效且适用于它的规则。在这种意义上,如果规则(3)“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情节严重者,应罚款 1000 元”被呈现在法庭上,那它会被认为是不可适用于本案的,因为它明显不是针对盗窃议题的,尽管它是有效的。
所以,如果我们的焦点不是法律标准,而是特性议题,那么德沃金所谈论的适用和有效问题就清楚了。有效属性的主体是法律规则,可适用和得出特定结果的对象是案件中的特定议题而不是整个案件。在这里,法律规则的议题并不与案件议题一一对应,甚至说,法律规则不(完全)是以议题为线索组织和表述的。可能没有什么规则能够做到完全面向未来的案件的焦点议题组织和表述。所以,我们有必要去问,法律规则所面向的对象是到底是什么呢?当说“一项内容完备的规则是有效的”,我们真的清楚这个句子的主词的全部意指吗?但德沃金似乎坚持,如果实证主义是认真的,那么它必须确保说明这些主词的意指是什么。即使无法面向未来的具体案件的焦点议题组织和表述规则,至少,任何规则需要有一个议题。让我们将此作为一个暂定之点。
这样,当我们说一项规则是完备的,我们的意思是,就某种议题(issue)而言,法律提出的要求是如何如何。这样,人们先着眼于现实中已有和将来可能的某类议题,并就该类议题提出要求。如果不是以议题为着眼点,那么即使可以制定法律,说法律是不是清晰、是不是完备、有没有例外,都会失去焦点。法律总是对某种事情的要求。
我们现在离“全有或全无”问题更近了。在德沃金看来,如果议题是确定的,针对该议题的规则有且只有一项,无论这样实现起来有多么困难。就有效的遗嘱签订需要几个见证人这类议题而言,只能有一项规则是有效的,这也意味着只能有一项规则是可适用的。要么遗嘱签订需要两个见证人,要么需要三个人,要么不需要,如此等等。如果一项规则要求两个见证人,另一项规则要求三个见证人,那么它们其中只有一个是有效且可适用。这个例子说明,就特定的议题而言,规则提出的要求不能既是 p,又是-p。当法教义学家梳理他们的法典时发现两条规则,分别规定遗嘱签订必须两个见证人和无需见证人,他们也会认为,就有效遗嘱签订议题而言,只有一项规则是有效的,无效的另一条规则必须全部或部分重新表述,以与有效的规则保持一致。
这样,一项规则是不是完备的,与对其所针对的议题的描述是不是完备的,有很大关系。同样是秘密占有他人财物,有的行为人是被胁迫的,有的被占有物实际上是遗弃物,针对盗窃议题的规则必须尽可能全面考虑这些情节。在现实情况中,对具体情节做事无巨细规定的规则可能是不存在的,但德沃金认为,理论上没有什么妨碍规则朝着这个方向发展。无论规则是否能够做到这一点,以下都是一个直觉:对同一议题,法律的要求只能有一个。
现在“全有全无问题”就在眼前。当德沃金说,至少从理论上讲,一项规则发挥作用的方式是“全有或全无”的方式的,而原则则不是,他的意思是:(1)就特定议题而言,法律规则的要求的规则只能有一个,而当发生该议题,该规则必须被适用,且必须只确定一个结果;(2)与之相比,就特定议题,法律原则的要求可能不止一个,而当发生该议题,有时有的原则可适用,有的原则不适用,即使某个原则适用,在具有相同议题中的不同具体案件中所得出的结果也可能是不同的。还要补充第(3)点,在德沃金的任何原则适用的例子中,原则都是通过对规则的适用施加约束而发挥作用的。第(3)点暗示,原则虽然是法律的一部分,但由于其并不直接指示案件结果,得以在某种程度上避开“对于一个议题只能有一个法律要求”的问题。
例如,如果对于有效遗嘱签订需要多少见证人的议题,“有效遗嘱的签订必须三个以上见证人”这项法律要求,是一项原则而不是一项规则,则在发生该议题时,在有的具体案件中,法官要求必须三人以上的见证人,在有的具体案件中,法官则不要求三人以上的见证人。这种情况并不意味着法律原则需要被修正或精确化。原则和规则常常不易区分,它们的差别往往是表述形式上的,比如原则经常包含“合理”、“公平”等一般抽象词汇,但这种差别并不是决定性的。“有效遗嘱的签订必须三个以上见证人”依然可以一项原则的内容,而“国会不得制定限制言论自由的法律”可以被是一项规则。[更多的例子参见 TRS 第二章,第 122-123 段]
我们现在可以总结“全有或全无”论题:
(All-or-Nothing Thesis, ANT)规则 RR与原则 PP在逻辑上是不同的,就特定议题 i 而言,只能有一个R,当发生包含 ii的具体案件时,必须适用R且只能提出一个要求d;就 ii而言,可能有不止一个P,且当发生包含 ii的具体案件时,不是必须适用P,且若适用,不必只提出一个要求d。
按照德沃金的说法,规则要么有效,要么无效,这意思是,至少从理论上说,针对特定议题,法律规则只能提出一种要求。如下“一个要求”论题应该反映了我们的直觉:
(One-Requirement Thesis, ORT)就特定议题 m 而言,只能有一种法律要求。
ORT 包含了法律要求的全有或全无特征。效力也是一个全有或全无的概念。就给定的情况而言(比如,给定的司法辖区和时间范围而言),一项规则要么有效,要么无效,我们不会说它可能有效、大概有效、有一点效,诸如此类。这样,我们或许可以说,规则效力的全有或全无论题是 ORT 的另一种表述形式。如果原则的要求也是法律的要求,那么为什么原则对特定议题的要求可能不止一个呢?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有两个要点:第一,原则不通过具有效力的方式对议题提出要求;第二,原则的要求不是直接的法律要求。于是,对 ANT 和 ORT 的解释是“法律同一性论题”:
(Legal-Identity Thesis, LIT)法律规则的要求等于法律的要求,或者说,法律规则的内容等于法律的内容,而法律原则的要求都则不是。
当我们说一项规则是(有效的)法律,我们的意思是,它提出的要求是法律的要求,而不是为法律要求提供理由。然而,当我们说一项原则是(有分量的)法律,我们的意思是,它提出的要求是提出相关法律要求时所必须考虑的要求,对做出法律决定有着客观和独立的约束力。[ TRS 116]
当然,只有从理论上而不是现实上考察规则,我们才会将规则的效力问题与全有或全无的问题相联系,并且只要规则是完备的,其对任何具体案件的适用所提出的要求,也是全有或全无的。在现实中,许多的规则竞争对同一事情提出不尽相同的要求,这只能说明这些规则有待整理,以最终表述为一项独一无二的完整的要求,这就需要教义学法学家的工作。此外,特定种类案件可能包含不同的议题组合,而由此导致对特定具体案件适用的规则也有不尽相同的组合,这并不违背针对特定议题的规则的要求有且只能有一个的全有或全无特征。或许这里涉及什么是“一项法律”(a law)的个别化(individualization)问题,许多哲学家在此做过有益的尝试,或许对此不感兴趣且不以为然的德沃金实际上也陷入了这类问题。但让我们搁置这些问题。
3.2 分量维度问题
当我们准确把握了原则不同于规则的逻辑特征后,原则的分量维度问题也可以得到很好理解。我们可以预备性地从以下几个事实来把握原则的分量问题。
第一,原则通过指出特定的方向,划出可适用的规则范围来对法律决定提出要求。原则通常并不直接提出法律要求,而是对如何确定规则以及规则如何最终提出法律要求施加限制。
第二,原则并不以具有效力的方式而成为法律。原则无需具有效力,也可以是法律的一部分。原则对法官的决定有客观和独立的约束力,尽管可能没有效力。
第三,原则的要求为法律的要求提供直接的理由,而不直接等于法律的要求。原则所以为法律的要求提供理由,是因为原则的要求重要。
第四,规则的要求是法律的要求。当一条有效的规则要求遗嘱签订必须三个见证人,就遗嘱签订的议题而言,这条规则之所以适用并非因为该规则重要。规则无论如何规定,无论关于什么议题的规则,就它是法律的要求本身而言,无所谓哪种规定更重要或者哪些规则更重要。换言之,当法官审理具体案件,他考虑的问题是,就具体议题而言,是否有相应的法律规则提出了要求,如果有,他必须要适用该规则,他所以使用,单纯是因为该规则的要求是对该议题提出的法律要求,而不是该规则的要求很重要。
与之相对照,当法官考虑原则对相关议题的要求时,他常常实际遭遇的情况是,某个原则相比另一个原则的要求,对于当前的案件的议题更重要。这些原则候选,它们之间的竞争,胜出的原则所决定的规则适用范围,以及对规则得出具体法律结果的指引,都是法官在客观上受到约束的实质标准, 而不属于他不受任何实质标准意义上的自由裁量权的范围。
一项原则虽然对特定种类的事情提出某种要求,但这并不是决定性的。它仅仅是一种在决定包含此类议题的具体案件中必须考虑的一个理由。如果针对该类事情的法律原则不止一个,则在有的具体案件中,有的原则的分量较重,在另外一些具体的案件中,其他原则的分量较重。此外,一个原则常常对许多议题都提出了要求,并且在同时或分别包含这些不同议题的某些组合的案件中,与不同的其他也对这些不同议题的部分或全部提出要求的原则相竞争。
与之相对照,对于特定议题,如果存在对应的法律规则对之提出了相应的要求,法官对特定议题提出该要求,并做出特定的法律决定,问将该法律规则适用于该议题并做出特定法律决定的理由是什么是没什么意义的,得到的回答只会是,因为在这个议题上的法律要求就是如此。
最终,我们可以通过以下三点,来准确把握了原则的分量维度问题:
(1)法律规则的要求等同于法律的要求(或者说,把法律规则的内容等同于法律的内容),而不是为法律的要求提供的理由。原则的要求不等同于法律的要求,而只为法律的要求提供理由。
(2)效力没有分量维度。一种标准,它要么是有效的,要么是无效的。这反映在法律上就是,针对特定议题,要么是这样的法律要求,要么是那样的法律要求。当我我们说一项规则是有效的,我们的意思是,该规则的要求是对于特定议题的法律要求,且自然地,法律对于该议题要么是这个要求,要么不是这个要求。
(3)理由的确有分量维度,一些理由在特定的议题上可能会落败于其他理由,但并不因此使得该理由不再重要,该理由仍然完好无损,并可能在其他特定议题上击败其他理由。
(4)原则为规则的适用提供说明和证成,也就是为其最终的法律要求提供理由。一旦某个原则在特定的具体案件中胜出,决定了相应的可适用的规则,那么规则对于该案件的相关议题的要求,要么是这样的,要么是那样的。正如德沃金所说,在司法决定中,确实经历一个二阶段推理的过程。
4.早期德沃金的理论困境
我们以上两点的论述有一些理论上的后果:
第一,法律规则的要求是法律的要求本身;
第二,法律原则的要求不是法律的要求本身,而是对法律的要求提供说明和证成的理由;
第三,法律原则的理由是使用法律规则做出法律决定必须考虑的理由而不是可有可无或者可自由裁量的理由。
第四,法律规则不是法律要求的理由。
这些理论后果,对于哈特来说,第一点是毫无疑问的。他的法律理论的核心模型就是一个规则模型。如果哈特不放弃自己理论的核心模型,那么他就必须放弃自己的一种观点:规则也有分量维度,因为规则和原则一样,为法律决定提供理由。根据他的模型,规则的要求就法律的要求本身,没有分量问题,也不是法律的要求的理由,而是法律要求本身。我想哈特不会反对这一点,紧接着他可能会指出,这恰恰表明,只有法律规则才是法律。如果原则也是法律的一部分,那么这些原则更可以说是相对抽象和一般的规则,就如德沃金所承认的,规则也常常是不完备的,当其相当不完备时,规则就会显得像原则,总之,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差别是程度上的而不是性质上的。
对于德沃金而言,这会比较棘手。他有一个对他理由的理论后果也有一个对他不利的理论后果:有利的是,法律原则实际上为法律的要求提供理由,对于说明和正常法律规则最终提出的法律要求而言是一种客观的约束;不利的是,法律原则的要求由于不直接是法律的要求本身使它看起来不是法律的一部分,而是影响法律的因素。
我想这的确构成德沃金的一个真实的理论困境。德沃金关于“全有全无”问题的观点是以就特定议题只能有一个法律要求且法律规则的要求等同于法律的要求为前提的。这几乎堵死了德沃金为原则在法律中寻找某种位置的路。解决这个理论不是本文的主要目标。这个问题在早期的《认真对待权利》中已在酝酿,在中期的《法律帝国》中得以全面解决。下面我将重点说明早期的酝酿,而在最后简单说明中期的全面解决。
4.1 早期的酝酿
德沃金对约束力和效力的区分是一个重要的入口。梳理《认真对待权利》,我们发现,德沃金交替使用“有效”(valid)和“有约束”(binding)这两个词(本文不严格区分这些词的词性问题),而且明确提出,原则可能没有效力,但却有约束力。我在另一篇文章中专门讨论了这个问题,在那里,我提出,效力和约束力的区分是理解德沃金与法律实证主义的关键分歧的关键。这里我简单罗列一些要点,但不打算详细论证它们:
(1)哈特的法律实证主义的核心模型包含规则、效力、谱系检验和法律体系等四个关键要素。这四个关键概念是在相关理论语境中特设的(ad hoc)且相互定义的概念。(a)一项标准,如果能够具有效力,则就会成为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因而是规则;(b)如果一项规则依赖其他规则具有约束力,则我们就有了效力这个概念;(c)为一项规则提供的效力根据是某种事实性的谱系检验,通常是,若其他相关规则是以某种方式被制定的,则这些规则就是有效的,不管这些规则的内容如何;(d)由通过谱系检验而有效的规则组成的体系就是法律体系。这里的关键是,只有那些可以依赖其他标准提供的谱系检验而被视为某种体系的成员的标准,才是规则。
(2)就法律领域而言,仅当社会发展出一些次级标准,也就是关于某些标准的标准,这些标准规定了其他标准被制定或发展的方式,这个社会才开始有效力这个概念。也正是由于产生效力概念,一个通过特定的谱系检验为将一系列的标准纳入一个体系才建立起来,最终,这些标准就是法律规则,其所组成的体系是法律体系。
(3)按照哈特的社会规则,从一个简单的只有社会规则的社会发展为一个拥有法律体系的社会,最显著的一个变化是,原先对社会成员有普遍约束力的以社会惯习形式存在的社会规则(也就是惯习性规则)大多数转变成规范性陈述体系,只保留极个别的社会规则存在(比如少数习惯法,极个别的次级规则,但只少有承认规则)。简单说,法律体系是能够在社会中的特定人群的某种社会规则中找到来源的规则所组成的体系。这个论题被实证主义者概括为社会来源论题。
(4)原则被德沃金主张在规则体系建立之前就已经存在,其约束力随着制度史的变迁而变迁。实证主义对原则无法成为法律的一部分的论证不过是对原则不是规则的重申而已。以下几个方面的事实决定了原则不是规则:
(4.1)原则的逻辑特征是,它的约束力不是全有全无的。在有的案件中它有约束力,在有的案件中,却让步于其他规则或者原则,或者只有很小的分量。
(4.2)原则不像规则,其约束力还有分量维度,诸原则通常一起起作用,甚至相互竞争,为法官适用规则指出有限范围的若干选项。原则在一些案件中有约束力,在另一案件中则没有,这个事实却不会损害原则的约束力。
(4.3)即使原则确实有约束力,无法通过指明某种特性,以将有约束力的原则和无约束力的原则区分,也无法通过做出某些明确的规定,以决定原则在相互竞争时,如何权衡分量。
(4.4)更重要的是,原则的来源不完全是次级规则这样的东西。原则在社会中本来就对人们的行为有约束力,而这种约束力来自于两个密切相关的方面:原则因确实在人们的政治法律实践中被公开宣示和适用而得到制度性支持;原则的内容本身具有某种妥当性,由此使人们从理性上愿意受其约束。
总之,原则无法通过谱系检验而成为法律的一部分,因为原则的约束力不基于单纯的来源,而基于来源和(道德)优点的混合,最终,原则没有足以为其建立谱系检验的明确效力属性。德沃金说,“说原则是有效力的似乎有点古怪,也许是因为效力是一种全有或全无的概念,对于规则是合适的,但与原则的分量维度不协调”。
约束力是行为标准的不同于效力的规范属性,一项标准既基于来源也基于其内容而具有约束力。约束力不同于效力的一个关键是,一项标准不是(至少不完全是)通过符合其他标准关于何种标准如何被制作或发展才是有约束力的而有约束力的。约束力归根结底不需要这样的来源。的确,某些原则可以在某些规则中找到来源,比如要求法院在没有明确规则的情况下适用某种道德原则的规则,但相关的原则所具有的约束力并不完全来自这种来源,这主要是因为它的约束来源无法向上连续追溯至规则体系的终极规则。承认规则无法为这些原则是的约束力提供支持。与之相对照,在哈特的核心模型中,所有的法律体系内的规则都必须能够连续向上追溯其效力根据,直到承认规则。这是效力概念所决定的。规则所以是规则,正在于它能够完全通过在特定的社会规则中找到来源而成为该社会规则为基础的规则体系的一员。再重复一遍,在哈特的模型中,规则、效力、谱系(社会来源)和法律体系是相互定义的一组特设概念。
德沃金有两个方向来向哈特发出挑战。第一,要求实证主义者承认,约束力是相对于效力而言独立的规范属性。在哈特的模型中的简单社会中的社会规则,以及拥有法律之后的承认规则,都没有效力,而必须有一种不同于效力的规范属性来归属于这些规则。即使这种规范性属性不是德沃金所推荐的约束力,或者不叫“约束力”,这也无法否认德沃金的理论在这个方向上的正确性。第二,如果法律体系中至少承认规则必须有约束力,且其约束力是所有其他规则的效力的来源,以及,该约束力的历史在法律体系出现之前与那些后来被转变为法律规则的社会规则一样,都独立于效力和谱系检验,那么就至少有理由考虑,原则的约束力对承认规则的约束力的影响。
在《后记》中,哈特不止一次主张,原则可以被安全地纳入其理论,将原则纳入法律,必须以其核心模型为前提,也就是,法律是那些通过谱系检验而具有效力的规则所组成的体系,有了这些法律,原则才有说明和证成的对象。确实,早期德沃金无法拒绝这个提议:如果他的理论要点是,规则是法律的一部分,而原则通过与规则的特殊联系而也必须是法律的一部分,这个提议就是他无法拒绝的。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如果我们对全有全无问题的解读中正确的话,法律原则有被排除于法律之外的危险。
原则的要求到底是不是法律的要求?我们前面说,“原则不等同于法律的要求”是什么意思?我们前面提到,法律预先提出的要求所针对的议题与具体案件的议题总是有差别的,规则的要求等同于法律的要求,是相对于前一种议题而言的,而不是针对后一种议题而言的。与此同时,原则的要求必须是对第二类议题的要求的一部分。当然,这并不能完全解决这个问题。
4.2 中期的全面解决
在《法律帝国》中,德沃金确实正式提出“法律命题”这个概念,将其等同于法律的要求。在那里,他对实证主义的重述里不再关心“规则单独还是与原则一起是法律的一部分”的问题了,而是关心“什么样的考虑为法律命题提供根据或理由”的问题。规则从“等同于法律”的神坛上失落。一项具体的法律命题发生在具体的案件中,其中人们问:此时此刻法律的要求是什么。相关权威所制定的规则,为这些规则提供说明和证成的原则,都在得出最终的法律要求中提供理由。
德沃金为这个基本的法律实践过程提供了一整套的复杂说明,这是本文所无法详细讨论的。不过有一些要点可以在此简单说明。有两个方面的对比,一方面,在哈特的社会规则理论中,法律的产生是大部分普遍社会规则转变成以社会中某些人的社会规则为来源的规范性陈述的结果,其实质是,这些人的社会规则作为权威,决定了过去的普遍社会规则的内容,另一方面,德沃金主张普遍社会规则的内容是对实践的创造性解释的结果,而不是某种谱系检验识别的结果,换言之,德沃金主张,在哈特的社会规则理论叙事中,前法律社会中的普遍社会规则向拥有共同来源的法律规则转变的过程,就是不可能的。在德沃金看来,即使人们以终极社会规则为其他法律的共同来源,这本身也是解释的结果。中期德沃金的理论对于实证主义的批判是釜底抽薪的,他主张,诸如应当尊重立法机构颁布的规则,法院的判决应当得到尊重,这些都是对法律这种社会实践的解释的结果。这就否定了哈特的哈特概念的一个确定之点:法律是可称为法官裁判依据的那些东西。
5.结语
当我们回顾中期和晚期德沃金的论述,我们可能会发现,早期德沃金也在发展一种类似于他后来批评实证主义发展的法律语义理论:他和实证主义一样,想要证明,法律这个概念指向一种社会行为标准类型,它既包含规则,也包含原则;一旦我们阐明了使用法律概念的普遍和共享的规则,我们也就能够知道,什么是我们的法律所包含的规则和原则,因此也就能成功开展法律实践。简单说,早期德沃金的理论路线和实证主义其实是一致的:实证主义想要证明,规则是法律的组成部分,而德沃金想要证明,原则也是法律的组成部分。
中期德沃金主张,这是一个完全错误的理论方向,应被彻底抛弃。什么是法律那种类型?这个问题不处于法律实践的中心: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都不是法律本身,而只是对法律的贡献或法律提出的要求的理由,人们应该关注在任何特定议题或场合中提出的法律命题。我将实证主义和早期德沃金的理论模式称为概念模式,将中期德沃金的理论模式称为命题模式。在这篇文章中,我不打算详细说明这两种理论模式,我的焦点是澄清文章标题所表达的意思。
救猫记
一场大雨过后,艳阳高照,上海的天气依然暴热。在从宿舍园区去往校区食堂的路上,经过桥时,忽然隐约听到桥下某种东西的叫声,起初以为是水鸟的叫声,定睛一看,是一只小猫。
我做了一点测试:我唤它,看它是否有意识回应我。这样在我救它的时候,不至于反而吓得跑远。测试发现,它对我的呼唤有反应。
那么,我该怎么救它呢?如此陡峭的水泥河岸,一不留神, 我自己都要下去。虽然我会游泳,但那也太狼狈了。
立刻想到了用什么树枝伸给它。转念想,它抓住的可能性很小。
于是就想我现有的工具。对了,是我的伞。把伞倒立,伸进去不就能将其捞起来?在没有捞网的情况下,这似乎是最趁手的工具。马上转回宿舍去取伞。路上看到一位小哥,问他能否把伞借给我,说我准备救一只小猫,他说自己很忙。我于是继续往回走。在地下通道入口前看到一把遗留的破伞,一半的伞布已经脱落,但另一半还在。就这个吧了。
谁知道这把伞真的太短了。捞了好一会子,终于把它捞进去。正当我把装有小猫的伞倒立放在水泥岸边(铁栅栏这一侧),小猫纵身一跃,又跳进河里了。功亏一篑!捞起来的一瞬间也有想过直接甩出去,但又担心会摔坏小猫。
重新入河的小猫往涵洞里游去。一边游,一边呛水,还一边呼叫。游累了就不断试图抓水泥岸边歇息。这下我真的没辙了。折回想去问校园墙外河边钓鱼的人借鱼护,但好像不太现实,他们看起来就在对墙,其实离很多,再说也未必愿意借我。
我于是先去打饭。回来经过桥上,再次呼喊它,它回应了我,感觉它又往这边游了。小家伙,你有命大的趋势。但现在它停留的位置还不是我能够方便下手的。我没法像刚才那样位置下去,只能站在水泥岸边。除非我有杆子足够长的捞网,否则还是不要白费力气,万一小猫又被吓得往涵洞里游,那就糟了。
回到园区问了保洁阿姨和物业,都没有捞网。回到宿舍,我匆忙吃完,就想再去救它。找了一把特别长的废旧扫帚,看能不能把它拨到我方便下手的地方。
我刚走近桥,就听到它在下面叫了两声。莫非是听到了熟悉的脚步声。我到岸边望着它,唤了它几声,它都有回应。于是扫帚也不用了。这家伙就是命大。这次我特意给它拍了个照:
这次捞它,它相当乖了,也不逃,但我足足捞了十五分钟左右,总是无法将其装进伞里。急得我差点想下手把它抓紧去,但又怕自己会失去平衡掉下,特别是如果小猫咬我或抓我,更可能失去平衡。最终我忍不住下去一只脚把它抵到伞里。小心翼翼地提起伞,这下不会像上次那样放在岸边。而是直接提着,直到我自己上来、翻过栅栏,来到安全地带。
小猫不知道是冷的还是筋疲力尽,四脚颤抖,也不发声了,看来是知道自己获救了。
这件事我一直在想一个教训:在日常中我们都是靠着习惯行动的,但是如果遇到一件重要的且没有经验的事情,最好提前尽自己所能预想可能的状况和步骤。
第一次救助时,虽然想到了两个重要的问题,第一,不要做出惊扰小猫的动作和声响,第二,尽可能地保持自己的安全,但对小猫意识到我在救它的可能性和程度估量不足,以至于没有设想好捞上去时的处置。
这是我的第一篇生活类文章,有没有感觉文笔像三年级的学生的?写完之后我又得去思考搅屎棍鸡零狗碎的法哲学了。
救回来后我放在宿舍试图养几天。仅一晚,它似乎就依恋上我了。我把它放在阳台,只要走进屋子,它就叫,我折回来看到它,唤它,它的声音立刻温柔起来。
第二晚我还可以摸它了。一摸屁股,尾巴就挺得老高。但是这一晚,我睡下后,它总是叫。好像很着急的那种叫。搞得我两个小时都没睡着,倒不是吵到了我,而是担心它吵到了邻居。
起身走到阳台,看到它居然在考虑跳下去。它一边看着我,一边看着下面,一边叫着,那一刻我觉得它想要自由,而不是依恋我。考虑到我现在有特别重要的事情要做,学生宿舍也不便于养,而且它现在状态也稳定了,于是我当即决定将它拿出去了。
放开它后,我在园区徘徊了好久,轻轻地唤它。第二天白天还听到过它的叫声。吃饭的路上我也在轻声呼唤它,心中想,只要我能发现它,无论如何会养它。然而它怎么可能再次出现?
也许哪一天我再次看到它时,它已经长大了。不知道它现在是不是饿了。新的环境还要探索好久,希望它不要太笨。
我居然只坚持留了一晚。我在想如果它今晚还在这里,会不会已经和我腻歪起来了呢?有点想它,毕竟它是我救出来的,这种缘分好难得。
留下一张照片,作为纪念。
马默错误和混乱的还原论
马默在“ What Is Law and What Counts as Law? The Separation Thesis in Context ”(in The Cambridge Companion to Legal Positivism, chap. 20)这篇文章重复了他混乱和错误的还原论。无论是自己的正面论证,还是对对手理论的批评,都是如此。他没有弄清楚还原这种活动的本性,也没有弄清楚还原的对象是什么,还不清楚自己的“解释”相对于法律实践现象所处的位置。
1.还原与现象
要对一种现象做还原,该现象必须已经被认为正确捕捉,至少在特定的环境中是这样。如果我们打算对温度现象现象做还原,那么我们就得先捕捉和确定温度现象。然后我们试图将气温现象还原为比如说空气分子的运动现象。在这里,气温现象和空气分子运动现象两相对照,前者是更表面的现象(或者是站在某种视角所获得现象),后者是更深层的现象(或者是站在某种视角所获得的现象)。表面现象是由深层现象构成的,或者是由深层现象奠基的。我们可以将两者形象地理解为蛋糕 🍰 的不同层次。当然,这种结构只是表述上的,而不是事实上的,表面现象和深层现象之间的关系不是简单的物理时空关系,它首先是一种视角问题,是世界的同一事态向心灵的不同呈现。气温现象的还原说明了这点。
当然,气温现象的还原与哲学上,特别是现象学上的还原,是有差别的。哲学上,现象,简单说,就是一种观念意识(为理解这一点,只需要想到一点,任何事物必须在观念中被把握)。现象,可以说是一种心理学事实。心理学事实指的是,心灵将世界中的 x 意向为 y,换言之,存在一种关于 x 的观念,其内容为 y。之所以说这是一种事实,是因为它的确发生在世界之中。
最简单的现象是你睁开眼看到的物体,比如当你看到一棵树,通常你立刻想“这是树”。你有一个内容为树的观念,这个观念是心灵将世界中的 x(未知)意向为 y(树)。显然,这是确实发生的事情。而且显然,x 只是被假定的,心灵对其没有确切的观念。
尝试还原 y,就是尝试获得 x 的确切观念。一般来说,还原的动机是,获得心灵的内容为 x 的观念背后或潜在的 y 的直接观念,有助于更深刻地理解 x 的本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这些理智活动可以说出于还原的冲动。比如,将粒子还原为波(或者相反),将水还原水分子,将爱情还原为荷尔蒙冲动,将幸福感还原为大脑皮质的生理结构和活动,将利他主义道德情感还原为自利动机等等。在所有这些例子中,还原项与被还原项的关系都被认为是表面现象与深层现象的关系。
但是,如果对还原的理解仅限于如此,也许用“解释”(explain)这个概念就足够了。解释(explain)有揭示(reveal)的意思,将事物的表面现象剥离,以看清其深层的基础。还原不完全同于解释,因为还原所处理的对象是观念意识本身。让我们详细说明这一点。
首先,在物理现象中,虽然根本上任何物理现象也处于心理现象中,但在一定程度上被假定独立于心理现象,换言之,物理对象被视为对立于心灵的存在。让我们简单将这一点打发,考虑下面更重要的问题。
在上面的一般例子中,将内容为 x 的观念还原为内容为 y 的观念,涉及至少三个现象:第一,内容为 x 的观念,这在前面已经详细说明;第二,x 观念背后的 y,它恰恰是观念背后的现象,因为它也是事实;第三,将内容为 x 的观念还原为 y,从而获得一种观念,其内容是“x 的原因是 y”,“x 背后的事实是 y”,“x 的本质是 y”,或者“x 只不过是 y”之类。我们可以概括还原的基本结构和性质:
(1)还原涉及还原项和被还原项,前者与后者之间被相信是表面现象和深层现象之间的关系。
(2)深层现象被相信构成了表面现象,深层现象是使得心灵形成关于表面现象的观念的原因。
由此,还原的本质是一种因果解释。
还原的前提是捕捉现象,要捕捉现象必须远观现象,因为必须将现象作为整体来把握。当一个人沉浸在爱情的感觉当中时,他并没有捕捉到爱情的感觉的现象,正如这个描述所表明的,他只是处于这个现象当中,或者说他是这现象的一部分。处于一种现象当中,就是直截了当地拥有某种观念,而不会怀疑和变更。“所予”(given)这个词被用来表示不受怀疑,不可更改的观念意识,它一向是现象学的核心概念。
因此,处于一种现象当中,就不可能想到被还原项。信念,如果按照现象学的标准,它必须是扁平的,而不是深度的。当你看着一棵树,你的直截了当的观念是“树”(它是树),你不会又有如下观念:“世界中的某种东西(现象)x,被我把握为树”,世界中的树可能是一个上帝在心灵面前放置的三角形,或者只是宇宙玩家电脑中的二进制文件,而你只是游戏中的 NPC。这样,三角形或者二进制就是你的内容为树的观念的原因。
这里有两个现象,一个是观念,一个是观念的原因。显然,处于现象之中的你不可能知道上帝的三角形影响(impact)心灵形成树的观念的机制是什么,或者,你不可能知道宇宙玩家的二进制文件使你形成树的观念的机制是什么。
如果有人试图将这种现象还原为其他现象,他必须整体看待这种现象。这时候,对他最重要是从这种现象中超脱出来(假如他一开始沉浸于其中),以看清这种现象背后或底层的现象是什么。当然,不是所有的现象还原都是哲学上的还原,对大脑的树的观念的还原可以是这样一些层次:神经纤维生理活动、神经纤维的生理活动更深层的物理活动。这些物理活动可能也有许多层次,直到人们的心灵无法触及的现象的边缘,而这就是开始所说的哲学层次的还原发生的地方。
因此,我们有了第(3)点:
(3)还原者必须从被还原现象中超脱,并远观还原现象。
为了更准确地把握第(3)点,我们需要记住两种还原:一类是对(广义上的)物理现象的还原,其中被还原项不是心理项目(the mental),而是自然项目(the natural),换言之,被还原现象是呈现在心灵之前的现象;一类是对心理现象的还原,其中被还原项则相反,换言之,被还原对象是观念意识本身。第一种还原,常常被归入解释(explain)的范畴,而后一种还原,才被哲学家津津乐道。此外,任何一种物理现象,只要被思想或言说,都伴随相应的心理现象。
让我们谨记这两种还原的区分,后面还会用到。我们关于还原所要讨论的最后一个重要问题是,还原的成功判准。对于第一类还原,它其实是一种因果解释。如果我们要将如此这般的气温现象还原为如此那般的空气运动现象,那么就必须满足充分必要条件或者马默所说的“完备性条件”:只要有如此这般的空气运动现象,就会有如此那般的气温现象;空气运动现象如此这般的变化,必定引起气温现象如此那般的变化;在相关的还原层面上,不存在其他影响气温现象的其他现象或者变量。这基本上是物理解释的成功判准。
对于第二类还原,它其实是心理-物理现象的跨越。当被针扎了了,你有一种痛觉。对这种痛觉的还原是要将其解释为某种生理-化学反应。但这还只是第一种还原。第二种还原的对象是观念意识。那么问题是,对内容为一棵树的观念意识的还原是否会消除这个观念意识?当你告诉我,我的内容为一棵树的观念意识现象其实是我的大脑的神经纤维的某种生理-化学反应,我是否就因此失去了这一观念意识呢?当你告诉我,我从恋人那里获得的爱的感觉其实我的大脑的某种生理-化学反应,我是否就因此失去了这一爱的感觉呢?
这是一个相当重要的问题。这个问题很复杂。最大的困难是,对一种心理现象向一种物理现象的还原这件事仍然发生在另一种心理现象之中,一种包含前两者的心理现象。这种还原要成功,除了完备性,还需要我所谓的自动性:将一种心理现象还原 F 还原为更基本的现象 G,还原要是成功的,则必须保证,若心灵处于 G 现象当中,则通常会自动具有 F 心理现象,反之则不然。举例而言,如果把爱情的感觉还原为某些生理-化学反应,则必须保证,当个体处于发生这些生理-化学反应的恰当条件下,他/她会自动获得爱情的感觉,而当个体本来获得爱情的感觉,他/她未必要认为自己处于这些生理-化学反应的恰当条件下。
最后让我们来整体描述一下还原这件事的基本图画:
(1)第一类还原:心灵捕捉到某种表面现象 F,然后发现,F 现象底层潜在的深层现象是 G,在此类还原中,无论是 F 现象还是 G 现象,都处于心灵的对立面。第一类还原更可以称之为解释(explain)。
(2)第二类还原:心灵具有内容为 F 的观念,然后发现,内容为 F 的观念底层潜在的深层事实是 G,在此类还原中,F 现象是心理的,G 现象是物理的,此时要求至少两个心灵或者一个心灵的不同阶段。第一个心灵是将世界中的 G 意向为 F 的心灵,它拥有内容为 F 的观念,换言之,它相信“那是 F”或“有 F”。第二个心灵是捕捉到前述心灵所处的现象中的心灵,它观察到,每当第一个心灵有内容为 F 的观念,它自己就会发现存在 G 现象(但第一个心灵不会)。在第二类还原中,还原者的心灵是第二个心灵。
还原无需损害,或者不能损害第一个心灵拥有内容为 F 的观念的现象。显然,就 F 现象(第一个心灵将 G 意向为 F)而言,还原者的心灵,也就是第二个心灵,是超脱的。超脱既然是一种优势,也是一种劣势。优势在于,能够捕捉 F 背后的 G 现象,劣势在于,不会拥有内容为 F 的观念了。
因此,还原的基本结构还包含:
(4)对于心理-物理还原(第二种还原)拥有内容为 F 的观念的第一个心灵和捕捉第一个心灵拥有内容为 F 的观念的这个现象(F 现象)的第二个心灵。
(5)所有类型的还原的还原者的心灵都处于外在于被还原现象之外的观察者的视角。
当然,这里还是有许多复杂的地方。比如,在第二类还原中,还原者既然无法拥有 F 观念,他是如何确定自己还原的是拥有 F 观念的现象呢?如果他曾一度拥有 F 观念,那么一旦还原,他是否必定要失去 F 观念呢?这些问题,我们留给更一般的哲学文本,现在是时候转向法律。
2.两类问题
经过修改的分离论题 LP 强调了法律体系的来源本身也不是基于优点的:
(LP#)在任何法律体系,给定的一个规范是否在法律上有效,因而是否属于该体系的一员,取决于其来源,而不是其优点(其中的“优点”,在相关意义上,包括其来源的优点)。
这个比 LP 还强的论题引起了极大的争议。“给定的一个规范是否在法律上有效”这个问题是形式为“o 是一个 F 吗”之类的问题。这个问题取决“相关的对象 o 的属性和相关的谓词 F 的属性”,而后者与 F 值得我们注意、被我们珍视的价值事实有很大关系。他对比了艺术和法律。一件东西是不是艺术品,这个问题很大程度上无法独立于我们对艺术品的关注所涉及的价值。那么一项规则不是法律,这个问题难道可以独立于我们对于法律的关注所涉及的价值吗?马默建议 LP#的支持者采取两条道路:一条是直接拒绝在艺术和法律实践的类比(毕竟它是一项类比),一条是专注于另一个形式稍微不同的问题,“在给定的 S 中 o 算是 F 吗?”(其中的 S 表示社会,o 表示一项规范,F 表示法律)。
这两个问题到底有什么区别?有两点。第一点在于“是”(is)和“算作”(count)的区分,前者要求人们决定 o 和 F 的一般性质,涉及几乎难以解决的形而上学或存在论问题,后者只要求人们决定在给定的社会中,是什么使得 o 被人们视为 F 的。因此,第二点在于问题的一般性和区域性的区分。实际上这是相当矛盾的。将问题转向第二类问题,则使对它的回答失去了回答法律的形而上学问题的资格,但马默却认为在这类问题中存在还原问题,且这种还原是“形而上学还原”。本文的许多反驳都旨在反映这一根本混乱和矛盾。
马默对还原论的论根本是不清楚的。他做出这个区分,是为了避开在艺术和法律之间的类比所引起的困难。马默想让我们明白以下是一个事实:当围绕第一类问题,争论实际上是无休止的,而且,人们确实会通过争议关于 F 的价值来争议 F 的属性。
当马默建议我们将问题转换为第二类问题,他又想让我们承认以下也是一个事实:在给定的一个社会中,当问题是,给定的一项规范是否算作法律,人们实际诉诸的是该规范的社会来源而不是其优点。他还暗示进一步的事实:使得人们诉诸规范的来源而不是优点来决定其是否算作法律的东西,仍然是某种与优点无涉的事实。这是两层事实,马默并没有清晰地区分,如果没有第二层事实,则只能证明 LP 而不能证明 LP#。
按照马默,关于 LP#试图回答的问题,他有两个重要的论述:
论述(1):“是什么种类的事物使得一项规范算作一个特定社会中法律上有效的问题”。“按照这一解读,LP#提供了一个还原性解释(reductive explanation)作为回答;它坚持,使得人们将规范视为在他们的法律体系中法律上有效的无论什么东西,都能够被完全用来源而不是优点来阐明。”
论述(2):“如果我们的理论抱负是要搞清楚,对法律有效性的一种还原性解释能够走多远(至少从历史上讲),那么专注于试图得出是什么使得人们将这一或那一类型的规范视为独特的法律规范的,就很有意义。换言之,聚焦于为了说这是法律那不是法律,人们不得不做什么和相信什么,以及他们需要支持或展现什么态度,就很有意义。”
以上论述隐含了 LP#旨在回答的两个问题,但被混淆在一起。
第一,论述(1)的加粗部分假定,在 LP#之前,人们并不知道,将一项给定的规范算作法律上有效的根据或理由是什么,而 LP#恰好是为此提供的回答。和实践者一样,当一项给定的规范来到他们面前,LP#支持者也想知道,要确定这项规范是不是法律上有效的,应当诉诸什么根据或理由。这样,LP#的回答只会是一个建议而不是一个描述:“应当诉诸该项规范的社会来源而不是优点”(对立于反实证主义者的回答)。
第二,论述(1)中对加粗部分的解释,暗中转向了第二类问题,并在后面完全转向第二类问题。第二类问题预设了第一个问题已经被解决,因此以下是一个事实:人们实际诉诸的是该规范的社会来源而不是其优点。LP#问题就在于解释这个事实,使得人们这样做的到底是什么种类的事物。LP#的回答可以是一个描述而不是一个建议:「人们实际诉诸的是该规范的社会来源而不是其优点」,这一现象事实是由与价值无涉的事实构成的。
两类问题是相当不同的问题。第一类问题是法律实践者直接关心的问题。为了回答这个问题,人们需要知道,决定规范是否有效的根据或理由是什么。我们可以称之为实践问题或者内部问题。
第二类问题将法律实践者为特定规范归属法律有效性属性作为一个事实来观察,当观察到无论什么事实,接下来的任务就是要解释这个事实。这类问题发生在法律现象之外,不是法律实践问题。按照我们前面关于还原与现象的一般结构和性质所做的讨论,LP#恰好面对的是就是一个心理现象:一些人认为 x 具有 y 属性,这个事实背后的根据是什么?这是关于表面现象的深层现象的问题,是关于人们意识观念的原因而非理由的问题。我们可以称这类问题为理论问题或外部问题。(注意,这里的“理论”是包含包含关于理论对象的指称性概念的理论,拉兹在 Can There be a Theory of Law? 中惦记的“理论”正是这类概念,不然,争论是否可能有一种法律理论会令人莫名其妙,因为人们从未怀疑存在许多法律理论;简单说,这种“理论”和物理学理论相当的品质,即,对存在的实在或属性的描述。)
3.两类还原
对于第一类还原,我们可以问,如果 LP#针对的问题是第一类问题,那么被还原对象是什么现象呢?在这里,首要的问题是要弄明白,还原者是谁?还原者是法律实践者而不是法律实践的观察者。对于法律实践而言,他们的实践问题是要弄清楚法律有效性的根据或理由。
法律有效性是一种抽象属性(x),对于他们来说不可直接获得或描述,于是他们需要借助另外一种可以直接获得和描述的东西(y)。如果他们提供的是一种还原论解释,则他们可能会认为,只要一项给定的规范能够在社会中的一些特定的人群的实践中找到来源(如加德纳所说的,被颁布、执行、赞成等等),那么这个事实就决定了这项规范是有法律有效性的。
你可以将这视为一种还原,将事物 x 中不可直接获得的属性 φ 还原为 x 可被直接获得的事实 y。x 在 y 中有来源,这本身也可以说是其一个属性,只是这个属性是可以直接获得,我们可以将“x 在 y 中有来源”这个事实称之为 x 的属性 φ,这样,第一类问题的还原是在两个属性 φ 和 φ 之间展开的。
可从一个简单的类比来理解这类还原。假如一个女生被一个男生追求。她想知道,男生是否对她有真实感情,或者说,男生是否对她有爱情。男生有没有爱情可以被理解为男生有没有一种属性的问题:拥有爱情。但这个属性,至少对于女生来说,是不可直接获得的,因为它是发生在对象身体和心灵之中的一种暗昧的现象。如果她以否愿意为之花钱来决定对方是否愿意对之有爱情,那么我们可以说,她对爱情采取了一种还原解释,将爱情属性还原为消费行为属性,前者是不可直接获得的,后者是可以直接获得的。
对于第二类还原,还原者不是法律实践者而是法律实践者的观察者。法律实践者的实践现在作为一种现象被放置在观察者面前。它不再是一种实践,而是一种现象。观察者首先观察到,实践者的中心问题是什么,然后他们对这个问题的解答是什么。观察者然后问,给定实践者对其实践问题的回答,是什么使得他们做出这个回答的。实践者有一个问题,并对这个问题做出某种回答,这对于实践者而言是一个信念问题,比如,实践者真诚相信,如果一项给定的规范在社会中的特定人群的行为和态度中可以找到来源,那么该规范就具有法律有效性。以上对于观察者而言却是一个事实问题。观察者的问题于是就是:是什么使得以上事实发生的。
这很好理解。第二类还原的对象是一种观念意识:(某些人)将 x 意向为 y。这是一个心理事件,存在于宇宙之中。还原者远观这个心理事件,并探究,这个事件背后或潜在的构成性事实是什么,如果发现,则将该心理事件还原为该构成性事件。可以简单地这么理解这件事:特定的心理事件呈现出某种模式,它不是无序混乱的,而是有规则的,因此观察者自然认为,一定是什么使得该心理事件以该种模式发生。
按照马默的说法,“还原性解释的想法,至少就形而上学还原的情形而言,是要表明,一个独特类型的现象实际上是由某种其他更基本类型的事实所构成的,因而也完全可以用后者解释”,还原性解释是要搞清楚,“是什么使得人们将这一或那一类型的规范视为独特的法律规范的”,搞清楚“为了说这是法律那不是法律,人们不得不做什么和相信什么,以及他们需要支持或展现什么态度”。
或许我们还是可以用爱情还原的例子来简单类比。女生为了探寻男生是否有爱情,将其外显的金钱消费行为作为其标记,可以被认为是一种还原。如果这是一个普遍群体现象,即特定的人群普遍表现出某种观念模式,将金钱消费行为视为爱情的标记,那么一定有什么导致这一现象。
显然,第二类还原中的还原者必定是现象的观察者,而现象是,特定的人处于某种心理模式或者观念模式当中。现在可能有人会问:处于某种心理或观念模式当中的人,有没有可能在需要的时候远观自己,然后自己充当自己所处现象的观察者和还原者?这个问题很复杂,我现在没有办法详细回答。我们在上面关于还原与现象的一般讨论给出了否定的回答。
我们还是可以对树的观念的例子多说一些话。观念意识是扁平的,而不是深度的。当我面对一颗树,想到“这是树”,我的观念是直截了当的,我并不会这样想,“世界中的某种东西 x 被我把握为树”,一旦我这样想了,且随着对 x 有更多的了解,我也就逐渐失去了当初相信那是树的特别的感觉,一种把握到实在的踏实感。但是,在我将世界中的 x 把握为树这种现象之外的观察者,则可以或者应当对 x 有充分了解。他对我的树的观念的描述恰恰是“世界中如此这般的 x 被他把握为如此那般的 y(树)”的结构。他对我的观念意识的还原解释大概是,如果世界中的 x 是如此这般的,那么我会将其把握为如此那般的 y。这个想法不会是我会有的想法(即使我做出这样的表述,x 也是空洞的)。还原解释也是一种观念意识,一种还把握到被还原的观念意识的前件 x 的观念意识,也是一种会失去或者说没有被还原观念意识的观念意识。
总之,任何观念意识都实际上是将 x 把握为 y,但内容为 y,如果同时把握 x 和 y,则会失去内容为 y 的观念意识,因而世界中必须有 ø,使得心灵明确地将 x 解释为 y,但 ø 是不被把握的。这也表明,当同时把握到 x 和 y,原先内容为 y 的观念意识,也就转变成了一种解释或者理解,其形式是“y 其实是 x”,或者“y 其实是由 x 构成或决定的”。
4.法律现象
现在我们可以探究马默所谓的还原解释的对象了。我们先假定,马默的还原解释对象是:
在给定的一个法律体系中,对于一项规范是否具有法律有效性的问题,人们实际最终诉诸该规范是否在特定的人群中的实践(特定的行为和态度)有某种来源的事实来回答。
简单说,人们将一项规范凭借社会中的特定人群的实践中被制定、宣布、执行、赞成等观念和态度的事实性的属性(p)来决定该规范的有效性的属性(v)。这显然会展现出某种模式。对此马默有两个要点:
(1)观察拥有法律体系的任何社会,可以发现,普遍存在如上现象。(F)
(2)这种表面现象必定由某种深层现象构成。(G)
当马默说,奥斯丁创立的法律实证主义的理论动机就是为法律有效性提供一种还原性解释,他想说的是,法律实证主义者想要将 F 还原为 G。
但要怎么确切理解这所谓的还原呢?处于 F 现象中的实践者是这样的情形:每当他们看到特定的规范有特定的社会来源(p),就会相信它是具有法律有效性的(v)。实践者是同时把握到 p 和 v 的。
如果说这是一种还原,那么 p 和 v 绝不是相同范畴的,或者说,绝不是同质性的,换言之,如果 p 是事实性的,则 v 是非事实性的;这样,v 其实并没有被实际把握,确切地说,人们只是把可以直接把握的 p 作为 v 的标记。
在这里,马默开始遭遇一系列的混淆和困难。一方面,马默确实相信法律有效性是一种类似规范性的东西,一项规范拥有法律有效性,意味着它拥有某种超越事实的属性,具有“真正规范”的身份(想一想他的“道德规范性”这个表述)。另一方面,他又明确说,法律有效性与法律规范性不是一回事,在这暗示,法律有效性单纯就是特定的规范有特定的社会来源,也即是 v is p。这正是混乱的地方:他始终不清楚自己要还原的对象「实践者相信 v is p」,还是还原「v is p」。如果是后一种情况,则「站在法律实践之外的观察者相信 v is p」,这相当吊诡。
马默的还原对象至少有两种可能的选项。
(1)回答实践者的那个问题,「规范的法律有效性到底是由什么决定的,或者干脆说,到底是什么」,并认为答案是,「规范的法律有效性不过是规范具有特定的社会来源」。换言之,告诉实践者,其实 v is p。
(2)解释实践者所处的那个表面现象,即「实践者相信 v is p」,并认为深层现象使得「实践者相信 v is p」。
如果是第一个选项,法律实证主义的还原对象是法律有效性,则马默必须承认,并不普遍存在 F 现象。人们并没有展现出如下普遍的观念模式,诉诸规范的社会来源来确定规范的法律有效性。规范的法律有效性的根据或理由是什么,恰恰是一个有待解决的问题。这个选项会让马默的许多论述变得自相矛盾,比如他在论述(1)后半段和论述(2)中所说的话。
如果是第二个选择,则马默必须承认,法律实证主义的还原对象不可能是法律有效性,而是人们将规范的来源视为规范的法律有效性的根据或理由这个现象本身,而且,没有迹象表明,他和其他法律实证主义者为这个现象的构成性现象提供了任何有用的信息。再一次地,这个选项会让马默的许多论述变得自相矛盾,比如他将法律有效性区别于法律规范性,暗示后者就存在于一个社会事实现象之中,其中人们实际诉诸社会来源来决定任何规范的法律有效性的,一项规范具有有效性与它之具备规范性没有必然联系,它有效,但仍然可以从道德上不应当被遵循。
马默在一个脚注中对还原的解释为上述讨论提供了佐证。他区分了两种还原,语义学还原,说明 A 只不过是 B(A is just B),一种是形而上学还原,说明 A 凭借 B 而是 X(A is X in virtue of B)。选择第一个选项,则马默的还原将是语义学还原,法律有效性(A)不过是具有特殊的社会来源(B)。选择第二个选项,则马默的还原是形而上学还原,情况却有点复杂:马默可能想说的是,这种还原要说明的是,规范(A)凭借特定的社会来源(B)而是在法律上有效的(X)。其中的 A、B 与第一种还原中的 A 和 B 就不对称了。
这种复杂情况实际上这是不可避免的。我们前面花费许多的笔墨试图表明,将 A 等同于 B,严格说来不是一种还原,尤其不是哲学上的还原,而是一种解释(explaination)。真正的还原是针对「相信 A 等同于 B」这个现象本身的。是什么暗中使得人们相信 A 等同于 B?这也就是问,「相信 A 等同于 B」这一观念意识背后的原因是什么?这种原因是相当难以获得的,拥有这种观念意识的人显然不会获得它,否则他们就会失却这种观念意识。观察一些人拥有该观念意识这一现象的人则有望获得这一原因,因为他们是超脱于这种观念意识的。因此,按照这种分析,马默的形而上学还原是说明的是,「实践者相信 v is p」(A)凭借什么(B)如其所是。
没有A 凭借 B 而是 X这个结构,只有 A 凭借 B 而如其所是或存在这个结构。我不知道马默对此有什么想法,我认为他总结的这个公式在哲学上是拙劣的。一个关键问题是,A 和 X 的关系到底是什么?A 若等同于 X,则 B 或 A 就是多余的,若不等同,那么在三个项目之间如何可能存在还原关系?还原必须发生在两个项目之间。最后,修正后的形而上还原想要说明的恰恰就是,构成 A 现象的 B 现象是什么。但我认为,马默和任何法律实证主义中都没有也不可能给出关于 B 的任何说明。
这里的 A 和 B 分别对应前文对 F 和 G 现象的概括。第二类还原的关键问题有两点:(1)F 是否存在,这是相当富有争议的事情(正如德沃金所强力论证的),但在第二类还原中必须被视为一个无争议的普遍事实;(2)为 F 提供还原解释的 G 将是空洞的,G 是一种暗中构成 F 现象的形而上学原因,我不知道什么人可以对此有任何不胡扯的见解。
5.interpretation 和 explaination
我们最后来简单讨论下马默的“解释”概念。马默在论证自己的还原论题时,数次援引德沃金的解释理论作为队里立场。马默充分尊重德沃金的用词,使用 interpretation,但是当转向自己的正面论述,他使用的都是 explaination。
马默似乎认为,interpretation 是面向文本的理智活动,而不是面向事实或现象的理智活动,这从他对德沃金的理论的概括中可以看到。这是片面的,但并不完全错误。马默完全错误的地方在于,没有认识到 interpretation 是发生在法律实践内部的理智活动,explaination 是发生在法律实践外部的理智活动。interpretation 要解决的问题恰恰是,一项规范在法律上有效的根据或理由是什么;德沃金认为,这需要诉诸我们的法律实践的要旨,因此必须涉及道德判断。马默本来可以主张,无论德沃金是否正确,只要人们实际普遍如何确定法律的规范性,即使人们诉诸道德来决定有效性,这也必定成为一种现象,explaination 则是面向这种现象的。
因此马默还是面临两种选择。要么是和德沃金一样,使自己的理论成为法律实践的一部分,要么像一些社会学家或者所谓的描述性法哲学家,站在法律实践之外来解释他们观察到的无论什么现象。可是,无论做出哪一种选择,他都面临自相矛盾的困难,也会发现自己并不完全情愿。
第一,马默意识到,德沃金的 interpretation 要求对人们的观念和行为的说明必须能够被人们承认是对自己观念和行为的说明,马默称之为内在合理化约束(internal rationalisation constraint)。对实践者的实践的说明,必须能够被实践者自己承认可以为之提供合理化说明。马默说还原性解释不受制于这个约束。这是由第二类还原性解释是法律实践的观察者而不是参与者的立场和视角所决定的。按照马默的这种说法,他的还原必须是第二类还原,因此他也将面临我们上面所提到的,选择这类还原所面临的困难和矛盾。
第二,explaination 既然不属于法律实践的一部分,是一种外在因果解释,很大程度上是哲学家特殊的兴趣,不值得实践者关注。explaination 当然是所谓描述性法哲学的成果,但正如德沃金所说的,描述性法哲学不可能,即使可能,也对法律实践一点也不重要。不受内在合理化约束的限制,并不是 explaination 值得骄傲的地方。explaination 只是外部活动。马默提到对宗教的马克思主义解释。马默很清楚,对宗教的马克思主义解释是否正确,与该解释对宗教实验者的重要性,这两个问题是分开的。马克思主义解释是宗教实践的外部解释,不是宗教实验者关于教义的解释(请类比一下,德沃金的 interpretation 恰恰是法律实践中对法律实践的教义解释),即使正确,也对于宗教实践者没有实践重要性,假如他们的目标不是为了摧毁实践而是为了更好地维持实践。
第三,哈特的内在观点,如果我没有记错的话,受到温奇的强烈启发,而且主要是用来处理法律现实主义的,后者从法律实践外部来概括实践者的行为规律性而不是实践者如何看待自己的行为规律性所展现的行为模式。温奇的主要批评是,像涂尔干、帕累托这样的社会学家相信实践者自己如何看待自己的实践的观念是无足轻重的,重要的是这些实践背后所展现的原因,而他坚持认为,这很重要。他举例说,要理解(understand)而不只是解释(explain)僧侣的实践,只是说明他们如此这般的观念和行为背后的所谓原因是不够的,甚至是误入歧途的,对宗教实践的理解必须包含实践者自己看待自己行为的观念和态度。将实践者根本没有的观念和态度(解释者自己的)用来解释实践者,又根本上与实践者的实践无关得危险。要完全理解凯撒,可能必须要成为凯撒。这样看来,如果哈特确实受到温奇的启发,那么他的内在观点不可能拒绝如下提议:对实践者的实践的说明,必须要反映实践者如何看待自己及的行为和态度的。哈特的正面论述也完全支持这个提议。马默却说哈特的内在观点与内在合理化约束的要点是不同的,且该概念只要是为了反驳凯尔森的。这相当荒谬。
如果马默选择的是第一类还原,那么他必须接受内在合理化约束,否则他的还原就根本没有实践重要性,它只是哲学家站在实践之外所做的一种特殊的智力游戏。
6.结语
如果上述论述是道理的,我们可以说,马默的所谓”还原“根本不适宜称之为还原,而只是一种因果解释,若与哲学上的还原靠拢,则面临重重矛盾和困难。最重要的,它必须将处于争议中的问题预设为一个既定的事实(「法律实践者相信规范的有效性不过是规范的社会来源」),即使允许这样做,所期待的用来还原者以现象的事实是难以获得的。
大萨满的故事与法律的有效性
前言
马默在“ What Is Law and What Counts as Law? The Separation Thesis in Context ”(in The Cambridge Companion to Legal Positivism, chap. 20)开头虚构了一个大萨满的故事。这个故事包含了为理解法律性质问题所需要的几乎所有重要的结构和方面。马默在几乎所有这些方面都存在错误。这篇文章,我重点处理该故事涉及的法律有效性概念。马默的这篇文章的核心也正是这个概念,追随加德纳,他认为法律实证主义关心的核心问题是,在一个给定的社会,一项规范或规则在法律上有效的条件是什么,他认为奥斯丁创立的法律实证主义传统的理论抱负是为这个条件提供一种完全的还原论解释,即将法律有效性的条件还原为特定的社会的人们的行为和态度。然而,对有效性与规范性概念的混淆,损害了马默对法律实证主义(至少是边沁-奥斯丁传统)的理论动机和焦点的解读。马默的这篇文章还涉及许多其他严重的问题和错误,比如对奥斯丁、哈特和德沃金深刻而全面的误读,以及对德沃金关心的 interpretation 和他自己和许多人关心的 explaination 的深刻混淆。这些我将在后面详细讨论。
大萨满的故事
(LP) 在任何法律体系中,给定的一个规范是否在法律上有效,因而是否属于该体系的一员,取决于其来源(source),而非其优点(merit)。
考虑一个小型部落社会,其中的人们相信,他们受到且应当受到他们的祖灵的指引。他们相信,大萨满是唯一与祖先沟通的人,因而将大萨满的指示视为他们的法律。现在,当考虑将 LP 应用于这个社会,你可能会认为存在问题。毕竟,对于这里的人们来说,大萨满是祖灵的通道(conduit)。换言之,大萨满的指示是法律,当且仅当大萨满传递了祖灵的意志。所以,如果对之存在任何疑问,比如如果人们开始懂得,大萨满是个骗子,人们就不会将他的指示视为在法律上有约束力的。他的指示不再会是法律。或者假设一种不同的怀疑逐步发展:假设人们开始怀疑他们是否受到祖灵的意志的约束,或者甚至怀疑祖灵是否存在。你可能会认为,这导致他们怀疑大萨满的权威。然后他们可能不再认为大萨满的指示是在法律上有效的。这会是对 LP 的反驳吗?毕竟,我们似乎看到,关于正当性(legitimacy)的信念如何影响到法律有效性。而正当性似乎取决于优点而非来源的考虑。
这个故事的一些假定
(1)这个故事假定,一个存在法律的社会,有以下基本结构,人们(或说法律受众)、权威(大萨满)、超越性存在(祖灵)。权威对超越性存在的传达是法律本身。权威于是就是在人们和超越性存在之间的通道或媒介。
(2)这个故事假定,一方面,人们需要通过直接受权威的指引来间接受超越性存在的指示,另一方面,人们能够确定权威是不可靠的。
(3)这个故事假定,法律有效性是相关的要求所具有的超越性存在的指示的属性。
这些假定的问题
第(1)点基本上是正确的。权威的确是人们和超越性存在之间的媒介。但要注意,权威的性质、功能和产生是怎样的。首先,人们 p 相信自己被超越性存在 t 所指引,但 t 是不明白易懂或能直接获得(这一点奥斯丁说的很明白:人们都受上帝法指引,但上帝法往往不被明示,需要借助功利原则这个中介,而实在法是人们和功利原则之间的中介,因为功利原则往往对于个人也是不被明示或不可轻易获得的)。换言之,p 有大致关于 t 的观念,但没有确切的想法,因此需要权威 a 的辅助。人们对权威 a 的基本想法是,它有一种能力或性质,即更正确地传达 t 的指示。这样的关于 a 的信念的建立,需要经历一个经验归纳的过程:人们通过捕捉到 a 的一些特征,来推导 a 是有可能更正确传达 t 的东西。(参见我在《 关于权威的几个问题 》中的讨论。)在这里,要记住,由于人们无法直接获得 t,并将 t 的指示与 a 的指示直接对照,所以,所谓 a 更有可能正确传达 t,只能由某种其他的标记提供证明。法律的产生和建立,主要是为了寻求可靠的标记。
有鉴于此,第(2)点就显得有些草率了。人们在何种意义上发现大萨满是一个骗子?如果说通过对照大萨满的指示与超越性存在的指示,发现它们不一致,因而发现大萨满是个骗子,这肯定是错误的。人们只能在如下意义上发现大萨满是一个骗子,比如大萨满宣称自己拥有某种能力或特征,这种能力或特征被人们相信可以连接超越性存在(祖灵),但后来人们发现大萨满没有这种能力或特征,或者人们发现这种能力或特征并不足以连接超越性存在。有两个问题,第一,大萨满的权威的陨落,并不是人们直接与祖灵对话的结果,它只与关于祖灵的标记有关。第二,当人们发现如上情况时,并不立即使得大萨满的指示不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因为法律有效性不是超越性存在的指示的属性,而恰恰是权威的指示的属性。我们不妨说,法律的规范性不同于超越性存在的指示的规范性。这是两种规范性。当大萨满及其所在的阶层能够继续维持秩序,成功大规模对违背自己的指示的人实施制裁,且该社会没有在这方面做出超出大萨满的成效的人群(标志是,可以惩罚大萨满及其所在阶层),那么大萨满的指示依然是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效力是一个人工制品,它是当社会中的一些人将其规范性陈述(体系)拓展到全社会,并普遍现实化后,人们鉴于这个事实归属给这些规范性陈述的一种属性。换言之,当这些规范性陈述能够被普遍现实化,这些规范性陈述就有了有效性。
因此,第(3)点,特别是在“如果对之存在任何疑问,比如如果人们开始懂得,大萨满是个骗子,人们就不会将他的指示视为在法律上有约束力的”这句话中,马默暗示法律有效性与超越性存在的指示的属性是同一的,这就完全是错误的。当人们说一个规则或者规范在法律上无效,人们的意思是,法律权威当局不会执行它,或者它不是权威当局的指示,而不是,它在道德上是不被许可的,或者它的要求的确根本上是我们不应当去做的(当然,这恰恰是反实证主义者格林伯格的想法,参见格林伯格:《 标准图景及其不满 》第 3.2.1 节,格林伯格将法律义务视为通盘考虑的义务,是道德义务的子集,甚至比一般道德义务还要强),后面这些意思指向权威以外的某种超越性存在的,显然超出了我们对法律有效性这个概念的使用。
有效性这个概念
有效(valid)这个词有合法、被许可、应当、凑效的意思。它的使用有一个双重结构以及一个背景:宣称的 x 和待实现的 y,以及使得 x 投向 y 的作为背景的事物的能力(power)。如果 x 能够投射到 y,则 x 就有效,否则就没有。简单说,在各种各样使用“有效”这个词的场合,一方面是言语行为,一方面是现实事实。如果我问你,“你的许诺还有效吗?”我的意思是,你是否还愿意或者能够将你的许诺兑现,而兑现许诺意味着你将许诺的言语行为予以现实化。在许诺的言语行为 x 和现实化的 y 之间的投射,需要背景,要么是你的意愿,要么是你的能力。而且还要注意,背景不能无限扩大,把它当成全部环境。比如,你许诺赠送给我一只羊,但由于山体滑坡,你的羊全部丧生,且现在不可能买到羊,而且你的许诺也预设了,在你富足的时候愿意赠送给我一只羊。面对现在的环境变化,我继续问,“你的许诺还有效吗?”,是不合时宜的。因为有效问题意味着言语行为的主体和言语行为指向的待实现的事实之间的在一定“距离”上的投射:在给定的环境中,我能发出一个指向未来现实的 y 言语行为 x,而我有能力将 x 投射到现实 y 上(换言之,我使世界出现了一个符合 x 的内容的事态,关于“世界向语言的符合方向”(world-to-word direction of fit),参见塞尔,还可以参见《 塞尔论意向性 》的简单讨论。)
如果 x 没有可能被投射到 y 上,有效性这个属性不会是 x 的属性。我称之为具有有效性属性的事物必须拥有的信念或言语的现实化能力条件。如果已经具备这种事实性的能力,但为什么多此一举赋予 x 以有效性这个规范性的属性呢?因为我们还关心事物 x 的这种能力与超越性事物 z 的联系,这将返过来确立我们对事物的 x 的性质的最终理解。x 这个属性标志着一种性质:x实际上联系(link)超越 x 的存在 z。
当我还没有赠送给你一只羊,你没有一只羊,这是一种事态(f1),我的许诺意味着,将来会有另一种事态,你拥有一只羊(f2)。f2 就是 f1 的一种应然状态,将二者对照,就能看到“应当”的意义。你现在实际没有羊,而我所以许诺,是因为我认为,你应当有羊。我认为你没有羊的事态不是一个好的事态,而你有羊的事态是一个好的事态。我做出许诺,暗示我有实现 f1 向 f2 跨越的意愿和能力。而当我实际实现了,我自然会被认为拥有某种性质或能力,可以与 f2 所在的可能世界(f2 仅仅是该可能世界的其中一个事态)发生联系。
这个可能世界相对于我们的现实世界,是一个我们的世界应当“投向”的世界,我们可以用很多词来表达我们对这种世界的想法,比如它是好的世界,是标准世界,是彼岸世界,是最终世界,等等。在我们的世界中能与规范世界发生联系的东西,就可能有规范性。有效性是一种特殊的规范性,它是现实世界中的 x 将其言语行为现实化的能力所标示的属性。x 有这种能力,标示着 x 有有效性,x 有有效性,意味着 x 有联系规范世界的属性。如果规范性世界的事态本身被我们称之为规范性(不同的事态相对于我们的世界,分有这种属性),则有效性显然不等同于规范性,而只是规范性的一种标示。
我们可以总结一下,有效性是由现实世界中的 x 将其言语行为现实化的能力所保证或标示的属性,该属性是 x 拥有联系规范世界的性质或能力的标示。所以,有效性发生在言语行为和现实事实之间的跨越的事情之间,是现实世界的事物的属性。与之相比,规范性不是现实世界的属性,而是规范性世界的属性。如果现实世界中有一种东西,能够使我们向着某种事态转变,则如果我们称它为规范性,也只是说,它的这个能力标示它联系着规范世界而已。
当我们谈论法律的规范性时,我们的意思是,当法律要求我们转向特定事态(y),我们应当从现在的事态(x)转向该事态。当我们谈论法律的有效性时,我们的意思是,法律(或者更确切地说,法律背后的事物)有能力使我们从现在的事态(x)朝着它宣称的事态(y)转变,而且仅当它普遍持续实现,我们才认为它有效力。
“道德有效性”这个说法是无聊的
当我们问,“这个道德要求是有效的吗?”我们等于是对道德问了一个法律式的问题,它意味着我们在问,这个道德要求的来源是什么?它因此属于什么体系吗?这个体系背后的力量是否保证了,其大多数规范都被实际遵循了?
道德(morality)本来就是一种对规范世界的事态的描述,当它被应用到现实世界的事态时,它提出了要求,我们应当从现在的事态转向规范世界的事态。道德总是存在于观念之中,它本来就是人们对规范世界的事态的一种描述。因此,即使现实世界的事态与规范世界的事态完全不同,道德依然不受影响。
所以,道德概念的基本结构是,观念与规范世界的事态。与之相对照,有效性概念的基本结构是,现实世界的事物的言语行为所表达的规范性世界的事态与现实世界的事态。有效性总是与现实事态与规范事态之间的实际跨越有关。它是有能力实现这种跨越的事物的属性。有效性不能停留在单纯地要求,而必须有要求的现实化。但道德概念则只停留在要求之上。如果道德概念要以这种跨越的现实可能性为前提,那么它就没法占据等同于对规范世界的事态的纯粹和正确的描述的地位了。
因此,“道德有效性”是一个奇怪的说法,我可以说,我们并没有道德有效性这个概念。按照我们上面的分析,有效性是现实世界的事物的属性,拥有该属性标示着该事物可能联系着规范世界,可以说,连系着规范性。因此,谈论道德的有效性,无异于使道德降级,亦即,将其从规范性的要求降级到现实事物的联系规范性的属性。
当然,我们这里谈论的是 morality,对应 legality(在一定程度上,你可以把它等同于 validity),而不是 morals(习俗),或者社会道德之类的东西。这些必须以社会惯习的形式存在的东西,更接近法律(law)。我们现在关心的是抽象属性问题。
让我们来简单将道德和法律做个对比。当我向你提出一个要求,比如,“你应当孝敬父母,这是一项道德要求。”你的第一反应不是问,“这是谁说的?”而是想,“这种要求合理吗?”或者“这种要求根本上是我应当去做的吗?”一个道德要求的本质是,你应当从现实事态转向待实现的某种事态。因此对道德要求的思考总是,这种待实现的事态是不是应当的事态(或者哲学家更愿意说,是不是规范世界的一部分事态,当他们想象我们的现实世界之外有一种标准世界时,尤其如此)。换言之,你对道德要求的处理是考虑它的内容本身。现在请设想,我向你提出同样的要求,说“你应当孝敬父母,这是一项法律要求”。你的第一反应当然是问,“这是哪里的法律?”或者“这是不是我们社会的法律权威当局的指示或规定?”换言之,你的第一反应是探询该要求的来源而不是该要求的优点(好不好,值不值得,是不是真的应当如此,等等)。
法律有效性概念的要义
当我们探询一项要求的来源,一般而言,只要它确实是法律权威当局的要求,那么我们就认为它是有效的,无论其他人是否实际上按照要求去做。用我们上面的分析的语言说,不论该要求所表达的事态是否实际现实化。这听起来特别像道德要求。这是最为迷惑人的地方。限于篇幅,我就不详细谈论这个问题了。以下是一些要点。
第一,当一项要求有法律权威来源,它就会被认为是有效的,即使改要求没有被遵循。一个社会的法律体系是拥有共同社会事实来源的规范性陈述体系(加上一些社会惯习和实践)。
第二,这必须以权威当局的其他大部分要求是被遵循的为前提。
第三,一项要求是不是法律上有效的,是一个对象与体系之间的关系的问题。只要一项要求能够和其他要求共享相同的来源,则它就是该体系的一员,也因此就有效。
第四,但是这必须是以该体系的大部分成员(规范性陈述)都实际存在着对应的社会现实为前提。
第五,法律是这样一种东西,社会中的一些人将其规范性陈述体系普遍持续地现实化所产生的一种秩序和状态。
第六,只要在规范性陈述和社会现实之间的投射普遍持续存在,则我们拥有了有效性的概念。当我们拥有了有效性概念,我们就有了法律规范性的概念。法律的规范性是社会中的一些人的规范性要求可能联系着规范世界的属性。
第七,一方面,法律以其有效性(一种能力)联系着规范世界的规范性,另一方面,法律体系内部,有效性充当规范性的替身,亦即,只要一个法律体系持续运行,则法律的要求往往被直接等同于规范世界的要求,因此当说一项法律要求是有效的,人们也就表达了一种想法,该要求是应当的。这样,就存在法律体系内部的规范性问题:法律体系的持续运行给予了人们以行动理由。但是这种内部规范性是一种依赖外部因果性的人工规范性。外部因果性说的是,社会中的一些人使其规范性陈述体系普遍现实化的能力(power)。正是这种能力创造了一个体系,存在着言语行为向未来世界的投射。
结语
当一个规范性陈述体系实际大规模持续普遍现实化,则该规范性陈述体系中的规范更有可能正确表达了(或联系着)规范世界的规范,该规范性体系所实现的社会现实秩序,更有可能与规范性世界的秩序相符合。换言之,实际的东西(事实)更有可能是应当的东西(规范)的标记。我认为,寻求规范世界的规范和秩序的事实性标记,才是边沁、奥斯丁所建立的法律实证主义传统的理论动机。
为jekyll网站添加algolia搜索功能
1.为 jekyll 添加简单的本地搜索功能
如果只是想要拥有一个简单的搜索功能,建议使用 simple-jekyll-search 这个插件。这个插件可以本地运行,可以搜索标题、标签、时间、网址。Github 上虽然也提供了全文搜索的选项,但我没有成功,也不推荐使用,因为可能会导致性能问题。
简单的配置如下:
第一,在根目录新建一个名为 search.json 的文件,内容如下:
---
layout: none
---
[
{% for post in site.posts %}
{
"title" : "{{ post.title | escape }}",
"category" : "{{ post.category }}",
"tags" : "{{ post.tags | join: ', ' }}",
"url" : "{{ site.baseurl }}{{ post.url }}",
"date" : "{{ post.date }}",
"excerpt" : "{{ post.excerpt }}"
} {% unless forloop.last %},{% endunless %}
{% endfor %}
]
第二,在根目录新建 search.md 文件,内容如下:
---
layout: default
title: 搜索
permalink: /search/
---
<!-- HTML elements for search -->
<input
type="text"
id="search-input"
placeholder="搜索:标题、标签、时间、摘要"
style="
transition: box-shadow .4s ease,background .4s ease,-webkit-box-shadow .4s ease;
display: inline-block;
margin: 0 12px 12px 0;
background: #f5f5f500;
border: 1px solid rgba(0, 0, 0, 0.15);
border-radius: 6px;
box-shadow: 0 10px 30px rgba(0, 0, 0, 0.15);
transition: all 0.23s ease-in-out 0s;
line-height: 1.7;
color: #202020;
max-width: 100%;
margin-bottom: 15px;
padding: 0.5rem 0.75rem;
font-size: 1rem;
line-height: 1.7;
width: 325px;
"
/>
<ul id="results-container"></ul>
<!-- script pointing to jekyll-search.js -->
<script src="https://unpkg.com/simple-jekyll-search@1.10.0/dest/simple-jekyll-search.min.js"></script>
<script>
SimpleJekyllSearch({
searchInput: document.getElementById("search-input"),
resultsContainer: document.getElementById("results-container"),
json: "/search.json",
searchResultTemplate: '<li><a href="{url}" title="{desc}">{title}</a></li>',
noResultsText: "没有搜索到文章",
limit: 20,
fuzzy: false,
});
</script>
此时,访问your_domain_name/search/
,就能看到搜索页面了。
可以将这个页面添加到导航。在_includes 中新建一个 navigation.html 文件,在其中添加内容:
<nav>
<a class="navi" href="/">主页</a>
<a class="navi" href="/about/">关于</a>
<a class="navi" href="/tags/">标签</a>
<a class="navi" href="/archive/">归档</a>
<a class="navi" href="/search/">搜索</a>
</nav>
请注意,最后一项导航项才是我们要添加的,其他的项目是通常会有的,如果它们与你的代码冲突或无关,请忽略它们。
以下为演示效果:
2.在 Netlify 上使用 Algolia
假设你在 Netlify 上部署了一个网站,由于两者有密切的合作,你会更方便使用 Algolia。
先按照 官方文档 操作。
当你到达 这一步 的时候,如下图所示,请注意,Algolia 所给的代码片段对新手很不友好,因为缺少一个 HTML 选择器,以至于只把这段代码粘贴到我们的模版文件中是不会显示的。
在原有代码的最上方添加选择器代码:
<div id="search"></div>
并将如下全部代码复制到你想显示 Algolia 的搜索框的任何网页的模版之中。
<div id="search"></div>
<link
rel="stylesheet"
href="https://cdn.jsdelivr.net/npm/@algolia/algoliasearch-netlify-frontend@1/dist/algoliasearchNetlify.css"
/>
<script
type="text/javascript"
src="https://cdn.jsdelivr.net/npm/@algolia/algoliasearch-netlify-frontend@1/dist/algoliasearchNetlify.js"
></script>
<script type="text/javascript">
algoliasearchNetlify({
appId: "JF08G8WUNK", //替换为你的数据
apiKey: "b113a01ae9d39bb783055a5d4b01b701", //Search-Only API Key 替换为你的数据
siteId: "0c6e6f1e-28a4-44fd-bf45-60e7113c4fb5", // 替换为你的数据
branch: "master",
selector: "div#search",
placeholder: "Explore the site...", //搜索框的占位符
detached: false, //移动视图下,搜索不使用分离模式
hitsPerPage: 10, //默认返回10个结果
});
</script>
假设你想在你的 archive 模版中显示,则将其放置在最顶端。假设你想使之单独成页,请在根目录新建 search.md 文件,将这段代码粘贴进去,并按照之前的方法为之添加导航。
注意,其中的 apikey 是你的 Search-Only API Key。
其效果如下:
3.在 Vercel 上使用 Algolia
假如你像上面那样使用 Netlify 创建了一个网站,且安装了 Algolia 的插件,则你将自动获得 Algolia 的一个免费 Application,其配额为 20K 请求与 20K 记录。我建议你使用这个 Application再创建一个 index,以使 Vercel 上的网站享用这个配额。它比不通过 Netlify 申请的多一倍。
你只需要在 Netlifty 上随便创建一个网站,并在安装完 Algolia 的插件后,不再管它。回到 Vercel,假设你想为运行在 Vercel 上的 Jekyll 添加搜索,你需要调价 Jekyll-algolia 插件。这个插件与 Netlify 的不同,其显示效果也不同,看你喜欢哪个了。喜欢 Netlify 的,则可以满足于上一节的操作。
因为在 Netlify 比 Vercel 的访问速度稍微慢些,特别是内地,所以我选择了 Vercel。
先从 Algolia 的 官方文档 开始。
3.1 配置 Gemfile
假设你的 Jekyll 网站本来运行良好,你需要在你的 Gemfile 文件的末尾添加如下内容:
source 'https://rubygems.org'
gem 'jekyll', '~> 3.6'
group :jekyll_plugins do
gem 'jekyll-algolia'
end
请注意,如果你的 Gemfile 中本来就有group :jekyll_plugins do
的片段,请将gem 'jekyll-algolia'
添加进去即可。
假如你的你的 Gemfile 中本来没有group :jekyll_plugins do
的片段,你需要在末尾完整条件以上代码。
比如我的 Gemfile 中的内容原本是:
# frozen_string_literal: true
source "https://rubygems.org"
gemspec
gem "jekyll-feed"
gem "jekyll-paginate"
gem "jekyll-redirect-from"
gem "jekyll-seo-tag"
gem "jekyll-sitemap"
gem "jekyll-tagging"
gem "jekyll-tagging-related_posts"
gem "kramdown-parser-gfm"
gem 'jekyll', '~> 3.6'
我一开始只是把gem 'jekyll-algolia'
添加到这段代码中,导致不起效。gem 'jekyll-algolia'
必须在group :jekyll_plugins do
的片段中。而且,为了这样做,你无需改动本来工作良好的其他代码。
3.2 配置_config.yml
添加如下代码:
# _config.yml
algolia:
application_id: your_application_id
index_name: jekyll # 你自己在algolia中创建的index
search_only_api_key: your_search_only_api_key
3.3 配置 Algolia 前端
在_includes 文件夹中新建 algolia.html 文件,添加以下内容:
<script src="https://cdn.jsdelivr.net/npm/instantsearch.js@2.10.5/dist/instantsearch.min.js"></script>
<script src="https://cdn.jsdelivr.net/npm/moment@2.24.0/moment.min.js"></script>
<link
rel="stylesheet"
type="text/css"
href="https://cdn.jsdelivr.net/npm/instantsearch.js@2.10.5/dist/instantsearch.min.css"
/>
<link
rel="stylesheet"
type="text/css"
href="https://cdn.jsdelivr.net/npm/instantsearch.js@2.10.5/dist/instantsearch-theme-algolia.min.css"
/>
<script>
const search = instantsearch({
appId: "{{ site.algolia.application_id }}",
apiKey: "{{ site.algolia.search_only_api_key }}",
indexName: "{{ site.algolia.index_name }}",
routing: true,
searchFunction(helper) {
const container = document.querySelector("#search-hits");
container.style.display = helper.state.query === "" ? "none" : "";
helper.search();
},
});
const hitTemplate = function (hit) {
let date = "";
if (hit.date) {
date = moment.unix(hit.date).format("Y-M-D");
}
let url = `{{ site.baseurl }}${hit.url}#${hit.anchor}`;
const title = hit._highlightResult.title.value;
let breadcrumbs = "";
if (hit._highlightResult.headings) {
breadcrumbs = hit._highlightResult.headings
.map(match => {
return `<span class="post-breadcrumb">${match.value}</span>`;
})
.join(" > ");
}
const content = hit._highlightResult.html.value;
return `
<div class="post-item">
<span class="post-meta">${date}</span>
<h2><a class="post-link" href="${url}">${title}</a></h2>
{{#breadcrumbs}}<a href="${url}" class="post-breadcrumbs">${breadcrumbs}</a>{{/breadcrumbs}}
<div class="post-snippet">${content}</div>
</div>
`;
};
search.addWidget(
instantsearch.widgets.searchBox({
container: "#search-searchbar",
placeholder: "Search into posts...",
poweredBy: true, // This is required if you're on the free Community plan
}),
);
search.addWidget(
instantsearch.widgets.hits({
container: "#search-hits",
templates: {
item: hitTemplate,
},
}),
);
search.start();
</script>
<style>
.ais-search-box {
max-width: 100%;
margin-bottom: 15px;
font-size: 1em;
box-shadow: 0 10px 30px rgba(0, 0, 0, 0.15);
border-radius: 6px;
}
.post-item {
margin-bottom: 30px;
}
.post-link .ais-Highlight {
color: #2a7ae2;
font-style: normal;
}
.post-breadcrumbs {
color: #424242;
display: block;
}
.post-breadcrumb {
font-weight: bold;
font-size: 18px;
color: #424242;
}
.post-breadcrumb .ais-Highlight {
font-weight: bold;
font-style: normal;
color: #2a7ae2;
}
.post-snippet .ais-Highlight {
font-style: normal;
background: yellow;
}
.post-snippet img {
display: none;
}
.ais-search-box--input {
transition:
box-shadow 0.4s ease,
background 0.4s ease,
-webkit-box-shadow 0.4s ease;
display: inline-block;
margin: 0 12px 12px 0;
background: #f5f5f500;
border: 1px solid rgba(0, 0, 0, 0.15);
border-radius: 6px;
box-shadow: 0 10px 30px rgba(0, 0, 0, 0.15);
transition: all 0.23s ease-in-out 0s;
line-height: 1.7;
color: #202020;
}
</style>
你可以自行修改某些样式。
3.4 引入 Algolia 搜索部件
方法同简单本地搜索类似,在根目录新建 search.md 文件,添加如下内容:
<div id="search-searchbar"></div>
<div class="post-list" id="search-hits"></div>
{% include algolia.html %}
当然,你可以将以上代码放置在任何你想要要展现搜索的模版文件中,比如在 archive.html 或 tags.html 中。不必单独成页。
3.5 在本地运行测试
执行以下代码:
ALGOLIA_API_KEY='your_admin_api_key' bundle exec jekyll algolia
假设你本来在本地运行良好,你将看到成功生成和上传 index 的提示官方文档的效果:
假设你本来就没有本地运行过,你可能需要想办法成功运行,因为这似乎为在 Vercel 上使用 Algolia 所必须。
通常,如果你不使用任何像 Algolia 这类插件,你完全可以在 Vercel 部署你来自 Github 仓库的网站,在你提交数据后,Vercel 会自动给你建构并发布,并不需要 Github 建构,后者只需要存储代码。
但是,现在为了使用 Algolia,你需要至少上传一次_site 文件夹,否则就会出现如下错误提示,而这就需要本地运行 jekyll,以生成_site 文件夹。
3.6 在 Vercel 上配置
假设你在本地成功运行 Jekyll。现在请提交一次代码,这将把你在本地构建的网页传送到 Vercel。Vercel 如果成功建构,则继续在 Vercel 上的配置。在 build command 选项中填入如下命令:
jekyll build & ALGOLIA_API_KEY='your_admin_api' jekyll algolia
这段代码与 Algolia 官方文档建议的不同,增加了jekyll build &
;若不增加,每次提交代码,Vercel 每次只向 Algolia 推送记录,而不建构新的代码,导致网站的输出网页会一直是你上一次本地运行后提交的。
这是关键的一步。你当然也可以一直使用本地运行,不再使用 Vercel 的建构功能。
如何判断配置好 Vercel 的 build 命令,正常运行呢?
- 改动你的某个 post,推送数据,等待 Vercel 建构结果;
- 查看网页是否发生了该变动;
- 如果有,则运行良好,此时可以删除_site 文件夹内的所有数据(不包括该文件夹);
- 如果没有,则需要继续排查;
- 如果始终失败,你可以选择每次本地运行,然后推送给 Vercel 的方法。
至此,如果顺利,你应该成功在自己部署于 Vercel 上的 Jekyll 网站上用上了 Algolia。
其效果如下:
4.资源
Yanxi Chen 有一个可以使用全文本地搜索的 改进版本 。
可以尝试他的 博客的模板 。
也可以尝试我自己整理好的,可直接使用 Algolia 的 jekyll 模板 。
坏人恰好做了读书人
这些年不时会爆出大学老师性道德失范的事件。在这些事件中,相关的大学老师往往采取各种手段骚扰诸多女学生,或者采取非正常手段连哄带骗与学生谈恋爱。在诸多案例中,当事人每天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在男女关系上,与此同时却又能在学术上顺风顺水,可以说满口道德文章,满腹男盗女娼。
每当这样的事件曝光,总有人脱口而出,“多少年的书白读了”。**真的有人相信,读书多与有道德有积极的关系吗?**发出这样感叹的,有普通职业者,有职业读书人。如果说普通职业者对读书人存在期待或者误解的话,那么职业读书人又是根据什么作此感叹?当新闻曝光一个“时间管理大师”与众多女性同时保持亲密关系,豆瓣上的那些读书人不是抖机灵表示“羡慕嫉恨”吗?现在当新的类似事件曝光,还是这些中的某些人,感叹事件主角“书都白读了”。前者,这些读书人坦诚自己有贼心没贼胆;后者,这些读书人一本正经地划清界限。
科学与艺术是否有助于敦化风俗?
“读书多会使一个人更有道德吗?”这可以是问,在给定的时代中,一个读书人会相对于其他读书不多的人更有道德吗?也可以是问,就不同时代而言,科学艺术的发展是否整体提高了道德文明?我的直觉是,第二个问题更可能是真的,而第一个问题更可能是假的。
我们可以先简单谈论第二个问题。科学艺术的发展首先意味着,讲新道理的书被更多地写出来,而不是既有的书被更多人阅读了。在短短的五百年间,人类关于政治、经济、法律、道德、科学等领域的观念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任何一个受过教育的现代人都不太可能否认,我们在各个方面相比古代取得了巨大进步。
我们现在认为政府的权力来自于人民的委托。我们现在认为任何形式的奴隶制都是邪恶的。我们现在认为法律必须总体正当才能要求服从。我们现在认为要实现社会公正必须使主要生产资料公有。我们现在认为社会必须以促进人的发展而不是榨取人的价值为根本目标。我们现在认为男人和女人都应当平等和彼此人格独立。……
这些观念在古代,是难以想象的,有巨大的争议的,无法成为普遍现实的。“为人民服务”这个政治理想,在当官只为光宗耀祖的古代,是想象和不可接受的,现在却成为一个寻常但至高的真理。即使已经了解到古今的这些变化,即使面对“现代性”的巨大争议,我还是惊叹于人类在观念和现实领域发生的这样巨大的变化。
自然科学则进一步解放了生产力,使人们能够实现更高的政治道德理想。至于狭义上的“艺术”,它并没有带来如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那样的变化,甚至在许多方面有些倒退;我这里无意为这个观点辩护,我所说的“科学艺术”,借用了卢梭的说法,指的是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理论(Sciences)和技艺(Arts),而不是狭义的人文艺术。
尽管我们对现代相对于古代的进步很有信心,但也不是没有人持相当深刻的反对意见。卢梭就是这样一个代表。在他的著名论文《论下列问题:“科学与艺术的复兴是否有助于敦化风俗?”》中,卢梭断言,科学艺术的进展与人们道德风尚的进步,只有很弱乃至相反的关系。卢梭当然主要关注的是我们在上面谈到的第二个问题。如果卢梭是对的,那么我们的政治道德并没有因为科学与艺术的发展而进步,更不用说个人道德进步了。但这里不是讨论这个宏大而富有争议的问题的地方。卢梭这个来自日内瓦的乡下人,曾一度穿梭于巴黎高贵的知识圈,在那里他感到,满口自由平等博爱的知识分子,并不比乡下人更有廉耻。从这些巴黎老爷们的身上,卢梭感到,一个人掌握的知识越多,似乎越显得无耻和放荡。我们可以在这个问题上追随卢梭:即使科学与艺术的发展整体上促进了文明,一个读书较多的个体是否就相对于读书不多的人,更有道德呢?为了论述的便利,我们还需要限缩我们的问题,把问题集中到性道德上。
性道德受什么约束?
在任何给定的社会中,一个人的性道德表现,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更一般的社会道德约束。在任何时代,性道德都是社会道德的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在社会道德允许的范围内,没有证据表明,一个人读书多了,与他的性道德表现,有什么正面的关系。在这里我还想提出一个观察:当今社会道德所包含的性道德可能比以往更严厉了。一个公职人员,但凡触犯了性道德禁忌,就会身败名裂,万劫不复。这样严厉的性道德背后的理由或根源到底是什么呢?我没有答案。我只能指出,在这样的性道德氛围下,说这些人的性道德表现好是因为多读了一点书,完全是无稽之谈。
那些读书多的人,所以在性道德上品行端正,并不是因为他们读了更多的书。他们品行端正的事实与他们读书多的事实,是一组没有因果联系的伴随事实。读书多的人与读书不多的人的性道德表现及其根源,没有什么两样。首先是社会道德的普遍要求和压力。其次是法律所坚持的一些底线,如不允许违背对方意愿发展亲密关系。最后是个人生活圈子的风评对一个人形成的压力。简单说,无论什么人,其性道德表现主要受以下几个方面的约束:职业、法律、声望。读书多因而占据更多公职的官员和教师,职业约束更加严厉。读书少因而更多从事非体制工作的人,一般主要受法律约束。如果说读书多和有性道德有相关性,那或许是这样间接相关性:本来就放荡轻佻的人摄于严厉的职业约束而不敢妄动。
文艺与纯朴
尽管一般而言,性道德表现与一个人的文化水平没有确定的联系,但还是有相对更多的证据表明,至少在现代社会,读书多的人反而更加放荡、轻佻和淫乱。“读书多”这个断言太模糊了。读多少书算是“读书多”?读什么样的书,读到什么程度呢?此外,我们的性道德要求到底是怎样的?一些读书人是否认同大众性道德?是不是存在“你们的性道德”和“我们的性道德”的区分?这些问题无疑是复杂的。这种复杂性进一步表明,读书多和有性道德,是一个错置的虚假议题。
尽管如此,我们还是注意到:有的人读了点书,受到一些新奇观点的刺激,反倒变得更蠢了。像许多其他技艺一样,读书是一件需要长期艰苦卓越的技艺,只是多读点书而倍感新鲜或备受震撼是不够的。现代大众教育普及,什么阿猫阿狗多读了几本书,也能冒充文化人,妄谈艺术品味和哲理人生。尤其是现在个别文艺青年,读了一堆后现代文艺理论和法国当代哲学,变成了豆瓣上的标准文艺青年。他们反抗主流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追求,迎来的是滑稽和混乱。这些半吊子读书人的标新立异反倒没有读书少的淳朴实在的人的心智健全。除开职业教育,就社会理论书而言,如果读的不够好,那反倒不如不读。
因此,有一些读书人,多读了几本书,反倒思路混乱、行为放纵、性情乖戾。把这些人与“读书多”联系起来,并不是没有道理。但是,如果有人面对“书都白读了”这样的感叹,想要提出相反方向的主张,认为读书人反倒品行不佳,那么我想提醒他注意,“读书多”是一个相当模糊的用语,把那些读了点书反而思维混乱的人也视为“读书多”的人,虽然也成立,但用来支持这么严肃的主张,就分量太轻了。
剪裁道德
似乎在有的读者看来,我的文章的确朝着相反的论述方向进展了:读书多不但不会使一个人更有道德,反倒有可能使一个人更不道德了。我不支持这样的一般命题。但作为一个有趣的局部现象,我可以同意,至少有些人读书人的确是这样。这些人不是书读得不够好因而变蠢,而是书读得足够好因而变坏。
书读得不但多还足够好的人,最擅长为自己的行动辩护。一方面,对大众道德的概括,往往是这样一些人所操刀的。另一方面,对大众道德的批判,往往也是这样一些人所开展的。这样一些人看起来必须相当客观和正直才能胜任。其实不然。有一些人在这两个活动中,表面上诚恳率直,暗中为自己的行动调适理论。
简单说,如果这样一些人过去和现在已经做了什么,未来准备做什么,那么他们在概括和批评大众道德时,就会下意识避开这些这些事情,或者暗中为其自己辩护。
比如,这些人看不上那些文章发表多的人,主张至少在中国文科知识界,发表与学术几乎没有什么关系,要在发表和学术之间寻求适当的平衡。我猜想,他们一面这样说,一面想着怎么和出版社、期刊的编辑搞好关系(我就问是不是事实?!)。他们如果发的不够多,那当然是因为他们不愿意制造垃圾。如果他们实际上发很多,那当然是因为学术环境变好了。
再比如,自己的本科是中不溜的 211,于是就说学历查三代是公平的。我斗胆揣测,要是他们自己的本科是普通三本,我相信他们绝不提这个话题;要是他们本科是北大清华,我相信他们也知道说了这个话题反而招致嫌疑。
总之,这些人游刃有余地穿梭于各种现实和观念之中,表现得通透、干练、客观,但可能连他们自己也没有注意到,他们有意无意剪裁大众道德,以使自己的欲望和行动看起来是相当自然与合理,并且最重要的,表现得与大众道德一致。
那些最擅长合理化自己的行动的人,恰恰不是站在大众道德面前据理力争乃至百口莫辩的人;当他们被大众反驳,无论结果如何,他们就已经失败了。那些据理力争的人,群众一眼看清其在狡辩;而那些暗中剪裁道德的人,群众却被悄无声息地改变。
什么是精致利己主义者?这些人就是。他们最危险的地方在于,当他们按照自己的现实和需求暗中剪裁大众道德时,甚至自己都没有察觉。精致利己主义者之所以精致,主要不在于在大众道德面前为自己的特殊现实和需求辩护,而是暗中将大众道德剪裁得适合自己的特殊现实和需求,从而使自己看起来相当自然与合群。
私德不行,但不阻碍学问做的好?
我们已经表明,首先,没有证据表明,读书多与性道德表现好有明显的相关性,个人的性道德表现主要受到外部社会道德、法律和职业的约束;其次,读书多是一个程度问题,读了点书却没有读好,一个反而会变蠢;再次,读书较多且读的不错的人,更擅长按照自己的现实和需求剪裁大众道德,因为反而更坏。
“书都白读了”的感叹基于一种直觉,有知识的人更有可能有道德。这种直觉最大的问题是,认为读书人会比群众更有道德。这首先大概是因为,无论是概括还是批评大众道德,读书人都扮演了相当重要的角色,自然倾向于认为自己比村野匹夫更有道德。然而,不只读书人有这种直觉,大众也有这种直觉。这种直觉或许没有现实根据,这是一个事实问题;但这种直觉或仍有几分道理,而这是一个价值问题,也就是说,即使读书多反倒实际使人道德败坏,读书多也确实应当使得道德向善。
如果一个教师,如果一肚子男盗女娼,满脑子邪淫歪念,怎么能够读下去书,做得下去学问,教得好学生?凡是认真做学问的人,凡是对自己所读的书抱有几分真诚,对自己所从事的工作抱有几分敬畏的读书人,无不同意:如果一个人整天只想着,如何勾搭女性,如何利用权势逼迫学生或下属就范,如何满足自己兽欲,那么他又怎么能做好学问?这里的问题不是,这样的人是否因为读书多而道德败坏,而是归根结底如何能够读书多?
要做好学问而不只是多读点书,一个人的品性、德性、性情至少也要在中人之上。他们必须能够在丢下书之后的大时候继续思考学术问题,而绝对不可能是满脑子想着如何寻花问柳。
因此,我们需要反对一个主张:这些人虽然“私德不行,但不阻碍其学问做的好”。或许,一个人,满脑子想着如何满足兽欲,到处勾搭异性,甚至逼人就范,学问照样比那些老实本分的人做的好些。但是,在一定的时空范围内,大多数人的学术活动与学术本身无关,尤其是论文和著作的写作和发表。总的来说,这样的人并不会在学术史上留下什么。他们的聪明足以使自己在事业上成功,却不会在学术上成功。可能这样的人很有权势,但当其在位的时候,他就是一切,当其下台之后,他就什么都不是。有伟大学术贡献,能在学术史留下浓墨重彩的人,其德行操守必定有可圈可点之处。这是由学术研究这项追求真、善、美的事业的性质所决定的。一个对自己的丑陋行径无动于衷的人,一个放下书本就满脑子邪淫歪念的人,一个周旋于风流场的人,归根结底,一个不真诚的人,不可能触及学术事业殿堂的门柱。
类似的道理对于一切人类伟大的事业来说都是适用的。坏人只不过是恰好多读了点书而已,而在各行各业都有坏人。尽管如此,如果一个官员发生了类似的事情,没有人感叹“官都白当了”;如果一个农民发生了类似的事情,也没有人感叹“庄稼都白种了”。“书都白读了”这样的感叹的最大问题是,想当然的将有知识与有道德联系起来。这只是某些读书人没有自知之明的自恋,以及部分群众对读书人的错误期待。
房子是什么?
