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其检讨自己,不如责备他人
据上海铁路官方微博通报,7月2日20时28分,金温地方铁路公司一列货物列车在东孝站“停车不及”,侵入下行正线,与正在通过的K1373次旅客列车机车发生侧面冲突,导致客车机车前台车脱线,幸未造成人员伤亡。经紧急处置,列车于23时27分恢复运行,并换挂新机车继续行程。而事发地点为一座不办理客运与货运的小站,车站仅有3名行车人员当班,列车因事发地无站台、照明不足等原因,被迫原地滞留。
多段现场视频显示,列车车内闷热难耐,不少乘客衣衫湿透,部分人脱去上衣散热,有乘客称“要闷死了”。据《浪潮新闻》报道,有目击者称,一名身穿黑衣的男子在车厢闷热难忍之下,用安全锤砸开车窗,随后在金华站被民警带走。
对此,广州铁路公安局怀化公安处回应指,砸窗男子未被拘留,“仅对其批评教育后放行”。上海铁路金华站派出所则表示“情况仍在调查中,到时会和家属联系”。
事儿就是这么个事儿,发酵了好几天,也顺利进入到了删帖控评的标准剧情。
官媒给这位砸窗的小伙子戴了一顶很难脱下的帽子——砸窗非英雄。
从功利主义的视角,这件事很难说服群情激愤的民众,因为砸窗的损失对比车厢内因为空气不流通炎热难耐的生命,根本不值得一提。于是这个「高帽子」用另一个巧妙的视角把功利主义拉入了自证陷阱——车厢内已经打开了所有风窗、还分发了矿泉水、甚至还有八宝粥哩!
将所有人都视为一个整体,再来看功利主义就会出现 bug,即别人都能忍你为什么就忍不了!但很显然,如果跳出这个自证陷阱就会发现漏洞,人和人的感知本就是不一样的,也有体质和情绪压力上面的不同,无法忍受闷热的环境本来也合情合理,一旦把所有人都归类为一个整体,用群体的行为来评价个体,就变成了群体对个体的攻击。
法律赋予的砸窗权利
《刑法》第二十一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这顶「高帽子」之所以很难摘下来,是因为定调的时候利用了一个逻辑陷阱,让砸窗这件事情被定义为「瑕疵」,所以我们先把砸窗这件事拆解成两个事件:
- 事件一 – 实际发生:男子因为车厢内闷热,利用正确的紧急方式砸开了窗户为车厢内的乘客换气;
- 其一:男子砸窗的主观动机是故意破坏财物,还是「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了实际损害」?
- 其二:紧急避险(即砸窗)的行为是否已经超过必要限度?在火车这样的密闭空间,并且已经实际发生了事故后,在车厢未开启车门进行人员疏散的情况下,砸窗通风是否是超过必要限度?
- 事件二 – 预想可能发生:一旦窗户被砸开,可能会引发的次生事故;
- 其一:男子砸窗后打算跳窗;
- 其二:「事发地无站台、夜间无照明,开门可能导致乘客跌落,存在安全风险」;
将这两个独立事件拆开后,男子因为车厢闷热,大量乘客滞留车厢内,而选择了砸窗通风,这件事情本身符合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那么这个独立事件本身没有程序不正义的部分;但事件二,是砸窗后可能出现的最坏结果,它并没有实际发生但也不代表不可能发生,所以这件事本身确实会增加当时的救援复杂程度,但既然没有发生这个最坏结果,那事件二的预想可能能够反过来去评价事件一的合理合法性吗?
显然,你已经发现逻辑陷阱在哪里了——因为一个可能发生的最坏结果,作为瑕疵覆盖了当事人的合法行为,甚至还为其行为扣上了高帽子,注意,在官方的说明里,他们甚至对当事人的行为做出了更多的「瑕疵」覆盖——当事人擅自取下消防安全锤试图砸车窗。
什么叫擅自?我查询了相关法条,甚至是各个政府自己的灾害预警与处理的规章制度,都没有明确提到在危急情况下使用「安全锤破窗」是需要通过有关部门、负责人的允许的。
那反过来,如果利用这个逻辑陷阱也可以为「不允许砸窗」扣上高帽子——是非要热死了一个人,才允许砸窗通风吗?