前言
“安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这是茅屋为秋风所破的杜甫发出的呼喊。据说即使是在富裕的宋代,许多低级官员也没有能力在京城买一套房子,而只能租赁租金昂贵的房子。衣食住行,这几样基本生活需要,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不同的地区,分别有不同的紧迫程度。在今天这个短暂的和平时期,我们许多人有一种理所当然的想法:有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是人生所必需的。我不想批评这种想法,也不想研究其形成的根源。每一个时代的人都倾向于将就其目光所及的时空范围的事情当作普遍寻常永恒的事情。在这篇文章,我想简单提出一个观点:房子是国家驱使人民最重要的工具。之后,作为对照,我简单讨论下与我的观点相关的两个流行的观点:房子是税收;房子是财富。
房子是驱使人民的工具
房子很贵,房子是稀缺品,今天的普通中国人,一般要花费十五到二十五年的劳动时间(而不是自然时间),才能在城市获得一套房子。在这个过程中,人们战战兢兢,深怕生病、失业、出意外。说普通中国人把生命献给房子也并不夸张。
许多人抱怨这一切。那么相反的景象会是这样的呢?房子的稀缺,完全是政府和资本家联手造成的。政府控制了住房建设用地指标,资本家租赁国家出让的住房建设用地。这是很平常的道理,每一个还不太明白的人,仅仅需要稍微了解下香港房价的原因就知道了。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土地没有开发,房地产寡头垄断住房建设,香港普通工薪家庭一辈子能够住上 45 平方米的房子,已算极为成功,大量的贫民则住在“笼屋”,简直猪狗不如。
所以看起来,只要政府稍微放开一点点住房建设用地指标,并且稍微压低土地出让金,就会新增上千万的房子。但是,为什么不这么做呢?这里有许多复杂的政治经济原因。我只谈论一个原因:在国家找到比房子更方便的驱使人民的工具之前,房子会继续是稀缺品。
一个国家出于许多理由,需要驱使人民做事情,而且不仅仅是做他们愿意做的事情,还要做他们不愿意做的事情。在和平年代,衣食住行之中,控制“住”可能是最有效最便利的驱使人民的方式。
只要人民勤奋,各行各业就会繁荣,“996”、“007”这些工作制度,之所以能被资本家堂而皇之地说成“福报”,其最大的背景是矗立在全国普通劳动者背后的房价。
想象一下这样一副图画:劳动者手中拿着劳动工具,后面站着房子;房子通过各种无形的线联系着各行各业。房价就像劳动者脚上的镣铐。没有高昂的房价,今天的许多行业根本没有人会做。没有高昂的房价,今天的劳动者根本不是这个面貌。和平年代,人民骄奢淫逸,权贵横征暴敛,要么其一,要么兼而有之。历史上没有哪个和平年代能够持续很久,直到下一次的战乱。
政府对这一切有着清醒的认识。各行各业的发展什么时候是个尽头?到底有了多少钱算是富裕?衣食住行能达到什么程度算是小康?这并没有标准。实际上也不允许有标准。在欧美的原始资本积累时期,钱对于大多数人是一切,什么艺术、哲学、科学、道德,都是没有用的东西。我们鄙夷今天的中国人贪图金钱,疏远文化,道德失范,但昨天的欧美人有过之而无不及。
尝试将房价降低,让人民轻松满足衣食住行的需求,在今天和今后都是一种空想。因为对于一个国家来说,这不只是一个内部问题,还是一个外部问题。
我们处在追赶西方的时期,处于上升时期,我们必须不断建设,完成财富的原始积累。这件事什么时候算完成,什么时候可以停止,根本上不是我们的政府说了算的问题。这里牵涉的细节太多。一个重点是,全球是有产业分工的,也有消费分层。例如,美国人搞金融和高端制造业,中国人搞中低端制造业,美国人的人均消费物资量是中国人均的十几倍乃至几十倍。如果中国永远配合,则美国人乐见其成,但也并不保证,哪一天美国吃不消了,突然洗劫中国,正如它曾洗劫过日本和欧洲一样。何况我们也想过美国人那样的富裕生活。
如果我们不甘心在全球处于这样的地位、参加这样的分工,我们的人民就不能停下来享受。一个国家是否认为自己已经算是富裕,并不取决于该国的人民的主观满意度,甚至不取决于客观上的建设成就,而是取决于一个国家相对于主导国家和竞争国家的地位以及所参与的分工。保持现状、贪图安逸,则如逆水行舟,不进则退。没有哪一块鱼肉实现了永远待在砧板上的梦想。
在任何一个时代,国家有动机驱使人民,无一不是有强烈的外向目标。《商君书》教会君主的第一等事是:使全国“利出一孔”。士农工商,只有耕种和战斗两个渠道获利,而这两个渠道被君主一手把握。如果人民都有自己实现价值和愿望的渠道,那么君主和国家在人民面前就变得不值一提了,士农工商也就会变成国家的蛀虫。这种思想的背景是,诸侯国想要彼此兼并。如果没有这样的外向目标,这种思想不会形成,即使形成,也得不到实施。
那么如果一个国家没有了驱使人民的动机,会是在什么时候呢?当外部的敌人消失,大概也就是一个国家内部走向骄奢淫逸的开始了。当一个国家不驱使人民保持勤奋和简朴、磨炼品格,大概这个国家也很快就走向灭亡了。还有许多可能,比如当这个国家成为某个大国的仆从国,或者作为小国从大国的势力均衡中获益。这样的国家不需要持续驱使人民,而任由人民自主决定幸福的满足条件,典型的如北欧国家。但是,即使像美国这样的支配性国家,由于它是大国,它也不可能放任自己成为一个福利国家。只要它还想继续维持对其他国家的压榨,就需要保持自身的活力。
任何时代和国家的统治者和人民确实都以追求幸福为目标,但幸福理念只是一个可望不可即的目标。一般来说,一个国家可以分为几个时期:
(1)首先是从上一个破败的时期建立,第一代人和第二代人亲身经历战乱、贫穷、饥饿、瘟疫、死亡和外敌入侵,将这些经验以简单的文字总结为教训,即可在大部分人民内心之中凑效。
(2)然后是恢复和重建时期,这时候勤劳和简朴仍会持续两三代人,如果一直有外部敌人的压力,则这个时期会持续得更久。
(3)当恢复和重建差不多已经完成,官员和人民开始骄奢淫逸,先辈以简单文字写下的教训在这代人的心中不会激起什么涟漪。
(4)当承平日久,当外部压力解除,基本上国家也开始走向衰亡了。
对于美国这样的外向型国家,一旦它失去对其他国家的支配力量,人民突然戒断骄奢淫逸的生活,则也会很快分崩离析。大多数内向型国家则如上述,仅仅是在外部压力解除之后,迅速失去积极向上的动力。
在这个过程中,我特别想要提两件事。第一是教育。教育是语言和经验的直接结合,脱离经验的文字重复,不会塑造所期待的心灵。时代兴衰的脉搏却恰恰跟随人们的心灵跳动。承平日久的人民和官员无论如何也不明白贪图安逸的巨大危害,因为他们没有可能体验贫穷和恐慌的机会。——为什么要让他们体验贫穷和恐慌呢?在艰难困苦中磨砺的上一代人徒劳地在心不在焉的下一代人面前重复当年的教训。在一个国家的曲线走到高峰,没有什么能够阻挡一代不如一代的趋势。没有什么再能教育人民和官员要简朴进取。只有当再次国破家亡,再次生灵涂炭,再次流离失所,才会再次出现了解困难的一代人。唉,你是否尝试给孩子讲述过去的艰苦岁月呢?
第二是历史。我们的民族是最珍视历史的民族。正是由于有了详实的历史记录,每个读书人,每个官员,才有机会跳脱自己目之所及的时空,来整体看待自己在历史中的位置。有太多的事情是循环和重复发生的,历史记录了这一切。由于教育在承平日久的人民当中衰落,历史意识也跟随衰落。或者我们不妨说,正是历史意识的衰落,导致了教育的衰落,并最终导致了整个国家的衰落。历史意识的衰落的主要表现在于:人们倾向于将目之所及的时空情况当成普遍永恒的情况。人们或许不太容易相信自己所经验的事情在全部时空中一直如此,但人们真的很容易相信它将继续如此。例如,如果人们在一个年代有了干净安全的房子居住,房子的财产权得到保障,人们就很容易将其视为理所当然的需求。过去没有满足这个条件,不过是其落后于今天的一个证据而已。我有时候担心我们的民族失去了官修史书的兴趣了。但我想我的担心会被证明是多余的。“我们这个时代与众不同”,“解决了历史中最大难题”,“会继续如此”,这些想法会被后人作为教训记录在史书中,正如过去的人对更久远的人的记录那样。
总结来说,我们的房子是国家驱使人民的工具,除非找到更好的驱使工具,房子的价格会继续高昂。我们的国家正处于快速的上升时期,而且充满外部压力。如果高房价不是必需的,国家驱使人民保持简朴进取的面貌却是必需的。
房子是税收
有一些人特别主张,房子的本质是一种税收。税收,具有无偿性,是政府无偿获取人民的劳动价值,并将之用于公共事业。由于是无偿获取,所以税收一直是人民抗拒政府的最大动力。所以,除了正面的税收,政府还会采取隐含的税收,以使人民的抗拒不那么激烈。
税收的无偿性表现在获取这个阶段,当税收被用于建设公共事业,人民也最终从中受益。将税收作为房子的本质,所不能说明的是,为什么要选中房子而不是其他东西作为最大的税收项目?也不能说明,为什么要收取如此巨大的税收项目?如果我们上一节的讨论是有道理的,则我们必须说,如此巨大的税收项目(基本上等于劳动者半生的财富)看起来超出了税收的合理概念。如果不用国家驱使人民的事情来说明这种税收,那么这种税收的深层原因就得不到解释,这种税收就会显得奇怪。
尽管如此,若我们不管上一节的分析,单纯接受如此巨大的税收的合理性,也不是完全讲不通。这样巨大的税收,更确切地说就是徭役。政府建立了和平和秩序,获取了全国的土地,人民享受这些他们人生最大的利益,必须为之付出代价。第一,没有人喜欢这样的税收;第二,几乎所有人都接受这样的税收。两点合并在一起,我们就明白其中的道理。
我们现在多数人有这样一种想法:房子是老百姓的必需,是一件与人的基本权利相关的东西,是自然的权利,政府需要努力帮助实现这种权利和需求,如果反倒利用这点役使人民,那么这个政府就是不受欢迎的。这个想法反映了人们真的倾向于把自己所经验的东西视为普遍永恒的东西。实际上,今天的老百姓能够将房子作为生活必需品追求,甚至将其作为自然权利看待,不过是如下偶然和幸运的事实的产物:国家控制了土地,建立了和平。许多人把房子设想为可以世代传承的财富,而其实这不过是一个周期性事件。财富会在下一次动乱中要么变得一文不值,要么被洗劫一空。
有一种论调对所谓的“土地财政”相当不满。其要点是,政府不事生产,就出让自己控制的土地,并从各行各业近乎无偿榨取价值。对这种论调的最好反驳是:政府稳定地控制土地,是相当稀缺的事件,政府值得这样做。每一个历史时期的兴盛都是从政府大面积控制土地开始的,而衰亡也是从政府大面积失去土地开始的。皇室、商人和官员在任何一个历史时期控制了大面积的土地,大多数人则流离失所。有不少人看到一个时期即将终结,但由于教育和历史的衰落,大多数人的心灵腐坏到只有再一次体验饥荒、屠杀和瘟疫,才能从黄粱美梦中惊醒。
房子是财富
鉴于以上两点,我们可以说,如果房子是当今普通中国人的最大财富,那么至少有两点需要说明:第一,房子的价值源自其稀缺性,而稀缺性完全是被人为制造的,人们穷其一生的劳动来换取房子的价值,这件事本身就是政府所愿意的。人们为一个东西付出了几乎全部辛劳,而整个社会则建立了巨大的寄生于房子的其他财富。第二,为了房子所付出的劳动,是人民为了政府提供的和平和秩序所付出的代价,当这个机制运作良好(正如唐朝的府兵制和租庸调制运作良好),国家和人民都会享受和平繁荣,而当这个机制运作失败,国家可能顷刻间陷入崩溃,国家和人民则遭遇灭顶之灾(一如安史之乱)。
财富需要付出劳动,而财富从来都是被人为制造的东西,这两个真理结合起来看显得很奇怪。任何一个时代中的人们虽然拥有相差很大的生活条件,却没有感觉富裕和幸福有一个终点。这主要是因为不同时代的有不同的财富制造机制。
如今,人们把房子作为巨大的财富储备池对待,在住房需要之外投资房产,使有钱的人更有钱,没钱的更没钱。我对这个现象的基本理解是:穷人要明白这件寻常的需求其实并不寻常,富人应该知道有一天一切都会失去。政府要做的是,尽量维持更长的历史时期,推迟“礼崩乐坏”的到来。
在此我要谈的第三件事是阶级。获取了财富的人都倾向于变本加厉,加上教育和历史的衰落,心灵的腐败,通过说理、民主都不能使已经获利的人吐出点什么。官员和人民都是教育的产物。人民心灵的腐败最终导致官员心灵的腐败衰落,因为官员最终要出自人民。只有一部分有识之士是无济于事的了。推迟但很难避免。等到一个时候,社会的结构已经变得极不平衡,既得利益阶级骄奢淫逸,在悬崖边上起舞,享受最后的疯狂。每一个人都能感受到不祥的信息,但每个人都感到无能为力。直到,大厦倾颓,一切财富化为乌有。
结语
我们今天这个时代,与昨天的时代有多少实质差别?政治哲学家喜欢谈论政治国家的组织,人民的德性,以及生产方式的变更。但是,我认为,就我所熟悉的范围而言,许多哲学家都忽略了这样一副图景:一个国家从一个历史周期中建立,重建自身并抗拒外敌,在重建完成或外敌消除之后迅速衰败,然后是下一次的战乱和重建。
我们今天的时代更无可置疑地被资本主义裹挟着。没有一个国家(特别是那些大国)能够置身事外,保持自己的生活节奏:它不可能有独特的财富机制,也不可能有独特的财富目标,也不能决定人民何时可以停下享受。在这个过程中,既有巨大的海市蜃楼般的诱惑,也有持续不断的外部威胁。也许我们都想放弃资本主义,但我们更想其他国家都放弃资本主义,好自己坚持资本主义。
在追求财富的同时,我们其实被驱使要做一些其他有意义的事情的,至少在一个历史时期的初期和中期。也许我们的眼光不应只盯着财富的目标,甚至天真地相信它们有普遍永恒的传承,而还要关注追求财富的目标过程中所做的其他事情。因为,恰好,财富机制的落脚点就是这些事情。为得不到属于我们时代的财富而心碎,是不值当的。随着时代的推移,越来越多的有钱人靠的是运气和变本加厉的压榨。运气不好的普通人在求之不得之余,或许应该考虑做点真正有意义的事情。
从两个语言哲学教训看法哲学中的形而上学进路
导言
索姆斯在 Interpreting legal texts: What is, and what is not, special about the law 这篇文章以语言哲学的两个教训(lessons)来试图说明,语言哲学对解释法律文本的可能贡献:法律文本的意思并不决定法律文本的内容,以及,为了填补意思和内容的裂隙,需要借助模糊语言的运作来诉诸一些原则性的改变,比如,立法者向法院割让一些立法性权力,默认所有的法律陈述都隐含一个“大约”算子,以授权法院在未来的疑难案件中,对法律意思精确化,将最初没有考虑的实例纳入考虑。这个相当有启发的教益,我以后再谈。我的这篇文章重点关注这两个教训。文章对这两个教训的论述十分简练,不加仔细阅读,会错失其要点。
这篇文章所拓展的法律解释涉及法律内部的问题,比如,就特定议题而言,法律的要求是什么,而时下英美法哲学往往聚焦整体的法律实践现象,比如思考,作为一种宇宙现象的法律实践,其可能是宇宙更深处的什么东西的产物?
不过,这些哲学教训仍给我们提供了一个机会,帮助我们看清楚时下当代英美法哲学的形而上学进路的哲学出发点。过去,阅读拉兹的 Can There be a Theory of Law?,看到拉兹以自然种类概念和数学概念(比如三角形)来类比法律概念,我的直觉是,把法律设想为某种宇宙深处的实体或属性是荒谬的。我现在能理解拉兹的如下说法了:我们无需完全掌握(master)一个概念就能用这个概念来指称事物。当拉兹这样说时,他强烈建议我们把目前用“法律”称谓的那些事例都算作那个完备的法律事物的某些已探明的不完备面向。为了探测它的全部面向,拉兹认为自己的首要问题是探明法律的必然属性,也就是在所有可能世界中的法律实例(法律体系)中都存在属性。可能在维特根斯坦看来,拉兹也会试图寻找贯穿所有被“游戏”称谓的那些事例的特性,以探明其背后的属性。这些讨论要不是荒谬的,必须假定,“法律”是一个物质名词(无论是什么种类的物质)。没有人可以在经验上证明也没有人可以在经验上反对:我们仅仅探明到了法律那种东西的一些面向,而它们所有如此这般,是因为更深层的东西致使。这就是拉兹的法哲学的形而上学进路的出发点。
显然,我们理所当然地认为已经有了很多法律理论。如果我们没有注意到拉兹的这篇文章所要求的“理论”是一种不限于提出某些命题的“谈论”,而是某种击中目标事物的具有物理学理论品质的理论,我们就不会感觉到(我们本应感觉到!),“Can There be a Theory of Law?”这个问题有多么奇怪。这篇文章试图使这种奇怪的感觉变得更可理解些。
意思的简约性和非透明性
索姆斯提供的语言哲学的两个主要教训是:第一,意思的简约性和非透明性,第二,意思和断言之间存在裂隙。先谈第一个教训。许多词项是非描述性和不可定义的,例如专名和自然种类词项。这些词项携带一些描述信息,但这些信息并不定义这些词项。如果这些信息定义这些词项,则这些信息对于该词项的指称物而言,就是先验和必然的。
索姆斯分别举了两个例子。第一个例子是关于专名的。人们普遍使用“比尔·克林顿”这个专名。克林顿的一个童年玩伴,在其隔绝于世的四十年后重返社会,照样可以用这个词来指称我们用这个词来指称的那个人,尽管他不知道许多我们知道的关于克林顿的重要事情。尽管一个名字的使用者将某些信息与该名字相关联,但这些信息因说话者的不同而不同,没有人需要和可能完全掌握(master)这个名字。几乎所有我们所得到关于比尔·克林顿的信息,都不能用来定义克林顿,因为它们不是先验或必然的。这所理解的先验或必然,在后面会很清楚,就是独立于心灵的事物的全部真理,即使不被完全掌握,不受影响。显然我们可能对任何事物的掌握,都是部分程度上的。
第二个例子是关于自然种类词项的。自然种类词项是种类而非个体的名字。“水”的“定义”不是,从天上落下的、透明的、可饮用的液体,等等,而是,对着水说的那种东西(that stuff)。水从天上落下、透明和可饮用,这些真理不会是关于水的先验或必然真理。为了理解这个词,无需知道关于水的这些真理。知道其他与水相关的部分真理,照样可以理解水。比如一个人穷其一生对水的认识只有附近洗衣店排出的浑浊的东西,照样可以使用和理解“水”这个自然种类词项;穿越到现代的鲁滨逊凭着关于克林顿的有限知识,照样可以使用和理解“别尔·克林顿”这个名字。
索姆斯继续说,要对一个自然种类有所认识,就是对其实例有所认识。“一个种类之所以是自然种类,是因为其实例的可观察属性共享一个解释。在为这样的一个种类引入一个一般词项时,我们规定,它适用特定的已经遇到的殊相(particulars),以及将来会遇到的殊相,当且仅当后者贡献的任何特性可以在因果上解释原始样本中所观察到的属性。”比如,“水”“金”和“绿”,后来表明,这些特性分别拥有 H2O 分子,第 79 号原子和特定的光谱反射等属性。“这些对原始样本的因果解释特性决定了这些词项的外延,即使人们最初不知道这些特性……”。索姆斯继续说:“这样的词项的指称不是由其意思所编码的描述条件所满足的。这样的词项的意思是它所命名的种类,其指称是由大家都同意的实例所决定的,加上一种在该种类的实例之间成立的具体的相似关系,但是人们无需知道这种关系的具体内容……”
索姆斯最后说,这一关于自然种类词项的图景稍加修改,就可拓展到其他不可定义的词项上,包括维特根斯坦的例子,“游戏”这个词项。“尽管没有一件东西是仅仅被所有的游戏所共享的,但存在游戏的典范事例,加上一种相似关系,这种关系使得某种东西与决定一种游戏自身明显算作游戏的某种东西相关。”
我们可以从以上论述来思考意思和指称的关系。
在索姆斯看来,对一个词项的定义需要一些描述条件,这些描述条件所提供的事实或信息,穷尽了这个词项的指称物的全部事实或信息。在词项和事物之间建立的这种完全透明的对应关系,就是定义。定义一个词项,就是确定了该词项所对应的事物的全部外延。
如果一个词项是由指称物的,则该指称物一定有某些形而上学属性。但是,指称物的这些属性以不同的面向、层次和部分向我们(心灵)呈现。我们几乎不可能完全掌握所有这些关于指称物的真理。这在部分掌握的情况下,我们仍有资格使用该词项来指称该事物,而且就我们部分程度上指称物而言,我们指称了全部的物。为什么?以指称物以不同层次向我们呈现为例。我们都知道水是无色、无味、透明、可饮用、会从天上落下的液体。这就是我们所获得的关于水那个东西的一个层次的特性,在另一个层次,我们后来知道,这些特性是由微观的 H2O 分子结构在因果上决定的。当我们发现其分子结构,并能在其分子结构和无色无味透明液体这两者之间建立一个因果解释性的关系,那么 H2O 就可以被认为是我们所说的水那种东西的属性。我们可以形象地将水的微观分子结构和水的宏观形状看作水这个种类物相对于心灵不同投影,前者投影到后者,后者投影到心灵的直接感官——视觉上。所以,假如我们的确用某个词项指称了某个自然种类物,则我们不必完全掌握它(可以说,我们永远不可能完全掌握它),而只把握它的某个层次,就可以用这个词项来指称这个自然种类物。也就是说,我们可以完美地用词来指物。
我们只能把握事物的某些层面或部分,与此同时我们却真的能够以词来指物。让我们简化这里的要点:对事物的部分把握,不影响对事物本身的完全指示。这表明了像自然种类词项这样的词项的意思对于心灵是非透明的。词的意思是什么?就是词所指的物的全部真理,也就是其所有的面向、层次和部分。当我们用“水”来指无色无味透明可饮用液体时,我们实际上就以“水”来完全指称水那种东西。水那种东西就是“水”这个词的意思,但我们却不完全知道水的那种东西。因此,“水”的意思是简约和非透明的。古代人以“水”来指的东西可现代学习过化学的人以“水”来指的东西是一样的,但后者的“水”的意思更细致和更透明了些。
意思和指称的关系是什么?按照索姆斯的论述,当我们使用一个词来指某物,只要我们能够正确指向该物的一个面向或者层次,即使我们不知道该物的其他面向或层次,我们的意思也就完全确定了,因为我们完全指称了该物。就如我在“以传猩红色上衣的那个男人”来指称人群中某个人,并接着说“是一个盗窃犯”,我们就完全指称了那个对象,尽管当然我们对他的了解不是完全的。意思的简约性和非透明性可见一斑。但是,指称则是我们这样做时所必须假定,该物的全部面向或层次。我们当然不能完全掌握指称,因此我们只需要掌握的是一些我们彼此同意的实例,这些实例之间的相似关系,至于这种相似关系确切是什么(它可能有不同的层次),我们不必完全知道。可以想象,当我们以某个词来指某类物,我们明确将这个词用于某些实例上,且这些实例之间存在某些相似关系,其“背后”有某种原因导致,但该原因对我们不可见。
维特根斯坦的“游戏”例子是这样被索姆斯理解的。“游戏”这个词指称了一种东西。我们毫无疑问地将“游戏”用于一些典范事例,但没有发现有某种事实或面向,是所有这些事例所共享,且仅仅为它们所共享的。与自然种类物相比,我们没有在游戏中找到类似水的分子机构 H2O 这样的事实或面向,从而发现,过去凡是被我们以“水”来指称的无色无味透明可饮用的液体,都其实有相同的且独有的分子结构 H2O。但是,索姆斯仍然说,我们将“游戏”用于一些典范实例,加上一种相似关系,这种关系使得某种东西[东西 1]与决定一种游戏自身明显算作游戏的某种东西[东西 2]相关。
这是这样一种情况:(1)游戏可能是类似自然种类物那样的东西,但我们截至目前只发现了它的一部分(而不是像水的情形,发现了它的一个完整的层次,即分子机构 H2O),这些部分之间所以被纳入“游戏”的名下,一定是由“背后”的什么东西(即游戏的深层属性,也就是上面的东西 1)所决定的,但我们还没有看到;(2)我们所能看到的是,特定的游戏实例有一些特性(也即是上面的东西 2),当我们看到这些特性,就自然倾向于将其算作游戏;(3)我们用来决定不同游戏实例明显算作游戏的东西 2 不完全相同,没有哪个东西 2 被发现贯穿所有的游戏实例;(4)但是,我们可以推测一种可能性,东西 1 是贯穿所有游戏实例的东西,正是它暗中决定了我们将各个实例中不尽相同的某些东西 2 的实例算作游戏;(5)不过,索姆斯认为,东西 1 和东西 2 之间的关系不是因果解释关系,而是某种更接近说话者的兴趣和优先性的东西。
对于最后一点,说话者的兴趣和优先性,大概是与规范和价值相关东西。规范和价值对实践有决定性作用,但拥有这些价值和规范,却可能不是宇宙的终极事实。换言之,还可能有某种东西 0,它在因果上决定了东西 1,正如在自然种类的情形中,东西 1 决定了东西 2。这是一些哲学家将实践作为一个现象整体来探究其与宇宙深处的某种东西的属性的关系的哲学出发点。拉兹的 Can There be a Theory of Law? 和格林伯格的 How facts make law 可以作为两个在法哲学领域的例子。
以上论述可以用如下示意图来展示:
(1)我们以相同谓词来称谓的对象,可能只是某种事物的部分实例或部分层次,以上展示的是部分层次。○ 是我们在这个层次识别的实例。网络是对它们相似关系的描述。这种描述不足以定义被称谓的这种事物。可以看到,可能有不止一个层次。例如“水”所称谓的对象在这一层次是无色无味透明可饮用的液体。
(2)在第二层次,相应有不同的描述和不同的实例。其中 ◇ 是在这一层次的实例,但相对于第一层次,可以称之为第一层次的实例的特性或属性(当我们将特性理解为更直观的东西,而将属性理解为更隐含的东西时,我们称这一层次为特性)。例如,我们认为在一定的微观层次,“水”所称谓的那种东西的实例是 H2O,而它可以被认为是水这种液体的特性。
(3)也许还有更多的层次,假设它是最终的层次。
(4)所有的层次加起来才构成谓词的意思/意义。但指称则仅限于我们在引入谓词时所已经遇到的实例,和今后将遇到的相似实例,以及这些实例之间的相似关系(尽管这可能是未被查明的)。
(5)指称和意思之间的差别让我们看到,指称仅仅是对事物的部分把握,但就指称在事物的特定层面已经完备,则对该层次的指称足以使谓词的意思拓展到整个事物。可以简单概括为:透明指称,暗昧意思;变动的指称,不变的意思。
意思和断言之间存在裂隙
文本内容和文本句子的意思之间的裂隙的要点是:“句子的语义内容并不总是决定对其按字面使用时所断言和传达的东西。有时候所断言或传达的东西超出了语义内容,有时候语义内容根本不在断言之中。”法律文本的意思仅仅是法律文本所断言和传达的内容的一种决定因素或者贡献。索姆斯让我们考虑限定摹状词「the F」。
关于这些表达式的基本语义学事实是,「The F is G」这个句子表达了一个真理,当且仅当存在一个单独的东西,(在相关的环境中)满足 F,且也满足 G。其基本的语用学事实是,这些摹状词经常被指示性地(referentially)使用,以聚焦一个具体的个体,事关如下问题,即说话者对谁做出陈述。
他举了一个例子来说明如上问题。我们说,(1a)“在角落里正在喝香槟的那个男人是一个著名的哲学家”。其语义内容是,(1b)“存在一个对象 x,x 是一个男人,且 x 是在角落上,且 x 在喝香槟,使得(such that)x 是一个著名的哲学家”(不熟悉这个处理的请学习罗素的摹状词理论)。
(1a)的基本逻辑形式就是「The F is G」,而「The F is G」的具体内容就是(1b)。也就是说,“存在一个对象 x,x 是一个男人,且 x 是在角落上,且 x 在喝香槟”=F(x),“x 是一个著名的哲学家”=G(x)。
想象一下,当我和你走进一个餐厅,我指着一个坐在角落里喝香槟的男人说了(1a)。首先,你马山领会了我说(1a)的语义内容(毋宁说是其语义逻辑)。也就是说,你知道我首先在说,存在一个对象 x,x 是一个男人,且 x 是在角落上,且 x 在喝香槟,使得(such that)x 是一个著名的哲学家。然后,由于你的指示和我的观察,我马上认为,我们眼前的 m 就是 x。在这里,x 充当限定摹状词 F 的一个变元或者占位,因此有 F(x);当以某个实体 a 充实 x,就会得到 F 所指称的对象的一个完整表示,因此有 F(a)。在我们当前的对话中,这个实体是是 m,且由于我认为 m=x,则我自然有 F(m),因而我就有了 1(c)“存在一个对象 x,x 是一个男人,且 x 是在角落上,且 x 在喝香槟,使得(such that)x 是一个著名的哲学家,而 m 就是 x”。自然,最后,我也就直接有了(1d)“m 是一个著名的哲学家”。
以上在对话中的领会,其实是在一瞬间完成的,但其逻辑一如上述。索姆斯继续引导我们思考,若我对 x 的描述发生了错误,则会发生什么情况?若在听到(1a)时,看到我指的方向有两个符合描述的人,你就不太确定我说的是哪个人。这时候,(1b)就不是我说(1a)所要传达给你的内容了,因为符合(1b)的由两个实例。但(1c)和(1d)仍然是我要传达给你的。再设想,如果你看到角落里没有什么男人在喝香槟,或者正在喝香槟的人不在角落里,我就错误描述了 m。虽然我错误描述了 m,但我所要传达给你的仍然主要是,m 是哲学家,而不是 m 在角落里或在喝香槟。索姆斯最后说,“这一不周到的错误可能得到缓解,如果(1d)是真的。既然在许多情形中,对于对话而言,断言了什么,比是否 m 事实上在喝香槟或者真地在角落里,更重要,那么严格说来,说话者说了一些假的东西,比起她陈述了一件重要的真理,不那么重要。”
限定摹状词的例子其实与意思的简约性和非透明性的例子所处的情况非常相似。一个词 G 的意思的简约性和非透明性的问题,它的逻辑其实可以被组织成这样的问题:存在什么对象 x,满足什么条件,使得(such that)是 G。再这里,以上描述条件可以整体写为 F,因此问题就回到了限定摹状词的问题:「The F is G」。在这里,我们充分把握的是 F,但对 G 只有很少的把握,G 对于我们或许是不可获取的,暗昧的,但这不妨碍我们可以完全指称它。F 其实就是我们对 G 的有限面向、层次和部分的某种把握,通过 F,我们完全指称了 G。
将如上思考引入到法哲学,我们既可以探究具体法律文本的明示(F)和暗示(G),也可以探究整体的"法律"这个词所已经掌握的部分和还未明的部分。法哲学中所有的形而上学进路的信心来自于这样一个信念:就我们对“法律”语词截至目前的使用实践,暗示了这背后隐藏的更大更深层的法律事物。
结语
最后,我来总结下以上语言哲学教训对法律哲学可能启发或贡献。
第一,这些语言哲学的讨论,主要面向可以用词(W)来指物(T)的情况,换言之,必须有 T 存在。从这个意义上看,这些语言哲学教训是否适用于法哲学关于法律存在和本性的一般和根本问题,是值得商榷的。因为,是否存在法律这种物,以供“法律”这个词来指称,正如存在水这种物,以供“水”这个词来指称,是有很大争议的。
第二,但是,关于“游戏”这种实践的讨论,却打开了一个缺口。我们没有在法律实践中找到贯穿所有法律实例的东西,有两种可能情况:第一,的确没有法律这种东西,类似于自然种类物那样,存在所有实例共享的独特属性;第二,的确有法律这种东西,但我们还没有发现所有实例共享的独特属性。第二种情况就落在关于专名和自然种类词项的意思的简约和非透明性的情况之下。
我们在上面关于“游戏”的讨论中也提到,拉兹和格林伯格等时下的法律哲学家强烈主张,法律是某种独特的存在物。与之相对照,德沃金强烈主张,没有法律这种独特的存在物;既然如此,语义学的讨论是不适用的。“语义学之刺”的攻击可以从上面的讨论得到一种理解。当然,我必须说明一点,这种攻击对拉兹和格林伯格更准确,而不是对哈特。哈特的情况很复杂。第一,他其实并不真的认为法律是一种确定的东西。他和德沃金在这个问题上的立场是一致的。第二,他的理论却给引人一种观感,显得他持第一种可能性(拉兹就是这么理解的)。因为他认为法律实践是作为一个现象可整体观察的。请记住,将任何实践个体化以做整体观察,是一切法哲学中的形而上学进路的基本出发点,无论实践的内部如何复杂,以及最终如何,哲学家都可以设想其受宇宙深处的某种东西的影响。我不认同这种形而上学进路,但我承认,无法从经验上否认,法律可能是一种确定的宇宙存在物,类似于自然种类物那样的东西。
最后,研究这种问题对于我们的法律实践内部是没有任何用处的。甚至,研究者必须注意到,他们对法律实践现象的“观察”也是法律实践现象的一部分,而这种观察会不断影响被观察的对象,以至于,即使法律是某种东西的可能性不被排除,这种“观察”即“干预”的情形,也大大增加了这种研究的复杂性,损害了其可行性。
唐山打人事件中的事实与议题
唐山打人事件是一起奇怪的事件。一起治安事件,变成了影响巨大的公共事件。稍加留意,就会发现,使之不同凡响的是性别议题,有人指出,唐山打人事件是一个缩影,反映了当今社会中男性对女性的系统性暴力。请记住,这是一个议题(issue)。对议题的辩护需要诉诸事实,而对事实的辩护又不能是议题本身,或者更确切的说,不能是议题本身包含的结论。当你问,为什么要将这件事与性别问题牵扯在一起?回答是:这起事件中众男打女是明显的事实。但这起事件有无数明显的事实。当继续问,为什么由一个个别事件得出系统性的结论?诉诸在这两者之间的直觉是不够的,我们需要更细致地思考事实和议题之间的复杂关系。
事实与议题
首先,一个人如果不是傻子的话,不会因为在这个事件中出现的三个面向,即男人、女人和殴打,就说这个事件的事实结构是“男人-打-女人”。一个事件或一个现象,包含诸多面向。如果男人穿的是耐克鞋,而女人穿的是阿迪达鞋,我能不能说这个事件的事实结构是“穿耐克鞋的人-打-穿阿迪达鞋的人”?由此,我能不能说这个事件是一个缩影,反映了穿美国品牌鞋子的人对穿美国品牌鞋子的人的系统性暴力?类似的可能性实在太多了。比如:
- 能不能说,该事件是东经 117°31’的男性对女性的系统性暴力的一个缩影?
- 能不能说,该事件是在夜晚时男性对女性的系统性暴力的一个缩影?
- 能不能说,该事件是穿白衣服的人对穿红衣服的人的系统性暴力的缩影?
- 能不能说,该事件是常撸串的人对常喝奶茶的人的系统性暴力的缩影?
- 能不能说,该事件是个子高的人对个子矮的人的系统性暴力的缩影?
- 能不能说,该事件是单亲家庭出身的人对双亲家庭出身的人的系统性暴力的缩影?
- 能不能说,该事件是长得的丑的人对长得好看的人的系统性暴力的缩影?
- 能不能说,该事件是唐山市人的对石家庄市的人的系统性暴力的缩影?
- 能不能说,该事件是女权主义者对非女权主义者的系统性恶心的缩影?
最后一个可能性可能有些离谱,让我们把它留在后面再说。以上仅仅是一些示例,请勿纠结其中的事实细节。对这些可能性的回答不能只是:这些事实结构是不相关的。如果它们的确是真的话,为什么“男性-打-女性”是正确的事实结构?对这个问题的回答不能只是:即使这些事实结构都是真的,也并非每一个事实结构都是相应的系统性暴力的缩影。这无异于乞题。要决定一个事实结构是不是某个相应的系统性现象的缩影,需要调查和统计,建立可靠因果说明,而不是在个案中的直观感受。你说这个事件是男性对女性的系统性暴力的缩影,我为什么不能提出其他的可能性?如果我们彼此不同意,那么在证明责任上,我们站在相同的位置,没有人可以靠自己对个案的直观感受下系统性的结论。
任何事实或对象是更大的背景或环境的焦点。当你望着一堵白色的墙,之所以看到上面有一个黑点,是因为在黑点的周围有异于黑色的白色背景。世界本身并不直接告诉我们它包含了什么事实或对象。要对世界有所知觉或有所看到,必须有所聚焦。纯粹的光明和纯粹的黑暗一样,什么都看不见。我们常说的现象、事件是一个大致聚焦了的区域。当我们把目光投向一个现象,就像把目光投向一片原野,我们所注意的区域,区域中的物体,物体上的特征,特征中的细节,这些都是聚焦运作的结果。区域可能很大也很可能很小。当看到一个男人打了一个女人,我如果想到这是男性对女性的系统性暴力的一个实例,那么我就把区域聚焦得很大。如果我是一个女人,在这个事件中感受到自己也受到了伤害,那可能是因为,我看到的不只有当前这个具体男人和具体女人所发生的事情,而还有所有其他男人和女人共同组成的无数具体事件,就像对一只萤火虫的特写镜头的焦距逐渐拉开,把原野上成千上万只萤火虫纳入视野一样。
因此,为什么我不可能将该事件的范围聚焦为今天这个时候以及包括我在内的场合?在这个范围内,我看到一些人以一个治安事件发起性别议题,打人事件中的男女不再是我的焦点,而是这些由此发起性别议题的人。因而,整个事件的区域、焦点和重心都与前面设想的相当不同。没什么理由认为我的聚焦理所当然是错误的。这就是上述最后一种可能性的根据。
人类关心世界,观察世界,聚焦现象,捕捉事物。“事实”实在太多了,任何一个确定的对象或事实,都必须是聚焦和选择的结果。即使是常识中的物体,也有无数的面向。没有聚焦和筛选,就没有任何什么会被注意到。对于一个现象或对象,不是任何存在的事实,都必须关注,必须强调,必须讨论。任何以只以事实为由的辩护,都是不完备的。
我们是带着特定的语境、兴趣、背景、目的、希望来观察世界的。可以说,首先得有一个议题,然后对现象或对象的众多面向有所选择或强调。事实当然是根本的,如果没有事实,则相应的议题无法确立。比如,如果打人者穿的是绿色的而不是蓝色的衣服,那么显然,“该事件是穿蓝色衣服的人对穿红色衣服的人的系统性暴力的缩影”这个议题就无法确立。但是,如果在一个现象中存在诸多事实,那么议题就比事实更重要。为什么有些人要设置那样的议题?他们带着什么语境、兴趣、背景、目的、希望?在他们在遭到置疑时,他们不仅应为事实也应为议题辩护。许多时候,说出他们设置这些议题的理由,比纠缠某些众所周知的事实,更重要。
英雄与事实
我们很多人,不了解事实和议题的关系,以为对于一个现象、事件或对象,任何事实或面向都必须揭示和强调。他们以为事实是赤裸裸的,不带任何目的或意图。所以,一旦有人将某个对象揭示出来,比如英雄人物的“小黑料”,他们的“信念”就崩塌了,不是滋味,由爱转恨。这些没头脑的人,正是那些擅长设置议题的人想要操纵的对象,后者只需要给前者“喂食”事实就行了。
我们还是回到那个问题上:为什么我们要关注一些东西而不是另一些东西?为什么世界包含了无数事实,我们只选择了极为有限的面向,并做了更为有限的组合?特别是在实践领域,为什么英雄人物尤其被人们所关注,而普通人则淹没于历史的长河?在实践领域,我们尤其带着特定的兴趣、目的和价值来捕捉事实。特定人物身上的某些方面是重要的,比如他的公共言行,他的公共言行的结果,他的思想著作等等,某些方面则是不重要的,比如他的饮食口味,他的身高,他的个人婚姻等等。这也是没有人在历史故事中读到“这是一个在北纬 32° 喜欢穿四角内裤的男人抗争一个来自英吉利的喜欢抽雪茄的男人的缩影”的原因。
比如,诸葛亮这个历史人物,他被后人所关注的任何面向,都是有带着特定兴趣、价值和目的人们所筛选的。同样是事实,有些面向被强调,有些不被强调,这没什么好掩盖的。我们所以对诸葛亮感兴趣,是由于我们认为这个人物的某些方面适宜用来说明一个政治人物的品格和操行。如果有些人提出,其实诸葛亮特别讨厌荆州和成都的饮食,对自己的亲属特别苛刻,那么我们就要问:提出这些事实的议题是什么?如果有人提出的事实明显不是我们的议题会关注的事实,那么一定是焦点发生了转移,一个新的议题被提出,如果人们关心的是家教问题,那么有更多人可以提供更好的实例。
这使我想起一件事情。我听说一个老师在讲完了马丁·路德·金博士参与的民权运动之后,开始讲他的私人德行,比如他可能嫖娼,可能染了性病,最重要的,金博士的博士论文涉嫌抄袭。在这样一个事情中,我们应当关注两点:第一,人们为什么对马丁·路德·金感兴趣?第二,把马丁·路德·金的私人德行向学生们揭露,到底要做什么?首先,美国人之所以对马丁·路德·金感兴趣,是他对黑人民权运动的贡献,我们中国人之所感兴趣,还可能是因为对与黑人民权运动相联系的更大的美国社会运动感兴趣。那么,谈论他的那些私人德行有多大意义?其次,向学生揭露马丁·路德·金的那些私人德行,是否还要提醒他们注意,这不应该遮蔽我们关心马丁·路德·金的议题。
不是所有的事实都是重要的,我想再重复一遍。马丁·路德·金的私人德行并非秘事,但美国人在严肃的讨论中明智地避开这些。他们避开这些并非因为他们否认这些事实。马丁·路德·金抄袭可能很早就被发现了。但一个有趣的事实是,编辑他著作的相关人员,在相当长的时间内都保持缄默。美国人知道他们为什么关心马丁·路德·金。如果他们想要讨论一个人如何因嫖娼而染性病,他们大可以去找其他人,有大批符合条件的人物。如果他们关心的是一个人对学术的贡献,那么马丁·路德·金也不是一个好的选项。
系统性暴力与理由
有的人会反驳我说,“你真是装糊涂的高手!你的那些诡辩能避免我提出的性别议题的合理性吗?我提出的议题会得到响应,而你提出的那些议题却会被嘲笑!”反驳者再次请求我诉诸直观:“难道你真的没有感觉到这里隐含的性别问题吗?”在回应这个反驳之前,我想简单总结下我前面讨论的要点:
- 我们对任何现象、事件或对象的观察都是有焦点的,否则我们就什么都看不到;
- 焦点反映了实践重要性,实践重要性决定了议题的设置,议题用来筛选、组织事实的各个面向,并赋予不同的分量;
- 对于特定议题而言,不是所有的事实或面向都值得揭示和强调;
- 面对反驳时,用“这难道不是事实吗?”来回应是不完备的;
- 不要用事实掩饰议题,进而掩盖议题背后的兴趣、希望、利益、价值和目的。
我认为,在我和他们的辩论中,承认以上几点足够了。如果双方能够有以上共识,如果发起性别议题的人不回避议题和事实的正确关系,则我想我这篇文章的基本目的已经达到。至于是谁,带着什么目的发起这一议题,那是另一个问题。
这篇文章余下的部分,我想为一个实质性主张辩护:我看不出这起事件反映了男性与女性的系统性暴力。
我已经说明,如果没有议题聚焦,则无法分辨任何东西。换言之,理论上,如果没有约束条件,任何东西可以是任何东西。当一种现象、事件或对象呈现不止一种事实结构时,要想选择其中一个就得提供理由。
现象分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实践只能是社会现象,这起事件是一个社会现象。如果一种社会现象可能有不同的事实结构,则为了确定哪一个是恰当的结构,一种可能的方法是询问社会现象内部的实践者的观点。我们可以问他(哪怕是在想象中问他),三个基本的问题:
(1)打人者是否明确将自己的行为视为在事实上的,男人在打女人?
(2)打人者是否明确将自己的行为视为基于性别理由的,即男人有资格打女人,或者男人应当打女人?
(3)打人者是否明确将自己的行为视为基于性别暴力制度许可的,即我背后有男性主导的制度的授权和支持?
第(1)点显然是真实的。可能没有人会反对这样一个事实,人们见到一个陌生人的第一判断的是性别。我去小卖部买个东西,首先会判断售货员是男的还是女的,其次才是他/她的高矮胖瘦。这个过于平常的事实,不能为性别议题提供支持,否则就会支持过多的性别议题,以至于可能所有的社会现象都是性别现象。当然,有的女权主义者十分认同这一点。
第(2)点是否存在,我认为是存疑的。如果受害人原本是男性,打人者还会不会这样做,是个疑问。但我倾向于认为(2)不是真的。意识到,自己是男人以及自己打的是女人,并不意味着,打人基于性别理由。性别,也许为打人者的直接理由提供了间接理由,比如女性的体力不如男性,女性反抗的激烈程度不如男性。但这些考虑很难说是打人者的理由。理由是一个规范性范畴,而不是一个因果性范畴。
理由常常被用来为行动的正当性辩护:当问 A 为什么打 B,如果 A 回答说,因为 B 是女人,他打的就是女人,女人就该被打,那么性别就成为 A 打 B 的理由。做这样的辩护是为了达到如下效果:其他人可能会基于这个理由而认同 A 的行为,相信他采取了正确或者说正当的行动。按照我对这起事件的观察,很难相信打人者是基于性别理由打人的。在今天的中国,不可能有一个人傻到基于性别理由打人,因为根本没有这个社会环境,没有人会认真对待这样的理由。
鉴于第(2)点最后的结论,第(3)点绝对是假的。
基于对以上三点的考察,基本的结论是,从社会现象内部参与者的观点看,这起打人事件与性别没有实质相关性。为了进一步澄清这个结论,我最后想做两点工作。第一,提出一些系统性暴力事件的例子,作为对照,以进一步验证前面基于三个基本问题所做的讨论。第二,对如何理解社会现象做一点阐述。
第一,可以说,任何其力量、资格、理由、能力源自制度的行为,都可能成为系统性暴力行为的一部分。一个刽子手,即使身体比囚犯羸弱,也有能力杀死对方。一个税务官,即使身体比周围的人弱小,也可以无偿获取百姓的钱粮。一个纳粹兵可以未经审判抓捕犹太人。三两个日本兵可以在有百十人的一个华北农村烧杀淫掠。一个警察对街头市民滥施暴力。以上这些例子皆可被视为某种系统性暴力的实例。这些社会现象中的参与者都明确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之所以能够,之所以应当,之所以被许可,是由于其背后的组织或制度。那么,那几个吃烧烤的人,无论他们是什么人,是否背后有某种组织或制度,给予他们基于性别的行动理由?
有的女权主义者可能给予肯定回答。他们说,这个组织或制度,就是现在由男性控制的全部社会制度,这个制度没有明确的许可或资格,但其为男人提供了默示的许可,特别是为他们提供了事实上的能力。我不赞成这个辩护,但我承认它值得一驳。我有两个基本的要点:第一,这个辩护几乎是隐喻性的,诉诸这样的辩护,就会以打人者的无意识的动机来取代有意识的理由,实际上不再基于理由来辨别是非曲直,而把问题变成一个因果关系探究问题。第二,如果诉诸这样的辩护,则会有过多的实例被处理成使用系统性暴力的实例。
第二,让我对如何理解社会现象多说几句。当一个社会现象可能有不同的事实结构,诉诸参与者的观点,找出他自己的行动理由很重要。我们可以想象一个场景。两个人在下中国象棋。A 是一个不懂中国象棋但懂国际棋象棋的成年人。B 是一个不懂任何棋类运动的孩子。C 是一个原始人。D 是一个外星人。面对同一现象,他们所捕捉的事实面向不可能相同。让我们假设,他们的理智足以在长期观察后建立起下棋人行为的规律性。如果他们相信下棋人的规律性行为是下棋人依照相应的下棋规则行动的产物,则他们就会得出两个人所下的棋类运动的规则,这些规则决定了两个人下的是什么类型的棋,决定了他们正在做的是什么事情,决定了这是什么种类的社会现象。
可以不无道理地说,有很多可能的组合,但不是所有的组合都是正确的。下棋者额间冒汗和手中移动圆木块的伴随关系,或者眉毛皱起与移动圆木块的伴随关系,显然是与下棋无关的事情。外星人更为有趣,它的感官世界可能是相对于我们的中观物理世界而言的微观物理世界,下棋者在它眼中只是两团粒子,但它仍然可能建立起下棋者的行为规律性。可以设想这些规律性之间存在某种映射关系,但它们不是同一的。如果我们的议题是,下棋者在做什么?没有比询问下棋者本人更恰当的了。下棋者本人看待自己的行动的观点,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他们正在做什么。
总之,这个例子表明,对一个社会现象的外部观察可能有许多的事实组合,但鉴于实践是人有意图的行动,我们对实践参与者的赞赏和批评,以及我们归根结底关心某种实践的理由,都要基于实践参与者对自己行动的辩护,那么看看他们是如何看待自己的行动的,是相当重要的。
如果以上论述的确有些道理,那么没有理由相信,这起打人事件是男性对女性的系统性暴力的缩影。
“哲学病”与两种理论化方向
“哲学病”
两年前,我不止一次从YD那里听到“哲学病”这个说法。大致是说,有些人,特别是研究哲学社会科学的人,不是尽可能用自己领域的术语和概念乃至大白话,而总是想尽可能诉诸一般哲学术语和概念。“哲学病”这个术语可能是一些了解维特根斯坦的人所熟悉的。由于对语言、心灵和世界的关系的错误理解,几千年来西方人发展出了一系列有关世界的本性或原因哲学问题。在维特格斯坦看来,哲学应当反思自身的活动,通过使问题被消除而使问题得到“解决”,这个过程就是哲学治疗自身“疾病”的过程。
可以说,至少在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理论化的方向应当是尽可能使复杂艰深的问题被具有一般教育背景的人所理解,而不是只被某个小圈子中极少数人所欣赏。远离大众的理论化,可能不只是没有用,还可能是虚假的。
哲学社会科学常常处理的是人们的实践,包含信念、行动、意图和欲望等。不妨称这些研究为实践学问(我好讨厌那个与实践无关的“实践哲学”)。犯了“哲学病”的人,总是认为实践者所使用的概念过于粗糙,为了真正理解实践,必须发展实践者所没有的概念。结果是,理论家对实践者的经验所做的描述不再被实践者所理解。
最近写完那篇反思当代英美法哲学的文章后,我再次思考起这个问题。我想,当代英美法哲学界时下一些作家不正犯了“哲学病”了吗?可以简单举一个例子。格林伯格在一篇题为 The Standard Picture and Its Discontents 的文章中声讨一种看待法律的观点,即所谓的标准图景(standard picture),这种观点他相信盛行于大多数法律实务者和法律哲学家中的:以标准图景看待法律的人坚持所谓“解释直接性论题”(explanatory intermediary thesis),即认为法律实践与法律内容的相关性无需中介,换言之,法律实践直接对法律内容做出贡献,如立法机构颁布的法律文本直接被认为是对相应法律要求的表达。这种情形类似于,就 A 项目和 B 项目之间的相关性问题而言,A 自身独自决定了与 B 项的相关性。格林伯格认为这是不可理解的,因为没有独立于两个项目的东西为两个项目之间的相关性提供理由。格林伯格在做什么呢?大多数实践者理所当然地将立法机构颁布的法律文本视为法律本身;哲学家格林伯格却觉得不可理解。格林伯格说,法律实践,包括人们的所思所说所行,由此产生宪法、成文法、司法决定、行政命令,这些产物所表达的观念或内容,都并不直接是法律内容,而法律内容是独立于法律实践的形而上学实在。换言之,人们根本不能将自己的心灵内容直接等同于法律内容,他相信,人们根本无法理解自己的法律实践与法律的相关性。
格林伯格的姿态大概就是,大众都不太理解自己,而哲学家比他们更理解他们自己。我想格林伯格为“哲学病”提供了一个典型的病理。
两种理论化方向
回顾过去几年,我其实恰恰犯了“哲学病”。我穿梭于法哲学著作和一般哲学著作之间。我从法哲学著作中获得一些概念,然后试图在一般哲学的阅读中找到可以解释这些概念的概念。简单说,我试图以一般哲学的 A 项目来覆盖法哲学中的 B 项目,并认为这样的话,我才有可能获得真正的理解。我在《 读与写的教训:为何做哲学和如何做哲学 》这篇文章中总结了我这几年做哲学的心得体会,其中的许多想法可以视作“哲学病”的典型症状:我总觉得需要寻找实践之外的概念才能理解实践;我期待在一般哲学中获得的技术可以直接应用于法哲学;我认为所有从事哲学社会科学理论研究的人都有必要对诸如分析、理性、概念、经验、现象等等基本概念有一定的理解。
我记得很久以来我就一直试图用从塞拉斯那里学来的一点语言哲学来处理哈特的法律理论。我试图表明,次级规则与初级规则的关系是语义语言与对象语言的关系。社会中有一项社会规则的存在,意味着人们基于一组伴随事实序列而承诺一项抽象实体,也就是说,从如下条件性事实,即每当一类人做了什么事(p)则会被其他人如何处置(q),建立对一项支配这一条件性事实的规则 R(p, q)的承诺。对此我还试图用塞拉斯的哲学技术,将 R 解释为(p, q)的单称分配词项,然后解释为什么人们会产生对 R 的承诺。
我在这方面做了很多的工作。我为此写了许多文章和片断,与别人做了许多对话。在构思博士论文时,我再次系统性地整理了自己在这方面的理论化工作。但就在某个时候,我问自己,这样做的意义是什么?我用一般哲学的 B 项目来覆盖 A 项目,即使在逻辑和论证上能够成立,这种大概只有我自己觉得可以理解的东西的意义是什么?为什么要这么做?这样做到底意味着什么?为什么人们在特定实践领域中经常使用的概念不足以使我们理解实践?我的思绪回到了两年前。
在两年前的哈特读书会上,我经常忍不住将自己的理论化尝试用在读书会的发言中,搞得很多人莫名其妙,包括主持人YD也不胜其扰。那个时候我感觉,我对哈特理论的处理与其他人完全不同,但我还没有想明白到底该如何向其他人展示。我感到,要清晰地展示我的处理,肯定需要花费很长时间,而这是读书会所不允许的。现在会想来,“与其他人完全不同”,“需要花费很长时间”,这些其实都是犯了“哲学病”的人需要承受的痛苦:远离大众,自以为独自清醒。
在私下里与 柳兄 交流,我有了更充裕的时间展示我的这些理论化工作。我不止一次地说,可能我这些对哈特的处理是别人都没有尝试过的。柳兄 则不止一次向我表达他的疑虑:法哲学有法哲学相对特殊的概念和主题,将一般哲学的概念和主题“迁移”到法哲学,是否有危险?如果对法哲学的理论化需要更进一步地借助一般哲学,为什么像哈特、德沃金这样的哲学家当初没有这样做呢?我当时对这个问题有些不以为意。现在再次考虑这个问题,感觉明朗了许多。
最近一段时间从哈特和德沃金这些经典作家的作品中抽身,开始大量看他们徒子徒孙的论文,对他们所做的理论化工作的意义感到怀疑。在对哈特做哲学的理论化上,他们不正是已经成功的我吗?拉兹追寻法律在所有可能世界中都存在的必然属性,格林伯格说我们无法决定自己的实践与法律的关系。现象之间的附随、奠基、还原、模态约束、映射……这些哲学议题有望使我们看清我们的法律实践与法律内容的关系。他们套用一般哲学的框架,用某些贫瘠的一般哲学术语代替哈特等人丰盈的法哲学概念,然后在一般哲学的论题中大做文章。为了理解他们的工作,我们所要熟悉的不是哈特等人的法哲学著作,而是戴维森、克里普克等人的一般哲学著作。
结局是,一小撮人觉得自己真正理解了法律和法律理论,仅此而已。按照 Toh 所做的区分,这些工作与一阶法律问题无关而与二阶法律问题有关。一节法律问题是,在特定议题上的法律要求是什么或者一项规则是不是在法律上有效;二阶法律问题是,什么是法律或者什么算作法律。二阶法律问题是关于法律理论的理论,换言之,是一种元理论(详见 这里 )。
这使我进一步考虑两种理论化方向:一种是寻求对人们在实践中的观念和概念的系统化,一种是以超越前者的观念和概念来解释前者。第一种理论化工作旨在使人们零散、不成体系的观念变得系统,从而将它们视为某些明确的原则或根据所要求的,因而也可以作为将来实践的指引。按照这种理论化方向,如果理论家想要研究法律实践现象,那么人们使用“法律”语词的典型场合法律实践现象出现的重要场合,考察这些场合中语言实践现象,我们也就深化了对法律实践现象的理解。重要的不在于寻求法律这个概念所指称的实体或属性,而在于系统地描述人们如何使用法律这个概念。由此,理论化不试图站在实践之外远观实践,建立超出实践者的理解。我认为,这就是对哈特理论化工作的正确刻画(参见他的论文Definition and Theory in Jurisprudence)。
我们还可以罗尔斯为例。罗尔斯的正义理论试图做的事情可以简述如下:我们实际持有特定的正义观念,这是一个事实,我们实际持有如此这般的正义观念,意味着我们实际坚持如此这般的正义原则,我们的正义观念可能是分散的、有矛盾的、无系统的,通过建立一种公平正义理论,我们把这些我们原本就有的正义观念组织成前后一致和融贯的关于正义原则的表述。因此,罗尔斯的正义理论的目标不在于产生人们所没有的正义概念,不在于站在正义实践之外试图将其作为一种形而上学实在来描述,并设想它是对遥远宇宙深处的某种实体或性质的力量的回应,而是对我们既有的正义观念做系统化。所以,罗尔斯说,他的主要工作没有什么原创性,他不过是将人们本来就有的观念加以整理,以使它们更易于被人们所欣赏和理解。
第二种理论化方向则试图站在整个实践之外来观察实践,典型的做法是将整个实践视为宇宙中的某种现象,然后设想它是对遥远宇宙深处的某种实体或性质的力量的回应。这难免会提出格林伯格那样的结论,“处于法律实践中的人们不理解自己的法律实践与法律内容的关系”。他们认为,为使所解释的对象在理性上是可理解的,需要一个独立的中介,既不属于对象,也不属于心灵。换言之,他们总是需要超越实践中的观念和语言,以实践中没有的观念和语言来解释实践。这种理论化方向是向外的,而不是向内的。
我在《 当代英美法哲学可能已与法律无关 》一文中已经对此有细致的描述,这里就不赘述了。总的来说,这种理论化试图将整个实践视为一种对象或实体,然后探究影响或决定它的其他对象或实体,换言之,这种理论化工作的立场处于实践之外,而不可能是实践内部所发生的事情。比如,没有哪一个严肃的法律实践者会认真考虑自己所建议的法律要求是对遥远宇宙深处的所谓规范性力量的回应,即使有这样的人,即使所有人都这样考虑,也不可能对他们自己的实践有实质的影响。与之相对照,一个类似德沃金在《法律帝国》中设想的礼仪哲学家,他应社群的请求对某种礼义进行解释,这确实是那种会发生在实践中的理智活动,而且确实是会对实践产生影响的理智活动。
异口同声与共同理解
我们可以从分析哲学的两个主要流派继续思考这两种理论化方向。最早开始的理想语言学派,以弗雷格、罗素、早期维特根斯坦为代表,认为哲学的紧要任务是克服日常语言(也就是自然语言)的歧义与模糊性,为此需要发展逻辑学,严格规定术语和概念的使用。由此,哲学便可以通过语言准确指涉事物。最理想的状态是,每一个实体都得到一个名称,每一个种类都得到一个概念,每一个对象或概念之间的关系都得到一个逻辑常项,每一个命题都能对应一个逻辑运算,每一个逻辑运算都能被数学化为某种函数。在这些哲学家看来,哲学的生命在于逻辑。
后来发展的日常语言学派,以后期维特根斯坦、牛津日常语言分析学派为代表,认为日常语言的歧义和模糊性这个命题是一个伪命题。这个命题有一个预设,在心灵和世界之间,语言仅仅是一个中介和工具。如果这个预设是错误的,则日常语言的模糊性或歧义也就根本不成立了。根本不存在可以辨识的独立于语言的世界。语言不是(或至少不完全是)心灵和世界的中介,而是世界和心灵的一部分。语言首先是一种有经验形式的物理对象(有特定的声音或者形象),语言网络是一个相当复杂的具有特定经验形式的系统,随着人类理智活动逐步发展起来的,我们可以将其视为次生的子系统,其特定的经验形式实际上是对原始世界的投影。
在发现自己与YD的理论化风格产生冲突时我才开始考虑这个问题的。YD更熟悉也偏爱日常语言学派的工作。他受陈嘉映老师的影响,研究过维特根斯坦、牛津的奥斯汀,很喜欢陈嘉映老师平实直白的论说风格。而我则接触更多理想语言学派的工作,比如弗雷格、罗素、蒯因的,他们运用逻辑描述和论述问题的方式让我感到新奇。
也就是那个时候,我发现YD有意无意批评“哲学病”,比如说有些人学了点哲学,反而不能处理常识了。这些人在思考和写作中过度的概念化,导致远离常识,对推进真理亦无助益。相反,好的写作应当尽可能用日常语言或大白话把问题说清楚。他认为,实际上,对一个人的智识的考验恰恰不是发明或引入一套只有自己及其他少部分人懂的概念,而是学会用平实直白的语言把问题说清楚。这既是一种方向也是一个门槛,一种理论化要是合格的,最好通过这个检验。
观察他写的一些面向大众的文章,我发现它们通常有几个部分:(1)人们对一个现象的通常的想法是什么;(2)这种想法有一定的合理之处,但也有某些误解或前后不一致之处;(3)人们可能是没有注意到某种在 A 和 B 之间的重要区分,或者没有注意到 X 概念的重要用法;(4)这种区分或用法是什么。这些文章通常都清晰、简洁、通透。其中最令人羡慕的是,往往只需要三言两语便可捕捉现象并勾勒重点。我想,他应该很清楚为什么要写一篇文章。写作之前,搞清楚预想的读者,他们为什么会对你的文章感兴趣,可以说比搞清楚文章本身的论述更重要。对于一种现象或问题,人们通常是怎么想的,这样想有什么问题,搞清楚这些,我们才能有的放矢地组织语言,不至于要么罗里吧嗦要么晦涩难懂。愚笨的作者写作之前并不思考预想的读者的反应,只关注自己的困惑和理解,这样哪怕是为了切入某个现象,可能就需要花费相当多的笔墨,最后很可能不知所云,甚至越描越黑。
我经常看到读者在他的文章下有如下之类的留言:“的确是这样!说出了我所想的但又没法这样准确表达的。”在佩服之余我也有担心:这些人异口同声,但会不会是蒯因所说的各自理解呢?异口同声而各自理解的情况,大致是说:人们针对相同现象或议题可能有普遍一致的说法,每个人都相信这种说法表达了自己的真实想法,但实际上,每个人的理解都不相同,而且很可能在一些重要方面相差甚远。
这种担心是有根据的,但也有问题。是否有这种担心,取决于你是一个日常语言阵营的人还是一个理想语言阵营的人。有这样担心的人,一定是看到,相关的表述不是以理想语言(即逻辑的语言)而是以日常语言来表达的,而他们对日常语言的能力有天然的不信任。当时我的想法就是这样的。我甚至认为这样的写作是没有多大价值的;写作并不以读者是否赞同为最终目标,有时候为了说出真理,反倒不得不忍受读者的误解。现在想来,至少在实践领域,如果人们能够在典型的环境中自然地说出相同的陈述,那么还能有比这更好的理解情形吗?这里所发生的事情是,对世界的直觉和对语言的使用,组成一对伴随事实序列。
理论的大众化
过去我偏爱理想语言多一些,现在也认识到日常语言提出的理论化门槛是相当重要的。至少这个门槛的意义值得仔细思考。日常语言风格的理论化关心的不是,穿越语言的迷雾抵达事物,而是以日常语言来使人们理解事物,超越了日常语言的哲学,看似深刻,实则虚假。
如今我在这个问题上还没有完全成熟的想法。分析哲学的两派哲学家坚持自己的风格,并不试图寻找中道。蒯因在一篇题为《哲学是否已经远离了它的人民》中的文章中感叹,如今的哲学(以逻辑学为基础的分析哲学)变得越来越技术化,只有少数人能够和愿意阅读它。尽管这并不是一个令人愉快的故事,但哲学为了自身的目的义无反顾。哲学必须继续沿着发展理想语言的道路前进,留给普通人研读和了解哲学的机会并不多了。
蒯因在这个问题上错了吗?我不知道。至少他是认真思考过这个问题的。也许我们不应该试图在这两种哲学风格之间寻求中道,因为它们是为两种不相容的哲学立场所支持的。尽管我在《 当代英美法哲学可能已与法律无关 》中对当代英美法哲学时下的形而上学潮流发出了尖锐的批评,但我不得不承认,我自己确实从这些研究中获益匪浅。如果不关心实践,不对与大众密切联系的哲学事业念念不忘,满足于某种孤独的理解,那么为什么这就不可以是哲学的理想方向呢?像格林伯格这样的哲学家在法哲学中探讨形而上学议题,视图将人们带到了超越法律实践的形而上学视角,把整个法律实践视为宇宙中发生的某类现象或事实,然后试图寻找它在宇宙深处的回响。我承认这绝对与法律实践本身无关,但可能与某种哲学事业有关。
坚持理想语言进路的人也许会主张,发展乃至说发明一套概念和论题来揭示现象,比系统化日常语言实践更艰难。而坚持日常语言进路的人则与之针锋相对,认为在实践内部解释实践远比从实践外部观察实践更艰难。因为,解释(interpretation)活动属于实践的一部分,它肩负着使实践继续下去的责任,而一种远观实践的说明(explaining)工作则逃避了这最艰难的责任。正如有些哲学家所说的那样,也许生存与死亡、和平与战争、繁荣与衰败,不论发生哪种情况,哲学家都不缺少思想的素材。哲学家可以满足于静观世界发生了什么。世界繁荣有繁荣的原因,衰败也有衰败的原因,也许一个亡国了哲学家照样可以继续讲述对国家衰败的原因。
也许最好让一部分人关心实践如何继续下去,让一部分人只远远的静观实践,而不是所有人做一样风格的理论化工作。既然这样,做出相应选择的人就应该接受一些后果:理想化进路的哲学研究者对于他们所处的社群基本上是无用的,他们基本上不会被他的人民所记住,因为他们对人民的事业几乎没有什么贡献;而日常化进路的哲学研究为了服务于实践,可能(我只是说可能)会错过接近实践现象的真相的机会——那个被理想化进路的哲学家所可能抓住的机会。
我认为,政治法律哲学这类实践学问,仍然要尽可能努力成为实践中的一部分,而不只是远观实践。这样的实践学问,应当尽可能的大众化,为人民所理解,为人民所利用。满足于形而上学论题的当代英美法哲学注定在任何的社会中都不可能是主流。如果自己只是在研究什么法律规范性、权威性这类形而上学议题,就不要试图对具体的现实发表什么看法了,因为这些超越时空的普遍研究对于具体的实践和现实毫无用处。想到这里,我对为什么一些研究当代英美法哲学的年轻人对时事政治的判断如此幼稚有了更多的理解。
当代英美法哲学可能已与法律无关
引言
一直以来,英美法哲学在中国不流行。将之与当代实践哲学联系起来研究(这是拉兹带起来的一个潮流)的人,也就更少,按照YD的说法,大概也就一二十个人而已。对于这一点,YD曾说,英美法哲学确实是好东西,但对人的学术能力的要求很高。YD还指出,至今为止,国内极少有人真的进入当代英美法哲学的语境中的。我当时对此很惋惜。
如今我的惋惜也多了一些复杂的成分。或者不妨说,我的惋惜动摇了。我也认识了一些深研当代英美法哲学的人,有青年教师也有比我小的学生。在疫情期间,我惊讶地发现这些人对实事和政治的判断相当幼稚。我的朋友圈里,对实事反应最令人莫名其妙的恰恰是那几个学英美法哲学的人。这促使我写下酝酿已久的对英美法哲学的反思:如此精致的哲学论辩,却没有让研究者的头脑有什么超出其他人的长进。也许,我该说,现在的当代英美法哲学的确是在浪费年轻人的生命。
前段时间在豆瓣上看到有人唏嘘地说到,一个学术会议的“大佬”说,如果不是被要求非得去读参会学生的一篇关于马默的文章,他绝对不会去读。看起来,国内学界在拒绝当代英美法哲学上也不是在事实上完全不应该(尽管他们未必有令人满意的理由),也许他们无论如何也看不到这玩意儿与法律有什么关系。我现在必须说,如果英美法哲学还这样发展下去,那中国大地上没有它存在可能一点损害都没有;当然,它对英美的法律和政治实践也没有一点增益。
很大程度上,拉兹以后的当代英美法哲学,已经彻底与政治和法律现实无涉,沦为一种某个小圈子的文字游戏。它们产生的问题足够艰深吗?足够。看起来足够真实吗?或许。但它们是虚假的问题,而不只是无用的问题。让我们重回哈特、德沃金以前的英美法哲学吧,即使是他们鄙夷的奥斯丁,即使是在他们看来是哲学大老粗的美国现实主义法官,也比现在这帮“哲学家”谈了更多对我们有帮助的东西来。
这篇文章不会详细论证和批评我所提到的理论或问题。读者(如果有的话)尽可以将其视为一个研究当代英美法哲学的失败博士生的牢骚。(我在《 图像:思想的关键 》对德沃金和格林伯格的解释概念作了比这篇文章更细致的讨论。)
当代英美法哲学现在研究的贫瘠
2021 年《剑桥法律实证主义指南》(The Cambridge Companion to Legal Positivism,简称 CCLP)出版。这本指南集结了众多当代英美法哲学大佬。有两篇文章令我印象深刻。一篇是Social Facts and Legal Facts: Perils of Hume’s Guillotine(以下简称 SFLF),一篇是Legal Positivism and Meta-Ethics(以下简称 LPME )。这两篇文章都试图把一般哲学的术语、主题和论证套在法哲学上,把法律问题变成形而上学、认识论、心灵哲学等问题。这样做的结果是,论证变得更精致,但给我的感觉是,它们完全与法律无关。可以说,将这些精致论证中与“法律”相关的词项换成别的词项,稍加修改,其论证也能成立,而这也是虚假问题的典型表现。把其中的“法律”换成“锤子”也能成为一篇论述锤子的论文,这是我当初看陈景辉的一篇关于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的论文产生的印象。他模仿的所谓分析法哲学风格的论文,更像是一个低配版的当代英美法哲学论文,不谈历史不谈现实,围绕几点在扶手椅上灵光乍现的 idea,硬生生地建立一系列的命题和论证。的确,只要保证其中出现的“法律”相关词项的同一,也就能保证论证和逻辑成立。我当时以为这是哲学拙劣的表现。现在看来,我有些误会了他。翻开 CCLP 的这些文章,我认识到,陈和其他这些英美大佬,其实并没有什么实质差别。我不应该嫌“哲学化”还不够,而是应该嫌过于“哲学化”。
SFLF 这篇文章处理法律实证主义的核心论题社会事实论题的一个版本:法律仅由社会事实决定。它的基本论证策略是,把这个问题变成关于法律事实和社会事实这样两个项目之间的决定关系的问题。为此,他有三个基本的论证步骤。第一,提出和界定法律事实这个概念,并将这个概念区别于社会事实。法律事实是关于特定法律要求或法律内容之存在的事实,而法律要求或法律内容本身是规范。由此,法律事实是关于规范的事实。“盗窃 500 元以上应当判处监禁 3 年”,这样一个法律要求存在的事实就是法律事实,而法律事实可以成为如下法律命题的真值条件,“‘盗窃 500 元以上应当判处监禁 3 年’是法律的要求”,或者说“‘盗窃 500 元应当判处监禁 3 年’在法律上是真的”。一旦有了这样的概念,作者接着就提出,法律事实是规范性的,其包含了权利、义务、权力、特权等等。
理解这种概念其实并不困难。想一想当代实践哲学中的“规范性事实”、“价值事实”、或“道德事实”这种缝合怪。本来事实和价值或者说事实和规范是二分的。但是,不妨考虑一个例子。假设你认为真的不应当说谎。你很可能认为,不仅你自己不应当说谎,而且其他人也应当认为不应当说谎,而且,即使所有人都不认为不应当说谎,所有人也不应当说谎。你没有把“不应当说谎”仅仅视为一个信念问题,而是一个在某种意义上独立于信念的事实问题。以下这个想法是很自然的:这世界中就是存在一种要求或规范,比如,不应当说谎。这种东西当然不是物理对象,但它的确独立于我们的信念存在。这样一种东西的存在因而是一个事实,被称之为规范性事实、道德事实或者价值事实。与之相对照,如果有一群人,他们普遍相信不应当说谎,且按照这个信念指引自己的行动,批评他人的行动,而这就是与不应当说谎这个规范性事实有关的社会事实,一种描述性事实。
第二,重构哈特的社会规则法律理论。按照这种重构:(1)一个社会存在一个承认规则,(2)一个承认规则是一个社会规则,(3)一个社会规则的存在是一个社会事实问题,(4)一个社会的承认规则是该社会的法律体系的终极规则,(5)作为终极规则的社会事实决定法律事实。
这里需要对第(1)点和第(5)点稍作解释。对于第(1)点,按照 SFLF 的论述,一个社会存在一个承认规则的条件是,一个社会的大多数成员的行为与一个社会规则 R 保持一致,且将 R 接受为社会的共同标准(这意味着将其作为指引自己行为和批评他人的标准)。这里的 R 显然是一个存在于行为和信念之中的抽象标准,但这个标准如果没有处于那两个基本的社会条件之中(即大多数人的行为与其保持一致,以及将其接受为自己行为指引和批评他人的标准),就不是一个社会规则,但可能是一个抽象规范。抽象规范,本身只可能以特定观念的形态存在,或者干脆可以说,是特定的心灵内容(mental content)。作者忽略了这里存在的复杂问题。他的论述实际上涉及了两种内容相同的规则,一种是社会规则,一种是抽象规范,但他没有解释这种抽象规范为何会作为社会规则形成的条件,他甚至说,人们为了使承认规则存在,可以将先调整自己的实践,以创造出承认规则的事实,而这就需要人们预先知道独立于承认规则的抽象规范,但这明显不符合哈特对社会规则的设想。我这里不做详细的论述,仅仅作为一个提示。
对于第(5)点,这里的社会事实,大概就是说,社会的大多数成员以自己的行为和态度使得承认规则存在(这里不再关心最初形成社会规则的抽象规范),作为一个社会事实,承认规则一旦存在,就使得该社会拥有了一个法律体系,而这个法律体系包含了一系列的法律要求或法律规范,其有如此这般的内容,是一个事实,这个事实由于是关于法律内容的事实,因而被称为法律事实,而其之所以有如此这般的内容,是由承认规则的存在这一社会事实决定的。
我们可以看到,经过重构,作者可以放心地抛开哈特,在一般哲学的大道上快速前行了。整个故事的基本结局是,一个社会形成了承认规则这种社会事实,由此使得该社会有了如此这般的法律事实。因此作者的问题就是,这是如何可能的呢?具体而言,社会事实唯一决定法律事实,这有没有触犯休谟的事实/规范二分法法则(作者所谓的“休谟的断头台”)?
于是,第三,文章相继考察一些考虑,以使作为承认规则的社会事实决定法律事实这件事避免休谟的事实/规范二分法法则所禁止的谬误。根据对休谟的一种理解,休谟法则禁止从事实性(描述性)前提向规范性结论的推导。事实性前提只包含事实性陈述,而事实性陈述是不包含规范性词汇,如“应当”、“必须”、“应该”、“好”、“正确”、“错误”,而规范性结论则相反。
作者想方设法来寻找规避休谟法则所禁止的谬误的方法。大概有两种策略,一种是限制休谟法则的适用范围,一是精炼社会事实论题,从其他哲学论证上寻求支持。承认规则这一社会事实如何唯一地决定了法律事实呢?这个问题被处理成了一个形而上学问题。比如,如果能够证明,法律事实能够被还原为社会事实,或者法律事实附随于社会事实,或者法律事实奠基于社会事实,则我们就能证明法律事实与社会事实的相关性,从而有望避免谬误。这种处理,既然是一种形而上学处理,就得将承认规则和法律体系视为两种形而上学实在,然后考察心灵对这种项目的捕捉和理解。比如,对于附随现象,如果每当出现某种社会事实 A,就发现随之出现法律事实 B,则我们就能在 A 和 B 之间建立附随关系,这样,我们从描述社会事实的陈述向描述法律的陈述的推论,就有了某种依据。对于奠基(grounding)现象,作者说,格林伯格可能是第一个在社会事实论题语境下使用奠基概念的人,如果 A 事实在形而上学上决定 B 事实,则 B 事实的获得(obtaining)凭借(in virtue of)A 事实的获得而获得。格林伯格说:“我们所关心的这一决定关系首要地是一种形而上学关系,或者说构成性关系,而次要地是一种认识论关系:决定法律的实践使得法律内容如其所是。换言之,有关法律内容的事实(“法律内容事实”)凭借决定法律的实践而获得。”我们在后面还会谈到柏林伯格。作者在讨论奠基问题时,还引用了 Chilovi and Pavlakos (2019: 63)的话:“只要任何社会事实的变化都将引起法律事实的变化,那么反实证主义就同实证主义一样都是正确的。”这个观点与格林伯格的观点是一致的。虽然我不打算讨论这篇文章,仍忍不住问,这种先验事实是怎么能被合理的谈论的?(如果两个项目被独立捕捉,不清楚的是为什么还要研究二者的决定关系?如果没有,又怎么知道社会事实的变化引起了法事实的变化?)
SFLF 这篇文章是一个典型,代表着当代英美法哲学套用一般哲学技术,在法哲学中玩弄精致的概念和论证。先把哈特之类的哲学家用力着墨的厚实丰盈的承认规则概念用一般哲学的术语简单裁剪,纳入一个贫瘠的哲学概念之下,然后就放心地带着这样的概念加入精致的形而上学和认识论论辩之中。
SFLF 的大致思路很清楚:设想存在这么两样东西,一种是叫做承认规则的社会事实,一种是叫做法律体系的法律事实,这两种东西可能就像天空中的闪电和雷声的关系一样,存在着附随关系,又或者是星象与人事的对应,还或许是荧光检测试剂反应和蛋白结构之间的对应关系。按照这种的理解,我们好像处于这样一种认识处境当中:(1)如果我们能够证明承认规则之社会事实与法律事实之间存在奠基(哪怕只是附随关系),我们也就有望被允许从社会事实中推断法律事实。(2)当法律虽然被假定存在但并不能直接获得,我们可以通过探究附随于它或者奠基于它的而我们又可以直接的获得的东西,比如一个社会中的官员的承认规则之社会事实,来间接推断存在法律的存在和内容。
这就是 SFLF 所要说的东西。法律事实是我们不能直接获得的实在,必须通过我们能够直接获得的实在来间接获得,这是怎么样的一种情况?像不像物理学研究或者生物学研究?谁能够将这样的法律理论真的应用到政治和法律现实和实践当中?谁来为这些人保证宇宙中存在法律事实和社会事实这样两种实在?这种精致的哲学游戏到底有什么意义?这种哲学游戏的确精致,精致到只有几十个人能看得懂,精致到要看的懂,不必仔细阅读哈特的著作,反倒要熟悉当代一般哲学。向任何法律实践者(除了英美法哲学家)宣传这些主题,证明承认规则的确奠基于法律事实,能够对决定案件有一丝帮助吗?能够对立法活动有一点指导吗?能够为人们服从法律提供一点理由?关键是,如果法律实践从来没有这样的论题,会受到任何影响吗?
CCLP 的另一篇文章 LPME 的作者是十几年来致力于将元伦理学引入法哲学的凯文·都(Kevin Toh)。作者从他在法律实证主义那里观察到的一个现象,即法律实证主义主张自己的理论既致力于回答他所谓的一阶法律问题,也致力于回答他所谓的二阶法律问题。他把这种理论化抱负称为双重任务假设(the double-duty presumption)。所谓一阶法律问题是有关一个特定法律议题可适用的法律规范是什么,或者一个规范是不是有效的法律规范的问题,所谓二阶法律问题是有关一个社会是否存在法律,或者什么算是法律的问题。前者可以说是法律教义问题,后者可以说是法律概念问题。作者认为,德沃金对哈特的一个主要批评在于,哈特的理论化抱负假定了双重任务假设,具体方法是论证,在一个法律体系中,人们之间共享关于“法律”语词的使用的共同标准或规则。如果的确是这样,那么无论是对于一阶问题还是对于二阶问题,都可以通过考察人们对“法律”一词的普遍使用来解决。
Toh 认为这是错误的理论化方向。而他这篇文章想要论证的正是,元伦理学有助于提供更好的方法,来帮助克服法律实证主义对二阶问题的理论化工作存在的缺陷。首先,他说,元伦理学不受像双重任务假设这样的东西的支配。一阶元伦理学和二阶元伦理学是被恰当分开的。然后,他说,元伦理学中对一阶和二阶理论化工作的区分帮助我们尝试在法哲学中也做类似的区分。这样,他自然区分了两种法律规范,一种是在一个司法辖区中具体的法律规范,一种是这些具体法律规范的获得所凭借的终极根据。二阶理论化工作关心的正是这所谓的终极法律根据。然后,他暂时回到法律实证主义对这个问题的一般解决。法律实证主义诉诸社会事实,并主张特定的社会事实为一个司法辖区的具体法律规范提供了终极法律根据。但是,他对法律实证主义目前的解决不满意,“我倾向于认为,我们应当继续发展这样一种说明,来使关于终极法律根据的一阶法律实证主义和反实证主义更丰盈,从而可与诸如后果主义和道义论这样的规范性伦理学理论做类比,这些一阶道德理论,致力于具体说明终极道德根据”。法律实证主义的一个核心意义是,有关终极法律根据的是什么以及终极法律根据必须包含或者能够包含什么,而 Toh 则把这个议题理解为,元伦理学能够为这个议题再补充一些约束,使得关于规范性事实和社会事实之间的决定关系的议题变得更加清晰。
于是,就像 SFLF 的作者终于在打发完法律实证主义的社会事实论题后可以放心地在一般哲学框架中谈论社会事实与法律事实的所谓奠基或附随关系,Toh 也开始放心在元伦理学的一般框架内谈论对终极法律根据的模态约束(modal constraints)问题了。为此就得首先区分不同类型的模态,比如形而上学的、自然或规律的(natural or nomic),以及规范性的。Toh 也以承认规则为出发点,来套用他的哲学框架。SFLF 的作者关心的是承认规则之社会事实与法律事实之间的决定关系,而 Toh 则聚焦于承认规则内部,对承认规则之接受的心理学事实加以精炼,以使它能够使承认规则成为法律体系的终极法律根据。这里有一个结构:法律规则-承认规则-对承认规则的接受。Toh 的问题是,哈特的规则接受概念本身没有对可被群体接受的内容施加真实的约束。哈特仅仅在《法律的概念》第九章提到了一些自明之理(truisms),也就是人们所熟知的最低限度的自然法内容。(多么不认真的阅读!)总之,为了使我们确信哈特的规则接受概念能够使承认规则成为法律的终极根据,我们最好有关于规则接受概念的实质性的约束,来帮助决定接受什么内容的规则。Toh 最后援引了 Railton 在 2019 年的一篇文章,作为对规则接受概念补充更实质性约束的一个尝试。
我下面就不详细讨论 Toh 的论述了,而是简单做些评论。Toh 的基本议题是什么呢?首先,模态约束这个概念是一个关键。在我们的社会事实和法律事实之间可能有无数种可能的对应组合,但不是所有的对应组合,都是在法律上正确的。只有找到在法律上正确的对应组合,我们才能从社会事实向法律事实推导。Toh 认为实证主义的社会事实论题包含了关于模态约束的议题。至少,SFLF 这篇文章所表明的是这样。其次,Toh 是一个表达主义者而非认知主义者(他也不认为哈特是一个认知主义者)。他关心的不是在社会事实和法律事实这两种形而上学实在之间的决定关系,他的哲学立场使他反对存在这样的实在,而主张人们的心理学事实决定了社会事实。如果世界中有某种心理学事实的模式,这就有可能成为一种决定因素,使得法律体系形成。
Toh 的一些基本哲学立场来自于戴维森。戴维森关心的是,作为一个根本的有关信念的问题,我们如何解释人们归根结底为什么会有这样的信念而不是那样的信念呢?这是一个心灵哲学问题,或者说,是一个对古老哲学问题在心灵哲学上的处理。有一个前提是,因为我们无论如何只能以信念来处理信念,而不可能用非信念来处理信念(这种事情不会发生),所以看起来我们没有办法找到信念之外的约束条件来决定我们这样想而不是那样想的根据是什么。换言之,我们不可以在心灵之外寻找对心灵的实质约束。于是,戴维森寄望于所谓的彻底解释(radical interpretation)要求,以回答为什么我们归根结底是这样想而不是那样想的根本问题:如果一种对人们信念和欲望的总体归属使得人们相信和欲望他们应当相信和欲望的,那这就是对这样归属的有利支持。格林伯格评论说,“这一立场的基础不是一个经验假设,即人们可能相信和欲望他们应当相信和欲望的,而是一个构成性论题。大致说,这个论题是,对一个人的倾向性态度的构成性决定因素必须使得这个人有构成性决定因素的信念和欲望。”
这里并不是将戴维森的心灵哲学应用于法哲学上的场合。这里简单提到戴维森是为了表明,Toh 想做什么。Toh 的议题是,到底人们如此这般的心理学事实(即他们的信念、态度和倾向)为何决定了有如此这般的(关于法律内容或要求的存在的)法律事实?Toh 和 SFLF 的作者都试图在一般哲学框架内来处理法哲学,只不过,二者由于哲学立场的不同,而采取的具体方式不同,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在对哈特的概念和论证剪裁之后,就试图展现宇宙中两种项目或领域之间的决定关系。当然,正如我所说的,这首先极其远离我们的法律现实,其次就是虽然精致但对于我们的法律实践毫无影响,再者就是,将其中的“法律”词项换成其他词项,比如换成“礼节”或“爱情”,略加修改也能维持原有的论证。
这样的研究到底有什么意义?谁能凭借这些来增加对我们的现实和实践哪怕一点点的理解和推动?以及,假如人类从未做这样的研究,对我们的现实和实践会产生哪怕一点点的损害?
我最后再来简单介绍下格林伯格以事实和法律的决定关系为题的两篇文章: How Facts Make Law (以下简称 HFML )和 How Facts Make Law II。格林伯格也建立了两个基本的项目,法律内容的决定因素和法律内容。法律内容的决定因素,依照实证主义,是描述性事实,而格林伯格认为描述性事实单独无法决定法律内容。在法律内容的决定因素和法律内容这两个项目之下分别有一系列的项目,比如一般来说,决定法律内容的因素包括法律实践,而关于法律内容存在的事实是法律事实。因而,问题又是,法律实践自身能够独自决定法律事实吗?有几个基本的要点。第一,法律实践,包括人们所思所说所做,比如宪法、成文法、司法决定、行政命令等等,但这些只是日常经验事实,其所表达的心灵状态内容和语言学内容,也首先只是非法律的内容。法律实践的以上方面以特定的方式与法律内容相关,但本身并不直接是法律内容,而是依照与法律内容的相关性对法律内容做贡献。没错,按照格林伯格,成文法不直接是法律,法律文本也不直接表达法律内容,而需要借助其他东西才能具有与法律内容的相关性。法律内容是与法律实践并存的不同的形而上学实在,人们在法律实践中试图以各种方式对其做出贡献。
第二,“决定”(deteminate)指的形而上学关系,而不是认识论关系,也即是说,法律内容决定因素和法律内容这两个项目是形而上学实在,前者使得后者如其所是,即使这可能并不为人们所知道或理解。换言之,有时候人们并不知道自己的法律实践对法律内容产生了什么影响,但它确实产生了这样或那样的影响。法律内容是独立于人的心灵的客观实在。
第三,法律内容决定因素依照特定的模式(法律上的正确模式)来向法律内容映射。我们把成文法解释为法律的来源,把议会的公报解释为对法律的宣布,视司法先例对未来的类似案件有约束力,以立法者的法律文本中的文字的显明意思所表达的意图来限制法官对法律文本的解释等等,这些解释方法是我们所常见的,在格林伯格看来,法律解释将法律实践的各个方面以特定的模式向法律内容映射,而我们所以有如此这般的法律解释,是因为法律内容的决定因素(包括法律实践在内)和法律内容之间的映射模式的存在。模式是法律解释方法的形而上学对应物。
第四,尽管法律内容的决定因素主要由法律实践构成,但只有法律实践无法决定自身与法律内容的相关性。法律实践仅仅包含人们的一些行为和信念的日常经验事实,它不包含任何的规范性事实或者价值事实,也不包含法律内容。法律实践只是独立于法律内容和规范性事实的描述性事实。为什么立法者产生的法律文本与法律内容相关,是法律内容的重要来源?为什么司法先例对未来的类似案件有约束力?这不能只由法律实践本身来决定。这意味着,立法者的如下意愿或宣言,“我所颁布的法律文本直接表达了相应的成文法”,对于使其法律文本直接成为对法律内容的表达还差得很远。在法律文本和法律内容之间的相关性,需要由独立于法律实践(包括法律文本)的因素来决定或约束。格林伯格说,这种因素就是规范性事实。也许在形而上学上,如下是一个事实,即立法者颁布的法律文本与法律内容相关,成为法律内容的重要来源,是对法律内容的最重要的表达,但这个事实可能在理性上不可理解的。规范性事实,比如,公平价值(要求民主选举的代表共同制定法律)使得议会颁布的法律文本与法律内容相关,就可以使得上述事实变得可以理解。法律内容的决定因素和法律内容之间的决定关系,是基于理由的,换言之,光是在形而上学上这两种实在存在映射关系还是不够的,必须有别的什么东西为理性存在物提供理由,使得这些映射关系是可理解的,才行。
格林伯格放肆地使用一般哲学的术语或论证,比如,将法律内容视为独立于法律实践的形而上学实在,把法律实践降格为纯粹的描述性事实,后者只是通过特定的模式与法律内容发生映射关系。映射以及决定映射的模式无不是形而上学术语。格林伯格甚至说,他相信法律内容的决定因素先验蕴涵法律内容,只是他的这两篇文章仅满足于解释二者之间的关系是理性决定关系。
在讨论决定映射关系的正确模式时,格林伯格还调用了一些一般哲学论题,比如古德曼在《事实、虚构和预测》中关于 grue 和 green 的讨论,克里普克在《维特根斯坦论规则与私人语言》中关于 plus 和 quus 的讨论。第一个讨论表明我们对“同一个”事实可能有不同的概念相对应,第二个讨论表明对“同一个”行为可能有不同的规则相符合。甚至,如果没有某种约束条件,则任何的事实可以是任何种类,任何行为可以符合任何规则。格林伯格认为,在法律内容决定因素和法律内容之间也存在类似的问题:有许多映射模式,如果没有某种约束条件,则任何的法律实践都能导致任何的法律内容。
我不想再详细讨论更多的例子。以上这些论文是相当典型的。特别是格林伯格。他是哲学科班出身,对法哲学感兴趣,早期做心灵哲学和语言哲学研究,在 2005 年-2006 年集中发了好几篇法哲学的文章,相当娴熟地将一般哲学的术语和论证套在法哲学上,后来在 2010-2011 年间继续发表了一些有影响力的论文,比如[[ The Standard Picture and Its Discontents ]]、[[ Moral Impact Theory of Law ]],深入法哲学内部,提出了一些相当违背法律直觉的论题(我这里不能讨论这些了)。
自从哈特以后,英美法哲学家就有一个趋势,将一般英美哲学,比如语言哲学、心灵哲学、当代实践哲学、元伦理学等等应用到法哲学中。比如,马默说哈特是一个还原论者,试图以社会事实还原法律规范。布莱恩·莱特则调用蒯因的哲学试图发展自然化的法哲学。至于科尔曼、莱斯利·格林这些哲学半斤八两的人,只能在哈特的论题内谈论些实证主义与反实证主义的差别的话题。加德纳此人自视甚高,可能觉得自己的哲学学得比哈特好,在一篇文章中说哈特是一个“跛子”:哈特的《法律的概念》并非着眼于非常一般的哲学主题,在法哲学而非一般哲学的范围内,哈特非常健硕,但德沃金的《法律帝国》则将法哲学延伸到一般哲学范围,哈特因而就招架不住了,变成艰难前行的跛子。德沃金在《身披法袍的正义》中驳斥加德纳,说在他看来,恰恰是哈特的这些徒子徒孙的哲学不好。德沃金显然是将哈特视为与自己旗鼓相当的哲学巨匠。但为什么我们今天阅读哈特和德沃金,会觉得他们的论述像是对常识的整理?我们觉得马默、夏皮罗们的论述将法哲学引伸到更艰深的领域?我很晚才注意到格林伯格,如果不是因为YD曾叫我帮他下载格林伯格的一篇论文,我可能到现在也不会注意这个人。格林伯格的哲学功底显然更深厚,与德沃金相比,可以是江南奇怪与黄药师的关系,而格林伯格又顺应英美法哲学的这个潮流。我们若想快速感受英美法哲学时下的语境,阅读格林伯格是一个相当不错的选择。
英美法哲学现在的一个普遍的趋势是,将一般哲学的术语和论题套用在法哲学上,向形而上学方向挺近,试图寻找就在宇宙那儿的“法律”实在。拉兹在这方面起了一个特别坏的头。他说,哈特的概念分析不是要提供一个关于“法律”语词的使用方法或者语义学说明,而是关注法律这种东西的本性。所以他把法哲学的核心问题视为对法律的必然属性的探寻。法律的必然属性是那种在所有可能世界都存在的属性。比如,在英国、在美国,在古代、在现代,在天使之国,等等等等法律世界都存在的属性。有的作者(Hilary Nye, On Law for Crabs, Angels, and Aliens:Thought Experiments and Methodology in Legal Philosophy)指出,以克里普克发展的可能世界语义学来探究法律的必然属性成为许多法哲学家的方向。拉兹还在一篇名为[[Can There be a Theory of Law?]]中煞有介事地谈论是否可能有一种法律理论的问题。这个问题初看起来是不是很奇怪?难道从未有过法律理论吗?其实,拉兹所说的理论和物理学理论是一类东西,是描述某种存在于世界中的事物的实在的理论,而不是一种像德沃金那样的并不承诺或关心任何这样的实在的理论。
在这种趋势中的基本做法就是:以一般哲学和术语匆忙剪裁哈特或德沃金的概念和论证,然后形成某些基本的形而上学项目,然后以一般哲学的论证和逻辑在这些项目的性质和关系问题上大做文章,搞出一系列的精致的区分和论证。可这样做的基本效果是,它看起来与我们的政治和法律毫无关系。阅读这些论证,你感受不到他们对一个法律实践者的任何牵引力量,你根本看不出这些区分和论证能够有哪怕一丝丝加深了我们对自己正在做的事情的理解。而且,把其中的“法律”词项换成其他词项,比如礼节,稍加修改,这些论文依然是好论文,其区分和论证仍然成立。毫无疑问,这些将一般哲学套用在法哲学上的做法无比的空洞。
当代英美法哲学过去研究的丰盈
当哈特写作《法律的概念》时,二十世纪语言哲学所带来的教训在哲学家们的内心还没消散:不要试图在心灵和世界之间寻找除语言之外的形而上学实在,即非心非物的抽象实体或属性。道德伦理领域中的情况更是如此。哈特认为,当时的哲学家们不关心某种法律形而上学是相当平常的共识。他说自己的概念分析试图通过人们的语言实践现象来深化对法律社会实践现象的感知,他说概念分析的目标在于整理法律现象的基本结构,以发现法律的本性,但他从未暗示自己正研究一个就在宇宙那儿的叫做“法律”的形而上学实在。当德沃金批评哈特中了语义学之刺的时候,他只是认为哈特尝试发现和说明,在一个社会,人们正是因为共享了对法律概念的使用标准和规则而形成法律体系并开展法律实践的,而从未怀疑哈特在尝试描述就在于宇宙那儿的“法律”实在。当他谈论内部怀疑主义和外部怀疑主义时,他认为几乎没有什么严肃的法哲学家,包括哈特这样的实证主义者会是在努力描述这样一种实在。当时,没有什么严肃的法哲学家会对一个类似物理对象的法律对象感兴趣。而今天,这已经成为了主流。
在这一节,我想简单讨论了一个问题。我上面曾说,当前的趋势是以一般哲学的术语和论证来剪裁像哈特德沃金这样的经典作家的术语和论证,并在后续的一般哲学讨论中失去了与法律现实的联系,对于我们理解自己的法律现实毫无帮助,我当然有这样的意思,我认为经典作家们发展的术语和论证却不是这样,阅读它们,我们能够明显感觉对自己的现实和实践的理解加深了,甚至可以用这些理论指引我们的实践。我下面简单论证我的上述观点。
SFLF、LPME、HFML 等文章中被简单处理成形而上学实在的承认规则恰恰是相当丰盈的概念。它不被处理成形而上学实在,对于我们的实践没有丝毫损失,而当它被证明可以在形而上学上决定我们的法律内容,也对我们的实践没有丝毫的帮助。这里我不想详细讨论哈特的承认规则概念。我只想简单讨论一些要点,以表明,当我们注意到哈特的这些论述,我们感觉对自己的实践有了更深刻的理解。
社会规则理论是哈特法律理论的基础。哈特论述了一项社会规则存在的条件:一个社会中的大多数人的行为趋同,人们将该行为趋同所展现的行为模式接受为普遍的行为标准,用来指引自己的行为和批评其他人行为。社会规则是惯习性规则,必须有相应的行为事实和态度。如果社会中只是有一些人相信所有人应当吃素,但几乎没有人吃素,或者如果社会中的大多数人都普遍实际吃素,但很少有人将其接受为普遍的行为标准,在其他个人不吃素,加以谴责、要求服从乃至制裁等,就都不存在一项“应当吃素”的社会规则。社会规则与单纯的抽象规范的差别就在这里。哈特认为,在前法律世界中的人们所拥有的社会规则大概就是这样的,但这样的社会规则有一些缺陷。比如,不确定性(人们对在特定的实践中到底接受的社会规则是什么内容的常常有争议)、静态性(社会规则只能依靠缓慢的生长来产生和消亡,无法有意图地创制新规则,废除旧规则)和低效率(每个人独自制裁违背社会规则的人,效率非常低)。这些主要缺陷相应地使社会逐渐发展出承认规则、变更规则和裁判规则。我强调它们是逐渐发展的。因为哈特的理论叙事不是契约论的,虽然他用“引入”(introduction)来描述这三种规则的出现,但并没有说这种引入是建立在一个明确的统一的事件的基础上的,却明确说,这些规则也是惯习性规则。最初存在的规则被哈特称之为初级规则,后来发展的规则被哈特称之为次级规则。初级规则是以行为导向的规则,而次级规则是以规则为导向的规则。次级规则是关于规则的规则。如果不是为了解决初级规则的问题,次级规则就不会产生。人类社会发展出次级规则,从而使社会人口分化为臣民和官员,产生立法和司法的概念,建立国家,出现法律的概念,这种种重大的变化,被哈特说成是和车轮发明一样重大的事情。
哈特对自己的两级规则模型十分看重,他表示,法律是初级规则和次级规则的结合,这个理论对于政治和法律都具有强大的解释力。为了感受次级规则的引入的重大意义,我们不妨考虑以下几个要点:(1)次级规则的引入最显著的变化是,人们使用专门管理规则的规则来组织社会、开展复杂实践,法律就产生自社会出现系统性的专门规则来管理其他一系列规则这件事;(2)社会由此发生了分化,官员产生了,人们有了一系列的新概念,诸如法律、立法、司法、国家和法律等等;(3)次级规则仍然是惯习性规则,以社会实践的形式存在,而初级规则现在不必再像以前那样存在,而可以规范性陈述的形式有效。过去,说一项社会规则存在,就是要描述一件社会事实,即社会中的大多数人的某种行为趋同和对行为趋同所展现的行为模式的接受的态度。次级规则引入,“存在”一词有了新的意义,一项规范性陈述,如果能够在社会中的一小部分人的惯习性规则中找到来源,比如被接受、被宣布、被制定、被执行等等,就是有效的,不论当前社会中的大部分人的行为是否与该规则保持一致,不论他们是否接受该规则。(4)法律体系是初级规则和次级规则的结合这件事的首要意义是,法律体系有一个双重异质结构,外围是以惯习性规则形式存在的次级规则,内部是以规范性陈述为形式存在的初级规则。有效性这个概念变得极其重要。一个法律体系是所有有相同次级规则的来源的规则所组成的体系。一项规则有效意味着它成为一个法律体系的成员,而成为一个法律体系的成员的根据是有次级的来源。(5)由此还可以看到,法律体系产生和运作的基本情况是,以社会中的一部分人的惯习性规则作为更大规模的面向全社会成员的非惯习性规则的基础。注意与前法律世界相比,现在大多数法律规则只要以规范性陈述的形式存在,而无需以社会实践的形式存在,以及次级规则仍然以社会实践的形式存在。
我不能再详细讨论哈特的法律理论。我对哈特理论的这些概述仅仅是为了说明两点:第一,这样的法律理论,对于深化对我们的现实和实践的理解的意义是显而易见的;第二,哈特为承认规则概念所做的描述,恰恰是在被一般哲学术语和论证所剪裁后,失去了解释力。讽刺的是,每个试图把一般哲学套用在法哲学的人,都觉得哈特的概念不够丰盈,而他们的工作恰恰是使之丰盈。Toh 说:“过去六十年里有相当大比重的法哲学都可以被认为是对加厚哈特的规则接受概念的各种尝试。”格林伯格对越来越多的人将语言哲学和心灵哲学的成果应用到法哲学感到兴奋。
我再来简单讨论下德沃金。德沃金和哈特在形而上学问题上有共同的默契,在后期,面对哈特后学在法哲学中对形而上学议题的滥用,德沃金还明确提出尖锐的批评。根本就没有一个就在宇宙那儿的叫做“法律”的东西等待我们研究,就像拉兹在[[Can There be a Theory of Law?]]中所暗示的,一个由在所有可能世界中都存在的必然属性所组成的法律内核,决定了法律的本质,暗中影响了我们的法律观念和法律实践,且可以把我们的法律现象视为对这种在宇宙深处发出某种魔力的东西的回应。顺着拉兹的形而上学进路,我在前面介绍的那些文章的议题就再自然不过了。我们的法律现象是对遥远宇宙深处的“法律”本质的回应。比如,格林伯格似乎相信,当他说以下话时在他的圈子中是相当自然的和可理解的:法律事实,即关于法律内容存在事实,不是宇宙中基本事实或终极事实,基本或终极事实是其获得不需要凭借其他事实的获得的东西,而法律事实必须凭借更基本的事实获得。这就跟物理学家说气温的事实的获得是凭借更基本的事实即空气分子的运动的事实获得的,没有什么两样。
我相信,至少在写作《法律帝国》(1986 年)时,英美法哲学界形而上学趋势就已经抬头,各种与一般哲学相联系的议题内逐渐开发出来,年轻人迫不及待地想要证明,哈特对常识的描述要得到精深的理解,必须放在一般哲学中加以审视和考察。当然,一些没有仔细阅读哈特的著作的一般哲学家在这个趋势发挥了非常差的作用。他们往往以俯视的姿态来看待哈特这样的法哲学家们的著作和观点,认为后者所阐述的概念预设了某种在一般哲学上需要澄清的基本概念。典型的例子或许是麦基(Makie)。那个时候,德沃金可能已经有意识地在自己的论述中照顾来自一般哲学议题的冲击,比如道德实在论、理由认知主义、表达主义。这种回应在《身披法袍的正义》中趋于明显,在《刺猬的正义》中再次重申。规范性事实或价值事实这类术语进入法哲学,开始成为浪费一代又一代年轻人的时光的罪魁祸首。
我们可以简单说明,不做形而上学议题的德沃金的讨论如何与哈特一样,深化了对我们的现实和实践的理解。德沃金的理论非常复杂,我下面仅仅指出一些不成系统的要点。
德沃金在最初反对哈特的社会规则理论时,提出法律体系并不只包含规则,还包含原则、政策和目的等的。凡是阅读过《认真对待权利》的人都会留下深刻印象,德沃金以雄辩的文采和精深的论证使我们看到法律实践内部更丰富的维度。德沃金对原则在法律实践中的运作的论述不是泛泛而谈的。除了《认真对待权利》,他还专门写了一本书《原则问题》来展现加入原则之后法律实践的丰富维度。写作《认真对待权利》时,德沃金有意识地将自己的理论关切与当时美国的政治法律现实关切结合起来,使自己的理论暗中回应现实。法律是对政府公共强制的证成,而只有当政府公共强制可以追溯至一项政治道德权利才是可以证成的。政府应当平等对待全体公民,它的公共强制,如果由此产生了公民的权利上的不合理的不平等,就无法得到证成。这些政治道德考虑在后来的《法律帝国》中也得到发挥。这种法律概念与他的解释理相结合,所建立的一套整全法(law as integrity)的理论,对我们的法律实践既有强大的解释力,也有很强的指导作用。让我简单呈现一些要点。
(1)解释的类型。解释有许多种。德沃金区分了对话解释、科学解释和艺术解释。对话解释以理解对方言语行为的意思为目的,科学解释严格说来不是一种解释而是一种说明,旨在揭示独立的客观物理对象的实在,艺术解释则是一种创造性解释,只有当解释者对如何使被解释的对象更好地进展下去或者未来创造相同类型的对象时,才会开展这种解释。因此,艺术解释,或者说创造性解释的,其对象往往是人类的实践。解释的一般目标不仅是认识,更在于实践。物理学的科学解释的一般目标当然可以仅仅在于认识自然,但对一项艺术实践的解释的一般目标不可能仅仅为了理解,该艺术实践是什么或者是怎样的。因此,创造性解释必定会对被解释对象注入价值或目的。这有三个要点:第一,任何社会实践都不会像自然现象那样,有一个就在宇宙那儿的实在或本质,等待被人们所发现。实践本身被人们有意图创造的,但实践的同一性并不为创造性行为所完全规定,当然也不会被后来的解释活动所固定。“一种实践”有许多的事实面向,这不是任何创造实践的意图所能完全决定的,解释者必定带着某些目标和价值筛选这些事实面向,因而这些面向即使都是事实,也必须有一个焦点,这个焦点反映了实践重要性。第二,人们之所以对一种实践感兴趣,想要理解这种实践的原因或理由,想要知道它到底是怎样的,当然不可能像物理学家对自然现象那样,仅仅想揭示被解释对象独立于解释者的性质或本质,而是想继续这种实践。第三,解释者不能满足于理解其他人是怎么看待就被解释对象的,对其他人的信念的解释无法替代他自己对该实践的独立解释。这也是由解释态度所决定的。创造性解释的一般目标不是为了理解其他人是怎么看待被解释对象的,而是在根本上自己想要继续被解释对象。否则的话,创造性解释就会退回到对话解释乃至科学解释。
(2)法律解释就是一种典型的创造性解释。实际上,对任何社会实践的解释,都与对自然现象的解释形成鲜明对照,而明显是创造性解释。将一项实践对象 o 解释为某种实践 p,则必定是因为带着特定的目的或价值,这也决定了实践 p 有特定的主旨 q。q 是将 o 解释为 p 所预设的。q 对 p 的作用,当然会对最终形成的对 o 的解释 i 产生影响。i 是对 o 所属的类型的最佳呈现。此后,就可以将 i 向未来的其他同类型的实践对象投射 i。
(3)法律,被理解为关于公共强制的政治决定的证成。将一项过去政治决定的解释为法律,就必须预设,该政治决定执行强制是为了实现某种政治道德权利,当这项政治道德权利被以公共强制的方式实现,它就是一项法律权利。这样,为相应的政治道德权利提供证成的(或者说,该政治道德权利的实践要旨)是大众道德,后者还可以继续向外扩展至政治历史传统,科学常识,以至于形而上学假设等等。这体现了德沃金整全法的理念。我们这里不打算详细讨论这个宏大的理论,我只强调在解释中发生的几个基本的结构:o-p-q-i。当将特定的过去政治决定对象 o 解释为一项法律决定 p,则必定预设了特定的政治道德权利,作为 p 的实践要旨或支持(理由或根据),经过在解释的两个维度(契合和证成)中运作,得出对 o 所属的类型的最佳解释 i,也即是说,o 是 i,且 i 是对 o 所属类型的最佳描述或刻画。注意 p 和 q 的这种“背靠背”的关系,是理解这里对解释活动的描述的关键点。
(4)在具体的法律解释中,契合和证成是两个基本的维度。契合要求所解释的实践不会被认为是新的实践,而证成则要求展现所解释的实践所属的对象的最佳类型。为一项政治决定提供证成的是法律,为一项法律提供证成的是政治道德权利,为政治道德权利提供证成的是一系列的原则、政策和目的。其中的具体细节我们就不做仔细讨论了。让我们集中一点:在法律解释中包含的几个基本结构,即政府、强制、法律、权利、规范和原则。首先,政府要施行强制,就得得到法律的许可,而强制的直接依据必须是权利(换言之,任何的政府强制如果不能将其目的追溯至某种权利,则它肯定是错误的、不正当的)。其次,当一项政治决定被解释为得到了法律的证成,为这种强制提供支持的政治道德权利也就必须明确了,而这也决定了为这些政治道德权利提供支持的原则、政策和目的(统称为原则)被确定了。再次,若今后没有其他理由,则在类似的情况下还是必须做出类似的政治决定。其次,如果有其他的理由,则支持前面的政治道德权利的某些原则的分量就会发生变化。最后,原则相互之间的分量的变化,必须最终为新的解释提供与整个政治和法律实践相一致的证成。这其中涉及的复杂操作我们就不做仔细讨论了。
(5)在以上解释方法的基础上,德沃金指出两个值得考虑的要点:第一,对于任何一项过去政治决定的法律解释,实际上都得到了其他部分的相互支持。如果有理由改变某些解释,则变化也是系统性的。如果一项过去的政治决定,在过去一种被认为是为了实现某种要旨(换言之,相应的原则为之提供证成),但在当前的情况下,继续这样的政治决定在很大程度上已经不可能有助于实现该实践要旨,则该项政治决定就不应当继续做出了。还有,若该实践要旨在当前的情况下不再重要(换言之,为该实践要旨所表达的原则提供证成的更深层的诸原则相互之间的分量发生了变化),则也不应当继续做出该项政治决定了。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更深层的原则的分量变化,很可能导致这样一个结果,不得不宣布过去的一些政治决定自始至终就是错误的。这样的改变当然并不常见(如 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委员会案 推翻普莱西诉弗格森案),且需要一系列的原则的变动(其分量和资格发生的变动)才能产生。但无论如何,至少在相应的一段时期内,所有的过去、现在和未来的政治决定都得到了一套相对稳定的原则的支持。如果一项政治决定代表了一项法律规范的话,则可以说,为一项法律规范提供证成的是一组原则。也许没有任何的具体法律规范能够完全贯穿一个社会的法律实践的全过程,也没有任何的一项原则能够拥有自始至终不变的分量,但在一个健康成熟的法律体系中,截取其任何一个历史时期的法律和原则,都能大致发现政府的政治决定、法律规范和政治道德原则的一致。
第二,在所有为政府政治决定提供证成的政治道德中,平等的权利,相比自由的权利,在德沃金看来是最重要的。如果政府的一项政治决定给予某些公民以某种权利,而没有给予其他某些公民以某种权利,则政府必须提供理由来为这种决定提供证成。最一般的理由是,政府对相关的公民有一套整全的安排,那些在当前具体的情形中现在不被给予某种权利的公民,在更大的一般性背景中,有将因而享有其他的权利。这样,每个被区别对待的公民会感到一种融贯和一致性,他们不是被政府任意对待的人。德沃金最终考虑法哲学的一个根本问题,公民为什么有服从法律的一般义务呢?(他可没有诉诸什么规范性这种形而上学实在。)为了使以上提出的种种设想以一种更生动的想象展现出来,德沃金将一个社会的整个法律设想为一个人格化的东西:它对待任何公民,必须有相应的理由,典型的表现是,每一个重大的决定,都必须与既有的全部实践相协调,且如果没有重要的理由,政府就不应当破坏公民的期待而轻易改变过去的做法。我们可以设想政府像一个道德能动者那样行动,以合理的方式对待每一个公民,每一个重大决定必须是与其他决定协调的,任何的重大改变必须由强有力的理由提供证成,我们既可以说要求政府的决定应当是整全的,也可以说政府的决定是正直的。一个整全和正直的能动者的行动,总是就其重大决定向相关利害者提供理由,并且在特定的稳定的时期内,保持自己的行动的前后一致。
这不是德沃金的全部理论,我也不保证这是对德沃金理论的相关方面的准确描述。但如果这些描述的确不是完全错误的,那么我想我就已经达到了目的。德沃金的这些理论贴近我们的政治和法律现实,研究它,我们发现可以极大地深化对我们自己的政治和法律现实的理解,并期待它可以作为推进我们的实践的重要指引。不去关心是否存在就在宇宙中那儿的“法律”实体,不去探究法律的必然属性是什么,不去思考宇宙中的两种事实(比如社会事实和法律事实)之间的决定关系或者映射关系的神秘约束是什么,我们没有感到对我们的实践有丝毫的损害。而当我们追随拉兹、Toh 和格林伯格们探索以上问题,却并不能从中获得丝毫的帮助:比如,我们无法理解,在“知道”了法律那种东西有一种属性——规范性——之后,我们多知道了哪怕一点点的关于我们如何更好地开展我们的法律实践的东西了吗?这种状况,当代的英美法哲学家到底会怎么看待呢?
一些反驳
我在上面问到,假如我们认为,研究他们的那些主题对于理解和指引我们的实践没有哪怕一点点的帮助,他们会怎么回应这种情况呢?
他们可能会提出,并不是没有什么帮助。如果我没还没有看到什么帮助,那是因为我不是一个真正的哲学家。加德纳声称,德沃金充其量就是个法律人而不是哲学家。(可能,他会愿意说,哈特是半个哲学家,而他自己是一个完全的哲学家。)那么这个问题,我既留给未来的自己,也留给现在的读者(如果有的话)来评判。我坦诚我现在无法看到格林伯格和 Toh 们的研究有什么意义。我坚持认为,这些法哲学研究绝对与法律无关,绝对与政治无关,绝对与任何现实和实践都无关。它们仅仅是一些人坐在扶手椅上发展出来供一个小圈子内部消遣和谋生的精致手艺。因为我根本不相信有什么就在宇宙那儿的“法律”实体这种东西。即使有,我们也根本没有能力去认识它。
如果他们仅仅是说,这无论如何对我们从哲学的角度看待我们的法律实践和现象还是有些帮助的,我仍然坚持我的意见。什么是从哲学角度?这意思是,哲学家可以不关心一门实践学问是否在实践上根本有用?哲学家可以超越常人,从形而上学的视角来设想我们的法律实践,它作为宇宙中确实存在的现象,可能回应着宇宙深处的某种实体或力量?我承认这确实有些道理的。但我坚持,这不是一门像法哲学这样的实践学问的重要问题。它根本不重要。
再者,我认为这种诉诸形而上学的法哲学是忘记二十世纪哲学的主要教训的结果。这些形而上学议题,仅仅是对语言可以指涉某种抽象实在的幻想的产物。这些是虚假的哲学议题,只是在玩弄语言而已。二十世纪哲学忙于治疗由于语言的“着魅”产生的自身疾病,维特格斯坦甚至喊出哲学并没有自身独特命题或理论的口号。至少二十世纪之后很长一段时期的哲学的主要任务是完成对自身的治疗,通过消除问题而使得问题得到“解决”。当完成这个工作,哲学就应当向爬上房顶的人一样,将梯子扔下。哲学最后应当对自己无法言说的东西保持沉默。当我头一次看到拉兹们明目张胆地在法哲学中探寻作为宇宙深处的“法律”实在的时候,我承认我的确感到震惊。这类研究,绝不仅是一句“它们没有用”可解释的,而还有,“它们根本是虚假的”。
有一些人,一些当代青年,可能会反驳说,“你如果认为这些研究没有用,那么你大可以不用研究,而我(们)的确从对这类研究的学习中遇到了无数深刻而迷人的问题,几乎每一个问题可能耗尽一生的时间,而且为什么这样的根本的问题中终究要有用”(我想到,前段时间范立波再次为研究无用的英美法哲学辩护的文章,其学生也同声应和。)“深刻而迷人”的问题!的确,在二十世纪哲学以前,就已经有无数“深刻而迷人”的问题,每一个问题也的确足以耗尽一个人一生的时间,但那是虚假的问题!它们是虚假的问题和它们看起来深刻和迷人,一点也不矛盾。如果语义学是一根刺,则至少在实践领域的形而上学是鲜艳的毒蘑菇。
结语
把极为有限的生命浪费在拉兹之后的当代英美法哲学上面,是对生命的戕害。总的来说,如未来没有重大变化或回归,当代英美法哲学:(1)人畜无害:完全与政治和法律现实无关,完全对政治和法律现实没有任何影响;(2)倒行逆施:违背二十世纪哲学的教训,把二十世纪哲学摈弃的哲学旨趣重新搬到法哲学,玩弄精致的形而上学、认识论、元伦理学、语言哲学和心灵哲学等哲学把戏;(3)闭门造车:英美精英大学几十个大佬闭门创造精致概念和论题,每一个问题足以耗费一个年轻人的青春和中年。
图像:思想的关键
引言
我不止一次地听到有人说,学好数学的一个诀窍是寻找图像。我不是研究数学的,所以对此没有资格做详细的评论。我们在自然科学中到处见到图像,可以说,没有图像,很难想象自然科学理论如何清晰论述。为了明确所要研究的对象或实体,图像是必须的,一旦明确,画出图像也是必然的。与之相对照,抽象的哲学研究似乎在画图方面相当吝啬,而严重依赖文字。现在我想讨论一个有趣的问题,如果我们在哲学研究中尝试弄清楚我们的对象或实体是什么,我们自然也就用得上图像。图像,一样可以成为哲学研究的特别有用的工具。
图像与思想
做一些准备是有用的。我们可以从简单的思想情形开始。假设我告诉你“玛丽在公园吻了张三”。抛开复杂的语境问题,当你读到这句话,是否无论会如何在头脑中有了某些画面?也许是两个年轻人,一个是白人,一个是黄种人,还有公园的长椅,旁边还有葱郁的大树。我们对这句话的意思的理解其实是相当一致的,尽管我并非要求你对这句话想象的细节和我的一样:它的逻辑非常清晰,一个人 m,在一个地方 p,对另一个人 z 实施了某种动作 K,我们甚至可以用谓词逻辑 K(p,m, z)来表达;我们在别的场合见过相似的场合;这句话表达的所有项目,要么在时空中占据位置,要么是时空中占据位置的项目的相对关系。我们对 K(p,m, z)中涉及的项目有不尽相同的想象,比如你想象的 m 胖胖的,而我想象的则瘦瘦的,但理解我的这句话的关键不是这些具体的想象,而是对它所表达的 K(p,m, z)的逻辑结构的想象。我们都设想一个画面,而它们有相同的逻辑。而这对于我们当前的场合已经足够了。
对于思想而言,如果我们能够捕捉我们的对象,且能够观察或设想它们在时空中的相对关系,我们就总是能够清晰地思考。为了清晰思考,弄清楚什么是自己的对象,这些对象之间的关系是什么,是两个关键的步骤。对象,至少在特定思想的场合,应该是不可再分割的,也就是说,它们之间的界限应当是清晰的。如果你还需要思考一个对象的某种内涵性质,那么可能你还需要继续深入这个对象内部,继续捕捉一些更具体的对象,直到你不再需要诉诸一个内涵实体(就是说,它是暗昧的,它与其他对象的关系由它的某些性质来解释)。当问题来到有清晰边界的对象之间的关系时,如果它们之间作用和交互不是超距或没有原因的,则需要设想一些中介物。这些中介物是为了解释前面对象的关系所必须假定的,它们很可能只是对对象的内涵性质的某种外延模式的表达,或者是在这些对象之外存在的但并未被直接捕捉的对象。
在我们的特定思考完成了以上两个步骤后(或者在完成这两个步骤的过程中),我们就可以在白纸上勾勾画画。以某个词、某个圆圈、某个三角形等等,来代表我们捕捉的对象,以连线或箭头来代表它们之间的关系和交互。假设,你正在思考这样一个问题,形而上学决定或形而上学奠基是什么。你被文献告知,A 事实在形而上学上决定 B 事实,则 B 事实的获得(obtaining)凭借(in virtue of)A 事实的获得。你就可以在纸上画下两个点或别的什么。比如,每次你写下一个“A”,就在下方写下一个“B”。你的书写事件,本身就是一个描绘形而上学决定事件的动画。现在文献告诉你,与形而上学决定相对照,还有理性关系决定,即 B 事实的获得凭借 B 事实的获得,且这在理性存在物(心灵)而言是可理解的。而所谓可理解的,是有某种东西能够为上述事实向心灵提供某种理由。理由是一种思量或者说考虑,当心灵想到以上决定事实,就能够凭借这种东西而获得理解。形而上学决定因而可能对于心灵是暗昧的,而理性关系决定则必须是透明的,比如,一些搞笑的事情的发生,总会惹我们大笑,在搞笑的事情和我们的幽默体验之间的关系,就可能是暗昧的,我们能够捕捉这两种东西,而且知道他们之间有某种伴随关系,但却不知道为什么会这样。
以上这个看似抽象的问题,其实也无非是以一些圈圈点点之间的关系来思考的。重要的是那两个步骤,我不妨重复一遍,第一,确定什么是你的对象;第二,确定这些对象之间的关系是什么。如果你讨论的对象本身是相互渗透或者包含的,甚至每个对象本身的同一性是含混的,则思考就会遇到相当大的问题,它可能越来越含混。在特定的思考场合,相关的对象必须尽可能相互独立和彼此分离,尽管它们在别的思考场合可能是相当复杂的,其中有相当复杂的组成要素等等。
假设你讨论的是司法与民意的关系。一定不能上来就这样考虑它们之间的关系:司法如果怎么样,则民意相应地怎么样,好像它们可以像边界清晰的物理对象那样交互。司法和民意这两个项目是否在目前的思考场合中是适格的对象或实体?如果不是,比如,司法中包含 A、B、C、D 等要素,而民意中包含 C、H、I、G 等要素,则不能简单谈论它们之间的关系和交互。文科研究的一个极为糟糕的现象是,大多数谈论所涉及的项目根本无法确定同一性,且相关项目之间相互包含或渗透,但常常将这些项目的关系说得好像是物理对象一样,比如,A 挤压了一下 B,则 B 会向后移动一下。
文科研究的大多数对象都没有物理学研究中的对象的那种便利,几乎所有的文科研究对象都不是外延对象。在物理学中,如果我们已经确定了哪些是我们的对象,我们也必定明确了捕捉这些对象的概念或理论,比如我们捕捉的对象是 a 和 b,则我们很可能有 F(a)=a 和 G(b)=b,这是因为我们有 F(x)和 F(y),后二者是我们用以捕捉对象的概念,我们可以在它们的基础上建立方程式,来验证我们同样识别为 F 类和 G 类的其他对象,看看这些对象的关系是否与当初建立的方程式的预测相符合。否则,我们就得调整方程式,比如寻找更多的对象(变量),或者在寻找未果的情况下,为方程式添加常量,以得到暂时的结果。
尽管物理学家,比如爱因斯坦,说我们对世界的分割是我们的自由创造,但在很大程度上,物理学的对象和方程式,是由相当独立的世界决定的。在物理学对象、方程与世界之间存在某种对应关系。相对来说,文科研究更可以说是对世界的自由创造。尽管如此,你仍然可以谈论任何抽象的对象,这些对象在物理世界中根本找不到对应物,在社会世界中也可能没有简单的对应物,比如,你谈论心灵、理性、理解、正义、法律、道德、公平、友爱、嫉妒、政府等等。但在一个特定的场合,这些项目就被努力处理得当,以使它们能够经得住清晰思考的那两个步骤。总之,虽然文科思考的对象没有物理学思考的对象那样的外延性质,但我们也必须尽可能地就特定的思考场合(比如,一段谈话、一本著作、一篇论文、围绕某个议题对若干文献的相关讨论的比较),努力弄清楚我们的对象是什么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是什么。如果是这样,在弄清楚这两个问题之后或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完全而且应当画出这些对象的图像。我们需要在这些图像的基础上,组织对我们的思想成果的表达,我们将有清晰定义或界定的对象,并可以建立命题,设想可能的反驳,发现必须假定的未知对象,并为整个论证建立恰当的边界和范围。如果有了以上这些,我们的研究也就有了类似科学研究的品质。图像,在这个过程中,一直是关键。
物、图像与心灵
我们一般将图像理解为这样一种东西:它是对物的描画。我们能够区分物和物的图像。它们是两类不同的范畴,一种是实在本身,一种是对实在的表达。在这里,我不想做一个漫长的哲学史考察,作为一个对照,来突显现代哲学在这方面的一个转变的意义。但可以简答说明的是,现代哲学,至少是语言哲学的重大发展,就是极大地提升图像的地位,贬低意义的地位:并不存在物和图像之间的真正差别,因为并没有真正的在物和图像之间的(非物非心的)意义之中介。
可以从维特根斯坦的一个著名的问题开始:当说这幅画比那幅画画的更像时,你的意思是什么?你可能想说,当我们将这两幅画同时拿到所描述的物面前,我们就知道答案了。这个日常事件是相当平凡的,但对它的哲学分析不是这样。为了确切表明 A 画比 B 画对 X 描画得更像,我们需要一幅标准画。假如有这样的一幅标准画 C,则是什么来决定 C 是最相像的?在 X 存在的情况下,最像 X 的画是 X。但当我们站在 X 面前时,X 并不自动告诉我们这一切。X 在我们各自的心灵有一个图像,我们将这个图像与 A 画和 B 画相比较,然后得出结论。这个过程相当顺利的,但有一个问题,我的 X 心灵图像和你的 X 心灵图像是两张独立的对象,且不能交换,而我们说一幅画比另一幅画更像的一般逻辑是,从同一个心灵的角度看,有一幅标准画,其他画按照它来决定相像程度。但是,假如我们要这样做,我们就遭遇两个问题。第一,这幅标准画与物 X 本身的相像度是如何决定的?在标准画和 X 之间有什么中介能做决定吗?这个中介是关于 X 的心灵图像吗?那么关于 X 的心灵图像与 X 之间的相像度如何决定,难道是另一个更相像的关于 X 的心灵图像吗?这会无穷后退。第二,即使以上能够合理地完成,那么我的心灵中发生的这些事情,如何能够与你的心灵中发生的类似事情发生联系,并做严格地比较?
有一些简单的结论是可以直接交待的:物、图像、语言、理论和思想,在存在论上并没有实质区分。所有的这些项目,总的来说是,是不同层次的图像,在特定的场合,是物和图像的关系。比如,一般认为的图像是物理对象的图像,而语言也是物理对象的图像。理论、思想乃至神经纤维,都是物的图像,而物自身又不能独立于其图像被心灵捕捉。让我们来考虑两个问题。第一,物和图像之间的关系的决定因素是什么?是一种介于物和图像之间的中介,比如说所谓的相像性吗?第二,物和语言之间的关系的决定因素是什么?是介于物和语言之间的意义吗?“介于”的意思是说,中介物非物又非图像,或者非物又非语言。这种东西是什么呢?我们在上面的讨论中已经涉及物和图像的关系。相像性无非是对心灵图像的另一个说法。但心灵凭什么建立物的图像?物和心灵的关系到底是什么?对意义的讨论也逃脱不了心灵图像,因而也无法逃脱对物和心灵的关系的追问。
我在这里不想现象讨论哲学问题。我可以简单地总结说,如果你不想在物和心灵之间寻找非物又非心的中介物,一种神秘的存在,你可以满足于,就特定的思想场合和阶段,将物和心灵的关系视作直接的投影关系,而这也是我所坚持的。这样,所有的项目,凡是能被心灵所想到的,都本身是某种图像,用于在特定场合投射或描画其他项目。它们之间的关系是直接的,无需“半人马”般的神秘中介。
两个例子
以上讨论对于我们在阅读、写作中的思想一个重大的启示在于:(1)思想,是建立图像的过程,而图像无非有不同的经验形式而已;(2)为了建立思想的图像,你需要在纸上勾勾画画;(3)当你思考举步维艰时,尤其需要如此,画下一些对象,然后看着它们,试图在周围化出更多的对象,或者以圆圈选中它们,或者以线条或箭头联系它们,思路就可能会打开;(4)当你阅读时脑袋逐渐浑浊,甚至头疼起来,可能是因为,你的中枢神经纤维因为无法建立关于书本内容的图像而陷入无效状态,中枢神经纤维可能是我们的思想的最后一幅画。
下面,我将举两个例子,以展现以图像来思想的优点。请注意,这两个例子对相关思想理论的论述不是完整的。不了解相关理论论述的人,大可略过论述的细节,而只关注我为这些复杂的论述建立图像这件事,相信这不会损害我的例子所要达到的说明目标。
德沃金与解释
德沃金在《法律帝国》中发展了一种相当深刻的解释理论。解释的基本结构是心灵与物。任何解释所发生的基本实情都是,心灵对物注入某些东西,以使得物是可理解的、所欲念的、最佳的等等。这基于一个基本的事实:心灵和物必须交互,且在大多数乃至场合,心灵都主动发挥作用。
解释必须涉及话语。explaining 在许多场合也被说成“解释”,特别是在自然科学或其他涉及因果关系的思想活动中,但与 interpretation 不同。explaining 处理物时,虽然也必须通过观念和语言,但显然在大多数场合,观念是对物的现实的捕捉,而语言是对观念的表达;在这里,观念和语言相对于物都是次生的。所以,explaining 的情形特别符合日常中对语言或图画的理解,语言和图像都被用来表现(represent)物。interpretation 则很不相同,其中话语或者语言拥有更实在的地位,而不单纯是对象的辅助工具或次生品。
解释一个对象,就是试图将某些重要性(significance)、意义(meaning)、价值或目的注入其中。解释首先要问,对象是什么,而这个问题与它应当是什么,它是什么才好、才有意义、才重要等的问题,无法分离。在最简单的情形中,我们需要某些个词来称谓对象 X,我们说它是比如说 ø,于是我们有“X 是 ø”。X 可能是一个名字,而 ø 则是它的谓词。比如,我们问雷锋是什么人?雷锋是男人并不是对这个问题的有意义的回答。雷锋作为一个对象有许多面向,他的样貌、口味、私人言行、公共言行、言行后果等等等等。但我们说“雷锋是一个英雄时”,我们就一定要有关于“英雄”的基本想法,我们是按照这个基本想法来捕捉关于雷锋这个个体的许多方面的。如果我们解释雷锋的目的在于呈现一个英雄的面貌,我们就会明白,雷锋的饮食口味这些事实并不是我们应当关注的事实。
在这里,“英雄”不是一个实体,我们首先直接拥有只是语词,以及这一语词所大略指涉的观念。这是 interpretation 与 explaning 微妙差别的根源所在。语词并非只有当其在世界中有明确的对应物时,才是重要的。许多语词,比如良心、正义、忠诚、孝敬、友爱、法律、皇帝、王霸等等,处于一个巨大的语言网络之中。这些语言网络在更高阶层呈现各种观念、理论、思想、实践、文化、意识形态等。语词首先也是有经验形式的对象,它们所构成的网络,以各种方式描画世界。以 ø 称谓一个对象 X,最直接的后果就是将其纳入一个语言网络。ø 本来在这个语言网络之内占据一个节点,发挥一定的功能。因而,将 X 纳入一个语言网络的进一步后果是,期待 X 发挥 ø 所发挥的功能。ø 也许表达了一个特别重要的实践概念,这个概念与许多其他重要的实践概念相互联系,涉及一大批认识和实践议题。ø 周围的对等概念 A、B、C、D 可能会因为 X 的纳入而发一些调整,典型的表现是,某些概念影响彼此的分量发生了变化。这里发生的事情是相当复杂的,我们现在不必细究。现在我们可以看到,解释一个对象最初所发生的事情是什么。在考虑这个问题时,当我画出示意图像时,我感觉自己获得了一定的理解。
将 X 解释为 ø,不只是将 ø 投射到 X 之上那么简单。X 是 ø,这个事实将会对这个网络产生一定冲击。因为有了上面的图像,现在说 X 对网络产生冲击使得网络发生局部的震荡,变得更容易理解了。在网络中,ø 周围有许多支持节点,其中对 ø“牵引力”最强可能是 B 节点,它将是在当前的场合中,支持将实践对象 1 纳入实践 ø 之下的要旨。当然,其他节点也会产生影响。③④ 是在实践对象 1 对网络的冲击之后,局部发生震荡和调整后,对当前和后续的实践对象的投射(德沃金多次预防说解释是将观念或语词对实践的简单投射,从我们这里的刻画看,事情当然不是这样)。此时已经形成了暂时的对 ø 类实践的解释 i。示意中应该有一个区域,一个由解释活动产生的临时区域,该区域就是解释 i 所占据的区域,它集结了 ø 周边的节点特别是 B 的力量,对未来的实践对象产生明确的影像。这个示意图在多大程度上是准确的,并不是我所关心的。随着理解的深入和调整,示意图也在调整。目前我用这个示意图抓住两个要点,解释一个对象,就是将该对象先纳入一个网络,然后对网络发生震荡后,再从网络向对象投射。如果解释的基本实情是这样的,那么解释对象被注入价值、目的或者重要性是完全不可避免的,而且这恰恰也是解释的动力所在。
当人们对特定的实践,比如,男士见到女士就起身脱帽,兴起了解释性态度时(人们关心和想要发展这种实践),就会试图为这个实践命名(或者变更命名),比如“起身脱帽礼”。识别必定是带着一定目的或价值来开展的,否则对这一实践就不会有解释性态度,这样的习惯做法可能还会延续一段时间,并随着人们的解释性态度的冷却而逐渐消失,直至人们再次对其产生解释性态度。(写到这里,我想到当代中国对古代中国历史事件的解释性态度总体上已经冷却和消亡了。文明的断裂超过了历代。当然我仅仅陈述一个事实,对此既不表示赞赏也不表示惋惜。)
从像这样的简单社会实践的解释可以看到,解释必须有一种基本的结构:命名和称谓。这意味着在语言网络中为解释对象寻找一个位置,赋予其功能;具体而言有以下几个基本项目,场景(原始实践现象)、礼仪(实践是什么)、尊敬女士(实践的要旨是什么)。在这个过程中,对对象 X 的认识免不了带有某些创造,因为在完成这个过程之前,很难说 X 是什么。X 是什么,取决于为其投射的谓词 ø 按照其在网络中所发挥的功能或角色对 X 的特定面向的挑选、排列、组合、强调和赋予权重。
任何的解释性格态度之所以兴起,本来就是解释者带着特定价值或目的进行的,价值和目的决定了被解释的实践的要旨,所以任何的实践经过解释,必须带有相应的价值或目的,从而不同于解释发生以前对它的看法。简单说,我为什么要对一个实践感兴趣?这决不仅仅是因为我想知道它在独立于我的欲望和目的的客观意义上到底是怎样的,更重要的是想知道它怎样才是最佳的,对它怎样才是最佳的理解,将影响未来类似的实践。当然,当我获得了一种解释时,我不仅认为它这样才是好的,而且认为别人也应当认为它是好的,如果所有人都不认为它是好的,它也是好的,与此同时我并不承诺一种独立存在的形而上学实体。德沃金认为这种客观性概念是可以理解的,有用且无害。(请与格林伯格对照。)解释因而有这样一个结构,用德沃金的话说,犹如一个连立方程:每当将一个实践对象 o 解释为 p 实践,则 q 就必定是被预设的,作为 p 的要旨,q 对 p 作用后,产生 i,并返回到 o。这里的关键是,q 是 p 所必须预设的,没有 q,根本不会发生将 o 解释为 p 的事情,甚至没有无论什么 q,根本不会发生对 o 解释为无论任何 p。这可以简单示意为下图:
这个图对前面的图做了一些调整。以看清在一个解释中出现的重要项目。i 现在不再是一个区域,而是一个临时的新节点。这里,仍然保留了实践对象和语言网络的这两个基本部分。
我们可以利用以上结构,来理解德沃金为论证法律解释做准备而讨论的文学解释。如果我们认为对作品的意义的最佳解释是寻找作者的意图,则我们可以得到一个基本的结构,即文学解释实践(o)的是理解作者的意图的实践(p)。只要我们走到这一步,我们就必须接受以下问题,为什么我们会有 o-p 的联立?答案或许是,理解作者的意图有助于展现作品的审美(q)。如果我们并不预设任何 q,我们也就根本不会得到明确的 p,也就不会对 o 做任何的解释。对 o 采取任何解释,意味着将 o 纳入一个巨大的网络之中,赋予其特殊的角色、重要性、功能或说要旨。
在法律情形中,按照德沃金的说法,法律是对政府的公共强制的证成,只有当其是为了强制执行一项权利时,它才得到证成,所以,一项法律决定的核心是对特定权利的公共强制。
如果我们将一项过去的政治决定(o)解释为一项法律决定,那么我们就同意该政治决定强制执行了某种法律权利(p),而一般来说,该项权利之所以应当被强制执行,是由某种政治道德(权利)(q)所支持或者说辩护的,带着这样的法律解释(i),我们将返回到新的政治决定。这之后,只要某个政治决定能够纳入该类法律决定(p)之下(亦即,它需要得到法律的证成),则只有当它们被认为强制执行了某种法律权利时,才是得到证成的,直到有新的理由出现,对政治决定作出新的解释,形成新的 o-p-q-i 结构。总之,在德沃金的论述中,法律解释的基本的结构是:政府的政治决定(o)、法律及其权利(p)、对政治道德的承诺(q),以及相应形成的解释(i)。这样,我们还是可以画出一个示意图来。
解释并不是一劳永逸的。上图仅仅显示了将过去的政治决定 o 纳入网络中所发生的事情,而后续的解释都只是向未来的政治决定投射,但实际上,后续的解释也会继续重复最初发生的事情,每一次的解释都是实践与网络双向互动的产物,只是这个示意图显示了聚焦 o 的一个局部的临时的解释事件而已。
我想额外提一点。在德沃金看来,支持将一项过去的政治决定视为法律,意味着该公共强制执行或者保证了某种权利,而这种权利又必定到了某种政治道德的支持。要将 o 解释为 p,必定预设或者说承诺 q。在德沃金最初的理论中,特别是在《法律帝国》中论述的整全法图像中,q 的后退在很大程度上是没有止境的,除了明显的政治道德之外,还有大众道德,还有政治历史传统,以至于到整个社群的形而上学假定。实际上,在任何一次解释活动发生时,所有这些节点都同时就位,支持一个确定的解释。
德沃金明显没有为法律世界设定疆界,按照他设想的赫克勒斯的法律解释方法,在 q 后退到政治历史传统时还没有能够确定解释时,赫克勒斯甚至可能直接诉诸哲学和形而上学假设。所以对任何法律问题而言,不可能不存在确定的唯一正确答案。在德沃金看来,所有这些支持那个正确法律解释的背景本来就在那儿。但是,在《刺猬的正义》中,德沃金明确放弃了这个观点。他似乎认为这有点过了头,在一定意义上,这无异于否定我们可能有独特的法律实践和法律概念。他做了修正,认为“法律权利是那些人们有资格按需在司法机构(它直接指导警察的执行权力)中执行的权利”(Justice For Hedgehogs, 406)。格林伯格注意到了这种变化,并且与德沃金的私人会话中再次得到了确认(参见格林伯格自己的文章,Moral Impact Theory of Law,注释 28)。
我想德沃金的这个转变是相当合理的,某种意义上,是对哈特式立场的回归。哈特认为,承认规则是法官识别法律规则惯习性规则,并且认为这就是法律体系的终极规则。如果认真对待的话,这在许多人看来是相当难以理解的。法官凭什么决定法律?一个法律体系中,为什么法官说什么是法律规则什么就是法律规则?毫无疑问,连门外汉都能明白,法律体系肯定涉及(但不必定包含)更大的权力和力量。但也许这就是哈特为法律体系设立的边界。至少在一个当代法律体系中,如果一些规则无法通过法官这个途径得到确定和执行,比如,如果它是不可被作为诉讼依据将特定的争议或纠纷带到法官面前的,那么即使它被某些官员宣称为法律规则,也肯定不是法律规则。在某些当代法律体系中,就有大量的这样的“法律规则”。而奥斯丁早就认为,宪法不是法律,而只是政治道德。法律体系如果是一个圆,外围肯定有大量的规则和现实力量,但这些法律体系是原因而不是内容,且应该由承认规则来划出界限。格林伯格没有珍视考虑德沃金的这个转变,而坚持认为,把承认规则视为法律体系的终极规则是不可理解的(用哈特的话说),换言之,将承认规则作为对法律实践对法律内容的贡献的模式是不可理解的(用格林伯格的话说)。下文的讨论涉及这个问题。
格林伯格与解释
格林伯格两篇论述事实与法律关系的论文,是从法律实证主义的核心论题开始的:法律内容只由社会事实决定,而社会事实是描述性事实的子集。格林伯格想要论证的是,法律内容不可能只由描述性事实决定,还必须加上规范性事实。为了实现这个论证,格林伯格调用了一大批相当特殊的术语。
(1)为了反驳实证主义立场,他从两个他相信没有争议的命题开始:(1)至少在包括英美法律体系在内的当代法律体系中,存在大量的确定的法律内容;(2)法律实践部分地决定法律内容。格林伯格说,他这里所说的“决定”指的是形而上学的而非认识论的。法律在特定问题上的要求是什么,这是一个事实问题,而不是一个我们相信法律要求是什么的信念问题。总的来说,格林伯格将法律内容视为至少在一定程度上独立于我们的信念的客观实在。他甚至说,“我认为,法律实践先验地蕴涵法律内容,是可信的”。但这里不是对这种说法表达惊讶的地方。
(2)他有两个基本项目:法律内容和法律内容的决定因素。
(3)法律内容和法律内容的决定因素之间的关系必须是理性上可理解的决定关系,而不只是形而上学的决定关系。A 事实在形而上学上决定 B 事实,意味着,B 事实的获得凭借 A 事实的获得。可以这么理解,A 事实和 B 事实至少是一组伴随序列,每当心灵捕捉到 A 事实出现,则捕捉到 B 事实出现。形而上学决定未必要求这种伴随序列是可理解的,也就是说,到底是由于 A 事实有某种性质或力量,还是由于二者之间有什么中介,导致 B 事实的出现,这可能是不清楚的。理性关系决定则要求以上伴随序列是有原因或理由的。从格林伯格的表述看,形而上学决定未必是理性关系决定,但理性关系决定也未必是形而上学决定;但就法律情形而言,格林伯格要求法律内容和法律内容的决定因素的关系是在形而上学决定和理性关系决定的结合。这意味着,法律内容和法律内容的决定因素都必须是实在的,且二者之间的决定关系又是可理解的。
(4)法律内容是存在于任何法律体系之中的确定的实在。这意思是说,法律内容不等同于法律文本、司法决定、立法者宣言等等社会事实,两者不是相同的范畴。这些日常经验事实,参与者们的所思所想所做,尽管包含了他们的心灵状态和语言内容,但并不直接是法律内容。例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内容不直接是法律内容,而只是法律文本,而法律文本仅仅是法律实践对法律内容的一种可能的贡献(材料)。再比如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法律,这个社会事实,并不天然与法律内容相关,它所以相关,是基于一些独立理由或者考虑的。我们可以把全国人大制定法律的行为看作是对中国法律体系的内容做贡献的一种尝试,中国法律体系的内容是独立于全国人大的意愿和行动的。
(5)法律内容由许多法律命题组成。一个法律命题,比如,“‘盗窃 500 元以上应当判处监禁’是一项法律要求”,表达了一个法律事实,即一项法律的要求,“盗窃 500 元以上应当判处监禁”,是存在的。一个法律事实,或者说关于法律内容的事实,是一项法律命题的真值条件。所有的法律要求组成法律内容,有时简称“法律”。对法律这样的理解,远远超出了哈特以前的法律实证主义理论家的设想,包括奥斯丁和凯尔森,也与我们对法律的日常设想完全不同。按照这种设想,法律内容是在存在论上独立于法律实践的抽象实在。但这在许多新近英美法哲学的话语中却很常见,其中“法律事实”、“法律内容”、“法律命题”、“法律要求”、“法律”,几乎没有什么差别了。
(6)由此我们能明白格林伯格所谓的构成性解释。构成性解释(constitive explaing)与德沃金的“创造性解释”(creative interpretation)根本不是一回事。构成性解释类似于因果解释,所涉及的项目是形而上学实在,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待解释项目如何由其他项目所构成,而构成是实在的而非信念上的。虽然柏林伯格也区分构成性解释和因果解释,但这种区分大概只有在物理学领域才会被注意,在法学领域,构成性解释就像是将物理学领域中的因果解释带进了法学(这样一个重要问题,我们有机会再谈)。格林伯格多次援引德沃金,但德沃金的哲学立场与之相差甚大。德沃金根本不相信或者根本不关心,作为一种形而上学实在的法律。德沃金认为实践就像逐渐展开的叙事,是人有意图的创造,而且按照我们上面的解读,法律必定在语言和行动之间来回穿梭。而在格林伯格看来,语言完全是次要的,永远只是关于(about)法律而不是法律的(of)。毕竟在物理学领域中,谁会认为方程式是物理学理论所要处理的世界的一部分?在格林伯格看来,人类法律实践依照某些模式来决定其各个方面与法律内容的相关性,也就是说,在法律实践和法律内容之间存在着依照特定模式进行的映射,其基本叙事为,法律实践事实的获得,使得法律内容获得。这就有点生物学实验中以荧光标记来捕捉不可直接获得的蛋白质结构。对此我想,或许德沃金会说,这是中了比法律实证主义者更无药可救的语义学之刺的症状,因为该刺抹上了形而上学之毒。
(7)格林伯格认为,法律实践是日常经验事实,虽然包含人们的思想、意图、态度和行动,这些东西也表达了心灵和语言内容,但都并不直接是法律内容,这是因为,法律实践和法律内容根本是两种不同范畴,二者是映射与被映射的关系,而不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他坚决认为法律实践并不包含任何的规范性事实,法律实践参与者根本不可能决定法律实践对法律内容的重要性和相关性,仿佛法律实践参与者在法律实践世界中远望的法律内容世界。
(8)模式(modal)决定法律决定因素向法律内容的映射,比如,什么算法律实践,法律实践的各个方面与法律内容的相关性是什么,这些相关方面如何组合并对法律内容做贡献,都由模式决定。格林伯格说,模式是法律解释方法的形而上学对应物,模式不是什么人的意愿或信念,而是一种客观实在。法律解释方法,按照格林伯格的观点,是这样一种东西,我们以特定的标准来解释法律,视特定法律事实决定了特定的法律内容。这样一个认识活动,假如正确,那一定是因为背后是有模式决定。正因为模式决定了法律实践向法律内容的映射这个形而上学事实,我们在法律解释活动中才有与对应的解释方法和解释活动。
(9)格林伯格从分析哲学那里借来一些论题(古德曼的 grue 和 green,克里普克的 plus 和 quas)来说明,任何实践可能支持任何模式,因为究竟什么模式是正确的,需要实践之外的实质性标准来作为约束。这可以想象为,站在法律实践世界和法律内容世界这一对映射之外,如果没有某种实质性的约束,则我们会在两者之间发现无数的映射组合模式。(是不是很惊讶?)对模式的约束可能是针对法律的某种特殊真理,也可能是针对社会实践的一般真理,也可能是某种经验事实,其如果是某种经事实,很可能就在法律实践内部。
(10)格林伯格认为,法律实证主义和非法律实证主义在以上对法律内容和法律内容的决定因素的关系的基本理解的所有方面,特别是法律决定因素在形而上学上决定了法律内容方面,没有分歧。(是不是又很惊讶?)实证主义者认为,所有决定法律内容的法律实践都是描述性事实,而不包含规范性事实,而反实证主义者则主张除了描述性事实,规范性事实也参与决定法律内容。当然,如果每当有 A 法律实践,就一定会伴随 B 法律内容,即使规范性事实对法律实践与法律内容的映射发挥影响,忽视规范性事实,也不会改变这种映射关系,而最多使得这种映射关系得不到充分理解而已。
(11)格林伯格把哈特的理论视为实证主义立场的典型代表。在他看来,哈特试图以对于特定规则的接受的倾向和态度(简称哈特式倾向)来解释法律实践与法律内容的映射关系(也就是试图以法律实践内部的社会经验事实来作为映射模式的约束)。按照格林伯格的重构,在哈特看来,承认规则是一种模式,决定了法律实践向法律内容的映射。它所以是在法律上的正确模式,是由于法律官员对它的哈特式倾向。这样,哈特就使得特殊的社会事实(不只是心理学事实,因为哈特式倾向包括哈特论述的那些使社会规则存在的行动和信念)成为法律内容的最终决定因素。
(12)对此格林伯格的基本问题是,对法律内容的这一哈特式构成性说明,能够满足他所提出的理性关系要求吗?理性关系要求,法律内容的决定因素对法律内容的获得,必须在理性上是可理解的。为此,必须有一定的理由,该理由就是一种思量或者说考虑,当心灵考虑决定因素和法律内容是这样相联系的,就自然会理解,且无需再为这样的理由提供进一步的理由,因为(尽管格林伯格没有明确说),理解是不会无穷后退的自然事件。格林伯格认为,哈特式倾向无法满足理性关系要求,因为它无法使我们理解,为什么法律实践的各个方面是以如此这般的方式映射法律内容的。比如,为什么我们视议会颁布成文法为法律内容的重要来源?为什么我们要尊重司法先例?这些不能从法律官员自己对承认规则的接受的态度得到理解。这里有一个值得指出的要点。格林伯格和德沃金在这点的立场一样。在实证主义者和普通人看来,(实在)法律自然是立法者、法官等法律官员的产物,立法者等法律官员是法律的先行物,这种理解是为我们的法律概念所决定的。但德沃金和格林伯格则认为,尊重立法者对法律的意愿、创造和解释,这是有某种理由的,即使在所有实际存在的法律体系中,立法者对法律的影响都是相当重要的,这并不从概念上认为法律上是立法者的产物,如果人们的这些理由失去了,否认立法者对法律的影响,至少在理论上是可能的。这样,格林伯格能够说,至少在当代法律体系中,公平的考虑使得立法者对法律的贡献受到尊重,因为法律最好是由大家的代表来决定。民主的考虑(与公平的考虑密切联系)则反对法院主动产生有关案件之外的纠纷的解决方案。简单说,格林伯格认为,立法者颁布成文法对法律内容做出贡献,这个众所周知的事实,不是通过考虑哈特式的倾向而可理解的,而是通过考虑公平民主这样的价值而可理解的。所以,格林伯格认为,规范性事实或者价值事实,在法律内容的决定因素当中,为法律实践对法律内容的贡献提供理由,从而在使得它们的关系在理性上是可理解的。规范性事实在这里指的是,民主价值要求立法者对法律的意愿得到尊重,而人们相信民主价值要求立法者对法律的意愿得到尊重则是一个关于价值事实的信念的描述性事实。规范性事实和“法律事实”可以做类似的理解,规范或价值,比如“应当 x”或“x 是好的”被认为是客观的实在,其存在是一个事实,可以成为规范性命题的真值条件。
为弄清楚格林伯格的论证,我们可以画出一个图像,这会对我们的理解有很大的帮助。在格林伯格的图景中,法律内容的决定因素和法律内容是两端,中间是它们的关系,这两端还有一些出于各种原因而产生的过渡形式:(1)在法律内容这一端,会有比如法律命题-法律内容事实-法律事实-法律内容-法律要求这样的过渡形式,它们是在认识活动中对法律要求的不同表现形式,在许多讨论场合,可以合并为“法律内容”乃至“法律”。(2)在法律内容的决定因素这一端出现的大量意义相近的术语:法律实践、实践、决定法律的实践(law-determining practices)。法律实践的各个方面有立法、司法、法律文本、行政等等,以及这些实践面向所表达的心灵状态和语言学内容。(3)在中间,是映射、模式、真理、规范性事实、理由和可理解性等项目。其中,映射当然是在法律内容的决定因素一侧(主要是法律实践)各个方面与法律内容之间发生的,模式则决定了哪些映射是在法律上正确的映射,真理则是哈特主义者建议的对模式的约束。规范性事实则是格林伯格建议的对模式的约束,至于理由,则是这些约束为心灵提供的思虑和或考量。
整个图景不算复杂,特别是考虑到,格林伯格以形而上学的方法来处理法律问题所带来的空间感,更易于使我们把其论证结构,描画出基本的结构。
还可以画一张稍微微观的图片:
值得一提的是,当我考虑到格林伯格的图像与哈特的图像的对照,我又画了另一个图像。
这个示意图显示:哈特式倾向和规范性事实竞争对正确模式的约束,由此产生不同正确模式类型,并使得非法律事实对法律事实的映射提供可理解的理由。总的来说,格林伯格认为,规范性事实如果加入,使得我们能够理解以上映射,而哈特式倾向则没法做到。至于具体真理和一般真理,都是哈特主义者所试图提供的对承认规则-哈特式倾向的约束,但被格林伯格认为是不可行的。
结语
我本来还想讲一下德沃金的原则的图像,以说明实践中的概念、规则、原则、历史和正义的关系,但现在的篇幅已经很大了。这已经远远超出了我的计划。我将这些展示出来,仅仅作为一个例子来标明,思想是需要图像的,无论是在写作还是阅读过程中,如果我们能够画出一些图像来,至少有以下几个好处:第一,有助于思想过程的推进,迫使我们抓住要点,明确在当前的场合,所要确定的对象是什么,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是什么;第二,有助于回忆,如果没有这样一些图像,很久以后,当初梳理的要点可能就需要重头读一遍了,但如果有这样一些图像,则这些图像配合当初的一些印象,使我们很快就抓住要点。
我在前两节做的准备是为了澄清一个问题,在思想过程中,建立图像并不是一件玩耍。图像,如果不是与语言和理论并驾齐驱,也是对后者的一种极为有益的补充,因为语言和理论乃至思想,无非是对物的不同形式的描画。在物与心灵之间,并不存在非物和非心的中介。
在这点上,格林伯格虽然在任何实践可以支持任何映射法律的模式的问题上援引了两位唯名论者(古德曼和维特根斯坦),却并不得要领。两位唯名论者的一个根本的哲学信念是,接受物和心灵的直接性,排除中介物,而格林伯格在试图在两个相互联系的项目之间寻找中介物。(他对所谓的“标准图景”的核心论题“解释直接性论题”非常不满。)为什么每当心灵相信 A 出现,则就相信 B 随之出现了呢?为什么不是每当 A 出现则,则随之 X 出现了呢?两位唯名论者,同时也是自然主义者的基本回答是,这是自然倾向:在 A 出现的典型场合,B 随之出现,而心灵完全自然地肯定这一点。当然,格林伯格有一点是正确的,他相信理性关系决定是无需进一步理由的,但为什么哈特主义者,如果他还是一个自然主义者,就不能在一开始坚持说,在法律实践和法律内容之间的对应,无需进一步理由呢?格林伯格或许会立即反驳说,这不可能,法律实践在法律内容之外,自身不能决定自身对法律实践的相关性。所以,问题也许就在于,这种完全在法律内容之外的法律实践概念到底是不是荒谬的了。为什么不能像第二幅图所展现的那样,法律实践已然包含法律内容呢?哈特的法律理论图景有与此类似的结构,但我这里就不讨论了。
防疫期间的一点互联网观察
批评与呈现
批评的核心意义是为了指出被批评者有不完善或错误的地方。但批评的意义远不止于此。有的批评是为了让被批评者变得更好。批评者和被批评者之间有特殊的关系或纽带,双方都会感受到善意。有的批评是为了让被批评者出丑甚至失败。如果双方不存在特殊的关系或纽带,恶意就会显露。在许多时候,被批评者有没有错误,是相当明显的。多数时候,批评者有没有恶意,更加明显。如果错误是存在的,而批评是恶意的,那么被批评者应该如何面对?普通个人之间大可以置之不理,敬而远之,而政府则需要动用自己的权力禁止这些批评。
对政府的批评所面临的问题是相当复杂的。有两个基本的问题:第一,人们常常不能很好地区分批评和呈现;第二,内部批评受到外部势力的鼓动,使我们无法有效区分善意的批评和恶意的呈现。
第一,人们常常并不能很好地区分批评和呈现。行动者 A 有一系列可以描述的事实:他的容貌、他的口味、他的身份、他的意图、他的行动、他的行动的后果等等。描述以上任何事实,都是带着特定的目的和价值判断开展的。如果只是展现他的行动的负面后果,就可能并非是就特定议题而言的善意批评,而可能是恶意呈现。
任何的社会实践或现象都有许多的面向,不是所有面向都值得关注,人们总是需要寻找实践或现象的焦点意义,它反映了人们关注的实践重要性。比如,英雄是否有普通人的性情和毛病?当然有,但这些不是我们就特定议题而言所应当关注的焦点,因为它们没有实践重要性。如果只是展现他作为普通人的性情和毛病的一面,就很可能是恶意的呈现。(外部势力的抹黑一贯使用这种伎俩。)对于可能的反驳,恶意呈现的人早就准备好了说辞:“难道我说的不是事实吗?”的确这是事实,但这是不该强调的事实。恶意呈现的迷惑之处在于:通过有意识地筛选事实而达到特定的目的。呈现与批评常常在表面上不易区分,二者都旨在描述一些事实。SI YUE ZHI SHNG 这类视频就是典型的呈现,它静默地挑选所有的负面信息,然后不追加任何的评论和判断。对这条视频的删除愤愤不平的许多人的主要想法恰好就是:它仅仅呈现一些事实,为什么连这样的东西也不能容忍?
政府必须动用权力来禁止这类恶意呈现。政府对人民负有责任,要保持自己的公信力和权威。在公共事件中,善意的大多数人常常是温和地建议甚至保持沉默,但恶意的少数人则上蹿下跳,把自己的一己之见乔装成大众的意见。这就涉及批评政府的第二个复杂问题,外部势力特别善于将恶意呈现伪装成善意的批评。
善意的批评是能够区分问题的不同层次:A 批评 B 时,着眼于 B 的手段而不是 B 的目标和动机,同时二者都明白,A 和 B 有共同的立场和目标。动辄对就将具体的批评转向动机问题,是非常糟糕的批评,甚至很可能是恶意的呈现。
在 3 月底之前,网上对政府的批评的风向急转,让我十分错愕。诸如“幸亏感冒不是这几年新出现的,否则我们现在感冒也得隔离”这样的言论充斥着知乎。这近乎拒绝理性讨论。武汉和西安疫情时,面对政府存在的一些问题,人们的基本立场是,处分渎职和无能的官员,而不是怀疑整个政府的动机。风向转变之后,一拨人的发言想要达到的效果无非是:“你(政府)终于出丑了,你以前所做的事情都是错误的。”
我不是很确定,突然冒出这样一批人到底是怎么回事。我倾向于认为这批人混杂了各色人:(1)拿钱办事的汉奸;(2)被汉奸的言论带节奏的憨货;(3)只图一时嘴快的废物;(4)愤世嫉俗者和恨国党。不可能所有人都是 50W。只要你到外网去看看,比如在推特,就能发现一大堆恨国党或恨党党,没有理由认为这些人都是卖国求荣的人。
这种风向很快从知乎蔓延到了微信朋友圈。首先是一大堆的自媒体,起着一个个挑动情绪的标题,暗示政府如何没有良心,而自己如何痛心疾首。然后是一批转发的朋友,常常附上一些表达自己良知共鸣的短评。一些人甚至乐此不疲地表达如下想法:政府是故意搞成这样的,它甚至欢迎瘟疫,这样它就可以拥有更大的强制力量。
政府为什么把“SI YUE ZHI SHENG”之类阴暗的视频给删除了?为什么把“SH 人民已经到了忍耐极限了”这样的文章给禁止了?我不想在这样的问题上辩论什么。我只想直接说出我的结论:它们的恶意呈现和浑水摸鱼的动机是昭然若揭的,任何明智和善意的人都支持将这些东西删除和禁止。
尽管如此,一个巨大的担忧一直存在,怎么才能有良性的批评吗?怎么才能避免,任何批评都会挑动政府的紧张神经?怎么才能避免,对政府的批评导致对政府的彻底否定?以上这些问题是相互联系的。我们一直没有训练公民如何理性地参与公共对话和公共商谈,在所有重大事务上仰赖决策者的明智选择。到目前为止,这在一定程度上是有效运作的,但对于长远的实践而言,这令人担忧。
这么多年的书都白读了?
两个月来,我目睹微信朋友圈一些人乐此不疲地表达良知和明智。这其中尤其以学习法律的为最。(当然,我本身是学法律的,朋友圈中与法学出身的相当多。)他们的表现让我不禁产生一个疑问:这么多年的书真的白读了?如果他们不蠢,那么就一定是我太蠢了。
有一个朋友喜欢在朋友圈抒发心情。他暗示,疫情期间政府的作为让他有了厌世的情绪。他表示,自己早上醒来觉得在这样的世道活下去不如死了算了。他还说,自己每天都感觉被强奸,希望自己不能坐以待毙而有朝一日可以勇敢咬破施暴者的命根子。他还说“一将无能,累死三军,一帅无能,累死国人”。有一个朋友一天转发好几条自媒体的文章,配上自己对学校和政府的愤怒的表达。有一条朋友圈大概是这样的:微信群聊天显示,她的学校要求学生在晚上八点半以后必须回到宿舍,不要在外面逗留:这位朋友就质问辅导员,大意是,“根据行政法的比例原则,行政规定对自由的限制是为了得到更多的公共利益,现在学校规定八点半以后不准自由活动就是限制了我的自由,那么学校应当证明这一限制所带来的公共利益是什么?”这真让人忍俊不禁。
这些人中很多研究法律理论的人。可能他们在面对这样的公共事件时,心中想到的就是自由和民主这些玄辩。但令人遗憾的是,对这些东西,他们可能既没有深入学好理论,也没有切实观察实践。
唉,YD说的没错,法学圈子真是智识洼地!
面对这种情况,我都不太敢打开豆瓣。在这里,我关注了一些研究哲学和其他理论的人。一些人开始讨论自己慎重考虑“润”往哪里。让我特别好奇,到底是什么原因使得这些读书人对时事和政治的判断如此莫名其妙?
下面一条豆瓣知名女拳斗士的一条广播:
还有一条,我现在找不到了,大意是,一个人说,父亲之前叮嘱在美的他毕业后一定要回国,自从“SH 事件”后,父亲叫他不要回来了。我点开这条评论想看看是否有不同的意见。不少人对这人表达了羡慕之情,有人对其父亲之开明表示赞赏,有人叮嘱这个人一定不要回来,还有人感慨自己没有他的好运气。其中一条评论特别引人注目,得到了 46 个赞:
在对这些人评论之前,我先表达自己的情绪:“他妈的,一定不要回来!想滚的赶紧滚!”
这帮人把自己人格的卑下视作高贵。世界都是围绕他们转的!他们的基本逻辑是:“中国现在表现糟糕,所以我要跑到表现优秀的地方。”当然,“如果将来中国建设好了,我还可以再回来。或者,如果其他地方相对变糟了,我会考虑回来的”。
我们生活在一个共同体之中。我们不是共同体中的老爷大人,只能被好好地伺候着。如果我们的共同体遇到了困难、出现了错误、遭遇了敌人,我们的一般想法应当是,如何使共同体变得更好。没有这个想法,就没有我们的近代史,就没有那么多先烈抛头颅洒热血。
这种趋利避害的动机,也算人之常情。令人不齿的是,这种沾沾自得顾影自怜的姿态真的令人作呕。或许这些人并非刻意地坏,而仅仅无意地蠢。
国家不是公司。一般而言,国家不好,我们必须建设,公司如果不好,我们可以辞职。当然,只要不卖国求荣,原也无可厚非,但把自己的自私当荣耀,就显得滑稽了。
法治与防疫
我们的法学理论研究出了问题。当然,这不是三言两语就能说清楚的。我可以简单说几个要点:
第一,与我们的政治和法律实践相匹配的法律理论的缺乏。马克思主义法学被教条化和政治化,沦为政治献媚的工具。马克思主义法学所包含的许多真理和方法被学生和老师所忽略。可以举一个简单例子来说明。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根本立场是,人民的利益和意志是法律的真正决定因素。若要为法律寻找最终根据,就不是像当代英美法哲学那样寻求什么法律的必然属性,诉诸实践哲学、元伦理学、形而上学,玄谈所谓规范性、合法性、正当性、回应性这类玩意儿。这些绝对远离现实,绝对与政治无涉,绝对只有少数专家能看懂的玩意儿,本来就是在自由主义意识形态的安全阀内发展的一门精致手艺,本来就是忘记二十世纪哲学的主要教训的倒行逆施的产物。二十世纪哲学的主要教训之一就是,寻求宇宙中无所不在的抽象实体的哲学对于回答世界有什么和怎么样没有任何作用。
第二,目前的政治环境不鼓励法学关注本土的真问题。除非有特殊需要,整个法学群体避免谈论现实,避免研究现实问题。另有特殊需要的人,则把半瓶子醋的西方法学理论用来政治献媚和谋取生计。不研究本土现实问题的人,当然需要特别关心美国的堕胎和种族歧视等现实问题。如果一不留神谈到本土问题,就可能得出,例如“中国法律体系的承认规则是中国法官识别法律规则的惯习”这样的结论。
这里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当代英美法哲学已经彻底进化到人畜无害的阶段,放在任何政治制度之中都绝对保证两条效果:第一,没有多少人会真正感兴趣;第二,绝对不会对政治和法律现实产生任何影响。当前英美法哲学的精致讨论,已经流于琐碎乃至鸡零狗碎。在有意无意避免对现实产生影响方面,英美法哲学家们相比其他国家的法哲学家有过之而无不及。这使我想起YD的一句话,如果文科论文只有几个专家能看懂,也就基本上没有什么意义了。这原本是用来批评国内文科界的,但当代英美法哲学界,又何尝不是如此?(我在《 当代英美法哲学可能已与法律无关 》对这个问题作了详细讨论。
厌弃马克思主义法学的青年人一头扎进英美法哲学的精致游戏之中,皓首穷经也未必能够搞清楚一两个“理论问题”,不可能有什么时间把目光投向自身所处的现实,即使偶尔环顾周围的环境,所发出的思考也相当青涩。至于其他法哲学,像是当代的自然法学,也有这个趋势(不过我对此不是很熟悉)。至于社会学法学、传统的欧陆法哲学,有许多只是没有经受二十世纪哲学洗礼的哲学古董,压根就没法使人把话说清楚。
第三,本应该在法律理论领域占据一席之地的政治哲学和法哲学,越来越被教义学和社科法学边缘化。没有政治哲学和法哲学,对于厘清我们的实践中的道德、政治、法律和强制的关系,是相当不充分的。这个问题现在看来越来越紧迫:面对我们的政治和法律现实,要么钻研无用的英美法哲学以规避现实,要么将马克思主义法学拿来政治献媚。
我们的实践得不到理论的充分支持和更新(update)解释,从长远来有极大的危险,尽管近期看问题并不迫切。这样一个问题,我有机会再继续讨论,下面我将结合一个具体的例子打开一点思路。
在这次疫情之中,不少人高举法治的旗帜。法治一个核心原则是,法律要提前公布,政府的法律决定与提前公布的法律保持一致。法律规范和法律决定存在确切的一一对应的关系,每一个法律决定都有对应的法律规范作为根据;这从来就不只是单纯的理想,因为从来没有在理论上说清楚它到底是怎么回事。稍微思考下就能明白,像这样紧急和特殊的公共卫生事件,法律是相当滞后的,要想每一个法律决定都有法律规范的依据,其困难是相当明显的。
我们需要在我们的法律理论中至少为法律规范、原则和政策的区分保留位置,考虑政府的法律决定和政策在不那么符合法律规范的情况下,是否得到原则的支持和辩护。任何具体的法律规范都受到某些原则的支持或辩护。在许多情形中,原则反而比具体的法律政策更好地调整和辩护我们的行动。尽管如此,法治原则过于一般化,甚至只是支持和辩护政治和法律决定的诸多原则的一个。至于政策,现在就变得更加重要,因为许多重大紧急所面临的环境是法律规范在其制定时所完全没有的,为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必须给予政府充分决断的自由和权力,对这些自由和权力的评估,需要法律规范和原则同时参与其中。一项决定是否合理,需要整体考虑规范、原则和政策等因素,从而作出明智的判断。
我上面提到政策考虑中最重要的目标是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这两个月来,有不少人转发的小视频是反映一些人抗拒防疫政策的。这些视频无不对这样一个问题保持沉默:防疫政策是否要求每一个人的配合?任何一个人脱离管理,都可能造成指数级别的危害。即使是老人也不例外。老人被强行转运,无非是他们拒绝。那么如果因为他们是老人而网开一面,那么人人都可以找到自己不配合的理由。遇到这样的视频,我常常留意评论,看看是否群众在这样的事情犯糊涂。记得一条视频的标题大概是,“就是视频中这些工作人员给政府抹黑的”,下面的一条高赞评论的大意是,“他们什么时候白过?”人们对政治、法律和强制的关系缺乏恰如其分的一般理解,比如,对强制是法律的生命这一点缺乏必要的坦诚。政府的法律是与人民的根本利益一致的,但法律仍然是以强制为支撑的,政府采取强制居然能够激发一些人直接完全否认政府,这是相当值得思考的现象。
研究宪法和行政法的 TONG 教授——此人一直就是一个“公知”,早年在微博一直高举自由民主法治的大旗——前段时间在一篇呼吁防疫要在法治的轨道上开展的文章中说,根据相关法律,防疫是政府的义务,而不是人民的义务。能说出这样的话的人得有多混蛋?他的基本逻辑就是这三十年来自由主义法学的基本逻辑:
(1)法律的基本功能是限制政府权力保证公民权利。政府是必要的恶,是需要防范的对象。
(2)政府和人民是一组对立面,政府的利益和人民的利益,在根本上不是相一致的。
这些说法当然表达了极为珍贵的真理,但也存在相当明显的问题,比如,法律的执行机构既然是政府,而不是人民,那么人民拿什么来让政府用手中的法律约束自己?还有,我们打算将这些真理联系于什么样的政治哲学和法哲学?或者我们可以问,我们打算将它们联系于什么样的关于道德、政治、法律和强制的更深层理解,乃至于关于公共体的一般事业和人民的共同福祉的最一般理解?
如今疫情肆虐,有人居然主张,防疫只是政府的责任。那么政府防疫是为了什么?防疫是为了避免人口损失太多了,影响自己统治利益吗?有必要刻意在这些根本问题上造成政府和人民的疏离乃至对立吗?对政府动辄恨得牙痒痒有什么意思?先搞清楚自己的立场,你是要建设它还是要推翻它,或者只是想尽情嘲弄。
不区分政治和法律的层次,在任何层面上将政府和人民视为对立面,真的符合我们的现实,真的是我们想要的吗?政府和人民的对立仅仅在一个相当有限的层面上,而这一对立必须以在更一般的层面上的统一为背景。我们是一个共同体。尽管有不如意的地方,但我们政治叙事从来不是把政府描绘成人民需要防范的对象,使政府站在人民的对立面。如果我们不区分一些层次,那就会有如下的效果:政府做对了是履行了应尽的义务,做错了就立刻成为咬牙切齿的对象。我们不能放任我们的政府和人民的关系落入这样的陷阱当中。
我们需要更好的政治法律理论
两个月来,关于法治与防疫的话题得到了相当广泛的讨论。我在上面已经简单提出了一个现象:要么几乎完全看不到理论研究者的理论在这场身处其中的公共事件中发挥了什么作用,由此产生的只有厌弃、愤怒和愤恨的情绪,要么就是将它们的理论硬生生地套用在我们的政治和法律实践上,以至于弄出“防疫只是政府的责任”这种混蛋结论。
我也解释了部分原因。西方现代法学的基本观念源自于自由主义政治思想,法律是人民用来防范政府作恶的,人民是为了更重大和基本的理由才忍受政府这种必要的恶的存在。这个观念是否正确,不是我今天的主题,我想强调的一点是,至少在我们的政治叙事中,事情不是这样的。我们可以套用拉兹关于权威的一个论证:法律必然主张权威,为使其名副其实,法律必须要变成什么样的。类似地,我们的政府确实要主张为人民服务,为了使其名副其实,政府必须要变成什么样的。
现在我想提出另外的一部分原因。我们的政府有关传自己与人民、法律与人民的关系的政治叙事,并非不存在任何问题。政府有没有可能完全和人民完全一致?在某些政治层次上,完全可以这么说,而且可以适用于古今中外的任何政府。但在许多政治层次上,必须承认,政府和人民的确是对立的:政府垄断了强制力,必须治理人民,而人民必须一般地服从;政府既需要法律来治理人民,人民也需要法律来约束政府。法治的理念应当在这个层面发挥作用。
由此,政府和人民的关系并非在任何层面都贯彻始终地处于同一立场。政府必须真诚地向其人民表达这样的一种观点,就是说,法律的生命在于强制,法律必须要求服从,而强制的背景是政府与人民在根本利益上的一致。整个共同体必须要有一套对强制的辩护或证成,在强制得到辩护或证成的时候,坦率和安全地运用它们,这是良性政治和法律实践的一个必要条件。
官员和学者需要对道德、政治、法律和强制的相互关系有一般的理解。在不同层次上,政府和人民的关系需要不同的刻画。只要我们能够在不同层次正确处理政府和人民的关系,我们就不会在具体问题上陷入混乱。比如,在紧急事态中,对于政治而言,政府显然是为了人民的生命健康的重大利益而这样做的,而不是为了强化自己的权力,对于法律而言,政府执行政策和法律必须以强制为依托,对于拒不配合的无论任何人采取强制措施,而这并不因而使政府在政治层面站在人民的对立面。
有关强制的正确议题不是质疑政府的意图、目标和性质,而是强制的法律根据和必要限度。否则,就会有人被坏人带了节奏,连政府的意图、目标甚至性质都要怀疑。比如,有人说 SH 政府三番五次上演“狼来了”的把戏,一再说要解封但一再继续封控,言下之意是说,政府诚心耍弄人民,对自己有机会使用强制感到意犹未尽。政府每一次都只是在提出目标和希望,并在此基础上采取政策和执行法律,但病毒不会按照政府的目标和希望来活动,当目标未实现,除了继续封控还能做什么?政府在描述强制实践的公共话语中,将政府和人民完全放在同一立场是有问题的,这混淆了政治和法律的不同层次。其问题之一是,如果政策和法律的执行不利,就会遭到极大反弹,波及的就不只是法律,还有政府本身。
在这场防疫中,所暴露的问题实在太多。第一,理论研究者离胜任为我们的政治和法律实践提供支持还差的很远。第二,我们的政府在描述自己与人民的关系的公共话语中,还需要对政治道德和法律的关系更恰当的区分,使得官员和国民都能有层次地思考问题,而不是对任何层次的问题都采取“一竿子到底”的思维。我们必须努力避免,在特定的时候,比如在防疫成效显著的时候,政府的威信得到了极大的提升,而在防疫遇到明显困难的时候,政府立即被一些人骂为匪帮。我们太需要细致处理我们的道德、政治、法律和强制的关系的理论了。我们需要认真地和真正地研究马克思主义政治和法律理论,并且在这种理论和学界流行的自由主义政治和法律理论之间建立连接、判断和评价。把马克思主义法学作为政治献媚的工具令人不齿,深研西方政治法律理论的人对自身处于其中的政治法律实践作出的近乎孩童版的判断令人笑话。
读与写的教训——为何做哲学、如何做哲学
这些文章适合什么人?
这些文章是作为一个系列规划和写作的。在这些文章中,我总结了一些自己做哲学的心得体会。很早一来我就不断思考这样一个问题:怎么才能有所创造?我现在的回答更为坚定:保持持续的思考,无论何时何地。为了将这个想法的一部分整理出来,并向有缘人传达,我做了这个系列。
这些文章可以说是我这个网站最有价值的了。它们适合任何想对哲学有所研究,想做哲学社会科学理论研究的人,并且特别适合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
1.日用而不自知的脚手架
随便翻开一本哲学社会科学的文献,你会看到里面充斥着如下词汇:分析、现象、先验、经验、概念、范畴、逻辑、本质、性质、实在、规范、事实、假说、证实、证明、真理、理论、实践、思想、自我,等等等等。以下这些表述相当常见:
- “我们必须努力分析这样一种现象”。
- “这样的事实必须是经验上可观察的,而不是先验的。”
- “分析这个概念,有助于把握相关事物的本质。”
- “理论应该符合现实,理论应当用于实践。”
- “这种思想和行为是不符合逻辑的。”
- “我们所从事的是一项实证研究,而不是一项规范研究;我们研究的问题是,事物实际如何,而不是应当如何。”
我没有时间细致翻阅文献,来举出大量真实的用例,但我信手编来的这些示例足够熟悉。我们不但看别人这样写,自己也这样写。但是,当被问及,比如说,什么是分析,什么是概念,概念与经验的关系是什么,理论和实践的界限在哪里等等这些问题时,我们中的很多人,包括那些作者就不知道该如何回答了。这就像我们在清醒着的任何时刻都在感到时间在流逝,感到好像被时间包围,用时间来为事件的变化排序,用时间理解历史和安排未来,但当被问及“什么是时间”,绝大多数人却哑口无言了。我们所用到的上述那类概念或者说范畴,正如时间那样,对于多数人而言,处于日用而不知自的状态。
这是一件多少有些尴尬的事情:我们口口声声说要“分析一个现象”,但既说不来什么是“分析”,也说不出来什么是“现象”,我们只能大概说出,具体是什么事情,算作我们所说的“分析”,我们具体观察到什么,算作我们所说的“现象”。问题在于,如果我们不知道何为“分析”和“现象”,那我们到底是如何将我们所做和所得的东西成为“分析”和“现象”的呢?
我称这些概念为思想的脚手架,就像建筑那样,脚手架是工人建设一座大厦时站立和支撑的地方。脚手架不属于所要建设的大厦的一部分,它们服务于大厦的建设;上面那些概念被我们用来思想、言说和行动,但通常来说并不属于它们的一部分。脚手架被假设为相当于待建大厦而言相当简单且毫无疑义的东西,甚至可以说,是一种上手可用的趁手工具。
无论是在常识中,还是在理论研究中,多数人都属于类似海德格尔所说的“上手状态”(Zuhandenheit):当我们在劳动时用锤子楔钉子,我们的眼睛盯着钉子。只是当锤子不好使了,或者坏了,我们才将目光投向手中的锤子,我们凝视它思考它,想要修复或者更换它。这样一种状态,被称为“在手状态”(Vorhandenheit),我们开始注意到手中的锤子的存在。
显然,在这样一个事例中,锤子其实远比钉子更沉重更复杂。这就是为什么当我们的思想和实践遭遇工具问题时,反而面临更大的困难。类似的,另外一个明显的事实是,用以思想和行动的人可能远比世界更深邃更复杂。思想和行动是作为主体的人发出的动作,动作指向的对象是世界。如果我们始终处于趁手状态,那么这种未加反思的状态就会使我们相当了解被所施与力量的东西,反倒不了解施与力量的东西;就好比,我们相当了解我们看到的世界,却对自己的眼睛一无所知。可是假设有一天我们被告知,我们的眼睛只捕捉到了特定的光谱,或者我们所看到的只是世界的投影,那么我们就会遭遇视觉危机。柏拉图有关哲学的一个教训就是,注意自己观察世界的眼睛(心灵)的限度——我们看到的也许只是世界的投影。
概念是什么?概念与事物之间的关系是什么?什么是概念的指称?指称与指示有什么区别?……思考这些问题会不会是疯掉了?我不研究视光学是不是就不能研究绘画了?我不研究物理学是不是就不能看钟表了?当然不是,但如果你想从某种更一般的角度来研究它们,就需要回顾这些日用而不知的工具。当然,对于相当多的非理论研究或者哲学研究领域,这里的要求仍然是相当宽松的。但是,对于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来说,这些思想的脚手架,不只是单纯的工具,它们是我们建设理论大厦的站立点或支撑点;如果我们对此一无所知,这绝不是毫无问题。
当你一本正经地说要“分析一种现象”时,却对什么是分析和什么是现象说不出个所以然来,也绝不是毫无问题。
有人或许会说,这是一种哲学病:事事诉诸先验思辨或概念分析,以为在弄懂这些基本概念之前就没法进行下一步思考了,从而失去了在常识和特定语境中把握实在的能力,总之,像一些人所说,“学了点哲学,反而生活不能自理了”:不是每个人都得像哲学家那样,对这些东西说出一个一二三来,我们只需要知道怎么用,而未必需要知道是什么。
这样一个反驳的确是有道理的。在大量的思想和实践领域,我们确实能够在无知的状态下会用。一个物理学家如果用母语来写作,那么他有什么理由必须在学习母语的语法之后再开始呢?我们对自己的母语的使用相当娴熟,我们一般而言会用遵循正确的语法规则来说话和写作,并且在遇到其他人违背明显的语法规则说话或写作时,会提出某种批评,但不是所有人都得像语言学家那样,将我们的母语的语法给系统地表述出来。
的确如此。我接受以上辩驳。为了向人们建议,我们应当熟悉我们思想的脚手架,我将把范围限制在那些致力于理论建设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之内。在这个范围之内,比如在法理学或者说法哲学的领域,在刑事法或诉讼法的领域,我们总会遭遇一批核心的概念,这些概念最典型的特征就是,它们在以常识看待的现实世界中没有对应物,它们不是“苹果”、“汽车”、“米饭”这类有物理对象对应的“对象词”,而是像“权利”、“正义”、“事实”、“真诚”这类指向宇宙深处或者弥漫在我们周遭的神秘实在的“理论词”,据说,我们世界中的这些物理对象分有或体现了这些神秘实在。
如果你还不清楚抽象属性与具体对象之间的关系,或者你对充斥着文献中的以“-性”(-ness,-ity)、“-化”(-lization)、“-力”(- capacity)结尾的术语在哲学上的意义不明所以,对你制造这样一些实际上在承诺承诺某些抽象属性或实在这一点缺乏敏感,你确实需要回顾正支撑着你的那些脚手架了。如果你试图将你的领域内的那些核心词汇联系于更一般的对世界、自我、心灵、理性、认识和行动的基本理解,以及心灵与世界的基本图景的把握时,你也需要回顾自己的脚手架了。你没法逃避这些,因为对它们的处理,最终会回到对自身的理解上。
以上我解释了,什么是所谓的思想的脚手架,以及它的重要意义。是否研究这些脚手架,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你是否在做哲学。你或许会问,“即使它们在哲学上很重要,但我为什么要做哲学?”在这里我无法详细论证如下主张:如果你从未研究过这些思想的脚手架,那么我可以说,作为一个哲学社会科学的研究者,你在自己的领域可能永远不能登堂入室。这是一个难以证明的主张,对它最好的证明也许是展现某个研究领域最好的样子,这当然是这里所不能完成的。如果你对这个主张抱有几分信任,那么紧接着第二个问题是:“我如何研究这些脚手架?”我们会再次回到这个问题上,这是一个系列的开头。
2.为什么要做哲学?
我希望将这个主题的目标读者限制在那些从事哲学社会科学的理论研究者之上。我说的是做哲学,而不是学哲学,或者读哲学。做哲学意味着你不但要读哲学文本,从哲学家那里学得概念、观点和论证,还要自己努力去想和写哲学家想和写的一样的问题。是的,做哲学意味着不只是将自己作为一个哲学爱好者,哲学学习者和哲学索取者,而是将自己一个哲学参与者,读、思和写与哲学家一样的问题。
那么,在具体讨论怎样做哲学之前,有一个问题是,我们为什么要做哲学?对于许多哲学社会科学的人来说, 以下想法是很典型的:
我的专业领域确实涉及哲学,但是它不是哲学。我只是需要学习一些哲学,并将哲学知识应用到我的专业领域中去。如果花费大量的时间来学习哲学而不是我的专业领域,那么这是本末倒置,甚至可以说有点不学无术。
这个想法的要点是:(1)专业不是哲学;(2)学习一些哲学;(3)将哲学应用到自己的专业;(4)不可本末倒置。
以上想法的所有要点都很有道理,且确实因不同的专业领域和研究方向而有不尽相同的合理性。但是,我仍然可以说,就某种一般意义上而言,以上要点是错误的,且越是接近理论研究的领域,这些要点的错误越是明显。
我无法逐个考察这些要点。我假设我的读者对一般理论研究感兴趣。就我所熟悉的法学领域而言,法哲学自不必说,即使是部门法,如刑法、民法、诉讼法、国际法这些领域,哲学问题是相当普遍和重要的。无论这些领域的研究目标和研究主题是什么,我们都难以逃避一些与哲学密切相关的核心概念,且无时无刻不在用思想的脚手架来建设我们的理论。
以我所熟悉的法哲学来说,像哈特、德沃金这样的法哲学家,他们的研究工作不是将从哲学那里学得的思想资源用于法学,毋宁说,他们本身就是纯正的哲学家,法学只是恰好是他们所感兴趣的一个特殊领域。任何研究法哲学的人都必须努力将自己作为一个哲学家来训练,而不是只把自己当成一个哲学索取者。
在更一般的意义上说,哲学不只是一门专业或者学科。哲学是一种思想方式和生活方式:它是一种理论静观。站在川流不息的街头,一个怀有哲学思想的人忍不住要去想许多问题,其中一个重要的问题是:这个社会到底是如何运转的,它是否真实,我在这个世界中处于什么位置,我如何知道和理解世界和我自己。
关心这些问题,你就根本上觉察这样一个结构:人-世界,或者说,心灵-世界。
一方面,只有当你在相当程度上熟悉那个观照、感知、理解乃至改变世界的主体——人或者心灵,你才会真正注意思想、观念和理论这件事本身,它们都是从人或心这端发出的。
另一方面,只有当你在相当程度上理解,无论世界是怎样的,它首先需要被人或者心灵把握成某些观念,然后以概念来指称,并以语言来表达。也正是由于认识到以上两个方面,你才能注意到,比如说,当说世界是由物质组成的,你仍然需要回答一个问题,这物质的世界到底如何由心灵来把握;你不会像过去那样,麻木地使用“唯心”、“唯物”这样的术语来表达对世界的看法。
总之,世界是怎样的,用以把握世界的那个“人”或者“心灵”又是怎样,在世界和“人”或者“心灵”之间的许多中介——观念、概念、语言、意义——又是怎样的,只有当在思想中有了这样一个基本的二元图景的结构时,至少就我而言,才会认为,一个真正的、入了门的“思想者”出现在我们面前。
如果你居然从未小心翼翼地使你的思想和言说与这样一个框架协调,甚至从未意识到这样一个框架,那么这既平常,却也令人震惊。无论你在根本上对这样一个框架是赞成还是反动,无论你对它的细节有何确切想法,要使自己成为思想者和理论研究者,不但眼睛盯着世界,而且关心眼睛的功能,这是必需的。
思想和言说,所看到的其中无非是这样一个事情:世界中有什么对象,我们的概念对这些对象的把握是什么,现在又以什么语词来表达这些概念。随便翻开哲学社会科学的文献,稍微仔细地阅读它们的论述,你就能依照作者对这样一个心-物二元结构的自觉程度来把握他的思想品质或者说哲学素养,如果你看到,作者
或者,没有一个基本的关于世界的心-物二元图景的观念,而是直接认为,世界自身显现自身,而终究不受制于心灵的形式或条件,甚至不由心灵来把握;
或者,没有认识到,关于思想和言说的这样一个结构:心灵将世界中的事物捕捉为某种观念,然后以概念指称这种观念,并以语言来表达概念,从而指向世界中的事物;
或者,没有认识到,观念、概念只是心灵与世界(物)的中介;
抑或者,没有认识到,用以表达概念的语言本身首先是具有特殊声音或图像的经验形式的对象,是世界的一部分,自身并不自带“意义”魔力。
那么你基本上可以判断,这位作者所说的涉及任何与本质、真、概念、性质、实在等范畴有关的问题,都是远离哲学的。
“我一定要做好理论!”这个真诚的呼唤,必需以做哲学为前提才能实现。
也许你会觉得奇怪,干嘛非要与哲学联系在一起。但是很抱歉,这的确是一个事实:任何的理论工作,无论属于任何层面或领域,都旨在解释或理解世界或心灵中的某些实在或事态,但难以想象,一个在头脑中连基本的心-物二元图景都缺乏的人,能够对这个世界思想和言说些什么有价值的东西——他甚至都不知道“想”和“说”到底是怎么回事!
一代又一代的学人就这样学习、研究和老去。他们中的大多数人可能终其一生都在做一件他们自己从未认真审视的工作,无论他们曾作为教授、专家还是权威,他们几乎只盯着世界,而不关注自己的眼睛,他们专心楔钉子,而无视手中的锤子。也许,这样的人最好的结局是:When he was alive,he was everything;when he is dead,he is nothing。
他们不懂得或不关心,任何对世界的思想和言说,必需包含对思想和言说这个动作本身的思想和言说。了解心灵的对象和心灵的动作,不可偏废其一。心灵、世界、对象、概念、语词等等,这些术语一再地被使用,这种表面上的哲学工作,却内在地与哲学毫无关系。它使自身一文不值,因为它根本没有资格对世界有所言说。
我是知道有很多学者是不甘于一生做拾人牙慧的学徒的,是想真正对这个世界有所思想和言说的。
至少对于这样一个人来说,如何避免虚度年华,成为时间车轮碾过的尘埃,是一个时时刻刻都要扪心自问的问题。至少对于他/她,无论是否做哲学,只要是在做理论工作,哪怕只是作为一个会思想和说话的存在者栖息于这个世界,拥有基本的哲学头脑或者说思维,对那样一个图景有相当程度上的自觉,就是必要的。
而要做哲学,就必须对上面曾出现的,比如说,“心灵将世界中的事物捕捉为某种观念,然后以概念指称这种观念,并以语言来表达概念,从而指向世界中的事物”中的几乎每一个词的意义有一套自己的融贯理解。这很苛刻吗?这对于做哲学来说一点也不苛刻。有人做到了吗?当然,为数不少。
3.做哲学而不是学哲学
我在前两篇文章谈过两个问题:
第一,我们用以建设思想大厦的脚手架,也就是一些基本的概念或范畴,一直对于我们来说处于日用而不知的状态;如果不对这些我们建立理论大厦时用以站立和支撑的脚手架加以认真回顾和研究,那对于任何理论研究理论而言,都难以登堂入室。
第二,如果我们不是专门研究哲学的,那么我们需要怎么研究这些脚手架,以及,研究到什么程度才算可以?
对第二个问题最简单的回答是:做哲学。那么什么是做哲学?这个提法与读哲学或学哲学有什么差别?
我与哲学系的一个朋友有了许多深入的交流。我能看出来,他对哲学非常热爱,也很花功夫。但是我有些惊讶地发现,他很少自己写些东西,除了要发表的论文之外。在与他的交往中,情况常常是:总是我滔滔不绝地将自己最近的思考向他展现,而他却很少主动说出自己的思考。我连续四五个小时持续不断地谈论我的最近思考,在这个过程中,原先模糊的想法逐渐变得清晰,甚至许多新的观念和论证是头一次从我的脑海中划过。
他对哲学的热情与写作的稀疏所产生的对照,让我既觉平常,又很惊讶。按照我的理解,任何一个热爱思想和理论的人,都应该是一个勤奋写作的人。但这个想法对于许多人而言,相当陌生。
“为什么你不写一些东西呢?”我问他。
“写些什么呢?”
“写一些你当前阅读所遇到的感兴趣的问题、观点和论证,或者任何一个灵光乍现的想法和思考。它们当然对学术界没有意义,但对一步一个脚印地澄清自己的思想至关重要。这不是写论文,而是写片断;每一次只需把一个概念、一个问题或者一个论证写清楚,也不用什么引注,而完全以自己的话说出来。这些思考甚至不需要是你自己的,而只是对刚刚阅读的文本的观点和论证的重述。你无需担心你的论文是否有创新,对学术界是否有贡献;你所以写,是因为你在读、在想。特别重要的一点是,要证明你在想,没有什么比写下来的东西是更重要的证据了。”
我谈到了做哲学这样一个概念。做哲学意味着不只是将自己作为一个哲学爱好者,哲学学习者哲学索取者,而是将自己一个哲学参与者,读、思和写与哲学家一样的问题。
我们常常只敢做哲学的学习者:
- 我们觉得自己是哲学殿堂的门外汉,而且可能终其一生都是如此;
- 我们觉得自己在哲学家面前只是小学生,而且可能终其一生都是如此;
- 我们觉得自己就像处于哲学家之群山之中的一个山峰的脚下,而且可能终其一生都是如此;
- 我们觉得哲学的问题是如此的根本和深刻,令人生畏,置喙就是亵渎,而且可能终其一生都是如此;
- 我们觉得就某个重要问题还需要再看看其他人是怎么说。
我们常常只敢做哲学索取者:
- 我们几乎总是需要引用哲学家的话来表达和论证一个观点;
- 我们极少敢于去尝试“独自想一个哲学问题,提出一个哲学观点和给出一个哲学论证”;
- 我们将我们从其他哲学家那里获得的思想资源用于理解手中正在研究的哲学家;
- 我们将我们研究过的所有哲学家的思想资源应用于我们手中正在研究的特殊领域;
- 我们不是哲学家,我们只是哲学家思想的搬运工。
这种谦卑的态度是值得肯定的,特别是对于初学者而言。但是对于那些已经以理论研究为工作的人来说,对于那些已经在学术界功成名就的人来说,只是把自己作为一个哲学爱好者和哲学索取者,是远远不够的。
如果一个人只是读,而在丢下书之后不去想,那他/她最多是一个哲学爱好者,哲学对于他/她来说仅仅是一个装饰;如果他/她既读且想,但很少去写,那么他/她最多是一个哲学索取者,而不是哲学实践者,不是一个做哲学的人。
写是最好的想,甚至,除了写出来,没有什么能够表明,你真的想过了、想清楚了。
哲学家在首要意义上,是做哲学的人。可能早在他/她接触哲学这门学科之前,就已经在做哲学:他/她早就独立而直接思考一些问题,甚至尝试将所思写下来。读、想、写、伴随着哲学家的一生。我们对哲学家的一个重大误解是:哲学家是一部分读书能力最佳之人。
许多哲学家,在其学术生涯中,写的时间大大甚至大大超过了读的时间。有许多哲学家的遗稿在其死后几十年甚至上百年都没有完全整理好。莱布尼茨、胡塞尔、边沁等等就是其中的代表。胡塞尔做现象学的一个典型的方法就是持续不断地将自己的思想之流倾泻到笔端。边沁三十年的思想生涯,大概写了 7000 万字。尼采说过大意如下的话:“我控制不住我的手,我感觉被什么操控着去写。”
几乎所有重要的哲学家死后都会留下一堆的片段、草稿。我们常常以为哲学家是那种最能做下来阅读,然后在林中散步沉思的人,至于写,那只是将他们成熟的思想表达出来而已。不完全是这样。在很大程度上,哲学家是通过写来想的,他甚至为了读而先亲自写出一些东西来。哲学家就像直肠很短的思想动物,边想(吃)边写(拉),而不是直肠漫长的哺乳动物,长时间段内分别吃(想)和拉(写)。
也许了解到这个事实后,我们还是没有足够的勇气去参与哲学而不只是索取哲学。哲学毕竟过于深奥了。某种程度上,这是一种误解。没有一个哲学家是天生的,任何一个最终成为哲学家的人,从其学习生涯一开始,就把读、想和写有机的联系起来。对于一个思想成熟的哲学家,除了一些极为特殊的例外,比如苏格拉底和孔子,他们的阅读和思想都时刻为写作准备着。不朝向写的读和想,对于哲学家来说,是“卑鄙的浪费”。写作是阅读和思想这两个阶段的必要结局,而不是可有可无的点缀。
当然,我们中的许多人没有多高的天资和禀赋,更不太可能像边沁那样的哲学家,相较于阅读,花费更多的时间与人对话和写作,而往往需要花费大多数时间来读,少数时间来想,极少时间来写。这并没有问题。如果我们能够认识到,读、想、写是做哲学乃至做一切理论的有机组成部分,大胆地将自己作为一个哲学家看待,亲自去思考最困难的概念和问题,然后把我们竭尽全力所能获得的理解写出来,我们就成为一个哲学家或理论家,无论水平如何,无论成就如何。
做哲学,成为一名哲学家或理论家,与成为一名有成就的哲学家或理论,是不尽相同的事情;前者人人皆可努力做到,后者要看天分、勤奋和运气。所以,只要是做哲学,就不妨且必须想和写与哲学家一样的问题。比如,我们当然可以自己写如下之类问题的哲学片断:
- 什么是概念?
- 什么是分析?
- 什么是现象?
- 语词和概念的关系?
- 心灵与世界的图景
- 什么是意义?
- 原因和理由的区别是什么?
- 为什么抽象属性是不可能量化的?