秩序、稳定和舆论
换一个视角,砸窗的行为是一个结果导向——是因为当事人砸了窗,而为车厢内的人提供了新鲜空气。从结果主义来讲,砸窗的行为是「正确」的,但从社会学和法律的角度,砸窗的行为如果没有经过法律对其的合法认定,比如它符合紧急避险,但并不代表任何一种造成损失的行为都是紧急避险。所以一旦结果被作为「榜样」进行了宣传,就很容易发生「效仿事件」。
一旦发生了结果相似的事件,但由于在法律层面做出了不同的认定,比如下一次同类事件,是当事人强行打开了车门,导致大量的旅客拥挤下车造成踩踏,这就是另一种性质的事件。前面提到的「事件一」是很好被预判和定性的,但就是因为每一次的事故不可能完全相似,所以「事件二」是很难被预测的,所以为了防止出事,宁愿一刀切,很多人也不愿把自己的职业生涯赌在所谓的「人情味」上面,因为所有的事件里,最不可控的不是灾难本身——而是人。
个人英雄主义对集体主义最大的冲击,是让原本应该形成乌合之众的集体意识,突然有了全新的个体认知,因为乌合之众内部的人与人之间,本身就存在认知差异,是因为大家为了生存在乌合之众中才选择了放弃个体认知,而当有了新的认知冲击乌合之众,部分人因为拥有更全面的认知和思考能力,从而理解了个体认知的合理性,而选择脱离乌合之众。
所以在这件事上,不能宣传「个人英雄主义」对于秩序稳定是合理的,但并不代表个人英雄主义对秩序做出的正向影响是「错误」的。这是中国人善用的逻辑谬误:即只要证明自己是对的,那么对方的行为、观点就可以被认定是错误的。
反过来,舆论的问题也在这里,大量的人因为结果导向,认定男子砸窗的行为是「正确」的,从而否定了官方做出的「扣帽子」的行为,但正如我刚才说的,「事件二」虽然是预想可能,但不代表不会发生,一旦发生了最坏结果,那么男子也需要对他的行为付出相应的法律责任。我们很难预判「事件二」会不会发生,所以这个时候稳定就成了最快的能够达成结果的方法。
就像是用孩子的教育资格作为威胁的自愿者,用这种方式迫使当事人必须待在家里,避免破坏了整栋楼在疫情期间可以获得的物资的权利。
不能单一说官方的定调宣传是「错误」的,从功利主义的角度,它当然不合适,但是从社会学的角度而言,这样的定性宣传是为了最大程度地避免效仿和舆论偏向。
当然,这里面还是隐含了另一个更为巧妙的逻辑陷阱。
用群体扼喉个体,用个体掩盖群体
最开始我提到了功利主义里的「自证陷阱」,是将个体强行拉入群体里进行评价。比如,大家都能忍受,为什么偏偏你就做不到,难道不是你的问题。当所有人都被视为群体时,个体被磨灭,就要求个体必须服从群体的意志。
这件事最悲哀的结局,是那些因为砸窗得到了新鲜空气的乘客,他们在得知男子被批评教育后,都纷纷装作无事发生,甚至对当初那个为他们带来新鲜空气的男子一句谢谢都没有,因为个体被树立成了典型后,为了还要在群体里生存的人,便选择了与个体做出切割的行为。
所以,想要用群体来扼喉个体的手段非常简单,只要杀鸡儆猴,就足以让这些朝三暮四的猴子乖乖听话。
这是这件事里第一个巧妙的逻辑陷阱。
那么现在,男子砸窗的行为被扣上了「砸窗非英雄」的帽子,就意味着男子的行为不被鼓励,从而否定了男子通过砸窗实际「解救」了一车厢里被闷热难耐的乘客。当这个结果被否定时,再用「大家都能忍你为什么不能忍」的群体主义评价了男子的行为「欠妥」,因为「事故发生后列车乘务组立即开启约 80 个气窗、派发矿泉水并开窗通风;中国铁路上海局金华车务段亦紧急协调送来 900 多罐八宝粥、1300 多瓶矿泉水并安排 120 救护车待命」。
我们刚才已经把群体主义这个陷阱给拆掉了——每个人的感受不同,个体存在差异,并不是集体认为可以耐热,其中的个体就必须要同样耐热。这个时候你会发现有一个逻辑被隐含了,甚至用了「男子砸窗非英雄」的定调给掩盖过去了……
就算开启了约80个气窗,车内的环境仍然恶劣,就算做出了这些应急方案,但是最实际的关乎当下的呼吸、通风、适宜温度的情况仍然没有得到解决,才发生了砸窗通风的事情。现在砸窗通风的行为被否定了,难道开了80个气窗车厢内环境仍然恶劣的情况就值得被肯定了?
个体的砸窗行为背后,竟然隐含了如此庞大的一个群体行为,即铁路局的服务和应急流程明显存在问题,他们仍然在用「封堵」的方式来避免「事件二」的发生,这跟疫情期间,上门消毒损坏他人财物、甚至是扑杀宠物并没有本质区别。
当然,这件事还有另一个最终解释权,可以涵盖以上所有的逻辑陷阱——中国人口众多、认知水平存在差异、人员管理困难——那这件事跟一开始为功利主义设下自证陷阱的集体主义难道不是相违背的吗?这个时候大家都不一样了是吧。
这便是第二个巧妙的逻辑陷阱。
无论用怎样的个体行为、现实因素,都无法解释「就算开启了约80个气窗」车内环境仍然恶劣的实际事件,这才是真实根本问题之一,而不是「砸窗非英雄」就可以隐含的前序条件。
综上,难点就在于,责备自己是困难的,因为到时候扯出的问题比想象的还要多,因为大家都不再愿意相信「这都是为了你们好」的惯用谎言——
那还不如责备他人哩!再不行,就一人送一罐八宝粥咯!