……
如果你最近的阅读的文本正在讨论这些问题,或者就你的阅读而言正在讨论的任何其他问题而言,你都可以就你对当前文本的理解和已有的知识储备,用自己的话,就这些小题目写个几千字的小文章。(不要停留,不要总是想等着将来占据更多文献之后再来直接想和写这些问题,这对于做哲学相当重要,将来我们还会回到这个问题上。)这看起来很难。但如果你不是将它作为论文来写,而只是作为一个思想片断来写,就会好好很多。而且,它只是一开始很难。当然,如果你仍觉得无法动笔,那也没有人能够强求你什么,做一个哲学学习者而不是哲学实践者,对许多人来说,也已挺好。然而,如果你的目标是掌握哲学,像哲学家一样思考,就必须去写。
写作是必要的自我训练,是最好的思想的方式,甚至是对你想过的最佳证明。你使自己作为一个“低配版”、“小功率”的哲学家来阅读、思考和写作,仍然配得上哲学家的称号,更何况你还在不断进步,因为你在做哲学。
4.专与博,或快与慢
在哲学社会科学理论研究的阅读中,存在某种两难困境,相应产生了两种有所偏重的阅读策略。
至少就一般的哲学社会科学的理论研究而言,有两种阅读策略,一种相对广博,一种相对精专,相应地,前者相对要求的阅读速度快,后者相对要求的阅读速度慢。所谓“广博”、“精专”的表述是相对而言的,并非说广博阅读毫无精专,精专阅读毫无广博,它们是就一个人如果采取一种策略而不采取另一种策略所带来的相对效果而言的。根本上,这两种阅读策略不可兼顾,互有利弊。由于第一种阅读策略其实是多数人所熟悉的,因此我将重点介绍第二种策略。
持续回荡在理论研究者耳边的声音是:“对于相关主题,还有大量的重要文献没有阅读;而当阅读了其中一部分文献之后,这些文献又牵扯出更多的文献来,不仅包括核心文献,还包括外围文献;此外,新的主题也纷沓至来。”
广博阅读策略要求,在有限的时间精力范围内,尽可能占有更多的文献。以这种策略读书,学者处于这样一种焦虑之中:“再占有一些文献,我就可以对这个问题涉及的要点下结论了”。然而这是一个遥遥无期的目标。
专精阅读策略要求,在有限的时间精力范围内,尽可能读懂当前的文献。以这种风格读书,学者处于这样一种焦虑之中:“再花一点时间,我就可以把手头的文献读懂,而可以继续读新的文献了”。然而这是一个漫长的等待。
当然,不同研究领域对理论深度和对材料广度的要求配比是不同的,而且不同个人在不同阶段的情况对于专精和广博的要求也是不同的,例如本科生现在大可不必看这篇文章,他们应当尽可能广泛涉猎,不求甚解。这篇文章主要适用于那些有志于学术的研究生,特别是有志于学术的博士研究生。对于这些人,他们需要考虑采取一种适合自己的阅读策略,并且了解采取不同策略的可能的利弊。最后,采取任何一种阅读策略,都会面临特有的焦虑。
我所了解的一个同侪,就是令人敬佩的广博阅读策略的研究者。先是研究韦伯的社会学,后又研究黑格尔的法哲学,然后还要广泛深入地阅读本专业领域的英美法哲学文献,比如哈特和德沃金,以及其他等等。前段时间我看到他以推荐本专业领域的“教材”为名,一口气列举了二十多本二手文献,而且几乎是逐一点评,足见其阅读体量,足见其勤奋和天分。同为该专业领域的研究者,我对这些文献几乎可以说是闻所未闻的,即使有些了解,也由于以下所要说明的理由而不能阅读。
一个事实是,我们的精力和时间是相当有限的,一个专职读书人,一天中满打满算有效率的阅读时间不会超过 6 小时,剩下的都是相对低效乃至无效的时间。在这种条件下,超大大体量的阅读,不是勤奋能够解决问题的,除非有惊人天资,能够以超常的速度阅读、记忆和理解。而且,如果按照我们过去所推荐的读、想、写一体的做哲学方式,他还能在如此忙碌的阅读活动之外,进行相应的思考和写作活动。我曾见到他在豆瓣上标记阅读一本研究黑格尔精神现象学的近 800 页的书,从标记到结束,前后大概只有一个星期的时间,还给了高屋建瓴般的评语。
我当然难以想象自己有别人这样的勤奋和天分,但是我不会说其他人决不可能:我可能无法想象别人有多聪明多勤奋。阅读广泛,加上天资聪颖,当然越读越快。不论如何,依照我对自身愚钝资质的了解,我实际执行的是相对专精的阅读策略。这不是一劳永逸选择的结果,而是在大量摸索中逐步确立起来的。让我稍微详细地说明下我的阅读策略。
我阅读喜欢步步为营,说好听点叫“稳扎稳打”,说不讨听些叫“拖泥带水”。一般来说,我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 谨慎选择文献。读什么文献,该什么时候读,文献之间以什么次第读,这些都需要精心构想。可读可不读的文献大概不会读,但也不因为是好文献,就一定要现在就读。有太多太多的好的文献,比我已经读过的都好,却在阅读日程中被一再延后,直到现在。
- 信任文本。一旦选定了适合的文献,就必须对它给予相当程度的信任:相信在相关议题上,如果仔细读懂这本文献,就有望对这个议题获得一种整全的理解。相反,为了弄懂某个议题,在阅读时这山望着那山高,对我来说是不可取的。如果我始终对未读的文献“耿耿于怀”,只能说明我当前选择的文献对于当前的阅读时机而言不是最佳的,如果它不是最佳的,那么我为什么要读它?
- 笃定阅读。对当前阅读的文献保持信任,也就使阅读相当笃定:第一,好好做笔记,第二,认真写片断。我会做大量的笔记,为的是整理出作者的概念、观点和论证,并且在做笔记的过程中,不断将当前的文献与过去的文献联系起来。第二,把对文献涉及的重要概念、观点和论证思考,以文章片断的形式写出来。写作前反复思考,写作时不用翻书,水到渠成。如果感觉阻滞,就停止写作,继续阅读和思考。我会花费很长时间来读完它,期间对于所论述的概念、观点和论证反复思考,比如在吃饭、散步、通勤、洗漱甚至睡觉时,反复思索某些议题,然后努力以自己的话重述,并加上自己的理解。
我当然知道关于某个议题的文献浩如烟海,即使除去绝大多数垃圾文献,还是有几本甚至十几本值得阅读的,而且这还只是核心文献,还没有提及外围文献。我当然知道即使对当前文献获得充分理解,也只是了解了“一家之言”。我当然知道,为了能够充分理解当前文献,我还需要大量的文献积累。我当然知道,对当前文献所论述的概念、观点和论证的理解,就整个思想进程而言,仅仅是一个狭隘的误解。我当然知道停留在一个文献上的所有这些危险。
但是我能怎么办呢?为了获得对任何当前阅读文献的充分理解,我占有的其他文献越多越好;但是如果迅速占有尽可能多的文献,我必定不能在任何文献上过久停留。
这个矛盾是不可根本消除的。为了应对这个矛盾,我提出所谓“文本信任,笃定阅读的”的说法,用来形容耐住性子将自己精心选择的当前文献读通读透的做法。如果你在阅读时总是东张西望,除了表明你可能贪多浮躁之外,还表明你可能对自己选择的文献缺乏信心,你不相信它能够为你就相关议题提供一个整全的理解。
以上阅读策略的最大的弊端是可能导致:阅读极其狭隘,但思想极其泛滥。这样一种保守的阅读策略,与开放的广博阅读策略相比,最核心的原则是:在阅读当前文本时,完全满足于当前文献就相关议题提供的观点。由于几乎总是这样,因此可想而知这样的做法有多狭隘了。大多数人的阅读策略,无论他们是否意识到,其核心的原则都是:就相关议题,要“货比三家”,尽可能占有更多作者的观点,然后才能得出起码的结论。如果你写论文,谈论某个议题,很难想象,只谈一位经典作家的观点,就能够通过任何编辑和审稿人的审阅。这是人们对阅读的期待在写作上的反映。
我无法向你推荐我的阅读策略。但是,由于这是我的实际选择,我确实认为它比那种开放广博快速的快速阅读策略更可取,特别是对于那些从事理论研究的人来说。无论你执行哪种策略,无论你的具体情况如何,“充分理解单独文献需要以更多文献为背景,而让更多文献充当背景则需要充分理解单独文献”,这样一个矛盾,从根本上不可能消除。
我认为这两种策略,是“鱼与熊掌”的关系,但也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正如文章一开始所强调的,它们是相对而言的。要想执行这种慢速阅读策略,你必定已经有了相当广泛的涉猎。而要想执行那种快速阅读策略,你毕竟已经对某些单独文本下很多功夫。执行这两个策略之一都可能产生不可避免的损失,也会有相当大的收益,简单说就是:
慢速阅读使得学者,知识狭隘但理解精微;
快速阅读使得学者,知识广博但理解粗疏。
然而,我更愿意相信,假以时日,慢速阅读会逐步走向广博,而快速阅读者则可能永远流于粗疏。
最后值得指出的是,以上讨论只适用于理论研究中的核心和重要文本。任何理论研究领域或者方向都有几本经典文献。所以,严格说来,不是所有文献都执行完全一样的策略。你应该区分你的核心文献和外围文献。从核心文献到外围文献,应该采取不尽相同的阅读策略,如果用快速和慢速阅读来测度的话,那么它们会在由这两种策略分别充当一极的光谱中滑动。
5.大胆思考与谨小慎微
与读书的两种策略——广博与精专——相对应,思考也有两种策略(或者说风格),一种是所谓谨慎思考,一种是所谓大胆思考。我用“谨慎思考”指,总是期待在占据更多地文献资源之后,再就相关议题直接展开自己的思考。我用“大胆思考”指,在当下所占据的文献资源下,就相关的议题直接展开自己的思考。
采用谨慎思考策略的人想,对于相关问题,当然需要看看经典作家是什么观点,不单是他们各自的论述,还有他们对彼此的批评。然而,对于哲学思想史或者观念史,别说把所有经典作家都看完,就是仅一位作家,要想差不多搞清楚他的观点,可能已经需要耗尽一生的精力了。作家 A 会在批评作家 B 的基础上创造自己的理论,而 A 的解读和批评,当然会迎来 CDE 等作家的辩护或争论,此外还有大量的二手文献,是针对以上两个方面的解读和批评。对于一个偏理论方向的哲学社会科学领域来说,熟悉和弄懂本专业领域经典作家的一手文献,以及对经典作家解读和批评的二手文献,是最基本的要求,同时也可能就是最终的目标。
理论研究者始终处于一种紧迫感之中:也许再读完某些文献,他就能可以展开自己的思考了。在此之前,追随作家的思考,努力克制直接思考;是的,你可以说,每当他放下手中的书之后,他可能就不再想那个问题了,超出了文献的论述,他就会警觉地抑制住思绪。基本上,他的心声是:
“这样一个艰深重大的问题,我一个小人物怎么能够置喙?康德对这个问题有论述,我已经看过他的一些论述,但黑格尔也有,莱布尼茨也有,罗素也有……在不知道他们对这个问题的想法之前,我如何敢提出自己的思考?”
然而这可能是一个无限延期的工程:为了读懂康德,很可能已经需要耗费一生。大量的二手、三手文献,难度也并不低。即使不是像涉及康德这样的极端案例,即使是相对具体的理论研究,经典作家的文本不是那么难以读懂,但由于在探究任何一个问题的过程中,总是会牵涉一系列其他问题,而随着深入这些问题,可能出现许多后续的情况:(1)当初的问题变得异常复杂起来,(2)当初的问题现在改变了重点,甚至不再是问题,(3)一批更重要更适切的问题出现,这些问题中的每一个都会耗费与最初的问题同样多的精力。研究者就这样,从对一个特定的、最初可能是模糊的问题开始,随着文献阅读的推进,不断转换着作家和问题的阵地,没有停歇。
这样的阅读策略,应该是相当一部分理论研究者的阅读策略。研究者不会自愿停下来,从而就当前已经把握的文献资源,对相关问题提出一套自己的观点和论证。相反,研究者几乎时刻“在路上”,除了必须写论文或准备课题时,他才悻悻地、带着相当糟糕的感觉,生硬地展开思考。在这个过程中,他心中所想的是,这些都是被迫的,对相关问题的研究还远远不够,还有大量的文献资源需要占据。
研究者因此也几乎不会主动停下来写一些小品片段,这些小品片段没有发表价值,但表达了自己当前对相关概念、问题和论证的真实想法。实际上,即使已经掌握了大量的文献资源,比如相当多的经典文本及其二手文献,他仍然对自己直接思考不置可否。哪怕到了看看同行观点的阶段,他好像还是没有下定决心,而争取要做最后一个发言的人,只有这样,他才感觉稳妥。
总之,永远在追赶,永远在路上,这就是谨慎思考者的集中写照。
谨慎思考策略的理由是相当真实的。谨慎思考是相当重要的美德,它可以防止“读书极少,思想泛滥”这样一种糟糕情况的发生。
与之相对照,采取大胆思考策略的人当然也知道谨慎思考者的理由,他们也必须时刻告诫自己,要尽可能的占据更多文献资源,听取更广泛的观点和意见,以免闭门造车。具体思考行为上的谨慎,并不决定他们整体上的思考策略。
他们是这样看待阅读和思考的关系的:的确,如果占有更多的文献资源,比如,如果能够全面了解康德、黑格尔、海德格尔等作家对相关问题的论述,我们自己当然有更好的机会正确思考,但是,在研究的任何一个阶段,所谓完满的阅读状态都是不会达到的,如果不努力在适当时候就相关问题展开自己的思考,那么我们很可能永远都不会展开自己的思考,永远在路上,永远在追随。
对于大胆思考者而言,他知道,他依靠当前所占据的文献资源所展开的直接思考,很可能是片面的,甚至错误的,这一点也经常被他后续的阅读证实。但是他认为,不必过分看重这个事实,而是要努力在恰当的时机,满足于当前占有的文献资源,仿佛它们已经是就相关问题而言的全部文献资源了。相应地,大胆思考者在被迫开展论文写作之外,就会主动将自己的直接思考以小品片段地形式写下来。这些片段没有发表价值,但以自己就是哲学家或者理论家的口吻和语气写下来,它们既是研究者的成就里程碑,也是研究者的错误脚印。他们就是这样踩着自己的脚印,从一个自己犯下的错误到另一个自己犯下的错误,终于步入学术殿堂的。
说到错误,大胆思考者认为,尽管它们被自己后来的阅读和思考证明为错误,但那的确是他当初真实的想法。它们只能被事后宣布是错误的,但不是当时,而这就是它们对于研究者而言最大的价值。从一个自己的错误到另一个自己的错误,甚至每当写下它们,就预期它们会在未来被自己证明为错误,没有比这样一个过程对于理论研究者而言更重要的了。因为,在这个过程中,研究者所作的不再是追随别人的观点,证明别人是错误还是正确的,而是展开自己的思想历程。哲学家或理论家总是诞生在这样一个过程中。
我们曾提到思想的脚手架。大胆思考者就是那种在开展一定数量的阅读之后,对诸如什么是理论、什么是理论、什么是分析、什么是经验、概念与经验的关系是什么等这样的“脚手架问题”直接展开思考,并以哲学片段的形式将这些思考写下来的人,行文之间,俨然自己就是一名哲学家。
我们也曾提到,要做哲学而不只是学哲学,就是要努力把自己当作一个哲学家(无论水平如何),思和写与哲学家一样的问题。
如果不是采取我们所描述的这种大胆思考的策略,以上两种做法就会显得奇怪,而且也不可行。比如,一个谨慎思考者,搭配他广博阅读的策略,但凡想到那些“思想脚手架”,就会禁不住要翻哲学文本了,根本不容许自己置喙,至于说像哲学家那样写下记录自己的直接思考的哲学片段,更不可能会有耐心。
罗尔斯曾教过他的学生一种阅读哲学文本的方法,大意就是:(1)我们阅读哲学家的著作,不只是想要弄清楚他们是正确还是错误,并且当这样一个问题搞清楚之后,就完成了阅读;(2)阅读哲学家的著作,首先不是去判断哲学家的对错,而是努力和哲学家一起思考,尽力呈现作者对当前相关问题的思考的最佳样貌,从而改善我们(读者和作者)对问题的理解;(3)这样一种阅读方法或者策略,是一种谦逊的,努力成为哲学家本人的,努力为哲学家辩护而不是批评的阅读策略;简单说,这是一种哲学式阅读而不是哲学史式阅读。
如果罗尔斯不只是打算将这种阅读方法传授给他的那些禀赋极高的学生,而是希望作一种普遍阅读方法推荐给普通理论研究者,那么,如果普通理论研究者不辅之以做哲学、精专阅读和大胆思考,恐怕不大可能从中获得多少教益。
6.比照阅读:读懂与误读
在过去的一些文章中,我曾建议理论研究者,无论所属具体领域是什么,要关注思想的脚手架,应当努力做哲学,为此我还分别对照了两种阅读策略和两种思考策略。这些建议引起的最大疑问是,如果不是哲学专业,为什么要花费那么多精力在哲学上,即使这样做有相当大的好处?我想,这样一个问题真正关心的是,如何平衡一般哲学研究和自身专业研究,而不至于因过分投入一般哲学而荒废了本业。答案是:在一般哲学和具体本业之间对照阅读。通过这个问题,我们还会更清楚地看到,我们是怎么踏着自己的错误脚印前进的,换言之,我们是如何看待读懂与误读的。
所谓对照阅读,简单说,就是在主业文献和哲学文献之间来回切换。直接从事最一般的哲学研究的人毕竟是少数,大多数人的研究领域都不同程度的远离哲学,但又不同程度联系于哲学,无论是史学、文学、法学、政治学、社会学还是心理学、经济学等等。明智的研究者当然知道,如果时间允许、能力足够,充分掌握哲学对于学好本业有巨大帮助,然而我们毕竟时间紧张,能力有限,于是,我们需要哲学,却又必须将主要精力放在本业上,那么如何协调它们呢?
多数人是在不知不觉中协调着它们的。我先以自己为例。我的专业是法哲学,在硕士时,主要阅读的是政治哲学,还很少涉及当代英美法哲学和欧陆法哲学。在这个过程中,难免要做一些哲学研究乃至思想史研究,比如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洛克、霍布斯、康德、罗尔斯等等。这个时候的阅读也没什么章法,要说哲学基础,那更是没有的,顶多看过一两本的哲学史,再加上一些道听途说和胡思乱想。有没有哲学基础,可以用是否研究过涉及思想脚手架的著作,比如,是否对什么是理论、概念、知识、真理、现象、实践、行动、经验、分析等等问题做过专门的研究和思考。或者也可以这么说,仅仅读几本古希腊哲学文本,比如柏拉图的对话或者亚里士多德的形而上学、逻辑学什么的,并不算是有什么哲学基础:
- 只读过几本古希腊哲学文本,没有做深入的研究;
- 只读过些启蒙时期的哲学文本,没有做深入的研究;
- 只读过零星的顶尖哲学家的文本,比如康德、尼采、罗素、维特根斯坦等等,没有做深入的研究;
- 只读过一些当代法国哲学家的书,无论是不是做了深入研究;
- 只看过哲学入门的畅销书,如《苏菲的世界》、《大问题》、《想透彻》等;
- 只看过一两本哲学导论性质的教程什么的,没有后续的深入研究。
为什么以上单独都算不上有哲学基础呢?问题在于在哲学上下的功夫太少了,哲学不是随叫随到、需要便取得仆人,而所谓“没有做深入得研究”,特别是指,还没有在任何意义上做哲学,也就是就哲学问题直接展开自己得思考,并尝试将思考的线索和结果写出来。没有后续的思考和写作,就顶多算是学哲学,因而也很难达到“有哲学基础”的程度。众所周知,学了点哲学,就拿蹩脚的只言片语来用在自己专业的阅读和思考中,是非常愚蠢的表现,这种情况还不如没学过哲学。最怕半吊子还没不如的门外汉觉得一只脚踏进了哲学殿堂。
要想达到“有哲学基础的水平”,以上或许应该结合起来,并且应该持续三年至五年,不间断的研究哲学。但我们是怎么能做到这一点的呢?我们其实就是混合着哲学研究和主业研究做到的,毕竟我们的主业是一般哲学的具体延申。以我为例。那个时候就挺糊里糊涂地读了那样一些东西。到了读博士的前一年,我花费了大概一年的时间,把政治哲学和康德的一些东西仔细读了一遍。在博士的第一年,我仍然觉得自己在哲学上一无所知,就从最基本的当代英美哲学入门书开始看起,了解了当代英美哲学的主要议题、概念,甚至熟悉了它的一般哲学旨趣和论述风格。那个时候,我分别涉猎了语言哲学、心灵哲学、分析哲学、现象学、形式语义学、现代逻辑等等一些文本,然后回到休谟,花了前后三个月的时间阅读了《人性论》和他的其他一些小册子,之后转入当代分析哲学的核心文本,阅读了几卷本的《蒯因著作集》、维特根斯坦、罗素等,最后花了大约三个月的时间反复阅读塞拉斯的书。
这个过程大概持续一年半的时间。那个时候我真的非常焦虑:这对于一个法学博士来说,完全可以说是“不学无术”了。但是,我又感觉到,如果我要做法哲学,如果对那些思想的脚手架一无所知,如果不能有一套自己能够熟练运用的哲学话语,将那些哲学基本概念的使用及其关联,给出前后一致的解释,我是注定不能做好法哲学的。还有比在博士期间做这些事情更好的时机吗?为什么这么着急发表论文?为什么要这么着急看大量的本业文献?甚至,为什么要这么着急毕业?不,我宁愿“偷点懒”,多在学校待两年,因为等出去之后,就很可能再也没有现在这样沉静的心态了,在那个时候,为了生机,每个文科老师都被逼着往前跑。
也正是从这时候起,我才开始做哲学。我强烈地渴望理解那些基本的哲学议题,并且在阅读之后,尝试直接展开自己的思考,更关键的是,我努力将这些思考以哲学片段的形式写下来。那个时候,丢下书本的时间,就是在回顾和思考书中问题的时间,刷牙、洗脸、洗澡、走路、坐车,甚至在梦中。很多哲学片段是我在阅读之后不慎明白,但紧接着在梦中以十分奇怪的意象来“领悟”后的产物。我喜欢一个人去食堂吃饭,然后陷入沉思,并在回来的路上,把一篇文章的基本要点和开头的部分想好,最后是坐下来以十分愉悦的感觉把思想倾注于文字。我认为,这样一种状态,就是做哲学的状态,无论水平如何。
这样差不多两年的时间,我又开始转入当代英美法哲学的核心文本的阅读。我不贪多,而只是仔细阅读那基本经典文本。当然,现在我带着哲学的敏感来阅读它们,比如我会关心一个问题,规则或者规范的存在论身份是什么呢?我们思想和演说它,它肯定不等于从立法者口中说出来的话或者写在纸上的法案。就像我们写下“1”、“2”、“3”等数字,但绝对不会认为它们表达的数是这些符号本身。半吊子哲学学习者都知道事实/价值二分或者说事实/规范二分,知道“从事实无法逻辑地推出价值或者规范”,或者说“从是无法逻辑的提出应当”,但什么是事实?什么是逻辑?什么是价值或者规范?什么是“是”,什么是“应当”,他们含糊其辞,甚至可以说一无所知,但即使是这样,每每也能冠冕堂皇地引用休谟的那段著名的话,但要问休谟观念中的“事实”到底是什么情况,他们很很可能一无所知。这就令人哭笑不得,连休谟所理解的“事实”和“规范”都不知道是什么,而拿自己观念中含糊其辞的“事实”和“规范”概念来使用休谟的论题,不是张冠李戴吗?
我正是带着这样的疑问来反复思考法哲学文本,并尝试给出自己的直接理解。这个过程考验着我对一些哲学基本问题的理解程度和水平,我自然积累了许多问题。于是在一段时间之后,大概是半年,我就又转入一般哲学的阅读和思考之中。在后面这个过程中,我一方面要追随哲学家的思路,对每一个重要的相互关联的问题展开思考,另一方面不断回顾我在阅读法哲学文本中所产生的疑惑。因此,这时候的一般哲学阅读,相对之前而言更有侧重的:我不断尝试发现法哲学特殊议题在一般者哲学中的回响,我尝试从一般哲学中寻找解决法哲学问题的资源。在这个过程之后,大概几个月,我再次转入法哲学文本。如此这样几个来回。
这就是我所谓的对照阅读。在这个过程中还有相当有趣的事情值得分享。当我第一次从一般哲学文本返回到法哲学文本后,我觉得自己发现一个崭新的世界,我对法哲学文本的理解发生了相当大的变化,我开始觉得在许多关键的地方,我读懂了:我发现了许多新问题,修改、解决乃至放弃了一些旧问题,甚至对作者提出了某些深入的批评,这些批评不再像过去那样,要么出于狂妄,要么出于无知,如隔靴搔痒般地“品头论足”,而是相当理智的将作者的某些问题联系于一般的哲学争论。
感觉自己读懂了,这是一个巨大的成功,也是一个明显的警告。它引起了我相当多的反思:
- 我确实应当将“觉得自己读懂了”这一点理解为由于一般哲学阅读带来的变化。
- 这一变化相当偶然,因为如果我当初的一般哲学阅读是欧陆哲学而不是英美哲学,那么这次所谓的读懂了的确切内容,很可能是不一样。
- 我对一般哲学,当然还只是相当粗浅的理解,以这种的理解带来在法哲学上的“读懂了”的,当然是有极大的局限性的。
- 如果我能继续深入理解一般哲学,那么今后所谓“读懂了”,应该还有更大的进步空间。
总之,我清醒的认识到,在特定时刻所谓“读懂了”,仅仅是一种暂时的信念状态,它偶然、有限、可修正、可拓展。重要的不仅在于发现每一次“觉得读懂了”的变化,还在于仔细思考,这种变化,确切地说,是由哪些阅读带来的。
从上面可以看到,对照阅读绝不是割裂开哲学研究和本业研究,做哲学未必会耽误做本业。首先,我们会先涉猎大量的本业文献,了解本业所涉及的重大议题、概念和哲学立场,其次,带着这些东西,我们进入一般哲学研究之中,有重点的钻研某些哲学问题,最后,无论是研究一般哲学还是专业领域,我们都时刻将另一方作为对照,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并且将这些思考写成文字。
我不知道这样的读书方法有多大程度的普适性。我知道,要采取这样的读书方法,需要相当大的毅力,克服相当大的压力:本业也有大量的文献要读,论文要需要撰写和发表,毕业的时间表也一再催促。这样的读书方法,在很大程度上与一种可以称之为“纵贯阅读”的方法形成对照。这种阅读方法是人们熟悉的。比如,勤奋的法哲学博士生,阅读了相当多的被冠上“法哲学”或“法理学”的文献,试图在法哲学文献内部寻找问题意识、关键概念和根本方法。这种读书方法与对照阅读相比,最显著特征之一是,文献阅读量相当大,而且严格意义上说,并没有所谓的核心文本。核心文本的意义在对照阅读方法中极为明显:常常是在两三年内,反复在恒定不变的核心文本和变化不定的外围哲学文本之间切换。纵贯阅读如果围绕核心文本来做研究,一般的做法是:往往最多是在两遍核心文本阅读之后,就转入大量核心文本的对手文本,然后是数量极为庞大的二手解读和批评文献,即使涉及一般哲学文本,也不会有意识地反复在哲学和本业之间对照。总之,纵观阅读实际上是在法哲学内部来不断扩大周边文献范围,并以此突显核心文本,其目的主要是在一般哲学和具体本业之间形成对照,而是在具体本页内部朝着纵深方向扩展。
最后,让我们总结下所谓对照阅读的一些要点:
在开展具体本业研究的同时,做哲学而不是蜻蜓点水般地学哲学,把本业研究作为一般哲学研究的细化和延申来做。
先大量的阅读具体本业文献,了解本专业的议题、概念和哲学立场。
带着以上问题来阅读一般哲学,在一般哲学中寻求回响和解决之道。
在哲学外围文献和本业核心文献之间来回切换。
将阅读、思考和写作结合起来,在阅读中直接展开自己的思考,并将它们倾注于文字。
7.写是最好的想
在学术研究这块人类活动领域,极少数人写作,绝多数人致力于读懂。
人们认为读书是比写作更普遍、更一般甚至说更重要的活动。情况可能如此。写作毕竟是一个输出观念的过程,某种意义上是在将自己掌握的知识传达给他人,属于进阶文化活动。从幼儿园和小学起,我们开始了漫长的读书生涯,即使到了大学和硕士研究生,写作也是相当罕见的。我们读专家、老师和作家的书,然后为了完成学业而必须写课程论文和毕业论文,如此而已。
大多数读书人似乎从未严肃考虑过写作这件事的重要性。为了完成课程,为了应对考试,为了顺利毕业,为了晋升职称,几乎所有人读书,然后写作业、写论文。这些是“规定动作”,但写作的重要性不仅在于展示读书成果的“临门一脚”。
还是有那么一些人,比如从事理论工作的博士研究生、专家教授,乃至更年轻的大学生、硕士研究生,在以上“规定动作”之外,对读书这件事怀有相当程度的非功利性兴趣。这些人会读大量的书,进行大量的思考,毫不夸张地说,三天不读书就会有罪恶感。
很多人将读书和思考并列,一个人越是读的多,也就越是想的深,于是变成了有学问的人。在我见过的许多人中,很少有人勤奋写作。我所谓“写作”,指的是写那些未必有发表价值的思想片段,用于澄清、阐明、重述自己最近阅读中获得的特定概念、观点、论证和问题等。这样的文章不必很长,少则几百字,多则几千字,它们精炼清晰,完全以自己的话表达,不受累于繁琐的引用。
有一些人写论文很勤奋,文章确实也很漂亮,但就是缺少了某种难以形容的感觉,用我自己的话来说,中国研究西学的文章多数都是在阐明一个个的“命题态度”而不是命题,充斥着“x 相信 y”或“x 认为 y”这样形式的句子。大多数理论研究文章都在致力于表明,某某作家坚持某个观点,某某作家实际上相信 x 而不是 y,作家阿尔法对 φ 的认识与作家贝塔的认识不一样。
很少有人觉得这样做有什么不正常的,毕竟至今为止,我们的西学研究还处于学徒阶段。但仔细思想,由于任何一个人,或者说,任何一个人的心灵都是一个暗昧的黑匣子,严格说来,我们是不可能知道其指向外间世界的事物的观念的。一个作家有关世界中的事物的直接思考,产生的是命题,比如,“地球是围绕太阳转的”,而关于一个作家的心灵是否真有这样的信念的思考,产生的则是命题态度,比如,“托勒密不相信地球是围绕太阳转的”。研究 x 命题和研究一个人有关 x 命题的信念,是很不相同的一件事。即使我们很清楚地球是围绕太阳转的这个命题是真的,但我们却可能很难很难知道某人是否相信地球是围绕太阳转的。然而,在思想史、一般史学、哲学史、一般哲学、政治哲学和法哲学等研究领域中,大量的研究被用来推断和比较一个个死了多说年的作家的心灵状态——他们到底相不相信命题 x,他们对相同问题的看法到底有哪些差别,等等。人们不厌其烦地将他们放在一起比较,而其实这些作家常常是生活在相当不同时代和地域,在相当不同的文化和制度语境中做出自己思考的。
虽然观念史和思想史是有必要的,但我还是受不了人们把自己的全部工作都用来纠结比如说康德、费希特、黑格尔都对这个那个想了什么,到底为什么这么想,他们之间的差别是什么,但就是没有哪怕往前走一点点,提出自己到底是怎么独立看待这些问题的。想象一下把物理学变成物理学史的样子,研究了牛顿、麦克斯韦、高斯、爱因斯坦对某个问题的观点,分析了他们之间的各种差别和争论,但到最后都未曾向前走一步,独立确认这个问题到底是怎么回事。哲学研究和科学研究的很大差别就体现在,前者没有作者以外的标准,而后者则着眼于作家以外的世界。
学术圈充斥这样的写作观念,在很大程度上是读书观念的延申:认真读好前人书,然后把前人的思想观念弄清楚,而不是直面问题本身。当然,有人会提出,弄清前人有关 x 命题的思想观念,免不了要弄清楚 x 命题本身;哲学研究就是哲学史研究。这很有道理。但总是躲在作家背后,只是致力于把一个个死了几十年几百年的人的思想状态搞清楚,把哲学研究变成了“大脑解剖”或者“知识考古”,却多少有些问题。
我曾建议,做哲学而不只是学哲学,就是要像哲学家那样阅读、思想和写作,直面向问题,直接展开思考,并且付诸文字。这样的写作很可能没有发表价值的,但对于敦促思考、理清思路、澄清观念、重构论证是相当有用的,可以形象地说,它们是未来的阅读和写作大厦的砖瓦。这样的思想片段不必受累于“某某作家是否真的相信 x”这样的问题,而直接像某某作家那样去思考,“x 是真的或假的”这样的问题。
我怀疑,如果不把读、想、写结合起来,可能会真正成为理论家或哲学家。成为理论家或哲学家,是不可能通过永远做一个读书人和“说书人”来做到的,而必须在平时就像理论家或哲学家那样,直接面向问题,直接展开思考,直接撰文阐述,无论在特定的时间,一个人的思想有多么幼稚、见识有多么狭隘、文笔有多么青涩。一个人必须在恰当的阶段,就已经掌握的文献资料和思想资源,对某个相关问题直接展开思考。错误或遗漏在所难免,但换一个时间来写,加上更多的文献资料和思想资源,也会是这样;如果总是想着,再占有更多文献资料和思想资源就可以展开自己的思考、给出自己的结论了,那将永远没有这样一天,除了迫于外部压力而必须写论文。
很少有人意识到做哲学的重要性。把读书看作具有首要性,并把“说书”作为自己学术活动的终极目标,使得相当一部分热爱学术、热爱哲学、热爱理论的年轻人,最终走向了“读书+发表论文”的道路。现在,和一个同辈或者稍微年幼的同学交流,不论是说对方是哲学系的,还是说从小就博览群书颇有才华的,如果发现他/她居然除了必要的论文,从不在读书和思考之余写作,多少会有些怀疑。直白地说,感觉自己是一个热爱理论、学术热、哲学的人,感觉自己很有想法,居然没有勤奋地写作,这本身是一件需要怀疑的事情。
写作对于做理论或者做哲学绝不是可有可无、锦上添花,而是不可或缺。读了,也想了,这是远远不够的;只有写下来,将自己的阅读和思想付诸文字,才发现,自己想的还远不够清楚,还停留在一些只言片语之上;而如果坚持写下去,也就会发现,通过写,比之前想的更清晰更周到了。没有比写出来或者说出来更能证明,你对某个问题想过了、想明白了。 写是最好的想,写是最后的想。
如果我们简单考察下哲学家在这个方面的真实情况,就会发现,几乎没有哪个有巨大成就的哲学家不是花费大量时间来写作的。许多哲学家并不像一些人想的那样,忙于阅读,而是忙于写作,他们的译稿在其死后的几十年内都没有能够出版完。这些遗稿有相当一部分就是思想片段。边沁在其学术生涯中,共写了约 7000 万字。胡塞尔研究现象学,努力将自己的沉思付诸文字,把这作为现象学的一个践行和证明。作为犹太人他被纳粹政府迫害,据说,在牢中收到不准写作的禁令,而他反手就在禁令的背面继续倾注自己的思想。尼采说过大意如下的话:我感觉自己的手不受控制地写,我的喉咙不受控制地说,我感觉自己被什么支配着,成了传声筒。这些天才哲学家花费在写这件事情上的时间远超过读,他们思想,于是写作,而如果不写作只思想,就好像只孕育不生产一样奇怪。
我们不是天才,也没有成为哲学家或理论家,不能像他们那样花费更多的时间在写作上而不是在阅读上,但我们还是必须写。这只是一个程度问题而不是一个性质问题,任何做理论做哲学活动,都必须将读、想、写不可分割地结合在一起。
甚至,为了看清楚这里所强调的重点,让我引用一位哲学系同学在这个问题上的领悟来结束这篇文章:
写作比阅读更重要,不阅读也能做哲学。
从今天起,别再为写作浪费阅读时间这件事感到烦恼了,别再犹豫是否要花费时间来写东西了,如果你的确认为自己在阅读和思考的话。尝试写下一篇篇思想片段,一步一个脚印地澄清自己的问题和疑惑,寻找自己的解决,从今天起,像理论家或者哲学家那样思想和写作。
8.阅读理解与学术阅读
从小学期到高中,我们被不厌其烦地要求概括段落大意、提炼中心思想、梳理脉络结构,无论是平时的课文学习,还是考试时的阅读理解。在我的印象中,好像从未有人告诉我,为什么要这样阅读文章。我们只是被直接教导要这样做。这似乎是基础教育难以避免的:直接教以结论而不是理由,无论是历史、哲学还是数学和物理。在很大程度上,基础教育传授的是多是真理,是教育家最珍视最希望下一代掌握的东西。只是,不讲理由的真理灌输,使学生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以致产生逆反心理。这种逆反心理,到了大学阶段表现为:将中学老师所教的“条条框框”通通扔掉,从此“自由自在”、“真正”地看书学习。
所以你会看到,许多人到了大学开始的学术阅读,抗拒中学时的阅读理解方法,致力于“不拘一格”。概括段落大意?提炼中心思想?梳理脉络结构?这些被随性的圈画重点、自由联想和情绪输出取代,也就是在阅读中,寻章摘句,将印象深刻的论述随意与过去的阅读经验联系起来,并把阅读当成寻找共鸣的途径。
圈画重点。阅读过程中,对所谓的重点语句青睐有加,对于其他部分不屑一顾,许多人的学术阅读笔记就是名人名言集锦。至于这些重点语句所表达的概念、观点和论证,是如何在整个行文脉络中建立起来的,整篇文章是否足以支撑这些要点,没有被注意到。
自由联想。一遇到自己感兴趣或印象深刻的论述,就发动联想,心游万仞、思接千载,把过去见过听过的类似论述,不论是懂还是不懂,不论是道听途说的还是亲身考察的,通通拿来与当前论述的对照,自以为达到了“知识增加”乃至“豁然开朗”的效果。
情绪输出。阅读不是为了尽可能设身处地理解作者的思想,而是到处寻找与既有思想的共鸣。这往往使阅读者不愿意联系整个文本来考察作者思想,而是局限于个别段落或语句,因为对这些段落或语句所处的脉络视而不见,更有可能使它们产生回响。
这样的阅读方式,在读书会上会有一个集体展览。基本上所有的时间都用在了对所谓的重点的、有趣的、核心的语句或段落的考察上。每个人都发动联想,将大家以前所能看到的类似的表述或观点拿出来分享。
随便找来一些论文,即使是那些非常非常认真的教授的论文,对任何理论问题的讨论都习惯掷出一个个来自古今中外的作家的只言片语或观点,好像这样就足以说明问题似的。划重点,然后离开当前文本,发动联想,寻找回响,只见树木不见森林,这样一种普遍的学术阅读方式,不仅损害了阅读,也损害了写作,甚至可以说损害了整个学术。
也许这样一个问题,正好给了我们思考中学语文阅读理解方法背后理由的机会。为什么要概括段落大意、提炼中心思想、梳理脉络结构?因为好的文章都是以这些为基本框架写出来的。优秀作家的思想是相当成熟和清晰的,他对文章的谋篇布局是有精心规划的。所要写的这篇文章的中心论题是什么?相应的论据有哪些?第一节或者第一段交待什么?这些都需要体现规划好。对于一本书而言,整本书的论题有哪些?如何推进有关这些论题的论据,以及,如何预防性地回应可能的批评,以及将所建立的理论用于可能的问题,这些都会在写作之前有基本的规划。翻开许多著作,我们甚至可以看到,目录里把整本书的每一个段落都概括为一两句话,也就是说,至少在完成最终的修改之后,整本书的每一个段落的中心观点,在文中的角色和功能,都是非常清楚的。一个典型的例子是边沁。边沁虽然行文相当枯燥繁琐,但他却是十分重视文章的脉络清晰的作家。边沁生前未出版的Of Law in General的目录为每一个段落撰写了简短的概括语句。他最为人所知的《道德和立法原理导论》,修订时,在边页为每一段撰写了摘要。事实上,许多作家都有在目录里为每一个段落,或者至少每一个小节撰写摘要的习惯,比如 G.E. 摩尔。
有很多人提到自己在国外受学术训练时,印象最深的一个事情是,老师总习惯问,“什么是你的论题?”写毕业论文时,被告诫,如果没有明确的论题(thesis),就不如不写。整篇文章或者整本书的基本论题是什么,基本论据是什么,如何在行文中组织这些论题和论据。这些问题是不允许在行文的过程中逐步建立的。
娴熟的作家无论是写作一本巨著,还是撰写一个片段,在写作之前,没有什么比考虑文章的结构更重要的了:问题是什么,如何分解这些问题,先说什么,后说什么,这些对于娴熟的作家来说几近本能操作。
优秀的作品本身就注重结构,因此它们清晰、明了、全面、准确,总之,能够在当前文本范围之内,把问题讲清楚,而基本上不需要诉诸文本之外的专门资源。如果说许多历史文献和古代典籍,由于种种原因(比如,《论语》本身就是语录),不是都有这样刻意的规划,那么至少现代作品已经非常重视行文结构了。有鉴于此,把握文章的基本观点、论据和行文结构,尽可能在当前文本的范围之内思考相关问题,就成了现代学术阅读最重要的原则,而这在形式上与中学时的阅读理解没有什么实质差别。它大概就是:
- 这一段的意思是什么,要点是什么?
- 这一段与相邻段落之间,在论证和行文上有什么联系?
- 这一节论述的要点是什么,这些要点之间是如何联系的?
- 这一章的论点和论据是什么,在具体的小节中是如何展开的?
- 这一章与相近章,在论证和行文上有什么联系?
- 这一本书的主要论点和论据是什么,在具体的章节中是如何展开的?
在我们以最朴素的方法,老老实实地把文章的骨骼框架理清楚之后,接下来才是开展评论的正确时机。理解总是批评的前提。我们的批评也不外乎追问如下基本问题:
- 作者说了什么?
- 作者说这些的意思是什么?
- 他说的有没有道理?哪里是我信服的,哪里有疑问?
- 如果没有说服我,到底是为什么?
- 我是否有比作者有更好的论点和论据?
- 作者的论点和论据,除了当前文本所展示的之外,是否有其他可以援引和参考的资源?
阅读的首要目标是理解而不是批评,更不是感受。尽量在当前文本内部解决我们的问题,具体而言:
如果当前文本就某个问题没有引用(或者没有证据表明作者暗中引用)某些其他作家和文本,那么我们应和作者一样,也不要提及它们。
如果一个问题不是当前文本所讨论的问题(或者没有证据表明作者暗中涉及),那么这个问题就当前文本而言,对于我们和对于作者一样,暂时是一个无关紧要的问题。
如果我们发现当前文本明确引用(或有证据表明暗中引用)了某些作家或文本,而如果作者仅仅是给出了简单引用提示,那么一般来说,我们也无需将讨论的重点放在这些作家和文本上,因为作者的行文已经向我们表明,就当前文本的目标而言,这样粗略的了解已经足够。
只有当我们在前一种情况下,不重点讨论所援引的作家或文本,就无法获得顺畅的理解时,才有必要考虑扩展性讨论。
以上述方式来阅读,有两个基本的好处:第一,识别论点不清晰,论证不充分的文本;第二,全面和准确地掌握文本的论点和论证。对于第一点,那些装神弄鬼的文本,采取这样一种方法,不管它们的个别段落有多精彩,都因论点不清晰,论证不充分而被我们宣布为品质低劣的文本。对于第二点,只有在这样的阅读基础上,我们才会长久的记住文章的内容,深入和全面的理解文章的观点。
与这读书方式相对应的读书笔记,最重要的目标是概括文本的论题和论证,梳理文章的行文脉络,而不是寻章摘句、记录名言。如果大量的读书笔记只是名人名言集锦,那么可想而知,这种又懒又蠢的做法,对于学术思考和学术写作毫无益处;在圈画重点、寻找回响的阅读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整个学术活动,无论看起来如何冠冕堂皇,都根本上对于学术没有意义。
关于权威的几个问题
概念
考虑权威概念的一个好的方式是考虑它的功能或作用,即在什么情况下,人们会产生权威概念或者需要权威概念。从这个角度看,权威与知识、信念和真理有关。有一个基本的结构是这样的:世界中有某事物,需要被我们把握;对于可被辩护的真信念,我们称之为关于该事物的知识。通常而言,我们尽可能亲自把握事物,形成关于它的信念。我们的信念有真假(或对错)问题,它的真假由与事物的对照来做出判断。我们可以这称之为,信念的真假取决于信念的内容。简单说,为了判断信念,根本上需要诉诸事物本身。如果我们出于某些考虑,认为为了判断我们关于某事物的信念的真假,不必最终诉诸事物,而是基于这样一个事实,关于该事物的信念是由具有某些特征的事物做出的(或者,是由具有某些特征的事物所标示的),那么我们就是在诉诸权威,我们就是在使用权威的概念,或者说,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实际上需要权威的概念。
权威概念的一般结构是这样的:关于事物的信念的根据不再最终(或至少直接)诉诸事物,而是诉诸另一个信念,而这个信念是由具有某些信念内容之外的特征的事物所产生或标示的。科学权威是一个明显的例子。我们怀有这样一个常识信念(这意味着,我们真地相信它):“地球是围绕太阳转的”。根本上,这个信念的形成和辩护,都需要诉诸事物本身。然而,绝大多数人都没有亲自通过天文观测和演算,甚至到太空中亲自观察来形成和辩护自己的这个信念,而只是基于这样一个事实:现在,大家,特别是科学家,普遍相信“地球是围绕太阳转的”。这就是说,我们的“地球是围绕太阳转的”信念,直接的根据不是事物,而是另一个信念,只是这个信念带有某种特征,而这种特征不在信念的内容之中。
如果说信念和事物是一组异质性的项目,那么诉诸权威具有这样一种一般结构:对一个信念的辩护最终(或至少直接)诉诸的还是一个信念,而这个信念带有某种信念内容之外的特征,比如,是具有某些特征的事物产生的。在科学权威的情形中,“地球是围绕太阳转的”这个信念也是科学家所相信的;在古罗马,罗马的某些法律,是由镌刻在十二个铜表上的文字所表述的。
以上将理论权威而非实践权威作为理解权威一般结构的事例。实践权威比较复杂。它的一般结构是:
(1)人们假定对于应当去做的事情,或者说正当/正确之事,或者说义务,是具有某种客观性的,这种想法反映在我们的许多言语实践,比如我们认为价值具有某种客观性,好的或坏的事物,不是可以任意改变没有标准的东西,再比如,规范性这种东西,如果有的话,寄寓在遥远的宇宙深处或者弥漫在我们的世界中或者就在我们的大脑的先天结构之中,也是不可任意改变而没有标准的东西。总之,我们把这些抽象对象或者属性,也设想为某种对象,而对象需要被把握,把握有正确错误之分。
(2)我们相信人们的行为,特别是大规模持续反复的行为是对这些对象的回应,或者是受到这种对象的影响或支配。
(3)如果我们想知道自己和别人怎样的行为是对这种对象的正确回应,那么我们就也需要有关它们的知识。
(4)当我们关于“正当/正确之事”的信念或知识的形成和辩护,并不最终(或至少直接)诉诸对这些信念或知识内容本身的考察,而是诉诸具有某些特征的事物产生或表示的信念或知识,而这些特征又不在这些信念或知识的内容范围之内时,我们就在实践领域诉诸权威。
人们诉诸权威或者产生权威概念的直接原因是多样的,根本原因,是某些权威在信念和事物本身建立起某种可靠的中介。这些直接原因有:
(1)出于经济或者说效率考虑。对于一个人而言,不是关于世界和自身的所有信念的重要性都一样,对于多数普通人而言,关于地球是否围绕太阳转这件事的信念,就不如关于爱人是否背叛自己这件事的信念更重要,因此前者常常诉诸权威,而后者常常需要亲自查验。由于每个人的生活情境不同,且社会存在广泛细致的分工,普通人不钻研医术而把治疗这件事托付给医生,既是必要的,也是明智的。
(2)需要协助以形成信念。技艺不熟练者,年幼无知者,相对于教师和监护人,就处于这样的情形。教学概念有这样一个基本概念:对于世界是怎样的,教师说怎样的,那就是怎样的,至少在相当限定的范围内是这样。没有一种教学是系统性地直接将孩子置于一个完全陌生的未被命名和描述的世界开展的。监护概念的结构也是类似的,监护人有关被监护人应当为之事务的信念,是比监护人自身所真诚相信的信念,更有可能是正确的,假如为被监护人的利益考虑,或者设想被监护人理智成熟后会如何看待的话。
(3)需要决断以形成和维持协作(coordination)。有些认识和实践情境,会在两种实质价值没有差别的选项之间摇摆,比如车辆到底是统一靠右还是靠左行驶,需要一个决断,而这常常需要某种第三方机构(agency)来完成。囚徒困境的解决典型地也需要诉诸权威。
(4)需要裁决纠纷或争论。当人们争执若干种实质价值有差别的选项,也即选取其中一个选项,则很可能是完全正确或错误,但又没有很好的办法能够直接形成或辩护任何的选择时,需要诉诸某种裁决,而其裁决具有某种独断性。
以上不是完全列举。总结起来,某人诉诸权威有两类原因:对于直接形成和辩护信念,要么无能力,要么不值得(不明智)。以上原因中涉及的某些认识或实践情形,在诉诸权威概念的边缘地带,第(3)和第(4)种就是。我们更愿意相信,这两种情形属于诉诸权力(power)而不是诉诸权威。权威概念有这样一个内涵,我们关于某事物的信念,最终或至少直接诉诸于具有某种特征的事物产生或表示的信念,是因为我们有很好的理由相信,它最有可能产生或标示正确或者说真实的信念。权威概念是一个中介概念,或者是一个辅助性概念,我们诉诸权威,根本的目标是信念所指向的事物本身。至于那些为了打破僵局或者为了维持协作而诉诸的机构,我们的理由根本上不是,它们最有可能产生或标示正确或者说真实的信念。
性质
让我们再次回到权威概念的一般结构:信念和事物是一组异质性的项目。由信念项目向事物项目跨度或者说接触,这本身是规范之事,因为两个不同质的项目之间是无法逻辑地推导的(这里,我把“逻辑地推导”理解为“蕴涵”(imply),后者具有“寄寓”,“存在于内”、“由内到外的显现”这些表达式的意思)。在考虑心灵将事物把握为某种信念这件事上,我们心中有这样一幅图画:在心灵(我们)和事物(世界)之间存在信念这个中介,严格说来,我们无法直接获得(acquainte)事物(想一下信念后退问题)。可以把这个图画的结构理解为“三点一线”。现在,当我们在把握某事物这件事上诉诸权威,我们就是在把这个“三点一线”的结构变成了“四点一线”:心灵(我们)——信念(我们)——权威(言语行为)——事物。
现在,请千万注意,这里仍然只有一个真正的信念,因为信念根本上是“属我”的。权威所产生的任何东西,对于我们来说,根本上只是一些言语行为,只是,我们基于某些推理,把这些言语行为所表达的意义理解为信念(由此可见这信念是推论的,这就又发生了一次规范之事,但这里我们不必细究),一旦诉诸权威,我们的信念 1 和权威的言语行为所表达的信念 2 就合并了。
从以上论述可以看到,权威代理我们来在心灵和事物之间建立关联,形成信念这个中介。但权威自身对于我们来说根本上不是信念,也不是心灵,而根本上是事物。但是,所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我们仔细考察权威这个事物(它的言语行为),那么被我们注意到的不仅有它的言语行为所表达的直接内容——关于某事物的信念,更重要的是,发出这个言语行为的事物本身所具有的某些特征,而我们对于这些特征的信念,不在这些言语行为所表达的信念的内容范围之内。
这样我们看到,权威实际上作为一种特殊事物,产生或标示信念,但它本身根本上不是信念。直接说吧,权威的实质是某种事物 2,有别于我们要把握的事物 1,在有关事物 1 的信念问题上诉诸权威就是诉诸一个与事物 1 有别的事物 2,并将后者作为前者的来源或标示。绝对不可以把主体甲诉诸权威乙理解为,甲将乙的信念置换成自己的信念,那样就跟甲直接占据乙的心灵没有差别,那样也绝不可能,而如果那是可能的,也就不存在诉诸权威的问题了。
认识到这一点对于理解权威的性质以及权威概念的一般结构是至关重要的。想象这样一种情形,我很想知道在迪士尼乐园的这些游客那些是好人哪些是坏人。我被告知,而且我也相信,那些无名指戴戒指的人都是坏人,而其他的都是好人。我并没有去直接考虑这些游客的品质,即使我有好人坏人的清晰判准。权威总是以异于所要把握的事物之外的事物的面貌出现,在这个例子中,我们甚至可以说,权威就是戒指,或者,如果这是某人告诉我们的,那这个人就是权威。但不论戒指还是告诉我们的这个人,都在首要意义上是事物,且有别于我们所要把握的事物。
这样,如果认识所要解决的是信念向事物 1 跨度的规范之事,那么诉诸权威就是以对别的事物 2 的直接把握来取代对事物 1 的直接把握。先不论权威如何具有这样的性质;现在只需要记住,权威在首要意义上是事物,因而权威是使特殊事物产生或标示信念的那种东西。一种东西是权威,意味着我们相信,它具有这样一种性质,能够产生或标示真信念,而它本身具备某种特征,不在这个信念的内容之中。这是权威这种东西的两个最重要的面向。这两个方面共同决定了我们对权威的性质的基本理解:诉诸权威,就是在诉诸具有某种内涵实体或抽象对象,我们通过那些外显特征来识别它,并进一步推导,它具有产生正确信念的性质或能力。
产生
为什么人们会诉诸内涵实体或者抽象对象(以下简称“诉诸内涵”)?这个问题因不同的认识和实践情形不同而不同,但现在让我们考擦最一般的结构。诉诸内涵意味着什么?意味着,与我们在处理世界中某种领域中的相关事物 1,以形成有关它们的信念 2 相对比,对权威这种事物 2 所形成的信念 2,有更大的信心。由于权威在首要意义上是事物,所以本来独立看来,这两组信念对于我们而言根本上是没有差别的,但这两组信念以诉诸权威的情形遭遇,就有了各自的角色和功能。为什么我们对事物 2 所形成的信念 2 有更大的信心?为什么我们用信念 2 来服务于信念 1?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不妨回想一些熟悉的结构,比如初级规则和次级规则(哈特),或者初级规范或次级规范(凯尔森)。次级规则是被引入用于处理初级规则的规则,在首要意义上是关于规则的规则,而不是关于行为的规则,某种意义上是派生的,我们真正关心的是初级规则。类似地,信念 2 的引入是用于处理信念 1 的,在首要意义上是关于信念的信念,而不是关于事物的信念,在某种意义上是派生的,我们真正关心的是信念 1 而不是信念 2。
在这里我们不能详细讨论初级规则和次级规则的性质和关系,以将法体系和法律概念建的问题联系于权威问题,而只是提示某种类似的结构。我认为对整个法律体系的权威性的讨论,实际上隐含在对任何一个具体规则的讨论中,权威概念和规则概念,具有相当程度上的同构性。
现在让我们回到权威问题上。认识到,这两种信念单独看,本来是没有什么差别的,这对于我们进一步的思考意义重大。凭什么我们的信念 2 的信心更大?或者问题,凭什么我们更放心让信念 2 向事物 2 跨度?
这样的信心当然不是平白无故产生的。我们认为,x 事物具有产生或标示正确信念的性质或能力,这样一种确定内涵实体的做法,根本上还是通过经验的方法确立起来的。
通过经验地考察,每次 x 事物产生或标示关于 y 事物的信念 1,总是能够被最终确认是正确的,那么久而久之,我们就倾向于不再逐次考察信念 1 的形成和辩护,而是依赖对于 x 事物的信念 2。没有这样一个基本的经验探究过程,任何权威都不可能形成,或者,任何权威都是不稳固的。诉诸权威,犹如认可或确认任何一种内涵实体一样,都需要经历一个经验探究过程。
以上只是权威产生的最原始的方式。在这里,人们对权威是有某种真实信念的,即它具有可以产生或标示关于某种事物的信念的性质或者说能力。这绝不是能够强制的。没有人能够刻意选择相信或不相信,也不能被强迫相信。在最一般的意义上,权威不是对受众直接宣布的,即使宣布,也需要受众通过经验考察建立起对权威的信念。
然而在现实中,权威的形式、重要性和强度都因不同的认识和实践情形而不同。法律权威,可以说就不是一个允许受众经历充分经验探究过程的权威。通常来说,法律对于每一个人偶然降生或刻意进入其支配的社会中的人来说,就是被立刻宣布的,就是既定的事实。对于任何一个孩子来说,父母或监护人是被自然决定或指定的。对于学生来说,教师是被直接宣布和指认的。面对这样的情况,我们首先必须清楚的一件事是,尽管如此,权威根本上不是被宣布或施加的,否则权威就与权力没有差别。
当我们偶然生活或刻意进入一个社会,我们就被告知,要服从这个社会的法律,它将以一系列的许可和禁令,告诉我们,什么是在这个社会中应当做的和不应当做的。不同的社会当然有不尽相同的法律,这些可以被我们理解为,对于“正确/正当之事”提供了不尽相同的知识或者说标示。虽然我们来不及一点点通过经验探究来验证法律的权威,即是否它的许可或禁令,总是使我们做了正确或正当之事,但我们还是可以通过考察周围人关于法律的看法和意见来间接考察这一点。
进入一个人民普遍谴责其法律的社会和进入一个人们普遍拥护其法律的社会,我们自然会有不同的感觉。有些权威实在太重大了,太重要了,对我们的生活产生的影响范围实在太大了,它是一个系统性的方案,为我们一系列的信念提供来源或标示,所以对于受其影响的每一个个体而言,他首先都需要尝试接受它,并通过考察其他的事物来间接地建立对法律权威的信念。换言之,对于一个极其重大的权威的考察,需要对一系列的不那么重大的权威的考察。对于我们国家的法律,到底是否有值得信任的权威,我们肯定会求诸我们的父母、邻居、老师和理论家等等,然后是随着年龄的增长、心智的成熟和阅历的丰富,我们越来越直接亲自去考察我们的法律。也许这是没有终点的,也许没有一个人终其一生确认了自己社会的法律到底值不值得信任,尽管他一直在以其为权威。尽管如此,幸运的是,任何一个人都生活在一群人中间,这些周围的人有着不尽相同的阅历、知识和感知,这些会成为任何个体考察法律这样一个极端重大的权威的辅助知识。
在这里,我们要特别注意历史、传统和文化的作用,在任何一个成熟的社会:不是一人独自面对法律权威,也不是所有人都在同一时刻出生和死亡,更不是所有人都以相同的努力致力于考察他们的法律,而且,也许最重要的,不是所有人都被动面对法律,而是有一些人主动创造、解释和执行法律。所有这些构成一个个体考察其社会的法律的权威的语境,构成他有关法律的信念的一部分,完全可以说,任何个人都因这些而拥有不止终其一生范围内所能探究的有关法律的经验知识。所以,根本上,不存在完全向个人宣布和施加的法律权威。(此处隐含德沃金有关法律权威的理解,在此我不作讨论。)
法律权威
在这里,请容许我简单讨论下法律实证主义如何看待法律权威的。我们上面说过,任何一个成熟社会的任何个体都实际上在以经验的方式来考察法律的权威。因为他们周围生活着一群人,这群人和他一样,被置于某种历史、传统和文化的影响之下,甚至有很许多人,创造、解释和执行着法律。这一切对于任何个体有关法律的权威的考察都具有最重大的意义。这个最重大的意义在于:
第一,其他人普遍实际做什么,这个事实,对于一个人应当做什么,是一个强有力的理由。如果身边的人,甚至整个社会的多数人(如果他有办法知道这一点的话),都普遍实际服从他们社会中的大多数法律规则,那么他就有了一个强有力的理由,自己也应当服从法律。服从法律将使得他能比违反法律更好的生活在这个社会中,且更重要的是,大多数人都服从法律这个事实,使得他有强有力的理由相信,服从法律会是做自己的“正确/正当之事”的最好办法。想象着一个人全知全能,社会中的所有人一齐一眼看穿社会的整个法律的真相,这对于思考法律的权威,毫无意义。我们不需要这样的模型来考察这样一个极其重大的权威问题,尽管它可以用在一个个体对其监护人的权威的考察上,或者对马斯克的火星殖民计划中的权威的考察上。
第二,一个事物繁荣或成功,这个事实,对于一个人接受这个事物,是一个强有力的理由。法律所维护的社会秩序,已经在这个秩序中开展的无数种大大小小的实践,如此大规模、持续和有效运转,这样一个事实,就给了任何个人相信法律的权威强有力的理由。“成王败寇”绝不是一种事后的矫饰,而是一个极其重要的实践推理原则。进入一个混乱不堪的社会和进入一个繁荣有序的社会,一个人对于如下问题的看法决不会是完全相同的:这社会中的法律,其要求,一般而言,就是人们的“正确/正当之事”?一个政权说自己是为了人民的最普遍的真正福祉而努力的,却不堪一击,没有多少人会相信,它的法律是好的。一个起义军,最终被灭,没有人会相信,这只起义军顺应了“天命”。人们更愿意相信活着的、繁荣的、持久的、成功的东西,是最有可能正确反应支配这种东西的规律或规范的东西。让人们相信一个夭折的、颓败的、短暂的、失败的东西,是最有可能正确反应支配这种东西的规律或规范的东西,是没有道理的。
人们常常期待法学家能够正视法律的权威,并批评某些法律实证主义者完全无视法律的规范性。现在我提出这样一种观点,并且不打算在此详加辩护:我们所能拥有的是作为事实复合体的实在法,它由于成功,最有资格作为规范体系的标示,因此实在法没有必要直接拥有规范性,正如一幅画中的人物没有必要直接拥有灵魂,现象也没有必要直接拥有事物的性质。
如果我们认为我们的实践是对某种我们归根结底不能直接获得的规范性的回应,任何我们能够直接把握的东西(我们的观念、行为、言语等等)都只是对规范性的探究和回应的尝试,因而所有的长官意志、立法文件和判例学说,都只是某种事实,特别是我们的法律体系所建立起来的各种事实,集合在一起,宣称具有规范性意义,换言之,宣称自己表达了真正的规范体系(这与它们常常标榜自己等于规范体系这个事实是并行不悖的;任何人都看到了,不同国家的法律是不尽相同的,不同时代的法律也是不尽相同的)。
像凯尔森这样的法律实证主义者建议人们应当做所实际做的,并为了这样一个有实效地运转的作为事实复合体的实在法假设了一个基础规范——整个实在法体系唯一“真正的规范”。基础规范是一个康德式的范畴。它的内容完全由事实决定,特别是制宪会议事实和官员持续的社会惯例等这些宪法事实。它的功能是为最初的宪法事实“灌注”有效性,此后,宪法将以所谓的“动态原则”(也就是谱系原则)将如下事实构成一个复合体:以符合宪法规定的方式制定出来的动态意义上规范(不等于“真正的规范”,即凯尔森所谓的“静态意义上的规范”)就是属于同一个实在法体系的。在这个法体系内部,宪法将鉴别动态意义上规范的权威,层层授权给各级规范。
在德沃金归纳的法律实证主义的三个核心要义中,第一个要义就是,一个社会依靠某种检验谱系的标准而非对内容的考察标准而建立一个规则体系。谱系和内容的对照昭然若揭,这在凯尔森的论述中远比在哈特那里更为直白。自然法试图依靠内容来直接以理智把握“真正的规范”,而实在法则依靠“动态原则”,建立起一套复杂的事实体系,然后宣称自己是“真正规范”的标示。凯尔森相信自然法和实在法根本上是两种探究“真正的规范”的方法,甚至法律和道德、法律和宗教之间的关系也是如此。有的人尝试以理智思辨来直接把握规范,有的人则相信从在经验中运转良好的秩序身上寻找规范会更可靠些。
谱系原则是否能让我们更清楚地看到法律权威的实质?法律向人们提出行为要求,许可或禁止人们这样或那样做,但它直接依靠的不是对这些要求的内容的逐个考察,也不允许人们这样做,而是依靠在这些内容之外的某些经验性标记(谱系检验)来标示规范。这就是法律的权威最一般的状况。假如我们坚持真正规范不可直接获得,规范寄寓理性不可直接触及的“目的王国”这些想法,那么我们可以说,有法律,就必定有了权威,人类开展法律实践,或者“发明”法律概念,就是要诉诸权威的:让社会的一些人通过特定的事实来向我们标示规范。在这个问题的细节上,哈特有关简单社会引入次级规则,从而使法律、立法、司法、官员等概念形成的发生学故事,是至今为止解释这件事最精致的理论模型。如果我们仔细考虑,就会发现,奥斯丁也有类似的理论规划,但相比哈特,远没有那么精致:
第一,奥斯丁极其重视一个能够持续运转的社会秩序,只有这样一个社会秩序,最有资格宣称是对“目的王国”的规范的正确回应。
第二,奥斯丁的区分上帝法、自然法和实在法,并不是在多元意义上的区分,而是在实在法标示或反映上帝法、自然法的反映意义上的区分。上帝法不是全部昭著,部分需要我们通过经验探究,且也许永远都不能真正确认。不过没关系,在上帝法或自然法和实在法之间隔着功利原则这个中介,它是我们能够很好把握的。因此探究上帝法或自然法的最佳方式就是考察特定类型行为的一般趋势(tendency),如果它有助于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就会成为我们规则所允许的行为类型,否则就是我们的规则所禁止的行为类型。
第三,个人无须事必躬亲地逐个探究行为类型的一般趋势,这样反倒会挫败功利原则,因为很可能导致要做什么事情都最终无法决定。奥斯丁建议人们考虑既存的大量规则,主要是主权者提供的那些规则,这些规则能够为臣民提供权威的指引,以最经济的方式遵循最有可能符合功利原则,从而符合上帝法的规范。
第四,主权者凭什么让人们有这样的信心?凭借的是他的政治优势(先不论它如何获得,奥斯丁认为宪法不是法律,而只是实在社会道德,而其自我约束的所谓规则,最多只能说是一种道德准则),他能够以所属社会最有组织、最有效果的制裁来为其规则做后盾,这样它就能使所建立的实在法秩序大规模持续运转。不要拿盗匪和主权者的命令来驳斥奥斯丁。盗匪所以是盗匪,就是因为他还没有成功成为主权者,而他所以不能成为主权者,最有可能是因为,他对其他人的一系列要求,并不是对真正规范的要求的正确回应或表达。
奥斯丁法律实证主义的核心要义,在凯尔森、哈特那里都没有变:探究真正的规范的最好途径是事实,一个成功运转的社会秩序,最有可能是回应真正规范的结果。尽管如此,实在法体系绝不等同于规范体系,但它最有可能是规范的正确表示。与之相比,绕开事实,以所谓的理智来直接把握或推导的、毫无社会惯习基础的所谓规范,没有理由比一个成功运转的社会秩序更有可能是真的。
罗尔斯曾在《两种规则概念》一文中质疑过奥斯丁的规则观,说它是一种“摘要观”(summary view),因为它只是以对事物的经验研究的归纳而已,是某种类似规律的东西,而我们通常的规则概念,则是一种先导于事实的抽象观念,即使没有对应的事实,即使所有的事实与之违背,规则依然如是。罗尔斯没有能够理解法律实证主义的事业。
2022 年 2 月 10 日
南坪
拉兹的权威论题
在《 关于权威的几个问题 》中,我提出权威的基本结构是:权威代理我们建立心灵和事物之间的信念这个中介。权威是中介概念,或者说是辅助性概念。权威的性质是具有某些特征的事物,而不是我们的信念。对权威这一事物 2 的信念和对任何事物 1 的信念,本来是没有任何差别的,但当两组事物和信念以诉诸权威的情形遭遇,就有了各自的角色和功能:权威是比我们自己亲历而为更有可能正确产生或标示关于事物 1 的信念的事物 2。因此,诉诸权威,就是用对事物 2 的信念 2 来服务与对事物 1 的信念 1,就是确认一种能够最有可能产生或标示正确信念的性质的事物,换言之,确认一种内涵实体。而要确认这一点,如同确认任何一个具有某种性质的内涵实体,需要经历一个经验探究的过程。
将以上理解权威的一般论述与拉兹有关权威的一般论题对照,我们发现,它们在概念的一般结构上是差不多的。以下表述,我使用的是叶博士的论文《 为服务性权威观辩护:三个批评及其回应 》中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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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性条件(IC):在权威指令关涉的那些事务上,遵从正确理由的价值应胜过个人自治,服从权威要比个人自治更重要、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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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证成论题(NJT):一个人对他人拥有权威的通常方式是,假如权威的受众接受该权威的指令具有约束力,并试图遵循该指令而不是遵循那些直接适用于他的理由,那么,该受众就是更好地遵循了适用于他的行动理由(而不是权威的指令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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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赖性论题(DT):权威要实现帮助我们遵从正确理由这个目的并不容易,它不能凭空发布指令,必须要考虑相关的各种因素、依赖相应的背景性理由才能做出正确的决定。所有权威指令的做出应当基于已经独立适用于指令受众的理由,且这些理由与指令所涵盖情形下受众的行动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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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性论题(PT):一旦满足条件 IC 和 DT、NJT 两个命题,权威即完成了自身的正当化,此刻其发布的指令就能给予受众服从义务。权威要求行动这一事实就成了权威指令受众的行动理由,这一理由不是附加到评估如何行动时所依赖的相关理由之中,而是要排除和替代那些相关理由。
拉兹这里的“理由”对应我们的“事物”。换言之,在拉兹的权威概念的结构中,心灵所要把握的对象是理由。可能对于拉兹来说,理由是行动最充实和完满的基础,只是拥有对事物的一般信念还不足以决定行动。这是一个暂时无关紧要的细节。现在让我们分析拉兹的各个论题。
(1)IC 实际上是一个规范性条件(或者我也愿意称之为“逻辑条件”)。这是一个可以理智直接建立和把握的命题,它可以成为一个如下形式的三段论的大前提:
对于特定事务,
大前提:如果服从权威更好,那么应当服从权威,
小前提:对于特定事务 x,服从权威确实更好,
结论:应当服从权威。
(2)NJT 是有关 IC 的经验性条件。NJT 本身的证成需要经验性的事实依据,仅仅是理智上把握是没有意义的。如果 NJT 不能被证成,则 IC 是空洞的。
(3)DT 是权威自身在为权威受众决定行动理由时所自行依据的理由,这些理由可能不是权威受众亲自是否行动时所依据的理由,但会是相关的。我倾向于认为,DT 是一个相当多余的论题,至少对于权威受众来说。权威如何能够为权威受众更好地决定行动的理由,这一点权威受众不可能知道也无没有必要知道。如果 DT 完全被权威受众所明白,那么权威自身也失落了。
(4)PT 是有关权威对权威受众主张服从义务的论题。按照拉兹的设想,一旦满足条件 IC 和 DT、NJT 两个命题,权威即完成了自身的正当化,此刻其发布的指令就能给予受众服从义务。因此,权威就为权威受众的行动提供了优先性理由,超越权威受众自己的行动理由。
在所有以上论题中,NJT 是最不成问题的,因为它构成了我们的权威概念的核心,尽管我们后面会看到,把其中的“好”换成“正确”会更准确。拉兹的整个权威论题最严重的问题出现在 IC 和 PT:
第一,IC 作为一个规范性条件,需要相当强力的道德能力才会有效果。说它对道德能力的要求特别高,是因为,一旦接受和遵循它,对于行动者的实践影响是极其重大的,因为接受 IC 所产生的服从权威的先决义务,则会产生权威施加的一系列后续义务。不是所有人都能认识到 IC,就如认识到任何一个真正的价值或者规范那样。但由于 IC 对道德能力的要求特别高,即使认识到了 IC,也可能不接受 IC。换言之,一个人相信乃至承认,没有什么理由能够是他相信,不服从权威比服从权威更好,或者说,服从权威的理由是压倒性的,那么他仍然有可能不服从。即使把他称之为不合理性的人,他仍然可能继续这样。
第二,PT 的驱动力量是所有拉兹权威论题中最弱的,或者说, 是最不可靠的。拉兹认为,一旦 IC 和 DT、NJT 等命题都满足,则权威被正当化。这样一个说法是是权威论题的一部分吗?我认为不是。它是一个有关权威的论题,是向人们提出如何对待权威的要求。在权威论题内部,不存在正当化这个问题:全部权威的论题在于,假如有权威,且假如有理由相信服从权威比不服从权威更正确地回应理由,则应当服从权威。“权威”的确立和“应当服从权威施加的义务”是相当不同的事情。前者由 NJT 完成,后者由 IC 完成,但 IC 相当成问题。用于对抗 IC 的理由是相当多的,因为 IC,联结着 NJT,其根据在于,服从权威比不服从权威,更有可能正确回应理由,而不是更好。IC 不能独占“好”这个价值,因为一个意志论者会认为,即使 NJT 成立,即,即使服从权威比不服从权威,更有可能正确回应理由,那么自主而不是服从,仍然是更好的,即使相对不那么可能正确回应理由。IC 实在太强了,要求独占“好”。这是一个规范性条件,甚至是一个绝对律令式的条件。PT 则要求独占“正当”。在这里,“正确”、“有理由”、“好”、“重要”、“正当”、“有义务”等等根本规范性词汇的使用是相当混乱的。
在我看来,有关权威的论题应当局限于如下推理:
(1)假设我们想要正确回应理由;
(2)假设有一种东西,服从它提出的要求,相对于直接回应理由,最有可能正确回应理由,则它是权威;
(3)那么我们有理由服从权威。
(3)中是“有理由”而不是“应当”(或更强的意义,“有义务”),而这个理由不在权威自身提供的理由范围之内,它是一个处理权威的理由而不是权威自身提供的理由。我们有理由服从权威,是因为我们有理由正确地回应理由。仍然,再一次地,我们不应当服从权威,如果我们虽然想要正确地回应理由,但更想自己回应理由,或者更想通过公共程序来回应理由的话。正确不是唯一的价值。
由于以上缘故,任何权威自身都不能提供理由要求服从的义务。权威只是回应理由的一种可能方式(最可能正确回应),但不是唯一可能的方式。对拉兹权威论题的诸多批评,实际上集中到拉兹界分权威概念的起点:没有这样一个理由,能够让我们把正确回应理由视为最好的。
区分“正确”和“正当”是必要的。这是为什么我反对权威施加义务得到正当化这样的说法。我已经指出,这个正当化不是权威论题的一部分,而如果要成为它的一部分,就得在一开始开始使得“正确”独占“正当”或“好”的位置(先不论“好”与“正当”的竞争关系)。想一想,5 岁的小孩很想要买一个玩具枪,但其监护人则认为,不买玩具枪对他来说一个正确的决定(或者你愿意说,“更正确”)。但正确回应理由,不是唯一被视为“正当”的事情,因为完全可以想象另一个人向其监护人说:“尽管你替孩子做一个正确的决定很重要,但也许让他自己来做决定更重要,因为就算这个决定是错误的,却会是正当的。”
在一个民主社会,哲学王这样的人是不会受欢迎的,即使人们相信,服从哲学家而不是亲自决定,是最有可能正确回应理由的,然而,让大家公平公开地回应理由,即使不那么正确,会是更正当的。正确与正当、正义、公平等等价值,不是同一的,没有理由相信,前者会压倒后面所有价值,或者说,吸纳融合后面所有价值。
所以,正当化不在权威论题的范围之内,权威仅仅提供了“正确回应理由”这样一个理由。对拉兹权威论题的所有主要批评归根结底反映了一个问题:拉兹的权威概念实在太强了,很难说它是我们实际拥有的权威概念。我们实际拥有的权威概念,核心内涵是,有某些东西能够比我们亲历而为更正确地回应理由或者更正确获得关于特定事物的信念。但还有比“正确”在重要性上不相上下的价值被我们所珍视。因此在一开始我们就不会得出拉兹这样的权威概念:服从权威会比不服从权威,更好(除了我们最终决定实践服从权威,使用什么溢美之词都不为过)。如果好是一个绝对价值,没有给如何对待权威留有余地,那么权威当然可以发号施令,且公平、公开、民主、程序等等价值都得让步。但是很显然,而且完全可以想象,在我们的实践中,许多重大的实践,不是朝着更正确这一方向努力的,而是朝着更公平等方面努力的。
在叶博士为拉兹权威论题的辩护中,他似乎认为,正确回应是压倒一切的理由。他甚至毫不怀疑,哲学王的正确决定会比一个民主决策的不那么正确的决定更正当。很难想象,这样一种权威概念,如何能够配的上“服务的权威观”这个名字?但问题在于是不是有这样一种理由?我认为没有。由于我们不会有正确回应是压倒一切的理由,所以我们也就只会有工具性的、辅助性的权威观,因此民主、自由、公平、正义等彼此交织的理由是对于权威而言竞争性的概念,它们不可能被吸纳入权威概念。人们实际拥有一种什么样的权威概念,是一个事实;很显然,柏拉图哲学王式的权威概念,不是现代人普遍实际拥有权威概念。
2022 年 2 月 10 日
南坪
心理咨询的逻辑
朋友来上海,我与他长聊。每次他短暂来上海,我都会与他聊很长时间,主题包括学术和人生。他告诉我他这段时间以来在做心理咨询。我问多少钱,他说一次大概两千。我问他都做些什么问题的咨询。他告诉我,是关于一些人生和职业困惑的。比如,某个最近接触的人,到底是敌是友,是否可以相信,这些他都会向咨询师倾诉,并寻求答案。甚至,在面临一些人生和职业上的重大抉择时,他都需要与咨询师商量。
作为朋友,我当时陷入艰难的沉默。我应该告诉他,你还有朋友,你可以向朋友倾诉并获得建议且不会收费吗?或者,我应该问,到底是怎么样的困惑,需要如此依赖心理咨询师?我想到另一个朋友,因为原生家庭造成的困扰,在一段时间从朋友那里获得安慰和建议之后,最终也选择了长期的心理咨询。而且,他们都表示,在心理咨询之后得到了极大的缓解。
我开始思考人们做心理咨询的动机和逻辑。现代社会无疑是复杂多变的,人们也是比过去的人面临更多样的问题。但有必要把这些身体和精神上的焦虑和烦恼叫做心理问题吗?我尝试去了解那些做心理咨询的人。在简单的考察后,我发现,有一些人选择做心理咨询的逻辑相当的有趣:
“有些事情我想不通了;想不通就给我造成了很大的焦虑和困惑;由于我这是心理上的问题,所以我正好需要一位心理咨询师。”
这听起来是不是有些像,在《山海经》上看到“英德”这个地名,就想到了英国人和德国人来自古代中国,或者中医观察穿山甲会打洞,就猜测穿山甲入药可以活血化瘀治疗脑梗?这个逻辑简单就是:“由于我是心理上的问题,所以我需要心理咨询师,正如如我由于是身体上的问题,所以我需要治疗身体疾病的医生。”
可能自从有文明以来,就没有人会试图给自己治病。远古时代,巫和医不分,大概那个时候的巫医,除了跳大神来祛病,没有别的办法。因此在那个时候,人们觉得,对于治疗这件事事情,普通人是无能为力的,需要诉诸非同寻常的人物。现代当然也极少有人试图使自己精通医术,即使是医生,在生病之后也须依靠其他医生。可能医生和患者是人类最古老最深入人心的分工。
所幸的是,随着现代医学的进步,医生早已再需要像远古的巫师那样通过跳大神来祛病了,巫和医在现代人的眼里已经完全是两种事物了。但是,现代社会由于其高度的复杂性和特有的危机,培育了有更多精神困惑的人,作为现代社会的巫师——心理医生或心理咨询师——也就应运而生。现代心理治疗术与古代巫术的存在理由是类似的:不是人人都能精通心理治疗术,但通过将某些东西——在现代当然是 RMB——奉献给心理医生或心理咨询师,人们就有望从后者那里获得治疗。
同古代巫医类似,现代心理医生或心理咨询师也能够在相当程度上缓解就医者的痛苦,而且两者都是通过特定的心理安慰机制做到的:古代的巫医告诉病人,“我已向神灵祈求放你一马,而它答应在十日后解除对你的诅咒”;现代的心理医生或心理咨询师则告诉咨询者:“我已经确定你的这种心理属于什么类型,且将向你提供一套治疗或缓解方法”。
治疗这个概念是相当有趣的:承认自己有病,放弃自身的努力,然后通过将某种财富奉献给社会中的某种特殊的人,你可以期待被矫正或修复。坦白说,通过花钱,你就能迅速从社会中的特殊的人那里获得答案,这是从古代到现代,在治疗这个问题上的常识。
把自己面临的思想问题看成心理问题,当然是非常偷懒的行为。让我们来思考这样一个问题:为什么许多人要将自己的心身焦虑视为心理疾病?也许他该努力学习一门技能,以获得一技之长,也许他该结交新的朋友,以摆脱沉闷的生活,也许他该读一读哲学,以更深入和清晰地思考自己和世界,也许他该读一读文学,以寻找具有类似困惑的人,并看看他们是如何面对相似人生的。
我也曾一度迷茫和困惑,那个时候,我想:首先,我所面临的问题,有很大几率前人也遇到过,没有理由认为我是如此独一无二的;其次,他们不但遇到,还被作家充分表达出来,即使我不能从作家那里获得解决,至少能够看看那些遇到相似问题的人是如何面对的;最后,知道我的迷茫和困惑不是独一份,至少也是一种安慰。我从未想过把这样一种状态与疾病或不正常联系在一起,除了阅读,我还可以尝试改变自己的生活环境,结交新的朋友,从朋友那里获得建议。我不是很明白,为什么许多人,在他们的问题发展到产生心-身反应之前,就由于想到这是心理上想不通,就感觉自己心理上生了病?
懒惰和无知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这一切,此外还有心理医生和心理咨询师受职业和金钱驱动而推波助澜。他们迎合了那些懒惰和无知的人,给后者造成了这样一种错觉:所有关于学业、工作、婚恋、身份甚至政治的人生困惑,你都可以通过花钱来迅速解决。改变生活习惯、研读哲学、钻研业务、换份工作……做这些起效太慢了,这就如,一个人在生病之后,先努力使自己精通医术之后再来自我治疗一样的不可取。
有人或许会告诉我,你不了解那些人在心身上忍受着多大的煎熬,他们无助、彷徨、焦虑、孤单,或者觉得人生没有意义,或者找不到前进的动力,或者看不到前方的希望,每日无气无力、噩梦连连……这些本来就不是一般人面临的普通人生和职业问题,而是疾病,而任何人都不能治疗自己的疾病。
每当想到这样的辩驳,我总会想这样一个问题:即使是这样,即使我承认它不是单纯的职业技能不够,生活智慧不足,那么哲学到哪里去了?许多人之所产生困惑,就是因为无法理解自己和世界。抑郁者甚至无法建立意义,他们是一群“意义不能”者?为什么哲学不能为人们提供慰藉,驱散阴霾、照亮道路呢?许多面临极大心身煎熬的人,常常是对于错综复杂和快速变化的人生际遇和外部环境无能为力,他们不能以恰当思考来应对。但是,我认为这些人恰恰需要的不是被动接受心理医生或心理咨询师的有关他们心理障碍类型的宣布,而是主动从哲学关于人生和世界的真相的推导和论证中获取教益和力量。
然而,这种建议看起来对许多人不会有效果。学习哲学,需要以自己的力量来剖析人生际遇和外部环境,这是一个长期而缓慢的过程。可是既然有心理医生或心理咨询师提供的快捷方式,有什么必要亲自动手呢?
于是我们看到,许多家长一旦在教育孩子上碰到棘手的问题,就干脆将孩子送到心理医生或心理咨询师那里。许多在大都市奋斗的年轻白领,在遇到难以解决的人生和职业困惑时,就把花大价钱将自己的心事交给心理医生。许多想要了解“人性”和社会的人所读的第一本畅销书是心理学相关的。许多用以解释特定行为的理论是由心理学实验给出的。甚至,如果法官发现被告人的行为动机实在无法理解,就干脆建议先对被告做个精神鉴定。据说,在新加坡国会上撒谎的国会议员辣玉莎就被怀疑得了“不能讲真话”(说谎癖)的心理疾病。
这些人的逻辑特别简单:既然你要解释人们心里是怎么想的,为什么你不诉诸心理学呢?按照这个逻辑,心理学有望在将来统治全部科学。
现在,整个心理咨询行业暗潮涌动,有望迎来繁荣时期。人们物质生活得到很大改善的同时面临极大的精神匮乏,这构成了心理咨询行业的繁荣的基础。
这与前几年兴起的知识付费的逻辑是一致的。罗振宇这类人看到现在的年轻人手里有了一点闲钱,并想挣更大的钱,于是贩卖一波知识贫乏的焦虑:当今社会瞬息万变,只有掌握时代趋势和脉搏的人才能抓住机会。
于是有那样多的人趋之若鹜,执行这样一种行动逻辑:“我缺乏知识,且我有一定的金钱,我可以花钱购买知识。”如下古老而平凡的教训变得陌生了:缺乏知识,就应当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向师长和朋友请教,并亲自将理论付诸实践。这当然也是一个缓慢的过程,想要把自己变得有知识,正如想要把自己的变得精神强大,都需要付出大量的时间和精力,需要流汗甚至流泪。
阅读是项重体力劳动
一天中的什么时候最适合读康德?这个问题关系到另一个问题:为什么有些人看书就是坐不住呢?许多人把看书坐不住视为自己性情问题,认为这是因为自己内心浮躁导致的。这很可能在相当程度上误把一个生理问题当成了性情问题;把阅读带来的生理不适,当成是一个纯粹的心理不适。
不是每个人都读过康德,但许多人钻研过数学题,或看过其他任何烧脑的理论书,即使这些都没有看过,至少看过书吧。
请回想一下,当初你翻开康德、亚里士多德、海德格尔的著作,哪怕只是一本普通的理论书时,是怎么样一种状态?你是不是感觉每个人字都认识,但合成一句话就不知道说的是什么,你是否昏昏欲睡,是否焦躁难耐,最终你是否觉得自己不适合读书,因为你性情浮躁,看不进去,坐不下来?
那么,请设想一下,当你翻开康德等哲学家的著作,或者打开任何一本抽象的理论书,你的身体处于怎样一种状态:首先,不像拥有华丽富饶辞藻的文学,这里面没有什么复杂的词汇,都是一些平常可见的词汇,但却被用来表达极为抽象的概念,这些概念在现实中没有现成的对应物,需要把神思引向宇宙深处来设想它们的样子和彼此的关系;其次,面对这样一些抽象的语词,你必须以某种非常个性化的方式在头脑中建立一些图像,这些图像是对这些语词表达的事物的示意,你的想象需要不断地在这些词模糊关联的现实事物和宇宙深处的某种神秘存在之间来回切换;最后,你的头脑中还需要不断联系已经熟悉的哲学文本所牵涉的种种意象。
我说它是一种身体状态,是因为,以上在你思想中发生的事情,都需要你的大脑保持高速运转。这比一般的身体和精神活动都要更严重地消耗你的能量。这么直白的说吧,高强度的智力活动与高强度的体力活动一样,都需要以最佳的身体状态来进行。运动员要想高效率训练,并最终在赛场上发挥出最佳水平,需要最佳状态。专业运动比赛是人类追求卓越的一种努力。研读哲学,解答数学,钻研理论,也是人类追求卓越的努力;它们和专业运动一样,需要一个人在身体获得最佳状态下进行。
那么,一天中的什么时候是最佳状态?你刚从充足的睡眠中醒来,不饱也不饿,周围环境安静,头顶没有战斗机飞过,身体没有重大疾病,此时你可以最佳状态翻开康德了。然后即使这样,你很可能会在一到两个小时之后耗散积蓄已久的最佳状态。此时你需要短暂的休息,转移下注意力,并尝试再次回到康德。这时候,你的阅读就不再像一开始那样高效。
一天之中满足这样的条件的时间并不多,最多只有一两次,且每次持续不超过两个小时。然而如果你在一天中的任何时刻打开电脑,点开 B 站,看起视频,即使你饥肠辘辘、整天没有休息,也仍能保持较好的状态。
阅读这项重体力劳动对身体状态的需要被大大低估了。假如你昨晚从十二点睡到今天早上八点,作为一个成年人,你能一天不休息,持续地在公司写文案、回邮件、见客户、开会,并在晚上九点之后回到家中而只是稍显疲乏。但是,假如你以这样的状态来看康德,你在上午最多只有两个小时的时间,可以保持最佳状态,剩下时间会是十分低效的次级时间。如果午饭之后不短暂休息,你将迎来更差的垃圾时间。最后,到了晚饭之后,如果你还不短暂休息,你将迎来昏昏欲睡,翻不动康德的无效时间。
即使你每天都保持最佳状态,即使你每天只利用上午或者对你而言最佳的时间段来看康德,你仍然不能连续几个月看康德,除非你只看不想,而如果是这样,你根本没有看康德。
这一切都源于一个很简单的事实:阅读是一项重体力劳动。它对身体状态而不只是精神状态的要求之高不仅表现在,你需要总量上充足的睡眠,而且需要每隔半天(也就是一个作息时间段)短暂休息,比如在午饭后短暂休息,在晚饭后短暂休息,才能避免下午和晚上成为阅读康德的次级乃至垃圾时间。如果你的睡眠时间总量充足,比如昨晚睡了十小时,且差不多最近一段时间每天都是如此,你可以作为一个忙碌的律师或期货交易员从早上九点保持工作效率到晚上九点而不甚疲乏,但你不能作为一个康德阅读者这样保持阅读效率。如果没有在每一个时间段辅以额外的短暂休息,特别是如果你在饭后就直接端起康德,我知道你很有毅力,特别勤奋,但很抱歉,那是垃圾时间。没有一个举重运动员会觉得把自己午饭后的消化时间也利用上有助于提高成绩。
我从自己这些年的阅读中经验中发现这样一个现象:无论我昨晚的睡眠有多充分,如果不是刚刚从睡眠中醒来开始看理论书,我必定会在十分钟之内头脑昏沉,此时,如果我不趴在桌子上进行短暂的休息,而是为珍惜宝贵时间缘故坚持阅读,这种昏沉的感觉就会持续折磨大脑,直到一到两个小时之后消散。
我一直在思考这到底是由于什么原因。按照我的推测:首先,阅读理论书,大脑需要极佳的状态,而没有比刚从充足的睡眠中醒来这个条件更重要的了;其次,阅读理论书,和其他体力和手脑并用的轻脑力劳动相比,需要激活的大脑区域是不同的;再次,每次身体从活动状态进入安静状态,然后转入抽象思维状态,为了激活特定的大脑区域,实现兴奋区域的切换,需要十分钟左右的短暂睡眠;最会,如果抗拒大脑的这种生理要求,那么迎来的就是持续昏沉的精神状态。
对应办法是:在每个作息时间段开始前,主动休息。应该不是有很多人像我那样体会到,在每个时间段准备看书前,从短暂的睡眠中清醒后再投入阅读,是多么“神清气爽”。我将维持至少三个小时的高效阅读状态,可以工作到很晚;副作用是,次级时间和垃圾时间被推到很晚,以至于常常导致熬夜。
我希望通过我的这点个人的经验,对那些想要阅读康德,想要解答数学题或想要钻研理论的人有所帮助。**没有什么比睡眠对一个人读书人更重要的了。睡眠是一个读书人一天中最重要的战斗。**一天有 24 小时,满打满算,高效阅读的时间很难超过 5 个小时,大量的时间用来睡眠、吃饭、运动和短暂休息,而这一切为的只是在 5 小时能够看得进去书。
我的书架和硬盘上有很多书,这些是我精挑细选的。我很想读它们,但我的精力有限,良好的大脑状态在一天中是很难建立和维持的。我猜测每个读书人对此深有体会。越是艰深的著作,对于大脑状态的要求越高。想要维持这样的转态来阅读它们,我们不得不极其努力。但是,休息的一个特征是,它不完全是意志行为。我可以在意志的控制下想吃多少就吃多少、想什么时候吃就什么时候吃,但我不能想睡多少就睡多少,想什么时候睡着就什么时候睡着。
也正是由于这样,休息成了读书人每天最重要的“斗争”,表面上超过了阅读。我们在各种外部环境和内部状态的变化下努力维持良好的休息状态,探索适合自己的休息策略。然而这并不是那么容易就做到的。对于读书人来说,我相信,这的确是一个真实的写照。只是我不能确定,他们是否也有类似的情况。如果是这样,那么,那些读不好书,觉得自己“静不下心”,“看不下去”的人, 应当好好想想,也许只是因为他还没有意识到休息对于阅读的头等重要性,或者即使认识到了,却没有能够维持一个好的休息状态,建立一个好的休息策略。
对一些规范性词汇的辨析
即使是有着精致头脑的哲学家,对于效力(有效)、规范、规则、应当、权威、合法性、正当性等这些规范性词汇,也不是很令人满意地区分。当然我写这几段文字的意思不是说我自己有比哲学家更精致的头脑。我尽量言简意赅,但不得不说,它渗透了我对法律实证主义的思考。
法律与规范
许多时候,人们将法律(law)等同于规范(norm),许多时候,又将法律视为一类特殊类型的规范,只是在法律的领域内,将“规范”视为“法律规范”的简称。这种观点在通常的见解中,在许多法学家那里,乃至在凯尔森那里,都是存在的。
像凯尔森、奥斯丁等这样的实证主义者,致力于解决一个问题:同样作为社会规范,法律规范与其他社会规范,特别是道德规范、宗教规范的区别是什么。这被人们理解为实证主义的划界议题。
划界没有那么简单。实证主义者实际上处理的是所谓的“实证法律”(positive laws,最好不要翻译为“实在法律”)。实证法律,按照许多重要的实证主义者的想法,是社会事实,或者说,其存在和内容,都取决于社会事实。如果他们还想保留起码的事实与规范二分,并且无论如何不将事实与规范等同,说法律的存在和内容,都取决于社会事实,甚至说,法律是以社会事实的形式存在的,都无疑需要一个中间的解释。
我设想这类解释应该是:实证法律,作为社会事实,是对“真正的”不可直接获得的(acquainted)法律的某种标记(flags)或者指示(indicators)。如果是这样,那么“真正的”法律就可以等同于规范。说作为社会事实存在的实证法律是有效的,就是说,这种特殊的社会事实,“真的”具有规范属性。在这里,规范是作为一种属性来理解的,至少不能像实证法律那样被个别化。只有物体或以物体形式存在的东西才能够个别化。
许多哲学家致力于探究法律的规范性。这有两种情况:第一,他们认为实证法律本身就是一类规范(比如,作为立法者的命令、要求或意愿),以“应当”等规范性词汇表达出来,但它们的“应当”是对客观的应当的主观宣称,有待证明。第二,他们并不认为实证法律本身是规范,无论主观意义上的还是客观意义上的。主张这一点的人都是非常坦诚和彻底的实证主义者,他们认为实证法律就是社会事实,不论它们如何以社会规范的形式表现出来,比如大量使用“应当”(ought to)等规范性词汇。立法者的陈述、法律文件,法学家的学说,法官的判据,都不过是一系列的特殊社会事实(它们是言语行为),只是由于某种缘故,它们有理由被理解为是具有规范性意义的,换言之,被理解为是反映了某种规范属性的。
在以上两种情况中,我们都能看到,保留客观的规范性这一概念(notion)对于理清法律实践和法律理论的根本重要性。保留这种客观属性,就把人类的法律实践(立法、司法和守法)以及法律研究,都算作是对前者的探究、认知和表达活动了。厘清这一点,在许多人看来也许显得平凡乃至琐碎,但在我看来却很难得。
把规范性作为一种与我们的现实世界平行、独立的规范世界的客观属性,我们就得到一种结构,从而明白,那些致力于获得、理解和表达它的人为什么这么热衷于规范性的探究,因为如果成功的话,我们就可以判断,我们的法律实践和法律学说所探究、认知和表达的那种——“应当”,是不是我们真正应当去做的。然而,过分追求这种东西的哲学家或者说有形而上学癖好的哲学家(典型的是那些自然法学理论家),似乎觉得一旦我们把握了它,就会发现:那种在宇宙深处的或者弥漫在我们的世界中的“无所不在”,以我们所不能把握和理解的方式支配着我们的思想和行为,犹如万有引力支配了物体的运动,我们一下子就知道了什么是对于我们真正的好的、正确的、应当的了——真是极尽溢美之词。但在那些厌倦了形而上学事业的哲学家看来,这却十分无聊,这件事需要别的方式来处理,这种东西需要别的观点来看待。
规范与规则
有的哲学家是在相当程度上区分规范与规则(rule)的。哈特的“规则”其实就是“社会规则”的简称,而后者的实质是社会惯习事实,它不是纯粹抽象观念。比如,如果素食主义者说“全世界的人都不应当吃荤”,但与此同时每个人都实际吃荤,那么就没有一条“全世界的人都不应当吃荤”的规则。
虽然哈特对规则有相当严格界定,但他不是很严格区分规范与规则,即使对规则的严格界定也是有限度的。他模糊地认为,规范比规则更抽象更正式,是规则所要努力具备的属性。他虽然觉得,一般而言规则是社会惯习事实,但在讨论法律体系时,又认为体系内部的初级规则可以只是陈述或观念,它们不是必需要有社会事实对应而存在,而是只需要具有体系的成员资格而有效,但是如果他把这些规则称为规范,或许会更好些。
罗斯明确区分了规则和规范。规范是纯粹抽象观念的内容,是独立于心灵的规范性意义,而规则则是与行为事实和心理学事实密切联系的。一个人拥有规则,意味着,一方面,他认识到自己正实施符合规范的抽象观念内容所指向的行为模式,另一方面,他对上述观念认知怀有某种拘束的情感或者说感觉。换言之,规则包含抽象观念认知和对抽象观念认知的情感。
凯尔森就更不用说了,他认为规范与事实属于两个绝对不同的世界,规范与任何事实都是平行与独立的,因此严格说来,规范不可能被任何的实际行为违反,除非在一种特殊意义上使用违反这个概念。他不认为规范与任何心理学事实或状态有关,因此规范不是意愿、情感等。他严厉地批评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因为他认为,规范是完全非人格化的,非事实性的,寄寓在“应当”世界。与此同时,他赋予规则更宽泛的意义,认可它以事实形式存在于现实世界,他甚至建议,把规则看作人们通过事实做出的关于规范的某种描述:比如,表达某种规范的纯粹抽象观念,考察人们的实际行为,并且这二者的比照之中,建立起规则这一概念。
严格界分规范与规则的好处在于提醒我们注意:我们的法律实践和法律研究,一直都致力于把握、理解和表达某种独立于我们的客观属性或实在,无论我们对这所谓的“独立于我们的客观属性或实在”有什么话可说,这种结构是根本性的。似乎不太仔细的人很容易忽略这一点。因此他们可能很难注意到,凯尔森的法体系中,唯一“真正的”规范,当然只有基础规范,而且,它还是被假设的,其余都是事实,法体系实际上是一个事实复合体,更不太可能追随凯尔森去思考,这样一种复合体到底是如何可能的。
效力、规范性、合法性、正当性
就我们的法律实践和法律研究是对那种客观的抽象属性的探究、认知和表达而言,在这样一种心灵-对象的二元结构之中,“对象”在许多不同的文献中被基于各种语境称为“效力”(validity)、“规范性”(normativity)、“合法性”(legality)、和“正当性”(legitimacy)等。当然,还有合理性、正义等高级词汇。
在汉语中,这些词的意义很难严格区分,如果硬要给它们找个最核心的意义,那就是“应当”,我们探究这些东西,且无论它们有何差别,是否一种东西,我们都在设想,明白了它,也就明白了应当做什么。一旦我们达到这一点,我们就还有许多与这些概念联系的概念,比如好(good)、正确(right)、义务等等,这些不同的概念联系于不同的关于应当概念的哲学设想。
有时候,汉语学界也将“validity”翻译成“合法性”。有时候,汉语学家无法下定注意,到底“legality”翻译成“合法性”好,还是“legitimacy”翻译成“合法性”好。他们还拿不定主意,到底“legitimacy”翻译成“合法性”好还是“正当性”好。这反映出汉语学界对于“应当”之事的哲学研究现在还处于某种摸索阶段。当然,西方学界也没有就这些概念的异同达成共识。
在所有这些概念中,恐怕效力或者有效性是最容易区别于其他概念的了。我们经常说,某条规定是有效的,某个法律是有效的,某个规则是有效的,甚至在许多其他日常场合,比如注册账号时,我们得到系统反馈,说字符“\”是无效的或非法的。在正式场合使用“有效”这个词时,我们通常预设一个规范或者规则体系,我们的意思是,某个东西是该体系的成员之一,并且预设,这个体系作为整体,是有实效的,亦即,它是被实际执行着或遵循着的。
这个复杂的问题,在哈特、在罗斯、在凯尔森那里,得到了非常清晰的阐明,特别是哈特。弄懂了这个问题,我们就可以把目光投向规范体系或法律体系这种东西上,并且研究实效这个概念,探索这种体系性的东西具有什么属性,才值得被执行或遵循。因此,个别规范/规则/法律的有效性或合法性等问题,都转移给了它所属的体系。这不得不说是一个法学上的重大进展。当然,这仅仅是一个里程碑,搞清楚这个体系如何建立,内部如何运行,如何作用于其他体系,是更大的工作。在这些方面,罗斯、凯尔森、哈特、拉兹都作出了很大的贡献。
我们已经给有效性或效力找到了一个暂时看来合适的位置,并把更大的关注留给了体系。体系是有实效的吗?为什么我们应当服从它?我们有义务服从它吗?它的合法性或者正当性在哪里?当我们想为规范体系寻找更根本的根据时,合法性或正当性的问题就突显了。
问题到了这一步,我们似乎又回到了最初的问题上:规范性到底是什么,到底什么是我们应当去做的?对于这个可以说是先验的问题,不同的哲学家有着相当不同的处理,至于政治家和普通人,应该说,它们实际上也在处理这个问题,只是不那么自觉、不那么直接:他们歧视都在努力把某些经验性的东西(比如自己或他人的陈述、意愿、观念、行为)视为是规范性本身的提示或表达。即使他们声称那些东西就是规范性本身,而不只是对它们的提示或表达,他们所做的也无二致。法学家、政治家与普通人的工作归根结底并无二致,因为,他们毕竟坚持事实/价值的二分,不将二者视为同质性的东西。
“客观”和“真正的”,以及心灵把真正的 x 看成 y 的表象这种动作-对象(ing-ed)结构,对于理论和实践是重要的,无论人们对于它们有什么话可说。
法律性与道德性
夏皮罗的 Legality 一书被翻译为《合法性》,其实有待商榷。因为“合法性”这个词,至少在汉语中,暗示了一个二元结构,某种东西,具有某种属性。当我们说 x 是合法的,y 是合法的,我们指的是,它们具有法这种东西的属性。那么这种属性是什么呢?是 legality。如果我们把“legality”翻译成“法律性”,是不是更好些呢?因为说 x 是合法的,就是说,x 是具有法律性的,或者说,是具有法律性这一属性的。说“legality”是“合法性”,似乎暗示 legality 之外的某种东西,但实际上,在许多英语语境中,它自身充当别的东西的标准,却没有别的东西充当它的标准。在有些语境中,“legality”单纯就是指,law 这种东西具有的本质属性,犹如 personality 是 person 的本质属性,humanity 是 human 的本质属性。
富勒的《法律的道德性》一书令人迷惑的地方是,一方面,他提出的那八个原则是属于 legality 的,直接的意思就是,它们是 legality 的组成部分,未必与 morality 有关;另一方面,他又似乎认为 legality 实质是 morality 的组成部分,且他根本没有证明这一点。但是既然在确定是否符合 morality 之前,我们根本就不会认为什么是法律,就像富勒自己所说的,如果官员制定的东西,不符合这八条原则,就根本不是法律,那么我们如何找到一种脱离 morality 的标准的 law 来考虑这样一个问题,“到底这一 law 是不是符合 legality”?
如果把规范性认为是最根本的,那么无论是法律性还是道德性,都是只是一种特殊的规范性,因而,无论法律还是道德,都只是规范性的某种特殊标记或指示。在这个问题上,法律和道德是平等的,道德不等于规范,道德性不等于规范性,甚至,道德不比法律更接近规范,道德性不比法律性更接近规范性。道德和道德性自然也就不是法律和道德天然的高级标准。许多自然法理论家和普通人一向认为如此,但有些勇敢的实证主义者大胆指出了这一点。
权威与合法性
相信一种东西 x 拥有权威,意味着人们可以通过它提供的某种外在标记,来断定某种另外的东西 y 的内在性质。比如,我想知道“地球是围绕太阳转的”是不是真的,我本应该亲自通过天文学观测、数学演算,甚至到太空去观察,以直接把握这个命题的真值条件,但我实际上和绝大多数人一样,只借助科学权威的话来做出判断。用形式化的语言说,对于陈述 S“地球是围绕太阳转的”,我本来应该直接考察它指向的世界的事实 F。在这里,判断陈述 S 的依据是事实 F,而 S 和 F 是异质性的。但借助权威,我判断陈述 S 的依据还是一个陈述 S’。S’要么是与 S 具有相同的内容,即“地球是围绕太阳转的”,只是我通过说出这个陈述的人是某个特殊的人这个事实而就相信 S/S’是真的;要么是一个关于 S 的命题,即“‘地球是围绕太阳转的’是真的”。
实际上,当我们在一个体系内宣称一个个别规范/规则 D 是有效的,我们正着依靠权威的事情:(1)首先,我们的意思是,D 是对应的规范性世界(或许你更愿意说,“目的王国”)的 D’的表达或标记;(2)我们做出上述判断的根据(ground)或理由不是我们直接把握了 D’,并将 D 与 D’比照,而只是因为 D 属于一个体系 M;(3)M 是权威通过特定的事实来建立起来的特殊事实复合体(complex),比如一系列会议、法律文件、判例、学说等等,它被宣称是规范性世界的规范体系M’对应物,换言之,是规范性 M’的事实性标记或指示(或者你更愿意说,“M 是规范性 M’的知识”,因为知识是可被证成的真信念,而信念是心灵对实在的捕捉,从这个意义上讲,知识也只是实在的事实性标记或指示)。
权威终究是事实的——我们所能拥有的都是事实性的——但被用来标记或指示规范,而事实与规范本来是无法在逻辑上直接跨度的范畴,从这我们可以看到,权威是很奇特的东西,因为它正做着逻辑上不可能的事情。
权威为什么能够做到这一点呢?这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不能轻易解释。有两个值得提醒的要点:(1)权威的本性是事实而不是规范,永远要记住这一点。权威是人们通过归纳建构起来的伪规范,一旦成功,人们就以它来演绎而在一些问题上不再使用归纳:人们通过经验归纳发现一个事实,某个主体 P 宣称某种东西 D 是 D’的指示或表达,并且,被设想对应 D 的事实 d,的确会在 D 之后出现,这个事实多次重复之后,人们就逐渐相信,P 有一种处理 D-D’对应问题的能力或性质,换言之,P 通常能够正确找到 D’在现实世界的标记或表达 D。(2)在这个角度看,P 的权威实际上是一种“语义语言”权力,人们依靠他来说,“D 就是规范性世界的 D’在现实世界中的指示或表达”,而无需直接考察 D’。换言之,人们依靠权威,可以直接只处理陈述或语言与陈述或语言的关系,而获得直接处理陈述或语言与世界或现实的关系时同样的效果。P 获得了为人们管理规范的能力。P 其实是一个更顽固的对于规范性的事实性标记。这当然让人想起哈特的次级规则,这种东西是关于规则的规则,而不是直接关于行为的规则。
如果人们得以维持对某种主体 P 的权威的信赖,那么 P 所建立的事实复合体 M,当然可以宣称对应规范体系 M’,并且当然可以进一步主张 M 的合法性。主张 M 的合法性,与 P 具有以事实性 M 标记或指示规范性 M’的权威,效果是一样的。合法性,只是为已经足够抽象的属性 M’再加上一层没有独立内容的、被设想为最抽象最高级最外围的抽象属性。
罗斯的法律现实主义
哈特曾以“Scandinavian Realism”( Essays in Jurisprudence and Philosophy,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3, pp.162-169.)为题讨论了阿尔夫·罗斯(Alf Ross)的法律现实主义。这篇文章主要讨论了两个议题:
第一,罗斯的预测理论不足以解释法律实践中法官的规范性陈述,如“a 是一条有效的规范”的意义,以及他们的法律决定,如以特定法律规范来决定具体案件的现实,因为,当法官作出这样的陈述,或实施这样的行为时,他并不是在预测自己的行为,而是在使用规则,尽管后者常常是未被说出的。
第二,罗斯对法律规则(规范)的内在面向的刻画是不准确的,他将法律规则(规范)的内在面向刻画为一种关于规范的认知性观念的情感,一种受到规范拘束的感觉。
罗斯将法律联系于行为事实和心理学事实,读者除了从哈特论述的这两点看到罗斯的法律学说的某种现实主义色彩,并没有能够很深入的理解,为什么他的学说是现实主义的。哈特对罗斯对形而上学进路的拒绝、对于他包含某些语言哲学观点的逻辑实证主义哲学只是一笔带过,对于他逻辑实证主义的核心观点——整体论的证实主义——没有提及,并因而也就没有深入到罗斯法律学说的核心结构之中,且在相当程度上误解了罗斯的预测学说。本文试图说明,为什么罗斯的法律学说值得被称作“现实主义”的。
1.罗斯的法律现实主义概述
1.1 逻辑实证主义
罗斯的哲学是逻辑实证主义。这种学说自其诞生起经历了剧烈的分化和演变,且在内部充斥着针锋相对的立场,所以以下对它基本要义的概括仅仅就罗斯本人的著作所反映的相关立场而言:(1)反对形而上学,具体说,反对承诺和探究任何超出经验对象(典型的是物理对象)的实体。(2)只有如下两种陈述是有意义的,(a)关于经验对象的存在及其关系的陈述,(b)关于逻辑真理或数学命题的陈述。(3)如上陈述要有意义,需要提供证实它们的程序,以说明,在何种意义上(在什么条件下,通过什么方式,以什么判准),能够说陈述得到了证实,亦即所谓的“证实主义”。(了解这个哲学立场最好的文本之一是卡尔纳普的《世界的逻辑构造》。)
罗斯法律学说的基本哲学方法就是逻辑实证主义的:(1)他首先拒绝关于法理学的根本问题——“法律是什么”——的任何形而上学进路,亦即将法律作为一种超验的实在或属性来探究的进路。(2)然后,他将“有效的法律”或者“效力”是什么的问题作为与“法律是什么”对等的法理学根本问题来探究,认为澄清了这个问题,“法律是什么”的问题也就解决了。(3)罗斯把关于“有效法律”的陈述视为一种假设,如果现实中存在它所指向的特定的人的行为,那么这个陈述便是有意义的,其所表达的规范命题,便被证实了。最后一点的内部细节复杂,涉及到许多要点,需要稍微详细的展开。
1.2 现象与规范
罗斯的探究“有效的法律”或者“效力”是从思考法律现象开始的,进而思考法律现象与法律规范的关系。罗尔斯以象棋现象和象棋规范为例,作为一个简单的现象和规范模型,为探究法律现象和法律规范做准备。
走近两个人,理解他们在下象棋,并将他们移动物体(棋子)的身体动作理解为前后融贯的有意义的整体,是依靠象棋规范来实现的。只有知道了象棋规范,才能捕捉到象棋现象。象棋规范和象棋现象是同一件事的两个侧面。罗尔斯说,象棋规范是象棋现象的解释方案(interpretive scheme)。
罗斯还提供了鉴别象棋规范的基本判准:如果能够在一定限度内预测象棋选手的行为,那么就有望说明那是某条象棋规范。让我们仔细考察罗斯的预测概念。预测处理的实际上是象棋规范与象棋现象的关系,而后二者的关系涉及“实效”这个问题。象棋现象是一个意义和动机的融贯整体,不是牵涉的任何事实都属于象棋现象。象棋选手在下棋中喝水的动作、额头冒汗的事实,就不属于象棋现象。与象棋规范有关的预测,与这些事实无关。预测发生在象棋规范所解释的构成一个意义和动机的融贯整体的现象内部。如果二者是协调的,那么我们既能说把握了象棋规范,同时也能说捕捉到了象棋现象,并且最终可以说,所把握的象棋规范对于所捕捉的象棋现象是有实效的。(追随古德曼,我们可以很好理解,在罗斯那里,预测的前件和后件不是分离的。下面的某个地方还会回到这个问题上。)
为了充分说明预测这个概念,罗斯还区分了规范与理论、目的。如果我们知道了象棋规范,就能在一定程度上预测棋手下一步或下几步的行动,但我们不能完全预测棋手的未来行动。象棋规范只确保棋手正在玩的是象棋这种游戏。比如,各个棋子的走法,“将军”的条件等等。如果有人触犯了这些规范,就会激起对方的抗议。这是鉴别象棋规范很重要的判准。棋手在遵守象棋规范的前提下,采取何种策略来下棋,并取得胜利,是不能只依靠象棋规范来预测的。这需要借助象棋理论。象棋理论与象棋规范的关键不同就在于,象棋理论是以象棋规范为前提的策略,不实施特定策略,并不会激起对方抗议。最后,下象棋的目的也是全面考察下象棋活动的一个因素:如果棋手的目的不是赢,那么他的策略就会很不一样。
罗斯还区分了规范与规则。规范是抽象观念,依靠它人们才把握了现象的意义。规范是现象的解释方案,使得后者构成一个意义和动机的融贯整体。规则则不同,规则既与行为事实有关,也与心理学事实有关。象棋规则是象棋选手在下象棋时对特定行为模式的经验的观念以及对这些经验的观念的情感。如果棋手把握到象棋规范,并且感到以特定的行为模式来行动的拘束感,那么他也就有了象棋规则。换言之,象棋规则是人们对象棋规范的认知和对该认知的情感(拘束感)。与规则相对照,规范是纯粹抽象观念,只涉及规范性或“应当”之事,与事实和心理状态无关。(关于这一点,可以参照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特别是第一章第 6-11 节。)
1.3 效力与预测
通常法学家所以关心效力,是认为,如果理解了这种实在或属性,我们就能把握宇宙深处的规范世界对现实世界的我们的影响,换言之,对于我们应当做什么的要求。这是从规范出发所做的研究。说一项规范是有效的,意思是一个规范陈述具有效力这种属性,从而可以对我们应当做什么提出要求。
但是罗斯的问题出发点不同。罗斯的出发点是,既然人们试图基于对过去的观察,说某些行为是遵循某种规范的结果,那么在罗斯看来,这就是在提出一种在假说:未来还会有规范的抽象观念内容所指向的某些行为发生。罗斯认为,人们用规范的抽象观念来将一系列活动理解为意义和动机的融贯整体,换言之,将它们理解为一种特殊种类的社会实践或现象,说它是遵循某种规范的结果。为了判断这种理解是否准确,必须面向未来:如果未来出现的活动仍然能够按照这一抽象观念来理解,那么我们就可以说,这个抽象观念,作为规范,是有效的。
对规范的效力的断言,必须诉诸对未来现实的预测,它不能总是事后的描述,即在事情已经发生后,将所谓的规范与事实对照,看它们是否一致。关于规范的断言,之所以涉及效力这个概念,因而之所以需要面向未来,是由于,规范的本性是对未来行为的指示(指令):断言一个规范是有效的,就是预测未来会出现与规范的抽象观念内容对应的社会事实;将特定的社会事实理解为是遵循规范的结果,也必须假定预先就有的社会规范。所以,预测在罗斯的理论中占据重要的地位。
罗斯的预测学说与美国法律现实主义的预测学说有很大不同。罗斯承认作为抽象观念的法律规范的存在,所谓预测,说的是,未来存在与社会规范对应的社会事实。美国法律现实主义者则根本不承认或不关心作为抽象观念的法律规范,他们放弃了“法律是什么(规范)”这个问题,转而把法官理解为一个函数F,研究哪些是输入因素x,哪些是输出结果y。(相关的评论,参见德沃金在《认真对待权利》中的讨论:第一章“法理学” ,特别是第 38、39 段。)
此外,在罗斯看来,仅仅未来发生与抽象观念内容对应的社会事实还不够,还需要进一步征询行为人的内在状态,以确定他们在实施行为时,第一,是否将自己的行为模式理解为相应的抽象观念内容所要求的,第二,对于实施行为模式感到的压力和拘束感。简单说,行为人是否有对规范的认知,并且感觉受到规范拘束的情感。行为人自己要将自己的行为理解为是在遵循规范,而不是只从外部观察者看来的巧合。
总之,断言一种规范是有效的,我们其实是在提出一种假说,该规范的抽象观念内容能够用作一系列社会事实的解释方案,并且预测,在特定的条件下,未来会会继续出现与规范对应的事实,且如果征询行为者发现,他们将自己的行为理解为是遵循规范的结果且感到受规范拘束。
1.4 证实
那么,如何能够证实,未来的事实是与当前的规范是对应的呢?在罗斯看来,事情肯定不是,我们先独立表达某种规范的内容,然后独立描述某种事实的情况,最后将二者比对,以确定二者对应(符合或说一致);而是,一方面,如果我们不能对所要描述的事实赋予规范的意义,那么我们根本就不能得到任何事实(或者,会得到任何事实),而且,如果我们不能结合对所要描述的事实的经验来理解规范,那么我们根本就不能把握任何规范的抽象内容。预测和证实是一个相互比照和循环的过程,证实项和被证实项之间不能彼此独立地被获得和理解。(关于事实与规范的循环关系,相关的讨论,可以参见古德曼的《事实、虚构和预测》。)
罗斯实际主张整体论的证实主义。首先,效力概念是一个体系性概念,任何的规范的效力必须被置于一个体系之中,对单独规范的考察不足以决定它有效与否;其次,断言一个规范有效力,说的是该规范所属的体系,能够为规范所指向的一系列社会事实提供一个解释方案,从而将它们理解为意义和动机的融贯整体;最后,对个别规范的效力的证实,所需要描述的事实,必须经过许多其他相关规范的处理,而个别规范本身,也需要其他相关规范才能获得意义。罗斯说:
根本上,效力是归属给作为一个整体的法律体系的一种性质。对效力的检验是,这个体系就其全部而言,被用于一个解释方案,使我们能够整全地,不仅将法官行为的方式(manner),而且将他们这样行为的能力(capacity),理解为“法官”(judges)。这里的证实(verification)并没有阿基米德点,在任何其他部分被证实之前,没有任何部分的法律是被证实的。( Alf Ross, On Law and Justice,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Berkeley& Los Angeles,1959, p.36)
这段话的意思,除了我们上面所表达的,即单独的陈述,必须借助语境获得确切意义,被证实项和证实项都需要特定语境来把握,以及,对它们各自的把握要彼此参照,还有如下意思:如果一条规范没有找到事实对应物,或者说,至少在一定时间内没有找到事实对应物,不意味着它是无效的,如果它所属的规范体系的大多数规范都是有效的话;而就算一条规范总能找到事实的对应物,或者说在一定时间内能够找到事实对应物,也不意味着它是有效的,如果它并不在一个其中大多数规范都有效的规范体系之中的话。
1.5 现实主义
罗斯法律学说之所以是现实主义的,在于他对待“法律是什么”这个问题的态度和探究这个法律根本问题的方式。
一方面,他拒绝关于这个问题的形而上学进路,主张从社会事实来获得和理解作为抽象观念内容的法律规范。按照传统法律理论的观点,由于法律固有的规范性,人们通常先努力把握某种先验实在,这种先验实在影响现实世界的人的行为。另一方面,罗斯探究法律的根本问题的方式是,从关于现实世界的社会实践或现象的假说开始的,这个假设说是,特定的社会实践或现象是某种社会规范的对应物,但因为该社会规范的并不存在于现实世界,需要通过现实世界的实践或现象探究。
对罗斯来说,如果人们从来不试图将任何社会实践或现象理解为是遵循社会规范的结果,从这个方面理解社会实践或现象的意义,那么在罗斯看来,就根本不会存在法学这种东西。从这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罗斯作为一个现实主义者的出发点。
由于罗斯的逻辑实证主义倾向,我们完全可以把罗斯的上述主张比照自然科学的探究活动来理解:对自然现象的探究,就是试图将特定的自然现象理解为是受自然规律支配的结果;如果人们从来不试图从这个方面来理解自然现象,那么在罗斯看来,就根本不会存在自然科学这种东西。
因此,罗斯真正关心的问题是,如果我们试图将任何社会实践或现象理解为是遵循社会规范的结果,那么就得提出一种假说,未来的特定社会现象,可以被理解为该规范的对应物。效力概念就在于这样一个假说所试图说明的规范的某种属性。由于效力是一个体系性概念,因此,确切地说,关于一个规范体系的效力的断言,就是提出一种假说,未来的一系列的社会事实,可以被理解为意义和动机的融贯整体,亦即特定种类的社会实践或现象。任何的假说,当然对未来有所预测。
要将任何一系列的社会事实理解为意义和动机的融贯整体,即特定种类的社会实践或现象,从而是某种存在于效力世界的规范体系在现实世界的对应物,其中的人把自己的行为理解为是在遵循规范,那么就也得建立一种假说以预测,未来在特定条件下,会继续出现某些社会事实,能够将该规范体系作为一种解释方案,被理解为意义和动机的融贯整体。
把这两个方面结合起来,我们看到,罗斯的法律学说是一种更接近社会学的法律学说,它的研究起点是社会事实,其核心主题是,“将定社会事实理解为是遵循特定社会规范的结果”到底是怎么回事,而不是,“如果我们有这样的社会规范,那么什么样的社会事实才是符合它的”(而这是我们通常理解的法学问题)。
罗斯的效力总是面向未来的:在对社会事实的既有观察的基础上提出关于它们的规范假设之后,必须将其作为一种预测,以未来的社会事实来证实。第一方面归根结底附属于第二方面。这很有点像逻辑实证主义对自然科学研究的一般理解:在既有观察的基础上提出一种有关自然规律的假说,预测未来会发生符合自然规律的自然现象,当未来变成现在,新的假说和证实的循环也就开始了。像自然科学那样,法学中关于法律现象的解释,不断经历假说和证实的循环过程。
2.罗斯的法律预测和证实学说
2.1 法律定义
前面对罗斯的法律学说的概述,简要说明了罗斯关于规范与现象,以及“效力”(“有效的规范”)这个概念的一般观点。下面让我们简单讨论下罗斯是如何更具体地看待法律现象与法律规范,以及法律效力(“有效的法律”)这个概念的。
首先,在反对法律理论根本问题——法律是什么——时,罗斯指出,我们不需要给法律下定义,也能轻松分辨法国法、英国法、俄罗斯法等。就像我们不需要给象棋下定义,也能轻松分辨象棋、围棋和跳棋。只有当我们需要探究将法国法、英国法等国内法归入“法律”的依据是什么的时候,我们才需要探究“法律”的定义。就像只有当我们需要探究将象棋、围棋和跳棋归入“游戏”的根据是什么的时候,我们才需要探究“游戏”的定义。
在罗斯看来,探究“法律”的定义,就是要探究“法律”这个词指向的事物及其本性,而这是一种形而上学诉求。化学家不以探究“化学是什么”作为化学研究的中心问题,但许多法学家却觉得“法律是什么”这个问题是法学理论的中心问题,其根源在于,“有效的法律”到底是什么,一直没有得到澄清。一种对人们施加影响的法律,固有地宣称效力。所以,人们觉得,效力是一种宇宙深处的神秘属性或神圣意图,以人们所不知道的方式影响现实世界中人的行为。在化学中,人们没有类似“有效的化学”这类概念的烦恼。
要破除上述存在于法学中的形而上学诉求,就得仔探究“有效的法律”或者“效力”的概念。
2.2 法律体系
罗斯建议,我们不探究形而上学意义上的“效力”或“有效法律”,而是探究涉及它们的如下问题:依据什么将一条规范置于一个法律规范体系之中呢?(换言之,什么使得一条规范是就某一个规范体系来说有效的呢?)
象棋规范使得象棋现象成为一个意义和动机的融贯整体,在于象棋规范都指向下象棋的人所做的象棋行为。与之相似,法律规范使法律现象成为一个意义和动机的融贯整体,在于法律规范都指向实施法律活动的人所做的法律行为。
那么,实施法律活动的人是什么人,他们实施的又是什么活动呢?罗斯的回答是:这些人是官员(特别是法官);这些行为是发出制裁的行为。(显然,这种说法与凯尔森有关法律规范的论述高度一致。)
罗斯也区分了两种规范,一种是直接的行为规范,一种是有关能力和程序的规范。不过,重要的是关注罗斯对法律规范的基本定义:“行为规范的真正内容是对法官的指示,而对私人的指导则是来源于它的推导的和隐喻的法律规范”(p.33)。
最终,罗斯对国内法律体系的定义是这样的:“一个国家法体系是一个整合的规则体系,决定了在什么条件下应当对一个人施与物理强力;国家法体系建立起公共权威(法院和执行机构)的机器,其功能是在具体案件中相应地命令和实施强力;或者简而言之: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用于国家强力机器的建立和功能发挥的诸规则。”(p.34)
2.3 法律现象和法律规范的证实
对于法律规范体系的效力问题,我们是从这样一个假设开始的:一个规范体系是“有效的”,如果它能够作为对应的社会行动的解释方案,因而能够使我们将这一系列行动整全地理解为意义和动机融贯的整体,并且在特定的限度内预测未来的行动。当存在如下事实(行为的和心理的),这样一个假设就被证实了:如果规范体系被有实效地(effectively)遵从,且人们感到它们是有拘束力的。
可见,效力是假设的规范面向未来的能力,而实效性则是这个能力得到证实的状态。法律体系的效力在于声称的法律规范与其所指向的未来的法律现象的一致或符合。剩下的问题就是:第一,法律规范和法律现象分别指什么?第二,如何证实它们之间的符合或一致?
对于第一个问题,前面已经简单讨论了。与凯尔森类似,罗斯认为,法律规范的本质是指示(directives),它们决定了在什么条件下应当通过国家机器实施强力。(对照凯尔森关于法律规范的定义:法律规范是对什么条件会触发官员实施制裁的规定。因此,法律规范指向的法律现象,也就是法院作出决定的行为。罗斯说:“我们必须为法律的效力(validity)寻找实效性(effectiveness)。”(p.35)
如果认为一个国家法体系是一个有效的规范体系,那么我们就是试图将其作为一个解释方案,将法官的行动(法官的决定)整全地理解为是对给定条件的有意义的反应并且在特定的限度内预测它们——正像象棋规范能够使我们将棋手对棋子的移动理解为有意义的反应并且预测它们。(p.35)
对于第二个问题,与关于规范与现象的关系的一般观点类似,罗斯认为,效力是一个体系性概念,是归给一个体系的特性。效力的检验必须就整个体系而言的。“在任何其他部分被证实之前,没有任何部分的法律是被证实的。”(p.36)罗斯认为,整个法律体系(system of laws)作为一个整体有待证实,这个问题同样适用自然科学:对部分自然规律(natural laws)的证实建立在其余部分是真的的假设之上。随着时间的推移,经验的变换,没有什么能够组织我们将迄今为止已经接受为证实了的 laws 修正为未经证实的。但是,在任何一个时间截断面,所建立的全部系统性的整体(the entire systematic whole),都始终在当时决定“什么将是真的”这个问题的最终判准。
这可以被称为整体论的证实主义:(1)建立在对过完历史的经验基础上的假设,将作为一个解释性框架,不单将过往的经验理解为动机和意义的融贯整体,还在一定限度内预测未来的一系列事实,从而将它们看成与过往经验一致的融贯整体。(2)在任何一个时间节点,人们对法律规范的理解都需要横跨历史与未来,对历史和未来的延伸是有限度的,并处于动态调整中,为了使当前的法律现象理解为法律规范的对应物,很有可能需要否认历史上曾认为是法律规范的对应物的法律现象,对整个法律规范及其对应物法律现象的理解,就像一个行进中的不断脱节的火箭,在不断修正和告别历史的过程中,不断迎接和整合未来,并且在整个生命历程中,始终保持为一个融贯整体。(3)正是在任何时间节点的融贯整体,使我们能够建立起关于有效法律规范的假说,并且能够据此预测和证实未来的法律现象。
罗斯这个面向历史和未来的动态调整的意义和动机的融贯整体,与德沃金面向历史和未来的正在展开的叙事,有某些相似之处。当然,它们在基本要旨和许多细节上的差别,还需要进一步探究,这里不是详细讨论这个问题的地方。
让我们继续关注罗斯关于证实的基本主张。除了上述整体论的一般基调外,罗斯还强调了几个要点:
第一,正如任何陈述要有意义在于它能够被证实,而所谓能够被证实,是说它能够提供某种程序,以使人们了解,在什么条件下,通过什么方式,依照什么判准,陈述的抽象观念的逻辑结构能够与未来特定的对象之间的关系对应起来。
第二,证实并不承诺任何形而上学实体或性质,而只是一个认识程序和状态。如果能够提供证实一个陈述的程序,使这个陈述有意义,那么就足够了。至于为什么只有这样的抱负,这就要深入理解逻辑实证主义有关科学、逻辑和意义的基本观点了。
第三,在法律理论中,对法律体系的探究,只要能够达到如下效果,即,将特定阶段的法律现象理解为意义和动机的融贯整体,那么就算成功了。相对于探究永恒法律本性的法律理论,特别是自然法理论来说,这是一种非常克制的法律理论,因为它所“延伸”的范围,只是以当前为中点的有限的历史和有限的未来,而且会随着时间的变迁不断更改。
3.罗斯对美国法律现实主义的批评
罗斯把美国法律现实主义的哲学立场理解为一种典型的行为主义。罗斯认为,作为行为主义者,美国法律现实主义者从对法官的行为的经验观察来概括法律的内容,或者,更确切地说,在我看来,现实主义者根本不关心作为抽象观念内容的法律规范是什么(他们只关心作为陈述的成文法或判例等材料,但它们不等于法律规范本身),而将法官作为一个函数,考察什么样的输入因素,导致什么样的输出(司法决定)。
罗斯说:“法律效力的概念建立在关于法官精神生活的假设之上。什么是有效的法律,这不能以纯粹的行为主义方法,也就是依据法官的反应(习惯)中的外部可观察的规律性,来断定。”(p.37)他的主要论据如下:
- 行为主义仅仅致力于依据法官的输入-输出反应建立起外部可观察的规律性,来判断法律的效力。
- 但最大的问题就在于,相同习惯事实可被理解为是对不同规则的遵循的结果。罗斯的例子是,如果在一段时期内观察的法官的行为,发现每当 x 这个人发布命令,他就会遵照他的命令来审判案件,其他人则没有这种情况,于是一个行为主义观察者可能得出结论说,法官习惯服从 x 这个个人,因此,法官所在的社会的法律是,“x 这个个人的命令就是有效的法律”。但是,观察者自己可能不知道的是,按照法官关于自己行为的理解,他实际上在遵照立法者的命令,而 x 这个人不过是恰好占据立法者的位置而已。这是一个非常典型的错误,行为主义者的难以确切地把握概念聚焦的范围,在这个例子中,它误以为概念的聚焦是 x 个人,而实际上法官的概念聚焦是立法者。
- 因此,罗斯建议,要知道法官到底遵循什么规则,需要征询法官,看看他是如何理解自己的行为的。这个错误提示了两个有关通过习惯探究规则的要点:第一,遵循规则必须是诉诸行为者的内在状态而不只是观察外显言语行为,因为任何的事实都可能符合任何的规则,遵循规则的意向不同,导致概念聚焦不同,从而使得观察者归纳出错误的规则。第二,为了解决以上问题,必须征询行为者对自己行为的理解。如果我们不仅为一种现象提供一个因果解释方案,而是要理解行为实施者的有意图的活动,那么我们必须致力于把握行为实施者自己的观念。这两个错误在哈特的雷克斯王国的故事中有类似的反映。
任何行为事实都可以被理解为是对任何规则的遵循的结果,这是我自己的概括,但与罗斯的论述是一致的。至于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需要借助维特根斯坦在《哲学研究》中有关“遵循规则”的论述来理解。罗斯没有深入讨论这个问题。外在的习惯事实不足以解释内在的规则遵循,这个一般主题,也反映在温奇的《社会科学的观念及其与哲学的关系》、哈特的《法律的概念》等著作中,它们有关这个问题的思想的共同直接来源,都是维特根斯坦。
4.对罗斯法律现实主义的简评
罗斯的法律学说很像一种社会学说,其问题出发点是,如果我们要把某一阶段的社会现象理解为是在遵循法律规范,那么将如何论证这一点,而不是,弄清楚到底我们的法律规范是什么,以使我们明白未来应当做什么。我们对法律理论,特别是教义性法律理论的通常理解都是从后面那样的问题开始的,我们根本上想知道,法律要求我们接下来应当去做什么,而不是我们实际上做了什么。(关于这个问题,可以参考 V. Rodriguez-Blanco 的“Peter Winch and H.L.A. Hart”(2007),在那里,她区分了规则研究的两种进路,即研究我们做了什么和研究我们应当去做什么,并认为温奇和维特根斯坦都致力于第一种研究,而哈特、拉兹、德沃金等人则致力于第二种研究。)
理解罗斯的法律学说的最大困难在于其浓厚的逻辑实证主义色彩。从上诉问题起点开始,罗斯用了一套非常类似于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来考虑对“有效的法律”这样的主张的研究方法:观察过去的事实,得出假设,这些事实是遵循某些规范的结果,预测未来的事实并且验证过去的假设,重复以上过程。在多大程度上理解他的形而上学观念,某些语言哲学(逻辑实证主义的一部分)、整体论的证实主义,决定在我们在多大程度上理解他的法律学说。
罗斯反对传统的法律理论的根本主题,将“法律是什么”变为“如何确定‘有效法律’这种陈述的意义”。他认为,只要澄清了“效力”这个概念,也就消除了“法律是什么”这个问题,这个问题应当作为没有意义的问题而被放弃。确实,从我们的前面的论述后,罗斯的理论是有一定说服力的。但是,罗斯的现实主义不足以使德沃金、拉兹这样的法学家满意,这些人想要知道的,到底法律要求去做什么,或者换言之,为什么我们应当服从法律,而不是,我们已经做了的,到底是遵循什么法律规范的结果。
法律的要求到底是什么?或者问,为什么我们应当服从法律?不大多数有抱负的法哲学家爱觉得,为了回答这个问题,就要探究法律的本性。如果我们能够在理智上把握某种东西,明白它对现实世界中的我们提出了什么要求,且我们理解和接受这样的要求,那么这个问题就能得到部分解答。罗斯是拒绝这个研究的。这个研究在他看来,等于是寻找一种先验实体或属性,它存在于宇宙深处,像一块发光发热的石头,以其特有的能量影响着我们的心灵,从而使得我们做某些事情。(从拉兹的“Can There be Theory of Law?”一文,可以看到这种研究倾向的典型表现。)许多法哲学家们现在仍然致力于研究的问题是我们所熟悉的,比如效力、合法性、正当性、权威等等规范性项目。他们想把握这样一种规范性实体、本性、属性或者说力量,从而能够理解,我们遵循法律的理由根本上是什么。他们仍然是致力于寻找某种宇宙深处的东西,或者弥漫在宇宙中的“无所不在”(omnipresent),从而“一劳永逸”地解决我们应当做什么的问题。但是,罗斯的愿望恰恰相反,在他看来,并没有什么原始的独立与事实的规范性问题,以告诉我们应当做什么,我们应当做什么,根本上是从我们实际上做了什么推导出来的。从这个角度看,罗斯的现实主义也在法律实证主义的光谱之中。
屠杀与哲学
自然法学说的复兴
说到自然法学说的复兴,人们就不得不提拉德布鲁赫。在二战之前,他本来是法律实证主义的鼓吹者。这种学说的一个核心主张是,法律和道德没有必然联系,一种法律即使在道德上是恶的,也是法律。这种主张后来不知被什么人概括为“恶法亦法”。为了使法律与道德在概念上分割,法学家也必须将法律与正义这种特殊的道德概念分割。
众所周知,古老的自然法学说一直主张,法律是正义之事,号称法律的东西如果不是正义的,那它就根本不是法律。现在按照法律实证主义,法律可以是不正义的,但按照人们通常的法律观念,既然承认那是法律,就有义务服从,而任何法律自身也必定要求服从。纳粹的号令是法律吗?如果是的,那么有什么理由拒绝服从它?1
二战之后,面对纳粹罄竹难书的罪恶,特别是在法制上的倒行逆施,拉德布鲁赫开始反省法律实证主义在实践上的效果。他认为,法律实证主义关于法律和道德、正义的分离命题,对邪恶的纳粹法律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元首的法律不可能只由元首一人执行,加上元首忠实的信徒也还是不够,元首的法律居然得到了千万普通官员的执行,这足以说明法律实证主义学说在实践上的危害。拉德布鲁赫于是极力呼吁回归自然法学说,恢复法律与道德,法律与正义之间的必然联系。
这样一段法学理论故事在任何一个法学生和门外汉看来都是如此明白易懂。纳粹法律,比如以溯及既往的法令来惩罚人,鼓励告密等,在道德上的邪恶是如此的明显,但却得到了普遍的执行。拉德布鲁赫觉得自己再次面对一种邪恶的本质,纳粹法律背后的法西斯主义,是人类有史以来所能遇到的最邪恶最无耻最恐怖的政治类型。为这个判断提供证据之一的是纳粹对 500 万犹太人犯下的滔滔罪行。所以拉德布鲁赫觉得必须调整我们的哲学,将盟国的胜利,不仅仅解释为铁与血的胜利,更加是正义对邪恶的胜利。
战后,盟军的军事法庭审判了纳粹战犯的战争罪行,其根据是盟军在战争行将结束时制定的法令,在为这些溯及既往的法令辩护时,他们遮遮掩掩,将“良心”和“正义”的观念直接搬到法庭上,作为一种高级法的宣示。
从那之后直到现在,一种围绕战后秩序的宏大叙事似乎是不言而喻的:第二次世界大战是法西斯主义带给人类的深重灾难,法西斯主义的本质是反人类、反社会,是人类有史以来所能建立的最邪恶的政治学说和实践类型。
1929 年,一向鼓吹法律实证主义的凯尔森在《自然法学说与法律实证主义》一文的最后敏锐地指出,正当法律实证主义如日中天的 20 世纪 20 年代,随着二次大战的危机逼近,自然法学说却意外复兴了,“这一运动是自然法学哲学进展到康德批判哲学之后向着一种新的形而上学以及宗教情感的方向的逆转”,“为了在斗争中获得根据,依靠假设获得绝对依据的需要大大加强了”,“如果连个人也会将他的暂时利益天真地体验为一种‘权利’,那么,每个利益集团在实现其要求时想要诉诸‘正义’,也就可想而知了”。他感叹,似乎只有在和平时期,法律实证主义才能兴盛。
1945 年出版《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时,凯尔森把这篇论文作为附录放在其中。在这本书出版的前一年,凯尔森出版了《通过法律实现和平》,核心主张是,只有通过建立有强制力的国家争端解决机构,才能保障国家之间的持久和平。与拉德布鲁赫不同的是,凯尔森仍信奉制裁在法律学说和法律实践中的中心地位。能够实施制裁,代表了一种相对的优势地位,在这个物理事实的基础上,以“正义”的名义惩罚“邪恶”的行为才变得顺理成章,而不是像拉德布鲁们所认为的,制裁之所以最后被施与,那终究是因为实施者的本质是正义的,而被实施者的本质是不正义的。
中国历史人口变迁
纳粹对 500 多万犹太人的屠杀,是五千年来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后千千万万个屠杀中的一个。每一次巨大的战争,都是一台绞肉机。有点不同的是,人们为纳粹的屠杀建立了一种哲学,并在战后的几十年成为无数学者殚精竭虑的主题,开枝散叶、枝繁叶茂,一波旧问题解决的同时,产生了一波新问题。
为了做一个对比,让我们看看历代中国人口变迁。古代中国没有今天完善的人口普查,但至少从战国时起,出于战争动员和税赋的需要,统计户口和人头数,是国家的最重要工作之一,所以大致的人口规模还是可以被今天的历史学家所估量的。
以下是一个粗略的估量,当然不同的历史学家的估量有相当大的差别,但总的变化趋势,特别是在特定时期人口骤升骤减,基本是一致的。可以看到,每一次改朝换代,或者一个统一王朝之后的分裂时期,人口的损失常常超过 50%甚至更多。汉文帝时期,中国的人口才刚刚恢复到战国初期,达到了 2600 万。到了武帝初期达到了 3600 万;据有的史家说,当到了武帝后期的后元二年,由于连年征战,户口减半。宣帝时,再次采取休养生息政策,人口达到了 5000 万。两汉之交,由于各种动乱和起义,人口减少到了 2200 万。到了东汉桓帝时,人口再次达到了顶峰,达到了 5600 万。东汉末年,黄巾起义、军阀混战、瘟疫横行,导致北方人口锐减。《三国志》的估计大概只剩下不到 800 万。据有的历史学家估计,三国初期的人口约为 2200 万。唐朝开元时期,人口大约为 8000 万多 9000 万,安史之乱之后,北方人口减半,全国总人口只有 4600 万了。到了唐末黄巢起义,人口再次大减,至五代末,人口约为 3000 万(再次回到战国初期的水平)。北宋人口曾一度突破 1 亿。在蒙元兴起入主中原之时,全国人口由 1 亿多下降到了 6000 万,据有的历史学家则估计,彼时损失了将近 90%的人口。明末人口在 1600 年左右达到峰值,约为 1.97 亿。到 1644 年清军入关之前,短短 44 年,明朝人口再次损失,达到 1.2 亿。1651 年,经历混战和屠杀,人口降到了 5000-6000 万。此后,中国的人口就没有再少于 1 亿。
我们可以看到,古代中国的每一次改朝换代和分裂动乱时期,都是一个屠杀横行的时期,人命如草芥,短短几十年的时间,损失的人口数量级常常达到 5000 万,可以想象当时是多么惨烈,杀人如麻的将军和强盗在血流成河的街道行走,绝非夸张。三国时期的军阀混战和唐末的安史之乱、黄巢起义以及“五胡乱华”,是典型的人口锐减时期。战乱不可避免地导致屠杀盛行。
我们是否发现,古代中国有人发明了什么哲学,以说明当时的某些政治类型是邪恶的,某些人是邪灵附体,或者发现一种在形而上学意义上是恶的类型的东西呢?没有。古代的中国人经历那么多的创伤,百姓怨天尤人,精英则想早日统一天下,恢复太平。他们不是没有思考过人间惨剧的原因,也不是没有诅咒过残暴的杀人狂魔,但是他们没有创造一种哲学,将“就在宇宙深处的”某种邪恶本质属性附加到任何事物之上,并且以宗教般的执著和热忱,将它们永久地钉在耻辱柱上。对于古代中国人来说,历史一治一乱,人们在治乱之中享福或遭殃,因此无论是政治精英还是黎民百姓来说,期待的都只是恢复安定的秩序,修养生息。
法西斯主义与军国主义
黄巢没有像希特勒那样被人们所记忆,希特勒则被哲学家冠上了形而上学意义上的邪恶本质,这反映了东西方文化的某种深刻差别。被黄巢屠杀的长安贵族后裔,没有为黄巢准备一种比如说叫“黄巢主义”的哲学。让我简单解释下什么是“形而上学意义上的邪恶本质”。一种精致的哲学会指出,宇宙之中或者上帝的意志之中,存在某种邪恶本质,这种本质我们看不到摸不着,但会弥漫在我们的世界之中,在某些我们可以看到的事物之上体现出来。这种邪恶本质是一种客观的实在,以我们所不知道的方法从遥远的宇宙深处伸出它的触角,控制了某些人的精神,使他变成一个恶魔。而这就是盎格鲁-撒克逊人对希特勒的最终刻画。
如果我们稍微明白这样一种形而上学努力,经过简单对照就会发现,在中国的历史上,这种事情从未发生过。我们会用平常的话语来形容一个人物的残暴:他屠杀了多少人,这些人是多么无辜,死亡何其惨烈;对他最极端的否定,就是“禽兽不如”、“心如蛇蝎”等这些词了。这些都是非常实在的事实,无需关于什么本质属性的形容词来表达。我们会对一个人物深恶痛绝,理由只在于他做了某些在我们看来“丧尽天良”的事情。无论是政治人物还是普通个人,对他们的道德谴责以平常可以理解的事实来证明,并最多诉诸如果没有前述之事实就会异常单薄的“天”来发出指控。
让我们对照下中国人对日本人的屠杀的仇恨。我们的教科学书上虽然指出日本的某些人因军国主义思想而侵华,犯下了滔天罪行,特别是对南京几十万手无寸铁的平民残忍屠杀。但是,军国主义到底是什么?为什么是这种思想导致了日本的罪行?这很难成为一般中国人的重要议题。军国主义在一般中国人的心目中没有法西斯主义在一般西方人的心目中的那种哲学意蕴,它不是本质,顶多是一个形容词。军国主义是某些中国学者对西方人对纳粹提出法西斯主义指控的模仿,但不打算将其上升为一种类似法西斯主义的邪恶属性。我们对日本人罪行的记忆和评价,满足于可以平常话语描述的屠杀事实。我们更不会想,在遥远的宇宙深处,有一种军国主义邪恶本质,它牢牢掌控了当时日本的天皇、内阁大臣和军官,以及相当一部分的日本平民的头脑,以致它们作出这种惨绝人寰的罪行。我们也不会真地相信,由于我们身上具有一种与宇宙深处遥相呼应的正义属性,并因而在这个意义上是正义的化身,最终战胜了具有邪恶属性的日本侵略者。
我们以最为平常的话语来描述我们对日本人的胜利:先烈的鲜血和领袖的决策。“正义”与“邪恶”也被我们的所用,但它们并不指谓昂撒人口中的那种客观实在,在后者那里,恰恰是由于自己具有与宇宙深处的正义本质遥相呼应的本质,才战胜了具有邪恶本质的法西斯统治,换言之,昂撒人战胜法西斯,可以被看作是在遥远的宇宙深处,正义的本质压倒了邪恶的本质这样一种事态的投影。
犹太人的心理创伤及其治疗
哲学是西方的特产。哲学的内核是形而上学。任何的形而上学说都致力于探究和言说某种宇宙深处的本质属性或者造物主的神圣意志。这些东西不是我们世界的现实,而是存在于一个平行的完善世界,后者以某种我们不能理解甚至完全不知道的方式影响着我们的世界。我可以说,中国从未产生或至少从未流行这样一种观念。
这样一种哲学或者说形而上学癖好,最早可以追溯至犹太人。犹太教和它的创世纪故事、末日审判愿望,是在犹太人遭遇灭国之灾、失去家园、流离失所之后的精神鸦片:他们需要一种幻想,要把他们所遭遇的那些时间尺度,放在一个据说远远大得多的接近无限的时间尺度上,这样他们可以安慰自己,今天的遭遇是上帝整全安排的一个微不足道的片段,是上帝有意为之,目的对上帝选民的考验:上帝将在遥远的未来通过末日审判的方式,恢复犹太人的所有福乐和荣耀。
亡国灭种之人觉得自己是天选之子。这个宏大事业的开始却很平常,如果不是出于某种机缘巧合,你甚至不会发现它与历史上任何其他遭遇亡国灭种民族的自我安慰有什么差别。然而犹太人做了一件前无古人的事业。犹太人不仅使相信了自己的幻想,而且成功使蹂躏他们的主人对自己的幻想俯首称臣。罗马人就这样被犹太人收服,以至于支配了未来两千年的西方历史。稍微仔细点考察犹太人的这段历史,就会发现两个看似矛盾实则彼此相容的事情:第一,犹太人在身体上臣服于罗马人,第二,犹太人使自己创造的上帝支配了罗马人。只有当一群人形成一种形而上学的倾向,对宇宙深处的本质属性或者造物主的神圣意志产生真正的智识兴趣,这才是有可能的。因为一切形而上学,都在诉诸一些不同于现实可直接把握的实在,并使信徒相信一个二元并立的世界。
尼采在《道德的谱系》等一系列著作中深刻揭露了犹太-基督教的伎俩。他们发明了超现实的本质和意志,为的是一方面麻痹自己的现实痛苦,一方面伺机控制在身体上支配他们的主人的精神,最终颠倒主奴关系。尼采认为犹太-基督教破坏了古代罗马人的精神,败坏了西方文明的根源。尼采本来是为了反对形而上学而拿犹太-基督教开刀的。他对犹太-基督教的憎恨,被一些纳粹分子用于反对犹太人的口实。人们可以发现,正如尼采所描述的,未被驯化的罗马人自然而然地展现自己的武力和德性,他们不需要诉诸形而上学或神圣意志,他们占领一座城池,屠杀城中人民,心中没有任何愧疚。当然,他们的敌人如果有朝一日能够恢复家园,报仇雪恨,心中也没有任何愧疚。人们是有仇恨,也会提出残忍、不义的指控,但这些指控的意义,仅限于那些可以平常话语所描述的事实。直到罗马人遇到了犹太人,一切就都变了。在犹太-基督教的宏大叙事中,罗马人的德性、功绩和幸福成为了上帝无限安排中微不足道的偶然。对一切事物的评估,都要以宇宙深处的本质或造物主的神圣意志为根据:屠杀是邪恶的,不仅限于那些可以平常话语描述的邪恶,而是被宇宙深处的恶魔支配的那种邪恶。
哲学家与史家
犹太-基督教没有古希腊哲学的加持,是不能有今天的成就和面貌的。作为形而上学的哲学是西方的特产,但尤其可以被认为是古希腊的特产。众所周知,犹太-基督教被著名的教父哲学深刻改造:奥古斯丁主要以柏拉图哲学改造基督教义,阿奎那主要以亚里士多德哲学改造基督教教义。
追寻本质,这种智力活动,当然是古希腊人的特殊游戏。考察自己的感官所给予的,理智所建立的,古希腊人觉得这些犹如河中树木的倒影,是对更真实世界的反映,而更真实世界的反映,有可能是更更真实世界的反映。于是那宇宙最深处的绝对存在或绝对本质,必须成为人们探寻的对象。
我不想花费时间来评价这种智力游戏。当代西方哲学自身作出了很多努力来克服这种无聊的冲动,语言哲学、实用主义,莫不如是,只是这些基本上只是被宣布为哲学事业的离经叛道,甚至被一笑了之。如果你不参与一种游戏,而只是宣布它是荒谬的,那么你只会换来那些执着于游戏的人的嘲笑。面对西方哲学两千多年积累的千万个比神经组织还要复杂的线索、脉络和议题,你要么进入哲学家的队伍中,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创造问题,要么站在哲学殿堂的门外像乞丐那样被嘲笑。你无法说服里面的人相信,那些不是真正的问题,除非你在他们的框架内提出你所谓的真问题;换言之,你不能宣布这些问题作废,只能证明这些问题错误。
哲学家是一种什么样的生物呢?就他们是一群探究宇宙深处本质或者造物主神圣意志的人来说,我们中国从来没有这样的生物。想象着他们为每一种现实的制度准备的本质或神圣意志清单,以说明它们如何邪恶或如何正义。他们不但跟在政治家和将军的后面,为每一场胜利的屠杀辩护,并将胜利从可以平常话语描述的事实推向宇宙深处和造物主,将失败者永久地钉在邪恶本质的耻辱柱上,而且主动刻画尚未消灭的敌人,为新的破坏、压制、侵略和屠杀制造真理的根据。
与西方哲学家对应的是古代中国的史官。史官首先以平常的话语记录常识可理解的事实,然后根据基本的善恶观念来组织材料和简单评论。直到现代,司马迁的写作并没有显得过时。但从西方哲学家的角度,由于不探究本质和目的,司马迁的史学只是幼稚的流水账。当代中国人希望把《清史》作为一项哲学或者西方史学的工作来做,司马迁的事业也将要失传。司马迁的事业是以平常的语言来记录事实,并以平常的善恶观念来评论这些事实,现代中国人已经觉得不够。但是,也许在司马迁看来,没有比用一篇篇现代学术论文来撰写历史更糟糕的了。历史本来就是故事,故事由平常的语言和平常的观念来撰写,而这已经足够。
结语
我们的世界需要司马迁这样的史家而不是西方的哲学家(臭名昭著的例子是施米特和海德格尔)。这是当我们仔细考察西方哲学的形而上学冲动以及西方人,特别是昂撒人在他们的政治学说——自由、民主、博爱——的口实下,将一切他们已经打倒和想要打倒的敌人斥为非自由、非民主、非博爱的历史和现实所想到的。“上帝佑我”,这个默想,可以理解为遥远的宇宙深处的本质正在转动真理的齿轮,并将力量投射投射到那些拥有自由、民主和博爱属性的昂撒人之上。力量和平实的事实被隐藏,光辉的理念闪耀光芒。也许他们终有一天自己会承认,他们从来没有践行过那些价值,而只是凭借力量而宣称拥有真理,并作为污名已被打倒的敌人和想要打倒的敌人的口实。
也许卢梭是其中少有的清醒者。如果人们只看《社会契约论》,会看到一个热衷于在欧洲实现自由、民主和博爱的哲学家。但《社会契约论》的前传——《论科学与文艺》以及《论不平等》——以及所有卢梭学说的总结——《爱弥儿》——宣布了如下几个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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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本来是好的,一旦投入社会而无可避免的堕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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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类还没有建立社会的独来独往的时期,财产、优异、荣誉的观念还没有占据人们的头脑,正义的观念也只是在财产等观念之后才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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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无可避免地因这些观念的产生而进入社会,也因此走上一条不自由、堕落、虚假的不归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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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是生而自由的——但这是在人类社会建立之前——但人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这是在建立社会之后。在拥有财产、正义、荣誉那些观念之后,自以为自由的人,却比任何其他人都更加不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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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社会是不可逆转的。尽量减少不自由的枷锁的力量,为枷锁上装饰一些鲜花,正是《社会契约论》想要做的工作,如果实现,那么将会有一个在所有不自由的社会中相对自由的社会。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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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这在理论上不必如此,因为法律实证主义可以一边宣称法律即使不正义也是法律,一边主张是否服从要看法律是否正义。法律实证主义可以把自己标榜为一种将法律是什么和法律是否应当被服从这两个问题分离开,从而使对任何实在法律的批评成为可能的学说。但另一方面,人们根深蒂固的法律观念是,既然承认那是法律,那么就有服从的义务,从而使法律实证主义成为阻碍批评实在法律的帮凶。 ↩︎
《永久和平论》的永久尴尬
1.新年愿望:世界和平
2021 年即将结束。新年愿望,除了明年顺利毕业,居然还有世界和平。
这绝不是玩笑。也许是由于年岁增加,也许是由于世界形势骤变,也许纯粹是由于不学无术,2021 年我第一次关心世界和平。
世界现在发生了什么?即使不能三言两语说清楚,即使人们因视角和立场不同而有相互冲突的说法,但没有人会否认,短暂的和平之下,蕴藏着巨大的战争力量。
写下这篇文章的大部分之后,我看到甘阳最近的一则演讲:《 修昔底德与“修昔底德陷阱” 》。甘阳在演讲开始说:
我今天讲这个题目,是因为我相信“战争与和平”问题正浮现为我们这个时代最重大的问题。我比较希望中国大学的通识教育课程体系里,应该至少有一门关于“战争与和平”的课,以我的了解,目前绝大多数大学都没有。
这的确击中了我。今年以来,我开始对一些法哲学的非主流议题感兴趣。比如,我特别感到,国际法和国际政治应该成为一种健全的法哲学理论重要的部分。作为一个法哲学研究者,我对国际政治中的制裁问题产生了浓厚兴趣。当代英美哲学家们一直在西方自由主义的安全域内工作,精致且无害,对说明和修改现实没有任何企图。比如,“内在观点”这个概念多么精致又多么空洞?对它的深化解读,博弈论和理性选择理论,又是多么琐碎且无聊?现在,英美法哲学界更加纠缠于元理论、元伦理学、概念辨析等“鸡零狗碎”的研究。
“战争与和平”这个主题,现在变得多么重要:为什么会发生战争?战争是否不可避免?和平是否有希望?这不仅仅是军事决策问题,而是与时代脉搏一起跳动的事关政治、经济、思想意识乃至整个文明的变化和发展的复合问题。
甘阳在演讲中展现了,在美苏对抗的冷战时期,西方精英阶层是如何借助古希腊历史来思考当代政治的。这让一向读书少的我又开眼界。我以为昂撒人只研究它们全世界耍横的那三百年历史,由此无论如何不能接受一个秩序挑战者存在的现实。
历史是循环重演的吗?回答这个问题,属于专业历史学家和历史哲学家的工作。政治学家借助古希腊历史,比如将斯巴达与雅典争霸的历史,郑重其事地视为当代国际政治的镜鉴,倒不是由于,他们必定认为历史会重演,或者必定认为历史有一般规律可循,而可能只是由于,他们认为历史最便于为当代政治设置议题:通过解读、演绎、隐喻和扩展,历史就被激活了,事实已经不重要,重要的是看待它的当代视角。
2.历史与意识
记得很早以前参加通识课程的助教培训,有一个圆桌讨论,我们这一组的题目是:“你觉得人类最重要的特性是什么?”这个问题可以牵扯出漫无边际的回答,但我选择了这样一个回答:“人是有历史的东西。”
时间、历史、意识、存在、身份与行动等一系列密切相关的问题,哲学家已经讨论到普通人无法读懂的地步了。我并不是在指责哲学家,因为哲学家对人们历史意识的揭示恰恰可能是,人们缺乏正确的历史意识。
学习历史,似乎只是意味着当代人了解过往人的活动,实际上远没有那么简单。历史不仅仅是主体要去了解的故事,相反,它在某种意义上就是主体。分离的个人由于相同的历史记忆而建立身份认同。身份认同需要一个背景,个人单独不能充当自己的背景。如果历史是某种意义上的主体,那么个人似乎就只是它触角的延伸。
不同的群体的历史是不同的,不同的个人的历史是不同的,不同的群体和个人所了解的历史也是不同的。主体意识并不以肉身为单位。一个群体,作为一个民族,可能有几千年的历史,而另一个群体,作为一个民族,却只有几百年的历史。一个人,作为某个家族成员,可能只有三代以上的故事,另一个人,作为另一个家族成员,可能有十代以上的故事。不同的个人的不同人生遭遇——他们各不相同的历史——也都影响着他们各自的身份认同。
这所谓的身份认同便是用来回答如下问题的:我是谁?我从哪里来?我将往哪里去?我能做什么?什么是值得做的?虽然这些问题不是每个人都会有意识去思考的,但这的确构成了人们清醒时的主要意识。
我们正是依靠各种有关历史的知识而理解现在并预感未来的,人们倾向于认为未来会一直如此。
生活在和平年代的人,很可能潜意识里相信世界会一直如此,尽管他们所受到的教育表明,和平并没有很久,战争刚刚过去。
这些年,每当听闻我的家乡有什么重大变革,特别土地政策的改变,以至于村庄也要合并,我就生出许多怀念来。我不想阻止这些改变,只是对我曾以为我成长于斯的村庄会一直存在这一点十分感慨。
一个朝代大概有两三百年,在一个皇帝在位的一年、十年、几十年的时期里,人们是否以为国家会一直是这样兴盛或衰败?
明仁宗在位仅仅 10 个月,人们觉得他对所谓“仁宣之治”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万历皇帝在位四十余年,经历气势磅礴的“三大征”,但谁会想到,在他死后的二十四年之后,大明亡了。雍正在位仅十三年,就为所谓“康乾盛世”做出承上启下的贡献。“十全老人”乾隆皇帝死后的第 41 年,昂撒人的坚船利炮就敲开了大清的国门。
历史的变化会让人错愕不已。人们倾向于把当下视为历史最清晰的图像,因为人们只对当下有经验,无论历史教育和宣传如何在耳边聒噪,过去都是一片晦暗。与之相对照,明智的人认识到,只是通过考察历史,我们才真正理解当下。
3.人类是小数据智能
人喜欢瞻前顾后,看自己的过去,也看别人的过去,看自己所在群体的历史,也看别的群体的历史。但要记住一点,人们不是一齐看到相同的历史。有的人忙着回顾自己群体三百年中最辉煌的五十年,期待它再次伟大;有的人早就不但一直研究自己群体三千年的历史,也努力研究前者三百年的历史。有的群体的中学生在地理课上需要认识地图上每一个有能见度的岛屿的名称和经过它们的洋流名称,而有的群体的中学生却仅仅需要知道几个海外军事基地的名称。
回顾历史,就是去照亮自身,就是最重要的启蒙(enlightment)。我们可以想象不同的个人和群体,因为不同的缘由、带着不同的目标、顺着不同的际遇、在不同的范围,提着灯笼,在昏暗的宇宙中试图照亮更大的区域。
人们倾向于把自己经验之灯照亮的区域视为整个宇宙。这里的“宇宙”,并不一定是指那个最广袤最一般的宇宙,而可能是不同主体的状态和际遇产生的无数“小宇宙”。匠人研究自己技艺的历史,往往就可能以为,他的技艺的本质就是如此。每个人都喜欢把自己在各个方面的人生际遇,当成是相应方面的本性或者规律的典范。
人类不像自己训练的人工智能。为了使人工智能程序能够识别狗的照片,人类需要给它们几十万甚至几百万图片数据的“喂食”,但是人类自己在游走于世界之中时,只要遇到一个事件,就会倾向于立即建立某种概念,得出某种事物的本性的概括。没有这样思维能力的人类,可能早就灭亡了,因为这是可以想象的最小危险的认知方式。只要我一向亲密无间的朋友突然打了我一巴掌,仅就一次,我就可能立即得出“他是反复无常之人”的概括。很少有人在连续三次遭遇某种事件之后,还会那么迟钝,不作出一些概括来。
这就是为什么我们的世界会有很多的“小宇宙”的原因。不同的个人、群体,这些交错着的主体,就世界的不同范围和种类的事物得出不同的本质概括。人们活在自己灯笼照亮的世界中,并且认为它就是全世界。
这里还隐藏着一个陷阱:如果一个人或一个群体有某种观念或理论,指向别人而非自己的历史经验,那是非常吊诡的。
比如,没有经历过通过殖民掠夺的原始积累方式发展资本主义的民族,由于一些机遇直接跨到了社会主义,可能在长达几十年的时间里,都会对资本主义牌号的“民主”、“自由”耿耿于怀。他们中的一些人当然引经据典,通过别人的理论和别人的实践来论证,那些的确是好东西。没有人可以轻易否认这些论证。但我们没有那样的历史。人们最大的无奈之一就是只能研究却不能占据别人的历史,由此,人们也很难明白,自己的理论在历史面前是多么孱弱。
解决一群人对自己从未经历的制度的向往,不是给他们更好的理论,而是更真实的经验,或许最佳方式是:第一,给他们几十年的时间,充分体验一下这些制度;第二,让他们眼睁睁地看着自己所认准的其他人的制度走向衰亡。
然而无论是关于自己的还是关于别人的历史经验,理论的孱弱只是程度上的。理论永远是历史经验忠实的奴仆。理论对别人历史的辩护或反驳,很有可能只是含混其词的巧合,是一门装饰艺术。没有自己的历史经验,而只有对别人历史经验的研究,任何的理论,无论看起来多么博大精深,都只是在掩饰底气不足。
一座大厦无论是建立还是倒下,说这是由于论证或反驳的理论的力量,很有可能是胡言乱语。因为人们总是倾向于将无论自己还是他人的个别历史拓展为普遍历史。
任何主体,都喜欢把自己能够照亮的区域视为宇宙,但实际上,它可能只是宇宙这个硕大球体上的一点污渍。就好像,如果宇宙是球形的,许多主体由于尺度的局限,至今都以为宇宙是平的,因为他们的测量感知不到宇宙的曲度。
不过,哲学家却对创造小宇宙乐此不疲。有的哲学家认为自己照亮的区域的边界接近全部宇宙的边界,而且在任何时刻,宇宙的本质都像阳光下的大地,或者无死角灯光照射的大厦,可以被永恒地把握。设想万能的哲学王——也许就是上帝——将智慧的光芒投向大地,那么任何事物的位置,它们的运动,它们的质地和它们的关系,都一览无余。太阳底下无新事,在变化中蕴含着永恒不变。
4.《永久和平论》的永久尴尬
康德这位闻名于世的形而上学矫正者,展现了哲学家特有的癖好。观察冬去春来,观察雨雪天晴,观察人体只构造等等,总之一切都暗示:自然是被有意设计的,不然它不会这样和谐;既然它是被有意设计的,那么设计者带有某种目的。
那么,人类的永久和平会是设计者的目的之一吗?这是一个多么大胆的问题。在五千年的人类历史之中,没有战争的岁月加起来大概也没有超过几十年,战争是常态,而和平是短暂的例外。这倒不是最困难的地方,即使如此,人们仍有希望寻找未来和平的蛛丝马迹,最困难的是,在这样的历史经验下,人们即使相信未来会永久和平,那也是相当遥远的事情。由于无法设想什么原因将使人类获得永久和平,永久和平只能生活在科学幻想之中,那里的普遍事实,对于今天和过去的相比,发生了重要改变。比如人类被强大的外星文明控制,在它的支配下,人类的国际法终于解决了没有高于国家的制裁的问题。
以设想世界的普遍事实发生重大改变为代价来推导的永久和平,真的只是另一个世界的故事。这不是哲学家想要做的。只是我想知道,哲学家是仅凭借自己的愿望,就推论造物主也有世界永久和平的愿望,还是真的发现了什么证据呢?
然而,任何一个当代人、古代人,或者任何一个有想象力的后来人,都只是会发现相反的证据。有两个值得注意的事实:一个是,人们对历史的理论解释,为什么一种制度会衰落,一个民族会衰败,一个国家会灭亡;另一个是,国家与国家之间持续不断的相互猜忌、嫉妒、觊觎,试图侵占甚至消灭彼此。
国家实在太大了,国家是有主体人格的,但它没有完善的自律能力,它内部纷乱的动力就是会促使它犯下错误,破坏造物主的和平计划。国家也许是和平的威胁之一,但与此同时我们必须接受国家被发展出来这个事实。
有些国家只要有力量,就在世界到处捣乱,试图分裂别的国家,骑在他人头上作威作福。这几乎是昂撒人的本能。与此同时,在理论方面,你可以看到,昂撒人的哲学家,不断创造一部又一部的关心全人类智识和福祉的著作。英国功利主义者,其目标是“人类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而在现实方面,政治家和商人带领昂撒人变成世界匪帮。
也许这世界是不可能有老好人的生存空间的,至少在国家这个层面。明哲保身,保持独立,是不可能的。他们现在必须面对昂撒人,但好像昂撒人不相信和平,天生厌恶和平。这或许是真的,但更确切地说,昂撒人没有和平这个概念:他们不是不能接受和平,而是不能理解和平。
为什么霍布斯的自然状态中的人是狼而不是羊的形象?他们是狼而非羊,难道这仅仅是一个事实描述?霍布斯如此珍视和平,且认为和平只是例外,战争才是常态,难道是因为霍布斯敏锐地发现,昂撒精神最大的特征之一就是没有和平概念?
也许,这就是康德,这位昂撒人亲戚——日耳曼人——的《永久和评论》的最大意义。它教给昂撒人和平的概念,而且最重要的是,教给他们一个事实:“你们压根没有和平的概念,犹如一台拖拉机没有爱情的概念。”
作为一个普遍现实,当然,康德的《永久和平论》被全世界的学者研读,与此同时,昂撒人满世界杀人越货。理论与现实并行不悖。昂撒人满世界杀人越货,与此同时我们只学习他们的哲学家留下来的自由博爱学说。为什么我们不能学习他们所实际做的?似乎我们压根就从未这样想过。我们以为自己可以只做他们所说的,而他们只说他们所不做的。
没有和平概念的人可能逼迫有和平概念的人失去和平概念。和平不只是一种愿望,还是一种概念。有些人放弃和平的追求,不是因为他不愿意和平,而是根本没有和平概念。
有一个瞬间,一个想法击中了我。如果现在印度遭遇任何灾祸,甚至灭亡,我是否会高兴?是的。今天的我们为什么对印度的灾祸喜闻乐见?我们对有历史仇怨的日本幸灾乐祸,倒也情有可原,但我们对历史上几无恩怨的印度幸灾乐祸,又是为何?We don’t have to.
当年,尼赫鲁实施“前进政策”侵扰中国,伟人想了十天十夜,也想不明白,“尼赫鲁为什么要搞我们”。这是一个怀有和平概念的人面对一个没有和平概念的人的错愕。印度人为何需要与中国为敌?They don’t have to.
今天的各国为什么彼此喜闻乐见对方发生灾祸?是什么逼迫伟人喊出振聋发聩的口号“丢掉幻想,准备斗争”?这是一个沉重的当代议题。
2021 年 12 月 31 日
哈特论宗主国与保护国的法体系
哈特说:“殖民地的法律并没有按照它事实上的状态被英国法院承认,而此事实上的状态就是:它是一个独立的法体系,具备着自己本地的终极承认规则。事实上,存在着两个法体系,但英国法律坚持只存在一个法体系。但是,正因为一个是关乎事实的陈述,一个是关乎(英国)法律的陈述,所以这两个陈述在逻辑上并不会产生冲突。若要把我们的观点说的更清楚点,我们可以说,这个关于事实的陈述是真实的,但那个关于英国法律的命题,‘就英国法来说是正确的’。这个对于事实上的命题(存在两个独立的法体系的主张),以及法律上的命题(只有一个法体系存在的法律命题)所做的区分,我们必须牢记在心。”(《法律的概念》,中文版,pp.110-1)
现在有两个问题:(1)人们如何区分两个法体系?(2)所谓英国人的内在法律陈述如何能够预设不存在的事实?似乎哈特认为第(1)个问题是由第(2)个问题来回答的,如果一个法体系的官员普遍作出了一种真诚的内在法律陈述,提出本国的法律在某个地方是有效的,那么即使这个内在法律陈述所预设的事实,即该国的承认规则,作为一种社会事实,存在于该地,那么也不会与如下事实,即该地的人实际上认为自己不服从该国的法律,在逻辑上有矛盾。好吧,在逻辑上没有矛盾,但似乎只有在一个确定无疑的法律体系内部而不是在两个法律体系之间,情况才是这样。
我们应当意识到,首先,殖民而不是吞并,本来就是有意保留殖民地初级规则的主体部分和次级规则的某些部分,其次,任何殖民者不得不最终看到,殖民地从暴力(侵略战争)获取,也从暴力(独立战争)中失去,殖民法律永远尾随于暴力身后。最后,殖民法律与自主法体系的法律最大的不同就在于,殖民法律与哈特极力要反驳的强盗命令性质一样,本身不是基于内在观点接受的,而是外部通过暴力施加的。只是令人奇怪的是,哈特会在这个明显的问题上无动于衷。一定是哪里出了问题。有鉴于此,我在文章最后讨论简单对照了哈特和奥斯丁关于主权者的一些观点。
独立国家
这个问题与如何区分两个法体系的问题直接相关。我们可以问,当今日本有完全自主的法体系吗?当今日本的法体系与当今中国的法体自主程度有何差别?韩国呢?朝鲜呢?乌克兰呢?阿拉斯加州与美利坚合众国之间呢?稍微了解点国际关系现实的人明白,确定一个独立国家并非那么简单。我们假设大清在 1840 年以前是典型的独立国家,有独立法体系,而在那之后就不再是典型的独立国家。当然我们不能从是否独立国家推论出是否有自主法体系,因为问题恰恰可能是,否独立国家取决于是否有独立法体系。尽管当时的大清人认为他们只服从于大清皇帝,认为大清是一个独立自主的国家,但事实上他们的法体系的自主性遭到了破坏。
这是个复杂的问题,而且我们很容易被诱使以主权理论来加以分析。现在当我们尝试借助哈特的法体系理论来分析,却发现,它甚至不如奥斯丁的主权者理论。不过在此之前,还是让我们循着哈特的思路来继续考察这个问题。关于哈特与奥斯丁的理论的简单对照,将在文章最后给出。
自主法体系
在英国人打来之前,按照哈特的理论,大清君臣会做出大清法体系内的内在法律陈述,诸如“r 规则是有效的法律”(我做了简化,以便于论述)。这样的内在陈述有成千上万,构成了大清法体系的主要部分——初级规则,以用于解决,“当发生 p,则应当 q”的问题。所以,每一条初级规则 r 都不妨记作 r(p,q)(我也做了简化,以便于论述)。依照我们对哈特的解读,大清君臣之所以作出如此这般的初级规则而不是别的什么样的初级规则的内在陈述,是由于以下事实:他们使用了用于鉴别这些初级规则的承认规则。在此,对初级规则和次级规则的关系的正确理解是:大清人不能在对如此这般的初级规则有内在观点,同时又怀疑用以鉴别这些规则的承认规则。
现在我们需要明白,当内在法律陈述确实是 r 时,则一定是由于这个事实,使用了承认规则 R;不可能将这两个方面分割,它们是一件事的两个面向。在大清人那里,他们只需要一再做出内容为 r 的内在陈述即可,R 是被预设的,未被说出的。对于我们的哲学家来说,就是得出(r,R)这样记号所表示的伴随事实。自主的大清法体系有这样一个图画:中间一个圆内部是初级规则,而外围的圆环是次级规则,其中最边缘的一层是承认规则(让我们设想,它可能是,“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每条内容为“x 规则是有效的法律规则 r”都预设了承认规则 R,而承认规则 R 从外在观点看就是,大清统治阶级的行为模式(社会事实),从内在观点看就是大清统治阶级的行为标准(社会规则)。如哈特所言,承认规则本身是一种社会实践。
截至目前,在一个确定无疑的法体系内部,内在观点概念工作得很好。直到遇到两个法体系之间的独立性问题,特别是宗主国与殖民地的法体系之间的独立性问题之后。
殖民法体系
当英国人以及随后的其他列强对中国发动了侵略战争,大清自主的法体系开始受到破坏。破坏的具体细节现在不是我们所关心的。按照我们对哈特的解读,列强正试图将大清变成殖民地。殖民而非吞并,这对于我们当前的问题是至关重要的。
首先,大清法体系的初级规则部分总的来说都没有改变,改变的主要是次级规则这一部分,特别是承认规则这一层。其次,列强试图在大清的法体系外层再套上一层次级规则,而不是完全取代或消除旧有的次级规则。通常说来,大清的老百姓还像以往那样做出关于大清律令的内在陈述,并且使用的仍然是旧有的承认规则。最后,不能说大清的老百姓继续这样做是错了, 但也不能说他们这样完全是对的。大清的承认规则继续发挥作用且没有完全消失或被替换,但却罩上了一层列强的承认规则。
为了使这里的情形变得更加典型,让我们把大清换成印度。当整个印度被英国统合成为一个单一的英国殖民地,但不是英国的固有领土时,我们说,印度这个殖民地的法体系大概有三层,内层是印度的初级规则,中间层是印度的次级规则,外层是英国的承认规则。印度和英国仍然是两个法体系,尽管有着特殊关系,这是从英国和印度的初级规则大部分并不相同这一点看出来的。不但英国人能看得出来,印度人也能看得出来。我们将印度法体系内层叫做土著法,中间层叫做买办法,外层叫做总督法。
殖民法体系的这三层结构,不能完全用内在观点来解释,这根源于,殖民法体系的外面两层不是内层的初级规则派生的,而是从外部强加的。关于初级规则与次级规则的关系,我们在《 从法律体系的病理看初级规则与次级规则的关系 》已有所讨论。
英国和印度人是如何看出这是两个法体系而不是一个法体系的呢?当然,如果他们能看到印度法体系的这个特殊的结构,一定会承认这一点。印度法体系之所以不是英国法体系的一部分,主要是由于印度的土著法不同于英国的初级规则。用形式化的术语来说明就是,印度人发现,每当出现 a 类案件,则适用规则 r,于是不妨说印度人有伴随事实序列(a,r),由此我们可以推出印度的买办法是 R(a,r)。而英国人知道,每当英国出现 a 类案件,适用的规则是 r’,于是不妨说英国人有伴随事实序列(a,r’),由此我们可以推出英国的初级规则是 R’(a,r’)。印度人和英国人都可以很容易发现他们之间的这种差异,因为毕竟他们的初级规则相当程度上是完全不同的。按照我们对哈特的解读,印度和英国人的初级规则的不同蕴含了它们承认规则的不同。
语言入侵的类比
正如我们所见,印度不但固有的承认规则与英国的不同,现在又被套上了一层英国的承认规则。怎么更好地理解两者的差异呢?我们可以借助不同语言共同体的接触的情形来做一个对照。一个人类学家来到一个陌生的原始部落中所面临的情况一样,翻译成了第一要务。土著人以 x 来指称 ø,而人类学家的则以 y 来 ø。需要解释下这个例子。这个例子没有那么简单,这涉及到复杂的概念问题,而不是单纯的名称问题。土著人和人类学家不能在他们的语言之外来把握 ø 的意义,而 ø 的意义不是物理特性的同一性,我们也不能。ø 只是个占位词,除非成为 x 或 y 或者别的任何东西,我们不知道它是什么。
为了论证的简单,我们暂且假设以常识来看待这个翻译案例。土著人有(ø,x),而人类学家有(ø,y)。如果土著和人类学家看到 ø 分别脱口而出(或者在内心出声地想)的“x!”和“y!”,那么它们分别是他们关于 ø 的内在陈述,因而他们一定是分别对 ø 持有了特定的内在观点。我们可以说他们分别捕捉到了 ø 的意义。脱口而出这个事实很重要。当然,这个事实分别是由他们各自的语言网络所促成的,是他们各自的语言网络承载的意义体系分别产生对世界中的 ø 的聚焦,使他们分别将世界中的 ø 把握为 x 或 y。现在,重要的是看到,“x!”和“y!”是 ø 的对象语言。当人类学家和土著向导交往之后,二者试图翻译彼此关于 ø 的语言。在最简单的情形下,土著最终明白,“我们称那东西(ø)是 x,而你们称那张东西是 y;换言之,x 在我们的语言中的与 y 在你们的语言中的意指是一样的”。当发现各种的群体使用不同的语词来指称相同的事物,那么他们也就认识到彼此处于两个语言体系之中。
现在,假设人类学家考察完毕回去,不久带来一批殖民者,这些殖民者征服了土著,并开始逼迫他们使用英语而不是土著语。这对于上了年纪的任何土著来说都是极为困难的一件事,每当他们看到 ø,总是脱口而出或者出声地想,“x!”,而不是,“y!”。为了适应殖民者的要求,他们每次看到、想到或者在任何需要指涉 ø 的场合,都先是发出 x 语词,然后将其变成 y,于是他们建立了(x,y)的对应序列。除非殖民者将土著娃娃从小带离原始部落,在人类学家的国家接受教育,否则他们就必须经历这样一个对应序列。在我们设想的哲学家的视角看来,土著经历了从(ø,x)到(ø,y)的转换,而这个转换的简化形式就是(x,y)。而且,哲学家还设想,被强迫使用殖民者语言的土著日渐失去了对 ø 的那种特有的感觉,这种感觉就是与 x 绑定所带来的实在感觉,也可以说是一种将 ø 等同于 x 的特殊感觉——x 所在的土著语言体系给了它丰富的意义。
请回想“脱口而出”那个事实。这种感觉,一种把握实在的感觉,就是关于某事物的内在观点,或者说持有信念的心灵状态,会有的感觉。这种感觉从被迫在两种语言之间做大规模系统性的转换开始遭到破坏,尽管还没有被完全摧毁。此时,土著虽然还保留了(ø,x)序列的直觉,但与此同时受到了(ø,y)的干扰。我们把任何的具有(ø,W)形式的序列称之为对象-语言序列,其中的“W”是语词,而“ø”是对象,二者是在逻辑上直接接触的一组对象(直接基础的意思,在有 ø 的通常环境下,都会脱口而出或在内心出声地想“W”)。我们说,土著的对象语言序列开始遭到了系统性的破坏,他们开始形成不同于过去的对象-语言序列,但又没有完全摆脱,应该说,他们的对象-语言序列很大程度上还是根植于土著语言的,直到那些从小被送去宗主国教育的后代那里,旧有的对象-语言序列才被宗主国的对-象语言序列所取代。
不同语言共同体的接触,殖民活动中语言交流和语言政策的问题与法体系的交互和法体系政策的问题有着某些平行的相似特性。一方面,是对象-语言序列与初级规则-次级规则序列的相似性;另一方面,是对象语言和初级规则的内在陈述序列发生变化所暗示的相应的语义语言和次级规则的变化。
印度人的初级规则陈述序列本来是(a,r),相应地承认规则是 R,因此有承认规则对应系列(r,R)(这个序列只被我们的哲学家获得)。现在被迫认识到某些(a,r)需要转换成(a,r’),即采用宗主国的初级规则 r’来适用于案件类型 a。这与殖民者逼迫土著改用宗主国语言的情形是相似的。这有两个效果。第一,只要印度人还对 r 持相当程度上的内在观点,那么他们就会通常先得出(a,r),再将其转换成(a,r’),于是他们不得不经历(r,r’)的转换序列,于是他们关于相关的 r 的内在观点就会被削弱,他们会想,原来对于 a 这样的案件,还可以这样处理。第二,由于印度人的部分(a,r)序列被强行转换,这必然会影响到那些英国人暂时还没有强行要求转换的初级规则,因为这些规则作为体系的一部分是相互关联并相互影响的,由此还可能会导致某种程度上的系统性变化,这里就不再详细讨论了。
最后,由于英国只是殖民印度,因此印度土著法向英国初级规则的转换不会是大面积的。在相当程度上,印度人仍然使用原先的大部分土著法,与未被殖民前唯一不同的是,关于这些土著法的内在陈述所预设的印度土著承认规则,失去了终极性(尽管内容没有改变),变成了买办法,而真正的印度承认规则,也就是英国的部分承认规则,作为印度的总督法,则位居其后,获得了终极性。
语言入侵的类比为我们凸显了两个要点:第一,内在观点是承诺性的,或者说是意向性的(尽管这会有争议,参见鲍曼的《 内在观点作为一种理性选择? 》;第二,宗主国与殖民地的法体系关系不能只用内在观点来解释,因为这里包含着暴力和强制,而不是自愿的接受。
讨论:奥斯丁与哈特论主权者
简单对照奥斯丁与哈特的法律理论是有帮助的,这会使我们看到,在区分两个法体系的问题上,内在观点可能是多余的,而这又引发了一个巨大的疑问,内在观点对于法体系的构成性作用是否被哈特过分夸大了。
奥斯丁的一个要点是,先要识别出主权者,才能识别出法体系。“法律是主权者命令”这个命题,是“法自君出”这个原则为适应复杂现代政治而提出的更精致版本。主权者就是被其他人习惯服从自己却不习惯服从任何其他人的个人或群体。奥斯丁用“习惯”来强调两个要点:第一,习惯意味着服从的状态是经常和持续的(《法理学的范围》,中文版,pp.246-254),如果一个社会的主权者偶尔听命于其他社会的主权者,那么它并不因此失去了在自己的社会中的主权者地位,如果某个人或群体只是偶尔或短暂地被其他一群人服从,那也不会由此使他(们)成为主权者;第二,服从习惯的起源或原因不是原始社会契约,而是功利原则,即人们由于政府的法律符合一般功利而对之感到满意。
此外,按照我的理解,服从习惯这个描述,追随边沁的处理,刻意回避对人们内在观念的预先描述,就研究实在法这个范围而言,法哲学家现在仅注意到一种社会现象或者事实,用边沁的话,某种连续、稳定的行为系列,至于这个行为系列的实施者是出于何种原因或理由,以及实施者对自己的行为怀有何种观念,这是暂且不过问的,但这不应该被理解为否认实施者是有理由的,是有反思性观念的,习惯这个从外在观点得到的现象描述,当初主要是为了对抗社会契约论的,后者提供了一个关于服从行为错误的内在面向的说明,它主张人们一开始就怀有清晰而肯定的自然法观念,并通过原始契约建立政治社会,继续产生法律,而这被边沁认为是胡说八道。
在奥斯丁看来,必须有服从习惯,然后才有法律体系。因为如果主权者是在法律体系的建设过程中开始确立的,并随着法体系的建立而确立,那么很难想象,主权者在法律上不受任何限制,而这却是奥斯丁最强硬的主张,失去这个主张,恐怕奥斯丁宁愿放弃自己的整个理论。主权者是否也受规则支配?服从习惯事实内部是否也是规则支配的?是的,但这些规则不是法律规则。奥斯丁主张,支配主权者与臣民的关系以及主权者内部关系的宪法是社会道德而非法律,主权者意愿以何种方式对待臣民来发布自己的命令,不能被视为基于法律,而是基于准则,不能满足这些准则,并不是非法的,而只是令人失望的(p283)。从他大段的论述看,他并未忽略主权者内部是如何组织起来的,以及臣民对主权者的服从也是受规则支配的事实。这与哈特对奥斯丁的所谓“最佳重构”形成鲜明对照。
为什么奥斯丁认为这些规则不能被认为是法律?因为在他看来,实在法律就是(政治)优势者对(政治)劣势者制定的规则,而(政治)优势和(政治)劣势关系问题是一个法律之外的问题。主权权威不能来自法律本身,而必须来自法律之外。权威是法律的属性,但这一属性不由法律决定。没有一种东西的属性是由主体自由实现或者获得的,只要这种属性是客观属性的话。
在奥斯丁的简单叙事中,一些人,出于各种缘由而能够对另一些人施加制裁,却不会被其他人施加制裁,由此凭借这种事实力量而能提出规范主张。为什么有人能够得到其他人的服从?因为人们觉得服从他符合一般功利原则,服从比不服从更有利,或者服从他比服从其他人更有利。
主权者当然也会受到制裁,但不是法律的制裁,而是来自上帝的制裁(宗教制裁)、社会道德的制裁(依照边沁的说法,功利会发出制裁),这主要表现为,当人们认为不服从主权者比服从主权者更符合功利原则,就会试图反抗他的法律,大规模的反抗终于导致他的法律体系的崩溃,最终使他失去主权者地位。当失去主权者地位,他受到法律制裁的事实,并不与主权者不受任何法律限制矛盾。说一个受到法律制裁的人或群体是主权者,在奥斯丁看来,这在法律和主权者的概念上自相矛盾。
有了上述准备,回过头来看哈特的论述。哈特对奥斯丁的主权者命令说的最大反对之一就是,主权者也是受法律限制的,而不只是受限制而已。哈特主张符合奥斯丁主权者概念的主权者在现代国家是罕见的,现代国家中的主权者通常都受法律限制。哈特对奥斯丁的主权者理论的修正思路是异常清晰的。奥斯丁的主权者理论的基本结构是:主权者产生法律,因此一边是不受法律任何限制的主权者,一边是完全作为主权者产物的法律;然后,主权者以法律为中介来统治臣民。可以“主权者-法律-臣民”这个三重结构示意。哈特肯定这个理论的简单性和一般说服力,赞赏它使我们抓住了法体系的重要的一些最特征,但仍提出,主权者这个部分也是受法律支配的。这就产生“法律 1-主权者-法律 2-臣民”这样的四重结构。法律 1 和法律 2 在理论上被改造成不同类型的法律规则,并通过官员(不是主权者)和臣民两种群体的内在观点来连系这两种规则。主权者在哈特的法律理论中失去了中心地位。
总的来说,哈特的主权者与奥斯丁的主权者概念是不同的。奥斯丁的主权者概念的内涵是由它不受法律限制这一点来决定的,换言之,凡是受法律限制的,就不可能是主权者;而哈特认为,既然任何人都受法律限制,那么干脆就只谈论受法律限制的官员而不是不受法律限制的主权者。
奥斯丁问,为什么人们一再怀疑主权者是不受法律限制的观点?(p325)奥斯丁对这个怀疑的主要回应是,这是由于人们误解了君主或主权者的性质。人们把那些受到法律限制的“碰巧”有“君主”名称的人,比如,在君主立宪政体中被称为“君主”的人,误以为是真正的君主。人们将事实上受到法律限制的主体识别为君主或主权者,然后又将这个作为论据,来证明君主或主权者受法律限制。情况基本如此。对哈特来说,主权者受到法律限制,就是一个平常的现象,不必费力就可以发现,问题在于如何解释而不是掩饰这个现象。
所以,我们看到,奥斯丁与哈特的分歧,在于如何决定主权者与法律这两个概念的关系。这似乎是一个理论问题而不是一个现实问题,取决于哲学家自己的选择。哈特说当今社会的主权者受到法律限制是平常的事实,那么提出这个事实就意味着他使用了“可以限制主权者的法律”概念。显然,这个事实对于奥斯丁来说,并不是一个真正的论据,用来反驳他自己的理论,因为他使用的法律概念使他发现主权者不受法律限制是平常的事实。用事实来论证概念,有些像左手转右手,哲学家得找到更健全的策略来建立自己的哲学。
两相比较之后,让我们回到哈特。由于哈特不像奥斯丁那样,将主权者这个层面受到约束的规则仅视为道德和宗教规则,而包含法律规则,他只好发明出“内在观点”这个东西,并给予主权者所受约束的法律规则以十分奇特的存在论身份——社会事实——来解释它。哈特试图把服从问题放在法律体系内部来处理,而对于奥斯丁来说,这纯粹是一个法律之外的问题。当殖民地事实上已经不服从宗主国时,由于内在观点可能并未消失,且内在观点可以预设一个实际上并不存在的事实,因此有了哈特所描述的局面:一方面,殖民地的人认为自己有一个独立于宗主国的法体系的法体系,但这是一个关于事实的陈述;另一方面,宗主国的法官认为自己国家的法律在殖民地仍然有效,预设了殖民地服从宗主国这个事实仍然存在(或者更确切的说,宗主国的承认规则仍然存在于殖民地),这是一个关于法律的陈述。
哈特认为,这两个陈述,在逻辑上没有矛盾。对此,首先,我们的论述表明了,殖民地和宗主国本来有各自的法体系。其次,内在观点预设一个不存在的关于承认规则存在的事实,并不使由此得出的内在法律陈述和外在社会事实陈述在逻辑上矛盾,但这似乎只有在一个法体系内部才是有道理的,在不同的法体系之间考察内在观点概念,会因为一些意想不到的复杂情况而削弱这个概念的说服力。这个概念的确没有很令人信服地解决法体系的个别化问题。与之相对照,识别独立政治社会,是奥斯丁法律理论的一个核心任务,只有在独立政治社会中才能寄存法律体系,而形成独立政治社会的关键在于主权者。一些人习惯地被其他人服从,而他们却不习惯服从任何人;不论服从是由于什么原因,只有它是事实,我们就能在其中放心地寻找法律体系。哈特的理论似乎要求我们从一开始就深入到服从习惯的内在面向,以内在观点为关键来为法体系确立个别化原则。但这好像是失败的,哈特关于殖民地和宗主国的法律体系关系的问题,不能证明,反倒暴露他的理论的弱点。
结论
殖民地的法体系是这样一种情况:
(1)在原先两层规则体系外围又被罩上了一层宗主国的次级规则,这一层次级规则主要是关于殖民地固有次级规则的次级规则(当然有的甚至直接充当了关于殖民地某些初级规则的次级规则的角色,而这些初级规则之中有的是固有的,有的则是受宗主国影响而新产生的)。宗主国的次级规则并不试图完全取代殖民地的次级规则,由此形成了殖民地法体系特有的三层结构:土著法(初级规则)-买办法(经过改造的旧有的次级规则)-总督法(笼罩在殖民地旧有的次级规则之上的次级规则,或者一个更好的名称——宗主规则)。
(2) 殖民地的法体系外层的这些变化是内层的变化的结果而不是原因,始终要谨记的一点是,次级规则是由初级规则派生出来用来服务于初级规则的而不是独立和先于初级规则并产生初级规则的规则。
(3)初级规则的实质人们是将自己特定的行为模式看作是普遍的行为标准。特定的行为模式是一种既定的现实,它不是单纯通过意愿产生的。宗主国对殖民地的统治是从烧杀掳掠开始的而不是从法律开始的。至少在殖民活动的开始阶段,法律必须用暴力开路,无论是直接的身体暴力还是间接的经济和文化暴力。说殖民者登上土著的土地立马宣布了自己国王的法律在此地有效,并且将自己的次级规则加于土著的次级规则之上,且直接将土著的统治阶级变成自己统治土著人民的代理人、买办、傀儡、走狗和帮凶,这有悖基本事实,是为殖民统治粉饰的荒诞言论。只是在这些暴力活动之后,殖民地的社会生活发生了某些深刻而广泛的变化(尽管有相当一些部分是殖民者没有动机改变或一时难以改变的),产生了新的社会实践和生活形式,人们才被迫重新调整自己的许多规则观念(比如,殖民地的代理人在发布法律时要考虑洋人是否同意,而与洋人有密切经济往来的买办商人则在考虑自己应当遵循的法律规则时不但将目光投向本土的官老爷,也还会投向总督府)。所以,这些人必定会努力确定,什么才是他们真正应当遵循的法律规则。我们必须说,按照我们对次级规则和初级规则的关系的理解,这根本上一定是由于初级规则的改变导致次级规则的改变。我们这里的讨论让我们更加怀疑,识别法体系个体的任务不能由内在观点和作为法律规则的承认规则来担负。
从法律体系的病理看初级规则和次级规则的关系
前言
“primary rules” 和 “secondary rules” 应该怎么翻译?当前流行的译法,“初级规则”和“次级规则”,在一定程度上误导了人们对二者性质和关系的理解。我觉得, “primary rules”译为“基本规则”,而“secondary rules”译为“次生规则”,会更好一点 。但这未必会避免产生新的方向的误导。
以下讨论仅仅是一个片断,用以说明 primary rules 和 secondary rules 原生与次生的关系。但我要提醒读者的是,对二者关系的这种说明,基本正确但过于简单。
紧要的是看到,二者的关系不是纯粹的法律体系内部问题。全面理解二者的关系,必须考虑整个法律体系与社会规则体系之间的关系问题,而不只是法律体系内部各种规则之间的关系问题。依照哈特的论述,primary rules 在法律体系形成之前就存在,只有 secondary rules 与法律体系的形成是同时的。primary rules 不单应被认为法律体系的基本规则,而且应被理解为社会规则体系的基本规则。primary rules 混合了两种身份:法律规则和其他社会规则(包括道德规则)。
这样理解它们之间的关系还是不够。按照哈特的论述,没有 secondary rules,就没有法律体系,因而也无所谓是否存在法律规则,正是 secondary rules 的引入,使得一些社会规则被鉴别为法律规则。但什么是鉴别?或者说,什么是承认?secondary rules 之所以被社会引入,是为了建立法律体系,法律体系所以被建立,是为了建立权威,权威是标记规范的事实性力量,它能够将某些特定的经验上可直接发现的行为宣布为识别、创造和适用不可经验上直接发现的社会规则的标记。
为什么说“社会规则”而不是“法律规则”?因为按照当前这种理解,要么人们认为社会规则无法被直接获得,或者人们关于它们的知识聚讼不已,要么人们在实施它们的问题上相互观望。法律体系的建立确立了某种权威,可以主张某些事实是社会应当遵从的规范——亦即社会规则——的某种标记、镜像或 icebreaker(针对前面最后一种情况)。结合我们之前对 法律实证主义的理解 , 法律体系是一个事实体系,但它被用来标记规范体系。任何法律体系都向它的人民主张权威,这意思是,它作为一个事实体系,是人们有义务遵从的规范体系的正确“替身”或者标记。
哈特的法律体系病理学概要
法律体系的健康状态,一般而言表现为,“官员们所接受的规则是被普通人民所普遍遵从的”。(《法律的概念》,中文版,p.107)法律体系病变则主要表现为,官方部门从私人部门区隔出来,普通人民不再遵从通过法院效力判准检验的有效规则。诸如此类的各种可能发生的失常情况,就是属于法律体系的病理;因为这些失常的情况,代表法律体系中复杂而彼此环环相扣的实践开始崩溃。
法律体系的病态意味着,当我们从某个特定法律体系内部的角度表达法律的内在陈述时,这些内在陈述所预设的事实已经不复存在了。secondary rules,特别是承认规则,出现了功能失调,或者短暂消失,或者被替换,primary rules 获得实效不再是直接由于 secondary rules 鉴别它们为有效。
革命就是法律体系崩溃的典型情形。“‘革命’是一种群体内部出现不同的力量,主张他们拥有统治权的情况。……但是革命所造成的情况,可能仅仅是一群人在未经既有法律授权的情况下,试图要取代原本的一群人成为政府官员,而非产生一部宪法或一个新的法律体系。”这意味着,法律体系内部的承认规则正处于被替换的危险之中。
另一方面,无论是在革命、政变还是敌国占领的过程中,可能有相当长的时期内,原有的法庭继续存在并在原有的法律体系内部运转。“此时法庭仍然使用旧时既存之法律体系的法效力判准”。
法律体系的病变可能迎来它的如下结局:当革命被推翻、政变被镇压、侵略被击退,恢复统治地位的官员可能发布一条法案,宣布从前的法律体系一直“是”这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体系。哈特问,这个宣布所指向的对象是一个真正的事实吗?不是。但我们也没有理由否认,此后的法院以原有的法律来审理发生在恢复法统时期的案件。好像,由于 secondary rules 的痊愈,primary rules 从未发生过任何变化似的。
这样,我们看到,在哈特的描述中,法律体系的病灶是 secondary rules,特别是承认规则。primary rules 常常能够在 secondary rules 发生病变时而继续保持健康状态。
“病理学”与“发生学”的简单对照
哈特关于法律体系的健康和病态的描述给使我们清楚地看到,secondary rules 相对于 primary rules 是次生的,primary rules 相对于 secondary rules 则是原生的。这与哈特的发生学,也就是前法律社会进入法律社会的故事,是一致的,在那个故事里,secondary rules 是在 primary rules 的基础上被引入的。相反的故事会是这样的:前法律世界是一个只有用来鉴别、修订和适用直接用来约束行为的规则的规则;接着前者逐渐在后者支配下被产生、修订和适用。这个相反的故事如何可能呢?这就好比设想人类先经历语义语言阶段,再经历对象语言阶段一样荒谬。相反故事的荒诞提示我们,secondary rules 是次生的,而不是原生的。secondary rules 主要是为了解决 primary rules 而产生的,服务于 primary rules 并随着 primary rules 的消亡而消亡,而 primary rules 是以广泛和普遍的社会实践为基础的。
按照这个理解,法律体系的病态应该从什么时候开始呢?难道不是,用来解决 primary rules 的 secondary rules 本身是错误的、误导的或有缺陷的吗?此时整个社会有倒退到 primary rules 构成的简单社会的危险,因为没有有效果的 secondary rules 来决定 primary rules 的识别、修正和适用了。这可以具体表现为,官员们不将处理 primary rules 的某些行为模式接受为普遍的行为标准了,逐渐地,以往被宣称是有效法律的规则不再被适用了,或者不再被以特定方式适用了。从旁观者看来,在 primary rules(r)和 secondary rules(R)之间建立在条件 C 下的伴随关系 C(r,R)变得断断续续甚至不复出现。
这让人想起这样一幅熟悉的场景:官场腐败、贪赃枉法、反复无常,导致人们不能将自己应遵循的规则和官员处理这些规则的规则之间建立起稳定的期待,紧接着,人们相信,原先被官员宣布的许多 primary rules 变得不复存在(没有了对应的社会实践),而即使没有官员强制也会愿意遵行的许多 primary rules 也失去了保障,最后人们感到这是一个无法无天的世界,此后他们可能放弃了对这些规则的任何承诺,开始有意破坏处于风雨飘摇中的秩序,甚至怀疑官员们是不是在悄悄支持其另一套 primary rules 体系,最终到了“官逼民反”的境地。这就是为什么,与哈特的发生学相符的法律体系的病理学报告,应该是从官员阶层的腐化以及相应地承认规则的凋零开始的。中国历史上的改朝换代往往都是这样的情况,primary rules 失去了 secondary rules 的支持,一些人不得不将旧官僚从其政治位置上驱逐并取而代之,从而维持 primary rules 为主体的法律体系的持续运转。古代所用的“革命”,意谓天命革新,但革新的只是实施 secondary rules 的统治人群,与现代汉语中“革命”的意义不可同日而语。
另一方面,有没有可能,法律体系的病态是从人民开始的,而不是从官员开始的呢?这意味着,官员们依然兢兢业业地在条件 C 下鉴别、修正和执行规则 r,从而维持 C(r,R)的伴随序列,人民依然对此抱有稳定的期待,并且只要他们愿意,一切照常。有没有可能,人民在这种情况下有叛乱、起义乃至革命的动机呢?如果真的是这样,我怀疑这个法律体系一开始就是病态的,比如,最重要的,这个法律体系的官员所遵循的 secondary rules 并非是在 primary rules 的基础上引入和建设起来的,而是绕开 primary rules 从社会外部强加的,换言之,这些所谓的 secondary rules 名不副实,它们不是该社会的 primary rules 的 secondary rules,而是其他社会的 secondary rules 的,是被社会强加的,我们不妨称之为“总督的规则”,与“国王的规则”对照。
当然,还有一种可能,即一个社会的 secondary rules 自身更新没有跟上 primary rules 的剧烈变化(primary rules 的基础是普遍、广泛和重要的社会实践),本应适应社会需要的官员固守陈旧的 secondary rules,试图继续鉴别、修正和适用逐渐面目全非甚至早已消失的 primary rules。在这种情况下,政府不是变得腐败,而是变得反动,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以 C(r,R)这个伴随序列为期待的 primary rulesr(而不是 secondary rulesR)已经变质、被替换或消失。政府这台机器逐渐空转,失去了社会动力。这种事情往往发生在社会革命前夜。
也许,从法律体系病变的角度看,革命和政变的一个显著区别在于法律体系从 primary rules 还是 secondary rules 开始变化。但我们不能将 primary rules 而只能将 secondary rules 的变化称之为病变。
可见,无论是哪一种法理学的病态,primary rules 都是诊断法律体系病理的对照标准,secondary rules 是否服务好 primary rules 是检验法律体系是否健康的判准。在一个健康的法律体系之中,真正的 secondary rules 是从 primary rules 内部生发的而不是先于 primary rules 出现的,也是不从外部强加的。
总之,如果 primary rules 和 secondary rules 这两种规则就构成了法律体系,且 primary rules 系于效力,而 secondary rules 系于实效,primary rules 的存在论身份首要是观念(纯粹规范就是一种观念),而 secondary rules 的存在论身份首要是事实(社会规则就是一种事实),换言之,如果 primary rules 和 secondary rules 的关系不是凯尔森的等级规范体系中的诸层规范,如果 secondary rules 在法律体系中不会后退,那么我们就必须把 secondary rules 看成是次生意义上的规则,把 primary rules 看作是社会的原生意义上的规则,前者服务于后者,后者生发和决定后者。
结语
注意:以上解读必须与 secondary rules 作为 primary rules 的语法发挥功能的解释兼容。为此要说明,虽然 secondary rules 是次生的用于服务 primary rules 的,但在实际的运作中,却“倒果为因”,给人一种 secondary rules 产生和决定 primary rules 的印象。这是任何信念体系的一般特征。虽然我们的普通信念都是直接关涉事物的,且这些信念才是信念体系的实质部分,但当构成一种体系时,任何个别的信念的却并不与事物只与其他信念直接接触。
这有一个哲学简评。从内部世界向外部世界做逻辑扩展,就像我们平常理解的从事实领域向规范领域做逻辑跨度一样。我们的信念体系就是这样的,它在形而上学上有一个深度结构,这个深度结构的在于实在的和更加实在的,或者被表现和表现的,这一结构对应了康德以来的现代哲学的理由-因果空间的异质结构。我们生活于理由的空间之内,所有的知识和信念都实质是理由。我们能够经由这些理由推论,理由的空间外层因果空间可能存在且影响理由空间,甚至能够做出一个理由的空间在因果的空间的投影来。然而我们无法发现、理解和知道因果空间影响理由空间的机制,换言之,我们无法获取和理解因果关系。尽管如此,理性需要这样一种范畴,需要预设它的存在。我认为,这是对于一个信念体系来说,预设这个词的恰当用法。这个简评是我们进一步理解次级规则是如何在初级规则之上发挥功能的一个提示。
告密与举报
1.秩序与立场
告密与举报,是人们站在不同的立场,对某些相同行为的性质作出的不同判断。立场是人们相对于特定秩序中所处的位置。秩序包含人所共知和接受的规范、原则、准则和信条(以下统称“规范”)。告密问题本来就是一个立场判断:如果甲和乙在某种秩序中从事某种活动,那么当其中一个人将对方的活动向另一个秩序中的人报告,就会构成告密,特别是当这另一个秩序与甲乙二人的秩序存在某种权力关系,比如前者的某种规范禁止后者的某些活动,并可以实际的行动来制裁后者。
说某人的行为是告密,通常情况下意味着识别了至少两个不同的秩序,并且相对某个更肯定另一个。举报则未必涉及不同的秩序,这是告密问题极为特殊之处。
二战之后著名的告密者案大概是这样的。某位德国妇女的丈夫在纳粹军队服役。在一次休假回家时,他与妻子说了一些希特勒和其他纳粹领导人的坏话。妻子后来就将丈夫说元首坏话的事情向当地的纳粹领导报告,导致丈夫被下狱,差点被处死。战后,这位妇女被送上法庭。后来查明,当时她试图以此害死丈夫而另投新欢。当然,她的抗辩理由是每个人都熟悉的:她依照当时有效的法律举报丈夫的违法行为;丈夫的言语按照当时的法律已构成犯罪,她所做的只是使一个罪犯归案受审。
这里没有必要仔细研究告密者案引发的诸多法律哲学讨论。审理法院无法宣布纳粹法律在当时是无效的,因为那是一个事实。它只有援引“良知”和“正义”的观念,并把这些也视为某种法,也就是所谓的“自然法”(尽管判决中没有明确提出这一点),来支持自己的判决,从而宣布:“妻子向德国法院告发丈夫导致丈夫的自由被剥夺,虽然丈夫是被法院以违法的理由被宣判的,但是,这种法律‘违背所有正常人的健全良知和正义观念’。”
你会将妻子的行为视为告密吗?这的确是一个棘手的问题,至少这个问题的回答不是非此即彼,而有程度上的问题。如果你在相当程度上肯定妻子和丈夫的关系所依赖的某种背景秩序,即我们所理解的家庭道德,并且认为妻子和丈夫彼此负有某种程度的忠实义务,应当为在他们家庭内部发生的事情在某种程度上保密,那么你必定会考虑妻子的行为构成告密。如果你是当时纳粹地方政府领导,或者是当时衷心拥护纳粹政权的法官,你很可能会考虑妻子的行为构成非常出色的举报,维护了元首的权威,为帝国做出了贡献。
这里明显存在两种秩序,站在这两种秩序的不同位置,人们就会对相同的行为给予不同的判断。但这种判断常常不是非黑即白的。显然,我们可以设想,军事法庭的法官不大可能不在相当程度上也肯定家庭道德,在一定程度上鄙夷妻子的行为,暗中认为妻子的行为是可耻的告密。但他对帝国和元首的法律的忠诚压制了他对家庭道德的欣赏。
在告密和举报的判断之间某种错综复杂的关系的原因,就在于所有的当事人,包括评价者,都不是完全只处于其中任何一个秩序之中。秩序,是一套价值观念体系和拥有这些价值观念的人实施的活动所建立的关系,不是一种空间关系,人们可以凭借思想遨游于不同的秩序,对它们产生不同的偏爱,并以各种身份和角色穿插于不同的秩序。
为了问题的简化,我们完全可以说,德国告密者案涉及道德和法律两种秩序的冲突。尽管当时法律秩序比道德秩序更强劲,能够实施即时的武力制裁而不只是慢腾腾的言语谴责,人们仍然可能更加接受道德秩序而不是当时的法律秩序。如果是这样,人们就会说妻子的行为是告密。
总之,告密的判断宣告了一种行为是卑劣的、应受谴责的,总而言之是恶的,而举报的判断宣告了一种行为是高尚的应受赞赏的,总而言之是善的。然而,实际上它们是建立在对特定秩序的特定立场之上的,善和恶是相对于特定价值标准而言的。我们必须明白,理论上没有什么本身是恶的行为,也没有什么本身是善的行为。虽然如此,由于我们实际上不是更偏爱这种秩序就更偏爱那种秩序,而如果我们的偏爱常常又是真实的,因此我们又不是超脱而是真诚地相信,被我们视为告密的行为本身就是恶的,视为举报的行为本身就是善的。
2.秘密与承诺
只是从相对于对秩序立场的角度来理解告密和举报还不够。告密,顾名思义,涉及秘密。秘密实际上不是一个中性词,而是带有强烈的价值属性。我们都知道,通常人们没有权利知道一个人与其他人的通信,因为这是他/她的秘密。但如果一个官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司法机关却有权让他说出这些财产的来源,但这实际上也是他/她的秘密。然而我们常常更愿意说前者涉及秘密,后者不涉及秘密。当我们觉得某种行为值得保护,无论是基于什么立场,而如果这种行为被其他人知道就会引发制裁,那么我们就愿意称之为秘密。当我们肯定它是秘密,对于泄露它的人,我们也就自然会称之为告密者。当然,不同的人,基于不同的秩序和立场,会宣布一个行为并非秘密。
秘密特别会发生在某种共同体或关系之中,而共同体或关系是以某种特殊的秩序为根据的。如果不是德国妇女本人而是她的情人将他自己听到的坏话向当地纳粹政府报告,那么人们就不那么愿意称他的行为是告密。为什么?因为他与妇女的丈夫并不处于某种特殊的共同体或关系之中。由于这样的差别,丈夫相同的言语对于妻子是秘密(secret),而对于一个外人却只是情报(information)。
是什么赋予了夫妻对彼此发生在家庭内部的言行保守秘密的忠实义务呢?是家庭道德。组建或进入一个家庭或建立夫妻关系,意味着当事人承诺家庭道德的全部或某些规范。这是一个协议,不论是否明确订立。家庭成员需要某种程度的亲密关系,以使家庭和夫妻关系能够运转下去。任何社会都有一些基本的家庭道德,是被社会中的大多数人所接受的。这是大众将一种家庭内部的行为视为告密还是举报的最重要根据。
任何在告密和举报之间发生争议的评价,都是以特定的得到广泛接受的秩序为背景的。设想三个小偷预谋三日后盗窃一家银行,结果其中一个人将此事报告给警察。就三人以某种活动构成了某种共同体,即某种伙伴关系而言,这个人的行为显然是告密。但对他的行为性质的判断几乎不可能引发什么争议。因为这个事情所依靠的背景秩序过于稀薄了,没有以得到广泛接受的秩序为背景。
但是,请设想下,假如三个小偷是地下党,准备偷盗伪政府的银行,而其黄金是伪政府在占领区搜刮民脂民膏得来的,而在行事之前的晚上,其中一个人向伪政府泄露了计划和名单。这件事就牵涉了两个深厚的背景秩序,一个是外敌入侵所扶植的卖国统治,一个是反抗外敌入侵的反抗运动。是否告密,取决于你是站在哪个秩序之中且更偏爱什么秩序,而不是这种行为本身是善的还是恶的。
3.背叛与“欺师灭祖”
显然,处于一种共同体或关系中,这个事实为当事人施加了为这种共同体或关系的正常运转所必须的忠实义务。违背忠实义务,将他们在其中所实施的活动向外透露,并引发了其他秩序的制裁(或者有招致制裁的现实可能性),那么这就构成了告密。从这个意义上讲,告密就是背叛。
在古代中国,子女揭发父母罪行,可以说在道德上罪大恶极。即使揭发的是“十恶不赦”(不是道德词汇,是指那些最严重破坏统治秩序的行为)的罪行,这种揭发所招致的道德谴责仍然很强烈。有的朝代的法律甚至不允许子女揭发父母罪行。
一种共同体或关系,越是得到普遍的接受和赞赏,那么其中的人无法保守秘密的行为就越会被人们视为邪恶的告密行为。古代伦理对于律法的强势关系凸显了伦理作为一种秩序的广泛和深厚的基础。这是不以个人的偏好为转移的,即使大众对秩序的偏爱归根结底也是偏爱,但大众的偏爱,本身却不同于个人的偏爱,因为前者能够建立秩序,后者不能。
如果大众并没有相应的偏好,比如说,随着时代的转移,人们不再认为老师和学生之间有某种类似父子的伦常关系,那么即使某些个人还有这样的偏好,那也不能使某种行为由于处于师生关系之中而是告密行为。
现代师生关系不是类似父子的伦常关系,“欺师灭祖”的说法是一种时空错乱。现代师生关系,只是如韩愈所说的,“师者,所以传道、授业、解惑也”。老师不类似于父母,学生也不类似于子女。老师只是一种职业身份,自有其职业伦理和法律规范。现代教学活动也不是古代的私相授受,更谈不上独家亲炙。现代教学活动是一种以国民教育体系为背景秩序的公共活动:学校不是私塾,课堂不是密谈,教学内容不是独家秘笈。
这些都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如果某些教师在课堂上向学生宣讲自己未经仔细研究和查证的观点,这本身违背了教学活动所依赖的国民教育秩序。学生如果认为教师的教学活动违背了这种秩序,自然可以向主管部门报告,这是举报而不是告密。这本身发生在教育秩序内部,未涉及任何秘密。
如果有人把这种行为认为是一种告密而不是举报,除了让我们怀疑他/她是否时空错乱(蠢),更重要的是让我们怀疑他/她的立场(坏)。理论上,对任何行为的判断都基于相关的背景秩序。当然,实际上,我们是拥有特定立场的,因此我们会真诚地将违背我们立场的某些行为视为告密。澄清这一点,有助于我们看到,与我们有不同判断的人和我们所处的立场是不同的;也有助于使他们看清楚自己所谓“良知”的实质是什么。
继续做好西方人的学徒?
1.成长经历与学术关怀
不少人从知识社会学的角度讨论过新中国哲学社会科学(以下有时简称“文科”)学者的成长经历与学术发展之间的关系。有一种观点说,现如今在中国文科学界占据支配地位的老一代学者,有两个特殊的成长经历,一是建国之后大大小小的探索和运动,特别是十年运动,二是在十年运动期间几乎完全荒废本该有的学术训练。由于学术传承整整中断了十年,迈向八十年代,文科界人才断代。于是,一些在十年运动期间表现突出的人很轻易进入和垄断了文科界。如此特殊的经历,导致了一些效果:
首先,学者对哲学社会科学的思考与其特殊的经历紧密联系在一起。他们努力思考,为什么我们会有那样的运动。由此引发的推论和主张是多种多样的。首先是感到,我们需要更深入学习西方的哲学社会科学,提高自己的思想理论水平,与之伴随的是暗中对马克思主义的失望和鄙弃。当然也有相反倾向的人,只是很长时间内在学术界声音很小。
其次,对当前的基本政治制度和社会文化采取普遍的否定和贬低态度。比如一些人认为我们所以经历那样的运动,就是因为没有完成启蒙,就是因为上个世纪二三十年代新文化运动的启蒙被外敌入侵中断了。所谓未完成启蒙,大概就是未完全与中国传统文化决裂。我们的旧思想还牢牢地控制住我们的头脑。过去曲折的经历,如果没有这些旧思想,单纯靠对马克思主义的热忱是不够的。持这种观点的人以邓晓芒为代表。八十年代对于文科学界来说是以一个如饥似渴的年代,学者们摩拳擦掌,期待继续推进西学东渐的进程,一个重要的表现便是大规模的丛书翻译。
再次,那时候的学者将自己的学术使命定位为为下一代奠定基础。他们认为亟需引进国外的学术成果和学术思想,因此必须先大力推进翻译推介事业,然后是对引入的成果进行消化和吸收的。那时候很多学者并不觉得自己可以跨越历史阶段而直接进行学术自主创新。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这些经历人才断代的学者的学术基础和外文技能普遍不太牢固。十年运动期间本应是他们的学术基础训练和外文技能提升。再者,由于他们一切得到的过于容易,闪耀的学术地位蒙蔽了他们对自己真实学术水平的判断。
一些学者认为,特殊的成长经历及其对那一代学者的影响,持续到了今天。影响是多方面的,比如那一代人的学术视野和学术关怀与今年的青年学者和学生的就有很大差别。前者具有更强烈的现实关怀,这就是为什么学生们在论文答辩时必须要被问“这个题目对中国有什么现实意义”。他们更为迫切地想通过西方的学术思想和成果来积极地把中国的事情做好,避免经历过去那样大的曲折。后者则由于没有这样的人生经历,成长于八零九零这样一个自由思想泛滥的年代,更偏向于将整个西方的思想理论完全掌握,这种愿望到了今天的年轻学者那里就变成了,没有必要联系中国现实,而是先要努力在西方人的语境下真正搞懂他们在说什么,然后依照这些理论和思想直接改造乃至创造新的现实。一些人不想解释中国制度和现实,而是等着它消失后用学到的西方理论解释新的制度和现实,这些人算得上文科界的“恨国党”了。
2.一代人做一代事
学术生命的周期要比许多其他事业的生命周期要长一些。中国电影导演到现在应该有七八代了,但中国学者到现在应该不超过四代。姑且把那些是从十年运动之后进入大学的人算作第一代,从那以后,这一代人就支配了中国文科界,以至现在。这之后的二十年中,他们培养了大概一两代后辈,这两代人即是今天的学生所瞩目的中青年学者。
这两代人继承了第一代人许多特性。比如,对任何研究都积极主动地联系现实,比如普遍对中国的思想文化传统不屑一顾(除了那些研究本国思想文化传统的同代人)。这其中有一个极为重要的特征,普遍的学习西方,普遍的不懂哲学。
对于我们的哲学社会科学大类,比如哲学、社会学、政治学、政治哲学和政治思想史、外国史、法学甚至文学理论等,学者们都是一头扎进西方人的故纸堆中,恨不得变成一个西方人。这种现象说起来是难以想象的。有的学者一把年纪了开始学习古希腊语和拉丁语,努力搞清楚古希腊哲学家的某个文本的文献版本变迁历史,搞清楚某个文本中的某个词的词源变迁,搞清楚某个文本中的几段人物对话的意思,搞清楚西方的某个神话人物在西方文化中的意蕴,等等。这其实不只是学习西方哲学了,而是试图进入西方人的古典学或语文学。
为了能够对此有一个大致观念,不妨设想西方人努力学习文言文,然后试图读懂《战国策》,不但要努力弄懂每一个汉字的意义,还要研究当时的历史,并且阅读两千多年来的有关文献。我想应该没有一个西方人这样做过。绝大多数东方学或者汉学研究,都是在西方的思想传统和范式内开展的,西方人先基于自己的语境提出一些猜想或假说,然后笨拙和片面地从中国文献中寻找论据,并且得出中国传统学者根本不会得出或者想到的论题。我们想要像西方人那样读懂一小段古希腊文献片断,正如西方人想要像我们那样读懂《战国策》中的某篇对话。
然而这两代学者就做着这样的事情,大规模的译介事业已经取得了阶段性成果,而且现代大量的年轻人的外语都相当娴熟,更多人的留过洋,直接在西方顶级学者门下求学,受过系统的西式训练。于是这些人中的一些人感觉,从前偏重于译,现在需要在译的基础上,加强介,要像汉代人注释先秦经典一样地注释西学经典。这也许是像刘小枫这样的学者所做的事业。他们心中有一个信念,一代人做一代事。
有一些学者,虽然认识到他们特殊使命,认为现阶段更需要的是推进译介事业,把西方人的思想真正弄懂,而不是忙着夫子自道、学术创新,用可怜的西学积累来建立貌似壮阔实则根基脆弱的学术大厦,但还是希望依照这点营养不良的西学基础,做一些虽然没有严格学术意义但能够对青年人有极大启发的成果,换言之,做思想家而不是学问家。这大概就是像李泽厚这样的学者所做的。
我没有全面细致地考察过以上问题。以上叙述仅仅凭借我的一些印象。
3.第三代学者的骄傲
李泽厚逝世后不久,Q 写了一篇文章《李泽厚的作品速朽,但李泽厚不朽》。在这篇短文中,李泽厚被宣布“已经过时”,尽管他确实“凭借那样乏善可陈的学术积累写出了那么多了不起的作品”。一个后生评价刚刚去世的学术前辈的口气是多么不可一世。
让我们来研究下第三代学者的非典型代表 Q 的骄傲。
为什么“李泽厚的作品速朽”?作为一个隐喻,这意思是说,中国的文科学者依然处于西方人的学徒阶段,即使是到现在,能够把西方人的书籍翻译得更准确些,已经是算是不小的进步。与之相对照,致力于联系中国现实、自主创新,仍然是“缺乏学术判断力的表现”,是压根儿不知道自己在西方老师面前有几斤几两的憨货表现。我们不是需要在引介的基础上向前进一步,“建立自己的学术话语”,而是继续当好西方人的学徒,把西方人的理论和思想更准确的引介。
这也就不难继而理解,为什么“李泽厚不朽”。因为李泽厚可以作为一个典型的反面教材,作为一个警示:西学基础贫乏的中国学徒不应该幻想学术原创。因为所谓的学术原创,到底是一堆废纸,李泽厚这样的佼佼者尚且如此,何况是芸芸众生?所以,Q 说
最近几十年中国人的文科学问,绝大部分注定是要速朽的,只有个别根基深厚且扎根本土的专业能例外,比如中国史。这和学者个人的勤奋与天分无关,而是历史进程决定的。我们一直处在学徒状态,学界的进步体现在对西方的学术成果翻译、理解越来越准确了。
Q 是第三代学者中一个清醒的异类吗?我不是很清楚。毕竟作为不混圈子、藉藉无名、连篇文章都难发出的学术界灰尘,我不太了解其他同辈的确切想法,而只是相对更了解这位不可一世的学术新星。说他不可一世,并不算夸张,因为古今中外就没有几个学者能够入得了他的眼。特别是对于当代中国的,可以设想,并且很多时候我亲眼看到,说起整个群体或者某些人,Q 眯着眼睛微笑,有时候极为珍惜地说出他的评论:“狗屁不通!”
4.骄傲的人继续做谦逊的学徒
Q 是我的学术启蒙老师。难以想象,如果在我不是机缘巧合(比如第一次没有考上复旦)遇到 Q,现在会是怎样一幅蠢货的样子。我身上集合了诸多典型的学术失败特征:比如,没见过世面、思考不诚实、阅读贫乏但思考泛滥、思想混乱而无秩序,等等。如果不是因为他,我不会意识到自己有这样的问题,也不会有今天相对于同辈来说还算不那么差的学术品位。
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对于 Q 都是亦步亦趋的。我也曾对他抱有很大的期望。很长时间我在思考的一个问题是,中国文科学者何时能够摆脱西方人的学徒状态,写出一本人们(包括西方人)争相阅读的原创作品,就像哈特的《法律的概念》那样,即使比它差些?我认为这样的人首先需要天分,需要很聪明,然后得到很好的训练,并且在学术上升阶段有不错的环境。我认为这些 Q 都具备了。
到现在我们也很难想象,中国作者写出一本西方人争相研究的经典文本,会是怎样一番光景。
我最近发现,Q 这个骄傲的人一心只想做谦逊的学徒。可能在 Q 的眼中,我们过去几十年来的文科并未取得多少实质进步,甚至还可以说有所退步。比如,在当代英美法哲学界,像哈特、德沃金、拉兹这些经典人物的文本,直到现在还没有超过两本准确的译本在中国面世,甚至可以说,直到现在还几乎没有什么中国人真正进入过当代英美法哲学的问题意识和语境之中。这多少有些令人难以置信。像陈景辉那样狗屁不通的人,居然被学界视为中国现在研究当代英美法哲学的专家。
现在,英美法哲学引领了西方法哲学的研究潮流,就连一些德语作家,也在努力以英语写作,尝试与英语作家对话。但这种局面似乎没有被中国学者所广泛注意到。现在,中国流行的法理学或者说法哲学主要还是被德国法哲学(主要是二战之后发展出来的)、欧陆社会理论以及英美政治哲学所支配。现在,研究波斯纳的法经济学的学者数量远超过研究当代英美法哲学的。总而言之,鲜有人真正意识到英美法哲学是多么好的一个东西。至于研究当代英美法哲学的新趋势——当代实践哲学——的中国人,甚至可以用“屈指可数”来形容,其中一些人现在还在牛津或纽约读着博士呢。
在当代英美法哲学这方面,我们中国这些学徒目前还处于小学阶段。这是怎样一副令人唏嘘的局面呢?
如果有机会我会专门讨论以下,为什么当代英美法哲学在中国如此遇冷。现在不妨简单说,当代英美法哲学的背景学科——当代英美哲学——是非常好的哲学,对于学者的思考品质要求(清晰、诚实、明白)很高。当代英美哲学是在对欧陆哲学的批判中发展起来的。主要有两点,一是英美哲学认为许多欧陆哲学和古代哲学研究的问题都是虚假的问题,比如很多形而上学的问题,哲学需要经历一个对自身胡言乱语的诊治,二是英美哲学使用了一些新的方法和方式研究与欧陆哲学相同的问题。与之相对照,欧陆哲学的方法导致人们对胡言乱语和貌似深刻之间的区分不是很敏感,容易给学习者造成自己很深刻的幻觉。这简单解释了为什么以欧陆哲学为背景的法哲学在中国流行的原因,直到现在,当代英美法哲学界和其他多少文科领域一样,普遍的学习西方,普遍的不懂哲学。
5.那个问题很难,但那又怎样
Q 的理想是继续做好学徒,把外国人的话准确地用中文再讲一遍。但是,时代可能不会等他这样的人,因为似乎这样的一个理想没那么有吸引力了。
我们研究西方人的文本,就像西方人研究我们的文本一样,想要准确地理解对方,是很难,或者可以说,几乎难以做到的。虽然我们对当代英美法哲学没有疏离到那样的程度,但当仔细研究西方人层出不求的新观点和新论证,还是不免有永远追不上人家的步伐的挫败感。“为什么我们就不能提出这样的问题呢?为什么我们就没有这样精致的论证呢?为什么他们的观点和论证层出不穷呢?”
我们确实不能搞清楚西方人的那些问题。这是个事实,但那又怎样?
哈特的内在观点到底是什么东西,凯尔森的基础规范到底有什么功能,法律概念和法律观念有什么区别,功利主义现在还能经受住罗尔斯的正义理论的攻击吗?正当优先于善还是善优先于正当,西方人的“努斯”(nous)与“心灵”(mind)到底有什么区别?这似乎就像西方人问,中国的“义利”之辨到底是怎么回事,中国的礼与法之间的关系到底是什么,古代皇帝的口谕在何种意义上是法律。这对于西方人来说是真问题吗?是的。他们搞懂了吗?没有。他们追得上我们的新观点和新论证吗?不太可能。但那又怎样?他们不搞懂照样可以蹂躏我们,这就足够了。
是的,一些问题之所以看起来是真问题,也许根本上不是由于它是真问题,而是由于它的提出者是肌肉强大。不然,为什么在我们没有搞懂一个问题之前却能说它是真问题?绝大多数哲学社会科学问题,不是数学问题或者物理化学生物问题那样,根本上是文化问题。披萨是否比韭菜盒子更好吃?美国僵尸片是否比香港僵尸片更好看?金发碧眼是否比黑发褐眼更美?普罗旺斯这个地方是不是比西双版纳更浪漫?这些问题归根结底是没有办法回答的,但在过去在许多人那里确实是十分确定的。也许只能依靠对它们各自所在的文化的整体吸引力来决定,而后者又由其所在的国家的实力来决定。正义在大炮的射程之内,也许审美也是如此。台湾人仅被日本人统治 50 年,就有许多人媚日到今天,甚至认贼作父,那也不过就是因为日本人教了他们几十年日语和“大东亚共荣”而已。
哲学社会科学问题归根结底绝不是什么真理问题,而是力量问题,是审美问题,是双眼皮和单眼皮哪个更好看这样的问题。
“自由平等民主,啊,西方人的思想和政治,美轮美奂!”这种持续二三十年发自内心的感叹,在神州大地,恐怕就要烟消云散。我们所以追求西方人的学问,根本上不是由于我们知道,弄懂了它们我们会变得有智慧更强大,我们只是基于他们对我们的实力的碾压态势而推测,如果不弄懂它们,我们会继续被碾压。如今随着我们自身实力的增长,那种发自内心的感叹就难以再度唤起。“要搞懂他们是怎么想的,哎呀,为什么他们是这么想?”这种焦灼折磨可能会缓解,但最终不是由于问题解决而缓解,而是由于不再关心问题而缓解。普通美国人根本不关心其他国家的人在想什么,他们不学习别国的历史和地理,因为如果自己已经生活的最好,又如何有动机去努力理解别人是怎么想的和怎么过的?(这是一个美国人的说法。)古希腊人将希腊世界外的人称为 barbarian,是胡言乱语的野蛮人。古代中国人则更不必说,华夏是天下的中心,边缘是未开化的蛮夷。
当然这个问题现在仅仅露出了端倪。到底如何,还需要走着瞧。到底三百年来满世界打家劫舍的盎格鲁-撒克逊搅屎棍的这些政治哲学和法哲学,这些所谓的人权、自由、平等和正义概念,在他们的实践中到底发挥着什么真实作用,怎么解释强盗居然有这么君子的道德这一现象,也许可能会成为今后我们的一些学者的主题。
6.学徒做的如何?
我写这篇文章是受到两件事的激发,当然,全部的思考并非仅始于此。第一件事是今晚吃饭时想到,在过去快一年的哈特《法律的概念》读书上,到了《法律的概念》靠后的章节,研读哈特关于法律体系存在的必要条件的论述。我对他们关于哈特论述的总结的意思不太明白,我问,说规则或者法律体系的存在到底是怎么回事。Q 觉得这是运用常识就能懂得的问题。我于是请他举个规则存在日常例子。他举例说,我们被分到一个宿舍,然后在纸上写下寝室卫生规定,其中我周一到周三打扰卫生,而他周四到周六打扫卫生。我问,这就意味着寝室卫生规则的存在了吗?他回答说,显然是的。我接着问,那么规则存在于哪里呢?他不耐烦地说,这不是常识吗?我们已经写下了规则啊。我接着问,但这里只有写在纸上的陈述啊。对话被 Q 不耐烦的中断了,他认为这是常识可以理解的,继续问就是多余,是哲学病的体现。
第二件事是前些天看到赵英男写了一篇盘点英美法理学文献(主要是教材)的文章,好家伙,共有二十种,而且每种都有详细的点评,好像他是一一读过的。他在对一本文献的点评中提到,打牢基础,这一点再怎么强调也不为过。如果这些都被他阅读,那他的基础坚实。当然这也许仅仅是某种表面上的东西,特别是当我看到他对夏皮罗的《合法性》(Legality)的点评。《合法性》这么烂的一本书,赵为何没有指出呢?我当时就想写一篇文章,事实上,在读这本书的时候我就想过,来举例说明这个半吊子不如的不入流。比如,他甚至没有意识到哈特的规则是社会规则的简称,其实质是社会惯习,于是才编出了规范如何在古老村落是如何产生的故事(他极为潦草地区分了规范和规则),在那里,规范是一个长老在大树下召集村民协商的一些愿望和要求,这些愿望和要求在特定的社会惯习之前产生,当然仅仅能算作纯粹观念。比如,他说哈特认为一个法体系中有且只有一个承认规则,并且说美国宪法是美国法体系的承认规则的一部分。夏皮罗是否压根就没有注意到哈特对承认规则的存在形式是社会实践和人们的活动的强调?夏皮罗根本不懂哲学,但装模作样地谈论哲学,还试图以一种英美哲学的风格,不加引注,娓娓道来。
以上两个事情有一定的关联,因为它们都与关于哈特的一个问题的肤浅理解有关:哈特的规则,一般说来是作为社会关系的社会规则,因此一个素食主义者关于“人们不应当吃肉”的陈述不能被说成是在陈述一个社会规则,如果人们实际上都吃肉的话。如果我们把哈特的书当成简单的常识读物来读,如果我们停留在常识,我们确实也发现自己能够理解,但我们却的确不能真正理解哈特到底在说什么。
做学徒也是不那么容易的。我对两位经常在豆瓣上“打情骂俏”的未来学术明星还是抱有很大的期待。我的期待是,也许到了这一代,会有真正优秀的原创作品出现,即使 Q 的姿态更低些,想做好学徒,我也期待他有更准确的导读和译著。只是,我不希望看到他们的上述表现。因为那意味着,他们仅仅是空有骄傲。他们很可能像我们的前辈年轻时一样,逐渐为名利活成了自己当年鄙夷的样子。
2021 年 12 月 20 日
理解法律实证主义:法律为什么是事实?
引言
法律实证主义最令人迷惑的论题之一就是,“法律的存在及其内容取决于社会事实而不是其优点”(Leslie Green, Legal Positivism )。格林引用奥斯丁的表述:“法的存在是一个问题。法的优劣,则是另外一个问题。法是否存在,是一种需要研究的问题。法是否符合一个假定的标准,则是另外一种需要研究的问题。一个法,只要是实际存在的,就是一个法,即使我们恰恰并不喜欢它,或者它有悖于我们的价值标准。”(奥斯丁:《法理学的范围》第五讲,中文版,第 229 页)然而,这个表述事实上并不能为格林自己的表述提供证明,因为确切地说,这个表述并没有“法律的存在和内容取决于社会事实”的意思,至少没有这么直接。但是,由于人们对哈特发展的法律实证主义学说(特别是对其中的“承认规则”概念)的某种解读,以及拉兹提炼出来的“来源命题”的推波助澜(这个命题的主要贡献者其实是凯尔森而不是哈特,参见拉兹:《纯粹理论的纯粹性》,胡昌明译,《研究生法学》2004 年第 4 期),在当代英美法哲学界,这个论题被无可置疑地确立起来了。
我在这里暂时不会讨论奥斯丁和哈特的处理,而是更多地讨论凯尔森的处理。对凯尔森不熟悉或者粗心大意的读者,很难将凯尔森的法律学说与上述法律实证主义联系起来。这主要归功于人们对凯尔森的“基础规范”概念的过分关注和十足误解。比如,马默在《法哲学》中提出法律哲学中的“还原论”议题,以此来理解和比较凯尔森和哈特的法律理论,特别是他们理论各自的核心概念,“基础规范”和“承认规则”。这个议题不但没有多大意义,因为这个议题根本不是凯尔森和哈特的核心议题,它顶多提供了某些边缘性的理解视角,而且具体的结论也是错误的,因为即使正如拉兹所指出的,凯尔森归根结底认为规范是与事实无涉的纯粹观念《拉兹:《法律的权威》,中文版,第 119 页),但在凯尔森看来,法律在首要意义上,仍实实在在是某种事实复合体(complex of facts)。
简单说,在凯尔森的法律实证主义理论中,法律,作为一种社会秩序,就是事实体系,只是被假设是有效力的。下面让我尝试解释上述论题。
“是”与“应当”
当我们看到地上有三个小球,从左到右分别是红黄蓝色,这是一个事实,这个事实被心灵捕捉为观念,这个观念被用以上语言所表达;当我们有某种意愿或者意图,要作出与我们承认是事实的不一致的陈述时,比如作出相反的事实陈述,“地上没有三个小球,从左到右分别是红黄蓝色”,事情就开始有了一些变化。既然我们承认那是事实,并且相反的那个陈述并未表达事实,我们就仿佛同时获得关于两个平行事态的观念,这两个事态显然不在一个世界中,因为在同一个世界中,一般来说,一个事情不能同时是真的,又是假的。这两个平行的事态仿佛在两个平行的世界中,当我们都用事实性的语言来陈述它们时,就分别会是,“在 x 世界中,地上有三个小球,从左到右分别是红黄蓝色”和“在 y 世界中,地上没有三个小球,从左到右分别是红黄蓝色”。当一个人向另一个人传达这两个陈述所表达的观念,那么在两个事态之间的比较就出现了。也许他们都同时想,也许在我们的世界,也就是 x 世界中,事情本来会是在 y 世界中的那个样子。这是一个虚拟语句。当进一步作比较时,两个人可能会想到,也许在我们的世界中,事情应当像 y 世界中的那个样子。
以上这些言语行为遍及我们的日常,可能根本不会被仔细注意,不过确实是理解“应当”等规范性词汇的意义或者用法的不错起点。首先我们承认有某种事实,换言之,有一个关于某种属于“是”的事态的观念,然后我们有了两种某种程度上不相干涉的世界,其中有某两种不同事态,并且构成不同事态的物体或者说对象又是同一的。我们自然会在它们之间做出比较,而且不知出于何故,我们以一个世界中的事态来说另一个世界中的事态“应当”如何如何。以上讨论使我们看到,我们的“应当”观念,或者我们使用“应当”语词时所处的实际情况,这个情况向我们表明,我们不可能对同一事态同时有“是”与“应当”的观念,或者,我们不能严格地对同一事态同时使用“是”与“应当”这两个词。
难道不会吗?的确,当我们看到一个人救助了另一个人,这是一个事实,我们会说,“甲救了乙”,且我们随后可能会说,“甲应当救乙”。当我们看到社会中的大多数人的行为呈现某种规律性,我们不但说人们是这样的,而且还可能会说,人们应当这样。但稍加思考,显然,“是”陈述和“应当”陈述所指向的东西(无论那是什么)并不是同一的。在以上两个例子中,我们其实都在以“应当”陈述来指向不同于事态所处的世界中的另一个世界中的某种“模态”,即使没有两个世界的观念,即使我们只是想象那个“模态”“无形地漂浮在那个事态的上空,俯瞰事态并准备随时灵魂附体”,即使我们把两种事态分别视为属于现实和属于观念的,我们还是可以被合理地说,“应当”陈述指向了不同的东西。
实在法是事实
虽然不是任何人都刻意做上述关于“是”与“应当”陈述的琐碎区分,但我相信很显然人们实际上就是这么区分的。“规范”、“标准”、“应当”、“好的”、“善的”,这些语词的使用表明,我们随时随地在区分两种世界或者两种异质性的项目。它们必须是异质性的或者在不同的世界(无论是什么世界),否则就违背我们思维的排中律。
法律是某种规范,法律陈述使用诸如“应当”、“必须”、“正确”等规范性词汇的规范性陈述。法律是指向人们的实际或有现实可能的行为的某种东西,当它被陈述或者被表达出来,人们至少理解,特定的行为或者某种事态,即使实际如此,或者有如此的现实可能性,也不“应当”如此。虽然我们不能完全理解规范性陈述的确切意义,但却十分熟悉规范性陈述的基本用法。
那么,法律实证主义的那个“渊源论题”是如何躲避我们关于“是”与“应当”的根本区分的呢?如果一种社会秩序是一种社会事实的复合体,换言之,简单说,这个社会中的人都实际如此这般的行为,这如何同时也意味着他们应当如此这般的行为?法律如果是社会事实,而法律本身又是规范,那么“应当”和“是”是如何指向同一事态的呢?显然,法律实证主义者的这个论题令人难理解。如果我们指认了某种社会事实,随后又说这种社会事实就是某种社会规范,等于在说“这种社会事实与某种社会规范完全一致”,这里还是存在两个世界或者异质性项目的结构。如果我们把“法律的存在及其内容取决于社会事实”理解为,任何关于实际如此这般的事实的观念,就是任何关于应当如此这般的规范的观念的实质构成要素,即使我们的观念表面上区分了它们,那么我们就走到了某种还原论的议题中。由于还原论必须与现象学或者心灵哲学联系起来才能获得有有意义的处理,我们在这个议题上打住。
现在,让我们认真对待法律实证主义的这个论题,我们相信,这个论题根本上关系到我们如何理解法律实证主义的实质,理解它的一系列核心观念,比如“实在法”、“规范”、“权利”、“义务”等等。
划界问题
我们已经处在某种关键节点,获得了关于两个世界或者异质项目的结构的想法,“是”与“应当”分别黏着于其一。现在,有不少学者重新审视法律实证主义的兴起和发展,审视法律实证主义与自然法学说之间的争论,认为,法律实证主义者最大的理论诉求是在法律和其他规范(或者说法律社会现象和其他社会现象)之间划分界限。法律实证主义的开创者之一奥斯丁的《法理学之范围的界定》(The Province of Jurisprudence Determined)就给人这样的印象。在这本书中,奥斯丁极为琐细地将我们对“法律”这个词的使用的各种情况一一区分:有准确意义上的使用,有不准确意义上的使用,为了区分准确与不准确的使用,奥斯丁采用的一个关键判准是,所陈述的法律或者说规则,是不是有某种制裁,而且这种制裁是否准确意义上的制裁,这种制裁的来源是什么,是人还是上帝,是有组织的群体还是无组织的群体,是特定群体发出的还是不特定群体发出的,奥斯丁最终得出结论,实在法是由特定的个人或群体发出的,并以特定的个人或群体的制裁为后盾的命令。与之相比,上帝法或者说自然法,是上帝制定的,并由上帝施与制裁的命令,因为实在法与上帝法都是由能够明确的特定个体或群体制定的,且由明确的特定个体或群体的制裁所保证,所以就都是准确意义上的法律,而与之相对照,社会道德,有一部分有相应的制裁,表现为谴责、背弃与不合作,但这些制裁因为不能由特地的个人或群体发出,就使得这部分社会道德是不准确意义上法律,有一部分根本没有相应的制裁,而只是由舆论或内心感化来保障,因而根本是比喻意义上的法律。在奥斯丁看来,宪法就是最典型的社会道德。(《法理学的范围》,中文版,第 310 页)抛开这些琐碎的区分,我们能够看到法学史上,第一次有人如此努力和系统地界定法学的研究对象,而且在他看来,界定自己的研究对象,是建立一门科学的先决条件。
在《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中,凯尔森也给人以划界的表现,他关心的一个问题就是,是什么特征使法与道德、宗教等其他社会现象区分开来?在凯尔森看来,法、道德、宗教都是社会秩序,它们都旨在促进人们的一定的互惠行为,使人们做某些行为,不做某些行为,而区分它们的关键标准是这些社会秩序各自引导个人作出所要求的行为时凭借的特殊动因(motivation)。有些社会秩序本身并不包含赞赏或惩罚(都被凯尔森称为制裁(sanction)),仅仅是规范本身,依照人们对其内容的理智上的把握,即足以成为其行为的动机,只是这种社会秩序在社会现实中极为罕见,而多数社会秩序都依赖某种制裁。进一步区分依赖制裁的社会秩序就发现,有的社会秩序自身包含了制裁,而有些社会秩序则存在于秩序之外,前者的典型是法律,后者的典型是道德。(《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中文版,第 44-46 页)
在《法律的概念》中,哈特以三个“恼人不休的”问题开始,试图展现自己理论的切入点,而这也可以被视为划界的表现。他指出三个关于“什么是法律”的问题:首先,人们发现法律与强制密切相关,如果一种法律体系不包含制裁,而每个人的都遵循法律,那么要么这样的法律体系无法设想,要么这样的法律体系是没有必要存在的。其次,人们又发现,法律不等于强制人们实施特定行为,因为在法律实践中遍布“应当”、“必须”、“正确”等规范性词汇,而这些词汇是与道德共享的。最后,人们一般认为法律是规则体系,但对于规则是什么,或者说,说社会中存在规则意味着什么,却又没有清晰的观念。可以看到,三个“恼人不休的 ”问题显然不是随意提出的。人们确实困惑于法律与道德千丝万缕的相同和差别上,正确地划分出它们的界限,将是一门法律科学(或者至少,一门法律哲学)的基础,而在哈特那里,达成这个目标的方法就是阐明法律是怎么样一种规则体系:它是规则体系,但其基础又是社会事实,法律是由作为纯粹规范的初级规则和作为社会事实存在的次级规则(以承认规则为核心)的结合。
我看到赵英男的一篇文章,谈到了法律实证主义致力于划界问题。他把问题总结为,既然法律和道德都是规范,在当代实践哲学的语境中,那么对它们的划界就在于表明,它们各自依照的理由是不同类型的。这个说法很有启发,它使我们看到,划界,是对具有同一基底的两种事物做不同的区分。日常中,我们无须对天空和大地划界,无须对大树和青草划界,无须对钢铁和苹果划界,是由于它们之间的界限一目了然,而它们的界限之所以一目了然,是因为它们之间没有相同的基底,它们不都明显的共同属于什么。然而法律和道德,一般看来,都明显属于规范,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它们都明显属于规范性现象或者凯尔森所说的社会秩序。
法律实证主义或者当代有前途的法律哲学必须面临和解决的一个问题就是,法律与道德不是同一的,但却共享相同的基本规范性词汇。
不过,划界问题这个提法本身却还是有问题的。什么是规范?有些哲学家不觉得,法律和道德是平行地属于规范的两种东西从而问题的关键是找出区分它们的特征。相反,他们认为法律这个概念从属于道德概念,离开道德概念,人们根本上无法失去法律概念。这样,如果说,法律和道德都属于规范,那也只是说,法律是一种特殊的道德,因为道德本身就是规范,或者说更接近规范本身。
所以,我不认为,以一种比法律和道德的概念更不清楚的规范概念来作为前二者划界的基底有助于把问题变得更明白。显然,规范概念比法律和道德概念更令人困惑,而且显然,当我们思考法律和道德时,我们都将它们视为一种规范。规范比法律和道德更抽象,离开了法律和道德,我们甚至不知道任何关于规范的陈述有何意义,但我们又是在规范的下位概念的意义上使用法律和道德等这些概念的。 这就给了我们某种启示:一方面,规范,像任何各种程度的抽象观念一样,并不能直接被我们理解或者获得(acquainted),另一方面,我们以法律和道德相对不那么抽象的观念来间接理解或者获得规范。换言之,法律和道德,都是探究规范的标记,都是作为对象的规范的语言。
这样,如果划界问题真的存在,那也不是在我们更清楚规范的意义基础上,进一步划分它的下位概念法律和道德,而是在我们更清楚法律和道德的意义的基础上,将它们作为进一步探究规范的标记。这是本文的出发点。不妨从认识论的角度来看,法律和道德,根本上涉及“应当”或者说规范(或者你愿意说,更抽象的本体论承诺,“规范性”),一切关于法律和道德的观念和陈述,都是对规范的接近。于是我们可以认为,法律和道德之间的差别,不是本体论的差别,而是方法论或者认识论的差别。它们都声称自己是对“真正”规范的正确标记。
二元论问题
我们也可以把自然法与实在法的争论,视为对“真正”规范的探究在方法论而非本体论上的差别。自然法不能独占“真正”规范这个存在论身份。自然法和实在法都各自只是探究“真正”规范的方法的产物,关于它们的各自理论,自然法学说,主张我们是凭借理性或者上帝的启示直接获得规范,而法律实证主义,主张我们必须将对规范的获得和理解限于社会事实。二者都不反对法律是规范,规范蕴涵了“应当”的意义,但它们各自接近规范的方法方式却大不相同,而这与它们各自的哲学立场和观念是分不开的。当然,我们这里不谈论它们各自的哲学立场和观念问题。
不过,我们确实看到,在关于自然法学说的流俗见解中,自然法相对于实在法是高级法,自然法是实在法的标准,自然法决定了实在的法律属性,“不符合自然法因而邪恶的实在法不是真正的法律”(“恶法亦法”的准确表述)。在许多哲学家或者宗教哲学那里,自然法要么等于上帝法(神法),要么比实在法更接近上帝法,在一些罗马法学家那里,自然法等于自然法的法则或者说自然的规律,而所有的自然法则背后都有神圣意志在支配着。自然法直接规定了正义,至于正义是什么,要么凭人的理性直接获得,要么还需要依靠宗教手段(比如《圣经》和教会)间接地从上帝那里获得启示。
即使是法律实证主义的开创者奥斯丁,也没有公开推翻这么历史悠久的自然法-实在法二元论传统,在他对各种意义的法律的区分中,上帝法是人类的终极的法,上帝对人类有直接的和暗示的命令,并在这些命令之后备有制裁的现实可能性,上帝直接的命令为我们所获得,比如通过《圣经》或教会,我们了解到上帝的一些基本诫命,但上帝还有大量的命令是暗示的,我们需要凭借理性探究,间接地获取。一般功利(general utility)就是上帝命令的标记,通过了解某种行为类型对于人类幸福的影响的趋势(tendency),我们就能确信,这是上帝要求的还是上帝禁止的。在边沁看来,功利原则也会发出命令,凡是功利原则发出的命令,就应该是立法者发出的命令。这样,由人制定的实在法就间接地依靠对行为类型的趋势的经验研究获得一般功利的要求,并进而满足上帝的要求。尽管奥斯丁区分实际的法和应当的法,区分法是什么的问题和法好不好的问题,但其实不反对实在法应当符合一般功利并进而符合上帝法(自然法)的说法。
当然,对于奥斯丁的处理,我们既可以看作对自然法-实在法二元论传统架构的支持,也可以看作对这个传统架构的暗中破坏。
首先,奥斯丁的方法是经验的方法。对于较为抽象,难以直接获得的观念,他的做法是为其寻找某种经验标记(mask),这种标记是抽象的和具体的,先验的和经验的媒介。换言之,奥斯丁虽然承认上帝法(自然法),但完全拒绝自然法学说,他否认我们直接依靠理性或上帝启示能够完全和准确的获得上帝法(自然法)。承认先验的上帝法(自然法),然后通过经验的方法建立起对上帝法(自然法)的标记,这就是奥斯丁的基本方法。
在这里,如果我们进一步看到奥斯丁方法的实质,或许会更好些。奥斯丁的理论区分了两类在本体论上异质的对象,一类是先验的、规范性的上帝法(自然法),一类是经验的、事实性的实在法。在奥斯丁的理论中,关于实在法的实质的最为显著的两个隐藏的主张,都被凯尔森敏锐抓住:第一,奥斯丁的实在法是人格化的心理学现象;第二,奥斯丁的实在法完全是事实性的。凯尔森认为,不放弃第一点,奥斯丁就使自己的理论自相矛盾。(《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中文版,121-5 页)
对于第一点,奥斯丁将实在法理解为主权者的命令,一种命令必然涉及一种“精神状态”(凯尔森的术语),因为命令意味着意愿、欲望或要求。如果法律是一种命令,那么法律就无法脱离事实而存在,因为任何有意义的意愿、欲望或者要求,或者任何的有意义的“精神状态”,都指向现实的事件、物体或行为(换言之,都是有 mental content 的)。这样,第二点的意思也就很显然了,奥斯丁特别地将事实性的制裁(记住,制裁是事实性的)作为命令的必然伴随现象,以标记法律的真实出现,如果没有事实性的制裁作为法律的经验标记,那么规范性的法律就不能存在或者说就不能被人们所获得和理解。制裁是作为对象的法律的语言。奥斯丁试图以经验性的项目来探究规范性的项目,但他自己对自己的这个哲学方法创见缺乏自觉,这一点却被凯尔森所指出。凯尔森说,奥斯丁一方面将制裁作为命令(法律)的伴随现象,另一方面又说,任何带有制裁的命令的发出的前提都是义务。但义务显然不是事实性的,义务需要其他的经验性项目的标记。奥斯丁要想贯彻自己的经验方法,就必须放弃将规范性的义务而仅将事实性的制裁作为法律的内在要素。(《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中文版,第 125 页)
凯尔森自己的正面主张相应地包含了两点。第一,法作为规范,不涉及任何现实,包括心理学事实;第二,义务不是规范的内在要素。所以,一项规范规定了特定情况下的 x 行为,现实却是在特定情况的-x 行为,这两种情况能够并行不悖,因为它们之间不存在“逻辑上的矛盾”(凯尔森的术语)。凯尔森认为,规范是对制裁条件的规定。一项规范的功能就在于确定,什么行为会触发制裁的实施。会触发制裁的行为,就是所谓的不法行为。那么义务是什么呢?义务就是从对某种行为与一项规范的关系的考察中获得的观念。与触发制裁的不法行为相反的行为,就是义务。所以,义务不是规范的内在要素,而只是从与规范的概念的关系比较中派生的概念。权利也是如此。这样,由于制裁是事实性的,看起来凯尔森的规范概念也是纯然事实性的,至少从认识论的角度看,规范作为“应当”范畴,与事实所属的“是”的范畴属于完全不同的两个领域,但我们只能通过事实性的制裁来标记它。(《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中文版,104-6 页)
于是,事情可以被简单理解为:人们可以从某件实际的行为可能或实际触发制裁这件事,来间接地推断背后隐藏着规范性力量。但凯尔森显然又不是这么简单地这样认为,甚至他自己对自己的这种经验方法也未必有充分的自觉。他区分了主要规范(primary norm)和次要规范(secondary norm)。(《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中文版,第 108 页)一项主要规范是对制裁条件的规定。主要规范完全不涉及任何现实所指。主要规范不是命令,不是某种意志或意志行为表示,因为这些涉及“精神状态”,必然指向现实的对象或事态。主要规范与任何的现实都并行不悖而无逻辑上的矛盾。一项主要规范规定了制裁的条件,如果在现实中发生了这种条件,现实中相应的制裁就得产生,但若相应的制裁没有产生,主要规范也不可以说被国民的行为违反了。一个关于主要规范的规范,即次要规范就派上用场,它依然是对制裁条件的规定,只是新制裁的条件是主要规范的结果:如果现实中主要规范的条件具备,相应的制裁应当实施却未实际实施,那么这个结果作为一个新的条件,触发了一个新制裁的实施。次要规范用于辅助主要规范的实现,其制裁的条件是一个旧的制裁的缺失,其针对对象是官员而非国民。凯尔森有些令人困惑地说,如果只是考虑到主要规范,国民无所谓服从规范与否,也无所谓有无义务。只是在一组主要规范和次要规范之间,义务和服从规范的问题才会出现,因为在凯尔森看来,没有先于规范存在的义务,义务和服从规范是一回事。凯尔森又主张,法律是主要规范的体系,而不是次要规范的体系。这就决定了,从根本上说,国民实际上永远不可能与法律抵触,只有官员才可能与法律抵触。
为什么凯尔森会得出这样的奇怪的主张呢?第一个线索在于凯尔森认为,义务和服从规范是一回事。服从规范必定涉及另一个关于该规范的规范。由于任何主要规范,在凯尔森看来是真正的规范,是与任何心理学事实或现实行为无关的东西,只有当一个关于它的规范,以它的结果的“尾”衔接自己的“头”,并指向事实性的制裁时,作为规范体系的整个法律秩序才开始被激活了。没有事实性的制裁,规范就会停留在与现实世界平行的规范世界。我们虽然能猜测它,却不能对之有任何进一步清晰的把握。我们必须以事实性的项目来探究异质的、规范性的项目。这是凯尔森与奥斯丁作为法律实证主义者一致的地方,也是为什么前者反对后者使用依赖心理学事实的命令概念来解释规范的原因。凯尔森关于主要规范和次要规范的区分,既说明了规范与事实无涉的性质,又指明了探究这种毫无事实性可言的东西的经验性方法。
请注意:次要规范,而不是主要规范,指向现实。次要规范的意义在于,它是一个人们探究作为真正规范的主要规范的媒介。一个法律实证主义者,凭借什么来决定,某个社会中存在某种规范?他必须考虑官员的行为,考察他们在什么条件下实施了制裁,或者保证了在什么条件下制裁的现实可能性。他知道,官员们之所以实施制裁,是由于从他们的观点看,某些行为触犯了规范,而这些规范,是他们关于特定的人应当如何行为的观念。这些是纯粹的“应当”观念,或许是官员自己都无法直接获得的,更不用说这个旁观者了。但是由于个法律实证主义者观察和记录了这个社会层层推进的制裁体系,他也就能以此为标记来间接推断制裁背后的层层授权的规范体系。
我想到这里,就已经很清楚,至少包括奥斯丁和凯尔森的法律实证主义一些基本的要义了。首先,承认和坚持事实/规范二分,并主张规范是完全与事实无涉的不同范畴或者不同领域的东西,形象地说,规范没有存在问题,它只会有效与否,它于一个有效性世界中对存在世界中发挥着约束力量(Alf Ross, On Law and Justice,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Berkeley& Los Angeles,1959, p65)。第二,坚持我们必须以经验的方法,建立起规范的事实标记。
凯尔森是坚决主张上述意义上的规范概念的,在这一点上,奥斯丁缺乏更清晰的自觉,后者不是很清楚自己说“义务是任何命令的前提”时意味着什么。哈特指出,“凯尔森的观念(General Theory, pp.373-375,408-410)是,我们的在逻辑上不可能把一项特定的法律规则看做是有效的,但同时把一项禁止该法律规则所要求之行为的道德规则,接受为在道德上有拘束力的。但本书对于法效力的说明却不会得出这样的结论。我使用‘承认规则’这个术语,而不采用‘基础规范’这个术语的用意,就是要与凯尔森关于法律与道德之冲突的观念有所区别。”(《法律的概念》,中文版,第 265 页) 拉兹也指出,凯尔森的规范概念是一种所谓的“正义性规范概念”而非“社会性规范概念”,而后者是为哈特这样的法律实证主义者所坚持的。(《法律的权威》,中文版,第 117 页),凯尔森不认为,主张一个规范是有效的和主张它是不正义的,是可以同时成立的。社会性规范概念则主张,只要一种行为人们应当实施,即使它是邪恶的,也是规范。拉兹甚至注意到,凯尔森在某个地方(What is Justice)提出,法律是规范,而规范是纯粹观念,因此法律是纯粹观念体系。其实,凯尔森建议不使用规则(rule),而使用规范(norm),来称谓法律,也有这个意思(参见《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中文版,第 75 页)。
凯尔森心目中的法律实证主义不致力于改变人们关于规范的存在论身份的观念,而是致力于改变人们探究规范的方法。他是从方法论的角度来理解自然法学说与法律实证主义理论的分歧的,也是从这个角度来理解它们各自推荐的规范——自然法规范和实在法规范——的区分的。
在《自然法学说与法律实证主义》这篇著名的文章中,他论述了从自然法学说到法律实证主义的转变是自然哲学和生活哲学的转变的产物,他论述了自然法学说中的伦理正义思想问题变成了在法律实证主义中内在逻辑统一的认识论问题。他用了整整一节的篇幅来反对自然法与实在法的二元论架构,即自然法无法向实在法委托权威,因为这会将它们融合成一个规范体系(《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中文版,第 548 页以后)。自然法学说倡导依靠理性或上帝启示来直接获得规范,而法律实证主义则倡导限于实在法的经验探究来间接地获得规范。自然法对于实在法并没有自然法学说所宣称那种更高级的身份,更不用说等于上帝法了。自然法和实在法不是二元论对立关系,自然法不是实在法的高级标准。如果自然法学说宣称自然法是实在法的高级标准, 那么实证主义者出于对自己方法的信心,同样可以宣称实在法是自然法的高级标准。总之,在实证主义者看来,对于相同的对象——规范——自然法学没有实证主义者获得的标记更准确。
基础规范
凯尔森否认自然法和实在法的二元关系,而主张它们都是某种意义上对“真正”规范的标记,只是法律实证主义以事实性的实在法作为“真正”规范的标记。然而,这是怎么实现的呢?前文有关规范是对制裁的规定的讨论已经初步表现了这一点,简而言之,法律实证主义试图以事实性的制裁来作为规范性的法律的标记。可以直截了当地说,实在法被法律实证主义认为是唯一真正可直接获得的法,并且实在法本身首先是事实的复合体,它是以事实形态而非纯粹观念存在的。实在法就是各种人们的实际行为和权力关系,除了一点限制,即它们是被假设由基础规范授予了效力的事实复合体。
不认真的读者对凯尔森的基础规范的性质和功能的一般了解是这样的:法院的某个判决的效力根据是立法机构的某个一般规范,而这个一般规范的效力根据是宪法,而宪法的效力根据是较老的宪法,较老的宪法的效力根据是更老的效法,以至于第一部宪法,第一部宪法的效力根基则是关于它的一个假设:“人们应当像制定第一部宪法的那个人或那些人所命令的那样行为”,而这等于是说“第一部宪法是有拘束力的规范”,而这就是基础规范的公式表达(formula)。(《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中文版,第 181 页)
这确实是凯尔森的原始表述,但不认真的读者之所以不认真,正使因为用一种非法律实证主义的观念来思考其中的关键术语。比如,在上诉表述中,“应当”在离开了基础规范是不存在的,只有基础规范才是实在法体系真正的唯一的规范;比如,其中所说到的“一般规范”和各种“宪法”都原本并不是真正的规范,而是一堆经验性事实,只是它们被基础规范赋予效力,而基础规范本身被假设的。
按照凯尔森的论述,基础规范是依靠动态原则来使一系列的事实变成规范,使得事实复合体变成规范体系的。首先,基础规范将权威授予第一部宪法,更确切地说是授予制宪会议密切相关的特定行为,这些行为是经验上给定的,可以被经验地把握的,这些行为主张自身的产物是法律,而不仅仅是一堆普通的经验材料。其次,第一宪法一旦从基础规范那里获得权威,就能以自己规定的方式或者某种判准来决定任何其他法律材料是同一个事实复合体的,进而,由于基础规范为第一部宪法假定的效力,这种事实复合体就成为规范体系,如果某种经验上给定的行为是按照宪法规定的方式作出的,那么它所主张的产物也就是法律的一部分,即某项规范。动态原则实际上是一项委托原则,最初第一部宪法从基础规范那里获得权威,然后第一部宪法再把这种权威授予更低阶的规范。
应当这样理解这里所说的权威:权威是经验性事实(包括特定行为)有资格成为规范性法律的标记的力量。权威的存在形态完全是事实性的,它的功能在于确定一些经验性的标记,使得某些带有这些标记的经验性事实都有资格成为非事实的法律规范。(第 549 页)最后,由于动态原则只是委托原则,依靠动态原则建立起来的一系列事实,依照权威指示的标记为成为一个事实复合体,并从开端的第一部宪法那里获得基础规范赋予的效力,然后将这个假设的效力“灌注”给整个事实复合体,成为规范体系。
我们基本上了解了基础规范的功能,它的全部功能,简而言之,就是使个一个事实复合体有理由被解释为规范体系,而事实与规范本来是不相跨越的,是相互异质的。(《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中文版,第 181-182 页)
基础规范是如何具备这种功能的呢?这就要考察基础规范的性质。凯尔森指出,首先,基础规范是一个推定,一个预设,一个假定,如果没有它,就无法解释,为什么某些经验性的材料会被视为规范。(第 543 页)因此,基础规范是为了解释法律现象才被法学家所提出的。法学家用这个术语来指示某种东西,那些主张自己有规范性意义的行为一定是预设了基础规范,才使得由这些行为层层标记的事实复合体成为层层授权的规范体系。凯尔森说,基础规范这个概念不是被发明出来的,在讨论基础规范时,我们并没有将任何新的方法引入法律科学,它被提出来,是为了让法律思想和陈述达到一个更高的自觉水平(第 182-3 页)。这颇有康德先验哲学的意味。其次,基础规范是既然是一个假设,那么由于授予权威建立起来的等级规范体系(其实质是事实复合体)效力也仅仅是假定的、相对的、可变的。再次,只有基础规范本身是真正的规范,其自身有效力。它是实在法这根事实复合体铅笔尖端冒出来的铅。为什么实证主义没有为基础规范寻找更深层的效力根据,即更基础的规范?这首先是实证主义与自然法学说根本差别的表现。这涉及到第四点,即实证主义法学家是这样获得基础规范的内容的:考察某个社会中的一系列事实,这些事实包含特定的言语行为和意志表示,它产出一系列的规范性陈述,宣称一系列层层授权并构成一个体系的规范的存在,然后考察人们的实际行为是否符合上述一系列事实为基础产出的规范性陈述,如果大致符合,即使有小比例的违背,实证主义法学家就将上述一系列事实视为规范的权威,也就是关于规范的经验性标记的力量。(第 187 页)这些事实,一般来说,就是统治者或者一般说来官员的某些行为事实,更理想地表现就是第一部宪法的制宪会议或者国民大会。所以,凯尔森说,基础规范的内容完全取决于某些事实,而这意味着,基础规范对这些事实“灌注”效力时,表达了这样一种约束力量:人们应当按照实际在做的那样做。
某个法体系的基础规范是其所属的实在法体系的唯一真正规范(即使只是被假设的),还体现在凯尔森关于基础规范是实在法秩序的“最低限度自然法”的论述中(第 600-1 页)。凯尔森说,实在法无法完全依靠动态原则建立起规范体系,而必须有适当的自然法成分。(第 551-2 页)自然法与实在法相比,是一种静态体系,一种静态规范体系是这样的体系,它依靠理智从对规范内容本身的考察就能确认规范的效力或者拘束力量。因此在一个静态规范体系中,从一个规范推导出另一个规范,实质上就是理智从一个规范的内容中所蕴含的拘束力量确认另一个规范的内容中所蕴含拘束力量。与之相对照,一个动态规范体系则无法只凭借理智对规范内容的考察而确认其拘束力量,而必须借助特殊的外在标记来间接地推导而不是直接把握其拘束力量。(第 549 页)所以,一个人可以间接地依靠权威指示的标记来确认某个规范性陈述就是有效力的规范的表达,但与此同时却对其所表达的规范的拘束力量没有任何“拘束力感受”。这样获得的规范,完全是某种知识,而任何知识都只是可被证成的关于某种不可直接获得的对象的信念,换言之,是间接的,表现性的(representive)
在这个基础上,我们就能理解凯尔森说基础规范是实在法的最低限度自然法的意义了。首先,凯尔森坚决主张事实和规范这两种绝对不同的范畴,不可彼此跨域,再者,凯尔森在这一点实际上拒绝了自然法-实在法二元论,尽管这仍然会引起相反的理解(因为二元论也正好主张自然法等于真正的法)。这两点都向我们表明,实在法,以经验性事实存在的实在法,其规范的存在论身份,仅仅是假设的。
也许剩下的问题就是如何理解“假设”(hypothesis)或者“预设”(presupposition)这个概念了。许多肤浅的读者对基础规范的惯常批评有两点:第一,基础规范仅仅是被假设的,“没有说服力”,甚至显得滑稽;第二,基础规范这个概念没有阻止人们设想一个更基础的基础规范,换言之,没有避免“无限后退”(regressus ad infinitum)的问题。这两个典型的误解不予以澄清,我们就不能理解凯尔森的法律实证主义,甚至不能接受凯尔森的法律学说是一种实证主义,即使接受,也会觉得这是一个极为奇特的版本,与哈特那种更易于为人接受的实证主义版本相对照,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在这里,我不打算详细讨论这个问题,而只想简短地指出,基础规范仅仅是一个假设或者推定,以至于整个实在法体系的效力仅仅假设的和相对的,这种说法对于凯尔森的法律实证主义恰到好处。
为了理解何谓这里的“假设”,我们需要注意考察两个要点。第一,实证主义法学家是如何得出基础规范的。实证主义法学家为了探究人们所能有根据获得或者把握的法律而将目光投向政治和国家的社会秩序中。这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组织活动,其中充斥着被称为立法、司法、制裁的制度活动以及一系列的规范性陈述。已经说过,实证主义法学家不像自然法学家那样,通过所谓的理性的思辨,从一种形而上学二元论的架构中得出某种绝对规范来,而是主张,如果真的存在法律规范,且这些法律规范能够被我们所获得或者把握,那我们只能有根据地说它们就存在于实在法这一事实性的体系之中。当实证主义法学家遭遇这样一个体系,一个现实有效地运行的社会秩序,那么他就会为这个社会秩序提出一个推定或假设,以说明,这样一个社会秩序,一个事实体系,它要是一个规范体系,一定有这么一个基础规范的预设。
基础规范不完全是法学家为法律实践者强行安插的东西。(第 182-3 页)可以参照经验与概念的关系来理解这件事:人们如此这般地将某些对象理解为老虎,那么要肯定这一现象,哲学家就必定要假设一种老虎概念,以说明,他们之所以有如此这般的老虎经验(获得如此这般的老虎观念,或者说,识别出如此这般的老虎个体) ,是因为他们有如此这般的老虎概念,即使他们对此未必有充分的自觉。在这里,哲学家如果略过人们的老虎经验来提出老虎的概念,也就无法知道什么是真正的老虎的问题。哲学家只是主张,如果这世上真有老虎,那么老虎就是人们的那些经验所展现的。人们有那样的经验,必定有某种概念作为根据,人们正因为有如此这般的老虎概念,才有如此这般的老虎经验,探究我们的老虎经验的过程,也正是被我们的老虎概念所指引着的过程。
第二,将基础规范与实在法的理解为概念与经验的关系,并注意到它们之间的异质性,如果我们借助康德的先验哲学或者批判哲学来更深入理解这组关系,那么我们就正试图接近凯尔森的法律学说的核心。(第 597 页,凯尔森说,法律实证主义的哲学基础是康德的批判哲学,令人吃惊吗?)人们说凯尔森的法律理论的哲学根据是新康德主义,这种哲学所强调的在于“是”与“应当”的范畴绝对区分上,但在我看来,这仅仅是一个不那么重要的方面, 更重要的方面当然是回到康德关于经验与概念的关系问题上的哲学核心上。在这里,我打算停住,这部分是因为第一点已经有所涉及,对于这篇文章而言已经足够, 部分是因为,更深入和全面的讨论应该在一篇专门的文章中提出。
权威
下面我简单谈下权威的问题。这个问题因为拉兹的阐发而在当代法理学中得到广泛讨论。由于我还不怎么深入研究拉兹的相关讨论,所以,我只顺着凯尔森理论的暗示简单谈一些要点。
凯尔森认为,基础规范的功能在于将经验的(法律)材料转变为具有规范意义上的(具有效力的)法律,而发挥这个功能的具体机制就是所谓的委托权威的动态原则,这实际上是一个经验法则,通过确认一系列的经验事实带有某种共同的特殊标记,从而将其宣布为一个规范体系,这就是权威的力量所在。基础规范需要确定最初的事件或者行为,并将最高的权威授予它,使得它能够建立那样的经验性特殊标记。另一方面,基础规范为具有这些特殊标记的事实复合体假设效力,形象地说,“灌注”效力。
理解权威,显然有助于我们理解法律实证主义,有助于我们理解法律实证主义所确认的实在法(可能是唯一真正的法)的性质。简单说,实在法就是事实复合体,其中包含我们前面提到的那些行为和事实,只是它宣称自己制作了规范,这是一种使某种经验特征成为规范标记的力量,一种事实性力量。这种力量之所以被法学家假设有效力,也之所以被人们普遍假设为有效力,正因为它标记的产物——实在法——有实效,换言之,规范陈述与实际行为大致符合。立法者依照自己的规范陈述与实际行为大致符合的事实宣称自己的规范陈述体系的所指的规范体系有拘束力,就是从事实向规范、从“是”向“应当”索取或者说跨度。在拉兹看来,这需要道德证成。因为这终归是事实性的实在法在向人们要求服从,主张他们负有义务,而这种义务只能在法律的事实性力量——权威——之外获得。因此,拉兹说,任何的法律体系都向其人民要求权威,也就是要求服从的义务,因此法律的权威(而不是法律)必须有道德性,法律的义务在根本上联系着道德的义务。
法律凭有事实力量要求规范性力量,但这个由事实向规范,由“是”向“应当”的跨度,还是得由在实在法中的相同方法间接地获得。法律通过证明如下经验性事实来索取超越经验性事实的更多要求:遵循法律,人们通常能够更好地履行自己的真正义务。这是个经验命题,把这个命题的辩护改成,“通过遵循法律规范,人们通常发现自己遵循真正的规范”,意思没有改变。
让我来简单说明一下这个貌似巧妙的设计。法律实证主义将探究规范变成一个研究事实的过程。一方面,实在法通过建立权威,建立起了一个事实复合体,这个事实复合体宣称是对规范体系的标记。其实,这种在异质性项目之间的跨度,本来就是“规范之事”。因为在标记与被标记之间,仍有不可逾越的逻辑鸿沟。以 A 来标记异质性的 B,这本身就是一种规范运作,因为它涉及异质性项目之间的跨度。另一方面,为了证成这种跨度本身,我们又诉诸新的标记程序,期待以新的经验性事实来标记现在作为规范性的权威本身。只是我不知道,这两个标记程序是否实质上是一个程序,换言之,权威可能无需被证成,既然它已然获得了标记规范的事实力量。
在这一点上,如果我们与康德的哲学对照,就会发现,试图进一步证成权威,就仿佛进一步证成先天范畴,或者进一步证成概念,甚至进一步证成理性理念本身。事实上,这是大可不必的,正如在康德哲学中,经验与概念是“背靠背的”关系,而不是逻辑后件与前件的关系,越是充分了解了经验,越是在充分使用着概念,二者根本上是相互和同时证成的。很抱歉,这里不涉及垂直方向的等级体系图画,而是一个外围是先验根据,内部是经验事实的同心圆图画。康德的先验哲学图画中,人类知识就像一个圆,外围是受因果性法则支配的先验领域,内部是受理性法则支配的经验领域,外围还是因果,内部是理由,是一个理由的逻辑空间。与之相对照,实在法的与基础规范的关系,与经验领域和先验领域的关系是类似的。
现在剩下两个主要问题。第一,在这个内部的圆之中,被标记为规范的事实是如何以规范的身份结成一个网络的,是如何相互之间联结的,是如何接受歪外围的基础规范所传达的事实性力量的。第二,在内部的规范网络与外层的基础规范之间是否有一层稍厚的“事实层”(它是基础规范最初确定的一系列权威事实,用我的话说,“制宪事实”),还是像人们通常认为的那样,只有一层与内部网络无异的“规范层”(它是我们在误解凯尔森的纯粹法理论时所设想的等同于规范的宪法文本)。
到底是哪两种情况事关重大。因为如果是前者,那么哈特的“承认规则”就能在凯尔森的理论图画中找到恰当的位置,对此哈特唯一的不同意见只是,当承认规则以官员的实际行动的形式存在时,我们没有必要为这一现实加上一个“应当像实际做的那样做”的假设(《法律的概念》,中文版,第 264-5 页)。如果是后一种情况,那么鉴于凯尔森说基础规范的内容取决于事实,我们可能就有理由,将基础规范这薄薄的一层膜的位置换成厚实的承认规则的“事实层”,而把基础规范这个扁平的假设(不似自然法那样厚实无际)替换成“内在观点”。以上两个问题值得进一步探究,在此我先打住。
安斯康姆:论天然事实
Anscombe, G.E.M. 1958, “On Brute Facts”, Analysis, 18, 3, 69-72.
追随休谟,我会对我的杂货商说:“真理要么包含于与观念联系的协议(agreement)中,这样二十先令构成一磅,要么包含于关于事实问题(matter of fact)的协议中,这样你已经给我送了四分之一磅的土豆;从这你可以看到,真理这个词项并不适用于这样一个主张:我欠你如此多的土豆的帐。你真地不能从一个“是”(is)——情况确实是,我想要土豆,你已全部发货并给我发了账单——跳到一个“欠账”(owe)。
我欠杂货商的账,这个事例(case)包含了任何超出上面提到的事实吗?没有。有人可能想要说:这个事例包含了在我们的制度的语境中的事实。这在某种程度上是正确的。但我们必须小心地——打个比方说——将这个分析加上括号。就是说,我们必须不要说,这个事例包含了在我们的制度的语境中成立的那些事实(It consist in these-facts-holding-in-the-context-of-our-institutions),而要说,这个事例包含了那些事实——在我们的制度的语境中(It consist in these facts——in the context of our institutions),或者说,在我们的制度的语境中这个事例包含了那些事实(In the context of our institutions it consist in these facts)。因为,“我欠杂货商的账”这个陈述不包含对我们的制度的一种描述,它顶多相当于,“我给了某人一先令”这个陈述包含了金钱和这个国家的货币制度的一种描述。另一方面,为了能够成为如此这般的陈述,要求这些或非常相似的制度,作为背景。
给定这个背景,这些事实不必然等同于我欠杂货商如此这般的金额。因为这个交易可能是作为一场业余电影制作的一部分而安排的。当时我或许对杂货商说“送给我那样多的土豆”并且他确实送来了,还发了账单——但这整个程序不是真正的交易而只是一个表演片断;即使它如此发生以至于我当时还吃了土豆(不是作为电影的一部分):因为也许杂货商说我可以留下它们;或者虽没这么说但不在乎且这个问题从未提起。这样,这个事实——某事在一个社会中被依照特定的制度做了,在其语境中它通常等同于如此这般的一个交易——并非此这般的一个交易已经发生的绝对证明。
是否意图造成了不同?不是,如果我们不把意图视为纯粹内在的(interior)的话。以下是真的:通常等同于如此这般的一个交易的,是如此这般的一个交易,除非一种特殊的语境赋予了它不同特征。但我们不应当在特殊语境中包含这样的情况:我突然被剥夺我的商品且被关进大牢(不是因为我自己的错,如果你喜欢的话)——以至于我不能支付杂货商了。通常也无需四处寻找一个特殊语境以确保没有什么造成了剧烈差别。通常不存在;或如果存在,通常很容易搞清楚(尽管不总是能够搞清楚):这就是为什么说“欺骗总是可能的”是正确的。但对于极端事例的例外问题,在理论上提前做出这样一个规定是不可能的;因为理论上人们总是能够为每一个特殊语境假设一个进一步的特殊语境,而后者使前者变得不同。
让我们转回来说:“欠杂货商的账包含了这些事实,在我们的制度的语境中”。我们应当注意到,随着我们描述这些事实,相同的事实对于这些事实本身是恰切地成立的。就只是在我们的制度的语境中,一组事件是下单和供应土豆,并且某物是账单。
现在如果在这个场合我欠杂货商的账不包含任何超出以上提到的事实,似乎我们必须时说两件事情中的一个。要么(a)说我欠杂货商的账,只是说某些这样的(some such)事实成立,要么(b)说我欠杂货商的账,要将某些非事实性的东西附加到“某些这样的事实成立”这个陈述上。
但是,当然,如果这是有效的要点,它与一组下面这样的事实的描述是同等成立的:杂货商供应我土豆。我们不要去想着说有关这个事实的任何其他东西。
杂货商供应我四分之一磅土豆,这就是说,他(1)将一定数量的土豆带到我家,并且(2)把它们留在那儿;而不是说,任何带那么多土豆到我家并留下它们的行动,就会是对我的供应。例如,如果,根据杂货商的安排,其他某个与我无关的人,之后过来很快把土豆都拿走了,就不能说杂货商已经供应给我了。——有人会说,他何时供应我了?很明显,他留下土豆时;补充说“并且也在他没有打发人将它们又拿走时”,会是荒谬的。
不可能有这样一种穷尽性描述,它可以穷尽在理论上可能阻碍将在我家留下四分之一磅土豆的行动描述为“供应我四分之一磅土豆”的所有情况。如果真有这样一种穷尽性描述,人们就可以说,“供应我四分之一磅土豆”意指(mean)把土豆留在我家,并且没有出现任何上述情况。照这样,我们能够说“它意指留下它们……并且没有出现任何会阻碍将一个行动描述为供应我土豆的任何情况”;但这几乎不是一个说明了。我是能够很完美地知道,杂货商已经供应我了土豆的;问这包含了什么,我会说没什么,就是我订购了土豆并且杂货商把它们送到我家。
每一个描述都预设了一个通常程序(normal procedure)的语境,但这个语境甚至不是这个描述所暗中描述的。例外情况总是能够制造点不同,但除非有理由,它们不会被考虑到。
就与供应我四分之一磅土豆对照而言,我们可以把运输四分之一磅土豆到我家并把它们留下称作“天然事实”(brute fact)。但就与我欠杂货商如此这般金额的钱的事实的对照而言,他供应我四分之一磅土豆这件事实本身是一个天然事实。在与许多有关事件、状态或事态的相关联的描述中,哪一个被断言是成立的,我们能够问什么是“天然事实”;并且这将意味着,哪些事实成立,据此在恰当的语境,如此这般的一个描述会是真的或假的,以及,哪些是比据称是解答那一描述的事实更“天然”的事实。我在这里不会问,是否有任何事实,与在我家留下四分之一磅土豆相比,姑且说,是“天然的”。另一方面,一个人能够在想到一些事实,与我欠杂货商如此这般金额的钱的事实相比,它们是“天然的”,比如,我是有偿付能力的,这个事实。
现在我们可以陈述一些关系,这些关系至少在某些时候,在一个描述-A 和一些关于如下事实的描述-xyz 之间成立,这些描述-xyz 是与被 A 所描述的事实相关联的“天然”事实。
(1)有一组(range)这样的描述-xyz 的集合(set),使得这一组描述必须为真,如果描述-A 要为真。但这一组描述只能够曾被粗略地表明,并且表明方法是给出一些多样的例子。
(2)描述-A 存在于其中的语言预设了一个语境,我们可以称之为“A 背后的制度”;这一语境可能会也可能不会预设一些在描述-xyz 中的元素。例如,买和卖的制度是“发送账单”这个描述的所预设的,比如“已收到商品因而欠账”是这样,但对于“供应土豆”这个描述却不是这样。
(3)A 不是对在 A 背后的制度的描述。
(4)如果某一集合(set)出于那组(the range of sets )描述集合而成立,其中一些必须成立,如果 A 要成立的话,并且如果在 A 背后的制度存在,那么“在通常情况下”A 成立。这里的“在通常情况下”的意思只能够通过给出一些 A 在其中不会成立的例外情况的方式来粗略表明。
(5)断言 A 为真,不是断言这些情境是“通常的”;但如果人们被要求证成 A,那么,描述-xyz 在通常情况下为真,就是一个充分的证成:A 不由任何进一步的事实来裁定。
(6)如果 A 蕴涵某种其别的描述-B,那么 xyz 一般不能被说是蕴涵 B,但 xyz与相对于像 A 这样的陈述而言的情况的通常性(normality)一起,却能够被说是蕴涵 B。比如,“他供应了我土豆”,蕴涵了,“土豆成为我的财产”。进一步地,“他已经把土豆带到我家且留下它们”,对于说“他供应我土豆”,在通常情况下,是一个充分的证成;问这个供应我土豆的行动中包含什么,人们通常不会提到进一步的事实。(人们不能提到所有不是这种事例(case)的事情,这些事例如果存在的话,会造成差别。)但“他已经把土豆运送到我家且留下它们”不蕴涵“那些土豆成为我的财产”。另一方面,“他已经把土豆运送到我家且留下它们,并且,就供应商品的通常情况而言,这里的情况就是如此”,确实蕴涵,“那些土豆成为我的财产”。
牛津大学。
博客是件玩具
我玩博客还是博客玩我?
我至今不完全明白为什么有那么一群人要费力建独立博客。似乎在绝大部分博客生命历程中,博主都将 80%以上的时间用来折腾域名、服务器、前端,然后用 15%以上的时间来逛其他人的博客,像探险和寻宝一样,看看别人的博客会做出什么样子来。
我知道,每个人在开始之前都信誓旦旦,要为创作做准备,并且想象自己的博客在互联网海洋中被当作新大陆发现。许多人又疯狂做 SEO。一大批活得较好的网站居然是教人如何做 SEO 和服务器优化的。有些人还梦想在博客上写作赚钱。然而现实是,与博客有关的赚钱网站是那些卖主题和插件的。
人是不能有太多自由的,因为选择过多导致忧郁。自由导致不完美。这似乎是一个诅咒:你永远不会觉得自己的网站不再需要任何变动,因为你有自由,你会永远“使它完善”下去。“我正在使它完善”,这是自由带来的一个幻象。我想,如果上帝造人,那么它独自承担了大部分“人类不完善”的烦恼。
如果你在一个平台上写作,不完美和自由都会得到拯救。字体太大?没这个特效?搜索不是全文?没关系,如果你选择了平台,你将不会在意这些。因为没有了自由,许多不完美就不会出现。
迄今为止我在这方面得到的最大教训是:独立博客是互联网写作的敌人。如果一个人单纯想在互联网上写作,他绝对不应当建立独立博客。为写作而搭建网站,就像为写书而亲自造纸一样。
最好是在别人建立的平台上写作。我所说的平台是没有无聊审查的平台,诸如 WordPress.com、Ghost(pro)、Typlog 这样的平台。它们与独立博客唯一的区别是,博客的基础设施都是建好了的,用户只需要购买这些服务,然后专心写作。你再也不用为你的网站的那几十毫秒 TTFB 的优化而废寝忘食了,难道你每次做这些时,不想扇自己嘴巴子?
一位老朋友说的好,“ 博客才是我最好的玩具 ”。当我们坦诚这一点,把当伟大互联网作家的抱负和责任丢掉,整个人都轻松下来。我们承认就是为了玩耍,我们折腾博客,就像别人打《英雄联盟》。至于写作,那只是一个附带的产品,或者说,只是这件玩具上一抹闪亮的点缀。
然而,转念一想,就算我们把博客当作玩具,却不得不承认,博客已经把我们牢牢控制。这道理和玩其他游戏是一样的。我们玩游戏,越是沉浸其中,越是受其支配。
如果人生是一场游戏,为了金钱、为了荣誉、为了权力、为了肉欲、为了真理,只要我们深深地爱着它们,我们就不可避免地成为它们的奴隶。
所以,当我一时冲动想销毁整个博客时,想到这也就释然了。别人在逛夜店,而我在倒腾服务器。就是这样,总需要在业余时间,让脑袋放松一下。
为自己写和为他人写?
以前写了几年的博客,没有任何读者,而我也不在乎,纯粹是一个公开的笔记。这次重新倒腾起来,本想写一些有趣的文章。
我曾在为自己写和为他人写两种博客写作方向上犹豫 。所谓为自己写,关键的一点是,要写那些在写之前不清楚的东西。所谓为他人写,关键的一点是,要写那些在写之前就完全搞明白的东西。一种是探索式的,一种是教学式的。
我发觉只有当我写第一种文章时,才有足够的耐心。通过写这样的文章,我极大地澄清了自己的思想。这非常非常有用,所以,试着写自己有模糊想法但还不太清楚的东西吧。作为对照,当我觉得一件事已经搞明白,就没有写作欲望。为什么我要花那么多时间来向别人介绍我已经完全明白的东西?我没有那种表现自己清晰、通透、有秩序、一针见血,并顺便点拨下“读了点理论”、“读了点哲学”、“脑子不太清晰”、“充满理论惊喜”的“初学者”的心情。那种姿态是 Q 特有的,我不欣赏也学不来。作为他眼中那样的“初学者”,我希望自己的文章是我试错的园地,我会踩着一个错误进入另一个错误。
我一向不愿意宣传自己的博客,尤其不想让任何知道我的姓名的人知道我有个博客。一方面,我不只想把自己写的思想片断只存放在硬盘里,另一方面,我又不想去社交软件上招徕读者:“快看,我有一个博客,上面有你关心的话题!”我只想让我的博客淹没于浩瀚的互联网海洋中,被陌生人不期而遇。
原来域名是种心情
我又换了域名。老实说,我不是什么“玉米”,虽然我确实比以前更关心我的域名是什么。有人把个人博客的域名当作在互联网上的一个门牌号,有人当作昵称,有人将其当作心情!心情一变,就要换域名,就像过去要在 QQ 上改签名。也许每个域名只代表了某一时刻的心情和冲动。
我这次更换域名却不是要更换个心情,但着实被一些状况搞得很没心情。
自从把博客程序从 WordPress 切换到 Ghost,我就被一个问题折磨着:后台的 post 列表载入太慢,每次都需要二十秒左右才能完成,编辑文章时,经常遇到服务器掉线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做了许多的猜想:是否我的服务器发生了错误?是否 Ghost 在这个方面就是比 WordPress 慢?是否 AWS 免费账户的 EC2 性能受限?是否 EC2 比同配置 Lightsail 的性能要差?
我先后在新的实例上重新安装,甚至用 GCP 来对照:相同的配置下,在 WordPress 和 Ghost 之间做对照,又在 Ghost 和 Ghost 之间做对照。
问题竟出在 .cn 域名上。我发现,在相同配置的 EC2 上运行一个 .cn 和 .com 网站,post 列表的载入速度居然有天壤之别。我怀疑 AWS 对 .cn 域名的性能暗中做了限制。后来我又怀疑我的代理软件对 .cn 域名的网速做了限制。
经过一系列的测试,我最终确定:第一,AWS 东京区下载速度十分十分慢(尽管它在大陆的 ping 值表现是最好的);第二,我的代理软件不会为 .cn 域名加速,但会为 .cn 之外的任何域名加速;第三,Ghost 的 post 列表每次载入需要重新下载,至少需要 50kb/s 的速度,而这在 WordPress 上是不存在的。
说到第三点,敬请 Ghost 的开发者注意,别再吹牛了。 你声称 Ghost 比 WordPress 快 19 倍 ,说打开一个 WordPress 网站后,你已经打开了 19 个 Ghost 网站。事实上,你不但比 WordPress 的内存占有多 120%,post 列表载入没有任何缓存,而且给你反应问题,傲慢粗暴的回应让人哭笑不得。
我果断解除了对 AWS 东京区的迷信,把博客搬到了加利福尼亚北部区,然后更换了一个非 .cn 域名,pathos.page。在这之后,我的烦恼解除了。
.page 这个顶级域名是谷歌管理的,注册数量十分稀少。 .page 的百度收录量只有 119000 个网页,而其中 liam.page,一个专注于 LaTex 技术分享的网站,就占了 27900 个网页,另外是一个色情网站,估计占据了几乎所有剩余的收录量。 谷歌的收录量也只有 9840000 个,都可谓“羽量级”了。不过, .page 不会像 .xyz 那样,初始购买价格很低,导致从事违反活动的网站选择它作为临时域名。同样作为非主流域名,为了避免与色情和赌博网站为伍,被它们损坏域名声誉,还是避免选择首年贱价注册的域名。
我猜测,AWS 的东京区一定是被各种用来做代理服务器的人玩坏了。东京、首尔、香港、台湾、新加坡等等这些区域,构成了一个围绕着某巨型局域网的边缘网络,局域网中人们有着巨大的需求。一些低性能的服务器,比如 t 系列,就成了这种局面的牺牲品。
备案与个人表达
网站遇到问题的那几天,就想过干脆把网站搬到国内。趁着双十一,在阿里云买了可三年 99 元续费的 2 核 2G 的服务器。
研究备案后才真正明白并不适宜。首先网站名称这一关就很难让我接受。不能是各种涉及行业、商业和机构的名称也就罢了,不能是全英文,不能和域名一样,有的省份对于个人网站只能写“张三的博客”这种形式,有的省份则要求不得出现任何“博客”字样。
更令人苦笑的是,有人提到自己的网站被检查后要求整改,原因是其中包含了搜索框。看起来,备案制度对于个人网站的设想就是,在网络上写写私人心情,千万不要与其他人有什么互动,所以不能出现留言框,不能提供订阅服务,不能谈论任何严肃主题。
我想象了下审查员看到我的网站会发出的质问:“个人网站只用来写写私人心情,你写‘正义’什么的,好像不合适吧。”潜台词:“要不去咱们的审查代理人——豆瓣、知乎、微信公众号——上来写吧,不容易‘把握不住’。”
也罢,都是混口饭吃,这些职员看了你有一些关键词,自己也把握不好,也深怕你“把握不住”,索性“防患于未然”,这我也都能理解。于是,备案这个事情,就且行且珍惜,随他去吧。
我辛苦写好了文章还要花钱发给人看?
我搬迁到 Ghost,一个很大的原因是被其内置的 Newsletter 功能所吸引。我想象着通过它能够和我的读者建立密切的联系。现在我的想法发生了一些改变。
发送邮件是需要付费的,每 1000 封 0.8 美元。假如我有 1000 个订阅者,且我一个月写 4 篇,那么一个月的邮件发送费用就达 3 美元之多。虽然我不会有 1000 个订阅者,但想到这个问题,还是有些不舒服:为什么我辛苦写好文章还要花钱送别人看?
我错误理解 Newsletter 这个东西了。它是一个商业行为,花钱招揽读者,不是为了做慈善。如果没有营利需求,一个人难道只是出于虚荣就每次花钱把文章送到别人眼前?Newsletter 的真正需要者是那些出版商(无论是机构还是个人),他们想要吸引读者付费订阅他们的文章。这样,花钱把文章送到读者面前,是因为读者已经为此支付了费用,只有在这样的商业逻辑下,我的心情才会舒畅起来。
所以,我会考虑将 Newsletter 停用。我不大能接受“辛苦写好了文章还要花钱发给人看”这件事,何况我现在只是更多地为自己写而已。
2021.11.8
塞尔:构成性规则
John R. Searle, Constitutive Rules, Argumenta 4,1 (2018): 51-54
我不知道哪个哲学家最先作出这一区分,但我相信它的第一个版本是由约翰·罗尔斯 1955 年在《哲学评论》的一篇文章《两种规则概念》中所做出的在规则的两种概念(concept)而非两种类型(type)之间的区分。我认为把罗尔斯当作如下想法的先驱是很自然的:调整性和构成性不只是有关规则的不同概念,而且事实上标明了规则的不同类型。不难发现这一区分的例子。比如,所谓的“道路行使规则”,即在美国驾驶的司机要在道路右侧行使,就是一个调整性规则。为何?因为驾驶活动独立于这个规则存在:这个规则调整了一个预先存在的活动。另一方面,国际象棋规则不只是调整,而且构成了它们调整的活动。所以,“王移动到任何相邻的方格,每次一个方格”,这个规则看起来像一个调整性规则,但事实上,将它作为整个体系的一部分,它就是那些总体上构成国际象棋这种游戏的规则的一个。如果你不遵循这些规则,或者不至少在很大程度上遵循它们,你就不是在玩国际象棋。
进一步地,我们很自然会想,这些规则有不同的典型句法形式。调整性规则通常采用祈使句,比如,“靠右驾驶!”;至于构成性规则,虽不是众所周知,但我自己显然认为,它们采取“x 构成 y”(x counts as y)或者“x 在语境 c 中构成 y”的形式。所以,例如,往前移动一个方格,就构成了对于国际象棋的王(King)的一步合法移动,但不会构成马(Knight)的合法移动。
在任何的构成性规则体系内部,某些规则通常会发挥纯粹的或几乎纯粹的调整性规则作用。美国宪法是一个构成性规则体系,这些规则一起构成了美国政府的结构,但在这个构成规则体系内部有一些调整性规则,例如第一修正案调整着美国政府有关言论自由和其他基本人权方面的权力:“国会不得制定有关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的法律;或者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者剥夺人民和平集会、为冤屈申诉的权利。”
构成规则的逻辑结构赋予了它们无限的权力。首先值得注意的就是,构成性规则的这一结构容许它以如下方式递归迭代:或多或少是无限制地在一个规则之上建立另一个规则。例如,发出特定英语句子构成做出许诺,但做出特定类型的许诺构成承担一种法律义务,但是承担特定类型的义务构成结为夫妻。注意前面那些结构里发生了什么:在最底层,x1 构成 y1,但 y1 等于 x2 且构成 y2,y2 又等于 x3 且构成 y3,以此不断往上。这赋予了构成规则体系无限的权力。
为了理解构成性规则的这一行为,我不得不介绍另一种我在 1964 年首次引入的区分,天然事实和制度性事实。一些事实能够独立于任何制度存在。地球距离太阳有 9 千 3 百万英里,就是一个天然事实——它是真的,我们需要测量制度来陈述这个事实,但这个事实需要与对这个事实的陈述区分开来。我是加利福尼亚大学伯克利分校的一名哲学教授,却是制度性事实。这个事实要求相当精致的大学制度、教职制度以及关于这些制度性结构的构成性规则,方能存在。制度性事实总是构成性规则的形式的应用,并且诸如金钱、财富和政府这样的制度也是这样的规则的体系。有时候一个制度事实也能在没有预先的构成性规则存在的情况下被非正式地创造出来。例如,一个群体将某人视为领导,而这使她无需预先存在的领导选举规则就成为领导。这大概是制度演化的一种方式。
构成性规则有一些进一步的显著属性,为了简要起见,我将简单列举如下。
- 通过创造一类制度性事实,构成性规则创造了一种新的现实(reality)。这一现实某种程度上在存在论上是主观的,因为它借助人类的接受或同意才存在(Searle 1995:69),但与此同时,关于这样的事实的陈述,是或可能是在认识论上客观的。所以,我手中的一张纸是一张 20 美元钞票,是一个制度性事实,但它在认识论上是客观事实,不只是按照我的观点来说它是一张 20 美元钞票,而是实际上客观的制度性事实。这一事实的存在在存在论上的主观性,不妨碍关于它的陈述在认识论上是客观的(Searle 1995:9-10)。这就是为什么我们有诸如经济学这样的在存在论上主观的客观科学领域的原因。
- 这些新的存在论领域创造了新的权力。唐纳德·特朗普是美国总统,并且我是卷入这一权力体系的美国公民。这些权力我称之为道义(deontic)权力,即是说,它们是权利、责任、义务、授权和许可等等。这些权力对于人类文明的存在至关重要,因为它们赋予了我们独立于欲望的行动理由(desire-independent reasons for acting)。做出写这篇文章的许诺之后我就创造了一个写文章的义务,这义务给予了我写文章的理由,而这个理由独立于我的其他倾向。没有这,我们就没有人类文明。我们与其他动物不同的地方在于我们有能力创造这些道义权力。就我所知,动物没这能力。
- 构成性规则要求语言。我的狗塔斯基非常聪明,我能训练它遵循许多调整性规则,诸如当我喊它时它会过来,并且服从许多其它简单命令,但我不能教它下国际象棋或者在选举中投票。为什么不能呢?只有当这些现象能够被表现(represented),它们才能存在,表现关系要求某种比狗能够简单应付的更精致的符号。这是一个有争议性的论点,在此我不会争辩,但我想要推进的一般论题是,只有当构成性规则能够在语言上被表现,它们才能发挥作用。一种生物若没有某种接近人类的或类人类的(humanlike)语言,是不可能有构成性规则体系的。
- 构成性规则在制度性事实中的应用形成了人类文明。这是我们与其他社会动物的主要不同。我们很习惯和正确地将人类视为与其他物种是一致的,并且所有类型的人类行为形式都是相当常见的——许多其他物种也有配偶结合和其他类似的家庭行为形式。但其他物种没有人类所创造的义务、权利、职责或责任。其他动物没有政府、财产权,婚姻或大学。我前面说到我的狗,它很聪明,和其他的狗一样是群居动物,能够很容易作为狗群中的一员合作和移动,但狗的群居不会形成政府、大学甚至小学。为什么不会?为了形成它们,狗必须得能够以与构成性规则共通的“x 构成 y”的形式来表现事物,但为了做到这一点,狗必须得有一种表现体系,而这一表现体系与犬吠相当不同。为了能够做到这一点,狗必须得有构成性规则。
语言是人类的基本制度,因为其他制度如金钱、财产、政府等都需要语言,但语言却不需要它们。「我做出“雪是白色的”的陈述」是一个制度性事实,为了创造它,我只需要成为一名合格的汉语使用者。「这个陈述被做出」是一个制度性事实,对于这个制度性事实的创造,语义学是足够的。但要创造「你是总统」或「宣战」的制度性事实,我需要比语义学更多的东西。我们使用语义学来创造超越语义学的事实。而这些事实具有构成性规则的结构。
参考文献
- Anscombe, G.E.M. 1958, “ On Brute Facts ”, Analysis, 18, 3, 69-72.
- Rawls, J. 1955, “Two Concepts of Rules”, The Philosophical Review, 64, 3-32.
- Searle, J.R. 1964, “How to Derive Ought from Is”, The Philosophical Review, 73, 43-58.
- Searle, J.R. 1969, Speech Acts. An Essay in the Philosophy of Language,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 Searle, J.R. 1995, The Construction of Social Reality, London: Allen Lane.
- Searle, J.R. 1998, Mind, Language and Society. Philosophy in the Real World, New York: Basic Books.
- Searle, J.R. 2010, Making the Social World. The Structure of Human Civilization, 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
正义理论与正义感
前言
我们通常设想,一种全面的正义理论的目标是阐明正义是什么,具体来说就是提出一组正义原则,据此我们可以在正义主题允许的范围内恰当地说,什么是正义的什么是不正义的。然而罗尔斯把正义理论设想为描述我们正义感的企图。(作为通常理论设想的对照,我们没有看到一种法律理论的目标是描述我们的“法律感”,或者一种电子理论的目标是描述我们的“电子感”的。)
我觉得,在正义理论和正义原则之间提出正义感,是有重大理由的,虽然这一点现在还不太清楚。也许以下说法能够提供一些线索:正义感是我们还处于原始阶段的道德理论的一个暂时目标,当道德理论越原始,越接近心理学的处理。
我现在关心的问题是,正如罗尔斯对正义感和正义原则的关系论述所表明的,对于一种正义理论而言,如果“真正的正义原则”这种想法是重要的,那么“真正的正义感”这种想法也是重要的。
在这篇文章,我先梳理罗尔斯有关正义理论的开展方式或策略,重点是厘清几组项目之间的关系,然后讨论两种关于正义感的理解,涉及我和 Q 关于正义感的同一性和“真正的正义感”这个想法两个问题的争论,最后提出一些文本论据,来说明为什么我提出某种对正义感的理解,哪怕只是将其拿出来作为一个对照。
正义感与正义判断
罗尔斯把正义感视为一种道德能力,这种道德能力有以下几个要点:第一,它是我们在判断事物是否正义的过程中获得的;第二,它包含了一种特殊的情感,我们希望自己的行为符合正义判断,也希望别人有我们这样的愿望;第三,建立这种能力需要一定的条件:一是达到一定的智力水平,二是需要一个正常的社会环境。
罗尔斯认为我们的这种道德能力的实际情况十分复杂,它可能“远远超出了我们的力量范围”(第一章第 9 节第 7 段),并且公平的正义也只是使我们接近于掌握它的哲学理想(第 8 段),而且一旦我们相当程度上接近哲学理想,可能现在所关心的问题就不是真正的问题了(第 10 段)。尽管如此,我们可以在以下关于它的本性的认识当中来了解和接近它:第一,我们有一些正义判断;第二,这些正义判断构成了一种正义观念(conception);第三,正义观念就是我们的正义感这种道德能力在发挥着作用这一事实的证据或表现。
因此,探究我们的正义感的证据或表现——正义判断,有望接近我们的正义感。
正义理论与正义感
尽管通过探究正义判断来探究正义感,正义理论主要任务却不是直接针对正义判断及其理由进行的(第 3 段),而是致力于得到一组正义原则,并达到这样一种效果:如果真诚和明智地采取这些原则,我们就会达到那些一些正义判断。如果我们的正义判断符合这些正义原则,那么我们就能说,以这些正义判断为直接存在形式的正义观念(conception)就表现了我们涉及正义的道德感受性的特征。
在这里,为了说明正义判断,我们必须获得一些正义原则,因为我们假定,正义原则是正义判断的前提,正是因为有如此这般的正义原则,我们才有如此这般的正义判断。当建立起了有这样关系的原则和判断,我们再转向正义感,此时我们能说,我们理解了自己的正义感(第 3 段)。
以上论述的基本要点是:(1)正义理论的目标是正义感;(2)我们有这样那样一些正义判断,归根结底是由于我们的正义感;(3)接近正义感的直接途径当然是这样一些正义判断;(4)但是,为了说明到底有何正义判断,需要得出一些能够前后一致和融贯说明正义判断的正义原则;(5)如果得出那样一些原则,我们就反推回去:正义原则说明我们的正义判断,正义判断(它们构成一种正义观念)表征了我们的正义感。
原则与正义感
在正义理论中,我们接近正义感的直接途径的不是正义判断,而是正义原则。这有一些理由。首先,我们的正义感能力的发挥需要适当的条件,在不同的条件下会有不同的效果,任何个人会得出较好或较坏的正义判断。我们要明白,得出一些判断,虽然意味着我们在特定的时刻深信不疑或者有很大的信心,但它们作为判断或者说命题,有正确或错误之分。这也就是说,我们的正义判断会随着正义感发挥效果的变化而变化。这主要表现为,不是所有人的正义判断都一样,如果有差别,总有较好或较差的区别,而且个人自己的各个正义判断之间是有冲突和矛盾的,他也未必清楚如何协调它们,这些事实说明,正义判断有可能是不完备的,而这正是由于正义感的发挥是不完全的。
这样,虽然我们从正义判断着手正义理论,但我们不能把描述正义感的理论目标直接放在正义判断上,而是需要在正义判断和正义感之间建立一个中介,即正义原则,因为我们相信:(1)原则是判断的指引和根据;(2)原则相对于来说比判断更不易错;(3)我们有什么样的正义感,意味着我们有什么样的正义原则;(4)理想条件下,也就是在最适宜正义感能力发挥社会环境中,我们实际坚持的正义原则与正义感完全一致,以至于我们可以说,正义原则是正义感的最直接表征,比任何东西都更接近正义感,完全可以说,正义感是什么这个问题,必须以正义原则是什么这个问题来说明。借用概念分析的术语,我们说,对于正义感这种无法直接说明其意义并证明的东西,我们以正义原则作为它的谓述,因而有:“正义感是如此这般的正义原则”。
综上所述,一个最佳正义理论,是那种能够无限接近“正义感是如此这般的正义原则”这个谓述的正义理论,它的直接目标是说明我们的真正的正义原则,并间接指向最终目标——我们的正义感。一个这样的正义理论自然会带来一些效果(可以说,任何合格的正义理论都有类似的效果):它修正了我们的许多正义判断,并使我们接受它建议的正义原则;如果我们接受的正义原则变化了,我们的正义判断及其构成的正义观念当然也随之改变;我们的正义判断及其构成的正义观念发生改变,是我们更好发挥正义感这个事实一个表征。
关于正义感的讨论
以上的讨论中,我对正义感有一种特殊的理解。这种理解不能得到罗尔斯全部文本的直接支持,并遭到了 Q 的反对。在我看来,他所以反对我,是因为将我的理解可能有的不好暗示看作是我的明确主张,所以我觉得有必要澄清我们之间的分歧。
关于正义感的理解,我们有两个不同的基本方向:
(1)正义感作为一种道德能力,有后天习得的表现,但习得之所以发生,以及它随着智力和环境的变化而变化,而且我们能够比较这些变化,归根结底是由于我们有一种深层道德官能。全面理解正义感必须考虑这层意涵。
(2)正义感的实质就是人的心灵状态(一种特殊的情感或观念),一个人如果在特定的场合有一组难以更改或者相当确信的正义判断,使得他坚持某些事物是正义的,某些事物是不正义的,那么他就正具有一种正义感。
按照第(2)种理解,如果一个人的正义判断发生了系统性变化,那么他的正义感彻底发生了变化。从一种心灵状态向另一种心灵状态变化,这不是从一个似真的东西向一个保真的东西的过渡,因为任何的心灵状态对于心灵本身都是透明的,无法获得一个超脱心灵状态的对心灵状态的比较,特别是那种将任何特殊事例与作为唯一标准事例的比较。在这里,关键的问题是,没有正义感这个东西的同一性,“正义感”这个词不表达这样一个概念,它对“就在那儿的”唯一对象有所指称。“正义感”这个词就像一个占位,用于为任何实际持续存在的一组正义判断所构成的心灵状态提供一个缩略词。
在这个问题上,Q 以非常直接的方式指出我们之间的分歧。他坚持第(2)种理解,将我的关切视为对“真正的”正义感或者说“就在那儿的”正义感的同一性的诉求。他认为这是没有意义的。他举了一个例子:罗尔斯在某个时期是这样谈论自由主义的,在另一个时期是那样谈论自由主义的,只有非常无聊的人会把这个变化表述为,“自由主义在罗尔斯的前后期发生了变化”。
此外,他还认为我把正义感理解为一种先天官能,这种先天官能甚至以人脑的某种普遍物质结构为基础。我不完全否认前半个主张,但不同意后半个主张是我的,毕竟对心灵官能的根本理解未必采取生理-物理还原论。我还不同意他的进一步指控:我被罗尔斯所使用的道德心理学的术语或问题结构给带歪了。我根本没有从道德心理学的角度去理解罗尔斯这些论述。
我猜想,Q 将正义感这个术语视为道德心理学范畴,并且,将正义感视为一种情感结构,从而导向生理-物理结构。我想强调的是一种深层心灵结构或能力,而不是以上那种结构。从罗尔斯的许多论述看,比如我们的正义理论目前还很原始,我们才刚刚开始,若我们真正了解了我们的道德观念是如何发生的,我们当前的问题就很可能不是真正的问题了,有理由说,正义感这个概念很可能也是一个暂时的理论目标。如果正义感是一个道德心理学术语,而道德心理学可能是道德理论的原初阶段,那么我强调它可能涉及深层的心灵结构或能力,恰恰是试图跳出道德心理学而不是被它带歪了的表现。
有了以上对分歧的澄清,我认为他对我们之间的分歧的看法是有些不公正的。他容易把我的问题或观点的可能暗示,特别是那些在此问题中显得特别愚蠢的暗示,都视为我的主张。我没有否认第(2)种理解是一种好的理解,我只是提出,将第(1)种理解拿出来,作为一个对照,即使是为了推进第(2)种理解的目的着想,也是没有害处的:首先,我们实际所具有的正义感与我们假定只能无限接近的那种心灵的深层结构或能力是可以协调的;其次,我建议为了更清晰地把握罗尔斯的一些看起来有些冲突的文本,将正义感区分为两个面向,一种是能力本身,一种是能力发挥的实际效果本身,这也是有益的。
“真正的 X”这个想法的重要性
正义感的这个区分在罗尔斯的论述中能找到许多证据。在这里,我不打算详细论证这些文本证据,而仅指出一些要点。确实,我提出有这样一些文本证据,反对者虽然承认它们,却视为无关紧要的(比如,说它们只是提供一个类比而已),甚至主张它们是作者本人的失误,这常常使我无奈。
第一,罗尔斯说,深思熟虑的判断是那些在有利于发挥正义感的条件下所作出的判断(第一章第 9 节第 5 段,或第 38 页)。这暗示一个结构:相对不变的正义感和相对变化的正义感的发挥(即正义判断)。在这里,我们之所以能够区分深思熟虑的判断和非深思熟虑的判断,而且在考虑我们的正义感时,有理由只考虑深思熟虑的判断,正是因为我们有或者需要有“相对不变的正义感”这个想法。我们的这个想法大致是这样的:相对不变的正义感,如果它充分发挥,就会得出真正的正义原则,无论这些原则是否与我们深思熟虑的判断完全一致,后者都必须以前者为准。
“相对不变的正义感”这个想法自然会导向“真正的正义感”这个想法。因为毕竟按照第(2)种理解,我们人人、时刻都有许许多多的正义感。如果“真正的正义感”不易使一些人接受,那么“真正的正义原则”是他们易于接受的。一种正义理论当然要提供一组正义原则。显然,在不同个人之间信奉的正义原则之间,在不同的传统正义观念所信奉的正义原则之间,我们所以要做我们自己的正义理论事业,是有一个诉求和预设的:有“真正的”正义原则,而我们试图发现、理解和承认它。想到这个问题,我在书上写下:“‘真正的’这个想法的重要性”。
很快我看到,Q 在指出正义感的同一性问题后,当真提出了“真正的”的这个问题,这使我很高兴。让我们忽略这个说法引起的关于元伦理学甚至形而上学的不好联想,那不是我的明确主张,即使的确是可能的暗示。我的真正意思是,无论如何,任何严肃的对话、交流,特别是一种在作者和读者之间开展的理论活动,“真正的 x”这个想法是重要的,必要的,甚至是根本的。这个想法不能被随意对待,否则我们就失去了思想的真诚,因为就思想而言,真诚和真理是相互支持的。
第二,罗尔斯说,作为公平的正义是这样一种假设:那些将在原初状态中被选择的原则和那些符合我们的深思熟虑的判断的原则是一样的(第一章第 9 节第 6 段,或第 38 页)。原初状态充当一个反思装置,现在看来,它为我们发挥正义感提供了就我们当前的哲学所能提供的最佳条件,其中人们会选择的原则 1 和我们原初状态之外要坚持的原则 2 是同一的(至少是高度相似的)。
如何理解原初状态,决定了如何整体理解罗尔斯契约论。于是我们不能不重视“相对不变的正义感”这个想法:如果这个想法在正义理论中不是根本重要的而是无关紧要的,那么整个正义理论得出的正义原则是无关紧要的。我们需要“真正的正义原则”这个想法,就需要“相对不变的正义感”这个想法。
第三,罗尔斯在各种地方确实暗示,我们的正义感,即使像第(2)种理解所主张的那样,只是一种实际的心灵状态,也是那个更深层的心灵结构或官能的表现。
比如,罗尔斯提到道德理论需要一种艰深的数学(第 4 段),将正义感与乔姆斯基讨论的语法感对照(第 4 段),说反思平衡为我们的正义理论提供了开端(第 8 段),说我们现在实际能有的正义理论只是一种原始的理论(第 13 段)。
我们的正义感变化了,特别是在熟悉了一种正义理论之后变化了。这个事实,既能作为我们的正义感仅仅是无需根据的心灵状态的证据,也能作为我们更深层的心灵结构或官能在发挥作用的证据。至少,我看不出两者之间为什么只有一种可取。
至于这所谓更深层的心灵结构或官能还是否适用“正义感”这个名称,则是一个概念建设问题。正如罗尔斯所暗示的,也许等到我们的道德理论取得重大进展,充分理解了我们的道德观念,围绕正义感所引发的问题就会被认为是虚假的问题。在此,我想重复一个观点:把一种抽象对象视为一组具体事例的缩略词,和假定这个缩略词表达了一个概念,这个概念指称了一种“就在那儿的”或者说“真正的”的抽象对象,这两种做法不是完全不可协调的,因为对抽象对象的这种假定决定了,它存在与否、内容是什么都取决于具体事例所提供的说明。我们只需要明白,在认识活动中,我们试图接近“真正的对象”,这个想法对于我们的认识活动是根本重要的。有了上述澄清,相信不再会引起什么误解。
把这些论述都视为是无关紧要、甚至行文上的啰嗦,有些鲁莽。为什么重视这些论述就必定不如不重视这些论述,以至于说前者引发的问题是没有意义的?任何情况下,提出两种有依据的理解来做对照,对于把握理论都是好事。我的抱负一向很小,就是在当前一致沉默或在某种理解中感觉顺利时,提出一个还算有依据的理解来对照。即使第二个理解被否定了,若它从未被提出来,对第一个理解会是一种损失。没有比在错误的和敌对的理解对照中建立起来的理解更透彻和更深刻的了。
直觉在罗尔斯正义论内部的地位
在《正义论》中,直觉在“两个原则”的证明中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罗尔斯认为,我们都实际持有一些关于社会正义的观念,其中一些是可以称之为我们关于社会正义的深思熟虑的判断(considered judgements)。比如,我们普遍认为奴隶制是不正义的,我们认为社会合作利益的分配不应当是任意的,我们认为社会的首要原则应当是平等自由的人们共同同意和选择的原则,我们认为平等和自由的权利不受制于政治和社会利益的交易等等。这些就可以被称为我们有关正义的直觉。这些直觉在很大程度上是不可更改的,它们构成了我们思考正义问题的“确定之点”(fixed points)。但是这些直觉之间是有矛盾和冲突的地方的,而且更为重要的是,我们无法给这些直觉排列一个前后一致和融贯的顺序,以权衡它们,在它们发生冲突时,也无法有一个清晰的标准来决定哪一种权衡是比其他权衡更好的权衡。如果我们能够得到一组前后一致和融贯的正义原则,就有望解决这个难题。这些正义原则是我们持有如此这般的关于正义的直觉的系统说明:我们持有如此这般的关于正义直觉,表明了我们持有如此这般的正义原则(我们在下面会看到这个表述只符合一种对罗尔斯正义论中直觉的地位的理解)。
原初状态就是这样一个思想程序,通过考察其中的人们都会选择什么样的原则来作为社会的首要原则——我们就成功把这些散乱的直觉给组织起来。原初状态是一个反思装置,输入我们关于正义的直觉,输出我们持有的正义原则。这个反思装置的“内部结构”是一些关于选择社会首要原则的合理限制条件,这主要是关于进入其中的个体是什么样的哲学解释。这些哲学解释集中体现在“无知之幕”冠名的各种对选择主体的知识、性格和理智的设想和限制。
当我们建立起一种原初状态的哲学解释,也就是一种关于原初状态是怎么样的特定描述后,我们现实中的每个人都随时可以进入这个反思装置中来探询我们实际持有的正义原则。不过,开动和运行这个反思装置需要一定的方法或者说程序,而它就是所谓的“反思平衡”。当进入一个特定的原初状态中,我们会得到一些原则,将之与我们关于正义的直觉对照。一种对原初状态的特定的描述要起码合格,就得使我们在其中会选择一些“有意义的”原则来。所谓有意义的原则,就是不与我们关于正义的直觉大面积冲突的原则,或者至少不与我们最无法放弃的直觉冲突(不可否认,各个直觉观念的稳固程度是不一样的)。一个极端的例子是,如果我们选出的原则认为“奴隶制是正义的”,那么这一原则就是没有意义的。于是我们需要调整我们关于原初状态的描述,然后,再次尝试得出一些原则来。
这就执行了一次反思平衡程序。在满足得出起码有意义的原则的条件下,也就是满足提供基本合理的原初状态的描述的条件下,在后续过程中,我们常常是在两端进行调整的:我们把从原初状态中得出的原则与我们的直觉对照,如果它们冲突(可以设想,在开始的很长一段时间内,尤其会是如此),那我们要么修改原初状态,以使其得出更符合现有直觉的原则,要么修改我们的部分直觉,以使得我们最终持有的直觉与当前得到的原则更符合。如此可能需要经历一些反复,最终达到这样一个思想状况:所得出的原则和最终持有的直觉相当一致,以至于任何一方都没有明显的力量驱使我们修改对方。此时,我们就达到了一定的反思平衡状态。
以上是一个粗略的勾勒,而实际情况要比这复杂一些,甚至可以说不是这样。这根本上取决于我们如何理解直觉与原则的关系。
在这里,我们需要考察的第一个问题是:为什么反思平衡的调整涉及了直觉、原初状态和原则三方呢?这就要理解原初状态和原则之间的关系。
- 原初状态是被实际持有特定直觉的人所主动构想的,它的目标是得出一组原则,使得这些原则充分反映了我们本来实际持有的直觉。
- 我们是实际持有一定的直觉的,这个事实决定了我们不可能构想一种原初状态,它得出完全反对或者严重违反我们直觉的原则。
- 因此,似乎一开始直觉是确定的,而原则是未知的,这就决定我们必须暂时假定,原初状态和原则必须是一种“背靠背”的关系,对于我们输入的直觉,有什么样的原初状态构想,就会输出什么样的原则来。因此,要求修改原则等于要求修改原初状态。
- 但是,直觉自身是无法说明自身的,而原则也不能在没有直觉作为参照时获得意义,因此原初状态又不是被动的原则生产机器,不只与原则处于“背靠背”关系中。虽然说特定原初状态得出特定原则,但在原则和直觉之间的对照只能是没有第三方或者说超越它们的标准或根据的对照,于是,我们不能直接说,直觉是原则裁判者,或者原则是直觉的裁判者,我们只能说它们彼此是对方的裁判者,至少在达到一定的反思平衡之前是这样。
通过以上四点的考察,我们对第一个问题的简单回答是这样的:在反思平衡程序执行过程中,原初状态一侧的直觉和另一侧的原则,同时对原初状态施加力量,迫使原初状态更改内部结构(表现为对它的特定描述),以使得原初状态尽可能地符合自己这一边。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明白,在直觉要求更改原初状态的内部结构这一侧,其根据是,如此这般的原初状态决定了如此这般的原则,但这个原则不符合直觉,因而这个原初状态不符合直觉;在原则要求更改原初状态的内部结构这一侧,其根据是,有如此这般的直觉决定了有如此这般的原初状态,但这个直觉不符合原则,因而这个原初状态不符合原则。可以看到,每一侧都假定了原初状态和对侧的“背靠背关系”,而同时主张自己与原初状态的关系并非“背靠背”的关系。可以示意如下:
- 直觉一侧:直觉 → 原初状态-原则
- 原则一侧:直觉-原初状态 ← 原则
我们必须意识到,原则和直觉有冲突对于原则和直接两侧来说是共时和相互的,只是对于它们各自而言,这却是不同的事实。为了理解这一点,我们可以做一些思考。似乎,根本上,如果没有直觉,我们就建立不了和启动不了这个反思装置,也就不会有整个思想过程。但这绝不意味着我们因此就没有持有任何原则。我们不做任何的精致反思也知道我们实际持有某些正义原则,只是我们暂时不能提出关于它们的清晰表述。
那么,第二个问题就是,原则和直觉,到底谁支配谁呢?如果直觉支配原则,我们就说,原则是用来为我们的直觉提供一个前后一致和融贯的说明的,这种说明的根据是直觉,而直觉不可能有更高的根据,即使有,它也不会在这个反思程序得到。如果原则支配直觉,我们就说,原则致使(cause)直觉,正因为我们有如此这般的原则,才使得我们对一些事物是正义的还是非正义了有那样一些具体的直觉,原则是这些直觉的根据。这就像概念是经验的根据一样,比如,因为我们实际有“老虎”的概念,才能捕捉到老虎个体,从而获得关于老虎的经验。
这就引发了第三个问题:我们想在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中将直觉主义贯彻始终呢?还是想要一种建构主义理解?一种贯彻始终的直觉正义理解将坚持直觉在整个正义理论中的基础地位,所谓通过反思平衡在两端调整,应该被理解为是直觉这一侧施加主动的力量,要求原初状态能够充分将直觉给表现出来,其结果就是一组原则,是对直觉的说明。这样,上面所谓原则一侧的力量,实际来源是直觉。一种建构主义理解将坚持原则在整个正义理论中的基础地位,通过原初状态我们是想要探究关于这些直觉的根据,而不是说明。在探究原则的过程中,表面上直觉建立了原初状态并启动了反思平衡程序,实际上这是原则的暗中力量导致的。我们一开始弄不清楚我们的原则,不意味着我们没有原则,且不受原则支配。有这样的直觉就是有原则和受原则支配的证明。这样,上述所谓直觉一侧的力量,实际来源是原则。
第四个问题,也就是最后一个密切相关的问题:反思平衡程序确切是从什么时候开始启动的?这当然不能仅仅在原初状态内部探究。这个问题取决于我们对上面三个问题的全面思考。可以说,在通过直觉建立原初状态的过程中,我们就已经启动了反思平衡,因为如果不是这样,根本无法开始着手任何工作。我们要懂得,甚至在尝试建立原初状态的过程中,比如尝试勾勒一些粗略的框架时,或者在这样一种和那样一种较精致的构想之间做选择时,我们就已经不断地得到了关于一些原则的想法甚至明确的表述。原则自始至终如影随形,只要任何特定的原初状态要被建立,特定的原则就实际浮现了。
在建立原初状态的过程中,之所以对其中的某个特定描述不满意,就是因为我们得到的原则拒绝了它。在构想、修改、比较关于原初状态的任何特定描述的过程中,在直觉和所得到的原则之间的反思平衡就开始了。原初状态不是一个固定的装置,也没有确定的思想程序启动节点,所谓我们在某一时刻完成了原初状态的构想,然后进入其中开始反思,是一个使用有时间的物理过程的对无时间的思想状态的不恰当类比,为的是使得这个事情的性质和结构更能为人所理解。这可能是为什么罗尔斯说自己实际上并不是按照反思平衡的程序进行的原因(第一章第 4 节第 8 段,或第 17 页)。
我们可以说,原初状态直到达到一个反思平衡节点时,才算最终建立完成。因而我们不也可以说,原初状态被建立完成之时就是反思完成之时、原则得出之时?我们甚至可以说,我们没有在任何一个确定的原初状态装置中持续地反思过一段时间;我们应当说,反思平衡是无数个原初状态之流构成的过程。
以上是对直觉在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中的地位的一个粗略勾勒。这里的直觉没什么神秘之处,与元伦理学或认识论上所涉及的精致辩论关系不大,它们就是我们对一些事物是正确或错误的、正义的或不正义的、道德或不道德的确定的常识判断。它们所以被称为直觉,是因为,在相当程度上难以更改,且对它们缺乏清晰和一致的说明。通过考察,我们看到一个事实,在正义理论内部,而不是在与关于正义的直觉主义理论、功利主义理论的对照之中,直觉在原则之间的平衡是没有第三方标准或根据的对照。
举个例子,对于一个直觉主义者而言,如果他达到了两个最初的判断 A 和 B,在权衡时(他实际能权衡,这一点很重要),他没有一个可认识的标准来决定一个权衡比另一个权衡更好。但是,他的权衡总是在 A 和 B 之间进行的。在特定的情形下,他可能会实际选择 A,并认为 A 是优先的,也可能选择 B,并认为 B 是优先的,但对于他来说,这不是通过直觉对某种关于 A 和 B 的不可理解的第三方神秘属性或力量的回应而做到的,而就是在 A 和 B 上的直觉之间直接做到的。理解这一点,对于我们探究罗尔斯正义理论之外的直觉问题有很大帮助。在此我得益于与 LK 的交流。
功利主义理论是一种正义理论吗?
两种关于罗尔斯正义理论的理解
在过去的一些浅薄的思考中,我对罗尔斯正义理论有一些基本的理解,罗尔斯试图以公平正义理论所描述的正义观来取代功利主义,而这可以从两个方向理解:
(1)通过公平正义理论来展现:我们实际持有如此这般的正义观念,意味着我们实际坚持如此这般的正义原则,我们的正义观念可能是分散的、有矛盾的、无系统的,通过建立一种公平正义理论,我们把这些原本就持有的正义观念组织成前后一致和融贯的关于正义原则的表述。(当然在这个过程中,由于反思平衡方法的运用,我们实际上调整了一开始持有的一些正义观念,而最后获得的正义原则也不单纯是对原先正义观念的系统化。)这样,公平正义理论是在正义概念内部进行的,为的是澄清和阐明我们正在持有的特殊的正义观念。在我们的正义观念中,社会的首要原则是正义原则而非功利原则,正义原则及其权利概念优先于社会福利总额的增加。建立公平正义理论这件事被我们理解为,通过看清楚我们的正义观念,我们更加明白我们为什么会持有我们的正义观念,也由此更加看清正义原则为什么有别于功利原则。
(2)通过公平正义理论展现,我们实际持有如此这般的关于社会正义的观念,意味着我们实际坚持如此这般的社会首要原则。我们关于社会正义的观念可能是分散的、有矛盾的、无系统的,通过建立一种公平正义理论,我们就把这些原本持有的关于社会正义的观念组织成前后一致和融贯的关于社会首要原则的表述。这样,公平正义理论就不是在正义概念内部进行的(尽管它参照了正义概念),而是在一种超越正义原则和功利原则的层面来展现:在我们关于社会正义的观念中,社会的首要原则是正义原则而不是功利原则。公平正义理论统合了单纯的正义理论和功利主义,相应的,社会首要原则统合了单纯的正义原则和功利原则。
在以上两种理解中,存在着一种错位,或者,也可以把它视为一种对称:正义原则和社会首要原则。不过,先不要着急解决这个问题。
第(1)种理解有许多好处。最大的好处就是不必让我们把功利主义理论视为一种正义理论,把功利原则视为一种正义原则。它可以维持我们关于正义和功利的概念:功利的核心是利益问题,是社会的福利总量的增加问题,正义的核心是社会的福利总量如何在个人或群体之间分配的问题。它也维持了我们关于正义优先性的常识性信念:正义绝不等同于功利,个人的自由和平等的权利不受制于政治的交易或社会的利益的权衡(第一章第 6 节第 1 段,或第 22 页)。它也维持了我们关于正义理论和功利主义理论的基本设想:一种正义理论是一种主要描述人们坚持正义原则及其权利优先于社会福利总量增加的观念的理论,一种功利主义理论是一种主要描述人们坚持社会福利总量增加优先于正义原则及其权利的观念的理论,而且,功利理论强调社会福利总量的增加,正义理论强调社会福利总量的分配。
如此理解,我们就把功利原则和正义原则独立地看待,而且相互之间似乎有一定的分工。说它们可以独立地被看待,是说,两种原则社会也不统合谁,它们各自要求一部分对社会的基本安排,为此必定会强调自己相对优先于对方,而正义理论和功利主义理论只是各自选择了其中一个理论对象。这里的优先性问题,现在就被我们理解为,因分工而导致的对自己工作的强调或重视,而不是一种在势不两立的多元冲突中所涉及的孰高孰低问题。
以上这些处理契合罗尔斯对正义概念的界定,也契合他对自己的正义理论的目标所做的说明:通过原初状态的反思装置和反思平衡方法的辅助,将我们本来实际持有的正义观念组织成前后一致和融贯的体系,从而得到一组有关正义原则的表述。但是它们在罗尔斯的许多论证细节上非常的不契合,而第(2)种理解却在这些方面更加契合。
例如,最重要的,在许多地方,罗尔斯都谈到了原初状态中的人都会拒绝功利原则而选择“两个原则”。再例如,在许多地方,一开始是比较功利原则和功利原则,然后往往却在后面拿出“我们关于社会正义的观念”、“我们的正义观”这样的根据来评估这一比较。也就是说,他试图以正义来统合功利和正义的比较。但是,既然正义已经加入与功利的平等比较中,又怎么能够同时脱身,自身充当评估根据呢?再例如,在许多地方,他先是提出功利主义如何,转而又提出一种正义观念如何,特别是二者就正义原则优先性的分歧如何如何——如果这里只是为了说明,二者各自内部是将自己视为优先的,那么这种论述有什么意义呢?它不是一些同义反复罢了。除非,在构想原初状态中人们对功利原则和“两个原则”的选择时,在对照正义和功利时,所用来作出思考和评估的根据是那种超越第(1)种理解所作出的被独立地看的正义和功利的“第三种观点”,一种深层根据或统合基础,那些论述才是有论证意义的。否则,不需要这些论述,我们也知道任何的单纯正义论,按照罗尔斯所界定的正义概念,所描述的特殊正义观也是坚持正义优先性的,而任何的功利主义理论,也不会将正义视为优先于功利的。
要想统合正义和功利,就不能把公平正义理论事业视为任何特殊的单纯正义理论内部的事业。在一种单纯的正义理论内部,通过看清楚正义从而看清楚如何有别于功利,这原本也没有问题,这是对罗尔斯正义理论的第(1)种理解,但任何在一种正义理论中将功利纳入正义的统合之下的努力,都试图僭越单纯正义理论,它想提出的真正问题是:在我们的观念中,社会的首要原则,是正义原则而不是功利原则。这需要一个关于正义原则和功利原则的共同的深层原则和判断。
现在我们可以回到前面那个问题了,在两种正义理论的理解中,为什么存在着一种错位或者对称。 罗尔斯是一位正义论者,他实际上坚持正义优先于功利的观念,他自然而然地相信,正义原则就等于社会首要原则(同一性陈述),至少,正义原则就是社会首要原则(属性陈述)。在罗尔斯的观念里,或许在任何的正义论者的观念里,对一个社会的根本评价除了说它是正义的或不正义的,还会有别的评价吗?正义论者不大可能说,对一个社会根本评价是它是符合功利的或者不符合功利的。我们任何人对一个社会的根本评价, 其实可以很简单,就是这个社会根本上好不好,但这对于正义论者肯定不够。把罗尔斯在比较正义和功利时以“正义”为根据的做法视为一种行文上的毛病,并认为罗尔斯应当将其改为“好”或“合理”、“可欲”这些,并不契合罗尔斯这样的正义论者的那种正义优先的观念。
我认为,这就是罗尔斯为什么在许多地方表现出,他认为功利主义理论也是一种正义理论,功利主义也是一种正义观念的原因:功利主义理论认为社会的首要原则是功利原则,而在罗尔斯这样的正义论者看来,任何关于社会首要原则的理论,都实际上是一种正义理论,对它们不可能有别的更恰当的称谓了,公平正义理论的目标是与这种正义理论对抗,将一种特殊的正义观念,取代后者推荐的功利观念。
但是,很明显,这样的说法仍然会带给我们一些不适。说功利主义理论是一种正义理论,这无论如何不符合我们关于正义和功利的常识性信念。尽管,有许多的理由可以坚持这样说。比如,密尔就会同意这样的说法。他在《功利主义》第 5 章“论功利与正义的联系”中论证说:正义是那些我们认为压到性的功利要求的名称,因为这些功利要求的地位极为重要,所以人们觉得需要给它们一个特殊名称来强调这一点。密尔不会一方面宣称,整个社会的基本安排是符合功利的,同时又宣布,整个社会的基本安排是不符合正义的。我们因此也就有了另一个重要的理由。功利主义者之所以有上述想法,是因为正义在他们的理论中被改动了。他们承认人们的如下正义观念(idea),正义绝不等同于功利,正义是平等和自由的权利问题,但是他们总是在后面的阐述中悄然将这种观念解释为是对功利要求的回应或概括。但是,一个正义理论者是不可能认同这样一种分析或“还原”的,他坚持认为正义观念有独立于功利观念的力量和起源。
独立地看正义和功利
上述讨论将我们引到这样一个问题:根本上,功利主义理论和正义理论是不可能独立地看正义和功利的。独立地看正义和功利,我们上面已经说的很多了,简单说,我们能够分别在两种关于社会首要原则(它决定了社会的基本安排应当是怎样的)的理论中同一地把握这两个理论对象。这两种理论对象,作为一种特殊的观念,可以分别在一个正义论者和一个功利主义者被把握到同一的对象。于是,当正义论者说正义优先于功利时,他心中的正义观念和功利观念,与一个功利主义者说功利优先于正义时,是一样的。当他们交流时,可以就像交换两种不同颜色的苹果一样的交换他们的正义观念和功利观念。
然而这样想是不对的。我们先不关心这些观念的个别化原则问题,这是许多人犯下错误的地方(将来在词典序列的问题上,或许可以继续思考下这个问题)。根本上,持有一种观念是一个心理事件,持有观念本身是不可选择的。当我看到苹果时,心中会出声地想“苹果!”这个观念是扁平的,非反思的。我不能与此同时想,“我选择相信那是苹果!”这意味着,持有一种观念和谈及一种观念,是根本不同的。面对一个信仰上帝的人,我们以下说法自欺欺人:“我和你怀有同样的关于上帝的观念,只是你相信它,而我不相信它。”当一个人不持有 x 观念,他作出的关于 x 观念的陈述,所意味着的东西,是不同于,他正持有 x 观念时作出的 x 观念陈述,所意味着的东西的。
观念就是自然中的一个事件,一个旁观者只能通过一种模型,比如持有这种观念的人的一些外显言语行为,来作出一个“关于陈述”。在持有者和观察者(谈及者)身上发生了不同的事件。
假如我们的功利观念和正义观念是,功利是努力做大我们的社会产出,正义是公平分配分配我们的产生,那么我们就没有必要纠结功利主义理论或正义理论孰是孰非的问题了,因为很明显如果是这样,这两个观念是关于两种互补而非替代的社会基本安排的观念,是有明确分工的观念。但自从现代功利主义兴起之后,很明显不是这样了。功利主义要求社会尽可能地做大社会产出,每个人的行为的对错要由是否促进社会产出最大化来评判,这样就会对个体的权利和自由提出决定性的要求,从而我们可以说,功利主义是一种关于社会基本安排的整全学说。在这样一种整全学说中,正义问题必须在内部得到妥善处理。在密尔那里,正义感那种神圣的不可更改的道德情感,是对那些最为重要的功利要求的一种反应,只是因为后者太重要了,所以人们认为这些要求有别于其他任何功利要求,以至于给它们“正义”的名称,最终认为正义的要求与功利的要求的异质的那类要求。
从 x 中起源的某种观念,最后变成了宣称优先于和支配着起源事物的东西,这是人类许许多多的根本抽象观念的共同表现。自我、意志、真理、义务、规则(或规范)、理由都是这样。原本它们就是一组其所起源的事物(包括观念)的集合名称,却获得了意义甚至指称,最后甚至返过来宣称对起源事物的支配力量。我们能从密尔的论述中明显地看到这一点。
人们说功利主义是诉诸经验主义的,而许多正义论者,特别是经典契约论者,直接通过诉诸上天的理性人聚在一起一下子得到全部社会基本原则。密尔也说,各种道德理论的根本分歧如果不是空洞的玄谈而需要实质的解决,就一定诉诸了功利。功利给它们以实质,是它们的起源,这是一种为节省思考,无需每次都做功利计算的考虑而建立的特殊观念。(也可参见奥斯丁在《法理学的范围》中的类似看法,第二讲和第三讲。)
这是关于它们之间差别有必要提出的一些事实。从这些事实中我特别注意到一个问题,这个问题看起来会有些离题了:一种观念,它被一些人持有着,这决定了他们就只能通过这种观念来把握事物:他们说事物是这样的,或者应当是这样的;他们的理由是,因为他们的确是这样想的。接下来的工作是通过精致的理论建设来将他们散乱的观念系统和清晰地呈现并表述一组基本的命题。然而这又怎么样呢?
你在法庭上看到过一些被告人的自述吗?他们宣称自己当时的确就是那样一种信念,那样看待他们的那些人事就是对的。这仿佛有一种别样的力量,展现了他们的真诚,而真理是次要的。类似的情形也可以在一个人的忏悔录中看到,比如卢梭,每当他做了一次忏悔,就详细地说明他当时的确是那么想的,于是在最后,他都会对读者说,“你要原谅我”。
一个人有如此这般的观念,使得他是如此看待事物的,这个事实有多大的力量呢?每当正义论者说,他们的正义感、他们强烈的道德情感、他们关于正义优先的常识信念告诉他们,正义绝不同于正义,个人自由和平等权利是绝不受制于政治经济利益的交易的,作为一个功利主义者,他能对此说点什么好呢?从这是一个观念事实来看,这没有任何问题。假如功利主义者告诉他们,“你们把那些最初为最为重要的一批功利要求设立的特殊名称变成了一种自成一类的东西了”,又有多少效果呢?他改变不了那个事实,那个观念事实。
所有的契约论,乃至凡是诉诸理性或上帝直接提出某种观念的,都是这样一种情形。它们展现了一种观念,遗忘了自己的起源,颠倒了自身的地位。
功利主义理论:一种涉及正义的理论
我最后简单讨论下今天在读书会上 Q 在功利主义者的理论是不是一种正义理论的问题带给我的启发。
当我提出对罗尔斯的第(2)种理解,把功利主义理论也理解为一种正义理论时,Q 表示了反对。他的想法是,公平正义理论事业与任何一种单纯的具体正义理论事业是一样的,都是在正义理论内部的进行的。一种正义理论当然主要关心正义问题,而一种非正义理论,比如功利主义理论,只是涉及到了正义问题。功利主义是一种全面的政治思想,其中包含了对正义的处理,但正义不在其中心关注区域。功利主义的核心关注是如何创造最大的社会福利总量,对于社会福利如何在个人和群体之间分配的问题,它没有给予过多的关注,而一种正义理论则致力于这个它不那么关乎的问题。
这自然有一种风险,把功利主义理论和正义理论视为针对社会基本安排的互补而非替代性理论,相互分工的理论。当然,还有两个具体问题:第一,为什么罗尔斯总是在比较正义与功利时将它们置于“我们关于社会正义的观念”的评估根据之下?第二,既然如此,为什么要反复强调功利主义否认正义的优先性,好像功利主义理论是与公平正义理论对抗的理论?
对于第一个问题,我们在上面也讲的很多了,这里仅再啰嗦几句。Q 认为,这是罗尔斯的一个不好的处理。他不该用正义来统合正义和功利的比较。我已经对这个想法提出了我的评论,不再赘述。进一步的讨论要联系下面的问题。
对于第二个问题,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功利主义关于正义的那部分观点,是不符合正义论中关于正义的主要观点的。打个不恰当的比方,一本介绍全球主要国家美食的书籍谈到了中国菜,而这与一本主要讨论中国菜的书籍有冲突。根本的冲突,我们设想,可能是,前者认为中国菜没有日本菜好吃,而后者则相反。
这样理解之后,我们能够找到一些舒适的感觉。但是罗尔斯用正义统合正义和功利的比较的问题还是没有得到解决。罗尔斯的这个处理,会将功利主义理论,或者任何涉及社会首要原则是什么的理论都视为他的公平正义论的对手,从而是一种分庭抗礼的正义理论。因为它们对社会首要原则有明确的观点,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它们就是一种正义理论。
联系到我们关于正义概念的狭隘处理,我们最好这样来处理这个问题:按照正义概念,功利主义不是一种正义观念,因为它是一个更宽广的社会规范性主张,而公平正义论是一种正义观念。但是,我们不能因为 x 对象不属于 F 概念的,就不能用 F 概念来处理 x 对象。一个人,我们可以学者的概念来考察他,但这不意味着他整个人完全属于学者。我们的正义概念当然决定了公平正义论这样的理论所描述的才是一种正义观,但着不妨碍我们从我们的正义概念来考察一个属于别的概念的对象,只要它的某些部分涉及正义概念所指定的正义观念,特别是与我们的正义观念有很大不同。
当然,这样的处理琐碎到连差强人意的效果都达不到,但也不能说它完全是一种没有潜力的处理。我希望今后会有更多的思考。
正义与功利:理解罗尔斯的正义理论
前言
昨天读书会后我写了一篇 文章 ,试图来说明我读罗尔斯《正义论》第一章第 6 节产生的两个相互联系的困惑:第一,罗尔斯在对照功利主义理论与作为公平的正义的理论时,有将正当优先于善混淆于正义优先于功利的问题;第二,罗尔斯似乎把功利主义理论刻画为一种与正义无涉的甚至是敌视正义的理论,就是说,功利主义理论不是一种正义理论。
在那篇文章中,我依照自己对罗尔斯正义理论的理解,径直将功利主义理论视为一种正义理论。如果功利主义理论是一种正义理论,且在这个理论内部,功利原则是正义原则或者是“正义的原则”,那么罗尔斯第 6 节的整个的表述就非常有问题。
在这里,我特别想请读者(万一真有读者)仔细感受罗尔斯在第 5 节和第 6 节之间做对照时的那种“理所当然”的感觉:在刚刚结束第 5 节关于作为目的论的功利主义理论的刻画后,他紧接着就在第 6 节拿出“我们关于正义的常识性信念”来做对照,整个一节的目标是为了向我们展现,经典功利主义否认正义原则及其权利概念的优先性。
现在,我关注这样一个问题: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是把功利主义理论作为一种与公平正义理论竞争社会首要原则的对手,还是仅仅致力于揭示公平正义理论自身的内容(从而揭示正义原则为什么有别于功利原则),这对于它究竟想要做什么,是有差别的。
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是要做什么?
罗尔斯认为,作为公平的正义是用来表示他看待正义原则的基本方式的,它构成了他建立具体的正义理论的前提或者框架,我们可以称之为正义概念。作为公平的正义有一些思考正义的前提,其中一部分是:第一,正义原则是一个社会的首要原则;第二,正义原则问题是自由平等主体的选择问题(特别是在西方民主政治传统中)。此外,还有一个他关于自己建立的正义理论的一个重要评论:他认为他的正义理论总体来说没有原创性,只是表达了传统和众所周知的正义观点,正义理论的功绩在将它们组织成一个前后一致和融贯的体系,并使得这些观点更为人们所欣赏。以上三点对于我们下面的讨论很重要。
为了建立这种正义理论,他决定采取契约论的传统,通过一种更高抽象水平的契约论来展现,我们在具有合理限制条件和辅之以反思平衡方法的原初状态中,都会同意,将“两个原则”而不是功利原则,视为正义的原则(或者直接说,“正义原则”,虽然这还是有些差别的)。
在这里,我为什么不像许多人那样说“正义两原则”或者“两个正义原则”而是说“两个原则”呢?我要为另一种对罗尔斯正义理论事业的理解留出余地。
我们对罗尔斯正义理论的第一种、也是普遍的理解是这样的: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帮助我们阐明了我们实际持有着的正义观念,当这些正义观念被组织成前后一致和融贯体系后,就会得到一些关于原则的表述,就我们实际持有着如此这般的正义观念这件事而言,正义原则就是如此这般的;换言之,正义理论使我们更清晰的认识到本来就在那儿的唯一对象——正义(它本身在得到系统阐明后表现为一组原则),尽管这里的对象就是我们的观念本身。
以这种方式理解罗尔斯的正义论,我们就把历史上所有曾存在的号称正义理论的理论都视为对就在那儿的唯一对象——正义——的竞争性理论,它们都宣称自己是对正义的最佳说明。当然,如果我们不认为人类的正义观念,作为正义理论的对象,是永恒不变的或超越地域的(比如,我们可以说中国古代没有那种因而也就压根没有正义观念),那么我们至少可以说,在当代、在西方民主政治社会,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是对人们实际拥有着的正义观念的最佳说明。
在这种最佳说明中,我们更加清晰和前后一致地看到,为什么我们实际坚持着自己的正义原则——“两个正义原则”。“两个正义原则”当然就是正义原则本身,如假包换,别无分店。当然,我们兀自阐明我们的正义原则是有目的的,是为了更加清楚地看到我们正义原则是如何有别于功利原则的。
在这第一种理解中,我们实际上并不把功利主义理论视为一种整全的正义理论,同样地,我们也不把功利原则视为一种正义原则。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帮助我们看清了我们的正义原则,如此我们也就看清楚了它的敌对原则——功利原则(我说“敌对”,当然不是全面的“敌对”,比如在看重结果方面,正义原则也会看重,但在正当与善的关系上,在平等和权利的优先性这些根本问题上,二者无法协调)。我们看清了自己,也更加看清了他人。
我们对罗尔斯正义理论的第二种、我猜测不会是很普遍的理解,是这样的: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帮助我们阐明了我们关于社会首要原则的观念,通过更高抽象水平的契约论的精致设计,我们发现我们都会在原初状态中选择“两个原则”而不是功利原则,作为我们社会的首要原则。
在这第二种理解中,契约论会是一个更大的“思想实验容器”,因为我们要面对两种整全的正义理论及其推荐的正义原则。而在第一种解读中,我们可以设想,要么功利主义者根本就拒绝进入原初状态(因为契约论观念可能根本不是功利主义理论的要素),要么会建立确保都会同意功利原则的原初状态。(参见我上一篇文章第 6 部分的评论。)
这样,如果我们中间的某些人按照第二种理解,把功利主义理论和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理解为对就在那儿的“正义”——我们实际持有的正义观念——的两种主要的竞争性理论的话,那么对于罗尔斯的整个正义理论的论证力量,就会产生像我一样的怀疑:为什么功利主义者也会愿意进入罗尔斯确保所有人都会选择“两个原则”的原初状态之中?而且,更为严重的问题是,若我们把原初状态理解为一种对实际持有观念——只是有待组织成前后一致和融贯的体系——的反思装置,那么罗尔斯是如何做到所有人——无论是功利主义者还是公平正义论者——都会在其中选择“两个原则”而拒绝功利原则?
第一种理解更容易让我们接受,而且与原初状态这整个方法也更契合。难以设想,两种冲突的整全正义学说,会在一个反思装置中,其中一个否认了自己的原则而选择了对手的原则。那样的话,我们是如何看待整全学说的?
如果要使第二种理解较为容易地被我们接受,我想,应当是这样的:我们不能把罗尔斯的正义理论理解为一种狭隘的正义理论,旨在将我们的正义原则本身澄清和阐明,从而将我们的正义原则与其敌对原则做出更鲜明的对照,而是把它理解为一种宽泛的正义理论,旨在说明我们的社会的首要原则为什么是正义原则而非功利原则。
一种宽泛的正义理论需要做三件事:(1)说明我们实际持有的正义观念所反映的正义原则本身是什么;(2)将我们的正义原则与敌对原则,特别是功利原则对照;(3)说明一个社会的首要原则为何是正义原则而不是功利原则。
这种宽泛的正义理论或许需要一种比正义原则和功利原则都更深层的原则,它可能是来自一种根本的社会观念或者社会理想,正是它决定了一个社会的首要原则是正义原则而不是功利原则。
这种宽泛的正义理论有许多优点。其中之一就是,不必违背我们实际的正义观念而硬生生地将功利原则也视为一种正义原则,把功利主义理论也视为一种正义理论。换言之,它能够使这两组理论和原则各得其所。
但是,它也带来了更大的麻烦。首先就是如何理解这所谓的深层原则?还有比正义原则和功利原则更深层的社会原则吗?其次就是与罗尔斯《正义论》本身的论述有很多的冲突。罗尔斯开宗明义宣布:他要以作为公平的正义所建立的正义理论来取代一直占支配地位的功利主义理论。显然,我们更容易将这理解为,他试图以一种正义理论取代另一种正占据支配地位的正义理论。
此外就是,如果把罗尔斯的正义理论理解为关于这种深层原则的理论,那么原初状态如何能够承担这个任务?原初状态究竟还是不是我们实际持有的正义原则的精致化反思装置了?如果不只是如此,那么还是那样一个问题,在缺乏对深层原则的具体阐明之前,我们是怎么能够建立那样一种原初状态的反思装置,同时处理两大社会整全理论及其推荐的首要原则?
功利主义理论是不是一种正义理论?
就我目前粗略的想法,对罗尔斯正义理论事业采取以上任何一种理解,都有优点和缺点。优点和缺点都表现在与罗尔斯的文本契合问题上。无论采取哪一种理解,既有契合的,也有不契合的。当然,我现在走得有点远了。现在让我们继续思考下,功利主义理论到底是不是一种正义理论?经过今天下午 Q 在群里的讨论,我的思考有了更多的进展。(默默表示感谢。)
首先要承认一点,我们有相应的功利和正义观念,而且很明显,它们不完全是一样的。密尔在《功利主义》中也承认这一点。
首先,他觉得阻碍人们接受功利、福利作为检验行为对错的标准的学说的最大因素来自于正义观念。正义观念虽然不脱离利益(expedient,权宜),但根本上是与利益对立的。
然后,他承认,主观上的正义感不同于通常对单纯利益的感受,人们觉得很难将正义仅仅视为社会功利的一个特殊分支或种类,并认为正义的约束力有一个与功利的约束力不同的起源。因此,他觉得考察这件事对于为功利原则辩护很重要。(这两点都与罗尔斯指出的那种“关于正义的常识性信念”一致。)
他的基本策略是先讨论我们实际的正义观念本身是什么,然后考察这种观念本身的来源是什么。首先,正义这种观念使我们能够把握一些特征,让我们区分正义的和不正义的,它使我们能够区分正义的义务和一般的道德义务。在详细的论证里,他指出,正义观念与司法观念密切相关。经过一系列推理,他得出结论:凡是存在权利的地方,就存在正义问题。
在这之后,他说,正义感这种道德情感与两个本质要素有关:一是要惩罚侵害者,二是知道或者相信存在着某个或某些确定的受害者。然后,他用了很长的篇幅证明一个结论:正义的情感依赖于社会功利,因为正是出于对要求社会保证个人安全的强烈需要,正义的要求作为一项权利,才能得到回应。密尔由此将正义的观念纳入到功利的观念之下,将正义原则纳入功利原则之下,将正义学说纳入功利主义之下。(我将在另一篇文章单独讨论密尔的这个处理。)
密尔的这种做法在功利主义者们那里应该是很典型,Q 在群里展现的那些文献片断也说明了这一点。虽然我们实际的正义观念确实使我们觉得“正义”绝不等同于“利益”,但我们又很难设想,当一个功利主义者宣称一种要求是符合功利的,与此同时表示它是不符合正义的。有些人可能觉得这很容易设想,那么以下情况应该真的难以设想:功利主义者宣称社会的总体安排是符合功利的,但与此同时宣称它不符合正义。
这反映了一个事实:在我们观念中,正义和功利彼此纠缠不清。有没有一种可能,在现代功利主义学说兴起之后,功利主义使正义的观念发生了某种变化,使我们中一些人,至少是那些真诚的功利主义者,要么觉得,使社会福利总量最大化,归根结底就是符合正义的(这将把功利原则视为对正义原则的要求的满足,把正义原则视为功利原则的深层原则),要么觉得,使社会福利总量最大化,不可避免要在特殊情况下使正义的要求服从功利的要求(这就把传统的正义观念给固定下来,然后毫不避讳地将功利原则视为正义原则的深层原则)。
这问题太复杂了,容不得我在此闭门造车。为了简单起见,我们不妨思考一个问题,现代功利主义——尽管可以说功利主义观念源远流长,甚至有人说比正义观念起源还早——的学说为什么会兴起?这种学说最初的目标就是为了将一种新的原则,上升到社会的首要原则的地位,作为道德和法律的最终标准。当功利主义者这样做时,必然发现了持有传统正义观念的人们的抗拒,在后者的观念里,正义原则,而不是功利原则,才是社会的首要原则,而对抗这种抗拒,本身就是这种学说兴起的题中之意。
可是,正义论者在这种抗拒中需要明白一个道理:自然而然地认为正义原则是社会首要原则,和通过一番思考认为正义原则而非功利原则是社会首要原则,这两者之间,在观念上,是有些微差别的,或者我更愿意说,是有很大差别的。我希望这篇文章能够对我自己和读者有所提示。自从现代功利主义学说兴起,正义论者再也不能下意识地觉得正义等于社会的首要原则本身了,或者,更确切地说,如果不是前者的兴起,“首要原则”的压根就不会进入正义论者的议题之中,因为正义原则的内涵就是社会首要原则。
这是一场战争,随着现代功利主义学说的兴起,正义原则面临功利原则强有力的竞争,二者的共同目标是成为社会的首要原则。我更容易理解这样一个故事:新型的社会首要原则竞争者,必定内在地固有地对正义观念采取了某种处理。这有两种基本的情况:要么它认为功利原则应当服膺于正义原则,要么它认为正义原则应当服膺于功利原则。但是,我们当然知道,只有当一种功利主义学说,将功利原则置于正义原则之上,它才成其为功利主义学说。
这些讨论暂时足够了。我的问题就是,按照这种理解,如果功利主义不否认正义原则的优先性(也就等于不否认正义原则是社会的首要原则),那么它还成其为功利主义吗?
罗尔斯说,功利主义否认正义原则的优先性,那么他想功利主义怎样?就算功利主义否认正义原则的优先性?So what?说明别人如何不同于自己,又这样?现在的议题是,谁是社会的首要原则。我们是把功利主义作为一种关于社会首要原则的整全学说来理解的。功利主义否认正义原则的优先性,正如公平正义理论否认功利原则的优先性。这两种理论现在共同竞争,都推荐自己的原则成为社会的首要原则。现在的根本问题就是,社会的首要原则不再等于正义原则,而是需要有什么深层原则决定,它是正义原则还是功利原则。
简单的结论就是,随着现代功利主义的兴起,功利原则和正义原则需要一种共同的深层原则。当然,实际的情况是,它们各自宣称自己是对方的深层原则。若在社会首要原则根本上还是正义原则的意义上,那么功利主义理论当然是一种正义理论,若在社会首要原则是比正义原则和功利原则更深层的原则的意义上,功利主义可以放心宣称,它不是一种正义理论。
“正义”归谁?
有了以上的讨论,我一开始的那个模糊的疑问——是否罗尔斯使“我们关于正义的常识信念”独占了对“正义”概念的使用——有了些许眉目。罗尔斯的对照使得我们看到,功利主义就是与我们的这种信念冲突,它就是否认正义的优先性。
什么是独占“正义”概念?正义不是一种物理实体,或者是天空中的无所不在,从而可以说我们用正义概念来指称那个东西。正义是一种特殊的观念,一种群体的心理事件(mental event)。我们如果有一种表面分散但实则经过阐明是系统的观念体系,被称作“正义”,比如在个体和群体之前的福利分配问题是正义的问题,正义问题是关于个人应当和对损害的矫正和恢复的问题(平等和权利的问题),正义与社会福利总量增加的问题,不是完全相同的一回事,那么我们就必须直接认定,这就是正义。如果一种社会理论,它否定平等和权利的问题优先于社会福利总量的增加问题,那我们就可以说,它否认正义的优先性问题。
但是,如果我们前面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的讨论是有道理的话,那么我们中的有些人,特别是那些实际不持有功利主义观念而实际持有公平正义观念的人,特别容易错误领会这个事实:他们把这个事实理解为,功利主义否定了更大的原则。这个错误领会源自他们自己的正义观念:他们自然而然地相信,正义原则就等于社会的首要原则。在这种无意识的帮助下,仿佛否定正义原则的优先性,就等于冒犯社会首要原则。在这些人的观念里,正义原则具有社会首要原则的属性或或者说本质。永远要记住,我们是持有特定观念的!无论是读者还是作者。
然而,功利主义者心中的正义原则没有这种天然属性,正义原则不自带社会首要原则的光芒。现代功利主义学说,它所以兴起,就在于使一些人将正义原则与社会首要原则之间的脐带切断了。这是一种观念的变化。功利主义者和正义论者不可能持有完全相同的正义观念。打一个不恰当的比方,广义相对论会为牛顿力学体系安排一个位置,认为它是正确的,因为反映了某种极端条件下——慢速——的真实情况,这好像是,前者在自己的内部为后者制作了一个镜像,但其实从前者整体来看,它根本不同于在后者内部所显现的样子。
于是,否认正义优先性的这个事实,在功利主义者那里,不过是否认正义原则是社会的首要原则。因此,对于功利主义理论和公平正义理论二者来说,它们现在的任务是要使各自的原则竞争社会的首要原则这一位置。否认正义的优先性没什么原罪,因为它不再等于否认社会首要原则的优先性本身。
罗尔斯正义论中的“正义优先性”问题
作为公平的正义和功利主义:两种看待正义原则的方式
在罗尔斯那里,“作为公平的正义”这个术语被用于表达一种看待正义原则的方式(第一章第 3 节第 1 段,或第 9 页),实际上,我们可以认为这是一种正义理论的基本前提或框架,在这种前提或框架中,社会的正义原则应由平等自由主体选择。罗尔斯的正义理论目标是为了使在作为公平的正义的框架下建立的正义理论取代一直占据支配地位的功利主义理论,从而以“两个原则”取代功利原则。这件事应被我们理解为,功利主义理论也是一种看待正义原则的方式,功利原则也是一种正义原则。只不过,“功利原则是一种正义原则”,这样一个命题,是从功利主义理论内部做出的,正如“‘两个原则’是正义原则”,这样一个命题,是从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内部做出的。罗尔斯正义理论的目标是通过一种更高抽象水平的契约论,来展现原初状态中的人们会选择“两个原则”,而不是功利原则。
但他的这一理论事业到底是怎么一种事业,我觉得是一个问题。就是说,这种理论究竟是一种规范性理论,还是一种实证理论?说它是规范性理论,意味着,它向我们所有人表明,无论我们实际持有什么正义观念,“两个原则”应当是正义的原则,而功利原则不是;说它是实证理论,意味着,它向我们表明,我们实际持有的正义观念就是把“两个原则”视为正义的原则,而功利原则不是。一个旨在建议一个观念理想,一个旨在描述一个观念事实。这篇文章所讨论的问题有助于我们思考这个问题。
作为目的论的功利主义理论:善优先于正当
为了达到以上那两组替代,必须研究功利主义理论及其功利原则是怎样的。罗尔斯指出,功利主义理论是一种目的论理论,而区分一种理论是否目的论的最显著特征是,它是如何界定正当与善的关系的。一种目的论把善定义为独立于正当的。它认为我们可以从直觉上独立地把握善,并且判断何为善无需参照何为正当。在一种古典意义上的目的论中,善与善应当最大化,这两者是蕴涵关系:一种东西是善,决定了它应当被最大化,在这里,善无需依靠正当而被决定,而正当只是善的一个自然要求(第一章第 5 节第 4 段)。
为了理解这种意义上的目的论,我们必须深刻把握这一点,一种东西被独立赋予特征(善),然后是这种东西的最大化。这两个特征对于构成一种经典意义上的目的论来说,不是并列关系,而是蕴涵关系:善蕴涵了正当。拒绝这一点的理论,即那种虽然承认一种善,但不逻辑上要求最大化它的理论,不是经典意义上的目的论,而可以是别的什么关于善的理论。请不要将目的论之外的关于善的观念拿来评论对以上关于善的观念的说明。
罗尔斯进而认为,经典的功利主义理论就是一种经典意义上的目的论,只不过,它把善定义为合理欲望的满足,然后社会必须通过各种手段,使得这种善最大化。
功利主义既然要求合理欲望的满足的最大化,自然会带来一个附加的要求,为了满足最大化原则,有时候需要牺牲个体或群体的欲望的满足,甚至不惜牺牲平等和自由的权利。
关于正义优先的常识性信念
在说明了功利主义理论作为一种目的论理论是如何优先地追求社会总体合理欲望满足的最大化之后,罗尔斯在第一章第 6 节第 1 段一开始就提出,“在许多哲学家看来”,并且补充说这“得到常识性信念的支持”,“自由与权利的要求和对社会福利总量之增加的欲求之间是有原则区别的”(第 22 页)。
之后在第一章第 6 节的第 2 段,他接着说,“作为公平的正义试图展现那些有关正义优先的常识性信念正是在原初状态中被选择的原则的推论,来解释这些常识性信念”(其实,从这一句话就可以窥见他的整个正义理论是在做什么事情)。罗尔斯紧接着说,功利主义者承认,功利主义理论严格说来与这种正义感冲突,因为功利主义者认为,关于正义的常识性信念和自然权利概念只具有从属的有效性——它们所以通常来说被我们实际遵循,是因为它们确实有用。作为对照,罗尔斯说,从作为公平的正义出发建立的契约论则总体上认可有关正义优先的信念,而功利主义认为这是对社会有用的幻象。
这里的问题是,如何理解这里的“关于正义的常识性信念”的地位?什么叫作功利主义者承认他们的理论与正义感冲突?我们关于正义的常识性信念当然表明了我们认为什么是正义的:正义否认为使一些人享受较大利益而剥夺另一些人的自由是正当的。既然功利主义者否认这一点,那么自然在我们看来,他们这是在否认正义的优先性。
这完全没问题,从我们的信念出发的确如此,如果我们读者也和罗尔斯一样,实际有这样一种信念的话。
功利主义何以否认正义的优先性?
然而,确切地说,功利主义者他们否认的是我们“关于平等和自由的权利优先于社会福利总量的最大化的信念”。除非我们认为,否认平等和自由的权利的优先性,就等于否认正义的优先性,否则我们不能得出功利主义者否认正义优先性的结论,而且,功利主义理论与我们的那种正义感冲突,不等于功利主义理论本身与任何特殊的正义感冲突。罗尔斯在第一章第 6 节第 2 段最后一句说的很准确:功利主义否认的对象是信念,而不是正义本身。当然他后来的表述表明他没有坚持这种准确的表述。
如果承认功利主义也是一种正义理论,是相对于作为公平的正义而言的一种整全的正义理论,那么我们可以认真对待功利主义者的如下陈述:
“功利主义认为,应当最大化社会福利的总量,尽管这有可能会牺牲某些人的自由和平等的权利,这本身是正义的要求。我们是在我们关于正义的信念的指引下,得出这个主张。那么,这怎么能说,我们否认‘正义优先’呢?即使我们否认,我们也只是否认你们关于正义的常识信念中的‘正义’是优先的。”
功利主义者会进一步提醒,持有作为公平的正义的观念的人,把平等和自由权利的问题,视为独立于社会福利总量增加的问题,视为正义问题本身。持有作为公平的正义的观念的人,确实有罗尔所说的那些关于正义的常识性信念。他们是这样理解他们的观念与功利主义者理论的差别的:功利主义理论作为一种目的论理论,一味追求合理欲望的满足的最大化(也就是我们前面一直在说的社会福利总量的最大化,这里不做严格区分,罗尔斯在第一章 6 节第 1 段提到“社会福利总量”这个术语),并将这种要求放在平等和自由的权利之上,于是他们否认了正义原则的优先性。
然而功利主义者还是那个辩解:
“我们最大化合理欲望的满足,本身是为正义所要求的,功利原则本身是正义原则,在我们的理论内部,正义的问题是存在的,正义的要求是得到实施的,何来我们否认正义原则的优先性的问题?”
可能的混淆?
罗尔斯的一个不清晰的地方是,从功利主义作为目的论承认善优先于正当,过渡到作为公平的正义与功利主义的如下对照:正义原则及其权利相对优先于社会福利总量的增加。
很明显,如果我们承认功利主义理论也是一种正义理论,那么从它的理论内部看,功利原则就是一种正义的原则,而最大化善本身就是正义的原则的要求。因此在功利主义理论内部,并不存在否认正义原则的优先性的问题。除非我们认为功利原则整个不是一种正义原则;当然,我们可以这么认为,但这不过是从我们的正义观念看是这样的。但如果是这样,那么第一章第 6 节第 2 段那句契约论认可正义优先的信念而功利主义否认这种信念,其实质就是持有作为公平的正义观念的人对自己的正义观念的重申而已。
我恐怕罗尔斯不够小心谨慎,将功利主义的目的论特征逐渐理解为对正义原则的优先性的拒绝,从而将正义与功利对立起来。第 8 段对休谟的穿插讨论,很能显示罗尔斯是如何理解功利与正义的关系问题的。他说休谟的功利不过是社会普遍利益和必要性(因为若不保护这些利益,社会就不会存在或繁荣)。罗尔斯说,休谟对以下问题没有说什么话:为了社会的普遍利益,一些人所得量是不是要多于另一些人损失。也就是说,休谟对社会福利总量的增加问题和个人自由和平等权利之间如何处置的问题,没有提出任何更进一步的观点。所以,在罗尔斯看来,休谟的功利观点有可能与任何的正义理论相协调,因为休谟的功利理论根本就没有涉及正义问题!
如果以上理解是有道理的,那么在罗尔斯的笔下,功利主义理论是一个与正义理论对立的理论,或者至少是敌视正义的理论,而不是我们一开始承认的,一种正义理论。于是“根据正义”,将社会福利总量最大化置于自由和平等权利之上,这自然“违反正义”。
一个扩展性评论:原初状态是什么
由于我不确定以上的解读在多大程度上是准确的,所以我不想做过多的扩展性评论。在这里,我只提出一个:我认为,罗尔斯的正义理论论只是本来实际持作为公平的正义观念的人通过一种精致的反思程序(原初状态)对自我观念的澄清和强化,从已有的自我观念的澄清和强化的效果的意义上,这些人的确表明了,功利主义理论如何地没有妥善处理正义问题,或者,为什么功利原则不是真正的正义原则——但这本来就是建立和参与这个反思程序的人一开始就有的观念。
这就是罗尔斯正义理论的论证力量所在。这种论证力量经常容易被与另外一种论证力量混淆:由于我们建立起了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并发现我们在原初状态中确实会选择“两个原则”而不是功利原则,所以我们向功利主义者证明了功利主义理论在正义问题上是不合理的,功利原则作为社会的首要原则——正义原则——是不合格的。我们不能把澄清和重申自己观念视为对相反观念是错误的这一点的证明。
这个混淆会在这个文本中的许多地方发现,第 6 节不足以展现全貌。这个问题关涉到如何理解罗尔斯的整个理论事业,值得更仔细地思考。
在当前文本中,罗尔斯有可能混淆这两种论证力量的地方是第 6 节的第 7 段,那里他提到一个问题:在原初状态中,人们会实际选择功利原则而不是“两个原则”吗?当然,他在许多许多的地方说明,一旦进入到原初状态,特别是进入到他所描述的那种有了合理限制条件的原初状态中,人们几乎立即就会拒绝功利原则(第一章第 3 节第 6 段,或第 12 页)。
罗尔斯这里说的有些暧昧。我认为,实际坚持功利原则的人,一开始就不会选择进入原初状态,或者至少,即使对他们来说原初状态也是一个不错的澄清和反思他们已持有的功利主义正义观念的装置,正如对我们来说原初状态是一个不错的澄清和反思我们已持有的那种“关于正义的常识性信念”的装置,那么他们也不会给出一个与罗尔斯完全相同的对原初状态的描述。
他们的功利主义正义观念保证了他们建立的原初状态会是其中的人们必定选择功利原则的原初状态,就像我们的原初状态所做的一样。如果不是,就会有两个情况:第一,他们建立的原初状态,作为一种反思装置,太烂(因为不足以得到一些有意义的原则来,这些原则要有意义,就不能与他们的功利主义正义观念尖锐对立,第一章第 4 节第 7 段),需要反思平衡来调整;第二,经过了调整之后发现,其中的人们还是会拒绝功利原则,而选择“两个原则”,那么这可能是一个悲剧,证明他们以为自己是功利主义者,却发现自己实际上是一个持公平正义观念的人。
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有上面第二种论证力量吗?这是个疑问。无论如何,弄清楚罗尔斯的契约论到底是怎样一种理论事业对于我们把握这个问题有帮助。
最后,回到我们最初的问题上。我们拥有一种信念是一个事实,一个心灵事件。根本上我们无法选择我们的信念,而且,根本上,我们也无法反思我们的信念。被远观的信念是会后退的,信念本身根本上不被远观。但我们又想搞清楚,我们所实际持有的观念确切是什么,我们想要一个关于它们的清晰和融贯的说明,在罗尔斯的理论中,这事情就是,我们想知道对应我们关于正义的那些常识性信念,或者说那些关于正义的直觉,或者说关于正义的深思熟虑的道德判断,反映了我们实际相应坚持着什么正义原则。
于是我们需要制造一个思想程序,这种思想程序能够使得本来不能反思的信念被反思,我们假设其中的人们是可以对根本的正义信念做反思的,他们甚至是可以选择信念的。原初状态是一个思想程序,一种用于反思的装置,可供我们这些实际持有作为公平的正义观念的人随时进入,以确认我们为何坚持那些观念。原初状态中的“人们”是实际持有特定信念的我们的投射。我们做这一切都是为了搞清楚我们实际在想什么,而不是别人为什么不是我们这样想。在这个过程中,那些不完全持有我们的作为公平的正义的观念的人,对我们所坚持的那些“确定之点”,但凡有任何分歧,就可能会中断与我们的“合作”,而拒绝进入到我们那种原初状态中,或者自行建立并进入一个不同于我们的原初状态。原初状态,作为一种反思装置,只能是对我们自己的邀请。
惩罚与义务:一个谱系学故事
谱系学也关心观念的发生。凡是关心观念的发生的理论都预设,观念是经历过从无到有的过程的。但与契约论不同的是,谱系学有自己的特殊主题:驯化、遗忘和颠倒。
让我们设想,某个社会一开始人们没有义务观念,或者没有我们现代人的义务观念。在一个假想的王国里,国王对其臣民说:“你有义务为我服务。”他可能来自一个有义务观念的世界。当然我们可以讲一个更复杂的故事,并且,“国王”等这些词是不恰当的,但这无伤大雅。臣民根本不理解“有义务”是什么意义:“‘义务’是什么东西?在我的头上还是在我的肩上?是我身上的一种属性吗?我何以拥有这样的属性?”(边沁就这么问过。)
在这些臣民犹疑不决时,国王的身体伤害随之而来的。国王说:“这是对你们不履行义务的惩罚。我惩罚你们是因为你们不履行自己的义务。”
后来重复发生的事情就是:每当臣民听到国王发出义务陈述(O),若有犹豫,就会随之受到国王的身体伤害(H),而且这被国王称之为“惩罚”(S)。
臣民们甚至也没有惩罚的观念,但是他们能够感受和了解确切的身体伤害。他们获得了两个序列:(S,H)和(O,S)。他们干脆把伤害作为惩罚的标记语言,就是说,惩罚陈述的意义是由伤害的事实提供的。类似地,他们进一步将惩罚作为义务的标记语言,就是说,义务陈述的意义是由惩罚的事实来提供的。他们进一步将(S,H)和(O,S)这两个伴随事实序列转化为两个蕴含关系 S→H 和 O→S,从而能够建立起推理:每当有惩罚陈述时,伤害事实会随之而来,以及,每当有义务陈述时,惩罚事实会随之而来。
到目前为止,臣民们将伤害视为惩罚的意义,把惩罚视为义务的意义。他们会这么想问题:“我所以受到惩罚,是因为我被伤害;我所以有义务,是因为我被惩罚。”他们的想法不可能是相反的。
他们进一步将这两个蕴涵关系转变为谓述关系,有了 S is H 和 O is S。就是说,他们的心灵慢慢发生变化,无数次的重复使他们感觉到,惩罚就是伤害,而义务就是惩罚。用语言哲学术语说,伤害成了惩罚的语言,而惩罚成了义务的语言。
a 成为 b 的语言,意味着 b 的存在、同一性和本性要由 a 的存在、同一性和本性来承担。一旦有了这个转换,一种惩罚观念和义务观念就逐渐开始在人群中发育了。有两种东西(不论它们的存在论身份是什么),从无到有地被人们意向到了。我们把观念的产生理解为新的意向性的获得。
随着惩罚观念和义务观念的发育,人们从感觉到有惩罚和有义务,但它们必须与其他事物有连系(惩罚-伤害,义务-惩罚),这连系就像二者与母体的脐带,到逐渐切断这一连系而感到它们是独立存在的。获得意向性总是倾向于承诺新对象。
这样,“我有义务”这种陈述不再变得难以理解,而是稀疏平常。当来到这一步,臣民们就逐渐获得现在的我们的惩罚和义务观念:“我有义务那样做,否则我将受到惩罚;如果我受到惩罚,那是因为我没有履行义务。”
至此,义务和惩罚的关系颠倒过来。原先他们通过惩罚来获得义务的意义,并认为惩罚是“有义务”这种陈述的原因。但现在,当他们获得了义务观念,他们相信,有义务决不同于有惩罚,依照义务来做事,决不是出于对惩罚的恐惧。相反,他们相信,惩罚是对违背义务的行为的回应。义务观念正在于拒绝与惩罚“同流合污”,它声称自己包含与惩罚性质不同的要素,否则它就是义务观念了。
义务在人们那里如此高贵,好像拥有这种东西的人正过着高贵的生活。他们遗忘了他们高贵义务的卑贱起源——现在他们的义务观念告诉他们:履行义务和害怕惩罚不是一回事!
义务成了曾经支配它的惩罚的主子。一群自愿为国王服务的人,觉得自己不是出于对惩罚的恐惧,而是出于义务。多么神奇,他们有义务感了!
福柯《性经验史》中关心一个问题:身体是如何成为快感的对象的。他的基本回答是:权力塑造了人们关于身体和性快感的观念,使人们相信,他们是自主地出于性的观念而把身体作为快感的对象的,而不是被其他什么外力所迫使;他们自以为在过一种自主的道德生活,实际上这种自主观念本身就是再生产性的,它再生产的是塑造它的权力想要的那种生命形式。
罗尔斯契约论内外的选择和持有问题
如果我们从如何对待抽象观念的问题角度来考察契约论,就会发现它有一些值得注意的特征。(1)几乎所有的契约论者面临的根本问题是观念的选择问题。(2)契约论的作者必定持有特定的立场。(3)他们工作是设想一种情境,以展现我们选择我们实际持有的观念的合理性。(4)在这样一种情境中,不同的观念成为心灵的考察对象。在任何契约论提供的故事中,显然在最终选择之前,人们既能够同时把握相关的一组观念,又不与此同时投身于(commit to)它们中的任何一个。
在契约论里,抽象观念被对象化(就像一个物理对象,主体可以独立于它而考察它),以至于抽象观念的持有问题是一个选择或同意的问题。可以说,契约论是一种针对观念的经验主义,正如物理学是针对物体的经验主义。我们的问题是:抽象观念的持有问题是一种选择问题吗?我们能说,我选择相信 x 吗?如果我们在特定时刻只会实际相信 x 或不相信 x,而不是选择相信 x,那么关于 x 的观念在多大程度上可以被反思?契约论展现了人们在特定情境下,对一组相关的不同类型的抽象观念做比较和反思,从而决定同意或选择其中一种,这不符合我们的思想状况。我们能够远观的观念并不是我们所实际持有的观念,即使我们相信就是那样。
在谈到正义原则的证明意味着什么的时候,罗尔斯说,这意味着正义原则将在原初状态中被一致同意。假如我们进入原初状态提供的反思装置中,我们就会同意那些原则,而这就是对这些原则是正义的证明。自然有一个质疑:原初状态既然是一个纯粹假设,那我们为什么要对由此得到的正义原则感兴趣?罗尔斯回答:“体现在这种原初状态中的描述中的条件正是我们实际上接受的条件。或者,如果我们没有接受这些条件,我们或许也能被哲学的反思说服去接受,我们能对契约境况的每一方面都给出支持的理由。原初状态是一种解释手段,也是一种精致的直觉观念。……我们需要一种能够使我们从远处观察我们的目标的观念,关于原初状态的直觉概念正是在为我们做这件事。”(《正义论》(修订版)第 16-17 页)
有两个值得注意的要点:契约论的背景事实是我们实际持有抽象观念这个事实(在罗尔斯那里是正义观念),但契约论创造一种情境,其中,我们暂时不持有任何相关抽象观念,以超然的姿态来分别考察一组相互竞争的抽象观念,其中包括我们实际正持有的观念和与之敌对的其他观念。这样的情境,使我们能够建立一种反思程序,借助这一程序,我们能够更清楚的看到我们为什么会持有这一观念而不是那一观念,在这个程序中,持有观念的问题被转换成了选择观念的问题,唯有这样,我们才能“从远处观察我们的目标”。
所以,契约论中的人们和契约论外的我们与观念的关系是大不相同的。契约论外的我们必定实际持有某种观念,用我们的话说,投身或卷入其中,对这种观念不可能是超然的和彻底反思的姿态。契约论内的人们则在一开始超然于任何相关观念,经过考察,他们决定同意或不同意它们。
以下我将不区分持有观念和持有或说拥有信念区分。于是问题就是,信念如何是意志的目标呢?信念是一种实际发生的心理事件。你相信那是苹果,这信念是如此直接,没有给以下情况留有余地:你选择相信那是苹果。如果是那样,一定是发生了什么问题,使你失去了那种信念,并且面对不利证据,你忙于为它辩护。
在许多日常情形中,一方面,我们对 x 怀有信念,与此同时我们需要在反驳我们的人面前为之辩护。当然,一种信念被坚持,和它需要辩护,实际上是可以分离的;为一种信念辩护和同时具有这种信念并不冲突。但契约论中的人们可不是那样。有一段时间,他们同时面临几种相互竞争的观念,却不坚持其中任何一种。契约论中的人们所处的情况有可能是现实中我们的情况吗?一定意义上,有可能。面对马克思主义还是三民主义能救中国的问题,一个人是需要考察的,在决定之前,他是有那么一段“空窗期”的。我所以强调“一定意义上”,是想说,持有一个信念 x 和不持有一个信念 x,其中的 x 不可能是完全同一的。这里判断的根据是心灵内容,而不是心灵对象。我们不可能把我们的信念本身彻底对象化,如果它对于心灵来说还是一个可以超然考察的对象,那么关于它的心灵状态和持有它的心灵状态,一定有所不同。
总之,我们看到了一组对照:契约论外的人实际上持有特定抽象观念,但契约论内的人被假定有一段时间不持有任何相关的抽象观念。契约论为什么这么做?因为我们需要一个反思装置,以超然的视角来考察我们卷入其中的信念。契约论提供的反思程序是持有特定观念的人所建立的,其中的人能够处于选择观念的地位,并选择了契约论外的我们正好持有的观念。但这看起来是一个障眼法,因为我们必定使其中的人最终选择我们实际持有的观念(我预计罗尔斯不会反对这一点,但卢梭会有异议)。
看起来,契约论的论证力量就不是,对于特定问题,面对一组相互竞争的观念,我们经过理性地考察,选择了其中一种观念,而是,对于我们实际持有的观念,我们设计了一个反思程序,使我们更加确信我们持有某种信念。契约论的反思程序并不为我们提供面向持有不同观念的人“分庭抗礼般”的辩护,它更像是一种自我强化。没有注意到这个问题的人会误以为,通过契约论,我们向持有 y 观念的人表明我们持有 x 观念是更合理的。这个误会是由于没有意识到,契约论中的人们只是契约论外的我们的投射,如果契约论中的人们之间对 x 观念和 y 观念有不同意见,这种情况也不同于契约论外的我们和其他人对 x 观念和 y 观念有不同意见。
当然,可能罗尔斯也清楚意识到,契约论所提供的论证力量是自我强化的。他在《正义论》的”初版序言”一开始说:“我并不认为我提出的观点具有创始性(originality),相反我承认其中主要的观念都是传统和众所周知的。我的意图是要通过某些简化的手段把它们组织成一个一般的体系,以便它们的丰富内涵能被人们赏识。……我相信在各种传统的观点中,正是这种契约论的观点最接近我们深思熟虑的正义判断,并构成一个民主社会最恰当的道德基础。”(p.1)
把人们既有的观念或概念整理成体系,以便人们能够对自己的实际拥有的观念或概念有更清晰的把握,这的确是许多当代哲学家所做的工作。一个哲学家与一个语法学家的工作可能并没有什么实质差别。我们实际都能符合语法地用母语交流,并且当我们遇到一些不符合语法的话语时,也会提出批评。但这不意味着普通人能够轻松写一本关于母语的语法书。语法学家的工作就是将这些实际被遵循的、分散的语法整理成一个体系,以便人们能够更清晰地把握。语法学家并不创造新的语法,正如哲学家并不创造新的观念。
不幸的是,不但契约论的读者会混淆两种论证力量,契约论的作者也会。任何以上述方式看待自己工作的语法学家都不会担心他所阐明的语法不被人们实际遵循。如果是那样,他必须宣布某些语法不是人们的语法。然而罗尔斯却担心,就算正义原则被选择,它们也可能不会被普遍服从,即是说,基本社会制度不会实际遵照这些原则被制定出来。在罗尔斯的正义论中,基本社会制度的稳固性问题是一个重要问题。
持有特定信念,却不按照它行动,这件事是如何可能的呢?只有把观念对象化,并将之与物理对象(比如,身体的行为)放在一个水平线上来考察它们的关系时,这件事才是可能的。罗尔斯在谈到正义的作用时,让我们设想这样一种社会,它“由一些个人组成的多少自足的联合体,这些人在他们的相互关系中都承认某些行为规范具有约束力,并且在很大程度上遵循它们而行动”。在这里,罗尔斯把规范给对象化,以至于它们可以被我们所承认(一个心灵动作),并且,承认规范和规范被实际遵循是两个可以独立考察的事情。
我们可以设想一个画面:桌子上有两个小球,一个黄色的,一个是蓝色的,它们并列一起,其中一个是规范,一个是行为。我严重怀疑这是否有可能真实发生,虽然大多数人经常这样设想。我不相信我们可以独立于行为来辨别和拥有一种规范。如果有人反对我,那么我可以和他一起进入当代法哲学的讨论之中。在这里我不能展开太多,只需要指出一点的是,所谓的被独立辨别的规范,也许不过是这样一个组合:一个确定的陈述和它在世界中的事物的模糊对应。我们把能获得规范的陈述的同一性当成规范的同一性了。规范的内容或意义是需要解释的,而且随着实践的展开需要被持续不断的解释,所以它不可能在任何确定的时刻有完满的内容,尽管在任何时刻可以有一个确定的规范“切片”。(记住这个要点,我们将来还会仔细考虑一些重大的问题。)
罗尔斯在考虑他更高抽象水平的契约论时,似乎没有考虑观念的对象化和观念的解释问题。在罗尔斯的正义论中,正义原则在被选择之前,无论是差别原则还是功利主义原则,其内容都是“完全成型”的,这样他可以不断地使用“选择”、“同意”、“接受”这些动作词。要使这是合理的或者可能的,必须能够使正义观念在被“选择”、“同意”或“接受”之前就被完满把握。但想象一下,你完满把握一个观念,却还需要“选择”、“同意”或“接受”它,是怎样一种滑稽的事情。
罗尔斯在界定“良序社会”的概念时是这样规定的:(1)每个人都接受,也知道其他人接受同样的正义原则;(2)基本的社会制度普遍地满足、也被知道普遍地满足。罗尔斯如何理解这两个条件的关系?(1)能否在没有(2)的情况下独立存在?如果是,那么一个良序社会中,“接受”正义原则和遵循正义原则是可以相互分离的事情。我的意见是,(2)的发生决定了我们可以说(1)发生了,二者是不可能分离的。
我已经指出,契约外的我们归根结底是不能选择观念的,契约论的内人之所以能够选择,是因为它是一个虚拟反思装置,为的是使我们假设自己远观我们的观念。观念能够被选择,这似乎是不言而喻的。这构成了契约论场直觉上的吸引力的基础。然而我坚持观念归根结底不可能选择:持有某种观念是一种心理事件,是一个事实。如果把这种假想的选择当成实际的选择,就有问题了。
不可否认,当我们对 x 和 y 观念不持有任何一种或者在两者之间犹豫时,我们可以说我们需要去选择其中一个,甚至可以改造二者或干脆创造一个。但是,不持有一个观念又同时言说一个观念,这里的观念,与持有一个观念中的观念有根本差别,二者实际上没有同一性。如果我们还没有就正义持有任何观念,那么我们不可能成为契约论的作者和读者。如果我们已经就正义持有了特定观念,那么我们就不能混淆契约论中的人们的选择和我们的持有。契约论提供的只是一个已经持有的观念的反思装置。
为什么现在还不宜考虑 ghost?
要问我为什么?ghost 比 wordpress 好吗?不是。ghost 现在对于普通用户来说一点也不友好,它没有搜索功能,不提供评论系统,Newsletter(时事通讯)功能也刚刚脱离实验室阶段。现在,一个运行 ghost 的博客网站(注意,不是“在线出版网站”)就像一个孤岛。将 wordpress 迁移到 ghost,我感觉我要与老朋友们失去联系,再也不能与他们轻松互动。
事实上,ghost 已经朝着相当不同于 wordpress 的方向发展。根据创立者 2018 年的 一篇文章 ,它越来越朝着专业化和商业化——ghost 自身的专业化、目标用户的商业化——的方向进展。
在 ghost 的最初阶段,创立者曾对此有过犹豫,他试图把 ghost 这个去中心化、开源的在线出版程序打造得与中心化、闭源的 Medium 一样易用,比如,用户可以通过简单的几个步骤就将 algolia 添加到 ghost 上,享受后者强大的搜索服务。但是,他放弃了,因为他觉得,即使 ghost 为用户提供十分简单的框架,普通用户还是不懂得如何从 algolia 那里获得 API Key,这些操作依然足以吓退他们。所以,他干脆转向“专业”用户。似乎,在他看来,所谓“专业用户”,是至少能够承受 ghost 那烦琐的调试和安装压力的人,且没有“下限”。ghost 越来越不是我们期待中的博客系统。此外,它的运营机构现在很挣钱,月营收已经达到了 8 万多美元,创立 5 年,累计营收 300 万美元,而且,从一开始就盈利!
我在 ghost 的 Producthunt 主页 上看到创立者 O’Nolan 自己的长篇评论,于是不由得也回复了一大段给他,翻译为中文,部分如下:
亲爱的 O’Nolan 先生,感谢你的伟大产品!当你打算在 producthunt 的产品页面上发表如此长的评论时,你应该感到你是多么需要评论系统。也许你甚至没有感觉到,因为 producthunt 自然地为你提供了它。然而,ghost 用户就没有这么幸运了。你会发现,大多数运行 ghost 的网站都没有评论系统,除了一些运营者觉得自己不需要评论系统之外,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众所周知,任何一个不起眼的博客系统,都会努力提供评论系统,而 ghost 却没有。除了评论系统之外,搜索功能也是如此。如果我听到 ghost 并想在 producthunt 了解下它,但在 producthunt 却找不到任何搜索框,这将是多么令人沮丧,甚至愤怒的事情。我也曾为 ghost 感到沮丧,甚至恼怒。最近,我在官方博客上读了你的文章,我越来越理解你了。你谈到了 ghost 在开发去中心化的开源软件时面临的困难选择,你明确提到你曾想让普通用户通过简单的设置就能获得像 algolia 这样的伟大服务。然而,你放弃了,认为即使这样,普通用户也不会成功,所以你转向了 “专业”用户。我们知道,在 Wordpress 上,只需一个插件和一些复制和粘贴操作,用户就可以享受到 algolia 的伟大服务,而 Wordpress 也是去中心化的开源软件。在所谓的普通用户和 “专业”用户之间也是有许多中间阶段的。我看到,许多人绞尽脑汁想在他们的 ghost 网站上添加一个搜索按钮,但无济于事。官方文件是如此的粗糙,以至于毫无用处! 事实上,“专业用户”很难被定义,我见过许多人,他们足够专业,试图在他们的博客上添加一个可用的搜索框,但几乎无一例外地失败。
除了上面宏观的产品战略外,一个相对微观的技术策略是,ghost 希望保持足够的灵活和开放,它希望所有的这些基础功能,都能由相应的细分领域的产品提供。搜索、评论、Newsletter、统计分析,等等等等。只是,它为自己没有提供搜索、评论等基础功能所提供的理由实在勉强。事实上,wordpress.com 的官方插件 Jetpack 提供开箱即用的 Newsletter 功能。ghost 不会说 wordpress 比自己还灵活。
Newsletter 是最为吸引我的。这几年,电子邮件作为古老的通讯手段,受到人们的重视。通过 Newsletter,作家可以独立自由地维护读者关系,而读者则可以主动的筛选信息来源,而不是接受铺天盖地的“算法推送”。但是,大部分国人对此还没有什么概念。他们沉浸在抖音、头条、知乎和 B 站等中心化的网站中。邮件订阅给国人的普遍印象,还是商业营销手段,而不是出版工具。在可预见的时期内,Newsletter 出版不会在中国壮大,原因是众所周知的。
尽管如此,我仍觉得我需要它,或者,我想尝试它,把玩下它。ghost 的邮件简洁漂亮,与之相比,Jetpack 略显土气。我知道我可能没有什么订阅者。我的老朋友们,可以轻松地用 inoreader 等程序来管理 RSS 订阅。我只是有一点点幻想,经过好多年,由于我持续制造了对于我的领域内的人还算有用的东西,会收获那么十几个或几十个订阅。
设置 ghost 的 Newsletter 对我的挑战是巨大的。我在 ghost 和 Mailgun 上分别执行了一切操作,但就是无法成功发送邮件。我在互联网上看到大量的询问和抱怨,他们不知道问题出在了哪里。最后我发现,原来我的 Mailgun 账户尚未成功激活!我没有激活,却在控制面板上看不到任何提示,即使执行了那么多操作!没有激活,是因为,最初我申请 Mailgun 时,没有通过短信验证那一关。过了一段时间,我发现能够成功登录,并且能够“正常”使用,竟然忘了这一点。认识到这个问题后,我给 Mailgun 的客服发了一封邮件,很快就收到回复,他(她)为我激活了账户。于是,我的 ghost 的 newsleter 活了!
ghost 的定位为在线出版程序,或许可以说,它是 CMS 的一个细分领域。ghost 以 Newsletter 为媒介,为独立作家提供在线发布、读者维护和营收管理的框架,为未来的出版潮流推波助澜。如果你也需要这么一个东西,那么你可以尝试它。邮箱设置的困难已被克服,与 algolia 的整合,未来应该会有很大的进展,评论系统也是这样。如果考虑了以上问题后,你仍觉得你需要 ghost,那么可以尝试它,如果遇到什么困难,请不要犹豫联系我。
最后,如果你只是想尝试 Newsletter,你完全可以在 wordpress 上借助 Jetpack 轻松实现,开箱即用!按照一个博客程序的标准来评价的话,ghost 现在还像一个不能看时间的 Apple Watch。再给它一点时间;或许需要更多时间。
2021.10.12
域名见闻录
最近几天想给我的博客换个域名。我原先的博客域名 monist.xyz,是在 namecheap 上注册的。monist 是我当时读罗素时熟悉的,Mind 或 The Monist 是两个哲学刊物。不用说,mind 这个词应该被注册完了,于是尝试 monist。还好 monist 算是一个比较生僻的词,虽然是一个简单的单词,不至于被完全被抢注。namecheap 推荐了 monist.xyz。我大概查了下.xyz 这个顶级域名,就看到它的注册局员工到处吹嘘这个域名好。本来我也并不在意这些,我只想知道这个域名是不是一个还算“正常”的域名。
顺带,我把网站的标题也改成了“一元论者”。严格地说,我并不是什么一元论者,我不能为这个哲学立场提供一个详细而周到的说明。虽然,我可以粗略地说,在内心深处,我对这个世界的根本理解是一元论的。尽管如此,身处一个二元论者的世界,为了理解他们,也为了与他们沟通,我的思考和言说又必须是二元论的。当然,这是题外话了。
域名和网站标题,最好是有极大的相关性。博客嘛,每天打开自己网站最多的恐怕还是自己。这就使得域名变得重要。有一个好看、顺眼、有意义的域名,是博客站长们的小小心愿。
我决心更换掉.xyz 域名,是从一个发现开始的。我发现,在百度搜索site:.xyz
,得到的结果基本上是一度垃圾网站,许多色情网站,排在了首页。我想到一些色情诈骗软件的分发网站地址也是以.xyz 结尾的。
我的网站,从七月初建站依赖,百度蜘蛛就来了大概两三次。我记得,九月来了一次后,就连续一个月也没有再来过。百度曾明确建议,不要使用一些廉价的非主流域名,否则会延迟收录。现在看来,不是延迟收录的问题那么简单。
我对百度是否收录我的网站没那么太在意。鉴于我的内容和主题以及百度的排名策略,即使我的网页全部被收录,也不大可能有什么权重。倒是谷歌,一再地展示我的网站。当然,谷歌也总是展示那一两个流行词。换言之,谷歌认为我的大部分网页是没有什么价值的。
咱做个小站,为的是有自己一方小天地,就算看到了谷歌的展示关键词,也懒得动手多写几篇该关键词的文章。
但要说完全不在意,那也不真诚。既然不是写私密日志,当然希望更多的阅读和回应。我不能忍受自己与一堆色情和垃圾网站为伍,而且,诸如.xyz 这样的新兴廉价域名的滥用,在十年内恐怕不能改变。
在可预见的时间内,.com 将维持其支配性地位,这就是非主流域名无法做大的最大原因。正是顶级域名的多样化,导致了.com 二手交易价格的持续增高。在众多选择之中,商家,包括注册商和域名投资者,必须要在一两个顶级域名上下赌注,把它们的价值炒作起来。将顶级域名的价值分散在多样化的顶级域名中是他们最不想看到的,因为那会使得所有顶级域名都不值钱。资本主义的一个门道是人为控制某项资源的供给,以使其提升“价值”。土地就是典型的例子。一般的域名使用者,一定程度上,也乐于看到这种集中趋势的维持和扩张。因为,既然钱有时候对于他们不是问题,他们希望某个顶级域名相比其他顶级域名更有声誉,并且用钱就能直接得到。
把.com 持续做起来,是域名多样化后的一个可以理解的趋势。商业的动机扮演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投资者,他们不关心任何域名的价值——.xyz 何以比.com 的价值低?——他们关心的是价格,并将其伪装成价值。价值,说到底也是大众行为聚合的结果:大家普遍愿意出价多少,决定了某件东西的价值。绝不可以把这个事情理解为,因为.com 在本质上比.xyz 有价值,所以它的价格才那么高。
我并没有仔细研究过域名市场。以上只是我的推断。这些推断来自我在 godaddy 上检索域名的经历。
考虑换域名期间,我不时在 godaddy 上搜索下域名。我我曾搜索过一个域名,kliff.com,这个域名是我把 cliff 这个单词改造后得出的。改动字母,得出相似的、能够使人联想到原始单词的字母组合,可能是比较常见的域名注册策略吧。这当然是无奈之举。五个字符以内的,无论是单词还是非单词的字母组合,都被抢注一空了。但真的是被一般使用者抢注了吗?或者,完全是被域名投资者所为?我“拿衣服”了。
过了大概一个月,我再次不小心搜索到 kliff.com 这个域名,它已经被注册,价格由 120 元涨到了 51707 元。我本应该早点知道这件事的,并且确认,到底从我搜索这个域名的多少天后,它被注册并抬价的。
我还曾对 khitay.com 犹豫过一段时间。“Khitay”是“契丹”的意思,是中亚许多民族对中国的称呼。这个词有大量的相似词源成员。香港国泰航空的 cathay,与其同源,是文艺复兴时期,欧洲人对中国的一个流行称呼。当时它的注册价格是普通价格。我前后检索过三五次。在大约一个星期之后(我不太确定,也许比这个时间还短),我惊讶地发现,它的价格被抬高到了 5 万多!
以上是两个典型案例。第一个是简短造词,第二个是一个简短单词!我就想知道,我搜索 kliff.com 这件事,是怎么被知道,以及被谁知道的?当然,没有其他人,除了 godaddy。对于 godaddy 来说,这是用户帮它发现的漏网之鱼。它当然不好拿着词典全部自行注册了,那就等于直接做强盗了。这个域名很可能被人工评估之后,从 12o 元抬高了到了五万元。评估人员觉得注册者定然是想用这个富有意义的简短域名做一件大事。只是他犹豫了下,那就不好意思了!至于简短的字母组合(造词),godaddy 也是不能放过的。你会发现,godaddy 把所有的五个字符以内的.com 域名都抬高了价格。
我以为这只是 godaddy 的障眼法。在 xinnet 上,我发现 khitay.com 确实被注册了,注册商是 godaddy。在万网,也是如此。在后两个注册商那里,和 godaddy 一样,khitay.com 不是被占用,而只是被直接抬价出售。
域名,特别是.com 的域名的价格被谁搞起来的,现在可想而知。域名投资者尚且需要投资才能牟利,其信息能力与一般使用者也没有本质区别。他们的投资甚至炒作,无可厚非。而域名注册商,可以零成本地坐地起价!似乎,它们还组成了一个价格联盟,以遮掩彼此的丑陋行径。它们把注册者的键入行为拿来分析,让注册者帮他们寻找域名抬价,简直与监守自盗没有区别。
人们都说,.com 的优质域名资源已经耗尽。在我看来,有两个基本的事实是这样的。第一,绝大多数的域名组合,实际上都没有被使用,但被占用了;第二,有相当一部分的域名组合,不是被域名投资者,而是被注册商暗中坐地起价,导致一般使用者望洋兴叹。对于第一点,在我检索的过程中,我发现几乎所有的我检索到的简短单词或造词的域名,都不在使用中,要么是跳转到另一个域名。对于第二点,注册商显然组成了一个联盟,对于短字符的域名(特别是.com),直接抬高价格,其抬高的依据,正是大众的检索行为。
域名管理是一项全球性的公共事业,但域名管理的实施本身却是彻底的商业勾当。这一点,中外皆然。说什么 cnnic 是法盲,godaddy 是懂法的,讲武德的,这是天真的。
最后,让我来解释下我的新域名。我起初奔着.com 为王的原则琢磨了好久,最后将一个单词改造后,注册了一个简短.com 域名。但只用了一天,就觉得这个词的意义不是我真想要的。域名是自己每天都面对的,其暗示意义很重要。
在那之后的一个晚上,我一个机灵想到了在塞拉斯的《经验主义与心灵哲学》中读到的“ing-ed”这个造词,意为“动作-对象”,表示心灵与世界的二元结构,是经典经验主义的典型结构。这个词给我的印象很深。我至今的哲学思考,都是在二元论下进行的,尽管我对这样那样的二元论都有意见。ing 和 ed 都是动词的后缀,这些语言学的特征,本身反映了和左右了我们对世界的思考。
inged.com 当然不出意外地被占用了。我在 inged.net 和 inged.cn 之间犹豫了好久。最终,我选择了 cn。如果有一天它不安全了,我直接换个域名就好。不用想那么多了,杞人忧天而已。
我相信,inged.cn 够我用上一段时间的了。它简单又有些意义。当然,有意义这一点,我要向我亲爱的读者解释下。域名,要想被记住,有意义可能可比简短更重要。
2021.10.7
读书会:原则、动机和方法
认真读好手边的书
在即将开始的一个读书会的宣传文章中,组织者 Q 在结尾这样说:
读书会的基本原则是,问题-论证主导。不要过多讨论背景知识,除非缺乏这些知识会导致我们难以理解相关内容。不要动辄怀疑作者的深层理论预设,除非能具体说明这些预设对作者当前的论证造成了何种糟糕影响。不要结合现实问题。对历史、对社会、对人生的关切必须以细致的、专业化的思考为中介,太过直接的关切只会产出陈词滥调。有必要把那些关切悬置起来,先认真读好手边的书。
这一原则有些陌生,甚至怪异。这与一般人对读书会的设想和期待有很大距离。在微信群里,Q 发了一条消息:
有些朋友可能还不熟悉我们读书会的模式。我们就是很朴素地一段段读,然后做段落总结、梳理论证线索。本质上和中学阅读理解是一回事,比较基础,没有很高级的东西。
这一条不动声色的信息,我想,甚至不太会让人注意到,即使注意到,也会被以为是谦虚之辞。
我很早受教于 Q,并在 Q 领读的读书会上得到诸多教训,受益匪浅。写一篇文章,系统整理下这些教训,一直是我的一个愿望。
为什么要读书会?
读书会是一种有别于课堂的学习形式,尤其受到哲学社会科学人的喜爱。不同于课堂,读书会聚焦于特定的文本,精读并讨论。读书会是一个小团体,亲密和自由,人们只因相同的兴趣而聚在一起,既可以认真读书,也可以结交同好。
哲学社会科学经典文本一般都相当难读,众说纷纭,聚讼不已。自己读,与别人一起读,两者不可相互替代。
首先,自己读的时候,以为自己读懂了,但这种解读是否准确,是否有道理,如果不与别人交流,常常很难发现。其次,听取别人的解读,并与自己的解读比照,特别能够激发思考。此外,面对面的交流,常使我们获得强烈的激情,在这种激情的驱使下,我们要迅速、准确而简洁地表达自己的观点,要随时准备接受其他人的批评,并迅速和准确地理解其他人的批评,然后与之辩论,这种“智力对抗”,绝不是仅自己读所能获得的。
当然,读书会的教益不仅在于,从与他人交流中增益对文本本身的理解,还在于,感受和学习其他人阅读经典文本的方式、态度和原则。这可能为许多人所忽略。
在读书上,我们可能发现,有的人经常表示自己不理解、 有疑问,但又不能说清,不理解在哪里,疑问是什么;有的人发表观点时,总是漫无边际、浮想联翩、没有止境;有的人与他人辩论,虽然热烈,但总是得到别人“你并没有理解我的意思啊”的答复;有的人习惯说,“这使得我想起某某著作和作家曾说过”,然后发些感慨;有的人对文本的注意力仅在于某些重点语句或段落,若问他这一段和上一段的之间的关系,这整个一节所论述的观点及其论据是什么,这一章的几节之间的论证关系是什么,则支支吾吾,不知所言,甚至对这些问题不以为然,认为把读书会搞成了语文阅读理解课堂。
很少有人会仔细思考,上面那些行为在多大程度上败坏了读书会,反而对一种不那么有趣,甚至略显枯燥的读书会形式不以为然,而这种读书会形式,就是 Q 所倡导的“阅读理解式的读书会形式”。
通过读书会,我们不仅能够深化对文本的理解,还能学习别人的治学方法,也许,这就是对“为什么要读书会”这个问题的最好回答。一个好的读书会,很有可能会改变我们的学术兴趣和学术志向,受益终生,而且,它很可能是在课堂上无法得到的。
读书会:不同人的不同动机
读书会是一群有着不同阅历,带着不同动机的人聚在一起实现的。
有的人是本来就对阅读文本就有深入和系统的理解,想在读书会上将自己的主张传达出去。这些人往往就是读书会的组织者。当然不是所有的读书会组织者都这个动机,即使有,其教育愿望的强度也有差别。有的组织者纯粹是想为其他人提供一个读书交流的亲密场合。有的组织者更多的是将读书会作为一个示范,引导参与者学会阅读经典文本的正确方法。这类人我称之为“教育者”。
同前面一种人类似,有的人对阅读文本也有深入或系统的理解,所不同的是,他们只是想要向别人展示,有时期待批评,尤其是高水平的、令人意想不到的批评。这类人我称之为“展示者”。
有的人对文本并不熟悉,或者以前只是粗略读过,现在希望能够通过读书会激发细致阅读和激烈思考的激情和动力,从而使自己对文本的理解达到新高度。这类人我称之为“学习者”。
还有一些人,他们没什么阅历,但有一腔热情或者模糊的兴趣,希望在读书会上遇到“大佬”。这类人我称之为“初学者”。
最后一批人,之所以参加读书会,只是想凑个热闹,或者结交朋友。这类人我称之为“围观者”。
“教”与“学”的矛盾
总的来说,读书会的一般宗旨当然是平等交流,但其中仍有“教”与“学”的需求。读书会的成员阅历和动机有异,导致读书会特有的“教”与“学”矛盾。
由于读书会不是课堂,不存在教师-学生这样的两级均质结构。在课堂上,拥有知识和经验优势的是老师,而学生的阅历基本上是一个水平的,双方倒是可以很好把握“教与学”的关系。但在读书会上,“教育者”如果过分致力于传达自己的观点,可能会使“展示者”不悦,但却使“初学者”和“围观者”开心。“展示者”和“学习者”通常喜欢相当专业的对话和批评,这可能使“初学者”感到困难。此外,“展示者”和“学习者”常常否认读书中存在教学关系,他们彼此之间谁也不服谁,这很容易使得读书会沦为“群魔乱舞”的表演。至于“初学者”,常常要么由于跟不上“展示者”和“学习者”的节奏而焦虑,要么对“展示者”和“学习者”克制的解读兴趣索然。
“教育者”、“展示者”和“学习者”,作为读书会的核心成员,应当有意识的协调不同成员之间因阅历和动机差异产生的冲突。
把读书会搞得严格和专业,不做扩展性评论,这对于核心成员来说,当然是适当的,但对于“初学者”,甚至包括某些核心成员来说,可能是灾难性的。一种阅读理解风格的读书会,相当克制,把对文本的解读和评论限制在当前文本范围之内。所谓的扩展性评论,就是引用当前文本所没有提及的作家和文本,来对之解读和评论。坚持阅读理解风格的读书会成员厌恶无边无际的扩展性评论,但这对于开阔“初学者”的眼界反而十分有益。
阅读理解与学术阅读
有的读书会,纯粹就是发发感慨,圈圈重点。他们围绕重点语句和段落,想到什么就说到什么。比如当前文本中提到了“美德”,那么各个成员就发动联想,凡是自己所知道的曾经讨论过“美德”的作家和著作,都拿出来讲一下。这样一阵讨论下去,表面上好像丰富了见识,实际上对于阅读文本没什么益处。
一般而言,阅读经典作家的经典文本,所要秉持的原则之一是,在文本之内来解决我们的疑惑,尽量不要到文本之外的作家和著作中寻求支援。这有两个主要的理由。
第一,好的文本当然会尽力把重要的问题在当前文本的范围内解决。有的作家会希望读者能够预先了解他在其他作品中就某个问题的详细讨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有机会,我们当然最好先阅读那个作品。不过,一旦我们进入到当前文本,那么我们就需要尽量在当前本文的范围内来处理所有重要的问题。当然,重要的问题不是所有的问题。有些问题的确是当前文本的问题,但由于不能在当前本文内得到解决,就不是重要的问题,起码不是核心的问题。
第二,不同时期不同作家的不同作品表面上讨论相同概念,其语境和内涵很可能千差万别,根本无法简单拿来参照。学术研究不是名言警句和重点语句集锦。漫无边际地联想,只会败坏阅读。
一个好的读书会,研读方式是极为朴素的,实际上,它跟我们从前的阅读理解训练没什么实质差别。中学时,我们不厌其烦地将文章划分层次、概括段落大意、总结中心思想,这些基本的语文训练,不应学完就扔,而应该成为我们后来阅读的基本方法。
许多人所以学问做不好,所以显得浮夸乃至肤浅,部分原因真地就在于,中学时阅读理解技能没有学好或用好。他们拿到一个文本,粗读一番,就只是在寻找触动较大的段落和语句,然后摘抄。他们也可能对这些段落和语句苦苦思考,看看其中的意思和问题是什么,却很少愿意老老实实地做一项基本阅读理解工作,以思考,比如说,如下基本问题:
- 这一段的意思是什么,要点是什么?
- 这一段与相邻段落之间,在论证和行文上有什么联系?
- 这一节论述的要点是什么,这些要点之间是如何联系的?
- 这一章的论点和论据是什么,在具体的小节中是如何展开的?
- 这一章与相近章,在论证和行文上有什么联系?
- 这一本书的主要论点和论据是什么,在具体的章节中是如何展开的?
在我们以最朴素的方法,老老实实地把文章的骨骼框架理清楚之后,接下来才是开展评论的正确时机。理解总是批评的前提。我们的批评也不外乎追问如下基本问题:
- 作者说了什么?
- 作者说这些的意思是什么?
- 他说的有没有道理?哪里是我信服的,哪里有疑问?
- 如果没有说服我,到底是为什么?
- 我是否有比作者有更好的论点和论据?
- 作者的论点和论据,除了当前文本所展示的之外,是否有其他可以援引和参考的资源?
实际上,我们在读书会上不可能有大量时间评论文本,读书会首先是阅读会。我们的目标是解读而不是评论。一方面是在于,解读已经很难,另一方面在于,评论常常流于泛泛。
尽量在当前文本内部解决我们的问题,具体而言:
- 如果当前文本就某个问题没有引用(或者没有证据表明作者暗中引用)某些其他作家和文本,那么我们应和作者一样,也不要提及它们。
- 如果一个问题不是当前文本所讨论的问题(或者没有证据表明作者暗中涉及),那么这个问题就当前文本而言,对于我们和对于作者一样,暂时是一个无关紧要的问题。
- 如果我们发现当前文本明确引用(或有证据表明暗中引用)了某些作家或文本,而如果作者仅仅是给出了简单引用提示,那么一般来说,我们也无需将讨论的重点放在这些作家和文本上,因为作者的行文已经向我们表明,就当前文本的目标而言,这样粗略的了解已经足够。
- 只有当我们在前一种情况下,不重点讨论所援引的作家或文本,就无法获得顺畅的理解时,才有必要考虑扩展性讨论。
须谨记,读书会的首要目标是精读文本,泛泛而论,既失去了精读当前文本的机会,也无助于深入理解扩展性讨论所涉及的那些作家和文本。
表达见解、听取意见和提出批评
恶劣读书会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成员们没有良好的交流原则和方法。这可能表现在:
首先,表达见解方面,会前没有做好准确,所做的概括、总结,所提出的疑问,多是临场组织和发挥。这些人一面说自己有想法或疑问,一面又支支吾吾、罗里吧嗦,不知所云。
再者,听取意见和提出批评方面,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比如:
- 一心想要表现自己,在别人发表意见时,急于表达异议。
- 当不理解别人的话时,下意识地要么忽略,要么反对。
- 直接在他人说完后发表评论,而不是先试图对其重述乃至重构,并就重述或重构征询对方意见后,在双方共识框架内的分歧上,展开评论。
以上三点可以说是听取意见和提出批评上最典型、最致命的三个问题,每一个问题都足以导致交流失败,如果成为习惯,还会毁灭一个人的学术品格。
对于第一点,许多人跟别人说话,单纯就是为了告诉别人点什么。此外,他们与人交流居然只是为了表明“我是对”的。这个乍一看朴素的交流态度实则令人震惊。虽然交流中,把自己懂的东西主动传达出去,有助于使原有的认识更加清晰和精炼,这就是所谓的“通过教而学”,但与此同时我们应该注意,从交流中获得别人的宝贵见解同样重要:认真听取别人的见解,我们已拥有的不会减少,但却从别人那里获得更多,这是一件幸事。
对于第二点,我一直在思考的一个问题:当我们不理解对方观点时,究竟发生了什么?基本情况有二。第一,对方确实错了,以至于他如此坚持这个错误的观点,的确使我不能理解。第二,对方并没有错,而是我们错了,只是因为我们自己的认识还无法达到那一层次,的确也不能理解,这其中好包括,许多人非常喜欢言简意赅地陈述自己相当珍视的观点,却不喜欢做背景介绍和论证。
由此,我建议,当我们不能理解别人的观点时,不妨先放一放。使我们不理解的观点,对我们是一个提醒,其中可能蕴藏着一些有关我们自己的认知真正无能为力之处的暗示。越是起初对一个人的观点感到匪夷所思,越是要这样特别提醒自己。现在不理解的事情,今后可能会理解,现在不同意的观点,今后可能会同意。自己不理解和不同意,不自然就是对“对方错了”的证明(但这恰恰是许多人的下意识)。
对于第三点,导致我们在日常讨论中各说各话,越说越脸红的重要原因之一是,我们不懂得有序地批评。先搞清楚是不是,再问为什么。有的人听完别人的话之后,上来就提出批评,结果是,这些批评所针对的观点和问题,并非为对方所坚持。为此,我的建议是“批评的三步走”:
第一,重构。先尽可能理解对方的观点,并用自己的话重述一遍。理解是批评的前提,批评也不是为了让人难堪。
第二,询问。向对方征询,得到肯定答复后再展开后续对话,否则,重复第一步。
第三,批评。在得到认可后,提出批评。在批评得到对方的回应之后,重复这三个步骤。
以上三个步骤也许会使得对话平淡无奇,但的确为有序和深度对话所需。它们对于读书和思考也有普遍意义。为了避免在与人的交流中自说自话,为了避免在与自己的读书中闭门造车,重复这三个步骤是有益的。
观点、问题和后续思考
一个好的读书会,不是一场临时会话,也就是说,会上所表达的观点,提出的问题,不应只是临时组织和发挥的。好的读书会,端赖于其成员事前的精心准备。所谓精心准备,其实也就是一些非常朴素的“课前预习”而已,比如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写下对章节段落的要点,梳理论点和论据;
第二,写下自己在上述过程中产生的疑问。
避免支支吾吾、罗里吧嗦,而是顺畅、准确和清晰地把自己的理解和问题说出来。把自己的观点和问题说清楚,而不是白白浪费大家的时间,这是一种美德。
此外,在会后,持续的回顾和思考,也是相当重要的。当时没有解决的问题,现在如果还没有解决,当然要持续思考。鉴于后续思考的重要性,一个好的读书会应当有两个策略,一个是像上面所建议的,严格遵循文本,一个是在上面工作完成之后,留出相对随意讨论的空间。
我认为,严格遵循文本也有问题,其中之一是:对文本的论点、论据和行文有一致的概括,并不意味着我们真的有相同或类似的理解。这是可以想象的:理解是需要语境或者背景材料的,每个人的语境和背景材料又千差万别。“阅读理解”虽是根本的原则,但不是绝对和全部的原则。我们的阅读目标绝不是,对文本达成相同表述,而是尽可能达成相同的理解。
尽管如上述,我对严格遵循文本的读书会的最大疑虑是:达成相同或相似理解是否可能,以及,我们有必要达成相同或相似理解。我对如下问题保持开放态度:也许一个现实中最好的读书会,对于每个成员来说,也只是达到了“相同表述,但各自理解”的效果。因此,所谓“在共识的框架下就其中的分歧展开批评和对话”,只是读书会的一个理想。
与NYU的朋友会面
中午在豆瓣看到 NYU 的 Z 兄在上海的消息,没有当即想到,而是在下午快六点时下决心联系了他。我们是在哈特读书会认识的,之前未曾谋面。他回复我说只是在此转机,明日便飞走了。
我们约在南京东路见面。路上我规划着谈话的内容,主要包括他的生活近况,他最近的研究,我的博士论文思路等等。为了更好地交流我的博士论文思路,我在地铁上还努力捋了下思路。
他先到了一会儿,并在附近一家星巴克等我。使我有点意外的是,他先点了咖啡(我到的时候已经快喝完了),并且只给自己点了一份。其实我本来想请他吃饭的,但联系他时,他已在吃了。我想,与人交往要有耐心,当即不再多想。
让我有些意外的是,Z 是一个十分健谈的人,谈话的一开始,他就连绵不断地主动叙说,长达半个小时的时间,我主要是在聆听。不需要我主动询问,便从他那里得知他的许多生活信息,包括他之前在上海工作过一年,与许多其他学人的交往,在 NYU 攻读 PhD 的情况等等。
后来我主动谈了几个话题,包括对规范性和理由的想法等等,这些主要还是围绕我们都熟悉的哈特开展的。他也简单谈到了自己的博士论文主题,是关于 value 和 reason 关系的问题。他的主题背景是当代实践哲学,而这块我现在不那么感兴趣,且没什么阅历,就没有怎么深入谈下去。现在想来,有些可惜。
我也没有好好地讨论我的博士论文思路。本来,我是想借这个机会,征询下他的建议,看看这个思路是否经得起同行“乍一看”的检验。我只是更多地谈论了其中的一个关键问题:在发生学或者说谱系学的视角下,规则观念为什么会出现以及它的出现意味着什么。当然,我并没有很详细地指出,这个问题的发生学要点,而只是从功能解释的角度来试图引导他理解我的关注点。
星巴克关门后,他本来要走,当时已经十点,但我希望再多聊一会儿。于是我们便在步行街来回走了几圈。说来此时的步行街堪比重庆解放碑,精致的女生遍地都是,可以尽情“打望”。我本想继续讨论规则观念的问题,进而讨论下我博士论文的发生学构想,但他又把话题转到了学术界和学术交流这些外围话题上,我便没有开口。
由于我错过了地铁末班车(他倒是没有),我只好打车回来,车窗紧闭导致我上来就因缺氧而晕车。十二点半回来后“艰难”洗漱后,就躺在了床上。
在床上,虽然有些恶心,但脑袋却不停地思考我的博士论文的一个又一个问题,我感到思路开阔了很多。就这样,我一直躺到了三点半还没有睡意,大脑还属于亢奋状态。我想到了 LK,或者前段时间认识不久的 S,通过与他们的交流促使我进一步打开博士论文的思路。
虽然每次与学友交流学术都有不尽人意的地方,比如没有按照预想,从对方那里学习到更多,而是更多地通过诉说自己的问题而推动了思考(将自己模糊的想法与人交流之后,必定会清楚很多),但这次交流还是令人印象深刻。我在之前的文章也谈到,与人交流主要有两个功能,从别人那里学习以及向别人传达自己的想法,后者可能会极大扩展和深化自己对原有的思考,这种效果可以说是有些匪夷所思的,大概是“费曼学习法”的一个效应吧。
做学术需要激情,对于我来说,与活人交流能够获得比与书本交流更大的激情。激情使我陷入“燃烧”的状态,持续不断地思考问题。多数情况下,与学友交流完问题之后,我都可能整夜未眠,不停思考,甚至在梦中也是如此。我相信,这样的学术经验对于一个研究者的成长是相当宝贵乃至必要的。也许每个研究者应该努力寻求这样一种经验。
休息对阅读有多重要?
休息对于阅读具有头等重要性,正如不是要等到渴了才喝水,对于读书人来说,也不是要等到困了才休息。
如果要给我的日常生活项目的重要性排一个序,那么我会说:休息第一,吃饭第二,而学习第三。作为一个读书人,一个搞哲学社会科学的,休息是我的头等大事。
注重休息,大概受到初中学校强制午睡的影响。那时候每天中午不允许学生留在宿舍,都要在教室午睡,老师会在讲台看着学生睡。没有严明的纪律,这件困难的事情不可能成功。
在以后的岁月中,午休成了我一天中的必经阶段,可以说雷打不动,无论学习和工作有多忙,我都努力午睡。记得本科时考研,有一段时间我睡到十二点才起来,吃完午饭我还是要睡一个小时才下来开始学习。
后来,在如下我未经严格查证的知识的引导下,即饭后肠胃忙于消化而不适宜动脑,我不但午饭后休息,而且在晚饭后休息。记得当年二战考研时,在淮南的城中村出租房中,我每次晚饭后躺在床上睡个半小时左右才起来开始学习。
午休和晚休后学习,真的是神清气爽。相反,如果没有休息就投入学习,则总感觉脑袋被淤塞了一般,思维缓慢。
在我身上有一个规律,我不知道是否其他人也有,那就是,一天中的每一个工作时段(一般为每个半天),要开始工作,就得事先休息片刻,无论昨晚睡眠如何充沛。我曾长期在图书馆学习,晚饭后在座位上玩一会儿手机后,就会觉得疲乏,然后在桌子上趴一会儿。这一套自然的流程,让我很是受用。不需要闹钟,胳膊会在二三十分钟自然酸疼,进而使我醒来。接下来就是神清气爽地投入阅读和写作。
如果我不在阅读之前主动休息,那么在我开始看一小会儿的书后,就会自然产生睡意。这非常奇妙。我觉得大脑仿佛是要通过这样一个简短的睡眠切换工作状态(切换它的工作区域)。我觉得,大脑处理阅读和处理其他任何任务不同。无论是娱乐、休闲还是写作,只要有肌肉动作,如果之前的休息充分,就不至于在工作开始不久自然产生困意。阅读不同,特别是阅读抽象的书,似乎总得经历这样一个“状态切换”的过程。如果我坚持不休息,那种昏沉的睡意就会持续折磨着大脑,可能要持续一两个小时才能缓解和消除。我相信这是大脑的某些生理状态的表现。
我发现多数人在饭后就直接阅读。我也看到一些人在阅读时哈欠连连。我询问过一些人,问为什么他们困却不休息。他们的回答是,怕耽误时间。我也尝试向个别的人建议:开始看书不久必然会产生睡意,似乎这是一个规律,此时应当顺应这个睡意而稍微休息一下。
对于我来说,那些白天从不休息,特别是饭后直接开干的人,是不可思议的。当然,在我的生活圈子中,多数人安静阅读,特别是长期从事抽象文本阅读的人是很少的。我曾和一个好朋友一起在图书馆上自习。他一个小时内喝了 1000 毫升的水,期间不停地上厕所,每次拿起书本都不超过五分钟,就得往肚子里灌水,并在五分钟后去厕所。
如果大脑“状态切换”是一个普遍的规律,那么也难怪多数人无法坚持长时间阅读抽象文本了。
我相信,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对睡眠的需要有显著的差异。如果我昨晚已经睡了八个小时,如果我白天从事体力劳动,包括像一般公司职员那样收发邮件、打电话、开会、写材料等等,那么一般而言,一整天的工作状态会很好,特别是,不会经历大脑“状态切换”的过程。但是,即使我昨晚睡了八小时,甚至十小时,如果一整天的工作是阅读,那么我就总是需要在每个工作时段之前休息片刻;如果没有主动休息,那么在开始阅读之后的十几分钟后,大脑就会自动产生睡意,以实现“状态切换”。
脑力劳动远比体力劳动需要更高的休息质量。休息不好,勉强可以进行体力劳动,但脑力劳动则常常难以进行,特别是对于需要高强度思考的阅读和写作工作来说。
这就是为什么,很多年以来,休息对于我而言是日常头等大事。在感到困的任何场合和时刻,只要情况允许,我就会睡觉。我在课堂上睡觉,在火车上休息(在漫长的旅程中,我可能超过六成的时间反复睡觉,即使是“睡吐了”),在聚餐后的公交车或地铁上,在上课前的课桌前……无论是躺着、坐着、仰着、趴着还是站着,无论是在什么场合,我都能主动且能够睡着。当然,我不但在感到困的时候睡觉,而且有计划地,甚至强制地主动睡觉,即使我当时并不困,目的只是为了为后面的阅读做好准备。只要我当天需要阅读,休息就是我的第一要务。
由于我的休息策略,许多年了,我都没有再能体会真正的困而特别想睡觉的感觉了。也是由于这个策略,我的生物钟被塑造得很奇怪:我特别能熬夜,有时甚至到了夜晚不再需要睡觉的程度。即使到了我这个年龄,我也能够常年保持夜晚三四点睡觉的节奏,并且不感到疲乏。
我的书架和硬盘上有很多书,这些是我精挑细选的。我很想读它们,但我的精力有限。我所谓的精力有限,主要指的是良好的大脑状态在一天中是很难建立和维持的。我猜测每个读书人对此深有体会。越是艰深的著作,对于大脑状态的要去越高。想要维持这样的转态来阅读它们,我们不得不极其努力。但是,休息的一个特征是,它不完全是意志行为。我可以在意志的控制下而想吃多少就吃多少、想什么时候吃就什么时候吃,但我不能想睡多少就睡多少,想什么时候睡着就什么时候睡着。
也正是由于这样,休息成为了每天最重要的“斗争”,表面上超过了阅读。我们不断地在各种外部环境和内部状态的变化下努力维持良好的休息状态,探索适合自己的休息策略。然而这并不是那么容易就做到的。对于读书人来说,我相信,这的确是一个真实的写照。只是我不能确定,他们是否也有类似的情况。如果是这样,那么,也许那些读不好书,觉得自己“静不下心”、“看不下去”的人, 应当好好想想,也许只是因为他还没有意识到休息对于阅读的头等重要性,或者即使认识到了,却没有能够维持一个好的休息状态,建立一个好的休息策略。
苍茫时刻
写在前面:
我写这些纯粹私人性的东西有什么用呢?也许,将来与我有类似经历的人读到了会心有戚戚焉。做学问,尤其是做哲学社会科学,对于每个人来说都是一场修行,要不断寻找正确的方法,要同时改正自身的坏毛病。每一个能够做好学问的人,都在不断反思自己的处境和状况,这种过程,犹如机体维持内稳态一样必需,为的是抵抗随时陷入混乱和崩溃的趋势。
前几天终于收到期刊的退稿信。等了足足两个月。编辑回信里说我的论文没有价值。我倒不是很难过,而是很绝望。之所以绝望,是因为现在我终于坦诚,自从我搞了点哲学研究,如 Q 所说的,犯了哲学病,喜欢以别人陌生的话语或理论来讨论大家熟悉的主题。这两三年来,我用自己学到的点皮毛哲学强行解读法哲学,现在开始尝到苦果。
其实和 LK 的交流中就能看到我的致命问题。他指出,我有个毛病,就是“爱拍脑袋决定问题”,换言之,喜欢闭门造车、胡思乱想。我和 LK 是在哈特读书会上结识的。当时我和读书会的主持人 Q 开展了很多哲学辩论。Q 的基本反应是,这些哲学问题本身很有价值,但与当前文本的关系不大。LK 则几次小心向我指出,我过于急迫地将哲学用于法哲学的思考和讨论中了。
我后来和 LK 当面交流,一直感慨说,我很肯定自己对哈特所做的解读是目前我所了解的所有作家都不曾有过的。我告诉他,我对此很清醒,我觉得这有可能是一个创举,但也可能是因为我彻底的愚蠢。LK 虽然对我的观点没有做出批评,但仍然不断提示我,需要与更多人交流,以防走偏了。
前段时间,在豆瓣上结识了 S。此人是中国政法 F 老师的学生。我很早就听 Q 说过,F 老师的学生是大陆少有的经过系统分析法哲学训练的一批人。我之前的豆瓣账号就关注过他,从他的言论可以感觉此人是一个温和稳健的人。这次认识不久,S 写了两篇文章,极其热情地邀请我提出批评。后来,我们又在腾讯会议上交流了两三个小时,主题是规范性。他想在我这里了解,美国实用主义哲学(主要是匹兹堡学派)对于他的实践哲学研究能够有啥帮助。
在交流中我发现,我提出的几乎每个想法,他都有相应的对应。并且,使我有些错愕地是,我的许多自认为特别的哲学处理,已经被那些哲学家们使用过了。更重要的是,他使我认识到,我关于规范性的思考,可能就没有触及当代实践哲学,因为我一直以来思考的规范性,是认识上的规范性,而这与实践上的规范性不同。这本来是一个很值得注意的问题,这虽然不一定是正确的区分,但的确是一个很自然的问题。
这场对话使我更坦诚自己一直在闭门造车,它使我想起自己一系列做学问的毛病,无论是自己发现的,还是被别人提醒的。我阅读量小的可怜,但思考却泛滥成灾。我学了点哲学,就不愿意用大白话思考和说话了。我思维跳跃,没有秩序,不懂得问题的层次。我不够真诚,说自己没有查证没有确证的话。我还其实很懒惰,每天第一关注是休息而不是读书。我还把大量的精力浪费在了身体的纵欲上。这其中许多都是 Q 曾经直接或间接地向指出过的。对于这些批评,我尽可能反省,但有的因为无法领悟而不以为然。
我不打算修改这篇花费了一两个月的文章。我放弃它,就像放弃之前的那几篇文章一样。不免有一阵绝望感袭上心头。三年多了,除了发表了一篇与当代英美法哲学无关的文章之外,我一篇文章也没有弄出来。更令人哭笑不得的是,我似乎已经厌恶了英美法哲学,甚至整个西方哲学。我觉得这是些西方资产阶级消遣的游戏。能否弄清楚那些问题有那么重要吗?它们所以被人们关心和研究,无非是它们的这套游戏吸引人,而这套游戏之所以吸引人,无非是当代世界是被盎格鲁-萨克逊人主导的。
导师给了我毕业论文初稿的最后期限。在这个紧要的关头,我发现自己,做学问有致命的毛病,到现在连一篇论文也弄不出来,对自己研究领域的热情大减,一时间不知道怎么做才好。我生了一场病。病愈之后,不想干活,没有力气,心灰意懒。
现在,我的情绪稍微缓和。无论如何,自己选择的道路自己要坚持走下去。我开始筹划博士论文的写作提纲,同时构思小论文的写作。这一次,我不再沾沾自喜地将我的那些哲学知识用于法哲学,也不再试图向被人展示我真正的新思考。我只是努力用人们都熟悉的语言,写一篇人们能够读得懂的小文章。我要直面我的现实:到现在也没有能够真正写一篇合格的论文。我希望这些考验最终使我浴火重生。
2021.9.7
抖机灵?老豆瓣人了
据幽默的人说,幽默是检验一个人(无论是说者还是听者)智识的便捷手段,说出幽默和领会幽默的人是那种能够摆脱语言的通常使用情境,能够穿越语词迷雾来辨明事物真假的人。与之相比,一些铁憨憨,把别人的每个句子都当成直抒胸臆的陈述句,将特定的语言和特定的事物绑定在一起。
在“幽默”之外,现在还流行“抖机灵”这个词。前者的意思更一般,而后者的意思更特殊些;前者一般是褒义,而后者则相对中性。有时候,一个自以为幽默的人,在某些人眼里可能是在抖机灵。不过有时候,一人坚持自己是在抖机灵,而不想被认为幽默;他对这份褒贬之分不屑一顾。
在日常生活中,抖机灵的人到处可见。室友之间、会议上或酒桌上的学者、地铁上的乘客……这些人把身边或远方发生的大事小事以特定的方式表达出来,往往显示出这样一种姿态:(1)咱们都很清楚那件事的本质或关键是什么(英雄所见略同),因而我就不做介绍了;(2)这件事可能很好笑、与我们无关,即使与我们有关,但我们不在意;(3)一般人认为是大事、好的、黑的等等,在我们看来是小事、坏的、白的等等;(4)我们的智识深厚、见识宽阔、见解犀利,总之咱们都是聪明人。
抖机灵最重要的功能在于表达双方的这样一种默契:那件事情用不着辨析和讨论,我们已经看透,不比那些还在绞尽脑汁思考和争论的人们。
也许抖机灵还在于展现他们对周遭不屑一顾或心不在焉?
我发现,某些“知识分子”最喜欢抖机灵。他们抖机灵的理由和场合是多样的,有时候是为了调节气愤,有时候是为了展现默契,有时候是在特定社会环境下的无奈但乐观之举,但许多时候就是在展现“知识分子”那点自我感觉良好。是的,我所以讨厌抖机灵,就是对一些“知识分子”在抖机灵中散发出的自我感觉良好的恶臭,感到恶心。
“知识分子”的自我感觉良好当然源自于他们自认为比普通人读了很多书,比读了很多书的人读了更好的书,比读了相同书的人想了更清楚的问题,比想了同样清楚问题的人写了更好的文章……
今天,我想弄明白的是,为什么某些知识分子比其他知识分子更加喜欢抖机灵?为什么直来直去说话的诚恳老实人被他们嘲笑为“铁憨憨”?他们更清醒,智识更高?就算是这样,为什么,为什么别人就不可以糊涂些?别人糊涂些,就应该被嘲笑,或者被只在这一方面得被关注?我们是些有着不同运气、机运和动机的人啊!当然,这也是他们常说起的。
可能的回答是:如果说任何事物都有自己的功能或特性,拉面师傅的功能是做一碗好拉面,举重运动员的功能是举起 138kg 的杠铃,那么“知识分子”认为知识分子的功能就是聪明。那么“知识分子”通过抖机灵来展现自己或者双方的智识卓越有什么大问题吗?难道知识分子的最终目标不是“就我们几个懂这个”?难道知识分子的最大使命不在于使普通人相对于自己都是铁憨憨?
那些善抖机灵的自以为聪明的“知识分子”心里可能这样想,却不至于公开这么说。他们也许会装模作样诘问,“知识分子因为特殊的社会角色比一般人更有智识难道不是个事实吗?”他们假惺惺地说,“大多数知识分子都太自以为是,觉得自己比人民群众更聪明更有见识。”
当你和一些知识分子讨论起这个问题,或者看到他们自己主动发起这个话题时,你会发现,他们唱的调子恰恰是反的:知识分子往往自以为是,基本上即蠢又迂;知识分子不要把自己太当回事;知识分子仅仅是万千分工中的一环。
一开始你很欣赏,因为你觉得这样的观点出自“知识分子”,表明“知识分子”中还是有部分人有自知之明的。然而仔细想来,说这些话的人内心是否真的认为自己作为知识分子即蠢又迂?
我斗胆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恰恰就是这些人,一边嘲笑着“知识分子”的“劣根性”,一边又相信自己摆脱了他们所谓“劣根性”。问题是,既然大家都是“知识分子”,为什么独独你们这些人没有这样的“劣根性”?难道你们不是“知识分子”,还是说,那不是“知识分子”的“劣根性”?或者是,“劣根性”是你们瞅准了自己和其他人的差别特别地发明的概念?
你们批评其他“知识分子”自以为通透,而你们显示出自己比他们更通透。你们能否认吗?说“我只是在承认我(和其他人)其实很蠢”,这很虚伪;既然都这么蠢,“大家都很蠢”这个事实该由一个对此问题也很蠢的人来说吗?
也许这是事实:这些人觉得自己的信念是真诚的。是的,当问题的焦点不在于他们是不是愚蠢时,他们是不是真诚就成了需要辩护的焦点。他们相信,自己在真诚提出看法,自己在单纯表达事实,无意以此展现自己的优越感,就算实际上有这个效果,这也是无心之举。但是,那些调侃、嘲笑、蔑视甚至睥睨群雄的“知识分子”,难道你们真的要继续装傻,死不承认觉得自己比绝大多数人都更通透、更清醒、更卓越吗?
他们不接受这个指责。我显然无法使这些智识碾压我的人屈就一点。不过我还是想列举一些事例,请他们看看自己是不是做到了“有卓越的智识而能超越自身情境,以至于摆脱‘知识分子’的‘劣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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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些人从来不参与实质问题的讨论,但不时冒出来发个表情抖下机灵。所以,抖个机灵足以表明他智识卓越,抑或是不屑于与我们对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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夸张地说,他们见到一个人,第一反应不是要辨别对方性别,而是辨别对方的智商。对其他人的日常评论主要是:(1)傻逼;(2)不那么傻逼。好像人的属性在他们眼里就是只有这两个似的。对了,还有“是否见过世面”。你们的“人性观念”就这么狭隘吗?那你们研究那些乱七八糟的政治哲学干什么呢?还谈什么德性伦理学?德性就在傻逼和非傻逼之间吗?你们的德性清单可比这个长很多啊!你们还说要充分考虑个体的实践情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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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的本科是中不溜的 211,于是就反复写文章说学历查三代是公平正义之事。我斗胆揣测,要是他们自己的本科是普通三本,我相信他们绝不提这个话题;要是他们本科是北大清华,我相信他们也知道说了这个话题反而招致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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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所顾忌甚至公开标榜自己就是“学术势利眼”,因为既然学者的角色在于真学问,那么那些没有真学问的人自然要被他们这些有真学问的人嘲笑,此乃天经地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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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你又发现,他们一边说别的知识分子乃至普通人势力眼,自己却小心翼翼地经营人脉混圈子。当初被他们骂傻逼的人稍微有些社会地位,转眼就听到他们说,“此人水平还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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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评别人标榜“理客中立”的超然俯视姿态,唯独不反省下自己保持了什么姿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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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不上那些文章发表多的人,主张(至少在中国文科知识界)发表与学术几乎没有什么关系,要在发表和学术之间寻求适当的平衡。我猜想,他们一面这样说,一面想着怎么和出版社、期刊的编辑搞好关系(我就问是不是事实?!)。他们如果发的不够,那当然是因为他们不愿意制造垃圾。如果他们实际上发很多,那当然是因为学术环境变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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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评“道理懂得多的人更有道德”的主张,是为了表明什么呢?是为了表明“我虽然懂得多,但并不更有道德”,还是为自己将来不那么道德做好心理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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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无比关心远方抽象的人,而对身边具体的人漠不关心”的观点辩护,是为了表明什么?
他们从复杂纷乱的议题中挑选一些来展现自己的实践智慧,悄然地将自己所作所为包装成是可被辩护的,而把别人的所作所为刻画为不是蠢就是坏的结果。
当他们嘲笑别人蠢时,就没有想到自己同样也蠢;他们批评别人存在“劣根性”,就肯定自己没有?为什么他们总是能以上帝的视角来比较他们自己和其他人,并得出如此通透、开阔、客观、情形、局外的见解?
他们批评别人滥用“通透”这个词,是不是暗示他们对别人的虚假通透有真正的通透?或者他们觉得只有自己才是通透的?“你们滥用了‘通透‘”,我们是不是得说,说出这个事实的人是真通透?
面对我们的这些指控,他们有的是理由来辩护。他们到处区分出自己和别人的不同,并以一种俯瞰的姿态来描述所有人,能把任何人们珍重的事务动动嘴皮子就打发掉。在他们看来,这个世界就是一些人要么坏要么蠢导致的结果。
然而事实上,他们并没有看到人,他们失去了察觉人的能力。他们越是洞察人性,越是失去人性。因为他们对人的下意识区分不是男女之分而是蠢与不蠢之分。
看不起大众,但通过嘲讽看不起大众的同行来标榜自己看得起大众,且顺便把自己也嘲弄一番,我们该怎么说这些人好呢?一起来看他们抖机灵吧。
学术交流二三事
我是一个藉藉无名、不善混圈的研究者。虽然无人问津,但我清醒地认识到,与人交流对于做学问至关重要。最近几个月有了两段与人交流的经历,着实得到了不少经验教训。
与书交流 vs 与人交流
书是死的而人是活的。书本永远不能开口反驳读者。通过与他人交流,我们对书的解读会受到质疑和批评。我们自我感觉良好的阅读,往往就像皇帝的新衣,一旦与人交流,当即会被揭穿。
多数经典文本,需要认真读反复读,一般而言,这些书本来就不适宜一个人读。
我常常想,成功的学者常常是在与同行的思想碰撞中推进研究的。他需要倾听者、批评者和温和的建议者。伟大的思想需要伟大的时代和环境,其中,有许多可深入交流的人,至关重要。持续不断地解读和批评他人,与持续不断地被他人解读和批评,对于学术进步都是必要的。
当与人展开直接的学术交流时,我们的大脑会高速运转。平常费力才能想清楚的问题,或者不愿意去想的问题,现在则在极短的时间内得到推进。这是与书交流所不能取代的。
我时常想一个问题,怎样才能做好学术,为什么某个时期或地域产生了卓越的学者或理论?我概括了下几个方面:
- 个人需要一个学术团体。
- 这个团体由一群学术志趣、方法和观点相似的人组成。
- 这个团体中有个别极为有影响力的人物,所谓学术领袖。如果他不是一开始就有外部影响力,至少有内部影响力。学术领袖的作用不仅在于带动其他人推进研究,还在于在众人陷入纷争时提供权威的决断。
- 在这个学术团体内,人们彼此之间进行密切、深入的面对面交流。
- 这个学术团体有自己的媒介。人们通过它开展正式对话,面向内部或者外部。
- 这个学术团体有自己的听众。这些听众是这个学术团体旨在影响的群体,其中也包含了未来要发展的年轻人。
如果学者们各自为政,一个国家或地区,一个学科或领域,不大可能产生卓越的人物或思想。百家争鸣不完全是百家的产物,在某种程度上也是百家的原因。儒家和墨家在相互争辩中被彼此塑造。同样的,古希腊哲学的繁荣也依赖频繁、持续、大规模的哲学辩论的风尚和传统。
学习还是展示?
与人交流到底是为了学习还是为了展示,这是一个问题。若抱着学习的态度,我们可能会更多地听别人说,围绕别人熟悉和擅长的话题。若是抱着展示的态度,情况则相反。
在平等交流而不是教学之中,总是保持学习的态度是很难的。我们不能一味地听取别人的观点,如果是这样,对方可能会停止交流,甚至一开始就不会有交流。
即使我们的目标是学习,但在刚刚建立关系,或者与对方处于不对等的关系时,我们需要展示自己的见识,以赢得别人的重视。对话的建立和展开并不是那么容易的。这些傲慢的学者的心声是:“和我交流?得让我知道你配!”
尽管如此,在任何对话中都不由自主地试图展现自己而不是学习他人,是包括我在内的许多人根深蒂固的坏毛病。这主要表现为:
- 主动发起自己熟悉或感兴趣的话题而不管对方是否熟悉或感兴趣;
- 在谈话中把话题引向自己熟悉或感兴趣的领域;
- 在遭到对方的反驳后本能地辩护,有时不惜以自己没把握、不相信的东西来反驳,甚至不惜撒谎。
对话就只是为了证明“我是正确的”。这既平常又令人震惊。
承认错误很难吗?
确实很难。承认错误未必会赢得好感,反而收到鄙视,甚至可能会终结对话。
我最近几个月与本校哲学系的一位同学见了几次面。他是研究康德的,但出于机缘参加了哈特读书会。我们之间的交流几乎可以说暴露了我所有恶劣的交流习惯:
- 持续不断地说,而不是间断地听;
- 围绕自己熟悉的话题,绕开别人熟悉的话题;
- 对自己不熟悉的话题,甚至于信口雌黄;(关于这点,我有一个解释 )
- 不愿意承认自己的错误(不愿意不等于实际没有)。
针对最后一点,我想做个解释。上一次见面之后,我回来继续修改自己的论文,用 DeepL 把几段沾沾自喜的文字翻译成英文,发给了他。第二天早上他说自己也不太懂其中涉及的分析哲学的东西,就发给懂的人看了。很快他将自己收到的反馈转发给我。我的第一句是“The truth value of a proposition is a thing or object (hereafter only “object”), and the truth value of a propositional attitude is a belief about an object. ”得到的反馈指出,命题的真值只有真和假,并且指出命题态度的真值问题似乎是不存在的。
我得到这个反馈之后,开始气急败坏。我当即解释说这是我从自己的文章段落中翻译过来玩儿的。“命题的真值”应当是“命题的真值条件”,只是在我修改时弄错了。确实,那天晚上以前版本,原文还是“命题的真值条件”。我请求加那个人好友,被拒绝。对方建议我先把黄敏的《分析哲学导论》看一下。
我感到自己正遭到极大的蔑视,这种蔑视来自于他,也来自于他的那位友人。我把这件事看成,他因为对方的一个否定而把我整个否定了,而我可是废了好大力气,才建立起起码的信任,使对方愿意与我深入交流。由于这个错误,我觉得我被认为完全不懂、闭门造车、混乱扯淡。
我犯了错误吗?是的,是一个极其低劣的错误。
我真的完全不懂分析哲学吗?也不是。公正地说,我当然知道这二者的差别。
这暴露了我治学不严吗?是的。暴露了太多的毛病。
还记得我当时解释说我发那个只是为了好玩,其实是我正想让他误以为是外国人写的,在收到他的赞赏或疑问后道出是我写的而已。
当时我想通过这个表明,许多时候,我们的确是先看人,再读文的。要让一个人仔细阅读自己的论文,的确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我们往往抱着谦逊的学习态度阅读作家,而抱着鄙夷的批评态度阅读同行。二者的关键差别是,阅读作家产生疑问,自然认为自己没读懂而不是作者没写清楚;相反,阅读同行产生疑问,直觉认为是作者没写清楚。
当时我的情绪很激动,急需安慰。找了以前认识的另一位哲学系的同学,为了向自己证明我说的“命题态度”不是完全扯淡的问题。最后竟然将以前读过的形式语义学的读书笔记截图给他看。我就像一个在努力证明自己确实上过小学的人,可笑又可怜。
也许读者无法理解,为什么我会有那么大的反应。承认自己有错那么难吗?我害怕的不是因承认错误而丢脸,而是因承认错误而失去信任。深度交流是需要双方相互欣赏和尊重才能建立的。大多数“学术交流”只是客套寒暄、相互吹捧,来得容易却没有益处。有时候,一旦承担自己有错,就将完全失去机会。当时,我承认自己把“命题的真值条件”搞错了,同时我也知道,我努力建立的信任崩溃了。
有人说,只要你有真学识,别人自然愿意和你交流。好天真!人家有那么多书要读,有那么多文章要写,有那么多人要见,凭什么要和你交流?
学术界的现实是,一小部分人不屑于与绝大多数人对话,大多数人之间的对话是为了相互吹捧。愿意认真倾听和真诚批评的人碰到一起,概率跟生三胞胎差不多。
三步走
前段时间算是度假。第二天收到了这位哲学系同学发来的豆瓣一篇文章。我仔细看完之后写了一长段来回应他,基本结论是,该文的作者误解了法律实证主义。后来想,既然写了这么多了,不如发到那篇文章下。于是乎开启了连续四天的讨论。作者看起来是很厉害的人,你来我往也着实过瘾。我常常刚放下筷子就连续两三个小时不间断地撰写评论和回复。
这种交流与口头交流一样,都是面向人的,极大激发思考的激情。但我仍然没有逃脱那些坏毛病。比如:
- 上来就批评,而且是长篇累牍地批评;
- 在得到回应之后,往往不是很仔细阅读就接着继续批评;
- 当作者一再表示我没有读懂他的意思时,我仍紧追不舍地批评。
后来这讨论也有人加入,而且立场与我一致,后来还私信说希望与我认识。这是我第一次收到豆瓣私信,新注册的豆瓣账户也在几天内获得了四十多位友邻关注。老实说,我以前不喜欢在豆瓣出头。我不喜欢那里许多人的风格,比如抖机灵。
后来的情况是,这篇文章的作者明确表示他不会再回应我,说自己累了。很快我收到他的豆邮。问我“为什么他不能从 data 开始”这个我们讨论最后停留的问题。私下里讨论就没有公开辩论那样浓的火药味,他的情绪也缓和了些,而我也终于对他的观点表示赞赏,说“你的理论做到这里,已经很棒了”,尽管有我所指出的那些问题。
我后来反思,总结起来,觉得一个好的学术交流活动应该遵循以下三个步骤:
- 第一,重构。先尽可能理解对方的观点,并用自己的话重述一遍。理解是批评的前提,批评也不是为了让人难堪。
- 第二,询问。向对方征询,得到肯定答复后再展开后续对话,否则,重复第一步。
- 第三,批评。在得到认可后,提出批评。在批评得到对方的回应之后,重复这三个步骤。
以上三个步骤也许会使得对话平淡无奇,但却是深度对话所需要的。它们对于读书和思考也有普遍意义。为了在与人的交流中避免自说自话,为了在与书的交流中避免闭门造车,重复这三个步骤就是必要的。
我在努力改正自己与人交流的毛病和错误,希望自己成为一个对人对己有用的对话者。从这个“小事”也能看出,要做好学问,所需要学习和注意的问题实在太多了。做学问是一门技艺,能否成功,品格最重要,除了勤奋和真诚,没有别的道路。
在中国怎样才算歧视黑人?
中国人在面对美国种族歧视时,心态既分裂又混乱:分裂是,要求美国怎么对待黑人,但自己又不愿意那么对待黑人;混乱是,要求美国人怎么对待黑人,感觉自己也得那么对待黑人。这两种心态交织在一起,其缘由在于将特殊的美国种族问题普世化,没有认识到美国种族问题有其特殊的历史根源,在我国则失去语境。
中国会比美国对黑人更好?
我们这些做哲学社会科学的人,大多数每天都在读西方人的书。讽刺的是,许多时候,我们关心和思考的不是本国的社会问题,而是一再讨论美国的社会问题。许多问题在我国的语境下极其无聊,比如堕胎、动物伦理和大多数身份政治问题。然而种族歧视问题似乎有些例外。
20 世纪美国黑人民权运动取得了深远影响,到现在,无论是否出于真诚,“黑命贵”成为了美国的政治正确。这种观念渗透到我们现在看到的关于当代美国的各种信息中。
以前读德沃金的《认真对待权利》,为美国黑人屈辱的历史鸣不平,为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拍手称快,为积极补偿行动(reverse discrimination)备感欣慰。我们认为这是正义的回归。这都成了中国法学界的集体无意识。
然而现在,当看到州政府与弗洛依德家属达成 2700 万美元的和解金协议,官员一本正经地说这将开启更深刻的政治对话和改革时,你可能觉得事情有些不对劲了。我们不禁会问,种族问题未来会把美国拖入怎样的泥潭之中呢?
弗洛伊德是个几进几出的惯犯,但是美国的媒体和中国的媒体都对此集体失声。我发现,我们国家的许多媒体,努力以美国人的身份和心态来思考美国种族问题,好像如果不是这样,那就不真诚。这种思考一但扩大,就会出现“我们中国会比美国对黑人更好”这种没脑子的想法。
我们关于种族歧视问题的思考和观念来自美国。这些思考和观念一旦被加以普遍化,一不留神就被想当然地 “放之四海皆准”,可以用在中国自己身上了。
这种思考的惯性是:美国不应该歧视黑人,那么中国也不应该歧视黑人,我们要求美国怎么对待黑人,就得自己也怎么对待黑人,否则我们的思想就不真诚、不融贯。
所以我现在就斗胆直接问:我们是在歧视黑人吗?我们要像我们期待美国那样地对待黑人吗?什么是属于我们自己的歧视问题?
什么是歧视?
歧视的原始意义是区别对待。区别对待并不必定有错,我们无时无刻不在区别对待事物的个体和种类。正确或者正当的基本原则是:相同的东西相同对待,不同的东西不同对待。指鹿为马是错误的,只招聘某个民族是错误的。但是一个追求女生失败的男生看着对方选择了别人,绝不会埋怨这是歧视。一个计算机专业毕业生也不会因为神经外科医生的岗位招聘没有给自己面试机会而说这是歧视。
歧视之所以发生,就在于,就某种认识或实践来说,对相同的事物采取不同的对待方式。这里的相同,可以是个体的相同,也可以是种类的相同。个体和种类之间毕竟有差别,但就特定的认识或实践来说,有些差别重要,有些差别不重要,将不重要的差别用来作为判断和行动的标准,就产生了歧视。
人们所以说美国黑人被歧视,其基本的逻辑是:美国黑人和美国白人一样都是人,不能以肤色的差别而要求区别对待。一辆公交车,白人可坐,黑人也可以坐。一所学校,白人的孩子可以上,黑人的孩子也可以上。一家餐馆,白人可以进去就餐,黑人也可以。单纯以肤色为由拒绝黑人,就是歧视。
再重复一遍:歧视的基本内涵是,就特定认识或实践来说,对于同类的事物采取不同的对待。
但这不是完整的美国种族歧视问题的叙事。
美国种族歧视问题的历史根源
当我们支持美国黑人的平等权利时,不免会扪心自问,我们中国自己会做的怎么样?
在思考这个问题前,必须看到,美国黑人要求的平等不限于一起就餐和上学,还要求和白人一起做国家的主人。不但如此,黑人还要求各种优待措施(当然多数是“好心”的白人自己主动干的)。
但在中国,不行!
为什么会有这样的差别?这就要回到历史。可以说,美国黑人和白人都是美国的建国者,美国从一开始就是个移民国家,从一开始就没有主体民族,包括欧洲移民在内的白人都只是移民。
这个国家的基本历史过程是这样的:
- 欧洲白人来到北美,用诡诈、传染病和枪炮驱逐和屠杀了印第安人土著,抢劫了后者的土地。
- 为了开展殖民事业,欧洲白人从其他各大洲运送苦力和奴隶来从事生产建设,其中主要是从非洲捕获和贩卖过来的黑人,当然也有亚裔。
- 早期的美国,尤其是南方,是白人和黑人一道参与建设的,只不过黑人的身份是奴隶。
- 美国的《独立宣言》说“我们认为下面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这里的“人”指的是白人而不是包括黑人在内的其他人,黑人没有或只有五分之三的投票权,被贩运过来的中国“猪仔”,根本没有任何投票权。
- 19 世纪南北战争,美国南方的奴隶制被废除,黑人获得了公民身份,在法律上成为美利坚合众国的公民。当然,那时候华裔还是没有投票权。
20 世纪的黑人公民权运动是黑人向白人发出的怒火:“我们既然都是美国公民,为什么不能享有平等的权利?”是的,美国黑人认为,自己和白人一样,既然都是美国公民,那么在这样一个民主国家,黑人和白人都是国家的主人。
这种诉求不是任何少数族裔都能理直气壮提出的,被驱逐的印第安人不敢这么说,华裔也不敢这么说,但美国黑人却可以。理由有两条:第一,他们认为自己和白人都是美国的建设者;第二,他们曾被作为奴隶来建设国家。至于其他理由,请读者自己去想。
所以,今天的美国黑人有理由向美国白人要求所有政治经济权利上的平等甚至优待。
然而,请对比下如下情境:我去做客,看上了主人的房屋,就赖着不走了。当遭到主人的拒绝,我能说我被歧视了吗?我能说我享有和他一样的权利吗?
权利不只是一个词,张口就来。权利的根据是正义,正义的来源是历史。
种族歧视的中国语境
美国黑人种族平等、歧视与反歧视问题,不能被普遍化为,任何国家的政府及其人民,应当平等地对待黑人。这些问题是美国语境下的特殊问题,在中国就失去了语境。
为什么中国人要平等对待黑人?在何种意义上要平等对待黑人?我们应当平等对待来到中国的黑人、菲律宾人、日本人,让他们和我国人民一起做国家的主人吗?
绝对不是。平等地对待黑人,是在对外交往中尊重黑人国家及其人民的意愿,就像对待其他国家及其人民那样。平等对待黑人,不是将我们对美国及其人民的要求扩展到我国及人民身上,让黑人和我们一起做国家的主人。
黑人依照我国的法律,自愿地来到中国,遵守中国的法律,享有与中国公民相当程度上的平等法律地位,这不意味着享有任何政治经济上的平等权利,此外,我们在多大程度上给予他们这样的权利,完全取决于我们。
我们可以拒绝黑人的移民,因为我们不亏欠他们。我们的国家是由五十六个民族建立和建设的。我们没有像美国白人那样,将黑人或者任何他国家的人捕获和贩卖来参与国家建设。
我们没有必要像我们要求美国那样的对待黑人。我们可以驱逐不受欢迎的黑人,就像驱逐不受欢迎的其他外国人一样。但是美国人不可以这样驱逐非裔美国人,因为非裔美国人也是美国的建设者,也是美国的主人。
在我们国家,与之平行的问题是,我们的政府应当平等地对待五十六个民族,并且鉴于部分民族经济落后的事实,为之提供一定的优待。这些优待并不违背平等的原则,反而有利于使各民族更好的参与到国家的建设当中,共同富裕,共享繁荣,共同做国家的主人。
用不着为人民担心
所以,我们的结论是:
第一,歧视的根源在于对相同事物采取不同对待。当我们发现黑人或者其他任何外国人不能遵守我国的法律,不尊重我国人民,我们就可以在他们之间区别对待,将一些我们不受欢迎的人驱逐出去。
提出歧视抗议的人应当自问,他们是一样的吗?
第二,不能将关于美国种族歧视的结论推广到他国之上。美国人的种族歧视有其特殊的历史渊源。就算美国黑人表现不佳,国家有矫正、教育和帮助的义务,绝没有将其驱逐的权力。因为谁叫美国建国时强迫黑人以奴隶的身份参与国家建设的呢?美国白人对美国黑人负有历史罪责,必须偿还,而且现在二者都是国家的主人。
第三,美国自始至终是一个移民国家,它没有权力将任何少数族裔驱逐或加以不平等对待。如果它能改变移民政策,从一个移民国家变成一个非移民国家,那是它们自己的事情。
至于我们,我们没有义务以“平等对待”的名义引入外国人。有人说,既然我们要求美国那样,我们就得也这样。这是荒谬的。中国不是移民国家。我们的国家由各民族共同建立和建设,也由各民族共同享有和受益。这不是什么狭隘的民族主义,这是任何其他国家都不会否认的真理,除了因接纳大量难民而有些乱糟糟、也不知道有没有后悔的某些欧洲国家。
上述结论会被我国人民忽略吗?我曾经有些担忧。不过,你可以经常看到类似这样的评论:“我们辛苦建设的国家,凭什么让洋大人来作威作福?”这是一个极其朴素的道理:“谁建设谁受益,而且我们的事业不是谁想参与就参与”。
这个朴素的想法不应被情绪化、歪曲或极端化,将我们的观念反推到美国之上,要求他们也和我们一样,正如当初要求我们和他们一样。
佛洛依德案刚发生时,你可以看到中国网友的同情心如何被刺激到,“I can’t breathe!”这个声音仿佛来自他们自己。b 站弹幕上一遍遍滚动着“我不能呼吸”。但是在宁波工程学院案件之后,网友们再次打开弗洛伊德最后的录像,一遍遍打出“情感纠纷”四个大字。
种族主义的情绪是很危险的,非常容易烧毁群体的头脑,在区分敌我的过程中,人们会获得巨大的快感。
在这个过程中,我担心的不是人民群众,因为人民群众总是真理的源头,他们对事情的思考归根结底既朴素又正确,我只是担心不良的媒体被资本绑架,把人民朴素理智的情感变成狂躁混乱的情绪。
微信群聊天中令人讨厌的几类人
不参与实质对话,只在一旁评论对话
参与实质对话指的是,就其他人的想法作出解释、补充和评论。评论对话指的是,就他人说话的方式提出批评和意见。评论对话不是不可以,但评论对话通常不是参与对话。如果在其他人连续几个小时的讨论中都不涉及讨论的实质内容,那就有问题了。这样的人就像《追踪孔令学》中的那个无赖阿祥令人讨厌,在他人探讨问题的好几个小时过程中,不断纠缠,冷嘲热讽,但只围绕其他对话者的人格、说话方式等外围问题,却不涉及任何对话内容本身。
不参与对话,只冷不丁抖一两下机灵
这些人和前一种人一样都不参与实质对话,但也不评论对话,而只是在别人讨论过程中,或者常常在讨论尾声抖机灵。这些机灵可能暗示如下几点中的一点或几点:(1)他默默关注讨论(我在看着你们“挣扎”呢!);(2)这个问题他了然于胸,已经驾轻就熟;(3)这些问题没什么价值。
但是,你就是不知道这些人是不是真懂。这就像在学术会议上总是一言不发,却总在别人激烈讨论后微微一笑的,说好听点是故作高深,说难听些,是神棍,说更难听些,是神经病。
开始一直不说话,却在其他人经过长时间讨论之后提出“几句话的事情,却搞得那么复杂”
这类人首先属于第一种不参与对话只评论对话的人。如果真的是“几句话的事情”,在对话的一开始他就应该自己用几句话把事情说清楚,但是他没有,这正好表明他只是在别人经过长途跋涉得出清晰结论之后才明白问题所在。
当人们得出结论之后,必定有一些简单的概括或总结,而且当问题真正被搞清楚之后,就会看了起来特别简单。当你知道机器的哪个位置出了故障,接下来的事情也许就是在机器外面用粉笔画一个标记,让技术人员打开维修。
问题清楚了,自然会看起来简单,然而这些没脑子的人却以为问题自始至终都像经过充分讨论后那么清晰简单。他们可能会说,“不就是用粉笔画条线的事情嘛,不就是更换下这个零件的问题嘛”。你说这种人是不是欠揍。这种人甚至可能觉得相对论简单,爱因斯坦太啰嗦了,毕竟他自认为学会了。
此外,问题之所以现在看起来是几句话就能说清的,是以过去复杂的讨论为语境的。你可以将康德哲学用几句话总结下,而且现在觉得异常清晰,但你不能因此埋怨康德啰嗦,期待他一开始就只说这么几句话。这就像总结了文章大意之后怨正文啰嗦,连小学生都不会犯这样的错误。
听不懂就本能地怨恨他人
有些人要求别人说话必须要使他立即就懂,否则别人就有罪过,比如,有效信息少,没有高效沟通。这些人可能被这几年互联网上抖“干货”的把戏给惯坏了。抖“干货”的人声称自己从不说废话,每一句都是信息,且一下子就能让你听懂。很多人因此觉得听不懂是一件很不可思议的问题。然而小学生都知道的道理是,事情有简单和容易之分。听不懂就好好学习。一听就懂的东西很可能是无需学习的东西。
我们应当区分信息和理论。对于任何个体来说,那些一下子就能听懂的东西,基本上属于对他来说无需思考和推理的信息,至于那些一开始听不懂的东西,可能不是其他人的问题,而是因为其中包含了需要经过思考和推理才能明白的理论。听不懂和听得懂一样正常,这是每个做过学生的人都明白的道理,现在长大了,却被罗辑思维、“头条”和“抖音”这样的猪食给惯坏了。
贬低新想法的发起人
一群人的对话有许多方式,主要是报告和探究这两种。所谓报告,就是众人将各自的信息发布出去。比如,班主任在群里问:“完成暑假作业的同学是哪些?”其他人只需要将自己的信息发布出去就可以了。所谓探究,就是某个人或者某些人提出一个新问题,或者就一个老问题提出新的想法或创意,然后引起大家的思考和讨论。
问题或想法很可能一开始不那么清晰,或者其表述形式不易于被众人理解。探究式的对话就像是众人一起建造房子,大家增砖添瓦,对新问题或想法提出重构、补充、修正、批评,最终使得其清晰或易于理解。
当然,最终作出总结的人很可能不是作出发起这个想法的人。这是很正常的事情,没有人会怨恨一个理论的开创者,即使他有许多问题并没有说清楚,没人会只觉得该理论最终的集大成者才是有价值的,相反,许多人认为最初提出理论的人更难能可贵。
打哑谜,不好好说话
这样的人的问题有许多方面,但主要是没有能够以更好的方式传达自己的想法,使得许多人的时间被白白浪费了。这些人把别人对其表达方式的批评当成是对自己表达内容的批评,避重就轻,死不承认。
好好说话,说人话,意味着当你发起对话,就有责任保证,你仔细考虑过你的对话者是什么人,他们了解什么,不了解什么,你应当以什么方式使他们易于理解你说的话,不至于太啰嗦,也不至于太抽象。有些人却以为自己的观点没问题就可以了,这些人,尽管观点很棒,但属于“半个蠢”的人。
一贯嘴硬,拒绝承认自己有任何不足或问题
这些人往往没有大问题,却有小问题。人难免有疏漏和瑕疵。对话中每个人关注的重点不同,难免有些人会显得“挑剔”,比如指出他没有好好说话,没有把话说的更清晰一些。面对这样的批评,本来可以一句“抱歉”来回应,却死硬坚持自己没有任何问题。承认自己有问题确实很难,因为一旦你承认自己一开始没有讲清楚,可能接下来就会受到更大的批评,以至于否认你的想法本身。但我们还是必须有勇气去做到这一点。对话中本能认为自己是对的人,就像我这样的,即使发现了自己的不足,也会在后续的对话中持续补充和完善,就是不承认自己一开始有什么含糊之处。
博客:为他人写vs.为自己写
写给自己和写给别人很不一样。每个人的人生都与众不同,而每个人都多少有些窥私欲。我看别人的博客,会觉得津津有味,因为我不熟悉他的生活,他提供的信息超出了我对他认识的 100%。但如果他看自己的博客,却未必会有我这样的感觉,因为他很熟悉自己的生活,他提供的信息也许只反映了自己认识的 1%。
如果博客专注于记录和分享自己的人生历程和领悟,就都存在这样的问题。除非认为自己的人生特别精彩,值得被许多人都知道,常常写着写着就气馁了——“我干嘛要写自己再熟悉不过的东西呢?”
如果写一些自身之外的评论甚至小论文,就我自己的经验而言,也有这样的困扰。写一个自己完全有把握的主题让写作这件事很快变得索然无味。最愉悦的写作是一种冒险和探索。
然而,大众读者也就只会认真阅读以上两种博文。但是,我们都更想写一些卓越而非庸常的事物,无论是故事还是理论。一个作者的本能是想把珍贵的东西展示给更多人。
我自己过去最喜欢写那些我新进苦思冥想的主题。写这样的文章,让我感觉自己不只是为了读者做贡献,还在写作中增进自己的思想。这样的文章写完之后,我常常会反复阅读和修改,与一个真正对文章感兴趣的读者一样,读的津津有味。
然而这样的博文恰恰连一个读者也没有。没有读者会看一个作者稍微严肃认真的想法。
于是一个博主就面临一个抉择:要么为了满足读者的窥私欲,写自己的人生历程和领悟,或者对大众话题做一些无关痛痒的评论;要么为了满足作者的求知欲,写自己深入思考的新发现。
2021.7.21
我的博客情结
我的专业是法理学。记得研一的时候刚进来就上了一个学期的经典文本阅读。每两到三周读一个文本,然后要写一万字以上的读书笔记。第一本书是柏拉图的《理想国》。当时并没有什么哲学基础,对于如此厚重而古老的哲学文本,也难以从中读出什么重大问题来。
于是就在网上搜索。现在想来,那时候也的确不成熟。如果是现在,我应该不会尝试去网络上搜索关于《理想国》这样的书籍的信息,而是会直接去找相关的二手文献、论文什么的,或者去豆瓣看书评等等。
记得当时我搜到了一个博客。这个博客的作者写了大量的有关柏拉图文本的解释和评论。我读的很入迷,几乎把所有文章都阅读了,对其中解释《蒂迈欧篇》的文章印象特别深刻。
印象中这个博客的右侧有一个日历视图,直到现在我还时不时有将日历视图挂件摆出来的冲动。
正是这段经历使我对博客产生了最初的遐想。后来许多时候,每当我想要建立一个自己的博客,就会想起这段经历。我期待着自己的博客也能吸引那么一些个读者,哪怕只有一个,并确实会对他有用。
现实却很残酷。我写了几年的分析哲学文章,几乎没有一个读者。现在这段时间,我更是领悟到,现在几乎没有人会把博客当作获取知识和信息的方式了。一部分博客忙碌于 SEO、建站、主题、主机等“内循环”,而大量博客的内容质量甚至不如 QQ 空间的。
用不着苛求互联网上的读者,就是我自己逛博客也感觉到,没有什么博客的内容真正吸引到了我。即使有一些,我也很吝啬要不要花费时间仔细阅读。
我不接受“太在意读者”的指责。“不要在意读者”现在成了博客圈的政治正确了吗?在意读者难道不是一个作者必备的素养?作为一个作者,你当然可能有许多话要说,但是你还得考虑你的读者是谁,他们了解什么不了解什么,你该如何叙述才不至于要么太啰嗦要么太抽象。写作也是一种对话,好好写作与好好说话一样。在意读者就像在意正在听你说话的朋友一样,是一个对话者自然而言的情感。
也许现的问题是,既然如此在意读者,为什么不回到自媒体平台呢?我不想做过多的解释。我有些惊讶地发现,做独立博客的许多朋友都如此清醒地认识到,为什么自己要远离自媒体平台,为什么要坚守个人博客。至于我,最大的理由或许是,我不想为了迎合大众的口味而写作,那种写作让我觉得特别难受。
在在意读者和迎合读者之间,我们这些博客人该何去何从呢?不要因为一句“不迎合读者”而放松写作标准,为了更新而更新,持续产出一些无用的文字。
2021/7/21
也许应该考虑与独立博客说再见了
最近一段时间,我突然发现简体中文博客圈是一个“熟人社会”。在逛博客期间,常常能看到一些熟悉面孔。我才焕然大悟,原来博客不是我原先想象的那样,是传播交流知识与信息的地方,而只是自娱自乐的社交工具。
在折腾了将近一个月的博客后,我开始考虑要不要彻底关掉。有些心灰意懒。这些天我观察到一些关于博客的事实,也做了一些思考。以下讨论仅就简体中文互联网世界而言。
- 大多数独立博客都没有什么流量,属于自娱自乐。
- 大多数流量较高的独立博客要么专注于 SEO、建站、主题、主机等等,要么勤于博客串访。这些基本上属于博客圈子内的自产自销,实质是一种内循环。1
- 几乎没有博客致力于严肃、可持续、集中性的话题。
- 长文章几乎没人看。
现在想来,我过去三年的博客生涯是够脱离群众的了。我没有像其他独立博客那样经营:写一些 SEO 或主题分享,或者花大量时间拜访其他博客。那些长篇哲学文章几乎没有阅读者。
个人网站或者说独立博客,在简体中文互联网世界,根本不发挥传播和交流知识和信息的功能,除了关于建设博客本身的知识和信息。
当前中国互联网格局是很特殊的,内容平台之所以能够做大,很大程度是环境的产物,并非因为这些平台的开办者比外国人更善于经营内容平台。现在,中国互联网走向封闭,几个内容分发平台巨头(微信公众号、知乎、b 站,以下简称互联网 hub)实际上也充当着审查代理人的角色,它们将本来应该是成千上万的互联网网站聚合在一起,以实施集中的内容审查。
这些平台的网络账号虽然发挥着个体网站的功能,但严格说来并不是互联网网站。它们没有自己的域名(可以理解为没有独立的门牌号或者说地址),并且随时可能因“群众举报”或自我审查而消失。终有一天,随着微信公众号平台和知乎平台服务器的关闭,成千上万的网页将会瞬间消失,十几亿人几年甚至几十年的思考和交流灰飞烟灭。中国的互联网可能会没有历史。
不但如此,像百度这样的搜索引擎也不断地将流量引向 app 这种更为封闭和不稳定的互联网类型中,其百家号可以说干了搜索引擎最不该干的事情。
在这种格局下,网民习惯从中心化的互联网 hub 那里获得资讯,也必须承认,只有在这里,人们才能获得大量有用的知识和信息。几乎没有人关心个人网站或者说独立博客发生了什么。像百度这样的搜索引擎仅习惯展示那些致力于内循环的 SEO 或建站方法的个人网站。
没有读者,我们为什么还要在这里耕耘呢?没有读者的创作是不可能持久的。哪怕有一个读者也行,这个读者关注的是知识和信息,而不是网站介质本身。从前我写了三年博客,也就只有一个读者,但这就足以支撑起我写作的动力。
有人说,我们只是在博客中记录和分享自己的心得和历程,独立博客本来就是私人娱乐而已。这没有问题,但这与我关心的网站传播知识和信息问题是两个问题。话虽如此,大量的博主关心 SEO 和主题美化并不只是为了自己看了爽吧?
况且,单纯的记录和分享到底能持续多久呢?绝大多数的独立博客内容低劣、主题分散并且常常无疾而终。个人博客世界终究只是远离互联网之城的荒凉郊外而已。
总之,记录个人生活没有动力,创作严肃主题没有读者,我开始考虑与独立博客说再见了。
玩博客的人喜欢看别人有关博客本身的经验和思考,这也是为什么好多人会看到我的这篇文章。
最后,推荐两篇这方面的同名博文,我觉得还不错。
-
参考一个有趣的统计:https://suiyan.cc/2023/20230728152300.html ↩︎
我这一年来的堕落
过去的状态
过去我一直是一个专注的人。我只有特别简单的社交。为了保持简单的人际关系,我不主动参加甚至拒绝任何社交活动。朋友邀请我聚会吃饭,我都觉得耽误看书,常常不答应。
从前只想两件事,女人和书本,从 2019 年开始,我开启了“哲学家模式”,只想书本。我喜欢一个人吃饭。吃饭时会陷入沉思,思考一个非常具体的问题。然后在路上继续思考,直到宿舍。我可能会连续几天思考一个问题,并在思考成熟之后将其写下来。后来因为疫情在家,晚饭后我就在小路上反复踱着步子,艰难地思考着塞拉斯的哲学问题。
那时候我没有别的什么钻研项目,除了学术问题。在看书之前我通常会看十分钟的电视剧,然后会睡一会儿,然后开始精力充沛的阅读和写作。就这样,我沉浸在阅读、思考和写作之中,学问大进。
堕落的历程
去年的四月份,由于感到不能这样写作下去,我停止了博客的更新。我开始写论文,写了两篇之后,我投递了一篇。正是从投稿的那个晚上开始,我开始倒腾其 LaTex 来。从完全无知到稍微熟练,为了能够编译出来一个个元素来,我经常熬到天亮。每天躺在床上就要打开知乎,查看里面关于 LaTex 的帖子。可以说,知乎上所有关于 LaTex 的成熟问题都被我看过。
为什么我需要被这样的工具牵引着注意力?在往返于食堂和宿舍的路上,有时候,我纠结着该选择哪一个编辑器,有时候,我纠结着要不要将 LaTex 完全删除。我一度删除又一度装回。现在我明白,除非另一件事终结这个注意力,那种纠结是无解的。我们极度纠结一件事,以为它能够有个决断,其实不然,正确的做法是完全抛弃这件事。
后来,我果真更换了沉迷项目:那就是笔记应用。我花了好大的力气来弄明白双链笔记的的原理和用法。接下来就是无尽的产品对比和选择。我从去年 11 月份开始用 Logseq 做笔记,边做笔记边捉 bug。后来感觉这款产品的开发者对产品的思考并不成熟,就切换到了 Roam Research,不过还是会关注 Logseq 的开发情况。我关注的不仅有 Logseq,还有 Obsidian、Athens 等等。可以想象我反反复复安装和卸载这些应用的画面。在 LaTex 那里,我纠结使用哪个编辑器;在双链笔记这里,我纠结使用哪个应用。这种情况大概持续到今年的四五月份才差不多消停。中间我也慢慢开始恢复到每天饭后思考学术问题的状态。
但是好景不长,我又开始了最最无聊的折腾——博客搭建。这对于我来说既不新鲜,也不不必要,却又在上个月占据了我的全部注意力,以至于手头的一个项目迟迟没有多大进展。折腾期间,为了一些小功能而可以说废寝忘食。我也纠结使用什么博客平台,思考该如何经营博客。我相信自己很快就能确定下来,却迟迟没有。
我分别纠结过 Obsidian Publish、Ghost、Writefreely、WordPress。当然最有特色的还是 Obsidian Publish 。
这绝对是堕落的一年。
我也曾努力恢复到从前的状态,但刚刚写下“军令状”转身就违背。我成了一个没有原则和自律的人。
我也在想,这一切是由于什么呢?现在回想起来,这一切都发生在写论文、投递论文期间。为做这些事情,我不得不停止阅读,将大量的时间投入到这几乎毫无意义的事情上。想当初我沉浸在阅读、思考和写作当中时,感到充实而快乐。
但无论如何,我得努力改善这一切,我要做回一个自律的人,一个有原则的人。一个自律的人是这样的人,他在大多数时间不会去做自己明明意识到错误的事情。一个有原则的人是这样的人,他能够在需要改变的时候将写下来的某些句子变成行动。
改正与补救
我始终相信自己还是能够回到从前那个专心致志的状态的。但我切不可低估这里的困难。现在看来这种状态似乎与年龄有关,已经不再是什么临时状态了。
第一件事就是要明白:所要纠结的那些事情根本没有决断,而是必须舍弃。我必须问自己这样一个问题:现在是什么在支配着我的注意力?列出来。然后将其完全抛弃。
我每天从从知乎、b 站等媒体获得大量的信息。它们是分散注意力的罪魁祸首。如果不能戒除它们,就难以谈得上恢复专注。要怎么做呢?那就是卸载它们。可能刚开始我觉得自己“与世隔绝”了,不能再获得关于从前看到的那些问题的讨论了。但是过一段时间,这些问题就被遗忘了。不需要了解它们我也过的很好。
现在,我把所有除 Roam Research 之外的双链笔记都卸载,并且不再去关注它们的任何信息。但是我没有将博客列在“我该果断放下的东西”中,事实上,它现在正极大地占据着我的注意力。博客这个方面还留待考察。现在我先着手做上面几个方面的事情。这些事情归结起来就是:
- 第一项:删除知乎、B 站的 app,也不打开它们的网站。
- 第二项:制定相应的具体计划并执行和检查。
- 第三项:在前两个项目的基础上自然而言地恢复。
当务之急是第一件事。天哪,我真的不需要被这么多的东西包围着!我不需要了解那么多,保持大脑的长时间的专注和偶尔的空白没什么不好。尽管我不得不承认,从这段时间对知乎和 b 站的使用当中,我还是有一些收获,比如国内的民族主义情绪越来越高涨,我的研究方向——当代英美(搅屎棍的)法哲学——就快要在大陆完蛋。
我以前是很不习惯公布个人事务的,总觉得这对别人没有意义。除了一开始写了一段时间失恋时的心情,我在 上一个博客 中写的基本上是哲学文章。现在我仔细想了想博客的性质和作用,也就动笔写了这些。写这些,既没有什么耐心,文笔也特别差。在下一篇文章中,我打算写一下我对博客性质和作用的一些思考。
2021/7/18
你会爱上机器人吗?
设想有一天你的爱人告诉你,“其实我是一个机器人。”是的,正是你的爱人,而且成功地使你相信,他真的是机器人——你确信他不是在开玩笑,他拿出了足以证明自己是被人工制造的证据。当然这个故事发生的世界不会是我们的世界,在我们的世界,要想证明我们现在的爱人其实是人工制造的,几乎是不可能的。
他问:“你还会爱我吗?”你将如何回答呢?你可能会立刻回答“是”或“否”,但也许你并不知道这个答案的确切意义。如果回答“是”的话,这意味着你仍爱他如初?是这样吗?那么什么是“爱他如初”就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每个人都使用“爱”这个词,但未必拥有相同甚至相似的认知和情感。诗人可能对歌姬倾诉他的爱情,但也许这只是荷尔蒙冲上大脑的效果。一个女人觉得一天见不到男人就会思念,但也许是因为想要他带回来的猎物以及对孩子和自己的守护。我们不否认这也是爱情,因为我们对爱情并没有定义,因此也没法肯定这是爱情。爱情是一项复杂的事业(或者说故事),而且每个人的事业还都不尽相同,即使天天使用“爱情”这个词,我们也从未触摸到爱情那个东西,我们触摸到的是那个身体,感受到的是那颗心灵。
所以,他的问题的意义取决于你和他的共同历史以及对这段历史的把握,某种意义上,这个问题是私人性的。就算我们自己身上发生了相同的事情(包括相同的问题和答案),所涉及的想法也很可能是不同的。
不过我现在暂时抛开以上困难,来从某些可被众人理解的面向考虑这个问题,然后追问我们的内心,以澄清那隐藏其中的爱情观念。
我接下来尝试这样理解“爱”这种情感的最深层的基底:你相信对方是一个人,一个有心灵的存在。
什么是人,什么是有心灵的存在,这个问题比当前的问题——什么是爱情——似乎更深奥难懂。不过没关系,现在你的爱人给了你一个极好的机会来仔细考虑这个问题。他是一个机器人,这意味着什么呢?注意,除了现在他告诉你的“我是一个机器人”这个事实之外,你没有任何发现他与从前有任何不同。除了他是个机器人之外的事实,你发现他完全是个人。
这就是你所面临的情况。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你会继续爱他吗?如果对这个问题不加以深思,那么事情大概就到此为止了。但是,如果仔细思考,至少你会有过犹豫。对于老早思考这个问题的某个人,她也许会失去对他的爱意,这是怎么回事呢?她大概知道,一个机器人,即使从我们的观察和沟通上看与我们自己和其他人没有任何差别,也很可能是没有心灵的。
一个机器人,就我们所能想象的,是一个有复杂程序的计算机和高仿身体的组合。一个计算机不断执行程序,这些程序的运行是由复杂的算法决定的,而底层(即计算机语言与计算机硬件的交互)则与我们现在认识到的计算机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他不断捕捉外界的信息,然后交给算法执行运算并驱动程序,然后使他有与人类一模一样的外显言语行为。你生气了,他将这个模拟信号识别为数字信号然后加入运算并给出相应的反馈。任何他的反应都是有条件的,也就是说,他的内部是制造者写入的算法和程序,而它们的实质是一个又一个条件句,这些条件句构成一个复杂庞大的现在我们人类无法制作出来的认知模型。他如此“逼真”的主要原因就是他拥有可能成千上亿的条件句,或者远不是那么多的条件句但会有成千上亿的语料库(这些语料库其实是事先输入的模拟信号,以供他与日后获取实时模拟信号时做比对而执行相关的运算)。
“如果……那么……”(If…then…),这是他对你微笑、和你做爱、陪你说话、或哭或笑……一切的一切的外显言语行为的基本内核。我想说的是,至少科学家和哲学家都难以想象的是,他如何是有心灵的,部分原因是我们对这个心灵知之甚少,更深层的原因是心灵对心灵自身的“反思”是迭代的。心灵是身体内暗昧的幽灵,说它是过程、实体或物理结构的“涌现”的都有,这都并没有解决我们的疑惑。不过还是不妨说,你所以不会爱上一个机器人,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他可能没有心灵。你难以想象,一个人对你做出的反应都出于“知识”或“经验”,表面回馈背后隐藏的是数以亿计的计算,其实质归可结为一条条”“如果她怎么样,则我怎么样”的条件句以及一堆的定义。
条件句是理论的原型,这意味着他正将理论用于与你恋爱。让我们稍微仔细地考虑使用条件句意味着什么。典型的条件句当然有一个前件和一个后件,其基本逻辑如“若 p,则 q”。我们随时随地在使用条件句,但也在许多场合不使用条件句。在任何领域内的精深研究者实际上把握的是一些条件句,但这些条件句本身却不被低阶层的学习者所把握。后者甚至连这些条件句的推论的推论的推论都没有把握。如果那是火,那么将干燥的纸放在它上面就会燃烧。对这个条件句把握精深的科学家在想到这个事情时同时想到的是关于氧、化学反应和热力学定律、质量守恒等等等等事实(也许只是理论),只要他足够精深,他就会意识到,这些事实中的许多细节是假定,并不是作为直截了当的事物或事实被把握的。火烧纸是一个有条件的事实。他与普通人的细微差别在于对这件事的信念上,确切地说,他并不真地相信这件事,而只是以虚拟语气来把握这件事:如果 p 是真的,那么 q;但是,p 可能本来不是真的,于是可能非 q。
在日常中,当我们拿起一个苹果,面对大树,握紧一个人的手……在这个常识的世界中,我们的常识观念几乎都是无条件的。我们的观念是这样的:“那就是苹果”,“那就是大树”,“那就是手”……而不是这样的:“如果世界中的某种东西被我们把握为苹果,那么它就是苹果”,如此等等。在这些无条件的观念中,可以说就没有“相信-苹果”这个结构,这个“动作-对象”的深度结构。我们的观念直截了当——“苹果!”,在这个观念中,并没有介于真正的苹果那种事物与我们心灵之间的东西。这种踏实的感觉就是怀有信念所带来的心灵状态。
反之,如果这些观念变成了有条件的,那么我们就会失去那种“踏实”感。只有当我们只把握条件句的后件而不是整个条件句时,才有彻底相信 X 的感觉。但是请注意,彻底相信 X 的感觉是一种没有“相信-X”这种深度结构的观念导致的感觉。
我认为——虽然这会遭到一些表达主义者的质疑——人类的情感反应,是建立在没有条件句或者说没有深度结构的观念的之上的,而如果说条件句是理论的原型而一种理论其实是一系列条件句的集合,那么情感是建立在非理论的观念之上的。“情感是建立在非理论的观念之上的”这个表述并不准确,更准确地说,虽然任何观念都实际上负载理论的,换言之,任何观念都是拥有理论而捕捉事实的结果,但情感赖以为基础的观念却是并不向后回溯而把握这理论本身的观念。
以上是一个方面。另一个方面是,如果我们所有的观念都是有清晰条件句来解释的观念,那么我们不但面临条件句的前件从何而来的观念后退问题的困扰,还会因为“知其所以然”而有失去情感的动力的危险。对宇宙无所不知的神是不可能有情绪的,因为整个宇宙在祂那里是透明的和清晰的,没有暗昧的地方。
如果我的朋友有一天突然第一次打了我一巴掌,那么通常我会先是感到莫名其妙,然后迫切想知道原因或理由,我想让他给出“当……则我会打你”的解释。当我了解了原因或理由,我的气愤情绪可能就会消失。我可能确信,我很了解他,他打我都是有原因或理由的,并且这个原因或理由不会发生。但是,几天后我又挨了他一巴掌,而且我感到那个原因或理由并不存在时,就会愕然,紧接着对“阴晴不定”的他感到愤怒。我的情感一下子被激发起来,因为我的观念是这样的:这个人很可能会继续打我,而且不清楚是出于什么原因或理由。
我们对一个朋友愤怒的情绪大抵来自于关于他将继续对我们做什么事情但又不清楚原因或理由的观念,换言之,来自于把他看作是一个暗昧的、内在机理不清的对象的观念。同样地,我们对一个人爱恋的情感也大抵也来自于关于他将继续对我们做什么事情但又不清楚原因的观念,也就是把他看作是一个有内涵的、部分暗昧的对象的观念。我们不会对一个在我们看来透明的对象(完全理解的对象)有任何情绪波动。被一个对象实施一次行为并预测他有继续实施的倾向(disposition),情绪,无论是负面的还是正面的,就会被激发出来。如果我们被路上的石头绊倒,大概只会生自己的气,因为这颗石头本身没有再继续绊倒我们的倾向,它是没有内涵的对象;这种一次即终止的确信,没法使我们产生真正的情绪。
最后,让我们把以上两个方面结合起来来看看人的情感经验的某些真实的面向。考虑下人们在观念的扁平和深度结构之间焦灼的场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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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常对反思态度赞誉有加,但考虑一个有趣的道德哲学问题:明确认识到自己所作所为的条件关系乃至这个条件关系背后的规则,一个人是否还会在道德上是真诚的。比如明确认识到,“如果我这样做了,那么我是爱他的”,对比每当相应的情境出现,这个人只是实际去做,却没有关于上述条件关系的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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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可以想到一个特别有趣的心理学问题:什么是害羞?有些害羞的人对于送礼感到别扭,这常常不是由于他们不愿意,而是由于他们实际上已经不可抗拒地捕捉到了条件句“如果爱慕一个人,那么就送礼物给她”,正是对这个条件句的把握使得他失去了生活在只把握条件句后件中的那种实在的感觉,虽然这一点未必会被他明确想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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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在“至亲死,而子女哭”这个规则中的人们未必会把握到这个规则的条件性方面和这个规则本身,他们只是实际有那样的行为。许多人一旦想到那个条件关系甚至就不想哭了。当然其他一些人更有可能努力去哭,因为他们认识到在他们的社群,哭是伤心的语言,旁人并不去探究他们的内心,而只需实际捕捉伤心的语言就足够了。有时候这项社会礼仪甚至会变形到这样的地步,以至于沦为表演,而我们知道,表演就是以语言去投射不在眼前的遥远对象:有钱人家的人死了,下葬队伍中会有一波被雇佣来的人专门哭灵,而旧时就算普通人家,葬礼上也会雇佣三两个婆子哭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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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年龄的增长,成年人的爱情中更多的是经济社会计算和生理欲望的冲动,而缺少少年那种“那是美好心灵”的情感经验。情感经验的增多使我们将原先一个又一个只把握到后件观念变成了同时把握了前件和后件的观念。原先,当爱人哭泣,我们自然而然地去拥抱和安慰甚至自己也流下眼泪,现在我们则有了一条条知识而冷静处理:“如果她因为什么哭了,那么我应该做什么”。我们也不再像过去那样自然而然地买一件礼物给她,与此同时心中没有明确的“如果我买礼物给她,她会如何如何开心”的条件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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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个女生被一个男生追求,以下两种情况对她的情感的影响可能有细微乃至重要的差别:第一,她发现,他仅仅是自然而然地为她制作或买礼物,自然而然地对她做大多数事情;第二,她发现,他对她所做的事情几乎都有精心的规划,他知道,“当我做特定事情,她就产生特定情绪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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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A 的实施者明确把握到关于爱情的一些“理论”,这些“理论”可被视为还原性的:“当我们对她做什么,就会引起她的什么情绪反应”。实施者借此使得对方陷入情绪反应而处于卷入状态(involvement),而实施者却能保持处于不产生情绪反应的超脱状态(detachment)。
计算机真的在写诗吗?
catbaron 的一篇文章 P 与 NP 的诗人 很有意思,当时就想讨论,但写了几段又放弃了因为涉及的问题很多,一时说不清楚。
刘慈欣的《诗云》讲述了神级文明如何为了创作全部唐诗而不惜毁灭几个星球以获得能量。这个故事的基本逻辑是:(1)唐诗是特定的字符组合;(2)用数学的方法可以实现这种组合;(3)为了做到这一点,可能需要巨大的能量。这是一种非常粗鄙的还原论故事,显示了科学人的自负和对一些哲学问题的误解。
的确,神级文明可以为唐诗的字符组合开出一个列表,也可以通过迭代器来生成一个规则以自动创造列表。神级文明把唐诗看成亿万级字符组合中的特定一种而已。误解的部分根源就在于把唐诗看成是外延进程的枚举的产物。
列表和规则的对比很有意思。按照我的理解,列表是外延的,而规则则是内涵的。列表是源自历史的,而规则却可以面向未来。我不懂迭代器是什么,但按照我对规则的一点研究和他这里的描述,有一个逻辑问题,迭代器自己是否可以脱离列表来建立所谓规则。
举个例子。一个纯粹外延的列表是:1357。除了拥有 5 个数字,再无别的什么了。但如果你在后面添加一个省略号…,变成 1357…,事情就变了,列表变成了进程(想象下这个…就像代码编辑器中跳动的光标,随时会输入更多的字符)。这内涵的进程,不限于已经发生的,还会拓展到未来。一定是有什么规则支配了这个进程。但这个规则是什么呢?现在最简单的回答是,任何外延的实例都可以例示任何规则,而任何规则本身除非通过外延例示,本身得不到说明。维特根斯坦在《数学基础》中的哲学讨论说明了这一点。
比如,一方面,当你认为这个进程继续是 13579 时,而我却同样可以有道理地声称是 13571,因为我认为 1357…这个进程受到“重复 1357”规则支配,而不是“每一个后继数字加 2”。另一方面,为了说明这两个规则,我们必须诉诸外延的进程本身。在列表和规则之间,我们面临一个循环。
这使我想起图灵机关机的问题。图灵机严格来说不可能在计算完毕后自动关机,除非有外在的干预——创造它的人类的心灵。在这个结构中,图灵机本身是透明或者说外延的,但人类的心灵不是。正是内涵实体给予外延实体以启动和约束。
然而,心灵本身是怎么启动和受到约束的?它真的是内涵的吗?抑或者,有心灵之外的干预,就像心灵干预图灵机那样?在找不到这种外部干预之前,心灵自己只好认为自己是自主和内涵的,能够启动和约束自己。参考德国观念论的各种讨论,比如康德关于物体自存在的先验世界和经验世界中的理性的限制的论述。
回到诗歌的问题。诗歌的美感本身就是内涵实体心灵的独特现象。神级文明欣赏唐诗的现象却纯粹是外延的,是数学的方法。神级文明会迷恋上唐诗,这非常令人困惑。这里有很多的问题:(1)为什么人会写出诗歌?(2)诗歌是怎样一种实践?(3)为什么人会觉得诗歌美?(4)美感是怎么回事。这不仅涉及文学理论,还涉及现象学、心灵哲学等问题。
诗歌是一种非常复杂的实践,实践是能动者的存在(生活)形式,它不可能分离于其产生的环境。计算机虽然组合了特定的字符,但并不是人类写诗那种意义上的活动。为什么?如前所述,计算机目前都还是纯粹外延的,它没有心灵。而就我们的诗歌经验而言,诗歌在这种意义上是内涵心灵的产物而不是外延机器的产物。由于计算机无法拥有心灵,也就无法像人一样以旁观者的视角来观看自身,这导致它无法产生任何情感或思想。它还没有意识,它所拥有的是人类提前设定的亿万个 if…then 的条件句和巨大的提前输入的语料库。
诗歌,特别是唐诗,是生活形式的投影,没有这种生活形式,是不会有相应的诗歌的。在一堆字符的组合和诗歌之间,这是存在着相当实质的差别的。诗歌 F 可以被分析为 a、b、c,但拥有 a、b、c 观念的人未必或把握到 F 观念。
诗歌的美的感受是不可能还原的。用纯粹数学的方法创造的诗歌并不会让人有诗歌意义上的美感。
绝大多数字母文字的人难以欣赏唐诗,神级文明却可以?也许只有一种可能,神级文明与中国人对“唐诗”的“欣赏”并不是一回事。理解这个问题的要点之一是,唐诗在首要意义上是一堆有物理形式(书写和声音)的对象x,中国人将其把握为唐诗t,神级文明将其把握为伪唐诗t’。“把握”意味着获得某种观念,相信存在某物。这不是发生在人类内部的对相同文本的不同意义的解释问题,这是现象学和心灵哲学的问题,涉及何物存在的问题。
可能,刘慈欣的整个讨论充满了对数学、心灵、观念、存在等问题的基本误解,以十分粗糙的还原论来讲述了这么一个在哲学和科学上不可能的故事。
2021/7/11
给WordPress的twenty fifteen主题添加暗黑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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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其添加到自定义中的“额外 css”中,再“发布”即可。
在白纸上写博客不好吗?
一个月来,我几乎陷入了痴狂:我拼命更换不同博客平台,纠结应该选中哪一个,每每下定决心,旋即又陷入纠结当中。建立博客好像是一件需要长远谋划的事情。我考虑到如下问题:博客未来的迁移、博客程序开发的持续性、博客访客对搜索、归档、分类的需求、博客的 Newsletter 等等。
昨晚,我把所有这些事情又从头到尾想了一下,最终汇聚成这样一个问题:这些真的是我需要考虑的吗?
就博客的长期性而已,我能坚持写 5 年吗?5 年是个可预见的周期,任何一款相对成熟的博客程序都会被继续维护,即使不再被维护,在后续相当长的时间内,也可以继续被使用。我写过 三四年的博客 ,没有想要迁移,现在我只想重新开始。
就访客需求来说,这方面的担忧就是典型的杞人忧天、庸人自扰。大多数个人博客都是短命的。它们不受商业动机驱使,往往没有明确的主题或领域,或者仅仅是泛泛而谈。读者不会在一个博客上停留太久,更不太可能产生依赖。
现在,许多人像规划企业网站那样的规划个人博客:功能要齐全,界面要好看,经营要持续、迁移要方便,交流要方便。写作要坚持是最后考虑的一条。
有人总结现在国人一种普遍心态:“万事具备,只差有钱”。等有钱了就可以专注学术了,等有钱了就可以孝敬父母了,等有钱了就可以做慈善了,等有钱了就可以度假了。我们想把一切都准备好再去做,而钱可能是最重要的准备。
“等我建立一个完美的博客,就可以好好写文章了”。然而,你将永远都不能等到这一天。
在开始写博客之前如此苦心孤诣地规划,实质是为一件即将开始的工作做完美的准备。这难道不是一种病态的工具主义吗?我们从来不能在做好完美的准备之后才付诸行动。即使要追求完美,也是针对工作本身而不是工作条件的。
必须重新审视博客这种活动。它早已衰落,这有众所周知的原因。但是请想一想,博客当初为什么会兴起?当人人都可轻易接入网络服务时,人们希望将过去写好放在抽屉中的日记和随想放在网络上供他人欣赏。博客的实质是网络日志,它没有改变活动的本质,而只是改变了活动的形式。
设想当初我们在白纸上写日志时,要反复考虑如下事情以至于久久不能动笔:书桌是否坚固、房间是否宽敞,笔记本是否顺笔、钢笔是否名牌、墨水是否持久……这得是一件多么滑稽的事情呢?
在白纸上写日志的年代,没什么人会如此纠结写作条件。但是在今天,却有那么多人纠结自己博客的“百年大计”?
博客不过是换了一种媒介而已。以前,我们在白纸上写日志,从不关心笔记本如何保存到十年后,现在同样不要关心。博客只是记录了一段成长印记和思考片断,它常常只对我们自己有用。要运营出许多人依赖的网站,我们可能无法开展自己的正式工作。每天,互联网上数以亿计的人相互访问彼此建立的网站。他们中的极个别人出于极为偶然的原因来到了这里,然后给了我们几秒时间浏览下小标题,然后永远消失在互联网的海洋中。
在这个博客衰落的时代,博客总体上已渐渐失去了日志的本性。许多个人博客的主题是“建设博客”。“当你不知道写些什么的时候,你就写如何搭建博客。”这实质是一种空洞的“内部循序”——为了博客而博客。这就像当初我们在纸上写作时,满纸写的都是如何选择一个好钢笔一样。是时候重新回到博客最初开始的地方。像在白纸上写日志那样地写博客,不要关心未来,不好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